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澳洲留学法律专业怎么样
“律师”这个职业在很多人心目中都是高大上而遥不可及。但是根据近几年申请来澳就读法律的国内学生情况来看,数量是一直在增加的。那么,该专业怎么样呢?和来看一下!
一、澳洲法律专业介绍
法律专业学生赴澳洲留学,主要以硕士居多,而绝大部分的法律专业都会要求相关的本科法律专业背景。很多学生觉得到澳洲学习法律专业会很不简单,实际上,难并不是课程本身的原因,而是大陆法系与英者棚美法系的差异所在,中国援引的是大陆法系,而澳洲援引的英美法系,如何囊括中国法律的根基,采摘澳大利亚法律的精髓,成了赴澳洲留学学习法律的价值所在。
现在在澳大利亚比较受到国际学生青睐的是商法、国际法以及知识产权法。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悉尼大学、西澳大学以及邦德大学的法学院都享有很高的声誉。每个大学法律专业的偏向不同,悉尼大学则以开设课程多选择面广见长,新南威尔士大学和邦德大学开设备受青睐的 JD 课程,西澳大学结合自己的地理优势开设独一无二的水资源、矿产、森林法。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专业背景首升则和以后的职业方向,选择适合自己就读的课程。
总的来说,澳洲的法律专业都是较难入读的,商法硕士类的课程都是没有专业限制的,有无工作经验的要求视各大学而定。法律硕士类的课程都要求具有法律学士学位,无工作经验的要求。 要申请澳洲的注册律师职业资格,必须取得澳州的法律学士学位 (LLB) ,仅在澳洲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是无法申请到澳洲律师资格的。
二、如何获得律师资格?
读完硕士,要想获得律师资格有两种方式。澳大利亚,由于联邦和每个州政府都有制宪立法权,所以每个州的律师制度都不同,但大同小异。一般成为一个州的执业律师,也被其他州所认可。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成为澳大利亚律师主要有两个大前提,一个是学历要求,一个是律师学院培训。首先学历要求,一定要澳大利亚本科或者 JD 毕业,这类大学一定要被 “ 法律执业者录用局 ”(LPAB) 所认可。一般大学本科都设 LPAB 考试。通过大学的 LPAB 考试,但这类大学一定要是 The Legal Practitioners Admission Board 认可的。否则不能成为 solicitor,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法学硕士,博士毕业,却不能成为律师,反而是本科生取得了律师资格。其次是律师学院培训要求,律师学院培训全程近 6 个月,毕业后授予法学研究生文凭证书,即成为 “ 法律执业者 ” 。当然,成为 “ 法律执业者 ” 离我们所说的律师还有一定的差距,成为 solicitor 。 Solicitor 就是初级律师不是律师界成员,而只能在低级法庭出庭的律师。只有向律师协会申请执业证书,才能成为 solicitor 。所谓的大律师,即 Barrister ,要求一定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从 solicitor 到 Barrister ,要通过考试才能在律师协会注册。成为 Barrister 。 Barrister 就是在澳洲有资格出席高等法庭并辩护的律师 , 法律顾问。
三、澳大利亚法律专业大学排名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悉尼大学、西澳大学以及邦德大学的法学院都享有很高的声誉。每个大学法律专业的偏向不同,悉尼大学则以开设课程多选择面广见长,新南威尔士大学和邦德大学开设备受青睐的JD课程,西澳大学结合自己的地理优势开设独笑桥一无二的水资源、矿产、森林法。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专业背景和以后的职业方向,选择适合自己就读的课程。
② 澳大利亚的法律跟中国有什么差异
这个世界上有两大的主要法系,一是英美法系,二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司法审判实践中以当事人为核心。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基础,司法审判实践中以法官为核心。澳大利亚曾是英国殖民地。因此,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带着浓厚的英国法的色彩。中国以借鉴欧洲大陆,如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家以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制定我国大陆的法律,进行司法活动。澳大利亚的法律总体上类似于我国的香港地区,法院审判中重视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之间的辩论,判例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法院审判中重视法官的职权行事,而较为轻视当事人或其律师之间的辩论。
③ 澳大利亚婚姻法保护女性吗
