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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如何制约权力

发布时间:2022-07-03 06:14:16

1. 法国总统权力怎样受到限制

法国总统的权利受到国会的限制,还有民众的监督。

2. 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什么

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民权利对国家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

3. 权力制约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权力制约原则的要求可以概括为:

1、职权由法定 ;

2、有权必有责;

3、用权受监督 ;

4、违法受追究。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

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3)法国如何制约权力扩展阅读:

1、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

2、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

3、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看,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人大从性质上讲是一个全权性的机关,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国家权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等一些重要的权力。

4. 西方政治体制的制约机制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权思想由来已久,其源头可远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确提出分权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洛克生活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后,他在总结革命经验并吸取前人混合政体思想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其分权思想,从而初步奠定了近现代西方国家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

分权的目的——保护私权。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却相互侵扰,为了克服这种缺陷,人们就以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由惩罚他人的权力,交给一个中间人行使,这样国家就产生了。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特别指出,人们在相互订立契约的时候,并没有把所有的权利都交出去,而是保留了作为最基本权利的生命、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都是不可让与和不可剥夺的。根据这种观点,国家的目的应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对个人权利造成最大伤害的却往往是国家权力,他认为人们若把财产交给专制君主来保护,便是无异于为了防止狐狸的骚扰而甘愿为狮子吞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君主政体下政府的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对权力的制约,为了防范政府超出人们对它的授权,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分权便是必要的了。

分权的依据——社会契约。国家权力应如何划分呢?洛克是依据社会契约这条主线从国家权力的起源上对这个问题展开论述的。他指出原始状态的缺陷在于对人们的彼此侵害行为缺乏一个裁决的共同尺度,同时更缺少一个保证裁决的执行者。国家的作用就是弥补这两个缺陷。据此,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就是立法权和执行权。所谓立法权,就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所谓执行权就是负责执行制定的和继承有效的法律的权力。以上两者都是国家对订立契约的社会成员的内部权力,是最基本的权力。除此以外,在国家生活中,还有一种处理与国家无契约关系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力,洛克称之为外交权,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交往的权力。至此,洛克依据契约论这条主线,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外交权三种。但出于权力实际运行的考虑,洛克又指出,如果执行权和外交权掌握在不同的各自行动的人手中,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因此他把外交权作为执行权的一部分。这样,国家权力实际上就是由立法权和执行权两部分组成。

分权的关键——限制权力。在《政府论》中,洛克明确地指出分权与权力分散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他说分权不是简单的在形式上将权力分散化,而是更有效地对权力加以限制。如果被分立的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控制,权力的公共性同样会受到扭曲并对私权造成更大的侵犯。为此洛克提出以下主张:第一,权力应是彼此分立的。他说,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个或一批人手里,权力能够带来利益的属性就会对人性的弱点造成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就攫取权力以谋取私利。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绝对分开,立法权归属于民选议会,执行权则属于世袭的君主。第二,权力之间是不平等的。洛克强调立法权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这种地位仅仅是相对政府而言的。他解释说: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第三,各种权力都是有限的。对立法权的限制是:议会只能以人民的福利为立法的宗旨,以人民的授权为存在的基础,其权力不能滥用和转让并随时可以被人民收回,立法机关仅在制定法律时才存在,其成员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执行权的限制是,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办事,不得自行其是或者滥用权力。最后他指出,如果立法机关和君主任何一方违背人民的委托时,人民都有权利推翻他们。

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制度斗争的产物。它的分权思想虽然不系统,但却第一次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分权制衡的思想经过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成为了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主要原则。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5. 分权制衡在英国和法国的体现

英国:分权国王作为虚伪君主行使礼仪性的职责,首相统领全局,议会行使立法,监督等权利,制衡,就是其三者的制衡,但首相在实际操作中已经统领了另两者。

法国:分权总统负责外交,并由议会同意,任命总理,总理负责内政,议会行使立法,和一定的财政监督权。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



(5)法国如何制约权力扩展阅读:

不能把制衡学说等同于‘三权分立’。前者是由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而成的理论学说,后者则是运用这一理论学说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分权制衡理论符合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

因此,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考察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引下,各国检察权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的色彩。

