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巴西政府宣布破产,巴西政府破产跟企业破产有何不同
企业破产之后跟政府破产最大的区别在于,企业可以通过拍卖资产的方式来进行清算,这个公司就算退出了市场,而国家破产的方式,并不会导致这个国家被拍卖以及领土被侵占,毕竟每个国家的领土和主权他们都是有一定的界限的,所以政府破产只是一个意义上的失信行为,只是名义上的一个破产,只要经济和各方面恢复以后偿还债务又可以继续恢复这个不破产的名义了。我们简单举一个例子,一个企业如果他破产了,就像这个诺基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会申请破产,然后做出清算,对于企业可能会有一些资产,对于这些资产会通过法院的方式进行拍卖。拍卖得出来的资金会用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毕竟欠债总是要还钱的,对于欠了供应商以及工人的钱这些都需要拍卖资产来进行清算。
巴西政府的破产那么会导致一些境外投资机构,也就是国外的企业会因此而退出。因为政府破产了,想要兑换相应的外汇,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难以实现,它就会导致国内的经济出现下滑,到时候会影响到整个巴西的人均GDP和收入水平。因此也会导致失业率的增加或者产生通货膨胀。
㈡ 分析巴西在限制进口方面有哪些规定其实质是什么
巴西在限制进口方面的规定有:
1、进口许可证。必须持有巴西中央银行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某种商品。
2、高额进口税。巴西对消费品的进口无一例外地征收较高的进口税。
3、其它税,对进口货物除了征收较高关税外,其中较重的是营业税。
4、反倾销。一般情况下,当某种商品的进口量非常大且增大速度较快时,巴西国内有关产业或产业协会就可以向政府提出反倾销申请。
5、政府采购。只要国内有同类产品,巴西政府部门、官方机构和国营企业就根本不买外国货,即使巴西国内没有同类产品,进口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实质是本国保护主义,主要保护本国产业。
㈢ 我想知道外国的国有企业是如何管理的
国外的国有企业,以美国为例,经营得确是很不错。他们的主要方式是国家控制绝对股,由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聘任经理人员负责经营管理。实际上,我国现在的做法就是借鉴他们的。但是,为什么他们的能经营得好,而我们的却做不到;为什么他们的很规范,我们的就显得很混乱呢?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法治化程度不同。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严刑峻罚,在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等各个方面实行法治化管理,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例如对于股票市场,通过相关的法案后,一律严格执行,严肃打击托拉斯,保护中小股民利益,对应向股民公开的,一律严格公开,坚决打击虚假上市等欺骗股民的行为,安然事件就是个很好的例子。而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之后,充分借鉴了马克思《资本论》关于资本主义灭亡的提示,及时控制住必要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实行了社会主义化的资本主义,在严刑峻罚下,整个经济环境趋于规范化、法治化。
至于张维迎所说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是不可抗拒的潮流",这是针对部分应采取民营企业方式不适合国有企业管理的企业来说的。我不认为什么都私有化这个社会就会好起来,关键还在于法治化程度,在于政府的信誉度,在于中央的权威。如果社会法治化程度还是这么低,政府的信誉度还是这么差,中央的权威还是这么弱,那么私有化程度越高,经济发达程度将会越差,社会贫富差距也将更大!
