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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警和法国警察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2-07-30 13:24:24

1. 法国警察由哪两个警察系统组成

法国警察由国家警察和宪兵两个警察系统组成。

在法国,警察分为三种,分别是由法国内务部管理的国家警察、由法国国防部管理的宪兵(类似于我国武装警察)及负责城市管理的市政警察。但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就是国家警察和宪兵,分别隶属于内政部和国防部,均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法国国家警察和宪兵是接受国家垂直领导的两个独立的警察系统,警察机关与地方政府是合作关系,没有隶属关系。国家警察隶属内政部,主要负责城市的警务工作;全国宪兵隶属国防部宪兵局,主要负责乡村和小城镇的警务工作。

(1)中国民警和法国警察有什么区别扩展阅读

法国警察的管理特色

1、注重警察活动的统一性

法国警察实行中央集权化垂直领导,警令比较畅通,全国所有大的警务活动均由国家警察总局统一协调指挥,同时每个警察部门职责明确,不同部门间配合、协同作战有力。这种体制充分体现了财力物力集中,决策效率高,行动规模化,执法标准统一的优势。

2、注重指挥扁平化

法国警察层级较少,强调机构精简,指挥扁平。通过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队伍,下放管理权限,尽可能地调动地方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对于行政和技术人员不入警察编制,不着警服,没有执法权,主要协助警察开展警务工作,让警察能够将全部精力用于真正的警务工作。

3、注重警察素质的提升

法国警察机关非常注重警察培训,并且有全国范围内的警察异地、异岗交流培训制度,以制度保障了在职警察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国警监、警官、警员三个衔级的国家警察岗位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通过考试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拔,这既有利于吸纳社会上的优秀人才,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高级警察的高素质和年轻化。

4、注重培养警员处理群体事件能力水平

法国警察部门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极为重视,积累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处置战术。其中,“保持距离,互不接触”的战术很有代表性。根据这一战术,国家警察到达群体性事件现场后,使用专门装备,隔离人员,也凭借专门装备与对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与对方发生身体接触。这样,既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无辜人员的伤亡,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法国国家警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较多使用的是警杖,而不是警棍。警杖的长短虽然与警棍相仿,但是它的“暴力”色彩淡化;用途广泛,既可以控制对方,又不至于使对方头破血流,极大地减少对人员的伤害。

5、注重培养公众安全感

法国警察将街面的巡逻防控作为主要工作模式,将街面进行条块分割,责任到人。法国警察在路面巡逻的目的就是要在人们心目中留下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烙印,让警车成为能够随时接受报警、求助的“流动派出所”,增强大家的安全感。

外国游客对巴黎警察最直接的印象就是在法国街头和地铁里经常能看到带着武器装备执勤巡逻的警察和军人,在名胜古迹及旅游景点处最美丽的人文风景就是帅气十足的警察漫步在游人当中。

法国警察高度注重警民关系,以各种手段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预防犯罪活动,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积极性,并获得民众对警务工作的认可。

2. 民警和警察的区别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的警察,一般指的就是人民警察,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民警。在《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干警”即干部与警察, 也就是由负责行政或事务性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和专职警察组成, 比如检察院的检察官和警察,司法局的行政干部和监狱警察,也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由此可见,政法干警是指法院与检察院的干部、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狱警正式在编人员的统称,这其中的临时工和雇佣工除外。派出所主要是负责户口和基本治安管理,而刑警负责的是社会治安和重大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3. 欧美警察与中国警察有什么不同

这区别大了,美国的警察从警员干起,这时候就和中国的民警差不多,就是维护治安,但是等到他们升职成为警探后,就有了一定的权利,比如说征用权,同时警探还要选择自己的分组,如兇案组,缉毒组。可以自主查案,这点和中国集体办案不一样。而且美国各州法律不一样,有些时候一个人在一个州犯罪,但在另一个州算无罪。这种情况下,警察只能在本州抓捕嫌疑人。望采纳。

