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
(1)贯彻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原则:A.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B.契约自由原则。C.过失责任原则。D.民事权利平等原则。
(2)注意维护小私有者的利益。法典中着重维护手工业和小农的个人利益。资本主义经济还不十分发达,小生产者占多数。拿破仑虽然本质上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但他也是农民的皇帝,所以这部法典规定了许多对保护农民和手工业者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如土地所有权、役权、用益权等。
(3)没有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雇佣关系的规定极为简单。与详细规定小生产者的众多条文成鲜明对比,法典关于纯粹雇佣有关规定仅有2条,没有法人的规定。当时的商业、企业仍以个人为产权人的主要形式,法人这种形式尚未发展。同时,当时为了防止陈腐的封建组织如行会和教会借法人形式死灰复燃,立法者对法人也持否定态度。
(4)保留了亲权和夫权。法典是革命与传统之间妥协的产物,在家庭、婚姻、继承法的规定较之封建时代大有进步,但和革命时期有关法律相比又显得后退和保守了。革命时代宣告的男女平等原则并未真正落实,夫妻关系也依旧继承了固有的传统。规定丈夫特权与妻子从属地位的条文很多。离婚条件也不平等。
(5)法典注重实际效用,结构严谨,语言明确流畅。拿破仑曾要求法典简明、通俗,使农民能够读懂,以便了解自己的利益,这就形成了法典的文风。
㈡ 民法典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
法律分析: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网络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内容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㈢ 拿破仑法典 性质
《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被中国人知晓,大概是在清末洋务运动之后。有一个似真似幻的故事说:清末一场科举考试中,有点洋务知识的考官出了个作文命题为“项羽与拿破仑”。一位饱读经书的考生提笔苦思,实在无法理解这个题目的含义,于是写道:“项王力拔山兮气盖世,岂畏拿一破仑乎?”不要笑话这个被闭关锁国的传统教育制度所害的旧知识分子。
拿破仑于1821年病死圣赫勒拿岛,他在临死前说:“我一生四十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是中国法学教育中民法学的必讲课程,但只有民法硕士研究生、博士生才有可能会去通读它长达2281条的条文。在我们兴师动众起草《中国物权法》的时候,我们不由得要想起这个法典。因为眼下我国的民法学者在争论的好多民法物权原理,200多年前这个法国皇帝组织的法学家已经解决好了。
1789年6月,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国民议会通过决议宣布,“所有各类赋税与奉献,凡未经议会正式明确批准者,在全国各省份概予停止”,国王也无权决定税收。国王路易十六为此大怒,解除了主张税收权归议会的财政总监内克的职务。
国王与国民议会的矛盾激化了。7月,巴黎城被起义者控制。巴士底狱被攻克。以“谁有权决定赋税”为起因的法国大革命就这样全面爆发。1792年9月,统治法国上千年的君主制被废除,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1799年拿破仑乱中夺权,发动“雾月政变”,成立执政府。
10个月后,他下令成立由四名委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规定委员必须在11月内完成民法起草。起草委员会按期完成了民法草案,经大理院和上诉院研究修改后,提交参政院讨论修改。参政院围绕民法草案,共召开了102次讨论会,拿破仑亲任主席并参加公议97次。法典最后经立法院一致通过。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了这部人类历史上的典范性法典。被拿破仑任命为民法起草委员的四人是大理院长特龙谢(Tronchet)、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Malleville)、政府司法行政长官普雷阿梅纳(BigotdePréameneu)、及海军法院推事波塔。
《拿破仑法典》又称为《法国民法典》,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经过多次修订,现仍在法国施行。它最初定名为《法国民法典》 ,1807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 ,1816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但从1870年以后,在习惯上一直沿用《法国民法典》的名称。
法典内容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条。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立法原则 这部法典可以用3项原则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①就自由和平等原则来说,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就所有权原则来说,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③契约自治,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规定在第1134条中:“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除非该契约违反了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将所有权从一人移转于他人,或者产生某些债务,或者解除当事人先前缔结的债务,或者只是改变已经存在的一些约定。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迟延、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等等。
在《法国民法典》中用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随着100多年来法国政治、 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该法典也经过100多次修改,以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其中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废止了第726、912两条,从而使外国人在继承法上和法国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废止了第22~33条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条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记法》改进了关于抵押权的规定。1871年开始的第三共和国得到巩固以后,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典改革运动。该运动主要针对婚姻法和亲属法,结果,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修改,特别是放松了对于父母同意的要求,对当事人较为方便。离婚制度一度于1816年废除,1884年得到恢复,但基于夫妻共同同意的离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复。关于亲权的行使,发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并且在1889、1910、1921年的《受虐待或遗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亲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剥夺或限制。由于战争的结果,1923年的法律曾对收养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进行了修改。关于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于1891、 1917、 1925年的法律补充规定了对配偶遗产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权而有所扩大。1965年的法律根本变更了在丈夫单独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废除了奁产制,并且许可妻子在不经其夫同意下开立银行帐户,并管理其个人财产。1970年的法律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长的原则。最后,1972年的法律废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法典的影响该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颇大的影响。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不过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 。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拿破仑法典》目录:
总则 法律的公布、效力
第一编 人
第一章 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
第二章 身份证书
第三章 住所
第四章 不在
第五章 结婚
第六章 离 婚
第七章 父母子女
第八章 收养与非正式监护
第九章 亲 权
第十章 未成年、监护及亲权的解除
第十一章 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
第二编 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第一章 财产分类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
第四章 役权或地役权
第三编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总 则
第一章 继 承
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
第三章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
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六章 买 卖
第七章 互 易
第八章 租 赁
第九章 合 伙
第十章 借 贷
第十一章 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
第十二章 赌博性的契约
第十三章 委 任
第十四章 保 证
第十五章 和 解
第十六章 民事拘留
第十七章 质 押
第十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十九章 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
第二十章 时 效
㈣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颁布的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什么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别的版本则在"国王"下有"(共和国总统)"字样。
法国民法典的研究,应该着重于它的思想内容。以下分为4点说明: (一)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法国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标题为《前编•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适用》,有6个条文。这6条规定的实际上不只是民法的问题,而是一切"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而且这个《前编》(Titre Preliminaire)没有与以下各编统一编号。据说,这6条在当时制定时不是只作为民法的前6条,而是作为当时计划中的包括几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一个总法典的《前编》的。[4]现在这6条只列于民法典之首(其他几个法典大多经过了很大的变动),使人以为这只是民法典的前编了。 这6条的内容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除第3条是国际私法性质的规定外),也是对"封建法"的改变。 1.法律统一原则。第1条规定:"经国王(共和国总统)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施行。"这个条文包含两点:(1)法律须经"公布"。公布是法律对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2)法律公布后,在全国施行。全国的法律是统一的,这与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对的。 公布的作用在于使人民知悉法律,至少是可得知悉。用今天的话说,这就是"公开性"。对于这一点,中国人是深有体会的。在我国,不久前还有所谓"内部规定",那就是不公布的规定,也就是不让人民知悉的规定。 一个统一的国家必须有统一的法律,这一点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在封建社会,情况不是这样。这就难怪凡是研究法国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统一全国私法作为这部法典的伟大成就。例如澳大利亚法学家瑞安说:"伏尔泰曾说,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他的俏皮话与事实相差并不远。法国直到1804年拿破仑法典颁布之后,才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整体[5]。"又说"拿破仑法典的目标是要统一法国的私法,从这方面看,它取得了辉煌的成就[6]。"这就是这个第1条的意义。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2条规定,"法律只对将来生效,没有溯及的效力。"封建社会的法律,由帝王制定,可以任意追究过去的事情,可以侵犯或剥夺人民的既得权利,可以肆意改变人民的已有的法律关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为原则(当然有例外),不仅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这一原则的首要作用在于维护人民的既得权利与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民在行为时只须注意并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不须顾虑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因为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只能影响以后的行为,对法律施行前的行为或事没有影响),从而有安全感。 3.立法与司法分离的原则。第5条规定,"裁判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裁判。"确立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立法的范围。司法官只能对其审理的个别案件,进行个别的裁判,不得将其裁判作为一般的规则而当然适用于其他案件。这也就是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离,亦即三权分立的原则。 法国在大革命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各地区存在着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习惯法",于是法院就有对这些习惯进行解释,从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权力。各地区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质的判决,使司法判决成为"一般规则"[7]。法国民法典的第5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定的。 