会。澳大利亚家庭法是我们律所擅长的法律领域之一,离婚手续、财产分割、同居问题、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安排、婚前和同居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法庭判令和子女抚养协议,磨滚埋尤其中澳跨国婚姻都是我们常常处理的法务。婚姻法所涉及的问题都是紧密相连的,离婚诉讼就往往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瞎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备启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④ 你觉得澳大利亚法律与我国中国存在哪些差别
澳大利亚原来是英国殖民地,采用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主;中国采用的大陆法系,是以条文法为主的。
⑤ 澳大利亚法律是什么法系
澳大利亚的 公司法 拓宽了英国 公司 法关于公司发起人概念的范围。澳大利亚学者p.lipton和a.herzberg在他们的着作《公司法入门》(understandingcompanylaw)中,也引用了英国1887年cockburn法官在twycross诉grant案中对发起人概念的界定,并进一步指出,因实施公司成立过程中所必须的行为而承担公司发起责任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当然,公司的设立还包括其他事情,如公司的登记、偿付公司登记费和其他法定费用、预备公司的组织大纲和组织章程、寻获董事和 股东 、发行资本、初始协议的磋商、制定募股书等。并且,那些将自己以前经营的店铺买进组成一个私营公司的小商人(如salomon一案中的salomon先生(注:salomon是一个做皮靴生意的独资商人,后来他与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作为发起人组建了一家公司并以£39000买下了他拥有的靴店。作为对价,公司以每股£1的价格向salomon发行了20000股份,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各持1股,并以公司的所有资产作担保向salomon发行了£10000的债券,其余的款项用现金支付。salomon是这家公司唯一的经营董事。公司成立一年后陷入破产,公司剩余的资产足以偿还salomon的£10000担保债权,却无力再偿还其余一般 债权人 的£7000的债权。无担保债权人声称,salomon和他的公司是同一个人,salomon和公司之间不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财产锋销郑应该用来清偿他们的债务。初审 法院 和上诉法院都认为,公司只不过是salomon的化名或代理人,因而判决salomon对公司所欠的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然而上议院则作出了相反的判决,上议院最终认定,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因此,salomon所持的债券合法有效,可以向公司追讨。参见l.s.sealy,casesandmaterialsincompanylaw,london.butterworths,1985,pp.26~33;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以及沈四宝:《公司法、投资法教学资料》第116~121页。))和那些筹建一个公司意在将一特殊资产溢价卖给该公司并作为公司的股份卖给他人者,也属于发起人。 另外,某一当事人尽管既没有参与公司的设立活动,又没有参与资本的发行,但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其他人去从事公司的设立活动并意在从中获利,也被认为是公司的发起人。例如,在1953年tracy诉mandalay私营 有限责任公司 案(tracyv.mandalayptyltd.)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就将这类当事人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具体案情如下:salon和他的夫人是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董事,tracy是该公司的秘书,1948年salon代表公司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购买了一块土地。salon提出设立一个公司,并意欲将其购置的不动产卖给将设立的公司而获利。新的公司即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mandalayptyltd.),由salon、willard和withy作为认购人,由salon和willard任董事正式设立,tracy被任命为该新公司的秘书。salon说服griffith和withy购买一半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股票并加入该公司,同时允诺将其购置的、卖给新设立公司土地的利润的一半分给他们。salon将出售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票的收益用来支付其购买土地的价款。