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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封建等级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2-08-03 21:46:13

㈠ 求古代或中世纪欧洲,如英国,法国等国的官职体制,和个官职的详细职责,覆盖范围,不胜感激!

学者大都认为早期中世纪或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西欧基本上没有较为完备的行政制度,由于权力的分割,国家对于地方的行政基本处于无力控制的状态。但自12世纪始,西欧开始国家重建,国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12、13世纪国家行政制度在西欧的发展虽然因国情不同而有不少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渐走向专门化和正规化。早期的王室官员只是国王的侍从而非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但从12世纪始,这些官员的职责相对明朗,出现了一些常设性的机构和官员。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明显。在英国一些机构逐渐脱离国王宫廷管理者的性质,而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名分与职能。中书省有中书令、副中书令等主要官员,他们负责王廷文书的颁发。文书分证书及令状两种。缮写文书是文书室主管及若干名文书之事。一般文书都盖有国王的玉玺,掌玉玺者为副中书令。后来因文书繁多,乃有锦衣库兴起,且有小玉玺出现,以便随王出巡时及时发出各种文书。财政署的出现则标志着独立的财政机关的逐渐建立。早期国王的国库被12世纪初年的财政署所取代。后者成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复杂而准确的收支计算方法,并裁决有关王室负担的各种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档案制度。从着名的《财政署对话集》中我们可以较为详尽地了解财政署的情况,它的成员分为上下两部,上部组成实际上是小会议的成员,主持者一般为宰相,参加者有中书令、司宫、司厩、国库长及其他贵族。下部称收支部,主要成员为国库长及司宫的代表。负责整个收支部的活动。上部是财政署的神经中枢,下部是其执行机构,做技术性的工作。其他机构还有锦衣库,它本是国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后来地位日重,发展到能够取代财政署而主管国家的财政税收。另有所谓的宰相一职也曾短暂地设置过,它在帮助国王主管司法财政等重大事务方面,代王行使职权,权力极大,后来废止。虽然这些机构及其官员往往相互重叠,但国家行政制度发展是明显而有效的。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类似,虽然它没有英国那样完备,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国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兴起是在12世纪初。1105年或1106年法国曾设置王家中书令一职,但1127年被废止。该机构负责国王的文书之类的事务,这类令状由文书们草拟,由国王的掌玺官加盖印玺,然后颁行。直到菲力普·奥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时的大量文书语言和格式统一的令状的颁布证明该机构是常设的,由一班专门官员组成。与西欧其他国家一样,法国直到13世纪仍然是国王的内府与国家政府没有明确地区分,国王的周围有一大帮亲戚朋友。但随着国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这样爱旅行、朝圣和战争的国王,使跟随国王行动的那些机构从其庞大的家庭成员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常设的行政机构。档案材料的保管有专门的官员,财政官员也出现了,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国人在国王的宫廷出现了。既能持刀舞剑又懂法律的骑士、大量的民法专家也出现在国王的宫廷,由他们丰富的罗马法知识为国王服务。法国中央政府制度发展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是王室代理人"贝利斯(Baillis)"的出现。代理人为国王的代表。当时因为国王常常要到东方参加十字军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将王室事务委托给一些重要人物,他们或是国王的亲属或是亲信。他们有解释王国事务之权力,他们的职位不能任意罢免,除非证明他们犯下滔天大罪。他们代王在国内各地行使各种权力,尤其是司法审判权。他们将审判情形做下记录,并呈之于国王。这一机构虽是临时的,却也反映国家行政制度的发展。

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以英国为先。早在盎格鲁萨克森时期,英国就有郡、百户区、村之类的行政区划。诺曼征服之后,三级行政管理系统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长官为郡长;早期虽曾有郡长封建化的倾向,但在英国诸王的努力下,对其有很大的遏制。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几乎全部的郡长及其下属撤职,然后组织人员调查郡长是否有侵吞国王应得收入及榨取钱财等其他恶行。这就奠定了郡长一职成为国家公职的基础,避免了封建化的命运。郡长的职责包括行政、司法、军事等,相当广泛。郡下面是百户区,郡的百户区的大小及数目不一,有大至60多个百户区的郡,也有小至6个百户区的郡。虽然有不少百户区赐给个人,由私人掌握,但国王对它们的控制仍然很紧。一般百户区由郡长派管家管理,负责执行郡长所发布的各项行政财政指令,主持百户区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是村,它是一种组织共同体。它实际上是古代农村公社的变形,它履行着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职能,如维持治安、抓捕盗贼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长及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还要分担各种罚金及财政负担等。因此,英国地方行政管理相当发达,尽管人们对是否有村一级行政单位尚有疑问,但近来的研究证明它是存在的。