㈣ 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的历史发展
巴西的石油工业始于19世纪末期。1953年10月,巴西政府宣布石油工业国有化,规定石油资源为国家所有,并于1954年5月成立了政企合一的国营企业巴西石油公司,该公司不仅参与石油政策的制定、执行,还统管巴西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及企业的经营管理。
1997年巴西政府宣布石油业实行政企分开,设立国家石油管理局(ANP)负责巴西石油政策的制定和行业监督管理。巴西石油公司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企业自主经营,并获得了其勘探开发生产的资源资产,该公司因此占有巴西绝大部分陆地和海上石油及天然气油田,主要业务活动包括石油勘探、生产精炼、运输以及销售等。公司总部设在里约热内卢市,注册资本133.72亿雷亚尔。巴西联邦政府有关部门与机构共持有巴西石油公司51%以上的股权。
巴西石油公司拥有117亿桶的原油探明储藏量,在全球石油业排名第四位。公司实现利润215亿雷亚尔(约128.58亿美元),并以963亿美元的运营收入成为拉美收入最丰厚的企业。巴西工贸部发布的统计报告称,巴西石油公司、淡水河谷公司和巴西航空工业公司的2007年出口额位列巴西前三名。其中,巴西石油公司出口额达13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2.9%。
除了在国内生产石油外,巴西石油公司还在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爾尔尔、美国、秘鲁和委内瑞拉8国进行油气开采。该公司在国外的日均石油产量为12.22万桶,日均天然气产量为1726万立方米。
2013年11月13日,中石油发布公告称,中石油通过附属公司中油勘探及中油勘探国际,向巴西国家石油收购了其旗下的巴西能源秘鲁公司全部股份,价格约26亿美元。
巴西能源秘鲁公司在秘鲁拥有3个油气区块,持有其中两个区块100%股权,持有另一区块46.16%股权。预计,这3个油气区块合计年产量约80万吨油当量。中石油称,这3个油气资产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扩大集团在拉美地区的油气合作规模,促进集团海外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中石油的此次收购还须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㈤ 巴西国家石油公司频发贪腐丑闻,巴西腐败问题为何难根除
巴西国家石油公司频发贪腐丑闻,巴西腐败问题很难根除,是因为这些问题牵扯到很多人的利益,大家很难轻易解决。
㈥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的范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如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
法律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㈦ 世界各国油气资源管理体制经验借鉴
世界82个主要产油国家(不包括我国)油气管理体制的研究表明,其油气管理体制体现了政府对油气资源的权威性领导和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指导的结合,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油气管理体系:即议会(国会)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部门和石油企业的行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行业规范,约束和引导石油企业的经营活动;石油监管机构对石油企业的业务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石油中介组织作为政企之间的桥梁,在行业内部发挥规范和督促企业自律作用;石油企业则作为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运营。各产油国的政府管理部门、石油法律法规、矿业权授予方式、石油公司概况等特点如下:
1.3.1 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责任明确
各国对石油勘探开发的管理体制不同,管理部门的设立也有所差异。如美国能源部、加拿大自然资源部、英国贸工部、挪威石油与能源部、巴西和委内瑞拉矿业能源部等。它们管理石油工业的职责大体相同,主要负责制定石油工业的发展战略、国家石油安全战略、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政策,制定石油市场规则,促进石油科技进步,推动和实现石油工业与健康、安全、环境协调发展。
1.3.2 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职责权限
政府对石油行业的管理实行制定政策与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的管理体制。如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加拿大国家能源委员会、英国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挪威石油管理局等就是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石油监管机构依照法律建立,独立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利。石油监管机构有明确的组织法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有严格的规定,负责人由总统(总督、首相)或政府部长任命。监管机构的操作公开、透明,同时又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监管机构有独立的财政渠道,其预算由议会或政府审批,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法从相关企业收取的费用。为保证监管到位,石油监管机构都具有相当规模。
