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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土地制度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06-24 09:44:40

❶ 法国土地面积是多少

法国土地面积:为55.16万平方公里(包括科西嘉岛)。位于欧洲西部,与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安道尔、摩纳哥接壤,西北隔拉芒什海峡与英国相望,濒临北海、英吉利海峡、大西洋和地中海四大海域,地中海上的科西嘉岛是法国最大岛屿。边境线总长度为5695公里,其中海岸线为2700公里,陆地线为2800公里,内河线为195公里。人口: 6062.8万 包括350万外国侨民,其中140万人来自欧盟各国,边境有阿尔萨斯人、布勒通人、科西嘉人、巴斯克人、佛兰芒人等。通用法语。居民中81.4%的人信奉天主教,6.89%的人信奉穆斯林教,其他人信新教、犹太教、佛教等其它宗教。

首都:巴黎(Paris) ,人口1060万

❷ 古今中外土地制度

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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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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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实行的先决条件:均田制是授田给百姓,户籍正确为实行的先决条件,因此,实行之初先清查户籍,以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以便于授田与征税 2.意义: (1)均田制鼓励耕者有田,部曲.佃客自国家领得土地,向国家纳税,转为国家编户,政府收入增加,以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社会逐渐建立起来 (2)均田是授田给人民,有为民置产的精神,授田的原则是依劳动力多寡,所以男女授田数量不同,而奴婢.牛也可授田(丁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牛限4头,北魏时期奴婢授田人数不限制北齐才加以限制 (3)由于奴婢也授田,豪强之家可藉畜养奴婢获得更多的田地,他们的利益并未被完全铲除,或许因此使均田制的实行并未遭遇强大的阻力 (4)政府授露田与桑田,可说是土地公有与私有的折衷措施 (5)劳动力与土地结合,奖励人民到人口稀少的地方开垦,耕地面积增加,有助于中原农业的恢复 3.沿用:北齐.北周.隋.唐继续实行均田制,隋代所受露田加倍(丁男80亩.妇女40亩),唐代改称口分田与永业田,数量与隋相同,但妇女不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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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
1 精耕细作的古代农业
1.中国古代农业的耕作方式是如何发展变化的?
1.远古社会由“刀耕火种”发展到“石器锄耕”;春秋战国时期开始,铁犁牛耕成为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
2.中国古代的土地制是怎样演变的?
2.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3.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3.小农经济是长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自家基本生活的需要和交纳赋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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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专制制度:指以古代君王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它脱胎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制。宗教祭祀与军事征伐是君主专制的头等大事,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古代中国的“王”字,有两种解释。一是董仲舒的看法,参通天地为王;二是甲骨文中的“王”,为斧的象征,故而历史传说中的周公“负斧依南向而立”。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特点是:

1、经济基础稳固:经济基础主要在于两点:土地国有;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2、皇帝总揽天下大权,包括行政、财经、司法、军事的权力,同时以武力为先导,控制宗教势力。

3、皇帝拥有庞大的官僚办事机构。官僚制度的趋向是皇帝任用亲信随从以取代和驾空庞大的官僚机构。皇帝相信的是身边的仆从,而不是正常的决策行政系统。针对相位即外朝亦即正常的行政办事机构,常采取两种方法以制约其行政职能:一是架空,二是分权。因此,秦汉时代建立的丞相,魏晋时代就被尚书取代;魏晋后期更是出现了中书省,取代了尚书;东晋时代出项了门下省,取代了中书省;明代的内阁、清代的军机处,同样是内朝挑战外朝的例子。古代正常的行政决策制度,有朝议制度、谏议制度,而这些在内朝决策中荡然无存。