比较于英国,法国没有明确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早期法国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当于郡长的伯爵,但这一职务已经完全封建化,他们成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义上的统治者,而非公共权威的执行者。但法国也在发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统。这种尝试首先出现于王室领地。11、12世纪一种被称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现在王室领地上代王行使权力,从税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们的职位及其作为报酬的采邑被世袭化了,所以难以称其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官员。"贝利斯"作为国王的代理人出现,他们起先有盎格鲁诺曼人的巡回法官的某些职能,与英国郡长相类似,能够在许多事务上代表国王,他接受国王的指导.监督国王的财务并向国王报告工作,可审理国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诉讼。并且他们的职位由巡回变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区,在此管区他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则渐渐变成了贝利斯的下属。他们继续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执行国王的命令。他们由当地那些谨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担任,在地方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英法两国的情况可以看出西欧国家行政制度发展的大概轮廓和主要特点。

第一,王室官员逐渐分离发展为国家官员,国家行政机构增加,与之相适应的是大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入国家机构,成为国家行政官员。他们在从司法到财政的诸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的职能越来越明显,国家处理一应事务也就相应增加,司法审判在增加,颁布发行的令状在增加,征收税款也在增加。这些官员大都出身于中下阶层,但在当时兴起的大学中接受过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国家政府的形象与职能。受他们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当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们不是政府官员,但在帮助政府履行其职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国各种法庭上的陪审员,他们成了国家行政事务事实上的帮助处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法国在许多时候的征税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税人的帮助是难以完成的。成千上万的人进入帮助政府征收税款的列,如1314年征收一项骑士协助金,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税人。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当时西欧各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普及状况。

第二,行政制度的发展不仅是一个与封建世俗势力争夺权力及利益的过程,也是一个与教会势力争夺权力与利益的过程。前者可称为封建私法权力的"公法化",后者则可称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会是西欧各国不容忽视的政治实体,它在各国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王权不断削弱和限制教会的力量。这种斗争的直接后果是教会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中央政府与教会做斗争的重要武器是那些来自下层的地方世俗小官员,他们到地方上代理国王行使权力,干预教会事务,限制教会权力,使王权大伸。以至像图卢兹大主教那样的封建主必须寻求皇家枢密院的干预来保护其教会的基本权利。不仅如此,人们对世俗政府的观念已经有了改变,人们选择国王的政府而不是教会作为服役的对象,更有甚者,许多宗教人士也来到国王的世俗政府,而将其教会的义务抛诸脑后。

