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面对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众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甚至有人认为,由于家庭暴力过于普遍,它已经成为常态而非例外反常现象了。
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起诉,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起诉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1994年主办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不论程度频率如何,丈夫打过妻子的占21.3%;妻子打过丈夫的占15.5%。中国目前正在展开关于家庭暴力对策的讨论,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确认这一针对妇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类行为的对策。
调查中发现不少家庭暴力现象,其中不仅有丈夫打妻子,还有针对子女的家庭暴力,以及自诉的婚内强奸。
一位离婚女性说:"他提出离婚,我不同意,他就打我。他特别狡猾,打得我很疼,又不到医院可以开出伤害证明的程度。后来我被打得实在熬不住,只好答应离婚。"
一位被丈夫打过多次的知识女性这样说:"他打我,我没因他打我而恨他。他是个很弱的人,没处发泄怨气,我就成了他发泄的对象,但我不怨他。他在别人面前总说我是多好的妻子,我问他,你告诉过别人你打过我吗?"一次我们交谈时,她脸上被打的肿块还没褪去,清晰可见,她说:"他打我,我就不理他,一句话也不说,让他打。"
"有一阵他常常为一点小事大发脾气,还打过我一次。他有暴力倾向。"
一位经常挨丈夫打的女性和自己的好朋友商量离婚的可能性:"我问过许多好朋友,他们都劝我不要离,说离了婚带个孩子很难。我心太软,真正要离开他,又怕他伤心。他打了我也是这样,他一道歉我就原谅他了,无论吵得多厉害我都不记仇。"
家庭暴力中除了丈夫对妻子施暴,还有对子女的暴力:"我们儿子16岁的时候,他为一件小事打孩子。他打了儿子一耳光,就那么寸,耳膜穿孔。从那以后,儿子瞧不起他爸爸,可又特别惧怕他爸爸,不知怎么才能躲开他,又躲不开他。我觉得夹在他们俩中间特别为难。"
有的女性认为自己的性生活应当属于婚内强奸的范围。一位女性这样说:"结婚一年之后,我生了个孩子,因为带小孩的事我们经常争吵,感情越来越坏。性生活也不行了。他每次都像强迫似的,我认为是婚内强奸。有几年,他经常打我。他要干,我不干,他就打我,把我鼻子都打流血了。我不知道用什么能制住他,就不跟他同房。就为这个他打我,不是打着玩的,是真打,打完就强奸式地做那事。我感到很屈辱。这种情况持续了六年。单位里的人看出我挨了打,问他为什么打老婆,他说是因为我不会干家务活。那段时间我身上总是青一块紫一块的。"
这位女性认为她丈夫有点虐待狂,她说:"他力气特别大,我看他有点虐待狂,可他不承认,他说,我又没有在外面强奸女人。
他这个人在温柔里体会不到快感,只有在施虐中才能得到发泄。"这位女性还自我解嘲他说:"我从杂志上看到有更惨烈的,有女人被丈夫捆起来打,拿烟头烫什么的,这样一比我觉得我的遭遇还不算太坏。"
有调查表明,家庭暴力是一个不为人知的传染病,是妇女致伤的一个主要原因。在美国的家庭暴力中,95%的受害者是妇女;在美国妇女的一生中,每四人有一人会遭受其家庭伴侣的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每年约有2000至4000名妇女被殴打致死;美国警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花在应付因家庭暴力打来的电话上;所有警察受伤的40%和死亡的20%是被卷人家庭纠纷的结果;被谋杀的妇女中有60%是死于熟人之手,最常见的情况是分居和离婚的妇女被男方设陷阱加以谋杀;因伤住院的妇女中有20一30%是被性伴侣伤害的;产妇中有17%报告说在怀孕期间受过暴力侵犯。一个样本容量为2000人的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在1979年,有16%的夫妻之间发生过暴力行为(从打一巴掌到真正的殴打);整个婚姻关系期间平均约有28%的夫妻之间有暴力行为。关于婚内强奸的普遍程度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美国旧金山地区,12%的已婚妇女报告自己曾经历过婚姻关系中被强迫进行性交。(海特,第400一407页)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的虐待。有调查表明,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其实犹太教义并不赞成家庭暴力,也是主张对施暴者加以惩罚的,同时应当对受害者给以补偿。以色列的一项调查表明,受虐妇女的生活环境同监狱极其相似:与世隔绝,受害人被割断了与外界的信息联系,丧失了来自外界的物质与精神支持。
传媒揭露的一个印度妇女个案引起公众的关注:她被姻亲杀害,原因是婚后八年其父仍不能交齐嫁妆钱。这一案件使人们对在印度针对妇女的暴力状况有了认识。移民妇女中的家庭暴力状况也非常严重。每年有数以千计的南亚妇女到达美国,由于丈夫的虐待,她们对新生活的梦想很快就被噩梦毁掉了。
这个群体所处的困难环境使这些妇女比其他人更难寻求帮助。
但是在过去10年当中,已成立了十几个支持南亚妇女的团体,它们的愿望就是要关心和帮助这些妇女。
许多人提出疑问:为什么这些受虐的妇女还要继续留在充满暴力的家庭里,答案是她们的自信心被暴力摧毁了。有调查表明,被动接受和麻木不仁是受虐妻子的典型特征。妇女挨打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挨打时,她们感到吃惊,竭力躲闪;然后感到恐惧,竭力讨好丈夫;最后感到抑郁,躲到一边自责。一旦挨打成为习惯,其后果可能导致丧生。妻子挨打的社会后果除了伤害、致死之外,还可能成为下一代的效仿行为。妻子的挨打还常常伴随着子女的挨打和受性虐待;待子女长大成人后,有可能继续这种受虐的生活模式。