欧美石油工业监管既有相似之处,又各具本国特色。
1.3.2.1 加拿大
一是监管由分散转为集中。原来加拿大政府油气监管是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的,后来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部门间协调,吸引国外投资者,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采取了将石油天然气监管职能相对集中在一个部门,由监管机构一个窗口对企业及有关各方的做法。二是监管领域宽、内容细、力度大。监管的领域包括油气勘探开发活动全过程、管道建设、定价和运营全过程。监管程序比较细致,特别是对油气资源保护和合理开采的监管力度很大。三是注意发挥联邦和省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行联邦地方“空间分权”管理模式。对于资源属联邦政府、但与有关省关系密切的政府监管,采取组成联邦和省共同监管机构的做法。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石油工业管理体制是欧美石油界广泛推崇的模式,近年来拉美、非洲和东欧的一些国家也在仿效。
1.3.2.2 美国
美国政府石油天然气工业监管体制特点:一是美国政府油气管理部门相对分散。美国能源部、内政部、交通部、商务部等许多部门都涉及石油管理。分2个层次进行监管,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监管,由于美国法律比较完备,各政府部门分工管理职责比较明确,交叉重叠的矛盾不突出。二是各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职能相对分离。虽然美国政府油气管理部门较为分散,但部门内部在职能、机构设置、经费来源、管理方法等方面将政策制定与贯彻执行相对分离,实行“职能-分权”管理模式。
1.3.2.3 英国
英国天然气政府监管机构是英国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隶属于贸工部。其主要职责是限制垄断,培育竞争性的天然气市场,保护天然气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天然气工业的发展。其特点: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建立独立负责的监管机构,制定符合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二是注重通过政府监管打破垄断,培育市场。在市场难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作用时,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当市场能发挥积极作用时就逐步减少政府干预,同时利用政府职能推动市场化进程。三是逐步形成国内天然气下游市场化。英国天然气工业,尤其是下游管输和配送原来是国家通过英国天然气公司实行垄断经营,20世纪80年代私有化时期,议会先通过法律,再依法成立监管机构,通过监管政策的调整实施,打破英国天然气公司的垄断,将其推向资本市场,逐步形成国内天然气下游市场化。
1.3.2.4 巴西
巴西矿业能源部是巴西石油归口管理部门。巴西全国能源委员会对共和国总统负责,由矿业能源部部长主持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制定能源政策,并根据已经制定的能源政策原则,制定各种措施,促进合理使用国家能源资源。巴西国家石油管理局是巴西石油行业具体监督管理部门,隶属巴西矿业能源部,主要负责对巴西矿业能源部制定的政策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监管过程中,可以制定保证政府宏观政策实施的具体政策,再通过招标,对国内和国外公司发放审批许可权和监管石油部门的行为来完成国家石油工业的运营。
1.3.3 行业协会组织发挥重要作用
行业协会是企业层面上(非政府)自律、协作性的组织。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定技术操作标准的组织,另一类是促进成员商业利益的自律性组织。协会还承担着“企业工会”的作用,维护成员的集体利益。通过协会向议会、政府和社会反映成员企业的意见,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加拿大的石油工业有6个行业协会,如加拿大石油协会、加拿大石油生产者协会等。
1.3.4 矿业权授予方式以招标合作为主
1)以招标授权的国家有:埃及、安哥拉、贝宁、赤道几内亚等34个国家。
2)招标与合作的国家有:阿尔及利亚、加蓬等29个国家。
3)租让与合作的国家:刚果(布)、刚果(金)等国家。
4)对外合作的国家有:科特迪瓦、莫桑比克、阿曼、也门、伊拉克、约旦、格鲁吉亚、土耳其、法国、摩尔多瓦、缅甸等国家。
5)政府授予矿业权的国家有:沙特阿拉伯等国家。
6)部长授权的国家:马里等国家。
7)代理制招标的国家:叙利亚等国家。
1.3.5 法律法规作为保证
1)以《石油法》作为石油主要法律法规的国家有:阿尔及利亚、苏丹、印度等30个国家。
2)以《烃类矿物资源法》作为石油法律法规的国家有:刚果(布)、巴西、玻利维亚、委内瑞拉等4个国家。
3)以《地下资源法》作为石油法律法规的国家有:阿塞拜疆、保加利亚、乌克兰等国家。
4)以《矿产资源法》作为石油法律法规的国家有:俄罗斯、越南等2个国家。
5)其他国家的石油法律法规差异比较大。
1.3.6 国内石油公司规模不一
1)只设1家石油公司的国家有57个。
2)设2家石油公司的国家有5个。
3)设3~10家石油公司的国家有10个。
4)设10家以上石油公司的国家有3个,即美国、俄罗斯和加拿大。
经过对世界各国石油天然气管理体制的分析可以得出,发展石油工业最大的原则就是必须把对国内自身潜力的挖掘发挥到最大水平,尝试一切可能降低进口依存度的举措。具体可概括为4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职能从直接管制逐步向监管和服务转变,优化行业管理体制。二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健全监管法制并明确监管主体,包括制订作业规范并确保施工安全。三是积极推进石油上下游市场化改革。四是构建国家石油安全和战略体系。
㈧ 政府管理企业的手段有哪些
政府应该如何来管理企业?