第三,虽然国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显然不能对此夸大。此时的行政制度表现出相当模糊、不定型、临时以及重叠、职责不分等较为原始的特征。它表明中央政府机构仍然没有完全从王室家庭中分离出来。地方行政系统则即使在英国也没有上通下达的管理制度。英国的郡长之于其下的百户区或村,没有如中国那样明确而直接的统辖权力。管理在更多的时候仍然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个人能力的表现,王权的发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古代罗马的政治制度P17
1. S平民与贵族的矛盾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即土地问题、债务问题、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权利问题。其中心内容是土地问题
2. S古罗马王政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它是氏族制度向国家的过渡时期,其特征是军事民主制;主要内容有:1.库里亚大会即罗马的人民大会;2.元老院即长老院(相当于库里亚大会的预决机构);3.王或勒克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
3. S古罗马共和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它打破了由氏族贵族垄断政治的局面,是以大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新老贵族联诀执政,全体罗马公民有限参与的寡头民主制;其内容有:1.人民大会(两种形式:森杜里亚大会即百人队大会;以及特里布大会即平民大会);2.元老院:处于权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执政官(两人组成,拥有军事权和民政权),独裁官(国家紧急状态下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职,有最高的军事权和民政权),行政长官(诉讼方面的最高长官),监察官,保民官,
4. S古罗马帝国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实行的是军事独裁统治.先后采取了三种体制: ⑴元首体制(奥古斯都体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军事长官的称号,实际上凌驾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体制,戴克里先把帝国划分四个部分,由四个统治者治理,两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⑶君士坦丁体制,他废除四帝共治体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
5.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元首体制的含义;即奥古斯都体制,奥古斯都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监察官,保民官等机构仍然存在,他本人通过共和制的合法程序当选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会的首席公民,并被任命为终身执政官(兼监察官),终身保民官,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称号;实际上是凌驾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同时还建立了一套与共和制政权并存的元首制新机构:元首的督办员,元首的御前会议,元首的内务府.帝国的实质在于行省.
6.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四帝共治体制的含义;宫廷卫队首领戴克里先由军队拥立为帝从此君主取代元首成为帝国君王的称号,罗马进入正式的君主制统治时代.他把罗马分为4个部分由4个统治者治理,2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他掌握帝国的最高权力.在四帝共治体制下,元老院的权力被剥夺,所有与共和制相关的职位均成了荣誉称号,全部权力集中在君主和以君主为首的官僚机构中.
7.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君士坦丁体制的含义; 君士坦丁废除了四帝共治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所有高级军政官员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为唯一的法律,皇帝本身也已神话. 君士坦丁体制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
8. L古罗马氏族社会解体向城邦过渡的必然性;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某些氏族逐渐变成氏族贵族,并掌握权力,而平民无权分得公地且无权参加库里亚大会和担任公职,却要纳税和服兵役,这种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力的地位引起平民和贵族间的斗争.随着平民的人数超过贵族,且在经济和军事上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政治上受排挤受摆布和受歧视的地位越来越不能忍受,他们要求形成中的罗马城邦国家按照财产的多寡而不是按照氏族门第来确定管辖下的居民的权力和义务.此外,氏族制度也越来越表现出它不适应罗马统治和扩张的性格.导致了罗马第六王塞维.图里乌的改革,并且打乱了氏族血缘关系.
9. L古罗马政治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经历了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帝国时代
10. Y古罗马政治制度对现代西方国家共和政体的影响和意义:⑴古罗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国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⑵古罗马共和政体被认为是一种混合政体⑶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资本主义法权概念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最宝贵的遗产之一
11. B帝国时代军事独裁制的社会根源:⑴土地私有制运动造成的贫贫富极化趋势愈演愈烈,一方面导致贵族和富有者进一步垄断政权,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参政的经济基础⑵罗马的对外扩张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军队,股役的军人本是各等级的产者和自耕农。马略改革把征兵制改为募兵制,形成了职业军队⑶共和国晚斯不断发生的奴隶起义沉重打击了贵族势力动摇了贵族寡头的统治。罗马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不得不任命军事统帅为独裁者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君主制
1. S封建君主制的含义: 是对5-17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产物.它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子制和专制君主制三种形式.
2. B封建领主占有制: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居支配地位的土地占有形式.即土地由享有特权的大地主占有者占有.
3. S封建割据君主制的含义;它出现于9-13世纪,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不同等级的领主统治,大领主的势力日益扩大,他们与小领主在契约的基础尚结成封主与附庸的关系,割据一方以对抗国王.大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的行政,司法,经济与政治权力不受国王的干预,大领主只是按照封建契约规定的义务服从国王.国王与大领主之间的松弛的主从关系是封建割据君主制的核心.
4. S等级君子制的含义; 即议会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设立等级代表机构,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 法国的等级代表机构称作三级会议,即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机构,英国是国王,骑士和市民.
5. S专制君主制的含义;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个人之手,君主的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成为一国之君. 专制君主制的特点:一是等级会议对王权的牵制作用丧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对国王负责的官僚机构;三是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
6. S分封采邑制的含义;
7. B墨洛温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点:法兰克王朝的宫相查理马特,对统治阶级内部的土地占有关系进行改革,实行新的封建土地占有形象即分封采邑制。采邑是连同居住其上的农民一起分封的,农民过去对国家履行的赋役,现在全部转移到采邑主手里。特点:国王是全国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给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长;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小封建主->骑士.
8. 中世纪欧洲封建领主土地分封制的结果:在各个封建领地内,政治统治权力与土地所有权实现高度合一,而整个国家层面上,王权或国家权力则极为分散。第一在这种政治结构中,没有一个人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第二这使封建领地不仅成为一个经济实体,而且成为一个政治实体
9. S领主和附庸臣属关系的含义: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各个等级依照一定的契约关系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10. L欧洲封建君主制形成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关系及其作用; 从封建领主制到封建君主制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中,封建主始终面临着基督教会的强大的政治压力,基督教会凭借上帝的权威威慑和索取封建王权的合作,而王权在与教会合作的同时也依持从封建经济中积累起来的种种优势试图抵御教权对世俗领域的侵夺.这种教权和王权既合作又抗衡的政治互动是推动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
11. B欧洲封建君主制形成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冲突:教权与王权的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主教授职权之争是教权与王权冲突的一个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内容是关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职务是由皇帝任命还是由教皇任命
12. L封建君主制的历史演变过程:p37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子制和专制君主制三种形式. 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等级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子制与专制群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专制君主制是封建群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