近年来,妇女运动越来越多地关注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作出解释。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数人的变态;社会结构论的解释则认为,暴力行为是社会的阶级差别所带来的挫折感和压抑感导致的;由于社会上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由于恶劣的住房,恶劣的工作环境,由于缺少工作机会,一些人才会变得有暴力倾向,因此,对妇女施暴的现象较多发生在社会的下层。有许多女权主义者对暴力现象持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像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强奸犯大多数对于被害妇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应当说是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造成的。有学者提出,家内的男女不平等与家庭暴力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会大大下降。
自内罗毕战略提出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作斗争以来,各国妇女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从妇女教育和受虐妇女庇护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队的成立,一场全球性的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不少人提出建议,应当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把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摆进世界人权问题的议事日程当中去。这个专门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网络将把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卫生及受虐妇女庇护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帮助受虐妇女。
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方面,中国政府的措施是:第一,倡导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社会风气,反对歧视妇女,谴责和惩治一切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第二,完善消除对妇女暴力侵害的专门性、预防性和行政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执法监督体系,实现妇女人权保障的全面法制化;第三,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极法律意识,以法维权的能力,以及增强妇女的防暴抗暴能力;第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要重视和受理妇女的来信来访,为受害妇女排忧解难,伸张正义。可以预期,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中国妇女的状况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会得到改善。
绝对权威~~~~~~~~~~~~~~~~~~~~~~~~~~~
B. 从家暴的角度如何看待法国有关“人权”的虚伪性呢
反家暴法是一个大家基本上同意且认为有需要的法律。现代社会家庭的确经常出现把儿童视为是自己情绪发泄工具的大人,这些人在外面遭受了工作压力或其他挫折,便转而向比自己弱小、无抵抗能力的家人(通常是幼童或是妇女)下手,用他人的痛苦来弥平自己的愤怒。正如人们所知道的,打在别人肉上所产生的反作用力和受害者露出的哀嚎声音正是施力者最大的精神慰藉。
消灭了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还不罢休,顺便出兵伊拉克,号称要“解放”被萨达姆残暴统治的伊拉克人民,建立起美国式的民主自由政府,传播正义大道于中东。
据说奥巴马打算撤兵,但后来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到我在写本文时,都没有撤成功。
美国扶植的伊拉克的西方式自由民主政府是否自由没什么报导的,不过虐囚案和暴力事件倒是层出不穷就是了。
这种美国世界警察的老大哥心态其实早已有之,从二战租借法案以来一直都是如此,只不过在90年代苏联瓦解,美国成为世界独强后,其帝国心态更加气焰嚣张,就算联合国与国际社会一致反对,美国政府依旧发动战争,把从17世纪西伐理亚条约和乌得列支条约以来形成的国际法弃而不顾。
C. 很多家庭都充斥着暴力,该如何正确应对家庭暴力
有人说,对于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深以为然。对其零容忍的态度,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我们的孩子。唯有不再沉默,暴力才会被揭晓;唯有勇敢反击,罪恶才终将不再。
一、警惕第一次家暴
家,原本是多么温馨幸福的地方,但从某种程度来说,它也是无数悲剧的制造地。联合国最新报告就发现,对女性而言,“家是最危险的地方”,家暴致死,竟占妇女他杀原因的40%以上。其实,大多数家暴的惨案是可以预测并避免的。早在悲剧发生之前,一定会有一些苗头,值得我们警惕——比如,自己的伴侣曾经出现暴力倾向、有过偏激极端的举动。而当发生第一次家暴时,我们一定要采取措施,把这种戾气扼杀在摇篮里。如果受害者能在遇到第一次家暴就及时报警、寻求帮助,用正当的反击表明自己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或许就不会有最后的悲剧。
