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降低税负 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税种、税率都会影响税负!要想降低税负,收入者是没有办法的,如果你符合有些减税、免税政策,收入者是可以申请减税、免税的。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形式都是不可取的。
❷ 为什么工资低了反而扣税多了
摘要 1.自2018年10月起,个人所得税改革进入过渡期,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调整为5000元,并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将年度税率表按月换算,按照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税率。
❸ 法国税收制度的法国税收制度(文章)
谈到法国的税收制度,其实中国是西方国家的老师 。
由于要维持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中国从秦汉以来就建立了完整、严密的赋税体制。要理解中国历史,就必须研究中国的赋税史。这和中世纪以来以贵族地方割据、国王地位软弱为特点的欧洲历史相比有很大差别。随城市发展和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兴起,欧洲历史走向王权上升、税制建立、地方贵族势力消弱的近代时期。马可波罗游记等有关中国体制的叙述,是欧洲君主获得灵感的来源。自17世纪以降,欧洲普遍出现了王国税制。法国大革命后,现代税制逐步建立,经历19世纪工人与各种社会运动,二战前后西方国家的税制在法理和运作上趋于成熟,成为维持政权和公立部门运作的稳定财源。
笔者采访巴黎一个税务部门主管F·勒马尚谈法国税制,他说到:其实税制原理都一样,中国有丰富历史经验,但我们在现代国家意义上建立了符合各项基本原则的复杂税务体系。在我们税制中,法制原则和公立原则问题不大,但在平等原则和富者多交贫者少交原则上就变动颇大,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看法和施政重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变化就很说明问题。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4档:年收入5615欧元到11198欧元纳税率5.5%,11199到24872欧元纳税率14%,24873到 66679欧元纳税率30%,66679欧元以上纳税率40%。考虑到实际购买力的比较,一欧元约相当于七块人民币(2015年一月汇率),这样的税率算是颇高的 。
问题是上述税率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是一个人独自生活,就按此比例;如果一对夫妻,就须将总收入除二再套这个税率;每加一个孩子,再加半个人算。由于欧洲国家都鼓励生育,第三个孩子起每个孩子算一个份额。这样的话,一个人口多的家庭和一个人口少的家庭有同样收入但税负就差别很大。举例而言:罗朗家夫妇两人无孩子,年收入丈夫4万妻子3万,两人相加7万欧元。7万除以2共3.5万欧元,就必须按30%税率纳税。但罗朗的同事佛朗索瓦一家有同样收入,但有3个孩子,因此总收入就除以4(夫妻每人各1份,2个孩子1份,第三个孩子再1 份)等于1.7万左右,纳税率降到14%。这里的原则仍然是公平,因为人口多显然负担大消费多,公平原则就如此体现。
从二十世纪初逐步确立高额累进税制度以来,西方国家就在税率上做文章,进行贫富调节。法国在左翼社会党上台后曾经大幅杀富济贫,最高税率曾达到创记录的 58%,致使大量富人外移,财产也大量流失。所以一位研究税制的学者B·里安说,太重的税制会祸害税收。事实上,法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在整体国家税收总量上不算多,大约在20%上下。和个人财富有关的税务也不仅仅是所得税,更有各种和资本有关的税收:财产转手税,如遗产继承最高税率可达60%,房屋转手一般在5%左右;财产升值税,如证券、房产等的升值要纳5%到15%左右的税。对总财产超过77万欧元的人还要就其财产总征收巨富税,名字好听得很“团结互助税”,把税额用于资助低收入阶层。税率从0.55%到1.8%。
正因对有钱阶层的这些税收,使法国、西欧的富人阶层都采用种种避税方法,因此他们就很少露富,在全球富人排名榜上也尽量少露面以免被税务部门“斩”。
在收入所得税方面,法国一位经济学家说到:欧洲大陆体系和英美体系有差异。欧洲大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税制力图使富人负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国家通过税务政策追求更多的财富平衡,以缩小贫富差异,保持一种社会和谐。但英美体现则鼓励人们追求财富,税制相应简单,对财产的征税率总体较少。以全民普遍缴税来区别于西欧“杀富济贫”的方式。但由此英美的贫富差异更大,社会矛盾也多一些。当然,此话也引起了争论,牵涉到两种西方的不同理念。
事实上,法国税收总额中比重最大的是增值税,达到税收收入的45%左右。一般商品和服务的税率都在19.6%,但在基本食品、基本药物、图书等文化用品方面,税率为优惠的5.5%,体现了照顾低收入阶层、鼓励文化事业的倾向。而对危害健康的烟、酒之类,则税率达到60%到70%。
在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上,法国是自己申报、当局审核,和美国等任何收入先行扣税、最后核算不同。因此,法国还保留强大的税检部门。法国税务总局隶属财政部,人员达到8万多,在一个只有6300多万人口的国家,算是很大的行政部门了。法国税务系统中央集权,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没有地方税务部门,这样提高了行政效率,又有利国家管理财源。据说也是学的中国。
加上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家庭福利等方面社保分摊金,法国的义务征摊金总额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45%左右。德国等西欧国家都面临这样的高福利负担。如何在保障社会福利和减少贫富差异的同时降低生产成本和税负,这是欧盟面临的一大挑战。法国右翼执政,也力图减少对财产阶层的税负。
❹ 国外个人所得税为了促进公平,哪些国家有哪些改革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介绍 编者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首次审议。有关个税制度改革,个税起征点的争议在近年来一直不断,本网特播发几篇有代表性的国家的个税征收制度的文章,以便广大网友了解国外个税征收情况,同时也为我国个税改革提供参考。 美国——财政来源主要是富人纳税 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一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 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交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 新加坡——个税税率最低国家之一 新加坡是个人所得税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其实行的是13级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每年的4月15日之前,所有应纳税者必须将前一年的各项收入如实填入税务申报登记表中,并及时上报国内税务局。 新加坡的税制是按收入来源地征税的。新加坡目前的税率为0%至22%。须纳税的项目包括: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属非居民的个人在新加坡所收到的海外收入不需要在新加坡缴税。 