恩施机场既然归属湖北机场集团,扩建问题该不该地方政府来操心?这涉及到政府怎样管理企业的问题。
由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指令一控制型经济的崩溃,在大多数老牌工业国中由高社会福利引起的财政困难,以及政府主导型的东亚国家经济的迅速增长等情况的出现,使得国外一些学者重新重视探讨政府的作用问题。十年前,世界银行在一份关于世界发展的报告中提出了政府有效性问题,并指出政府改革的战略应当是使政府的行动与其能力相适应,并应通过重振公共机构的活力来提高政府的能力。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一是要注意政府制定规则的方式;二是要注意政府通过这些规则发挥作用的行为方式。但是,在政府应当如何管理企业这一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例如政府应当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如何管等,都尚待进一步研究。
众所周知,机场改革是国有企业的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因此,成为最后启动的改革内容。在我国过去多年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政府直接管理机场,机场发展和管理事事依靠政府的传统。这一根深蒂固的传统在近年来的改革过程中基本上没有被触动。一直以来,恩施航空站的领导人是由政府任命的有相应行政级别的“准官员"。机场内部则长期在对政府的依赖下形成了“干部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工资能高不能低,福利能多不能少”。沉重的人员包袱,使机场有了扩建的内在驱动力。
政府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作用——基本的理论框架
要想深入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如何管理企业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作用,并就此建立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
政府有广义及狭义的两种概念,前者泛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后者则仅指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一、历史的回顾——两种倾向
自市场经济诞生至今的两百多年中,对于政府的作用一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否定和肯定两种倾向,其极端可以称为“政府无用论"和“政府万能论”。例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一些学者中,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就强调自由竞争是 “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地调节经济的运行,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则往往会起妨碍作用。而詹姆斯·斯图亚特则强调有效需求和政府干预,要求国家为保护近代的市民权利,必须重视有效需求而采取干预政策。
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政府无用论”的趋向占主导地位,许多学者都强调产生和交换的自然规律是永恒理性的表现,是作为人类社会基础的个人人性的表达,因此,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让每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抉择自己的道路,不需要政府的干预。例如约翰·密尔就认为财富的产生规律,具有自然真理的性质,是永恒不变的,人们不能任意选择;而财富的分配规律则取决于社会的法律和习惯,是历史的、可变的。又如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企图把资本主义说成是一种理想社会,把自由放任、国家不干预经济生活的政策说成是最好的政策。甚至有人提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由于30年代初,英国和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萧条和失业更趋严重,传统的庸俗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可以借助市场自动调节机制达到经济发展和就业均衡的理论受到很多非议,人们又重新重视政府的作用。其代表性着作就是凯恩斯于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该书的出版被称为“凯恩斯革命”。凯恩斯提出了对资本主义经济实行明智管理的必要性,开始从自由放任主义的传统观点转向国家干预经济的主张。凯恩斯提出了有效需求的定义及影响有效需求的各种因素,主张要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采取财政和金融的手段,增加公共支出,降低利率,刺激私人投资和消费,以提高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从此“政府万能论”的趋向开始占主导地位,凯恩斯学说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界影响最大,甚至可以说是占统治地位的一个学派。在其影响下,政府的作用被不适当地夸大了,政府的规模及其职责也在不断地扩大。据世界银行的统计,目前在老牌工业国家中政府支出几乎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发展中国家大约占1/4。
如前所述,近年来的一些变化又重新引起了人们对政府作用的思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倾向的增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对物质和文化需求的增加,政府若再想扮演包打天下的“救世主”,必然会日益感到力不从心。为此政府应当认清其能力的局限,集中精力做好其应做的事情,例如建立法律基础、保持政策稳定、投资基础设施、维护社会公平、保护自然环境等。管理科学家的责任就在于运用系统科学、政策科学及新兴的复杂科学等方法来研究政府应当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等问题,以便为政府机构的改革提供决策支持。
二、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企业制度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什么,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如何,市场为什么能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各派经济学家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不拟对这些形形色色的理论加以评述,而是试图从一个不同的角度——管理科学的角度,运用我国着名科学家钱学森教授所提出的开放的复杂巨 系统理论来探讨上述问题。从整体上说,市场作为买卖双方可以自由交易的场合的总和,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它主要由千千万万个生产者与购买者所组成,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和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层次结构(例如农村小市场、城市市场、地区市场、国内市场、世界市场等)和功能结构(例如初级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并与外界有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而市场经济系统则包括在市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制度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各种经济活动。