D.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如下: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已成为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里提到的家庭暴力是指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而不包括公诉家庭暴力犯罪,因为调解纠纷仅限于民间纠纷,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只是人民群众自治组织,未赋于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审判权、执行权。请求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请求的对象是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和所在单位。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于当事人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有关机构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这类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重点应该放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对于虐待方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从开始到结束。家庭暴力是指全部类型的家庭暴力,不以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为限。劝阻是指劝施暴者停止实施暴力行为。制止是指采用强迫手段使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停止,不允许继续从事家庭暴力行为。新《婚姻法》仅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配偶给予损害赔偿金,对非离婚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权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经过查证属实,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
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规定婚内家庭暴力和有过错方的民事、刑事责任。
4、为受害的家庭成员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给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加强教育宣传的力度。妇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让,要敢于反抗,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
6、借鉴国外立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这些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参照。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捍卫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按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本应是他们安全、温馨、详和的生活港湾,在家庭中和睦相处,友好相待、相亲相爱。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加。婚姻质量不如人意,家庭不和。
2、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特别是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妇女,一方面,要承受着施暴者的暴力摧残;另一方面,也害怕离开施暴者后会遭遇更多的困境。
3、重男轻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认为是断了他家的香火,便对妻子欧打或逼迫妻子与其离婚。道德观念较差,个人素质低下。这是导致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西方生活方式、价值观和人生观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人道德观念错位或沦丧,婚外恋蔓延,从而导致家庭暴力。
如何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
1、完善法律法规。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
3、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E. 反家暴 看看国外怎么做
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事实上,不仅国内,世界范围内家庭暴力都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各国不断根据自身国情及特点,探索出一套富有成效的新措施,最大限度内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降低其对社会的危害。
德国 谁施暴谁扫地出门
德国的反家暴法《防止暴力法案》设立了一项重要原则:“谁施暴,谁离开”,即施以家暴的一方会被赶出家门,并被禁止靠近、纠缠受害者。
警察如果认定存在家暴行为,会立即将施暴一方驱逐,同时没收其钥匙,禁止其再返回住所。拒不离开的会被警方拘留。
警方禁令最长14天。如果受害者担心禁令到期后仍有危险,可向法院提交足够证据,申请更长时间的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施暴者回家、禁止在其他场所或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触、纠缠受害者等。如果违反保护令,施暴者将面临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英国
