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领海基线的确定(详细)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2. 每个国家的领海是怎样划分的
包括海上的面积和海下的大陆架的延伸
领海基线外200海里是公海。
领海基线:在各国海岸线的凸出点找一些点,用线段连接就是领海基线/还有一种基线的划分方法,就是海水的低潮线,一般适合海岸线平直、附近无岛屿的国家
基线以内陆地的部分是内海。
领海是基线向外平行延伸12海里。(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公约的规定,我国是12海里,有的国家划得短一点,3海里,5海里的都有,反正不能超过12海里,各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领海范围)
基线外24海里毗邻区
基线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些你没问到就不具体解释了。
3. 领海基线的使用规定
领海基线是测量沿海国领海的起点。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这些点称为领海基点),划定基线。群岛国则可以按照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环礁的最外缘各点的方式划定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划定的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基线的长度也不应超过一百海里,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但是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此外,直线基线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也不得将另一国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阻断。
4. 浪花岛的领海基线
其中规定,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东岛(1) 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2.东岛(2) 北纬16°40.1’ 东经112°44.5’
3.东岛(3) 北纬16°39.8’ 东经112°44.7’
4.浪花岛(1) 北纬16°04.4’ 东经112°35.8’
5.浪花岛(2) 北纬16°01.9’ 东经112°32.7’
6.浪花岛(3) 北纬16°01.5’ 东经112°31.8’
7.浪花岛(4) 北纬16°01.0’ 东经112°29.8’
8.中建岛(1) 北纬15°46.5’ 东经111°12.6’
9.中建岛(2) 北纬15°46.4’ 东经111°12.1’
10.中建岛(3)北纬15°46.4’ 东经111°11.8’
11.中建岛(4)北纬15°46.5’ 东经111°11.6’
12.中建岛(5)北纬15°46.7’ 东经111°11.4’
13.中建岛(6)北纬15°46.9’ 东经111°11.3’
14.中建岛(7)北纬15°47.2’ 东经111°11.4’
15.北礁(1) 北纬17°04.9’ 东经111°26.9’
16.北礁(2) 北纬17°05.4’ 东经111°26.9’
17.北礁(3) 北纬17°05.7’ 东经111°27.2’
18.北礁(4) 北纬17°06.0’ 东经111°27.8’
19.北礁(5) 北纬17°06.5’ 东经111°29.2’
20.北礁(6) 北纬17°07.0’ 东经111°31.0’
21.北礁(7) 北纬17°07.1’ 东经111°31.6’
22.北礁(8) 北纬17°06.9’ 东经111°32.0’
23.赵述岛(1) 北纬16°59.9’ 东经112°14.7’
24.赵述岛(3) 北纬16°59.7’ 东经112°15.6’
25.赵述岛(3) 北纬16°59.4’ 东经112°16.6’
26.北岛 北纬16°58.4’ 东经112°18.3’
27.中岛 北纬16°57.6’ 东经112°19.6’
28.南岛 北纬16°56.9’ 东经112°20.5’
5. 领海基线是依据什么确定的
领海基线为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中国海岸线曲折,确定领海基线有一定难度,目前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
一、正常基线法——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二、直线基线法——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
三、混合基线法——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6. 国家领海基线是如何确定的拜托了各位 谢谢
领海基线:是测算沿海国家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沿海国家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和基准线。此线的确定意义极其重大。领海是位于领海基线以外,邻接于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12海里。内海和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属严格意义上的海洋国土
7. 中国的领海是怎样划分的那渤海、黄海是怎样划分领海基线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渤海和黄海的分界线是:辽东半岛的老铁山岬经庙岛至山东半岛北端的蓬莱岬的联线。
区别:
一、地理位置不同
渤海:地处中国大陆东部北端,位于北纬37°07′~40°56′和东经117°33′~122°08′之间。
黄海:西太平洋地边缘海,它位于中国大陆与朝鲜半岛之间,北面和西面濒临中国,东邻朝鲜半岛。
二、地质不同
渤海:海底平坦,多为泥沙和软泥质,地势呈由三湾向渤海海峡倾斜态势。海岸分为粉沙淤泥质岸、沙质岸和基岩岸三种类型。渤海湾,黄河三角洲和辽东湾北岸等沿岸为粉沙淤泥质海岸,滦河口以北的渤海西岸属沙砾质岸,山东半岛北岸和辽东半岛西岸主要为基岩海岸。
黄海:海底沉积物大部分为海相细泥沉积物,北部多为泥沙底,中部大多为软沙沉积物为主,西部为黄河的输入物,南部沉积物主要是深黑软泥沉积物为主,东部来自朝鲜半岛。
12海里标准的由来:
这个标准其实是由中国提出的。其实在几个世纪以前,各国在瓜分完陆地后,就对领海权益提出了质疑,对于如何划分领海范围一直有争议。
十八世纪的时候,西方才讨论出个所以然,认为应该用大炮的射程来规定各国领海范围。言下之意就是,大炮能射多远,领海范围就拓展多远。
那时候的大炮射程不算太远,也就三海里左右,于是各国也就暂定领海范围为三海里。但是我们也知道,科技是发展的,大炮的射程也在不断增加,到了近代各国又不满足三海里了,又闹着要拓宽领海范围。
这个问题中国也曾讨论过,最后在1958年的时候,毛主席提出把中国领海范围拓宽到十二海里,并把这个商讨结果告知了全世界,声名任何国家不得擅自进入中国领海或领空,违反者会遭到攻击。
毛主席将我国领海定到十二海里一方面是因为当时我们的军舰大炮也就打到这么远的距离,另一方面是因为想让渤海成为我们的内海,方便防卫京城。
1982年联合国结束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最后决定就按照中国的标准,将各国领海宽度划定为十二海里。
