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澳大利亚药品管理局的TGA的监管工作
TGA的监管主要在三个阶段,产品生产之前,生产之中,以及进入市场后。一旦发现任何药品、医疗器械和生产厂家出现问题,TGA将采取行动,包括加强监控或者清除出市场。
· 生产前的监管:
任何澳洲销售的药品必须在TGA注册,获得ARTG号码。一个药品是否能注册成功取决于其成分、使用剂量及药品功效的描述是否准确。
· 生产中的监管:
TGA会对药厂进行监管来确保其生产符合标准。TGA的监察小组会在全世界评估药厂的生产设施,以确保其在澳洲销售的产品质量优秀。生产完成后,TGA会每年一次从中抽取样品进行稳定性测试。
· 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
药品一旦进入市场TGA会启动另外的监管系统,包括药品召回。药品召回是指将质量和安全不合格的产品从澳洲市场清除。召回的原因有很多,小到产品标签内容或包装的错误,大到引起的严重副作用。
Ⅱ 澳大利亚的外汇平台监管机构严吗
现在公认监管比较严格的有三个:
1、英国FSA,现已更名为FCA。(如果你在国内 最严格的是FCA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
2、美国的NFA,CFTC。(如果你在美国 最严格的可能是NFA)
3、澳大利亚的ASIC。(如果没有前两个 最好的就是ASIC 澳大利亚证券)
比如万致就属于澳大利亚ASIC监管,ASIC目前为止还没有负面新闻,安全性还是有保障的,比塞浦路斯、新西兰等其余监管无论是保证金还是监管力度都有很大优势,仅次于美国和英国。
剩下的监管介绍:
新西兰FMA(前身是新西兰证券委员会,FMA对金融公司拥有完全的授权、监管和撤牌等职能。)
瑞士FINMA(国内很少见,知名度不高)
塞浦路斯CySEC(之前铁汇事件中,铁汇就是塞浦路斯监管)
Ⅲ 现在有些外汇交易平台都受到澳大利亚ASIC监管,这个监管好不好
ASIC机构是一个独立政府部门,并依法独立对公司、投资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使监管职能。2001年以前,澳大利亚没有对零售外汇交易实施监管。但随着2001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案的出台,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从此把外汇保证金领域纳入监管范围。另外,ASIC有明文规定,对CFD(差价和约)的资金安全和操作规范有监督和处罚权力,像AETOS、FXCM、FXDD等都是可以进行处罚的。与FSA、NFA称为三大最严格的监管机构。
Ⅳ 移民生活:澳洲食品安全靠什么澳洲食品安全如何监管的
1、餐厅餐厅厨房随意看
在澳洲日常生活,人们都不难看出这儿的餐厅有一个相同点:要去洗手间,必通过餐厅厨房。澳洲餐厅的餐厅厨房并不像国内那样“神密”,客人大能够在外一探究竟。
4、超市卖的蔬菜水果可开启直接吃
在中国,大家从外面买回来菜可别随意冲一冲就放锅里煮。必须经过清洗、泡浸三十分钟、拿手手洗、过了几班水一连串流程。并且依据中国一些专家表示:就算将蔬菜水果泡浸10-60min,也只能去除15%-60%的农残。
但在澳洲,好多人购买了菜回家很有可能把洗的姿势都节约了,开启包装袋直接吃,要不就立即入锅煮,国内家庭主妇们见到一定感觉很不可思议吧!实际上,澳洲超市里出售的蔬菜水果全是达到服用标准的,完全不用担心有化肥和有机肥残余。那也是澳洲蔬菜水果销量昂贵缘故。
食品产业和饮食业发展趋势水平高,产业链分工明确优化,澳大利亚成立时间1901年,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有220个中华民族,通常是英国中华民族移民投资,应用语言是以英语为官方用语,经济成分中农牧业占有率4%,加工制造业占有率19%,别的主要来自服务业,但在服务性行业中占比比较大饮食业。
从专业学习及其参观考察能够明显感觉到澳大利亚食品工业和饮食业整体发展趋势水平高,不会有没证流动性摆地摊餐馆;产业链分工明确,上下游原料商承担原料产品质量,一般餐馆错误采购的原料检测,仅需留票追溯;加工后的垃圾废物如废机油等都有专业公司付钱回收。废弃物废物的合理解决也确保了餐馆企业自然环境优良,食材环境污染的概率进一步降低,安全性情况得到保障。
Ⅳ 澳洲ASIC AR监管牌照有什么优势,怎么申请
目前国内新兴的外滙公司热衷于英国FCA或澳洲ASIC的AR牌照,因在复杂多变的环球监管及行业发展背景下,需要英国FCA或澳洲ASIC做背书,以获取投资者的信任,以此期望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赢得市场。
澳洲ASIC对外滙市场的监管, 外滙市场是澳大利亚重要的金瀜交易市场之一,澳大利亚正券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简称:ASX)、各银行体系、外滙和其他金瀜衍生品交易商均是ASIC重要的监管范围。澳大利亚监管AR牌照对一些资金较少的公司或个人来说,负担一张全牌的成本实在太高,因此与持有全牌的经纪商合作,成为其授权代表似乎成了国内新外滙公司非常热门的选择。澳大利亚的一种牌照类型——授权代表(appointed representative/AR),也称之为“伞形牌照”。
Ⅵ 澳洲ASIC监管的AR牌照的含金量如何
您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详细介绍一下澳洲ASIC监管下的AR牌照,ASIC的AR指的是那些由受ASIC监管公司(这里我们称之为委托主体)授权行事的公司或个人,该公司或个人并不直接受ASIC监管。对于想要进行规范活动的个人或公司来说,成为ASIC的AR是非常便捷以及高效益的途径。
ASIC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并依法对全澳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和专业从业人员行使金融监管的职能。ASIC于2001年根据议会审核通过的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成立。澳洲ASIC牌照作为一个含金量很高的牌照,是许多大平台和交易所的必备牌照之一,能证明平台的实力并更好地获得客户的任何。ASIC的AR指的是那些由受ASIC监管公司(这里我们称之为委托主体)授权行事的公司或个人,该公司或个人并不直接受ASIC监管。澳洲ASIC牌外滙照受澳大利亚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监管,在行业内认可度很高。由于严格的监管力度和高申请门槛,决定了它的高含金量。澳洲ASIC牌照,需要缴纳高昂的保证金,需要在当地实际运营。属于全监管类牌照,不属于离岸监管。
ASIC对外滙市场的监管,市场是澳大利亚重要的金融交易市场之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Stockchange,简称:ASX)、各银行体系、外滙和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商均是ASIC重要的监管范围。