日本——不断降低个税负担 日本政府战后一直努力减轻国民税务负担,不仅相继提高了免税额的起点,而且还不断大幅降低最高税率和减少税率档次,减轻了广大国民特别是高收入者的负担,增加了国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日本境内的居住者而言,除了固定的工资收入之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的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日本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严格而科学、完善的税赋征收、稽查制度和稽查队伍,对偷税漏税者严惩不贷,而绝大多数国民都具有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澳大利亚——完善的个税征收制度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个人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征收。经过多年的发展,澳大利亚的所得税征收制度已经比较完善,有很多经验可供借鉴。 从今年7月1日起,年收入在6001澳元到21600澳元的税率从17%降至15%;税率42%的起征点从58001澳元提高到63001澳元;47%的起征点从70001澳元提高到95001澳元。从明年7月1日起,42%的起征点将提高到70001澳元;47%的起征点将提高到125001澳元。 法国——高收入者多交税 法国法律规定,凡是家庭或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和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或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的人,不论其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收入(包括在法收入和国外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在4191欧元以下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在4192至8242欧元之间税率为7.05%;8243至14506欧元之间为19.74%;14507至23489欧元之间为29.14%;23490至38218欧元之间为38.54%;38219至47131欧元之间为43.94%;年收入超过47131欧元税率为49.58%。 德国——逐年减轻居民税收负担 根据德国法律,所有在德国的常驻居民、在德国的非常驻但收入来源是德国的外国居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因个人收入多少缴纳的比例不等,收入越多的,缴税比例越高,而且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单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税就占德国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比例呈下降趋势。1998年,个人所得税的比率最高为个人收入的53%,但到2005年,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最高比率已经下降到42%,而最低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比率也已经从1998年的25.9%下降到2005年的15%。 据韩国东亚报8日报道,韩国政府和执政党正在考虑增加税收的新方案。根据这个方案,韩国人明年向国家交纳的税金将达到平均每人285万韩元(1美元约合1030韩元)左右,比今年多26万,这是今年韩国的内需不振和美元贬值等不利影响造成的。国家经济主动脉之一的税率将要提高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反响。 ■“个税”政策力求符合实际收入 韩国的所得税法规定,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需要交纳所得税,而所得税又分为甲种和乙种两类,甲种收入包括月薪、工资、奖金、各类工资补助、退休工资等普通人的正常收入;乙种收入是指从国外机关或国际机构拿到的工资以及从驻韩国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处取得的工资或同类性质的报酬等。 在韩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勤劳所得”部分是按工资标准和实际所得来缴纳的。一般的纳税标准为年收入1000万韩元以下税率为8%,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8000万以上的税率为35%。这里包括带有财产税性质的综合房地产税以及继承税和赠与税等。 为了照顾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韩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免征、低税率、所得扣除等措施。韩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点”是年收入1500万韩元以下的家庭(以四口之家为标准)和年收入482万以下的个体营业者。而所得扣除指的是给予一些费用优惠或免征所得税,其中包括一部分家庭生活费、医疗费、残疾人、学费、保险费、特殊稿费等等。 ■工薪族的“玻璃钱包” 不久前,韩国的一家媒体报道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以2002年为例,韩国国内1174万多名的工薪阶层中,竟有47.3%的人属于免交所得税的范围。媒体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政府的所得税免征标准越来越高,所得扣除的优惠越来越多,政府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也陆续出台。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反映了经济不景气、政府监督不力等问题。一般收入的人不交所得税,不可避免地导致其他纳税人的负担加重和国家税收的流失。 在纳税方面,一般的工薪族和个体经营者间存在“不平等现象”。韩国的工薪族戏称,他们是拥有“玻璃钱包”的人,意思是说他们的所有工资和收入都是公开和透明的,这些人的所得税每月从工资里直接扣除。但个体经营者在申报收入时则可大做“手脚”,这是因为一部分个体经营者不如实申报、没有正规的财务制度,而且享受国家的小额纳税人优惠、附加价值税优惠等“好处”。其后果是,在实际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工薪阶层交纳的税金明显比个体经营者高。据悉,今年的第二季度里,韩国的个体经营者上交的综合所得税比一般劳动者上交的个人所得税低很多。 ■政府大力改善税收制度 最近几年来,韩国政府的所得税税收比重占税收总额的18%至19%左右,这个比重比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国家的26%偏低。而2003年的纳税者比例仅是全部劳动者的51%左右,明显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为解决这些问题,韩国有关部门最近向卢武铉总统和税收改革特别委员会提交了“扩大纳税者比例及税制正常化中长期方案”。该方案提出,为了扩大征税基础和纳税人群,政府应减少各种减免税和税收优惠项目。韩国政府的官员还指出,今后把所得税的“免征点”要固定下来,这样,随着物价上升和工资的提高,每年的纳税者会逐渐增加,税收收入也自然而然地提高。 为了健全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韩国政府正在采取防止偷税漏税、减少税收部门的行政费用、大力普及和完善收入申报制度等各项措施。不久前,韩国政府发表了“2006年税制改革方案”。根据这个方案,韩国纳税人享受的一些优惠将取消,个人所得税增幅可能达到15%。这远远超过韩国人每年工资增长率5%至6%的标准。 墨西哥 起征点低培养纳税意识 墨西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非常有特色,简言之,这是一套征税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它在强调人人都有纳税义务的同时,又切实保障了中低收入者的利益。