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特征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法律体系优良完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适用严格公正、法治监督严密有力、公民享有广泛自主权.优良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有法可依"所依据的法必须是"良法",必须具备民主性、科学性和道德性,这些良法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自由和民主的国家中,法律应是国王,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关键看法律是否被人们信仰和崇拜.人们对法律信仰和崇拜的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法律适用严格公正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还是促进法律权威实然状态的突破口,法因其公正和权威而成为百姓的依赖,法的公正和权威很大程度上又通过法律适用的严格公正而体现出来.法治国家的实现,不仅靠权力主体作为主权实施者或执行者的自觉,更要靠强有力的法治监督,强化法治监督制约机制,是现代社会防止并惩治权力滥用、腐败、专横的需要.法治的目标在于促进人们在服从法律规则治理的前提下获得普遍而平等的自由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主权,保障每个人都独立而平等地存在,有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有权作出选择且这种选择获得应有的尊重.作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主要是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只有具备这些方面的基本特征,才可以说是走上了法治国家的轨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应当始终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特征的要求去努力,这样才能使目的明确,早日实现奋斗目标.
㈡ 法国行政法律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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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法 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概言之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 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 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 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 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 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 果。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 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 的实施。(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 以下。)
在法国,均衡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是作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而出现的,它是“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逐渐强化的产物。但 是,“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则 ,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大体说来,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 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 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 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均衡” 。(注:参见王桂源:《论法国行政法中的均衡原则》,《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
㈢ 什么是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的定义: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Rechtsstaat)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一个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晨雾,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二、法治国家的条件标准: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2、良法的治理;
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利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
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
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三、法治国家的形式标志:
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
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
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㈣ 法理简答题 1 权利本位论的理论基础 2法治国家的特征是什么
1、 权利本位指以确认权利和保护权利为核心观念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这里的“本位”一词指的是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权利本位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的产物。它对于人类文明的贡献在于极力保护个人财产权,刺激其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达。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权利本位的法律,它以契约自由、私权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真正奠定了民法的权利本位。民法作为权利本位的法律,其规范基本上是授权性规范。它确立的是一种客观的权利,个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规范的指引,把法律上的权利转化为自己主观上的权利。整个民法的体例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设计和编排的。
2、一、法律至上:我国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二、立法民主:我国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
三、法治完备:我国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
四、司法公正:我国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五、制约权力:我国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六、保障权利:我国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
㈤ 论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含义及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含义是:必须是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结合、和谐统一起来;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有:
(1)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的法治。人民民主是法治的目的和核心内容,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制度、方略和形式。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2)社会主义法治是以确认、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维护、巩固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法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和优点,改善、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就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关键所在。
(4)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文化特征。我国法治只有坚持以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才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
㈥ 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㈦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有: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各尽其能并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
一是尊重劳动,即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
二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三是尊重创造,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四是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即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民诉求的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表达他们的权利诉求、民主诉求、公正诉求以及政治诉求。对于这些利益诉求,党充分尊重,并积极整合他们的合理要求,努力凝聚他们当中的有效力量。这有利于形成一种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各得其所的社会。尊重人民诉求必须做好“整合和凝聚”工作。而整合和凝聚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各得其所”。其基本特征是,力求保持各种因素、力量以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使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得到体现。
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和谐相处的社会。只有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才有可能使社会成员做到和谐相处,各得其所是和谐相处的前提条件,和谐相处是各得其所的结果。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共生共进的社会。“共生共进”应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落脚点。其基本特征是形成合力,共促发展。我们的发展是追求和谐的发展。和谐,既是目的又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