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许多经济学家都是孤立地研究个别的企业的个体行为和内在规律,多半属于微观经学的范畴。而凯恩斯则开始研究大量的总体概念,如投资、消费、收入、失业率等,即注意研究市场经济系统的总体行为和内在规律,进入了宏观经济学的范畴。此后的几十年,尽管在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方面都取得了相当显着的发展,例如厂商理论、投入产出分析、经济控制论、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期权定价理论等,但始终缺乏一种理论能将微观的企业活动与宏观经济的运行联系起来,而宏观经济理论又往往滞后于甚至背离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这就促使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探索新的道路。
系统科学的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可用的理论,即自组织理论。由于系统内部各单元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使系统向功能更强、更加适应外部环境的方向发展变化,例如生物的进化、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等等,这一过程就称为系统的自组织。正如钱学森教授所指出:“系统自己走向有序结构就可称为系统自组织……"。企业是市场的细胞,它们既是生产者又是购买者,千千万万个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企业在市场中积极地活动,通过自组织作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因此,从管理科学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没有自由企业制度就没有市场经济。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个企业所作出的决策都必然会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千千万万个企业在微观层次上的无序运动却能在宏观层次上推动经济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这就是系统科学为解决上述问题所指出的方向。
1984年,在诺贝尔奖获得者盖尔曼(Murray Gell—Mann)、安德森(Philip Anderson)、阿诺(Kenneth Arrow)等人的支持下,聚集了一批从事物理、经济、理论生物、计算机等学科的研究人员,组织了桑塔费研究所(Santa Fe Insti—tute,SFI),专门从事复杂科学的研究,试图由此找到一条通过学科间的融合来解决生命起源、生物进化、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等复杂性问题的道路,并已取得了一些有意义的成果,例如在经济学方面的正反馈现象、混沌现象、竞争规律等。
三、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它要求每个企业都必须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为购买者生产市场需要的商品。但出于要克服在某些情况下出现的“市场失灵”,要满足低收入阶层对生活必须品的最低需求,防止某些人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公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缓和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考虑,还需要政府在宏观上对国民经济进行必要的调节和控制。
萨缪尔森在其所着的《经济学》一书中,将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归结为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三项职能。他同时也提出要提防“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的干预反而会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
从系统工程的观点来看,在某些情况下,人为的加速或延缓系统的发展变化,这一过程可称为系统的他组织。政府对市场的作用也可以归结为市场系统的他组织,即通过改变外部条件的办法来影响市场系统的发展。
四、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认为一方面应当承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企业经营、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当承认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因此问题就在于适当地保持这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把握好一个“度”。笔者认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前提:
(一)承认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商品交换(按照价值规律)、供求平衡(按照供求规律)、竞争发展(按照竞争规则)。宏观调控必须以承认这三条基本规律为前提。要承认市场调节这一“看不见的手”所起的主导作用,而不能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凭着主观愿望去干预经济发展。例如在价格问题上,尽管政府可以用限价、补贴等手段来保持个别重要商品的价格稳定,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当让市场通过价格的变化来影响消费者的需求及生产者的积极性以调节供求关系,最后达到相对的平衡。
(二)把微观决策权交给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通过市场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微观层次上对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包括计划、组织、财务、人事、销售、生产、技术等方面)有充分的决策权。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以不侵犯企业经营者的微观决策权为前提。政府可以通过行使制约权(例如否定或增加选择某一行动方案的可能性、改变决策目标及条件等)来对企业经营者的决策施加影响,但不应当代替他们进行决策。
(三)要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
恩施机场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应当有利于促进这一转换,以争取能尽快地向市场经济过渡。因此宏观调控的措施也要不断地根据情况而变化。
政府管理企业的职能和手段
根据上述的理论框架,可以进一步探讨政府应如何管理企业这一问题,即政府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如何管。
什么是管理?至今似乎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人从字面上解释,说管理就是管辖和处理;有人说管理就是通过其他人来进行工作;也有人说管理就是决策;还有人说管理就是组织。经济学家认为管理是一种经济资源,政治学家认为管理是一种职权系统,社会学家认为管理是一个阶级和地位系统,心理学家则认为管理是使人们适应于组织的过程。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管理是管理者在多变的客观环境下设法运用各种资源来达到既定目标的各种活动和全部过程。从这一认识出发,可以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就是政府设法运用各种资源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达到既定的宏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各种活动和全部过程。