为了进一步筹资,salon又将其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股票卖给了willard,并同样允诺当其购置的土地卖给新设立的公司时,willard也将分享利润。然后salon设计了一个减税计划,即由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将土地以£1650的低价斗基卖给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完成这一计划,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卖给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但griffith和withy表示反对,因为这样会使他们损失£700,最后银颂他们表示,若salon及其夫人向他们签发一张£700的本票以弥补他们的损失,他们可以同意。
⑥ 澳大利亚常见法律须知有哪些
澳大利亚人在日常生活中式非常自由的。他们能住在任何他们想住的地方,说任何他们想说的话,穿他们想穿的衣服,交任何他们相交的朋友。就是这种自由的生活方式使得澳大利亚如此吸引游客。
然而,你应该重视并遵守法律,正因为有了严格的法律制度澳大利亚才能成为如此美好的国家。作为一个国际学生,你同样必须遵守法律,即便它们和你自己国家有所不同。
你必须要知道的一些常见的法律包括:
▪ 你必须年满18周岁才能购买烟酒。
▪ 在包括购物中心,饭店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许多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 禁止收购、贩卖、持有或使用包括大麻、安非他命和鸦片在内的违禁药品。
▪ 禁止携带包括刀和枪支在内的武器。
▪ 骑自行车、摩托车或踏板车时应当戴头盔。
▪ 在澳大利亚开车必须持有驾照,并且确保知悉并遵守所有道路规则。
▪ 针对他人、他人财产或动物的暴力行为时一种犯罪行为。包括针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 利用行贿受贿获得服务时违法的,包括来自政府官员。
▪ 因为他人的性别、种族、原始国籍、政治信仰、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残障或性取向而歧视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⑦ 澳洲留学法律专业怎么样
首先来分析一下在澳洲选择就读法律专业的一些理由:
1.社会地位:法律在西方都是高收入、受人尊敬的“金领”职业。
2.人才缺失:在澳洲,法律属于紧缺职业,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增大。
3.就业前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是澳洲境内和英联邦国家律师事务所、政府、各大咨询公司,及各个行业最受欢迎的专业人才。
4.专业优势:作为中国的法律专业留学生,在澳洲求职有语言优势。澳洲每年华人移民人口在快速增长,当这些华人移民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他们优先去找既会讲中文又会讲英文的华人律师进行咨询。
5.高薪收入和持续的收入增长:律师在澳洲的行业薪酬(年薪)大约为8万-15 万澳元,具体薪酬取决于学术背景和从业经历等因素。
6. 移民优势:solicitor是SOL清单移民专业,而且移民配额非常多,3426个,只用了143个,根本用不掉,太浪费了。
二、这么好的职业,很多人开始做梦了吧?那么问题来了,留学生如何获得澳大利亚律师资格呢?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都有制宪权,每个州的律师制度都不同,但总的来说大同小异。一般情况下,成为一个州的职业律师,也会被其他州所认可。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获得律师资格主要有2个前提:
一.学历要求。学生一定要在澳大利亚法律本科(Bachelor of Law)毕业或Juris Doctor(JD)毕业,且所就读大学必须被The Legal Practitioners Admission Board (法律职业者录用局,简称:LPAB)所认可。
二.律师职业培训(Practical Legal Training)。律师职业培训可以通过例如律师学院(The College of Law)来完成。律师学院毕业后授予法律实践研究生文凭(Graate Diploma in Legal Practice)。该课程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是15周的全时课程或30周的非全时课程。可以是远程教育,也可以是在律师学院脱产上课。
2)第二部分是工作经验,指在律师事务所全时工作75个工作日,或者每周至少工作两天的非全职工作,累计75个工作日。
3)第三部分是继续职业教育,要求在工作经验部分结束后的20周内完成的含有工作有关的法律经验总结和参加为时十个小时的网上讲座。