为了体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墨西哥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0.01比索(1美元约合10.86比索),也就是说理论上所有人的所有收入都需要交纳所得税。 ■保护低收入者利益 根据墨西哥税法,凡是月收入在32700比索以下的人都能享受到国家财政提供的纳税补贴,最低金额相当于实际纳税额的30%。 此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还能享受到单位提供的一笔工资纳税额补贴。这些补贴导致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就是纳税对于低收入阶层来说并不意味着支出,反而会带来更多的收入。以一个月收入2000比索的人为例,按照税法规定,他的实际纳税额大约是164比索,当他履行了纳税手续,则可以分别从国家和单位领取82比索和360比索的补贴,这样一来他的税后实际收入反而达到了2278比索。这种补贴制度切实保护了低收入阶层的利益。 ■对偷逃税者无情 墨西哥税法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部分长达76页之多,很多领域都有单独的规定。繁杂的规定常常使得很多纳税人无所适从。一般中产阶级以上阶层的人都会聘请会计师帮助自己处理税务问题,而中下阶层则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同时,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上也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因此,偷税漏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对于那些偷逃税款的人,税务部门发现之后会先向其发送一个书面通知,“邀请”其补交税款或说明情况,纳税人收到通知后必须在15天内做出答复,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墨西哥的税法对于违法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比如说自然人变更住址后如果不通知税务部门将被处以2461至4922比索的罚款,而严重的逃税行为将被处以监禁等刑事处罚。 ■宣传税法与科技手段 记者在墨西哥税务总局采访时,那里的工作人员介绍说,税务部门除了征税之外,另一项重要任务是向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以普及相关的纳税知识。为此,税务部门在各地的办公机构都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询问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可以前往税务局办公室与专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最近几年中,墨西哥税务系统的电子化改造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以前,墨西哥人大部分的税种都是每3个月交一次,交税时不仅要排长队,还需要填写一大堆五花八门的表格。2002年墨税务总局在全国推出的纳税卡使这一情况得到了彻底改观。这种纳税卡类似于普通的银行卡,上面记载着纳税人的姓名、税号等信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纳税卡的使用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方便,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差错率,也有效地避免了纳税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❺ “世界各国如何运用税收政策调节经济增长。”
中国
一、税收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突出作用
(一) 合理的税收政策能使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为实现积极财政政策增添巨大助力
“九五”期间,我国采取了完善分税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健全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征管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因而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了“九五”收入计划。“九五”计划规定,我国税收年均增长速度为10%,收入总量在2000年底要达到8200亿元。实际上,1997年税收收入总规模就已达到8234亿元,1999年税收收入突破1万亿元大关,达到10682亿元,2000年底达到12630亿元,是“八五”期间的2倍多,年均增长速度达15%,绝对额年均增长1200亿元之巨。“九五”税收收入的突破性进展,极大地壮大了国家财力和中央实施宏观调控的能力。
(二)良好的税收政策是政府成功地对经济实施间接调控的保证
首先,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外贸出口大幅下滑,为此我国于1998年10月调高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而后鉴于促进出口的力度还不够充足,于1999年1月和7月又先后两次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使出口商品综合退税率达到15%以上。经过这三次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有力地增强了出口能力,1999年我国外贸出口总额比1998年增长了6.1%,据海关总署统计,2000年1~10月份,外贸出口总额达到205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2%。
其次,为促进国内经济增长,实施了一系列减税政策。包括为拉动投资增长,先后实行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和暂停征收的政策措施;为推动房地产业发展,对与房地产流通有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实施了减税免税政策;为促进结构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创新等相应调整了税收政策,实施了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给予按4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等,实施免征营业税政策,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扶持等等。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极大地增强了各方面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的能力和积极性。
(三)恢复征收居民储蓄利息税,并将其收入用于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拉动了国内经济增长
有关资料表明,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国内消费需求有明显提升,2000年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比上年同期增幅高出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也推动了民间投资,2000年上半年股市成交额和入市投资者都大幅度增加,成交额同比增加了18000亿元,沪深两市股指连创新高。之所以增税却能起到拉动内需的作用,是因为从表面上看,扩大了所得税征税范围,减少了纳税人收入,是一种紧缩需求的措施,但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征收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主要收的是中高收入者的收入,这样不仅不会紧缩需求,相反由于低收入者增加收入,反而会扩大需求,同时由于储蓄利息收入的降低,还刺激了居民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热情。事实证明这一举措是成功的。