根据ASIC法案的规定,任何在澳洲从事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均需接受ASIC的认证,并申请获得金融服务牌照(AFSLicence),外滙市场也不例外。
在澳洲从事外滙市场的金融机构有:银行、外滙交易商、经纪商、外滙信息提供商等。
注册申请ASIC澳大利亚监管的要求:
1蕞低股本要求:1,000,000澳元,或平均收入的10%(以较高者为准)
2流动资金需求(包括蕞低股本):有形资产的流动性要求,提供的发行人必须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和流动资产的50%,所需的有形资产净值的50%。
3每季度必须准备更新年度预测
4实际办公地址及实际工作人员
5税号
6申请时间大概为30个工作日(AR小牌)
ASIC监管范围包含:
1、广泛的养老金、保险、存款和贷款行业从业机构
2、本土各银行金融机构和在澳洲开展业务的国际银行分支机构
3、证券、期qi货、外滙、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交易机构
4、所有涉及金融产品信息咨询和服务的从业机构
5、所有金融行业从业者需持证上岗,并按规定从事金融业务
ASIC牌照的优势
1、完善的政府职能,独立管理金融市场
2、的监管体系,监督与管理两手并重
3、在金融运作中,协助和保护零售商和客户
4、注重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设立了FOS纠纷解决机构
5、对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有着严格的处罚措施
6、更加公开公正的信息发布,确保公众利益
7、通过新技术和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Ⅶ 经济商CMC Markets守澳大利亚ASIC监管有哪些优势
ASIC之所以备受投资者信赖,源于ASIC致力于保障澳大利亚经济的名誉及健康,以此来确保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公平与透明,并得到了专业的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大力支持。ASIC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对公司及企业进行设立及管理,并依法监管其大部分的运营工作。
1、ASIC要求客户资金隔离存放于澳洲受监管银行的信托账户中;
2、ASIC未对交易杠杆比例设限;
3、ASIC没有类似美国零售外汇市场的先进先出(FIFO)等原则、也没有限制对冲交易;
4、所有经纪商必须遵守ASIC监管要求,提供高效的交易平台,经纪商不得对客户仓位进行干预。而且ASIC禁止经纪商与客户对赌,避免出现利益冲突;
5、ASIC以及监管经纪商对客户问题或投诉反应很及时,因此投资者对该市场经纪商的满意度通常较高。
Ⅷ 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究竟有何区别
金融监管的双峰理论起源于英国,由澳大利亚于 1998 年率先开始实践并良好运行至今,而英国在金融危机后的监管体系改革中也转向了双峰监管模式,可见双峰监管模式有着独特的魅力与实践意义。通过对比两国双峰监管模式在机构设置、监管思路、双峰机构独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双峰监管模式的内涵与特点,以期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种模式选择。
2013 年 12 月 20 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公布了新一轮政府金融体系调查的最终调查范围,同时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 领导的四人调查团,标志着 2014 年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的正式启动。此前的金融体系调查都成为澳大利亚经济改革的主要催化剂,特别是前一次的 1997 年沃利斯调查( Wallis Inquiry ),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 APRA )的建立及当前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ASIC )的形成。这些改革都促进了澳大利亚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是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塑,建立双峰监管模式更被认为是澳大利亚经受住全球金融危机考验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亚政府新一轮金融体系调查实施之际,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亚的成功金融监管经验,探究双峰监管模式的特点。实际上,自 2008 年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就开始聚焦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很多国家正在考虑乃至已经采纳这种双峰监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国2012 年开始的金融监管双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将对比澳、 英两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异同,以便深入理解双峰监管模式的特点和制度设计理念,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种模式选择。
一、 澳大利亚与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概况
(一)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制度
