1.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西方国家现代选举制度从产生至今,形成了一系列的比较固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普选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些原则主要是:普遍选举原则,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等等。 1.普遍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是与有限选举相对而言,所谓普遍选举原则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选举权曾受到严格的限制。西方国家早期的选举法中普遍存在对选民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有财产限制、受教育程度限制以及性别限制,而财产限制是最为根本性的规定,其他限制均与财产资格规定联系在一起。如法国1789年大革命后制定的宪法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规定只有缴纳土地税和人头税的人(即积极公民)才拥有选举权;而美国建国初期,各州普遍规定了拥有一定财产或纳税的白人成年男子才享有选举权,直到19世纪30-60年代才开始逐渐取消财产限制。此外妇女长期没有选举权也是极为突出的例证。大多数西方国家妇女到20世纪才开始享有选举权。这种存在各种限制的选举是一种有限选举,不是普遍选举,普遍选举的真正出现只有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才真正得到实行。即规定凡18岁以上,不分种族、性别、教育程度和财产资格等的限制,都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2.平等选举权原则 所谓平等选举权原则,指的是每个选民所投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同等数量的代表应该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这一原则是早期选举中曾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确立的。所谓不平等选举,指每个选民所拥有的投票次数不相等,或投票次数相等却效力不相等。如英国下议院议员选举中曾长期存在的“复数投票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那些拥有固定资产的选举人可以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此外还可以在其产业所在地或其营业所选区再次投票;牛津、剑桥等大学的毕业生可以分别在其住所选区和大学选区投票。依此规定,某些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可以投票数十次。复票制的存在使有产者享有更多的政治特权,造成了选民之间的不平等。1948年英国最终废除这种制度,确立了“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和“等级投票制度”。(即选举人按照纳税多少排列顺序,并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级别的纳税额总数都是全部选民纳税总额的1/3,从而使三个级别的选民人数不相等,纳税较多的选民所组成的级别人数较少,相反纳税较少的选民级别人数较多。每个选民知各投一票,每一级各选出相同数量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每个选民选票的实际价值是不同的,纳税较多的选民的选票价值要高出很多。) 3.直接选举权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权原则,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议会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目前很多西方国家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如美国国会议员的选举,英国下议院议员的选举,法国总统及国民议会议员的选举,等等。实行直接选举,可以相对公正、准确地表达并实现公民的意愿,并有利于加强选民对当选者的监督作用。 与直接选举方式并存的还有间接选举制,即由选民将选票投给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选出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美国、芬兰、意大利、德国等国的总统选举,法国参议院议员的选举采用的都是间接选举制。 直接选举的发展水平与一个国家公民的文化水平、政治参与热情和政治环境密切相关。如果一个国家处于高强度的政治动员时期,且公民都具有较高的政治判断力和参与热情,那么直接选举水平也会相应地得到提高。 4.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指的是选民遵循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秘密地投票,选票不向他人公开,也无须记名。实行秘密投票制是为了保障选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并能够真实地表达选民的意见。 与秘密投票相对应的是公开投票。在资本主义初期,一些西方国家实行公开投票,即在公开的环境条件下公开地表明投票意向。其主要方式有举手表决、欢呼表决、双记名表决(选举人在选票上须同时填写候选人和自己的姓名)等方式。公开投票有利于统治者操纵选举,以权势等影响选民,使选民在表决时因害怕受到报复而不能真实表达个人意见。 1856年澳大利亚开始实行秘密圈选制,将候选人的姓名印在选票上,由选举人按其意愿,而且选举可以在密室中进行。后来,英、美、日等国纷纷采取这种形式。 5.自由投票原则 所谓自由投票原则,指的是有选举权的公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自己的投票权。与之相对的是强制投票原则,也就是义务投票原则。后者认为,公民的投票行为是履行社会义务,因此,公民无权放弃自己的投票权。历史上的比利时、墨西哥和现今的一些拉美国家均实行强制投票制。主张实施自由投票制的国家,则认为选举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既可行使,也可放弃。美、英、法等主要西方国家都实行自由投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