二、国外运用税收政策刺激经济增长的主要经验
西方国家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当一国经济处于通货紧缩环境下,在货币政策失效时,选择税收政策是最为明智的选择。
(一) 美国的经验
在通货紧缩环境下,美国采取了比较恰当的税收政策,并以此为主进行宏观政策组合操作,以扩大需求,刺激经济增长。经历20世纪60~70年代经济“滞胀”和1979~1981年的经济衰退后,里根政府对美国旧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大的调整,制定了“经济复兴税法” ,其税收主张就是大幅度减税。因此里根政府运用“拉弗曲线”理论,认为降低“禁区”内的税率,是政府刺激生产、鼓励投资,从而增加税收的唯一可行政策,并于1981年全面推行了这一减税政策。结果,不仅遏制住了经济衰退,而且给美国创造了从1982年底开始连续25个月持续增长的奇迹,到1984年经过调整后,经济增长率还高达6.8%,是二战以来美国经济最有力的增长。
在经济高涨时期,美国政府为了防止经济衰退,仍然注重了税收政策有效运用。特别是克林顿执政后,在税收政策上仍然保持80年代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的主要特征,并继续实行对资本收益和对工薪阶层低收入家庭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强调并用减税与增税政策,“双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这一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实行,使低税轻税成为趋势,进一步刺激了美国经济的快速增长。2001年2月8日,布什政府向国会正式提交了关于10年内大幅减税1.6万亿美元的计划,以兑现自己在竞选总统时向选民许下的诺言。。虽然布什的减税政策以其规模大、范围广而引起了来自支持者和反对者的诸多争论,但笔者以为,布什政府减税的出发点是好的,减税计划也有较科学的计算依据。
(二)欧洲各国的经验
近年来,欧洲在促进经济复苏的过程中,更重视税收政策的合理使用,以此来刺激经济的有效增长。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欧洲各国在税收上相继采取降低税收总体负担的政策。同时,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将增值税由选择性征收向普遍征收转变,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减少了减免税优惠,并采用“消费型”、目的地征税、扣税法和3档税率的增值税模式,使之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针对个人所得税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原有税制基础上进行完善,寻找合理的税基,选择合理的税率;并提出以支出税代替现行个人所得税。在公司所得税的改革中,将公司所得税税率平均降低了10个百分点,并拓宽了税基,主要是限制或取消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特定区域和部门的优惠政策、投资抵免和与财产有关的豁免,税收规定的折旧期限也更加接近经济性折旧的期限。
此外,还采取了诸如普遍开征社会保险税、支持征收财产税、利用税收优惠、快速折旧和投资税额抵扣等方法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运用税式支出管理税收优惠等措施,以更有效地运用税收手段刺激经济增长。
(三)日本的教训
当日本经济增长速度有所加快时,日本政府则在众多经济学家的反对之下,推出了不合适宜的增税方案,从1997年开始执行日本财政重建计划,其长期目标是到2003年之前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总额与GDP之比降到3%以下,并停止发行特别赤字国债。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日本政府在1997年提高了消费税税率(由3%提高到5%),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终止了所得税特别减税并削减了政府的各项开支。此举导致了1997年日本居民消费和政府支出的增长速度由1996年的2.9%和4.3%下降到1997年的1.1%和 -5.6%。仅这两项增长速度的下降便使1997年的日本GDP的增长速度下降了近3个百分点。虽然1997年日本的财政赤字对GDP之比有所下降,但经济形势却大大恶化,GDP的增长速度仅为0.8%。日本政府的增税政策使1997年日本经济由回升转入经济停滞,实际利率上升,投资风险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加剧了通货紧缩趋势,并留下较为严重的后患。
三、拉动我国经济稳定增长宜逐步采取的税收政策
(一)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推动经济增长
所谓结构性减税,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减税不是见者有份,更不能搞平均主义,必须有选择、有侧重点;二是减税是在优化税制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优化税制结构肯定包括增税因素。因此,减税和增税二者是相辅相成和相互联系的。当前,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策略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国有企业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设备落后,技改能力差。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属于20世纪60~70年代的占20%,属于应当淘汰的占55%--60%,陈旧但仍在使用的占20%--50%。而我国现行 “生产型”增值税,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和严重。首先,它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是影响企业向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其次,对于出口产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未进行抵扣,使得出口商品退税不彻底,这必然会提高价格水平,从而降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第三,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规定,而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从而使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消费型”增值税体系,以消除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尤其是资本密集和附加值较高项目的税负。
2、为企业和个人减负,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鼓励科技创新,拓宽消费领域。对高新技术产业要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和某些地方性税收优惠,允许推行加速折旧,允许其科研开发费在税前作一定的“虚拟扣除”。二是对再投资实施税收抵免政策,刺激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笔者建议对企业和个人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给予退还其再投资额已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照顾;或者实行再投资额抵免当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政策。 三是实施特定消费品支出抵免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政策。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购买商品房、汽车等特定消费品的个人,实施支出额抵免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政策,为激活房地产市场和汽车消费的早日升温创造条件。