4、中央对人身控制严密:(1)最早实行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如“什伍组织”,把百姓编入什伍之中(管仲制定,以10家为一什,以5家为一伍,什有会长,伍有伍长,对基层进行控制,有上报制度、惩罚制度);再如商鞅“连坐法”,把伍、什通过户籍办法编制起来,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一般来说,郡县长官为皇帝直接任命,郡县之下有乡(10亭为一乡)、亭(10里为一亭)、里(25家为一里)、什、伍等组织,它们管理人民、土地和赋税,使农民固定在土地上。结果是使得平民失去流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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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分几种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又称国家体制,有时作为政治制度的同义语加以使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制度指国体与政体的制度,即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治理方式、方法的总和,包括国家的管理形式、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官吏制度等;狭义的国家制度指有关国家本质的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国体。国家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历史上已经产生的国家制度主要有奴隶制国家制度、封建制国家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四种类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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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国家的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国家制度一般都规定在各该国的宪法、法律和其他特别法中。国家的政治体制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苏联有“国家制度”(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ус-тройство)一词,意为国家的组织,其中包括社会结构、国家结构、国家机关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选举制度等。
日本有“国体”一词,指的是国家的特征,即以掌握国家权力的人亦即主权属谁来区别的国家形态,例如君主个人掌握国家权力的称君主国体。
西方国家通常不用“国家制度”这个术语,而使用“政治制度”一词来代替。他们只谈国家形式,讳言国家的阶级属性,把他们实际政治生活中反映其国家阶级属性的制度也称为政治制度,以组织形式掩盖其阶级实质。
国家制度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用以保护自己、镇压敌人的有力武器。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新兴的革命阶级起来推翻旧的统治阶级,夺取政权,成为新的统治阶级以后,必然要以法律形式把他们建立的新的阶级统治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作为国家制度规定下来,以巩固其统治地位。
不同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类型的国家制度。奴隶制国家不论其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专政。中国古代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溥,即普;臣,古义指奴隶),说明作为奴隶主阶级最高代表的国王不仅占有全国的土地,也占有并奴役全国的奴隶。在古罗马,不论是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或帝国时期,尽管统治形式有变化,实质上都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专政。封建制国家也不论其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封建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专政。封建制时期的中国是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大一统国家。皇帝是最大的地主,他的内外僚属、王公列侯、卿相守令,都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广大农民和其他贫民佃户,都是没有政治权利的被统治者。欧洲中世纪的国王、诸侯、主教、骑士和各地大小封建领主,都属于有采地的地主阶级。附着于土地上的农奴阶级处于被统治的地位。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43~1715在位,1661亲政)宣称:“朕即国家。”日本《明治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总揽统治之权。”这些都是明确宣布以封建主阶级最高代表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国家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不论其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专政。资产阶级宣布“主权在民”、“民有、民治、民享”等形式平等的原则;在施行普选制的国家还宣布,公民都有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通过选举组织政府,治理国家。所有这些,在反对封建主义国家制度方面固然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但在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在金钱渗透了每一个毛孔的资本主义社会,他们的选举不决定于人民的意志而决定于竞选人的金钱多寡。几年一次的竞选,只是决定由哪一派资本家集团来担任统治的主角而已,广大劳动者总是被排除在政权之外。
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和现代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论其政权组织形式多么纷繁,实行的都是剥削阶级对广大劳动者专政的国家制度。无产阶级领导广大劳动人民推翻了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以后,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行使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中国人民对少数FanGeMing分子及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这些就是中国国家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❸ 中国土地制度经过了哪几次变革美国、英国,法国的土地演变与中国有哪些不同

从夏朝开始是井田制,北魏孝文帝开始实行均田制, 之后就是建国之后的了。
第一次是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7.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活动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❹ 500年-1460年中世纪欧洲土地的制度(在1000字左右)