8. 各国领海范围如何确定
无领海:波斯尼亚、黑山。
3海里:约旦、新加坡、帕劳。
6海里:土耳其、多米尼加、希腊。
12海里:英国、法国、中国、美国、俄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多数国家。
12海里与另行规定区(DLM):斯洛文尼亚(指该国除了奉行12海里外,再有争端处另以法律规定其领海实际区域)。
30海里:多哥。
200海里:贝宁、刚果、厄瓜多爾尔尔、萨尔瓦多、利比亚、秘鲁、索马里。
由于国际政治的复杂状况,12海里的适用仍有甚多例外。例如仍属丹麦的北极区格陵兰岛殖民地,根据丹麦规定不适用12海里。未来情况依据其国王颁布之法律为准。
中国近海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和台湾岛以东的太平洋的一部分。渤海、黄海、东海、南海连成一片,呈弧形环绕在我国大陆的东面和东南面。
渤海是中国最北端的海域,被山东半岛、辽东半岛和华北平原环绕,仅东部以渤海海峡与黄海相通,是一个半封闭的大陆架浅海,海水平均深度约18米,面积约7.7万平方千米。
黄海位于中国大陆与朝鲜半岛之间,北在鸭绿江口,南以长江口北角到韩国济州岛的西南角连线与东海分隔,西北以辽东半岛南端的老铁山角到山东半岛北岸的蓬莱角连线与渤海分隔,为一半封闭的浅海,海水平均深度约44米,面积约38万平方千米。
东海位于中国大陆与台湾岛以及日本九州岛和琉球群岛之间,北与黄海相连,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岛南端连线与南海分隔,是一个比较开阔的边缘海,海水平均深度约370米,面积约77万平方千米。
南海位于中国南部,南接大巽他群岛的加里曼丹岛,东邻菲律宾群岛,西面是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南海海域辽阔,海水平均深度约1212米,最深达到5559米,面积约350万平方千米。
9. 基线的领海基线
所谓领海基线,就是划分一个国家内水和领海的分界线,也是海洋法中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起算线。确定内水区域和确定领海基线是一致的。
基线是根据联合国1958的领海及毗邻地区协定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the law of sea convention)决定下来的,通常是沿海地区的低水线,也称为“直接基线”。如同沿海国家公开承认海图上标志的那样。 在美国,基于联邦法院的决议,这一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美国基线是沿海较低低水线的平均线,和美国官方在海图上显示的一样。在河口、海湾湾口和复杂海岸线的外部端点,基线绘制将绕过这些地方。基线以内的内陆水体如海湾、河口、江河和湖泊因国家主权而被称为国内水体。国际法规定,每个沿海国都有领空、水体、海底和领海底土的主权,并给予外国船舶通过的某些权利,以及有限条件下外国飞机飞越的权利。
1793年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当政以来的200年时间里,美国对外宣布的领海是基线外的3海里。1988年美国总统里根宣布美国的领海是基线外的12海里,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相一致。这一宣布只是出于国际法的目的而扩展了领海,很明显没有改变国内法的意图。 领海基线主要分两类: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海洋法公约第五条,“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海洋法公约第六条,“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说明了礁石在确定领海基线中的地位。
直线基线:根据海洋法公约第七条,考虑到海岸的实际状况,在海岸线不稳定或者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某些固定点的连线来确定基线。一般说来,直线基线法确定的领海基线要比正常基线离陆地更远,沿海国可以借此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对直线基线的确定方法进行了限制。诸如对海岸的偏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一般地,否定了低潮高地[注]普遍作为基点的可能性。直线基线法的适用场合也有一定的限制,“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这两种方法可以交替使用。海洋法公约第十四条,“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群岛国家有特殊的划定群岛基线的方法,详细参见海洋法公约第四十七条。 基线的确定,具体操作上还包括很多其他问题,如河口、港口、海湾、海峡等处的划定方法。
河口:海洋法公约第九条,“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港口:海洋法公约第十一条,“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也即永久性港口设施作为陆地的一种延伸,和陆地具有相同的地位。那么,一般说来,港口内的水域,就属于内水。
海湾:海洋法公约第十条,“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以上规定了法律意义上的海湾,注意和地理学中的海湾的区别。其中水曲面积的计算还有详细的规定。“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另外,还有“历史性海湾”一说,属于特殊个例。
海峡:性质上与海湾类似。但情况略比海湾复杂。海峡宽度如果小于两倍领海宽度,且两岸都属于同一国家,则该海峡属于内水。
内水和领海虽然都属于一个国家的领土,但是其地位不同。主要的差别在于国家对该区域享有的管辖权力严格程度不同。内水和陆地领土基本是同一个地位,国家享有完全的排他性权利(但仍有若干细微差别,下面将会谈到)。而领海则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相对说来,是半开放性的区域。
然而,内水还是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内水分湖泊、河流、运河、内海等。对于遇难或者躲避恶劣自然现象的外国船舶,一般允许其驶入内海区域。按照海洋法公约第八条,“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也就是说,内海还有两类。一类是正常基线下高潮线和低潮线之间的海域,另一类是直线基线和海岸高潮线之间的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海域。第二类的内海,外国船舶拥有无害通过权,在这一点上和领海类似。这一规定,是考虑到实际的需要。
另外,对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为内水,仍然要受到相关的规定约束。详细可参见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
10. 领海基线是如何确定的
领海基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这早在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