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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官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3-08-30 15:55:23

‘壹’ 澳大利亚的法律跟中国有什么差异

这个世界上有两大的主要法系,一是英美法系,二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司法审判实践中以当事人为核心。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基础,司法审判实践中以法官为核心。澳大利亚曾是英国殖民地。因此,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带着浓厚的英国法的色彩。中国以借鉴欧洲大陆,如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家以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制定我国大陆的法律,进行司法活动。澳大利亚的法律总体上类似于我国的香港地区,法院审判中重视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之间的辩论,判例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法院审判中重视法官的职权行事,而较为轻视当事人或其律师之间的辩论。

‘贰’ 本人要做报告 跪求 澳洲法院审判程序和是否需要陪审团 急急急急急 请高手指点 在线等谢谢谢!!!!

澳大利亚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一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用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随着英国的殖民统治而引进的。1787年,英国人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建立了第一个殖民地,并建立了刑事法院,该法院被授权实施英国的法律;1823年,该地区建立了第一个民事法院,适用英国法律。几乎在澳大利亚第一个殖民地新南威尔士建立的同时,就引进了陪审团制度。1788年,新南威尔士的第一个陪审团由6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从军事官员中挑选,主持挑选陪审员的则是当时殖民地的统治者一第一舰队指挥官阿瑟·菲力蒲;主持审判的则是军事司法官。
1901年,澳大利亚的6个英国殖民地成立澳大利亚联邦。联邦宪法规定:任何违反联邦法律的并以起诉书告发的可诉罪,都必须实行陪审团审判。
澳大利亚现行陪审团制度的基本情况是:陪审员为年满18周岁以上、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具有澳大利亚国籍的公民。陪审团在一般情况下由12人组成,主要是参与审理刑事案件。在个别情况下,陪审团也参与重大民事案件的审理,其成员为5人。在澳大利亚四级法院中只在州高级法院和地区法院有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联邦法院和基层法院则不采用陪审团制度。

在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中,澳大利亚法院的基本开庭程序是:开庭前,身着黑色长袍头戴白色假发的助理法官、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以及着便装的速录员、书记员分别落座。法警将两名被告人押解至被告人席。随后,值庭法警宣布全体人员起立,一位着红色长袍戴白色假发的法官进入法庭在法官席坐下后,全体人员落座。法官助理宣布开庭后,用摸彩的方式从一木盒中依次拿出并宣读陪审团人员名单。在这一木盒中存放着法官助理在开庭前从微机中随机抽调的20名陪审员名单。法官助理宣读一名陪审员的名单后,该名陪审员便从旁听席走至陪审团席上落座。法官助理首先宣读6名辩方陪审员名单,然后宣读6名控方陪审员名单。之后,法官助理询问控、辩双方是否申请陪审员回避。辩护律师迅即走至被告人面前与其耳语,征求意见,然后决定陪审员是否回避。控方公诉人也可以要求陪审员回避。只要控、辩双方提出回避申请而且勿需说明理由,该陪审员就必须回避。但控、辩各方最多只能要求3名陪审员回避。接着,法官助理又宣读增补的陪审员名单,控、辩双方如果不提出回避申请,则陪审团组成。在陪审团组成后,值庭法警给每名陪审员发一本《圣经》(如果不信奉基督教可不领),陪审员在法官助理主持下手按《圣经》宣誓。随后,不信奉基督教的陪审员在法官助理的主持下宣誓。法官向陪审团成员说明权利和义务,并解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尔后,法庭进入庭审程序。陪审团对某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只能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如认定无罪,被告人即当庭获释;如认定有罪,则由法官决定量刑和罚款。另外,陪审团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时必须意见一致,如不一致,就要重新更换陪审团,直到意见一致时为止,因此,有的案件长期不能结案。

‘叁’ 澳大利亚的检察制度如何

检察制度作为澳大利亚刑事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历经百年,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沿袭英国传统;联邦检察与州检察双轨制;相对统一性;以控诉为基本职能。

澳大利亚20世纪初成为独立的联邦制国家,也由此拥有了自己的刑事司法体系。检察制度作为其组成部分历经百年后,在宪法规定的国体、政体框架下,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沿袭英国传统;联邦检察与州检察双轨制;相对统一性;以控诉为基本职能。(左图为本文作者与澳大利亚检察官等人合影)

沿袭英国传统

澳大利亚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始终遵行普通法传统。普通法系诉讼程序中的抗辩制、证据规则等对澳大利亚检察工作始终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从内政到外交,澳大利亚与英国已不存在依附关系,但英国女王仍是名义上的最高国家元首。这种名实的不一致在检察体系也有体现。如出庭公诉的检察官称为crownprosecutor,即“皇家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无论法官还是辩方律师,经常将检察官简称为thecrown,即“皇家”。澳大利亚检察系统对此有着简单明了的阐释:crowniscommunity,“皇家指社会”。