6. 英国和法国的权力制衡原则是什么

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

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和3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理。在分权方面:根据美国宪法第1、2、3条之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因而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有权决定全国政策,掌握财政支出等大权;[9]行政权由民选的总统统一执掌;司法权属于法官,他们受到终身任命,并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为才被解职,从而使之能不受报复、没有恐惧地决定案件。为了保证分权原则的实施,根据宪法和惯例,凡在合众国政府下供职的官员,不得兼任国会议员,不得提出议案,不能出席国会会议,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总统对法官有任命权,但无罢免权,议会对法官的任命有同意与否决的权力,但非因法官犯罪而依法弹劾之外,也无罢免权。
在制衡方面,为了保护公民和防止专制政府的出现,美国宪法设计了一个不允许任何权力分支部门掌握全部政府权力,同时又能整体而有效地推进政府工作的权力关系模式。它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等,从而体现了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国会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则体现在:参议院有权审判弹劾案件,有权建议或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宣告惩治叛国罪的权力,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的权力。同时,美国宪法还规定了总统对国会的制约。表现在:总统有立法发掘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对立法机关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总统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表现在: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最后,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应当担任有关弹劾总统案的审判长,因而体现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此外,根据美国宪法惯例,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这样法院也当然获得了制衡立法的权力。
美国式的分权模式对其它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比如委内瑞拉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
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英国资产阶级曾经以下议院为阵地,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王权进行过激烈的斗争。斗争的一个重要结果是确立了所谓“议会至上”的原则,即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权力。[10]以后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议会至上原则与责任内阁制产生结合,从而导致在下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不仅控制了下议院的主导权,而且也获得了行政组阁权。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负责制转化为多数党的一种内部控制与反控制。但由于内阁行使权力形式上是以对立法机关尤其是对下议院负责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力的总代表国王只沦为一个名义的国家元首,因此我们可以说英国宪制对分权原则的体现是以“立法为重点的”。 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
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法国早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就依据孟德斯鸠的见解规定了:“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这一精神为法国现行宪法(1958年)所忠实地继承。法国1958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可见法国是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
法国在现行宪法颁布前,仍然坚持议会主权,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只是象征性领袖,他协助政治机构的联合,但并不实际参与政治。由于现行宪法制定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立宪动机,因而改变了原有的政治体制,而大大加强了总统权力。宪法第5条对总统赋予众多首要责任:“共和国总统监督对宪法的遵守。总统进行仲裁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国家的连续性。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民族独立、领土完整,以及条约和共同体协定的遵守。”第6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司法独立。”因此有学者认为“共和国总统乃是全国利益的超级法官。”[11]同时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它政府官员;他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因而掌握着超越于政府之上的行政大权。他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所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他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因此总统拥有参与立法的重大权力。此外总统主管军事和国防,共和国总统应上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他应主持高级国防会议和委员会,而且总统还有紧急状态处置权,在紧急状态权力行使期间,总统的权力可扩展至议会的立法权。综上所述,法国现行宪法已将分权制衡的权力中心由议会转移到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系统,从而塑造了一个“共和君主”。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宪法是在一种新型的国家理念下,来规划国家权力的所属和运行以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力图克服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而产生的诸多弊端,更强调国家权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更强调国家权力的统一与行使效率。但社会主义宪法并未因此而放弃权力制约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就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表现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 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循了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
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但我国宪法并不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第四,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编辑本段适用和有关问题(一)民主和法治的矛盾
各国在适用权力制约原则的过程中,通常把经由选举产生的民意机关(国会、人民代表大会)视为民主的重要表征,而把非由选举产生且稳定性极强的司法机关看作法治的代表。当我们一方面遵循人民主权的原则,努力追求和实现民主的时候,又经常让司法机关祭起法治之盾,去审视和检查民意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这样少数人有权改变和撤销多数人的意志表达的合法性源泉到底在哪里?宪法的意志能高于民意机关意志的正当性如何得到证明?我们判断是少数人或者是多数人代表了正义的根据凭借如何确定等等,这些都是法学和政治学中难解的命题
(二)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常不仅占有社会重要的物质资源和文化资源,而且享有重要的权力资源。其决定和行为不仅公民利益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也起着极大的支配和控制作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权力是在法律之外存在和活动的,它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公民权力的有效保障都是一种潜在的隐忧。现在我国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出发,决心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但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使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以及人民权利之间达成一种最大的均衡,从而实现正和的博弈,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最困难和最关键的课题。
(三)分权思想是资产阶级法律和政治学者根据牛顿静力学说所作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设计,其核心内容是国家如同机械一样,国家的权力亦可机械均匀地分为三个部分,并且可以保持一种稳定的关系。国家只是执行保护公民权利的被动工具。随着政治、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事务的日益复杂和人类利益的日趋多元化,客观上要求国家更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生活,因此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扩张乃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如何应对客观情势的变化,使国家能为所当为,建立高度权威,又能规制权力的恣意与任性,避免因权力的异化所产生的腐败,无疑也是人类政治领域所要解决的一个急务。