西欧中世纪的土地制度

中世纪时,欧洲的土地制度是封建的土地占有制。从法律上讲,全国的土地都属于国王,国王是最大的封建主。国王把土地分封给臣属,大封建主又把自己的封地再次分封给小封建主,这样在全国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各级领主按照不同的条件把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但是,即使如此,那时候,土地占有制度还带有一些农村公社时期的公有制痕迹。比如,农村广泛实行敞地制,耕地呈现出条块分割状,称为“条田”。大大小小的土地占有者在其中占有一条或若干条土地,这样的土地布局称为“条田制”。“条田制”下,农民在什么时候耕种,种什么谷物,什么时候收割,都是由村民先开会决定。收割完毕后,村民有权在地里捡拾麦穗和放牧牲畜。这样的共耕制度不利于那些有进取心的、能干的农民发挥自己的生产积极性,他们改良耕作制度的愿望受到那些懒散的、能力弱的人的牵制。由于土地比较分散,占有土地多的人,可能分布在不同的条田里,而划分条田的田埂更造成土地的浪费。同时,分散的土地也不利于经营管理,耕种时,从一块条田转到另一块条田,很浪费时间,生产效率不高。而条田都很窄,只能顺犁顺耙。不利于土壤的改良。而且,村民耕种时,邻近的土地可能被牲畜践踏,引起纠纷。从水利建设来说,单个的土地占有者也不便于独立采取排灌措施。从牲畜方面来讲,全村的牲畜集中在一起放牧,也容易引起牲畜传染病的传播,并且容易使土地载畜过多,草料不足,使得牲畜营养不良;而不同牲畜杂养,也不利于改良畜种。总之,这种土地制度有很多弊端。特别是对那些土地多的人不利。当时,除耕地之外,还有草地、荒地和林地等组成的公共用地,虽然法律上领主对公共用地有所有权,但习惯上农民在公共用地上享有传统的权利,如可以在公共用地上拾柴、放养家畜、家禽等等。

8世纪初,法兰克人受到阿拉伯人进攻的威胁。由于法兰克军队是自由农民组成的,需自备马匹、武器和半年粮食,而社会封建化日益发展,农民更难以负担包括垂至膝盖的铁制网状锁子甲、头盔、铁制手掌套、长矛和剑在内的骑兵装备,国库也没有充足的经费来装备大量的军队,兵源枯竭。查理·马特改变了无条件分赠土地的制度,把一部分叛乱贵族和教会的土地作为采邑,连同耕种土地的农民,分封给前线的将领、统治边远省份和镇压部落反叛的官员们,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其终身享用,不得世袭。这种采邑制建立起封者和受封者之间的从属关系。后来,国王以下的封建主也把土地当作采邑分封出去,逐层分封的结果,形成以国王或皇帝为首,贵族依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骑士之次序互为主从的封建等级制度,等级越低,人数越多。小封建主从大封建主接受封地,要履行隆重的“敕封式”,他要跪在领主膝下,把握着的双手放在领主手掌中,宣誓:“我的主人啊!臣下乃是我主的仆人,领有采邑的家臣。臣下愿竭忠尽智,不顾生死,一生侍奉我的主人。”然后,领主将一面旗帜,一根木杖,一张契据,或只是一小撮泥土、一小根树枝授给这个附庸。附庸每年必须服兵役约40天,必须为领主作战,在领主被俘需要赎金或有其他需要时,提供钱财。领主要保护附庸不受侵害,解决附庸之间的争讼。在西欧大陆,这种主从关系只存在于直接建立分封、受封关系的领主和附庸之间。国王是最大的封建主,权力也只限于自己领地内,甚至无权管辖一个不直接隶属于他的小封建主。各级封建主拥有大小不同的封地和数量不等的庄园、农奴、武装,形成“封建金字塔”,压在广大农奴身上。当时,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主,农奴对份地有较稳定的使用权,可以世代相传,农奴还有归个人所有的宅院地和菜地。农奴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农具、家庭手工工具、运输工具和渔猎工具等)、耕畜、家畜和家禽。农奴在人身和法律上都依附于领主,但经领主同意可以结婚,可以向法庭起诉,农奴虽可以被领主买卖、转赠,但不能任意杀死。因此,比奴隶有较高的劳动愿望和兴趣。插图《西欧封建等级制度示意图》形象地说明了西欧封建社会的具体情况。

❺ 俄国、英国、法国、日本、中国分别是什么时候,封建(地主)土地制被彻底废除。

俄国是沙皇1768年改革,但是彻底废除是在十月革命以后;
英国是在圈地运动
日本是明治维新
中国是三大改造完成(土地改革完成)