4. 民警与警察的区别

法律分析:概念不同:刑警是一种警种;民警是所有警察的统称工作范围不同:刑警负责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民警除了刑事案件,还有其他治安、铁路管理、森林消防等工作。分属机关不同:刑警分属于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地、市、州公安局,县、市、区、旗公安局4级公安机关,民警受同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 在中国,警察和公安有什么分别

“警察”与“公安”

(一)“警察”与“公安”概念考略。
中国自古就有警察行为。“警”、“察”二字以及与“警察”相关的词语在我国先秦典籍和后来的史书中反复出现。不过,古代“警察”多为动词,未发现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机关。在古代汉语中,“警”主要指告戒、警告,戒备,紧急的情况或消息,敏锐、敏感等涵义;[1]“察”主要指观察、仔细看,考察,考察后予以推荐、选举等涵义。[2]总之,作为动词,预先戒之以言,谓之警;事后查明原委,谓之察,即“警之于先,察之于后”。中国古代与“警察”相关的动词有三个:一是先秦典籍《周礼》中有“法察”一词(“正岁则法察戒群吏”);二是唐代学者颜师古为《汉书》作注首用“警察”一词(“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三是《宋史·蔡挺传》中使用“察警”一词(“河北多盗,精择诸郡守,以挺知博州。中饬属县严保伍,得居停奸盗者数人,驰其宿负,补为吏,使之察警,盗每发辄得”)。

中国古代使用与“警察”相关的名词命名治安机关,始见于辽代的“警巡院”。建国于公元907年的辽代,于始建年号的公元916年在京师创立“警巡院”,设警巡吏、副使、判官等职,他们身着特定制服,掌平理狱讼及警巡、检稽之事。金、元两代承而袭之。我国正式以“警察”命名治安机关始见于近代的清朝末年和辛亥革命之后。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设立租界,租界内的行政、工商、税务、治安等由殖民主义国家所把持。中国人把帝国主义在租界内建立的维持社会治安的力量称为“巡捕”。1900年中国对八国联军的战争失败后,清朝政府于1905年建立“巡警部”。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政府时期正式效法日本建立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机关。在现代汉语中,“警察”系指“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也指参加这种武装力量的成员。”[2]

在西方,“警察”一词英语为Police,法语为LaPoLice,德语为DiePoLizei,大多源于希腊文的∏oλlTεα和拉丁文的Politia。在上古时代,这个词是指国家政务而言的,包含有政治、宗教等广泛的内容,意为有组织的管理、民政管理等。到了中世纪,政治与宗教分离,故Politia一词专指政治而排除了宗教,但当时的政治概念将军事和司法包含在内。17世纪以后,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西文“警察”一词才专指“内务行政”,但与后来的“警察”仍有一定区别。近代西语中的“警察”一词仅指内务行政中的特定部分而不是全部。现在按其最广泛的概念,可释为英文的the process of policing,即维持社会治安的过程,指政府对于公民行为的控制、约束及规范的过程。在牛津英语字典中,Police organization(警察机关)有两个定义:⑴警察机关是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与安全的政府执法部门,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时期,其职权范围极不相同;⑵警察机关是维持社会治安,执行防止和惩治违法行为及侦查犯罪行为的行政力量;也指警察部门的所有成员,或某一地区的全部警察或保安力量。

在中国古代没有警察或治安意义上的“公安”概念,仅有县名(即湖北省公安县)和明末的文学流派名(即以当时湖北省公安县人袁宗道三兄弟为首的文学流派——公安派)两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安”指:“社会整体(包括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的治安:~局~人员。”从字面上看,“公安”主要指“公共安全”、“公共安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共”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安宁”指“秩序正常,没有骚扰”;“(心情)安定,宁静。”“安全”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总起来说,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国家安全、公共财产、公民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不受威胁和侵害之稳定发展状态,就是“公安”。但是,由于我们党自革命战争年代起,特别是全国大陆解放以来,统一以“公安”命名警察机关和治安保卫工作。因此,在社会上和警察机关内部又赋予了以“公安”指代“警察”或“治安”的惯用涵义。