司法权的作用既然是裁判个别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绝裁判。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得依拒绝裁判罪而追诉之。"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对人民间的纠纷不予裁判,必将使人民的纠纷无从得到解决,而陷社会于混乱与不安。 本条是原则规定。详细的处理办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中。 4.公私权(公私法)相互独立的原则。第7条(不属于"前编")原来的文字是,"(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市民资格相互独立,后者依宪法取得并保有之。"1889年改成现在的条文[8],即:"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依宪法和选举法取得并保有的政治上的权利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这一条规定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相互独立,二者不互相依赖,不互相影响,民事权利以民法(私法)为依据,政治权利(公民的资格、选举权)以宪法与选举法(公法)为依据。被剥夺公权(政治权利)的人仍可享有并行使其民事权利。 划分公私法,这是近代法律的原则。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主张,私权是天赋的人权,与政治权利不同,行使私权并不以享有公权为条件(前提)。 (二)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同等(平等)的地位,这一点表现在民法上就是承认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第8条的内容。这一点的意义,今天已经不必多说了。从此以后,这一条已成为任何一个国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则。当然,在各国民法典里,尽管所用的文字和词语有所不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l条,苏俄民法典第9条等等,但都毫无例外地接受了这种原则。 对法国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这一条只说到"法国人",与德国民法典第1条只说"人"相比似乎差了一点。但应该注意到,在那个时代,民族国家是人类最高的生活共同体,用"法国人"这个字眼是完全正当的。何况就是1964年(一个半世纪以后)的苏俄民法典也还是说"苏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第13条规定:"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前者与第8条合起来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础。第13条奠定了近代民法与国际公法中外国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础。 法典还就两项特别能力作了明文规定,第1123条规定:"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第1594条规定:"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均得买受或出卖。"订立契约和买卖物品。在封建社会是有严格限制的。法国民法典特别规定这两条,也是"解放"人的表现。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似乎没有必要。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我国在解放后,在农村土地改革后,要特别申明农村借贷自由和买卖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国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对刚从封建社会解放出来的人们是多么重要了。 (三)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 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在法国民法典得到完成。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的财产权利,在法国民法典中被清除得干干净净。在这一点,德国民法典也不如法国民法典做得好。 关于这一方面,只要举出几个原则性的条文就够了,用不着详加阐述。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我国近年来制定某些法律时,对于类似于第545条的规定,还要反复讨论。这时,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过这样的条文,要有多大的勇气。 法典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或以遗赠的方式、或以其他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遗嘱处分其遗产。" 其次关于契约自由。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契约自由也扩及于夫妻之间。第1387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仅在无特别约定时,始适用法律的规定;夫与妻只须不违背善良风俗,并依后述各条规定的限制,得随意订立契约。" 法国民法典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包含有几层含意。第一,废除古代的形式主义。第二,不许国家干预个人的意思自由。第三,讲求个人的真实意思。法国民法典的意思主义(典型的规定是第1583条,买卖的合意成立后,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是近代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 总之,人们可以指出法国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甚至是缺点,但很少能在财产法方面指出什么大的问题。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一方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优良的制度和规定,一方面贯彻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张。为了说明这一点,还可以举出以下几条规定。第一,法国民法典把关于国有财产的规定纳入民法典(第538-542条),具有特殊意义。在这种规定下,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立于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对待。第二,法国民法典对契约的解释作了详细规定(共9条)。第三,在买卖中,法国民法典只保留了"买回"而废除了"先买"制度。对于买回,法国民法典对买回的期限规定不得超过5年,法院也不能将之延长(第1660条、第1661条)。与此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回与先买两种,而且把土地的买回期定为30年(第503条)。两相比较,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当时更具有进步的意义。第四,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关于买卖有失公平时不动产出卖人可取消买卖的规定及其整个办法(第1675条以下),为以后的各国民法典开启了先例。把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类似规定比较研究后,不能不承认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仍有其独到之处。因为第一,限于不动产,第二,规定了严格的评估鉴定办法。 法国民法典财产法中的某些规定,因其为当然之理,以后各国民法典多不作规定。但正因如此,这种规定就成为对我国民法学生十分重要的知识。例如第2092条规定:"负担债务的人,以其现在所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负履行其债务的责任。"