在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中,监管和监督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职责被分别授予四个机构:澳大利亚审慎监 管 局 (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 )、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 )和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 the Australian Treasury )。以上四者又共同组成金融监管理事会(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 虽然有多个主要监管机构,但对金融体系监管承担更多职责的是 APRA 与 ASIC,且这两个机构的权利配置正体现了双峰监管理念,故一般认为澳大利亚是 “双峰” 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 年,澳大利亚政府对本国金融体系进行了全面调查,该调查由着名的墨尔本商界领袖斯坦·沃利斯( Stan Wallis)领导的委员会进行,故也称沃利斯调查,该调查对澳大利亚的金融体系改革影响重大。根据沃利斯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在 1998 年 7 月1 日成立了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 APRA ),开始了 “双峰” 金融监管模式的实践。“双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ASIC ),其前身是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 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据《2011 年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案》 设立并履职,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亚特色的经典“双峰” 模式,该基本组织结构运行至今。
(二)英国的双峰监管制度
2007 年的金融危机使英国遭受重大损失,英国政府在完成了监管机构对金融危机所作反应的检讨后,开始了 “双峰” 监管模式的改革。英国财政部认为,过去几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监管模式(“tripartite”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国未能预测,或者说充分应对 2008 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英国政府致力于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监管机制——该套机制有着明确目标和责任,并且以专业监管者的判断为监管核心。根据英国 《2012 年金融服务法案》 ,英国于 2013 年 4 月 1日开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监管制度。
以 《2012 年金融服务法》 为标志,英国再次实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重大创新,建立起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导,宏、 微观审慎监管机制相协调、 微观监管机制相平衡的监管体制,确立了新的中央银行监管机制和双峰监管机制。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说,新监管模式意味着存款机构、 保险机构和主要投资公司都将有两类监管者,一类着眼于审慎性(即 PRA ),另一类着眼于行为(即 FCA )。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 “al regulated” 的公司)都将单独由 FCA监管。
二、 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对比
(一)差异之一:机构设置不同
双峰监管模式起源于英国,却由澳大利亚率先践行。根据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 的阐述,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是 “双峰” 的:一是实施审慎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实施行为监管,旨在纠正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 防止欺诈和不公正交易、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澳大利亚与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都是基于这一理念构建起来的,基本框架都是设立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但在具体的监管架构设计上又有许多不同。
1.澳大利亚经典双峰模式
根据 “双峰” 理念,澳大利亚设立了两个监管机构负责主要金融监管,即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通过实施审慎监管保证金融系统稳定,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通过实施行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这套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双峰理论的要求,一般称之为经典双峰。这套模式对澳大利亚来说行之有效,2008 年金融危机中澳大利亚抵御冲击的优秀表现就是有力证据,自1998 年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实施双峰模式以来一直没有做大的改变。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最终报告中,以 Murray 为首的调查委员会同样认为,澳大利亚的监管架构无需做大的变动。
2.英国内双峰模式
英国在 2012 年的金融监管改革中,也采纳了 “双峰”监管理念,但其最终确定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方式有别于澳大利亚。英国设立了 FPC、 PRA 两个机构负责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为目标的审慎监管,明确区分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即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 FPC 下,再单独成立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的 PRA。
英国同样设立了 FCA 负责以消费者保护为目的的行为监管,但从整个监管框架来看,该机构的层级、 地位低于澳大利亚的 ASIC。而基于 FPC 的宏观审慎监管职权,FPC 可以向 PRA 与 FCA 发布指示( Directions)和建议( Recommendations),同时也可以先跟其他主体提出建议。由于 FPC 是英格兰银行的内设委员会,可以理解为英国金融监管双峰——PRA 与 FCA,是在英格兰银行的指导下运作,即双峰的机构层级低于英格兰银行。此外,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只负责银行、 保险公司和大部分养老金的审慎监管,而拟设立的英国审慎监管局还可以对符合特定标准的证券公司进行审慎监管,从而保留了综合监管的某些特征。 因此,相较于澳大利亚来说,英格兰的金融监管框架被称为内双峰或者准双峰模式。