3、运用税收政策,激活农村消费市场。我国有近7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目前全部消费的70%是靠30%的城市人口来实现,如果农民收入和农村购买力上不去,扩大内需的方针就不可能真正落实。激活农村消费市场的关键应当是增收与减负同时并举,这方面可以选择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其一,坚持依法征税,严禁按人口、田亩摊派税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其二,对农民贩运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其三,可以考虑通过“虚拟扣除”的方式把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税负降下来。农产品深加工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从农业产值与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的比例看,当前发达国家的平均比例是1: 3,美国达1: 5,而我国仅为1: 0.5。因此,有必要对农产品加工业给予增值税扶持。
4、实现彻底退税,扩大外贸出口。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应该是出口销项免税,按购入额计算退税,从合理退税方法考虑,应将依据外销额计算退税改为依据购入额计算退税。建议将报关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零税率;对生产性自营出口企业,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免抵退”政策,纠正各地普遍存在的“先征后退”的变通做法;适当扩大“以产顶进”的范围,除钢材外,可再选择一部分需要支持的工业品,如成套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技术含量高的高科技产品等,纳入“以产顶进”范围给予出口退税。据统计分析,外贸出口增长10%,可推动GDP增长1个百分点。因此,扩大外贸出口,是应对通货紧缩的关键一着。
(二)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带动经济稳步增长
1、健全个人所得税制,提高社会整体消费水平。合理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就目前我国的经济现状来看,个人所得税应重视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减轻一般收入阶层的税负,以利于刺激消费。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并实行累进税率;在征收方法上应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实行分类征收。对不同纳税人还应考虑其婚姻状况、赡养人口、年龄、教育子女费用、医疗支出及社会保障费用等因素对收入的影响,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2、完善财产税制,降低当前消费成本。完善财产税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为健全财产税的税种体系,建议对个人开征房产税或物业税等税种;二是适当提高财产在不同阶段的税收负担,增加社会财富集中的成本,降低当前消费的价格,提高消费在社会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三是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刺激即期消费。通过征税调节个体财富存量,进而降低人们进行储蓄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增加即期消费;并将所集中的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提高居民整体的边际消费倾向,刺激消费需求。四是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评估制度,严格财产税的征管。
3、开征燃油税,优化汽车消费环境。我国应尽早建立、健全以燃油税为核心、车辆购置税和道路使用税为补充的汽车消费税收制度,以规范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和道路使用税取代现行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提高汽车消费税负担的透明度,从而使广大消费者能够放心大胆地购车。这是全面启动汽车消费市场,并使之尽快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的关键。考虑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可以将燃油税等汽车消费税作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4、加速“费改税”进程,完善税制结构。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起正式生效,这标志着“费改税”进程的加快,废止乱收费,整顿正常收费项目,化费为税,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铲除了腐败滋生的温床,维护了健康的财经秩序。同时增加了国家的可支配财力,拓宽了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空间。
5、建立社会保障税制,从制度上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是征收社会保障税。我国也应根据“贡献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稳定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扩大社会保障的受益范围,从制度上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目前,可以先将在城镇范围内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等改为社会保障税。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广大农村。
❻ 世界各国是怎么减免优惠中小企业税收的
一、国外部分国家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
国外的许多国家在针对中小企业采取了种类繁多的举措。一般情况下西方国家采取减税免税、降低税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税收起征点的提高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来推动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但各国又会争对本国的国情,侧重偏重于不同的方面,采取不同的优惠措施。下面对几个典型国家税收优惠制度作简要概述与分析,以期能对我国国情与社会转型这一背景下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提供一种思路:
市场发达的美国,其国内中小型企业的数量众多,中小型企业是美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联邦政府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倾斜政策。从1940年起,美国就注重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政策倾斜,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调整税收政策的变化,在促进中小企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重要的作用。美国在1981年颁布了《经济复兴法》,随后,美国又制定了有关税制优惠的计划来推动中小企业茁壮成长。“计划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将为中小企业提供6个月的宽限期;中小企业可通过联邦政府的电子系统纳税等。”
法国数目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大大促进了法国经济的发展。为推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于此,法国制定了许多措施,目前已渐趋完善。主要从实行低税率、税收减免、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减轻行政负担、注重提供税收服务,降低纳税人奉行成本六个方面对中小企业做出优惠税收举措。
日本政府中小企业的扶持一直被受关注。早在20实际30年代开始,日本学者就已经开始了对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理论进行讨论探析。日本政府已经颁布了30多种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发展,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完善。日本先后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
二、国外部分国家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启示
综上三国对中小企业的态度可得到每个国家多是通过改革税收举措颁布一系列有利于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并完善它来推动中小企业成长进而带动国家经济发展。从美日法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如今繁荣的状况来看,这些举措在很多方面加快了中小型企业的茁壮成长,我们可以从中学到很多:
(一)针对本国国情制定税收优惠制度
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社会环境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只有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制度才会在本国发挥作用,关于税收的优惠制度亦然如在美利坚合众国的中小企对于自身的纳税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在法国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到税务托管机构提供的服务。这样举措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优质的税收缴纳服务;日本为推动中小企业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创立独特的“蓝色申报”制度。某些国家在一些举措上采取的方式大致相同,但细细考究他们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打比方说,在同一年间即使各国都采取降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所做的规定也是大相径庭的。例如加拿大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001年到2004年从28.1%降到22.1%,而针对加拿大控股的小规模非上市公司,其经营所得的第一个20万加元,享受 13.1%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2006年底的美国相比,收入最低的税率将从15%减少到10%。再如国家对科研投入方面的优惠来说:目前,世界有超过70%的国家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均采取税收抵免的方式且税收优惠幅度越来越大,如美、日、法、等国家。法国规定增加科研投资比去年多的中小企业可以免缴等于该企业所得税增幅的一半,最高的限额规定为800万法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通常的研发费用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就可以享受减免25%优惠,并且规定该项抵免可以享受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5年的政策。尽管各国在对中小企业采取优惠措施方面选择的方向一致,但其具体内容却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他们同样达到了促进中小企业的效果。在制定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我们不仅要把眼光放到世界的角度,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例子,而且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措施,完善中国特色的针对中小型企的税收制度优惠法律体系。
在福利国家的税收制度理论中税收优惠离不开“tax breaks”的语境即税式支出。 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形成后,美国的财政部门便正式将税收优惠纳入预算管理中并采用财政预算进行分析。此后,英国、荷兰、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也相继引入tax breaks概念。相对完美的tax breaks管理制度也渐渐在这些国家创设了。近年来,税收支出分析已逐渐被用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的监督方面。对国外先进的税式支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构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的完整性是中国的税收优惠制度未来发展趋势。结合各国的成功典例,可知构筑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体系其前提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切不可盲目照搬照抄,这样反而适得其反。最终得不偿失,国情是我们制定制度首先需要考察的,是检验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是我们思考我国问题的基础。因此,针对本国国情对于中小企业税制的制定非常必要。
(二)构筑税收优惠立法体系
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际范围内将最终通过立法这一渠道付诸实践,通过立法模式可以保障这些优惠政策的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基于税收法定的税制基本原则,法律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值得施行提供了坚实的屏障。明确法律的条款规定,实现法律规范的易操作,完善税收优惠立法体系。比如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法基本法》,美国制定的《经济复兴法》,法国制定的《经济创新法令》,加拿大制定的《小企业减税法》等,都是通过立法来明确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实际操作性。可见,立法对于税收制度的重要性,构筑完整的税收优惠体系,在理论和法律上给予相对完善的事前举措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必要的。 (三)丰富税收优惠形式