联邦与州检察实行双轨制

澳大利亚联邦由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西部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首府地区、北部地区等六州二区组成。由于历史原因,澳大利亚宪法赋予各州和地区很大的自治权力,而对联邦权力做了较多的限制。这一点对刑事司法的直接影响就是,联邦与州的刑事司法系统虽有联系和衔接,但基本上相对独立;各州刑事司法系统间相似之处很多且相当注意彼此协作,但绝不雷同。顺理成章,作为刑事司法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联邦及各州共九个检察院,各自独立,并由各自下设的办公室形成九个独立的检察系统。

相对统一性

澳大利亚九个检察院自成系统,互不隶属,但各检察院、系统内部,从名称、组织形式、地位、任务、职权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统一性。正因这一特点,兼之司法制度的相似性,各州检察系统之间虽彼此独立,但在法律统一实施和司法协作方面也不存在大的障碍。

以控诉为基本职能

无论联邦还是州检察院均以公正和有效的公诉为自己的根据职责。虽然“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法律被良好地执行,促进司法的公信力”等也常被设计成检察机关的任务和目标,但高质量的公诉和有效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和秩序是检察工作的载体。有关职责和权限均以控诉职能为基础延伸或严格受到控诉职能的限制:如剥夺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即为延伸,而不介入侦查又为限制等。

总检察长与各检察院

澳大利亚总检察长是国家第一法律官员,就国家的全部刑事司法事务向议会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联邦检察院和州(区)检察院的工作均在国家总检察长的领导之下。

总检察长拥有民选议员和政府部长的双重身份。作为议员,就刑事公诉事务向议会负责;作为部长,则要充分尊重检察长的决定,保证其不受政治影响而正当行使职权。

联邦检察院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就本院工作准备向总检察长提供报告,各州(区)检察院只向本州最高行政长官而不向总检察长提供年度报告。

国家总检察长有权力对联邦检察院颁布指导性意见和指示,但须事先与检察长沟通。而且,有关指导性意见和指示须以书面形式在议会非休会期间置于参议两院不少于15天。从理论上讲,总检察长也有权否决检察院的决定,但时至今日,此项权力从未行使过。

‘肆’ 澳洲法律是怎样的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建立在由普选产生的议会基础上。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凡在众议院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联邦政府,内阁部长从参、众两院产生。总理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决定,而是由在众议院拥有均势的政党任命。 每逢联邦大选时众议院议员都必须寻求再次当选。参议员每届任期六年,在普通大选中,只有半数参议员重新参选。 在澳大利亚各级议会,议员可以突袭提问。而在(部长答复众议院所提问题的)议会质询时间,政府与反对党之间有严格的轮流提问安排。在质询期间和辩论期间,那些措辞严厉和跌宕起伏的场面都会得到现场直播和广泛的报道。这种做法使澳大利亚赢得了公众辩论机制健全之美誉,同时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非正式的制约力量。 澳大利亚虽是个独立国家,但是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仍是澳大利亚的立宪君主。女王根据选举产生的澳大利亚政府的提议,任命澳大利亚总督,作为她在澳大利亚的代表。总督则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命内阁部长;按照惯例,在所有事务上总督不过是按各部长的意见行事而已。 澳大利亚有一部成文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的职能,其中包括外交、贸易、国防和移民。州与地区政府则负责联邦政府职责范围以外的事宜。实际上,两级政府在许多领域开展合作。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征收,而各级政府围绕税收收入的获取以及支出职能的重复等问题发生的辩论是澳大利亚政治旷日持久的一大特征。 选举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任期最长为三年,从新一届联邦议会的第一次会议算起。然而,总理可以向总督要求提前大选。1901年5月9日,第一届联邦议会启动,迄今已进行41次众议院选举;最新一届联邦大选发生在2004年10月。 澳大利亚实行义务选举制。尽管对未履行投票义务者只处以少量罚金,但90%以上的选民都参加投票。出于联邦大选的目的,整个国家又按选区划分。澳大利亚选民在代表其所在选区的候选人中做出选择。 选举众议员时,各选区只有一个席位,澳大利亚选民必须在选票上用号码注明对所有候选人的选择顺序。如果所有候选人的第一得票率均不超过50%,那么,先淘汰得票数最少的候选人,然后根据选民在选票上标注的第二选择,将选票在其他候选人之间重新分配。这一过程将不断进行,直至有一位候选人获得超过50%的选票。 为了帮助自己的支持者正确标出选举顺序,各政党纷纷在投票处散发“如何进行选举”的卡片。不太受欢迎的候选人所失去的选择顺序往往决定谁能获胜。选票分配往往需要几天甚至几周的时间。选举参议员时,各州或地区有多个席位,但也使用同样的选举方法。 与其他民主体一样,在澳大利亚,竞选成本以及政治活动的资金来源是有关方面关注的一个大问题。自1984年以来,澳大利亚建立了竞选活动由公家提供经费以及竞选情况公开的制度。要获得澳大利亚选举委员会管理的公共资金,参加选举的政党必须在选举中获得至少4%的选票。 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法治和公正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基础上的。在澳大利亚的普通法体系中,程序的公正性、司法判例、预期立法以及分权等都是基本原则。 在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制度都体现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州议会可以就任何与所在州有关的事宜进行立法。但是,在宪法限定的权力范围内,有效的联邦法律可以推翻州法律。 司法独立于立法与行政。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法官独立于政府。联邦法官的任期得到宪法保障。在各州和地区,法官任期得到法律保障。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所有事项(无论是属于联邦还是属于各州管辖范围)的最终上诉法院,而根据宪法授权,联邦议会有权赋予州法院联邦管辖权。

