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走海运,什么食品可以寄去澳洲
根据澳洲海关的相关规定,所有的动物制品和动物类食品,例如肉干、鱼干和蛋、奶制品等都不能入关,其余食品基本都行。具体如下:
进入澳洲禁止携带新鲜物品,若带食物,最好在申报单上填写接受检验。
澳洲海关法禁止携带毒品、类固醇、武器、枪械以及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进入澳洲。某些常见物品,如新鲜或包装的食品、水果、蛋类、肉类、植物、种子、皮毛、土壤及沙子等,也在禁止之列。被禁止的物品会被AQIS没收销毁,可自行将物品弃置在机场检疫箱内。
1.乳制品、蛋类
-含蛋的面条、粽子、月饼及泡面
-加工过的卤蛋、鸡蛋、皮蛋、鸭蛋及鹌鹑蛋
-含蛋黄酱的所有乳制品(除非来自没有口蹄疫国家的产品)
-成份含超过10%的乳制品,包括三合一咖啡/奶茶、美禄奶粉及有牛奶成份的即食谷物食品(婴儿代乳品及新西兰的奶制品是许可的)
2.非罐装的肉类产品
比如:
-腊肠/肉肠
-鸭肝、鸭肾、鸭肠、牛肉条、牛肉粒、牛肉干、牛肉、猪肉丝、含猪肉的月饼、含有肉的即食面、猪脚、烤猪肉
-宠物粮食(包括鱼粮及鸟食)
-活的动物(小编相信没有人会大胆到带这个吧。。。)
3.草药、中药
-有”形体”的中药材,例如鹿角、天鹅绒、鹿茸、鹿角精华、鹿鞭、阿胶(来自新西兰及标明为新西兰产品的鹿制品是许可的)
-燕窝、冬虫夏草、灵芝、蛤蚧、干鹿筋、甲鱼、牛尾、雪蛤膏等
4.种子、果仁
-活的植物,包括插枝、根、球茎、谷物、根茎
-谷物食品、未加工的果仁、生栗子、新鲜花生、松果、水果、蔬菜种子、商业包装的种子、种子及豆制装饰品、山楂、红豆及绿豆
5.新鲜蔬果
-所有新鲜及冷冻的水果和蔬菜
6.其他
-生物材料:包括人类/动物疫苗及治疗物品(询问特别进口条款)
-土壤及沙子:包括装有土壤和沙子的物品(没有土壤和沙子的石头可以带入)
-爆米花和生干果
-含有种籽或用种籽制成的手工艺品和纪念品
入境澳洲可携带但包装不完整需申报的物品
必须申报的物品会被检查是否有昆虫或病菌的迹象,有些物品需要经过清洁处理才能获准进入。
1.食物类
-煮熟及未经烹调的食物及食物材料
-干燥盐腌的新鲜鱼类及海鲜:包括扇贝、鱼翅、鱿鱼、鱼肚及花胶
-干果及干菜:包括猴头菇、龙眼干、荔枝干、陈皮、话梅、干人参
-面条和米饭:包括加工过的和速食食品(禁止蛋类和含有肉类的面条)
-包装食品:包括飞机上的食物、汤包
-香料:例如八角茴香、肉桂、丁香
-草药、药材、传统补药及花茶:例如陈皮、菊花、树皮、灵芝、党参(勿带有”形体”的中药,例如整支人参、海马等)
-零食:例如银杏、落花生、瓜子、肉松
-饼干、蛋糕及糖果(有猪肉及香肠的糕饼是被禁的)
-茶、咖啡、果汁和其他冲调的饮品和柑橘类香料(禁止带入含有牛奶、蜂蜜或蛋类的饮料)
2.动物产品
-羽毛、骨及角制品(必须清洁且未带任何动物组织,不得有血迹、皮肤、粪便或土壤)
-皮革、兽皮及皮毛:必须经过专业鞣制或加工处理(兽皮制品,包括鼓、盾都是被禁的,除非经过特殊处理)
-羊毛或动物毛(包括衣物、毛毯、毛被、毛线、手工地毯和工艺制品)
-动物及雀鸟标本:必须附有证明,说明是由动物标本剥制师制作的(有些标本可能按照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例而被禁)
-贝壳:包括首饰、珠宝及纪念品(按照濒危物种保护法例,珊瑚是被禁的)
-蜜蜂产品:包括蜜糖、蜂巢、蜂王浆(花粉是被禁的)
-使用过的动物装备:包括衣物、鞋类及兽医用的仪器:剪羊毛或肉类商业的工具、鞍具、马具及动物/鸟笼
-宠物粮食及玩物(狗的皮制嚼物及鱼粮都是被禁的)
3.植物产品
-木制的手工艺品、物件及雕刻:包括着色及漆涂物品(树品是被禁的)
-用植物材料制造的人工制品、手工艺品及古董
-用植物材料、棕榈叶或树叶制成的席子、袋或其他物品(用芭蕉叶制成的物品是被禁的)
-草制产品和工艺品:包括帽子、席子、包装、用谷类植物制成的装饰品、用种籽填塞的物品
-含有或填满种子的物品:包括经过商业性包装的种籽、种籽装饰品和种籽项链(禁止带入任何豆种、玉米和生菜种籽)。
-花环、干花装饰及新鲜花卉(可由茎繁殖的鲜花如玫瑰、康乃馨和菊花都是被禁的)
4.其他物品
-动物或植物材料制成的手工艺品及嗜好产品
-使用过的运动及露营设备:包括帐篷、自行车、高尔夫球及钓鱼设备
-染上泥土、粪便或植物材料的鞋子/远足靴子(需先把登山鞋的鞋底清干净再携入境!
② 出口水果都需要什么手续
出口水果都需要果园注册登记手续 ,凭这个可以方便果子商检,进一步方便报关。
新实施的办法中要求,企业或代理人应提供来源果园、包装厂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报检。对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监督管理要求作了明确的细化,有很强的操作性。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③ 问一下,出国让不让带水果还要注意什么呢
出手桥国是不能带水果的。出国搜薯念时,水果、感冒药、蛋黄派、方便面……这些在超市、药店随时可买到的物品,如果携带着进入其他国家,都有可能在入关时被拦下。具体如下:
1、出境目的地:澳大利亚、新西兰。
禁区:苹果等水果。
2、出境目的地:欧洲各国、新加坡。
禁区:烟酒、货币。
(3)水果出口澳大利亚有什么要求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 进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出境, 主动接受海关监管并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有关法规规定免验者外,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 以自用合理的数量为原则, 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税,免税的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递交《中华人世困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或海关规定的有关申报单证, 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 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④ 中国商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有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说简单,很简单,开一个网店,有人买就卖。
做正规的出口澳大利亚生意,那要学的东西太多。下面提示一下:
现行外贸法包括总则、外贸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部分。
(一)对外贸易经营权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其一,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外贸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二,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依法需要登记的外贸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该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外贸法第三章是关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依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实行自由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方面,外贸法参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及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将有关的世贸规则转化为了国内法,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及国家利益。依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与技术的管理上,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外贸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并可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还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关税配额,由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国际服务贸易
外贸法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该章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的规定,就服务贸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规定。
依第2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救济。在借鉴他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国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
该法第29条所针对的是对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该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30条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或优势地位的情况,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条规定针对的是外国政府的行为,为我国政府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我国经营者在国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韵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依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规范对外贸易中的垄断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修订后的外贸法针对垄断行为、不正当行为等进行了规定,有关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矛盾,因为外贸法只调整进出口环节,新规定填补了我国外贸法中缺乏竞争规则的空白。
关于垄断行为,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条还规定了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2)骗取出口退税;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对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一章,是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扩充而成的。该章为对外贸易主管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