在西方语言中,没有直接与中国现代人民警察意义上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相对应的词语。据《法国警察》的英译本,法国历史上的所谓“公安委员会”,其原文为General Safety。General 为一般的、总的,Safety为安全、免于危险。两个词合并为“总体安全”、“总体平安”。这与中国习惯在警察意义使用的“公安”一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至于英国独有的Constable,有学者认为可译为“公共安全”,同时,由于Constable是英国基层警察的名字,应译为“公安员”。但查阅我国出版的大多数英汉词典,一般都将Constable(=Policeman)译为警察,警官,巡警。我国的“公安”一词在译成英文时统一为Public Security,即公共安全。现代西方语言中的General safety officer(即“公安员”)主要指从事环保工作的人员。为避免在对外交流中发生误解,我国警察意义上的“公安”一词对外一般直接翻译为英文的“Police(警察)”。例如,我国公安民警89式制服臂章中“公安”一词的英文标志为“POLICE”。99式警察制服则干脆将臂章中的汉文“公安”一词改为“警察”,使其英汉标志更加规范统一。实际上,早在1950年,中国大陆开始建立统一的公安机关时,经周恩来总理核准,即将公安人员统一命名为中国人民警察,简称“民警”。此后,我国公安机关亦称“人民警察机关”。195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92年成立了“中国警察学会”。1992年、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警察法律、法规。

(二)“警察”与“公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与“公安”两个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点或共同点在于我国在警察意义上惯用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一词与“警察”一样,均指代国家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等。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词义区别。纵观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词用,又可以作动词用。作为名词,“警察”是指国家或政府建立的专事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人员力量等。作为动词,“警察”则指国家或政府中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人员力量的职务行为或实践活动过程。而“公安”概念则仅仅是一个状态名词,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宁”,表示社会秩序安宁的状态。在这种意义上与“治安”相通。“公安”不仅不能作动词用,而且作名词时如果不加“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主语词,就很难说是指“警察”。也就是说,“警察”在任何国家、任何场所都可以作为一个独立而明确的概念使用。而“公安”一词只有与“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构成相应的词组时,才可以指代“警察”。实际上,在我国公安机关,我们把公安人员统称为“公安民警”比“公安干警”要科学得多。长期以来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习惯使用的“公安干警”一词,其用义为“公安机关的干部和(普通)民警”。仔细追究起来,这个习惯用语存在两个明显的弊病:其一,公安机关编制内的干部其职业身份首先是民警;公安机关编制内的(普通)民警在政治身份上习惯上也都称为国家干部。其二,人为地把整个公安民警队伍划分为干部和(普通)民警两个等级,容易导致广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应当停止使用“公安干警”一词。

2.使用范围上的区别。“警察”是古今中外多个历史时代和多数国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委员会)”则仅限于以中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使用。也就是说,“警察”是对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历史上)治安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的称谓。而“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在我国则仅仅指社会主义制度在大陆范围内建立以来所组建的现代人民警察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及其职能工作等。因此,“警察”与“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之间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现代中国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种特殊形态。
回答者:zhxr63 - 魔导师 十级 5-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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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警察名称的由来

在我国,每个部门尤其是官方部门都有着自己惯用和法定的名称,如各级人民政府,相对应的是公务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相对应的是检察官;以及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与法官等等。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公安系统一直保持着两个名称:公安和警察。两个名称的混用不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连系统内部很多人都说不清楚原因。

在两个名称的具体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称;各级公安机构则一直在用着“公安厅”、“公安局”的名字;警车上有的漆涂了“公安”两字,有的则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则统一成最上边是“警察”,中间是“police”,下边是“公安”;在执行任务需要表明身份时有的说“我们是警察”,有的则说“我们是公安局的”;系统内部写文件、报告等材料时一般使用“广大民警”的说法,社会上对公安系统成员习惯性的称呼一般是“警察”与“公安人员”混用,对其他系统如法院、监狱等从事警察工作人员则单称“警察”。

