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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受赠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5-12 20:39:04

‘壹’ 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法律分析: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减轻社会及公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了公益性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贰’ 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颧中扣除;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
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时间,如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捐赠,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亦同),支持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灾区的捐赠,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亦同)。
还需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企业的某些特定公益性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财税[2006]66号文、财税[2006]67号文、财税[2006]68号文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该文件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后,此前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100%扣除”的规定已经废止。
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30%比例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也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
享受全额免除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二是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括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三是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从2001年7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文件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四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五是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单位的捐赠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六是向地震灾区的捐赠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三、货物劳务税关于捐赠行为的税收规定
1.一般性税收规定
从货物劳务税各税种看,几乎每个税种都对捐赠是否视同销售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的,列入“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以及其他文件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外,其他捐赠均属应税范围。
2.货物劳务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
货物劳务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境外捐赠人向全国性扶贫、慈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3)符合规定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适用此条规定减免关税的货物,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仍可同时减免。
(5)对外国政府和38个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上述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财产行为税关于捐赠行为的税收规定
财产行为税主要涉及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1.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除下列两种房地产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3.印花税
印花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三是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上海世博局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财产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是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叁’ 我国对捐赠税收的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税收优惠措施如下:

一、公司和其他企业的捐赠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捐赠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境外捐赠

3、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四、工程项目的捐赠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3)在澳大利亚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受赠人有哪些扩展阅读: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央人民政府



‘肆’ 有哪些支持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

支持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
一、对救灾捐赠给予税收优惠。
比如,《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 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提供公益性服务给予税收支持。
比如,《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税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 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 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 予扣除。
四、对个人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 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 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个人向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红十字会、中 华慈善总会、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以及通过非营利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等,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便利捐赠手续。2015年5 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由民政部主导、财政部、税务总局参与审核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活动。

‘伍’ 捐赠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先看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这两个是不同的: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捐赠,可以对<=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对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陆’ 慈善公益捐赠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通过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特殊可以全额扣除的项目:

    ①红十字事业;

    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

    ③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

    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⑤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

    ⑥中国医药卫生事业、教育、老龄事业发展基金;

    ⑦中华快车基金会。

‘柒’ 澳大利亚完善的福利政策是哪些

1. 60岁的女士和65岁的男士均可享受养老金
能否领取养老金或领取多少,将根据有关人收入、资产而定,并要满足居住条件的要求。凡领取养老金者可以得到优惠的医疗药品和其他卫生保健待遇。政府对享受养老金者提供的其他优惠包括减收交通费、地方税、电费和汽车注册费等。澳大利亚和一些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障协议,包括英国、新西兰、意大利、加拿大、西班牙、马尔他、爱尔兰、葡萄牙、塞浦路斯、荷兰和奥地利。

2. 国民医疗保健 (Medicare)
新移民可以即时享有大多数免费医疗服务,国民保健病患者也可享有免费公立医院治疗。看医生的费用、在公立医院手术、住院(包括药品和饮食)的费用,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费。政府通过"医药补贴计划"对许多医药处方给予补贴,低收入者在药房购买处方药时仅需支付2.60澳币,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3. 失业救济金
凡在工作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愿意工作而找不到工作的人均可以领取,新移民需要经政府审批才有资格申领。每年都领取1.5万澳币(6.75万人民币/年)。

4. 特别救济金
政府将发放给生活有困难的人,新移民在其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而导致的生活状况改变时才可申领。每年都领取1.2万澳币 (5.4万人民币/年)。

5. 低收入津贴
年收入低于18,000澳币(约9万人民币/年)的低收入者或低收入家庭可享受政府政策优惠,给予免税额,低药费的保障。

6. 中小学免费义务制教育
澳大利亚实行从小学到高中12年的免费义务教育。孩子在18岁之前读的小学、中学全都是免费的。澳洲大多数中小学是公立的,教育质量高,费用低。

7. 孩子助养费
在孩子18周岁之前, 一个有孩子的家庭年收入不超过65, 000澳元可以领取,1年约1万澳币(4.5万人民币/年),金额取决于孩子的年龄、数量和家庭的总收入和财产。

8. 无息政府贷款
澳洲大多数大学是公立的,教育质量高,学费相对欧美国家大学低廉。政府提供无息政府贷款就读,保证了家境一般的学生有经济补助读完其课程。无息政府贷款直至学生工作后才考虑偿还。

9. 学生津贴
孩子十八岁后,可享受政府制定的学生津贴。移民后获澳洲身份的孩子比国际留学生学费便宜近一半,如在悉尼大学、墨尔本大学或是卧龙岗大学就读的本地学生学费仅为国际留学生学费的一半,约节省大学学费30000澳币左右。(13.5万人民币/年)

10. 其他福利如分娩津贴
每分娩一个孩子,可得到5000澳元的一次性分娩津贴,以帮助为新生儿增添用品。此外还有未婚父母津贴,单身父或母津贴,学习津贴、疾病和伤残津贴、灾难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寡妇津贴、看护津贴、配偶津贴、电话津贴、房租津贴、交通津贴、托儿津贴等。

‘捌’ 澳大利亚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1、所得税

澳大利亚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4%。公司员工的工资调节税率为:6000澳元以下的0%,6000至20000澳元的17%,20000至50000澳元的30%,50000至60000澳元的42%,60000澳元以上的47%。

2、工资税额

工资税额为州政府征收的税金,按照工资基数由公司缴纳,而不从员工工资中扣缴。各州政府收取的税率有所不同。

(8)在澳大利亚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受赠人有哪些扩展阅读:

据澳大利亚“新快网”11月21日报道,澳大利亚总理特恩布尔(Malcolm Turnbull)表示,在完成同性婚姻立法以及建立政客国际身份信息披露体制后,澳政府将于2017年着重推行中等收入阶层税收削减。

特恩布尔21日在悉尼一个产品市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澳已在推动实行企业税削减,2017年的重点将放在下调中等收入阶层税收,以让政府预算恢复平衡,这项决定也有利于确保澳大利亚人节省更多的资金。

澳大利亚工党领袖薛顿(Bill Shorten)对此表示,这是为了支持总理领导权、稳定民调支持率所作的低劣尝试,与政府另一项税收政策相互矛盾:澳政府在2017年的预算中将医保税提升0.5%,相当于让部分上班族每天多付一定额度的医保税。

据报道,澳联盟党方面希望能有更多时间来保障同性婚姻法案通过以及完成国籍登记,但工党反对者、绿党及中立议员均指责政府在拖延时间,躲避设立银行调查委员会投票的进行。

此外,澳政府也在继续推动企业税改革。财长莫里森(Scott Morrison)已致信数百位企业领导人,向他们强调不能坐观政府推行企业税收计划改革。

目前,澳大利亚年收入低于5000万澳元的企业可享受税收削减优惠,而其它企业则仍需缴纳30%的税收。

‘玖’ 捐赠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对于一般性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纳税人的属性不同,分为企业税收优惠和个人税收优惠两种。一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个人税收优惠。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上述个人是指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对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拾’ 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企业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按照性质需求可划分为一般性与特殊性两类。一般性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常规形态下,对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捐赠行为而给予的一项税收减免事项,如企业向孤老院捐赠食品等。而特殊性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是在特定的环境下,针对特殊时期而给予的一项临时性的税收减免事项,如扶持脱贫攻坚和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攻坚而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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