❻ 法国大革命中在土地制度方面各统治时期所取得的进步

1.雅各宾派统治时期采取了哪些主要的革命措施?请对雅各宾派的统治做简要的评价。

答:主要革命措施有:①国民公会颁布法令,把逃亡贵族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地价10年付清;农村公有土地可按当地人口分配;无条件地废除一切封建义务。这些措施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赢得了农民对雅各宾派政权的支持。②国民公会“把恐怖提上日程”:经济上,严禁囤积居奇,对日用生活品实行最高限价政策;政治上,颁布惩治嫌疑犯法令,规定一切嫌疑犯都要收押和监管。这些措施在挽救共和国和拯救革命方面,起了不容抹煞的作用,但由于打击面过宽、处决人太多,也产生了负面影响。③国民公会发布总动员令,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以反击外国的干涉。大批青年应征入伍。到1793年底,法军基本上赶走了外国干涉军。

2.君主立宪派统治时期曾通过“废除封建制度的法令”。那么,在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方面,吉伦特派、雅各宾派统治时期又先后取得哪些进步呢?

答:①君主立宪派统治时期通过的“废除封建制度的法令”的确有它的局限性,赎买封建领主权利和赎买土地就是这种局限性的具体表现,说明这一法令在反对封建问题上并不彻底;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颁布这一法令又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是对封建制度的初步否定,也是君主立宪派在这个方面所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因而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②吉伦特派统治时期,进一步改造封建土地制度,宣布在农村中按户分配公有土地,无偿废除“没有领主的土地”上的一切封建权利。

③比起君主立宪派和吉伦特派来,雅各宾派的反封建措施更加彻底,具体表现在:宣布把逃亡贵族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地价在10年内付清,这符合小农的利益;农村公有土地按当地人口分配,农民不必再出钱赎买;无条件地废除一切封建权利。

❼ 法国大革命中各派土地政策比较

法国大革命中,君主立宪派颁布法令,对法国进行初步改造,动摇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但他们代表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利益,没有废除封建地租,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得不到农民的支持。他们还不愿意达到国王,革命中有很大的妥协性。
吉伦特派攻占王宫,推翻君主制,普选产生国民公会,取代立法议会。取得瓦尔密大捷,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并处死国王路易十六。从而推动了革命继续向前前进。但他们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利益,不愿意采取限价措施,人民生活困苦不堪,最终被人民所抛弃。
雅各宾派专政时期实行革命恐怖政策基本上赶走了外国干涉军,战场转到国境外。特别是把土地分成小块,出售给农民,标着着革命达到顶峰。但也形成了小土地所有制,对法国未来经济不利。而且,雅各派内部出现严重分裂,后来在“热月政变”中被颠覆。

❽ 法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怎么样的

法国是全球经济最发达国家之一,是欧盟大国,实行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对外开放程度高,产权的基本形式是私有制,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主要机制。法国国土面积55万平方公里,国土资源相对不足。该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与其产业的管理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有较高的代表性

资料是本书的形式(有在线观看 你可以参考下)

❾ 法国总人口多少,土地面积多大

法国人口数量: 6535万(2012年)(含海外属地) ,国土面积: 674,843平方公里(含海外属地)。

法国(France)的介绍:

  1. 全称为法兰西共和国,现在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是一个位于欧洲西部的半议会制半总统制国家,国土面积: 674,843平方公里(含海外属地)。

  2. 法国三面邻海,是欧洲西部面积最大的国家。分为大区、省和市镇。省下设专区和县,但不是行政区域。县是司法和选举单位。法本土共划为22个大区、96个省、4个海外省、4个海外领地、2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区。

  3. 全国共有36565个市镇,其中人口不足3500人的有3.4万个,人口超过3万人市有231个,人口超过10万的市有37个。

  4. 人口数量: 6535万(2012年)(含海外属地),包括350万外国侨民,其中140万人来自欧盟各国,边境有阿尔萨斯人、布勒通人、科西嘉人、巴斯克人、佛兰芒人等。通用法语。