完成律师学院的培训即成为“法律职业者”。从“律师职业者”到我们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还有一段的路要走,只有向律师协会申请执业证书,才能成为Solicitor, 我们可以理解为初级律师,即只能在低级法庭出庭的律师,主要从事文案工作。所谓的“大律师”,即Barrister,必须要求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从Solicitor 到Barrister,要参加统一的考试,只有通过了考试才能在律师协会注册,这样才能够在高等法庭出庭。
三、为什么说对于本科已经毕业的同学来说,JD是一个好选择。
JD(Juris Doctor)的字面意思是法学博士,实际学习的内容相当于法律本科。JD被许多国家(包括中国)所认可的最高学位程度是硕士学位。其历史渊源还要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当时的JD被称作LL.B,其拉丁原文是Legum Baccalaureus,译为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位)。之后,由于美国在法学方面的不断专业化和精细化,LL.B的称谓逐渐被JD所取代并作为法学院所授予的法学的第一个专业学位。美国前任总统克林顿和现任总统奥巴马分别为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的JD学位持有者。
申请攻读JD的学生必须在获得四年制本科学士学位以后才可以申请,对于本科四年所学的专业规定为“非法律专业”。JD的学制一般为三年(邦德大学例外,2年),相比于另一个法律硕士学位LL.M(法学硕士学位),JD的学制更长,学习内容也更加宽泛,并且在获得JD学位以后,可以直接申请澳洲的律师资格考试(LL.M不可以直接申请)。对于申请JD的学生来说,除了提供语言成绩以外,还需要提供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成绩。JD相比于其他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来说,另一大特点是没有科研和写作论文(Dissertation/Thesis)的要求或者说组成部分。尽管JD这一称谓中含有“Doctor”这一词汇,但这并不意味着JD持有者可以在自己名字前冠以“Dr(博士)”的称呼。
澳洲作为西方教育大国,其JD学位近10年的发展可谓朝气蓬勃,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几所澳洲顶尖名校中的JD学位以及申请信息:
1.墨尔本大学(UM)
课程名称:The Melbourne JD
学时长度:3年
2014-2015学费:36,416澳币/年
2.澳洲国立大学(ANU)
课程名称:Juris Doctor
学时长度:3年
2014-2015学费:30,111澳币/年
3.悉尼大学(USYD)
课程名称:Juris Doctor
学时长度:3年
2014-2015学费:40,400澳币/年
4.新南威尔士大学(UNSW)
课程名称:UNSW JD
学时长度:3年
2014-2015学费:35,760澳币/年
5.莫纳士大学(Monash)
课程名称:Master of Laws (Juris Doctor)
学时长度:3年
2014-2015学费:37,900澳币/年
6.麦考瑞大学(Macquaire)
课程名称:Juris Doctor
学时长度:3年
2014-2015学费:32,224澳币/年
7.邦德大学(Bond)
课程名称:Juris Doctor
学时长度:2-3年
2014-2015学费:31,856澳币/年
四、特色大学推荐。
我首先推荐一下邦德大学,到Bond University就读法律专业的理由:
1.培养法律人才的摇篮:邦德法学院是澳洲最佳法学院之一。邦德法学院已经连续九年在澳洲联邦政府教育部(Commonwealth Department of Ecation)进行的评比中蝉联全澳法律课程综合满意度第一名和教学质量最优秀奖,法学院的毕业生还获得了世界闻名的“RHODE”(罗德)奖学 金。
2.特色教学:邦德大学注重课程的实用性,法律学生在学校的模拟法庭“Moot Court”内上 课,进行“面试技巧、法庭辩论、谈判技巧”等专业训练,提高综合职业素质。往届邦德大学的法律毕业生几乎都是还没有毕业,在实习的时候便被用人单位提前预订了。
3.高效课时:邦德大学的JD专业,学制短(其它大学JD课程一般需要3年),意味着学生 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花最小的代价完成学业,得到职业资格,找到工作,实现移民和就业的理想。
4.以实践经验为主的学术技能:邦德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课程目的在于培养法律、商业、企业及政府领域内法律人才。邦德特有的小班制教学与法学院独特的教学方法相结合,学生们在法学院内的模拟法庭得到第一手的实践经验,帮助学生掌握以下技能:
法律研究与分析
法律写作与起草
协商与谈判方法
法庭辩论与口头表达
5.具有竞争力的大学排名:在由澳洲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Graate Careers Council of Australia)对全澳毕业生的综合满意度调查中,邦德大学法学院连续几年荣获第一名。
6. 入学相对宽松:入学要求:本科毕业(专业不限),雅思7.0,单项不低于6.5,可以配语言课程。
⑧ 澳洲法律和中国法律的区别
一、审判制度
1、中国审判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2、澳大利亚的审判制度