7. 法国议会如何通过 限制政府行为 制约总统

议会两院拥有立法、监督政府、审批国家预算等项权力,但其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制约。法国属于半议会制半总统制,总统权力受到一些结构性因素的限制。尽管总统任命总理并主持内阁会议,但宪法规定政府应对此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限制政府的行为或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从而使总统权力大打折扣。议会对总统有直接和间接的监督权,而总统的重要文件、命令要由总理监督,总理和内阁则向议会负责。

8. 求问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是什么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第一是实行横向分权。最典型的是美国宪法所确认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第二,是实行纵向分权。最典型的是联邦制。
人民主权学说是由卢梭同志提出来的,是个好同志阿~简单说来就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听着耳熟吧)
一个叫贡斯当的家伙随后又提出来了一个人民主权学说,现在,他俩的就是主要两种人民主权学说。。。。
卢爷爷认为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是“公意”,他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在深入探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归纳了主权的基本属性:(1)主权是不可转让的;(2)主权是不可分割的;(3)主权是不受限制的;(4)主权不可被代表
而贡爷爷认为人民主权学说的理论是“普遍意志”而非“公意”,深信人民主权原则,亦即“普遍意志高于任何特殊意志的原则是无可争议的”
卢梭认为对主权作任何的限制都是不可能的。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是国家的灵魂,是受公意指导而建立起来的支配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那么在主权之上不会有更高的权力存在。
贡斯当心中充满了对英国的代议制度的景仰之情。贡斯当对直接民主的批判,是与他的自由观念密切相关的。他区分了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并认为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现代自由意味着公民权的淡化。在现代社会,古代那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了,人民只能以代议制的方式行使主权
卢梭和贡斯当都极其珍视人类的自由。他们人民主权理论的归宿也都在于公民自由。但是卢爷爷喜爱积极自由,贡爷爷崇尚消极自由----好多阿,不赘述了!!!
总之哩,卢梭强调主权在民的意图就是要建立一个“强势”国家,希望通过扩大国家权力来整合社会,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卢梭和贡斯当的分歧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它实际上体现了欧洲自由主义发展历史上两个分支——英美传统和欧陆传统——的分流。
毛泽东的权力制约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我约束、制度约束及群众监督等方面.深入研究该思想,对于当前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
在权力制约理论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对于西方牛人们的观点,咱大体可以总结为:1.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2.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但她在现阶段也只能用代表制作为实现民主的主要形式,这就客观上出现了权力所有的主体与权力行使的主体不相一致的情况,而且权力固有的恶性即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不可完全消除,因此为了保证权力的运行不出现违背人民的意志的异化,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邓爷爷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毛泽东就说过,这样的事在美、法、英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
资本主义宪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除了通过宪法规范公开或隐蔽地确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精神以外,更因各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政治力量对比等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反映分权学说的不同政体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 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当然了,咱社会主义国家有着无比的优越性,我国现行宪法就号称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表现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
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循了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
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但我国宪法并不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
第四,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
终于写完了。。。。

9. 法国国民议会有哪些功能他能对总统形成制约吗为什么

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国家政权带有鲜明的阶级性。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5年(之前是7年,于2000年6月根据全民公决结果改为5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任免总理和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在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 总统还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也一定程度上控制议会,所以法国总统权利很大。
国民议会共有577个议席,任期5年,采用两轮多数直接投票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共321席,参议员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以省为单位,由国民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组成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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