3.机构设置不同的原因
相对澳大利亚而言,英国在双峰模式下的机构设置更为细致复杂,笔者认为这种差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设立双峰监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亚于1998 年设立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其改革更多的是出于金融业发展所引出的监管变革需要,是以温和的方式自发地重新安排金融监管框架。因此在双峰机构设置上,基本就是依循了 “双峰理论” 的设想,分别设立两个独立的机构负责主要金融监管活动。相比之下,英国的监管改革是迫于金融危机的压力而为,其改革基础也已形成定式的三方监管,改革的指导依据在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因而最终的监管机构设置较为复杂且更强调宏观审慎监管。
二是从金融监管传统来看。英国的双峰机构更需要一个统一协调机构——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英国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主要是通过继承金融服务局( FSA )的原有职能而来,故两机构从金融监管传统上看需要一个统一协调机构(或者说是一套专门的协调安排机制),以实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减少监管重叠的同时也避免监管真空,保证两机构能从 “在同一机构下运行”的状态,顺利过渡到 “分拆并各自独立运行” 的状态,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与连贯,而澳大利亚则不存在这种传统惯势。
三是两国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传统地位不同。澳大利亚中央银行一开始拥有强大职能,不仅行使中央银行职权,同时还作为商业银行从事商业运作。审慎监管局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分拆央行权利,在机构设置上自然形成了双峰机构与央行并立的局面。与此相反,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自 1694 年成立以来不断扩大职权,逐步成为金融系统的稳定器,在整个英国金融监管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再加上英国改革前,英格兰银行就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监管力量之一。在新的监管框架中,分别负责金融监管两大目标的 PRA 与 FCA,在履行监管职责时自然离不开央行的督导与监控。
(二)差异之二:审慎监管的思路不同
1.澳大利亚——以风险为基础( risk- based approach)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一直强调,要通过有力的且有前瞻性的监管来完成其法定职责。APRA 认为,只有当监管以风险为基础(risk- based),同时又关注结果(outcomes- focused)的时候,才能发挥出更大的效用,相应的也有助于促进整个审慎监管框架下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根据 APRA 的解释,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思路,就是要 “以识别、 评定受 APRA 监管机构或金融体系领域中存在的最大风险为核心,然后引入监管资源和监管注意。”
其设计初衷就是为了提升监管领域内的效率和效果,即在最高风险领域实施最高强度的监管,而在低风险领域实施较低强度的监管。
2.英国——以判断为基础( judgment- based approach)
英国在 1997 年成立金融服务局( FSA )的时候采取的思路是基于原则的监管。而在 2012 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英国财政部强调,双峰模式下,审慎监管局PRA 将 采 取 前 瞻 性 的、 基 于 判 断 的 监 管 思 路( Forward- looking, judgment- based approach),并加速移除旧的应对式的监管观念。这一监管思路具体来说衍生出如下特点:( 1)主要以判断为基础,即 PRA 要主动判断,一家金融机构是否安全且稳定、 保险机构是否为投保人提供了合适保障以及公司是否能持续符合基本监管门槛;( 2)具有前瞻性,PRA 对公司的评估不仅基于当前的风险,还基于那些将来极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而判断是否要提早进行干预;( 3)专注性,PRA 的监管特别专注于那些会对英国金融体系造成巨大风险的问题或公司。PRA正是将以上判断作为监管基础,据以识别公司内部缺陷,从而并辅以合适的干预手段。 FCA 在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时,同样也采纳了前瞻性的、 以判断为基础的监管思路。
3.监管思路不同的原因
澳大利亚提出 “以风险为基础” ,是从监管对象角度设置监管活动的原则,即在制定监管规则、 确定监管措施时,都以监管对象的风险、 监管对象对金融系统施加的风险为依据。英国提出 “以判断为基础” ,是从监管者角度设置监管活动的原则,即强调监管者在实施监管活动时要进行主动判断,判断的依据为监管对象的风险,判断的结果为是否应采取提前干预措施。
两国在审慎监管思路上的表述不同,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英国对以前 “原则监管” 理念的反思和变革。英国在之前的原则监管思路下,强调的是被监管对象主动判断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自主采取其认为最经济合理的措施以符合监管要求,相对地,监管者就是被动地开展监管活动,较少对金融机构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这种 “低干预” 模式使得监管者对许多金融机构的风险视而不见,闹出北岩银行破产风波,也导致未能及时察觉单个机构风险积聚给整个金融系统稳定带来风险,使得英国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故而在新的双峰监管模式下,英国特别提出了 “以判断为基础” 的审慎监管思路,提高监管者的主动性和干预程度。
(三)差异之三:双峰机构的独立性不同