在澳大利亚法院体系的组成和运行过程中,法官居于中心地位。法官的任命权一般说来是一种行政权,高等法院的法官由联邦政府任命,州法院的法官由州政府任命。
澳大利亚法院的组织结构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大系统。联邦法院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联邦专门法院。澳大利亚各州的法院都是独立的,不同的州,其法院设置和名称不尽相同。如维多利亚州的法院系统主要包括:治安法院、区(县)法院、最高法院。
二、法系:
中国是实行法典式的大陆法系,澳大利亚是典型的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法典。
三、终审制度
在中国建国初期,曾在部分地区实行三审终审制,这对及时减少和纠正许多二审错案,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和作用,后来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改变因滥用三审制所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又改为二审终审制。
澳大利亚是三审终审制,是指一审案件当事人认为二审法院对其上诉案件作出的改判系错误判决,可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二审法院请求再上一级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审的一种特别的审级制度。
(8)澳大利亚的法律如何扩展阅读
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制度:
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主要受其《刑法》、《证据法》、《验尸官法》和《司法鉴定程序法》等法律的规范。自1995年联邦制定《澳大利亚联邦证据法》以来,各州和特区均纷纷制定适用于本州特区的《证据法》和《司法鉴定程序法》。
在鉴定实施方面,除火灾、尸体鉴定依《验尸官法》由验尸官(更准确的应翻译为验尸决定官,并不具体从事鉴定技术工作,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验尸官必须是律师出身,熟悉法律实务操作)决定外,其余均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鉴定的启动权由当事人掌握。
澳大利亚实行鉴侦分离制度,侦查部门不做鉴定,除犯罪现场痕迹、文字笔迹、枪弹验证等由隶属于政府的警察科学服务局进行鉴定外,一般都由警察收集检材后委托专门的研究所或大学实验室进行鉴定。
⑨ 关于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和背景
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背景
权力的转移
1901年前,澳大利亚是一个英国殖民地的自治领。1850年《澳大利亚殖民地政府法案》是权力转移给殖民地的主要法规。法案确立了立法委员会,并赋予立法委员会规定地方立法机构的权力,规定立法机构成员的特权和资格。该法案也赋予这些立法机构为“和平、福利和各个殖民地的良好政府”制定法律的普遍权力,包括修改各自宪法的权力。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和塔斯玛尼亚相应地起草了宪法、建立了两院制立法机构。根据1855年新南威尔士宪法法案规定的委员会命令,1859年分立的昆兰士建立了两院制立法机构。西澳大利亚于1890年获得了自治。
自1855年起,英国议会通过了很多法案,允许澳大利亚立法机关对以前的“英帝国方针”附带性的突发事件采取行动。这些法案中最重要的是1855年的殖民地法律效力法案,该法案规定,殖民地法律并不被认为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殖民地法律与英国法律不协调,包括没有制定法律或英国基本法令在内。无效会致使殖民地立法制定的法律与适用于殖民地的英国法令或制定法不一致的问题。由于仅仅有几部英国法律在殖民地适用,而且因为殖民地立法机关拥有制定和平、福利和良好政府的普遍权力,在英国立法机关或殖民地宪法中行使权力不会受到任何制止,因而殖民地立法机关是在英国主权意识中的最高立法机关。
由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黄金热引起的新人口的大量涌入和随之而来的经济发展,选举权的扩大和民主改革开始形成的压力,这种压力遭到希望为财产保留特殊政治地位的保守派的抵制。到1900年,虽然所有殖民地采纳了秘密投票的方法,年满21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但这项任务的完成在政治和宪法发展中是不平坦的。
趋于联邦制的思想
在六个殖民地从英国分立出来并彼此独立的期间,一些呼声要求,根据地理条件、共同的血统和文化、外交和国防事务、经济利益和实际方便,在殖民地间形成一种一致行动的需要,甚至组成一个正式联盟。然而,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殖民主义者第一次在几个殖民地里专门建立了代议制的和责任制政府,而且几乎对澳大利亚当局产生了怀疑,原因是权力受伦敦的控制。最闻名和对澳大利亚联邦形式最经常的倡导者是享利。帕克斯(18015-1896),他把这种形式描绘成一个巨大的自我教育的智囊团泰坦(传说曾统治世界巨人族的一成员)。他从1854年至1896年死时一直在新南威尔士议会工作,几次成为部长,五次出任总理。联邦的另一个倡导者是苏莫尔。沃克格里菲斯(1843-1920),他1872年进入昆士兰议会,而且多次担任部长职务。帕克斯和格里菲斯率先领导掀起联邦运动:帕克斯提供言论,格里菲斯提供宪法知识。