❿ 西欧部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征地目的

在德国,土地征用被称为“征收”。德国法律认为,土地征收是特定少数人为社会公益被迫牺牲自己的权益,因此,除非公共福利需要,且经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多次协商购买未果以外,一概不得动用征地权,即使动用征地权,也必须公平合理。也就是说,德国土地征用需要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其一,土地征用目的必须是“公共利益”;其二,必须与被征地主体进行多次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征地权;其三,征地必须保证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合理。虽然德国法律未对社会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限定,但是,由于其他法律对私人土地或者财产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因而使“公共利益”的使用范围受到了限制。

在英国,土地征用被称为“强制购买”,需由议会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是有利于公众利益后,用地部门方可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英国《强制征购土地法》规定,土地征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而确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门槛很高,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比如证明该项目所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的损失。

法国征地制度初创于大革命时期和第一帝国时期。对于征地目的同样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的界定,法国是以公私财产进行划分的,仅将能产生公产增值法律效果的需要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法国征地公共利益的界定已由最初的主要是指公共工程建设的需要扩大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不仅指公共的、大众的直接需要,而且包括间接的能够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行政主体执行公务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

(二)征地程序

德国土地征用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由协商购买阶段,德国法律规定,任何开发商或建筑商都不能直接进入征地拆迁的程序,在这之前必须要采用市场经济最通用的办法,向土地所有者、地上权所有者协商购买建设所需要的土地。在这一阶段,开发商或建筑商必须向土地所有者、地上权所有者说明征地的目的并且提供购买土地的价格。只有在自由协商购买失败之后,开发商或建筑商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入征地程序。第二阶段是征地程序真正实施阶段,一般来说,这一阶段的征地程序可以粗分为审查规划、土地征用、土地赔偿、征地生效四个步骤。

英国的征地主体是法定机构,如政府机关以及自来水等公用设施单位,征地程序主要包含四个阶段:申请,核准,补偿的议定或裁决,让与合同的订立与补偿的给付。

法国土地征用程序主要包括事前调查、批准公用目的、具体位置调查和可以转让决定四个阶段。其中,事前调查由法国行政法院审查土地征收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法国法律还规定,如果土地征收的申请单位、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利害关系人以及与土地征收有直接利益的人对土地征用目的发生争议,不服从批准决定的,可以在批准决定公布后两个月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位置调查则是核实被征用财产的实际方位、面积等。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内容

德国征地补偿价格以官方公布征用决定时的交易价格为准,补偿标准按市价评定,以被征收人重新获得同质等量的标的物为标准。各类补偿费由征收受益人直接付给受补偿人,且各类补偿应在征收决议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否则征收决议将被取消。征地补偿费的内容有:①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损失补偿,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用机关裁定征用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为标准;②营业损失补偿,即原财产权人在职业、营业或履行其应负的任务所受的暂时或持续的损失,以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为标准;③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同时,为充分保障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德国法律规定,当被征地权利人对补偿金额有争议时,可依法律途径向辖区所在的土地法庭提起诉讼。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英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原则、补偿估价日期、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补偿争议的处理等。英国法律规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以被征用土地所有者在公开土地市场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计算依据。由于从通知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到最后取得土地往往需要花费几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因此,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成为十分关键的议题。英国土地征用评估准则规定,若补偿金额为双方同意时,则以土地征用通知日期为估价日期;若土地征用补偿引起争议,可以申请土地法庭裁决补偿费,并以土地法庭听证的最后一日为估价日期。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内容有:①土地及建筑物的补偿,以公开市场土地价格为标准;②残余地分割或损害补偿,以市场贬值价格为标准;③租赁权损失补偿,指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损害;④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⑤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

在法国,以最终裁决日一年前的土地用途为准,或以所有者纳税时的申报价格作为参考,由征收裁判所裁定的土地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土地决定征用后,如果双方对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诉,由公用征收法庭和公用征收法官专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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