第2093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因此其财产的价金应依债权人债权额分配之,但债权人中如基于合法原因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时,不在此限。”这种规定,特别是前一条的规定;由于在别的国家民法典中已经没有,因此,今天在对中国民法学生说明什么是债务人的无限责任时,仍要引用它。因为必须明白了无限责任后,才能明了有限责任。 (四)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的成就远较财产法方面逊色。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9]。所以会如此,当然有复杂的原因,对此,本文不去详论。 但是与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来,法国民法典并不是没有成就,它仍旧对"旧制度"(封建制度)作了极大的变革。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中世纪末期,国王和教会争夺对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辖权的斗争,到法国民法典终于确定。民族国家对婚姻家庭取得了绝对的管辖权,教会完全失去了它在这方面的权力。法典第165条规定:"婚姻仪式,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之"。以国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从此,婚姻世俗化的过程完成了[10]。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100年,却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仍然在法典中承认教会的地位[11]。这一点表明,法国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这一点,比德国民法典还要先进。 法典也否定了在结婚方面的家父的绝对权力。法典规定了复杂的结婚同意制度,以缓和对家父权的冲击,但在经过了多次以“尊敬证书”请求同意后,法典于第152条、第153条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结婚,这样最终地击败了家父的同意权这个封建力量的强大堡垒。 法典第326条规定,"民事法院对于有关身份的诉讼,有专属管辖权。"这一条规定的意义,有的学者只解释说,它排除了刑事法院对身份问题的裁判[12]。但是不能否认,这一规定也同样排除了教会对身份问题的干预,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义。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保留了不自由的离婚制度。这些都一直要到许多年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随西方国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纠正。 在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质。首先,法典只承认财产继承,只承认继承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方法,因而将之规定在第三编之首。法典完全不承认身份继承,也不承认特殊的贵族财产继承制度,实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继承制度,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继承与长子继承。第732条规定:“法律之规定财产的继承,不考虑财产的性质与来源。”原来在封建时代,遗产区分为贵族财产、传来财产与取得财产。对贵族财产实行独占继承制度(长子继承,以后长子不独占继承,但享有较大份额),对传来财产实行两系分别继承制度(父系和母系分别继承),对取得财产实行两系均分继承。民法典废除了这种划分,只在第733条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继承。第745条规定:"子女与其他直系卑亲属,不问性别与长幼,亦不问其是否出生于同一的婚姻,得继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亲的遗产。如继承人均为被继承人的一亲等直系卑血亲,且以自己的名义继承时,应依人数平均继承;如继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继承时,应依房数继承。"这些规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继承制度,开以后各国民法里的法定继承制度之先河。 (五)法国民法典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 在封建法中,由于封建领主制与家长制的关系,民事责任与民事行为是分开的。有时,行为人不是责任人,而非行为人却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刑事方面的株连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现。法国民法典既然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当然也就承认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以下各条又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各种情形。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5条构成以后大陆法国家民法整个侵权法的基础。 上面列举的5个方面,当然不能说完全是法国民法典的创造,不是由法国民法典从无到有地创造出来的。它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文化积累的成果。但是法国民法典把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下来,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也为个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一个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法典的保护之下发展成长起来。人类文明也被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法国民法典的伟大的思想意义和光辉业绩。
影响
《法国民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较大的影响。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不过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 。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㈤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立法背景: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启蒙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成文法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础。它的制定处于个人主义民法阶段,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
德国民法典成文于20世纪初期,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它处于自由主义向垄断主义的过渡时期,是在容克贵族与资产阶级妥协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的。德国民法典中社会利益地位得到提高,绝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被削弱。
二.体例安排: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编撰,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