还应当指出,由于各国的国家大小、民族构成、文化背景、历史传统、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各不相同,因此在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并不是没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笔者认为,在政府应当管什么这一问题上的结论有较大的普遍性,而在管到什么程度这一问题上还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模式,但在如何管这一问题上则几乎完全因国家而异。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可以分为间接管理与直接管理两大类型。所谓间接管理是指政府通过管理市场来影响企业,政府不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有时甚至并不与企业发生直接的联系;而所谓直接管理则是指政府按照法律或契约的规定直接干预某些企业内部的事务。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非官方的中间组织对企业进行管理,并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政府对企业的间接管理
(一)建立市场
在资本主义制度形成的初期,市场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自发地形成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不断地提出建立各种层次和各种功能的市场的要求。在许多国家中,建立一个新的市场往往需要政府的批准。例如现代期权市场的起源就是美国于1973年4月26日在芝加哥建立的期权交易所。我国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更加需要政府在建立市场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已经批准建立了证券、期货、房地产、人才等多种市场,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后政府还应审时度势,在条件成熟时不失时机地批准建立新的市场。
(二)制定法律
由于市场中充满了各种随机的因素和无序的运动,需要有一定的规则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也可以为政府的干预提供法律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可以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规范市场基本关系的法律:在市场经济兴起的初期,民法和商法被用来规范市场的基本关系,此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又陆续出现了预算法、税法、社会保障法、投资法、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使市场的基本关系得到更加规范。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由于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故这类法律主要用来规范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成本法、不动产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等等。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等。、
(三)监督管制
政府可以依照法律通过司法部门或行政机构对市场及其主体进行监督。例如美国在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克雷顿法等反垄断法律之后,依法建立了司法部反垄断局,负责调查固定价格协议、垄断性兼并、价格歧视、搭配销售等违法事实,并在联邦法院提起公诉。而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所建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任务则是防止不公平竞争,反对商业中和对商业有影响的不公平的、欺骗的行为。
管制是政府运用强制权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求达到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国会立法建立了许多管制机构,大体上可分为经济管制机构和社会管制机构两大类,前者管制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价格和服务;后者则管制对社会有影响的某一方面,例如环境保护、职工的劳动保护等。
有些经济学家对政府管制的作用提出了非难,认为传统的政府管制在许多情况下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例如,1982年诺贝尔经济奖获奖者,信息经济学和管制经济学的创始人施蒂格勒(George J.Stigler)就一贯反对把政府宣布的管制目标等同于管制的实际效果,他认为政府管制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且往往会起到抑制竞争的作用。为此美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地进行管制改革,力图引进激励机制,把命令型的管制转变为更为灵活的智能型的管制。据报导,美国因放松了对航空、铁路、汽车运输、电信、有线电视等5个行业的管制而仅在1990年就产生了400亿美元的收益。
(四)宏观引导
所谓宏观引导是指政府运用政策、计划、税收、信息等宏观手段来引导市场,从而影响企业的行为。其中常用的有以下一些手段:
产业政策:包括工业政策、农业政策、能源政策等,其基本目标是引导企业将资源分配给效率较高或更有发展前途的领域,以提高整体经济效率。例如,日本在“二战”后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经过重建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等三个阶段后,于1980年由产业结构审议会提出了《八十年代的通商产业政策展望》报告,引导企业走上了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的阶段,加速了电子信息技术、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人认为产业政策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经济计划:尽管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否需要制定国家经济计划的看法不一,但还是有不少国家采用这一手段,例如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虽然这些国家的计划形式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的特点是计划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侧重于宏观发展目标而不是微观的具体项目;在计划制定过程中较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需经过议会的审查批准。
财税调节:利用财政和税收等手段来引导企业是国外比较普遍的做法。例如,法国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企业给以补助或免税,对其出口提供担保等;美国通过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增加部分减税20%的规定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的支出;日本政府利用有重点的信贷政策来鼓励产业结构的调整,等等。
信息引导:企业在进行决策时需要大量的外部信息,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信息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大量的政府出版物来向公众提供信息;法国政府还专门建立了法国外贸中心来向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二、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
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通常只涉及国家有投资 或与政府有合同关系的企业,在国家有投资的企业中,政府进行直接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这类管理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控制