两国机构设置上存在差异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双峰机构的独立性存在差异。双峰机构独立性的不同,使得各主要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配置存在多少、 大小之别,这必然使得两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存在差别。这种独立性差异直接表现在双峰机构与本国央行的关系上。
1.澳大利亚:双峰机构独立于央行
澳大利亚的双峰——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拥有法定的独立地位,直接对政府和议会负责,相互之间,与其他主要监管机构之间,都无隶属关系。所以说,澳大利亚双峰机构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并行的、同级别的金融监管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运作资金主要来自于它的监管对象,这也说明其在金融监管中具有很强的独立地位,不会受制于其他监管机构。
2.英国:PRA 为央行子公司
英国的双峰机构之一——审慎监管局是英格兰银行的子公司。一方面,基于股权控制关系,审慎监管局根据 《公司法》 受到母公司英格兰银行的直接控制与监督;另一方面,根据 《2012 年金融服务法》 还要受到英格兰银行内新设的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的指导和建议。英国的双峰机构之一——行为监管局,其作为 FSA 的继承机构,在法律地位上虽然独立于英格兰银行,但根据 《2012年金融服务法》 的规定同样需要接受英格兰银行内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的指导和建议。由此可见,英国的双峰机构与本国央行联系紧密,在英格兰银行的监督与指导下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二者的独立性小于澳大利亚的双峰机构。
三、 结语:双峰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固守机构监管模式,实施 “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 ,由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 证监会共同承担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职能。但随着监管者监管态度的放松以及实践中混业经营现象的出现,分业监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态势和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势在必行。世界上并不存在最优的监管模式,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模式,各国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更多的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平衡结果,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成功也不会是简单变换一种模式就能够实现的。 但是,不管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如何选择,双峰监管理念都可以为之所用,因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是金融监管不可绕过的两大目标。因此,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制度设计对我国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更多地考虑监管目标。双峰监管的基本理念就是:基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的两大目标,将金融监管机构整合成两个,一个通过审慎监管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另一个则通过行为监管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对此,澳大利亚的实践是:这两个机构( APRA 与 ASIC )承担主要金融监管职能,独立运作,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并行的金融监管格局。而英国的实践是:这两个机构( PRA 与 FCA )承担主要金融监管职能,都接受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内设的金融政策委员会的建议与指导,且PRA 为央行子公司,形成两机构在央行的监督指导下运作的监管格局。可见,同样是双峰监管模式,具体机构设置上完全可以根据本国情况做出不同安排。有鉴于此,我国在未来的监管机构整合中,也可以考虑采用双峰模式,设立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通过两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层级设计和职能配置,特别是考虑两机构与我国央行的关系,进行符合我国实际的监管机构设置改革。
第二,在监管思路上注重风险指标和监管者的主动判断。在监管思路上,澳大利亚表述为 “以风险为基础” ,英国表述为 “以判断为基础” ,虽然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双峰监管模式下监管者实施监管的指导原则——注重风险,主动判断。我国在进行监管改革时,不管模式选择和机构设置为何,其实都可以借鉴这种监管思路,依据风险评估和判断实施监管活动,既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又不致抑制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在监管机构的协调上强调信息交流与共享。从澳大利亚的监管协调机制,特别是各主要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中可以看出,监管者协调的关键就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双峰机构之间、 双峰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和真空,保证监管者行动的协调与统一。当然,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也包含了金融信息交流与共享的要求,相比来说不够明确和细致,没有解决交流什么信息、如何实现及时有效交流等关键问题。所以,在以后的监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参考澳大利亚双峰模式下的成熟经验,设计合适的监管协调机制,特别强调信息的交流与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