揭家暴干预施暴者
英国政府2014年3月推出一项“家暴揭露计划”,给予个人“询问权”和“知情权”,个人可通过该计划直接向警方询问他们的伴侣或家庭成员是否有暴力倾向的记录。如果警方发现被询问的对象存在家暴记录,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向个人公开相关信息。
此外,英国还提出一个新项目Drive,调整以往关注受害者的角度,转而把救助目标转向家庭暴力的根源——施暴者,将对有较高威胁的施暴者给予一对一的帮助教育,通过治疗手段对他们的暴力行为进行干预。
这一项目由多个社会救助机构提出,将首先在埃塞克斯、萨塞克斯等地试行,给施暴者提供帮助,解决他们的酗酒、吸毒以及精神问题。同时,他们还能获得有关就业、居住等方面的资助;而拒绝合作的施暴者则将受到警方的密切监视,严重者或将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荷兰
强制通报重罚公务员
在荷兰,除了被公开的家暴案件以外,还有许多案件并未报案。警方估计,能够采取正确方式去警局报案寻求帮助的仅占家暴事件的20%,而从未报案而被隐瞒的家暴案件占到总数的80%。
为应对这种形势,2013年7月1日,荷兰开始实施“强制通报准则法案”,以期改变家暴事件“民不举、官不究”现象。荷兰的强制通报制度适用于教育、卫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社会工作以及刑事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士,不仅要求他们通报疑似家暴情形,还规定了家暴识别的具体指标、步骤、报告程序和模板。
警察等公务员施暴有可能受双倍惩罚。荷兰检方发言人介绍,如果一名警察或其他公务人员(如消防队员、急救车驾驶员等)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检方将寻求使暴力实施者受到比普通人严重一倍的惩罚。荷兰警察组织的调查报告指出,警员家属是非常容易受到家暴的人群,而实施暴力的往往是警员自己。
美国
名人效应 快速保护
最大限度地利用明星效应,呼吁社会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是美国营造家暴“零容忍”态度的重要方式。
去年,在素有“收视率之王”之称的橄榄球联盟总决赛“超级碗”中,20余个反家暴组织联合考特尼·考克斯和伊莱·曼宁等文体明星发起“NoMore”反家暴运动,并在比赛中场黄金时段针对橄榄球星在电梯中殴打未婚妻的家暴丑闻投放了公益广告。
很多明星也自发利用社交媒体,通过艺术手段传播反对家暴的声音。如摇滚歌手霍齐尔单曲“CherryWine”的音乐录影带即以反家暴为主题,由奥斯卡提名女演员西尔莎·罗南出演,并在社交网络上以“面对家庭暴力”的话题广泛传播。
在司法保障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美国防范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的重要行政司法手段。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三种,分别是紧急保护令、临时保护令和永久保护令。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在侵害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官根据证据证词即可发放临时保护令。受害人存在紧急、现实危险的,警方即可联系法院系统发放紧急保护令,全部流程通常只需几个小时。
澳大利亚
拨专款加强儿童保护
在澳大利亚平均每两分钟就有一起家暴事件,为此澳大利亚总理特恩布尔此前宣布投入1亿澳元(约合4.68亿元人民币)解决澳大利亚的家庭暴力现象。
F. 如何预防家庭暴力
一、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维权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二、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寻求社会支持
(一)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二)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三)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三、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自立自强,提高自身素质
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道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的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的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四、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争取司法援助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纪成为历史性话题,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本文主要介绍了怎样防止家庭暴力,杜绝家庭暴力的对策相关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提前做好预防措施是弱势群体防止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关键。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家庭暴力的行为,最好聘请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是专门为当事人维权的法律专业人士。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可以提前做好取证等措施,在诉讼中赢取更大的利益,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