六个澳大利亚政府会议于1883年在悉尼举行,讨论针对法国和德国在南海域开拓殖民地,获取财富而采取的共同行动。该会议同意建立一个澳大利亚联邦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每个自治殖民地的两名代表和每个英王殖民地的一名代表组成。它有权处理海上防卫、与太平洋各岛的关系、罪犯的流入和诸如加入殖民地的其它各种事务。然而,该委员会没有赋予独立的财政资源,也没有任何行政权力。英国议制定了1855年澳大利亚联邦委员会法案,为联邦制的产生提供了立法框架。然而联邦委员会并没有完成其目标。新南威尔士和新西兰不加入联邦委员会。1889年南澳大利亚加入,两年仅仅加入一个。帕克斯最初赞成联邦委员会,后又因需要一个更加强大的联邦而改变其主意。然而该委员会能使殖民地领导人汇集在一起共同讨论,证明了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的必要性。如果澳大利亚想成为一个国家,联邦制是一个不可改变的类型。
到目前,帕克斯这个澳大利亚的政治元老,曾在一次会议上向澳大利亚政府呼吁,考虑建立真正的联邦制的必要性。他的积极建议导致了1890年2月在墨尔本召开会议。会议有来自六个澳大利亚地区的代表和新西兰政府的代表参加。这是一次极其重要的集会。在强调了建立殖民地联盟的重要性后,根据各殖民地政府的原则,在立法机构和政府的领导之下,会议要求立法机构和政府成员要获得其代表机关的提名任命,并出席会议,审议和报告联邦宪法方案。
1891年3月2日,在悉尼,帕克斯以总统的身份领导召开了一次会议。会议要求建立一个新的两院制议会的权力机构和一个由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的责任制政府。会议建议使总督成为一个象征性的首脑,联邦法院审理所有的澳大利亚上诉讼案件。联邦当局被赋予了规定各州未明确规定行使的特殊权力。起草的宪法议案于4月9日正式通过。
然而,由于经济萧条和1890-1895年银行破产,引起政治家们的注意,联邦思想失去了活力。劳工领导人也怀疑联邦方案,因为他们把联邦主义看作是中间阶级追求资本主义目标的热情。当然,联邦主义的事业并没有完全消失。它通过普遍盛行的运动保持其生机活力,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教育和宣传运动。巴顿领导的联邦党联盟和有影响力的领导人约翰。奎克领导的澳大利亚民间联盟,使联邦事业保持生机活力。1893年7月31日在科洛瓦召开了联邦联盟大会。这次会议决定,会议召开应由通过普选产生的代表组成。相应地,第二次澳大利亚全国会议于1897年3月22日在阿得雷德开始举行。这次大会推举金斯顿为总督,巴顿为领导人。巴顿提出了一系列的总决议案。这些决议案与1891年帕克斯的极为相似。3月31日的决议任命了委员会去处理宪法、财政法案和司法法案。这次会议的全体成员在委员会中都有分工。宪法委员会最为重要,任命巴顿主持起草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于4月8日和12日呈交了报告,巴顿向大会介绍了草案。4月22日大会休会。大会使五个参加的州能够审议宪法草案。1897年9月2日,大会重新开会审议各州的建议,9月24日再次休会。1898年1月20日又重新开会,最后一次会议于3月17日结束。这样,一个联邦议案正式获得通过,并送交全民投票表决。
该议案首先在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和塔斯玛尼亚的公民投票中表决通过。该法案在南威尔士经过公民投票时未获通过。一个各州总理会议从1891年1月29至2月2日在墨尔本举行,讨论陷入僵局。新南威尔士的反对党提出了一些要求,只好对议案起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接着于1899年4-7月在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和塔斯玛尼亚举行了新的公民投票,这些州获得了以压倒多数的赞成票通过。昆士兰于1899年9月举行了一次公民投票,也获得了勉强多数赞成。西澳大利亚还要求作些让步。对于这一点,英国政府暗示,即使西澳大利亚没有同意,也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通过联邦议案。
联邦的创制
1900年3月代表们到达伦敦,提出了宪法草案。殖民大巨约瑟夫。张伯伦,于1900年3月14日在英国议会提交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案。该法案终于于1900年7月5日获得通过,于7月9日得到女王同意。同时,西澳大利亚议会也使议案获得通过。7月31日,它的投票人通过了公民投票表决。9月17日女王宣布,1901年1月1日,澳大利亚联邦成立,把原来的六个澳大利亚殖民地作为联邦的最早的州。目前的澳大利亚宪法是1900年的澳大利亚联邦法案,以后进行了不时的修改作为宪法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