曾有人为“公安”与“警察”两名称并行现象作过辩解。他们认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会安全(socialsafety),即人类社会的稳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对人类社会稳定、安全和秩序的守护,即对于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也就是说只有负责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这里的“治安”是从广义上讲的)。所以一般来讲,“警察”是“公安”的一个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员,但公安系统中从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不是警察。而监察部门、纪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虽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从事着部分警察的职能。

上述煞费苦心的解释有的过于牵强,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担警察职能”的说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实,至少从我国公安系统现实情况来看,“警察”与“公安”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之所以造成两名称并行的情况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

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建国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直至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从法理上理解,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等都是不规范的。

即使是机构的名称,单从字面的含义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观、易理解一些,能够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国际交流时的词汇障碍;同时也更符合逻辑,能准确地界定由众多不同职能和职责的人民警察个体组成的这个群体的内涵。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公安”成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现在的别名

6. 在中国,公安和警察的区别是什么

公安(英文:Police或Public Security),维护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中国在内,世界上有少数国家这样称呼,国际上一般统称“警察”。
“警察”与“公安”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之所以造成两名称并行的情况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 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
中国的警察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警察、国安警察、检察院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和监狱、戒毒、劳教部门的警察。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法律履行警察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公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完整的警衔制度,现行警服以藏蓝为主色调。

7. 在中国,公安和警察的区别还有公安局和警察局的区别

“警察”与“公安”

(一)“警察”与“公安”概念考略。
中国自古就有警察行为。“警”、“察”二字以及与“警察”相关的词语在我国先秦典籍和后来的史书中反复出现。不过,古代“警察”多为动词,未发现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机关。在古代汉语中,“警”主要指告戒、警告,戒备,紧急的情况或消息,敏锐、敏感等涵义;[1]“察”主要指观察、仔细看,考察,考察后予以推荐、选举等涵义。[2]总之,作为动词,预先戒之以言,谓之警;事后查明原委,谓之察,即“警之于先,察之于后”。中国古代与“警察”相关的动词有三个:一是先秦典籍《周礼》中有“法察”一词(“正岁则法察戒群吏”);二是唐代学者颜师古为《汉书》作注首用“警察”一词(“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三是《宋史·蔡挺传》中使用“察警”一词(“河北多盗,精择诸郡守,以挺知博州。中饬属县严保伍,得居停奸盗者数人,驰其宿负,补为吏,使之察警,盗每发辄得”)。

中国古代使用与“警察”相关的名词命名治安机关,始见于辽代的“警巡院”。建国于公元907年的辽代,于始建年号的公元916年在京师创立“警巡院”,设警巡吏、副使、判官等职,他们身着特定制服,掌平理狱讼及警巡、检稽之事。金、元两代承而袭之。我国正式以“警察”命名治安机关始见于近代的清朝末年和辛亥革命之后。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设立租界,租界内的行政、工商、税务、治安等由殖民主义国家所把持。中国人把帝国主义在租界内建立的维持社会治安的力量称为“巡捕”。1900年中国对八国联军的战争失败后,清朝政府于1905年建立“巡警部”。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政府时期正式效法日本建立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机关。在现代汉语中,“警察”系指“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也指参加这种武装力量的成员。”[2]

在西方,“警察”一词英语为Police,法语为LaPoLice,德语为DiePoLizei,大多源于希腊文的∏oλlTεα和拉丁文的Politia。在上古时代,这个词是指国家政务而言的,包含有政治、宗教等广泛的内容,意为有组织的管理、民政管理等。到了中世纪,政治与宗教分离,故Politia一词专指政治而排除了宗教,但当时的政治概念将军事和司法包含在内。17世纪以后,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西文“警察”一词才专指“内务行政”,但与后来的“警察”仍有一定区别。近代西语中的“警察”一词仅指内务行政中的特定部分而不是全部。现在按其最广泛的概念,可释为英文的the process of policing,即维持社会治安的过程,指政府对于公民行为的控制、约束及规范的过程。在牛津英语字典中,Police organization(警察机关)有两个定义:⑴警察机关是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与安全的政府执法部门,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时期,其职权范围极不相同;⑵警察机关是维持社会治安,执行防止和惩治违法行为及侦查犯罪行为的行政力量;也指警察部门的所有成员,或某一地区的全部警察或保安力量。