‘伍’ 澳洲法律和中国法律的区别

一、审判制度

1、中国审判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2、澳大利亚的审判制度

在澳大利亚法院体系的组成和运行过程中,法官居于中心地位。法官的任命权一般说来是一种行政权,高等法院的法官由联邦政府任命,州法院的法官由州政府任命。

澳大利亚法院的组织结构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大系统。联邦法院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联邦专门法院。澳大利亚各州的法院都是独立的,不同的州,其法院设置和名称不尽相同。如维多利亚州的法院系统主要包括:治安法院、区(县)法院、最高法院。

二、法系:

中国是实行法典式的大陆法系,澳大利亚是典型的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法典。

三、终审制度

在中国建国初期,曾在部分地区实行三审终审制,这对及时减少和纠正许多二审错案,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和作用,后来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改变因滥用三审制所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又改为二审终审制。

澳大利亚是三审终审制,是指一审案件当事人认为二审法院对其上诉案件作出的改判系错误判决,可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二审法院请求再上一级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审的一种特别的审级制度。

(5)澳大利亚法官怎么样扩展阅读

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制度:

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主要受其《刑法》、《证据法》、《验尸官法》和《司法鉴定程序法》等法律的规范。自1995年联邦制定《澳大利亚联邦证据法》以来,各州和特区均纷纷制定适用于本州特区的《证据法》和《司法鉴定程序法》。

在鉴定实施方面,除火灾、尸体鉴定依《验尸官法》由验尸官(更准确的应翻译为验尸决定官,并不具体从事鉴定技术工作,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验尸官必须是律师出身,熟悉法律实务操作)决定外,其余均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鉴定的启动权由当事人掌握。

澳大利亚实行鉴侦分离制度,侦查部门不做鉴定,除犯罪现场痕迹、文字笔迹、枪弹验证等由隶属于政府的警察科学服务局进行鉴定外,一般都由警察收集检材后委托专门的研究所或大学实验室进行鉴定。

‘陆’ 在澳大利亚 法庭上有什么传统的习俗吗 比如要法官戴假发 穿gown啊之类的

澳大利亚法院的制度沿用英国,因此所有穿戴及程序,都已英国的为准。本人旁听过3次刑事案件的庭审,法官,大律师有戴假发。

‘柒’ 参加东京审判的法官来自几个国家

东京审判历时三年时间。当时由包括中国法官梅汝傲在内的11个国家的11名法官组成,分别是中国:梅汝傲;澳大利亚:威廉·韦伯爵士;美国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和密朗·C·克莱墨尔将军(后来代替希金斯);英国: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

苏联: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加拿大: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法国:亨利·柏奈尔;荷兰:贝尔特·罗林;印度:拉达宾诺德·巴尔;新西兰: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菲律宾:德尔芬·哈那尼拉。

(7)澳大利亚法官怎么样扩展阅读:

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了《特别通告》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即将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审判 。

1946年5月3日,由美国、中国、英国、法国、苏联、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印度、菲律宾11个国家指派的11名法官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甲级战犯进行审判,中国当时委派的是法学家梅汝璈代表中国方面参加东京审判。

‘捌’ 澳籍华商状告澳媒诽谤胜诉,具体事情经过是怎样的

综合《澳大利亚人报》和澳大利亚广播公司(ABC)的公开报道可以得知,澳大利亚籍知名华裔商人周泽荣(Chau Chak Wing)此前就澳广播公司和澳九号媒体(Nine)及记者麦肯齐涉及其本人的一则虚假报道提起了6项诽谤指控。澳大利亚联邦法官史蒂夫·莱尔斯近日做出裁定,判定被指控的节目4项诽谤罪成立,澳广播公司必须将网络平台上的相关内容删除。周泽荣不仅胜诉,而且获赔59万澳元。


3、诽谤事件的深层原因及中国官方的回应

近年来,澳大利亚媒体屡屡围绕所谓的“中国/渗透”进行炒作,煽动民众的敌对情绪,并将华裔商人当成了攻击目标,周泽荣只是其中的代表而已。日前中国外交部的例行记者会上,有人问到了对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诽谤,被告需为此赔偿周59万澳元,同时下架所涉节目视频和文章。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发言人汪文斌表示:中方一贯坚持在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其他国家关系。对于“一段时间来,个别澳媒体和记者热衷于无端炒作所谓中国对澳‘干涉’、‘渗透’, 毫无底线地抹/黑/中国,破坏中澳关系”,中方态度是“敦促澳个别媒体恪守职业道德,摒弃意识形态偏见,停止就涉华问题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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