政府对企业的组织控制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设置董事会:董事会作为联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政府可委派董事参加。例如,美国联邦存款与保险公司的3名董事中,1名为财政部官员,另两名则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期6年;英国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均由该企业主管部门的大臣任命,任期一般为5年;德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则是由监事会负责组建,监事会成员中的一半为股东代表,另一半则为员工和工会代表,股东代表由财政部长选定,员工代表由企业内部协商推选,但须经财政部核准,监事会主席由财政部长推荐,副主席则由员工代表担任;法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则按三分制原则设置,即董事会成员由国家代表、职工代表和企业外部代表(包括消费者、客户、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及通晓企业所在部门或地区经济问题的人等)组成,各方代表所占比重均为1/3。政府代表由政府任命;企业外部代表则是根据有关人员的技术水平或业务能力,以及根据他们对区域各种经济问题的了解和他们对受到影响的各种公私经济活动的知识水平而选择的职工代表由职工经无记名投票选出。候选人应在该企业工作5年以上还需要一两个工会提供担保,或者至少是职工委托人和联合生产委员会提供担保。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规模是不同的,最多是18名成员。每一成员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3期。
任命总经理:虽然大多数国家中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是由董事会任命的,但也有些国家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例如,法国规定在国家控股90%以上的企业中,其总经理由主管部长提名,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以法律形式予以任命;韩国政府则规定政府独资或控股的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政府任命。
(二)财务监督
多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是比较严格的。主要包括对预算、投资、价格、工资等方面的监督。国有企业的预算一般须经议会或政府批准,法国政府还规定国有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法郎以上的项目.须经财政部审批。对价格和工资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垄断型的国有企业,例如法国政府对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实行控制的基本原则是抵偿边际成本,还设.有一个委员会负责每年根据经济增长的情况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确定一个工资增长幅度,提出工资增长的框架计划。有些国家还派出代表常驻企业进行财务监督。例如,美国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来确保国家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补助方面的决定权;法国则由财政部派出“国家稽查员",其主要任务是督促企业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检查企业帐目是否合符规定,给政府提供企业的各种信息,为企业经营提出建议。他们可以列席董事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他们也有权查阅企业的任何资料,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给财政部长写报告反映情况和意见。稽查员对企业帐目的检查多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进行的,而国家审计院每年都要对各国有企业的帐目进行事后稽核。在此基础上,国家审计院每年都提交一份有关国有企业帐目情况的报告,分析其财务管理及经营状况。
(三)经营指导
虽然政府原则上不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政府所用的一些手段如下:
计划合同:一般说来,政府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经营计划,但却可以通过计划合同的方式施加影响。例如法国政府采用与重点国有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的办法来协调企业追求利润与国家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把国有企业纳入国家的计划体系。它既保证了企业发展战略与国家计划目标的一体化,又使企业在计划的框架内保持最大限度的经营自由。在计划合同中,一方面规定了政府承担的财政投资、利润分配义务;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企业承担的盈利、自筹投资、就业、技术开发等义务。合同对企业的收益目标、服务质量、生产率、提价等作出规定,政府据此对企业进行控制,企业在这套指标体系的约束下可以进行最优经营方式选择。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采购合同:作为企业的用户,政府可以通过采购合同对企业施加影响。例如美国政府作为市场上最大的买主(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对商品及劳务的购买占其支出的33.2%,达到4000亿美元左右),通常使用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卖方,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美国有不少企业(特别是生产军用品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的依赖性较大,因此政府对它们也有较大的影响。
承包合同:对于一些不能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服务性行业,政府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的办法,以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和长期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服务项目承包给有关企业。例如巴西将道路养护承包给私人公司,比政府雇人养路节约了20%的开支。政府可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监督对企业施加影响。
行政指导:这是一些东亚国家政府管理企业的独特手段。这种行政指导是建立在政府与企业相互协商基础上的间接干预措施,其方式主要包括人事任免、程序控制、考核评价、劝说与交涉、命令、信息交流、宣传号召等。但是由于某些行政指导措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企业作出不符合政府意图的判断,是可以不服从政府指导的。“二战"后,在日本产业政策的调整过程中,曾不止一次发生过企业不服从政府指导的事例。
在国有企业比重较大的国家中,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来引导国民经济向政府预定的方向发展。
三、通过非官方的中间组织对企业进行管理