在中国古代没有警察或治安意义上的“公安”概念,仅有县名(即湖北省公安县)和明末的文学流派名(即以当时湖北省公安县人袁宗道三兄弟为首的文学流派——公安派)两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安”指:“社会整体(包括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的治安:~局~人员。”从字面上看,“公安”主要指“公共安全”、“公共安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共”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安宁”指“秩序正常,没有骚扰”;“(心情)安定,宁静。”“安全”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总起来说,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国家安全、公共财产、公民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不受威胁和侵害之稳定发展状态,就是“公安”。但是,由于我们党自革命战争年代起,特别是全国大陆解放以来,统一以“公安”命名警察机关和治安保卫工作。因此,在社会上和警察机关内部又赋予了以“公安”指代“警察”或“治安”的惯用涵义。

在西方语言中,没有直接与中国现代人民警察意义上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相对应的词语。据《法国警察》的英译本,法国历史上的所谓“公安委员会”,其原文为General Safety。General 为一般的、总的,Safety为安全、免于危险。两个词合并为“总体安全”、“总体平安”。这与中国习惯在警察意义使用的“公安”一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至于英国独有的Constable,有学者认为可译为“公共安全”,同时,由于Constable是英国基层警察的名字,应译为“公安员”。但查阅我国出版的大多数英汉词典,一般都将Constable(=Policeman)译为警察,警官,巡警。我国的“公安”一词在译成英文时统一为Public Security,即公共安全。现代西方语言中的General safety officer(即“公安员”)主要指从事环保工作的人员。为避免在对外交流中发生误解,我国警察意义上的“公安”一词对外一般直接翻译为英文的“Police(警察)”。例如,我国公安民警89式制服臂章中“公安”一词的英文标志为“POLICE”。99式警察制服则干脆将臂章中的汉文“公安”一词改为“警察”,使其英汉标志更加规范统一。实际上,早在1950年,中国大陆开始建立统一的公安机关时,经周恩来总理核准,即将公安人员统一命名为中国人民警察,简称“民警”。此后,我国公安机关亦称“人民警察机关”。195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92年成立了“中国警察学会”。1992年、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警察法律、法规。

(二)“警察”与“公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与“公安”两个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点或共同点在于我国在警察意义上惯用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一词与“警察”一样,均指代国家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等。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词义区别。纵观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词用,又可以作动词用。作为名词,“警察”是指国家或政府建立的专事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人员力量等。作为动词,“警察”则指国家或政府中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人员力量的职务行为或实践活动过程。而“公安”概念则仅仅是一个状态名词,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宁”,表示社会秩序安宁的状态。在这种意义上与“治安”相通。“公安”不仅不能作动词用,而且作名词时如果不加“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主语词,就很难说是指“警察”。也就是说,“警察”在任何国家、任何场所都可以作为一个独立而明确的概念使用。而“公安”一词只有与“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构成相应的词组时,才可以指代“警察”。实际上,在我国公安机关,我们把公安人员统称为“公安民警”比“公安干警”要科学得多。长期以来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习惯使用的“公安干警”一词,其用义为“公安机关的干部和(普通)民警”。仔细追究起来,这个习惯用语存在两个明显的弊病:其一,公安机关编制内的干部其职业身份首先是民警;公安机关编制内的(普通)民警在政治身份上习惯上也都称为国家干部。其二,人为地把整个公安民警队伍划分为干部和(普通)民警两个等级,容易导致广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应当停止使用“公安干警”一词。

2.使用范围上的区别。“警察”是古今中外多个历史时代和多数国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委员会)”则仅限于以中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使用。也就是说,“警察”是对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历史上)治安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的称谓。而“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在我国则仅仅指社会主义制度在大陆范围内建立以来所组建的现代人民警察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及其职能工作等。因此,“警察”与“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之间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现代中国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种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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