三.内容:
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
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法总论,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第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物权体系。法国物权法不仅确认了所有权,也确认了他物权。 德国民法典以体系的科学和概念的准确为特征,将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在分则中将物权单独作为一编,明显与债权区分开来。
2.其对物权的规定呈现以下的特点:
第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向增强。即物权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对所有权与他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及赋予所有权以负担。
第二,以物的所有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转移。
第三,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相互交融。
3.债权: 法国民法典将债法与继承法等一起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法律之强制力、负担义务、债务人本人的行为(由准契约、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德国民法典则将债法规定在第二编,严格区别了债权和物权。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四、对象:
法国民法典的对象是全体法国人民,仅存在自然人概念。由于当时资本主义不够发达,以个人经营为主,公司公司还不发达。
德国民法典中出现法人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团体的作用越来越大,势力也越来越强,大公司、大企业日益成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工具。为顺应这一时代潮流,德国民法典开始尊重团体的地位,承认它们的人格。法典正式确立了营利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承认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具体制度:
法国民法典中绝对保护私人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仅有的限制是不许可法律所禁止的使用;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则对所有权作了多方面的限制,增强社会化趋势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性。
法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把私人之间的契约上升为法律;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契约必须服从法律。
法国民法典规定,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的意思,即使在客观上使别人遭受了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德国民法典中有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并存。
法国民法典中除了少数条文有”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规定外,很少有弹性条款,司法机关执行法典时裁量权余地;德国民法典中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案件作出灵活的裁判,以维护垄断资产的利益和需要。
六、语言方面:
法国民法典言语通俗易懂,形成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
德国民法典编排上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致、避免重复的优点。由于过分追求结构形式上的科学性,往往忽视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相互联系,结构是某些相关问题的规则被规定在法典不同部分,在用语上力求抽象化、概念化和专门术语进行表述。
㈥ 法国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1)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民法典。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即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得到了明确的表达。
(2)反映了革命原则和传统之间的妥协和折衷。
(3)法典注重实际效用,这与拿破仑本人要求法典具有实用性以及起草委员会长期从事司法工作实践有关。
(4)法典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
㈦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是什么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它包括35章,总计2281条,其核心思想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典》首先确定了资产阶级所有权的原则,进一步固定了小农土地所有制,保障它不受封建复辟势力的侵犯;其次,《法典》确认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的原则,维护并保证资产阶级的自由买卖、等价交换和雇佣关系;第三,《法典》确认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
㈧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是法国大革命成果的继续,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启蒙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成文法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础.可以说是以欧洲自由资产阶级社会的设想为根据的,并因此与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潮息息相通.它的制定处于个人主义民法阶段, 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 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 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㈨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民法典是什么
您好:
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民法典是1804年法国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流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别的版本则在"国王"下有"(共和国总统)"字样。
拓展:
之所以称《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在约公元前1776年,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国王汉谟拉比颁布了迄今已知最早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但是该法典的颁布是为了稳固其统治!没有实际的民法典意义!所以《法国民法典》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是1922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