有些国家的政府还通过各种非官方的中间组织来对企业进行约束和管理。例如日本的行业组织、新加坡的法定机构等。日本产业界每个行业都相应地有一个行业团体,如日本钢铁联盟、日本汽车工业协会、日本纤维产业联盟等,这种行业组织具有阶层性结构,大的组织中还有一些更小的组织,多得不计其数。这些行业团体的重要作用是:为本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协调本行业企业间的利害关系;代表本行业企业加强同政府专业局的联系,说服专业局实行有利于本行业的政策,向政府机关提供本行业的有关信息,协助政府机关进行行政指导。在一定上意义上说,行业团体是日本政府干预各行业乃至企业活动的有利工具,也是政府与企业组织是产业或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基本联系渠道。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日本政府直接面对的企业数量,从而减少了管理幅度,使政府各部门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战略性的指导工作;另一方面,由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行业组织,使企业更有力量同政府进行谈判,以保证最后实施的方案是政府与企业相互协商后产生的结果。
四、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政府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也可以间接地对企业施加影响。在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中有不少是由国有企业来经营的。例如,美国政府介入市场的活动主要是提供不适合由私人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例如道路、机场、城市给排水、电力、邮政、教育、治安、消防、环保、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法国则规定公用事业全部归国家所有,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基础产业也都归国家所有;德国政府在为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及教育培训方面的服务是卓有成效的。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否确有模式可循,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人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权变型的,取决于执政党或执政者的价值观和对客观形势的判断,因此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有人认为,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此一个国家就是一个模式。笔者认为,虽然在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中含有权变的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取决决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发达程度等因素,因此尽管各国政府管理企业的手段和机构不尽相同,而且还会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而变化,但还是有一定的内在规律可循。对管理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各国政府管理企业的实质经验,而不是一些表面上、形式上的做法。
㈨ 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是什么
1、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应有所限定,即控制国有经济的规模,压缩国有企业阵线。改变过去一谈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就应该在所有领域里经营,否则就是对公有制地位的动摇。应该通过立法,限定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使国有企业退出一定的经营领域,国有企业主要经营公益性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即使在这些领域也应允许其他经济成分的经营,以防垄断。在国有企业要退出的领域,对现在国有企业采取国有民营和拍卖的做法。x0dx0ax0dx0a2、对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法律适用于商事化,使其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即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的分类,国有国营和公司法人企业严格限定。改变过去凡是国有企业必须单一所有制的模式,对绝大部分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国有企业的概念应该严格限定,除非企业资金国家完全所有或国家控股比例50%以上可称国有企业。x0dx0ax0dx0a3、对国有企业的考核要强调营利性,改变过去天然担负实现国家政策和计划使命,重在其完成国家和社会目标的习惯做法,激发国有企业的竞争和营利意识。x0dx0ax0dx0a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化,改变过去官员化和政治化的做法,强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从经营实体的优秀人员中产生,不得从国家机构人员中产生。同时进行有关经理人员的立法,对其待遇和责任进行法律规定,从而使其树立责任感和义务感。x0dx0ax0dx0a5、职工民主管理实际化,改变过去走形式、摆样子的做法。一是采取职工持股,实际参与管理;二是加强立法,通过劳动法、工会法、企业职工代表会法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法等,为职工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法律依据。x0dx0ax0dx0a6、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减少中央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扩大国家控制企业集团公司的数量,扩大国家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规模,扩大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x0dx0ax0dx0a7、国家对国有经济的管理由实物形态的管理向价值形态的管理转变。国有经济的实物化管理的观念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管理应货币化,这样有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增殖。x0dx0ax0dx0a8、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从重视筹资功能向重视经营机制转变,从重视股权分散化向重视法人持股的方向转变。在一些地方热衷于搞股份制,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使得股份制改造很不规范。还有的地方一谈股份制就想到发行公众股票、上市,认为只有股权分散化才是方向。在我国,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重在机制的转换。而股权结构应以法人持股为主。x0dx0ax0dx0a9、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的政策性调整向企业制度的创新转变。过去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沿着放权让利、搞经营方式改革的路子走的,事实证明国有企业难以大面积搞活。为此,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的改革必须进行制度创新。x0dx0ax0dx0a10、国有企业由数量上占主导向在素质、质量、重要战线上占主导转变。过去一提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们的观念就是国有企业应该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现在搞市场经济,使我们看到国有企业应该在素质、质量和重要战线占主导地位。
㈩ 国有企业通过什么形式实行管理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