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上取得成功的国家都基本上形成了优惠的税收系统,相关的税收种类如所得税,营业税,财产税等等。对这些各式各样的税种,这些国家的税收优惠制度也规定了种类繁多的优惠政策,大体上有以下这些:减免税收、降低税率、提高起征点、加速折旧、费用扣除、延期纳税和简化纳税手续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优惠。税收减免、税率降低和起征点的提高等这一类就属于直接的税收优惠。直接由优惠属于事后优惠也称作税额式优惠,它发生在只有在取得盈利的情况下企业才能享受优惠。加速折旧和费用扣除这一类属于间接的税收优惠也即税基式优惠。间接优惠属于事前优惠,企业只要实施了投资等活动,就有权享受税收优惠。
基于两者的特征,西方国家更多采用间接优惠措施,间接优惠措施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国家财政造成直接影响。本文认为我国也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更倾向于间接式税收优惠结合事后优惠,双管齐下,最大程度上给予中小型企业尽可能多的税收优惠。此外,丰富税收优惠形式,推动中小企的茁壮成长。
(四)建立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
成功的税收举措应该是贯穿中小企业的各个方面的,应具有系统化的政策体系。国外成功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形式和内容上比较系统的,它一般出现在中小企业生产发展的每一阶段。在企业创立之初,中小企业希望外界是相对轻松的生产环境。因此就需要国家能够给予其一个减免税期来保证其后势发展。比较成功的例如在法国中小企业在刚成立时有权利享受政府推行的减免企业三年的所得税或者“三免两减半”。等到中国企业可以在市场发展时,国家就把目光投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为了鼓励其在技术创新方面有所建树,国家一般为针对这一方面给予财政支持。在中小企业有一定的发展基础时,政府又制定出新的针对这一阶段的优惠政策。这样,中小企业可以在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运用有利于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而创造更多的价值。
(五)税收优惠倾向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技术创新对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有着不同凡响的意义。因此,每个国家都非常注重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设备创新方面的努力。例如美、日两国给予中小企业的鼓励硬件设施更新举措;美、法两国使用的鼓励科研举措以及加速折旧等政策。不论是这三种中的哪一种抑或其他方式,国家对于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投入的财政扶持。尽管加速折旧和科研开发费加计抵扣在我国也存在,但其对象是广大的市场主体,而不针对特定主体,中小型企业在引进新技术和设备时还是会受经费少和融资难的阻碍,进而严重阻碍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基于此我国更应该将税收优惠倾向于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六)采取产业导向性和区域导向性的税收优惠
国家内部各个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也会因产业和地域的不同。税收制度要发挥更大的价值势必需要以产业为导向和以区域内导向。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倾向于西部等欠发达地区,从而协调区域间的资源配置。刺激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对于中小企业,不同的行业其发展的境遇也是不同的,针对特定时期的政策目标适时更新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促进市场经济更加全面健康地发展。我国虽然也不同行业和不同的企业制定了倾向性优惠税收的举措,但这些举措的对象并不仅限于中小型企业,其并没有把握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还存在许多缺陷,应当在制定优惠措施时考虑到产业和区域的差异,制定产业导向性和区域导向性的税收优惠。我国区域不平衡,产业分布不均的情况非常严重,因此由国家引领企业发展,将其引向适合其发展的方向和领域对于中小企业的茁壮成长极其重要。税收优惠举措更是亦然。
(七)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和加强税收服务建设
借鉴美国完整的税收程序制度以及法国针对微型企业放松的管制和全面的税收服务,可知简易的申报程序和完善的税收服务是中小企业在纳税中所渴望出现的现象。各国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时,纳税程序和税收服务改建是各个国家关注的重点。比方说,“蓝色申报”制度在日本发挥着着重要作用,刺激微型企业完善会计制度;加拿大宽松的纳税时间使小企业有权利不按月缴纳税款。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中小企业生产和用于税收的成本负担而且还能够提高征税部门的办事效率。 我国税收程序典型的重视大型企业而忽视中小企业。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及其不利,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和加强税收服务建设对中小企业来说是必要的。
(徐建华)
❼ 从法国大革命分析政治变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政治变革能推动经济发展
经济的发展制约着政治变革
工业近代化又带动了政治民主化,工业资产阶级推动议会制度改革,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是工业革命完成后进入工业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必然结果。
政治民主化是近代世界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发展与完善是几经曲折和反复的过程,既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各种民主政治力量长期斗争的结果,通过资产阶级代议制之间的差异,来认识代议制度的确立是多种历史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民主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度相对于君主专制而言所显现出的民主性,对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作用巨大。
1.工业革命从物质上大大增强了资本主义的力量;
2.法国大革命创立的一系列的资本主义立国原则及革命留下的战斗精神和主要经验,又从政治上和思想上泽被后人,为资产阶级运动提供了精神力量;
3.旧的封建制度和工场手工业时期的上层建筑阻碍了工业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
❽ 为什么有的学者说减税能缩小贫富差距,为什么为什么,明明是加大贫富差距
具体要看怎么减税,如果只是提高个税的免征额,那么就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提高个税免征额,其余不变,那么收入低的人纳税就减少了,税收负担就偏向到富人身上了(不考虑偷税漏税的情况).
如果是减低税率,那么一般是加大贫富差距。因为税收本来就是为了二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降低税率那么二次分配就减少了,贫富差距难以缩小。
当然,可能有学者因为涉及本阶层的利益而希望减税而鼓吹某理论。
❾ 法国税收·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完整,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一、税收制度诸原则
法国税收制度的设立、运转、改革是根据一系列原则来进行的,现分别简述如下:
(一)法制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由法律确定税收规则、方式、税率等;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税收制度不仅根据国家利益,还根据地方利益来设立;
其次,整个法国税务体系是由税务总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来进行规定、规范的。所有税务的征收、分配、处罚、检查等均以税务总法为准,而各项政府有关政令实施细则也根据税务总法及宪法规定的税务制度性质来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监督;
第三,对税收范围、征税比率、新税种的设立、纳税种类的取消等,均须以法案形式通过议会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税务争执均须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法律加以解决。
(二)公立原则
税务制度是以国家为代表、对国民各种收入及经济行为课以税务的体制。因此,只有国家的代表才能实施征税行为。整个税务征收部门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中央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一元化领导。
(三)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表现在税务方面,即是个人与国家在税务上有争端、个人与税务机构有争端时,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法律来解决,还有税务征收平等原则,指的是税收规定如针对某一类型收入,则有该收入者均交同样的税,并无例外,对于已定的税收标准或规定而言,相应的纳税人是平等的,不会发生针对某些人以一个标准,另一些人以另一个标准的情况。
(四)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的原则
这是法国税率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收入所得税即实行高额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是法国税收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
二、税种一览
从大类而言,法国税种可归为四个大类,即收入所得税、消费税、资本税及地方税。
(一)收入所得税(IMPOTS SUR LE REVENU)
收入所得税的概念是指对工作、投资、经营等各类职业、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入进行征税;但是,在有关税收法中未对这一税种的概念作精确定义,看来这是给以后税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够的变动可能性。
具体而言,“收入”这一概念还不仅仅是金钱形式的,如实物等各种非金钱的收入也可被列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为获得这一收入而支付的开支、价格、负担等一般可从收入中相应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净收入才算作“可征税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税分作对法人征收与对自然人征收两部分。
1. 公司税(IS:IMPOT SUR LA SOCIETE)
这是对法人征收的收入所得税。凡是在法国进行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经营活动属何种类型,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均须征收这种税务;而一些人员组合公司类型如集体名义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则上不须缴纳这种公司税;但这些公司的人员可作选择:是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交还是按公司税交,一旦作出决定便不可改变。此外,合作社、协会、公立部门如其活动是盈利性质的,也须交纳公司税;一些互助组织、协会如其经营并非追求高额利润则可享受免税待遇。
公司税是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税,这一净利润是根据会计对公司年度营业成果进行核算而作出资产负债表(BILAN)来显示的,在税法与会计法中,对净利润的计算、折旧、成本、开支、库存等均有明确规定,故在净利润定义上不可能出现混淆。
目前对公司净利润的征税税率为36.6%。至于未有盈利,或是亏损的企业,则只须交规定的基本税类即可。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税率或减免税:
1)如果是新创公司,则前两年公司税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资产的长期升值部分,则只按18%的公司税率交税;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体民事公司经营房地产或动产,按10%至20%的低税率交税;
4)中小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左翼政府规定20万法郎以内只按20.9%税率征税。
2. 个人所得税(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这是一种对自然人即个人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是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其原则是根据收入不同而采用高额累进制:即依据人们收入数目而划分不同的征税档次;同时,又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而扣除家庭、职业等开支,来计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税参数。
以下三类人须交个人所得税: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
3)凡是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 )申报纳税,凡是不属上述三类的人,即不在法国常住者,则须就其在法国所获收入交税。
从1998年起根据新税务法案,其征税税率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纳税;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税率纳税;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税率纳税;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税率纳税;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税率纳税;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税率纳税;
(7)年收入超过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税率纳税;
上述标准均为单身者的纳税标准,法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如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进行计算,标准同上;如有小孩须负担,两人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
因此上述标准只是一个参照标准。还有许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如在工资收入中一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减税,购买房子贷款的利息可减税,消费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可减税,装修、改善旧房设施可减税,抚养老人、向慈善机构捐款、投资人寿保险、投资出租房产业等也可减税,故在事实上,申报的须纳税收入是在享受各种减免后才按上述税率纳税。
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执政,为履行其竞选时的承诺,今年的个人所得税将减少5%,在本届政府任内,减税30%。
以上介绍的是收入所得税状况,不管是公司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收入的直接征税上,因此是直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