㈡ 法国的君主制度。

欧洲君主专制制度是从封建国家向资产阶级国家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政治形态。16世纪,欧洲诸国封建制度逐渐解体,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发展,是实现这种转变的经济基础。趋于没落的封建贵族和羽翼未丰的资产阶级势均力敌,均不足压倒对方,君主以双方仲裁者和保护者的角色取得了他们的支持,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法国、英国、西班牙和俄国都形成君主专制制度。但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专制统治的方式各具不同的特点,君主权力所能达到的限度也有差别。
专制王权在本质上属于封建性质,它是在新兴资产阶级的支持下,粉碎了地方割据势力之后逐渐建立起来的。所以君主是全国最大的封建土地所有者,是封建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他虽然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封建割据势力,使贵族丧失独立地位,但他处处维护这个阶级的特权和封建秩序。当资产阶级的势力进一步发展起来之后,资产阶级必然与专制王权彻底决裂,并将君主和专制王权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对象。

(一)法国的专制制度:法国资本原始积累的特点是通过国债和包税两种形式进行的,因此金融和商业资产阶级是新兴生产力的代表。他们在政治上和封建王权保持密切的关系。双方互相利用和支持。国王法兰西斯一世借助资产阶级财力的支持,不但削弱了贵族力量,而且使教会摆脱了教皇控制而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即“教会的民族化”。随后,法国君主通过1叨多年的战争才最终完成封建专制制度的形成过程。(1)掠夺意大利的战争,法德两国经过叨余年战争,法国虽领土略有收获,但未能占领意大利的领土,且耗费了大量人、财、物的力量,使王权一度削弱。(2)“胡格诺战争”,这是法国南北两大贵族集团借宗教旗号争夺统治权的混战。经30余年战争,南方贵族占了上风,建立了波旁王朝,两大贵族集团也在人民起义的威胁下达成和解,放弃分裂,拥立王权。
如果有人读这本书到此释手,那他对旧制度政府只得到一个很不完全的形象,他就理解不了产生大革命的那个社会。
公民们四分五裂,闭关自守,王权四处扩展,强大有力,看到如此景象人们可能认为独立精神已同公共自由一起消失了,以为所有法国人都同样地百依百顺。但情况并非如此;政府已然独断专行地指挥一切公共事务,但它还远未成为所有个人的主宰。
在为专制政权制订的许多规章制度中,自由仍未死亡;不过这是一种我们今天很难设想的奇特的自由,要想搞清它对我们能有什么利弊,就必须详细加以考察。
当中央政府取代所有地方政权,日益充斥整个行政领域时,它原先允许存在的或是它一手创立的规章制度,古老习俗、旧风尚,乃至种种弊端,均在妨碍着它的行动,并在众多人的灵魂深处保持着反抗精神,使形形色色的特征保留其坚固性和鲜明性。
中央集权制那时便已具有同我们今天一样的性质、一样的程序、一样的目的,不过尚未具有同样的权力。为了千方百计捞钱,政府出售了大部分官职,因而自己也就失掉了任意封官免职的能力。政府的这一欲望大大地妨害另一欲望:它的贪婪与它的权欲相抗衡。为了办事,它被迫不断地使用那些并非它自己制造而它又没能力捣毁的那些工具。结果它的最专制的意志,经常在实行中变得软弱无力。公职这种古怪而有害的结构成了抵挡无所不在的中央政权的一种政治保障。这就好比一道堤防,尽管歪歪扭扭建造低劣,却能分化它的力量,缓和它的冲击。
当时的政府还不能像今天的政府那样支配无穷无尽的恩典、赈济、荣誉和金钱;因而它掌握的诱惑性手段与强制性手段都远不如今天多。
况且政府自己对其权力的准确限度也并不了解。它的权利均未经正式确认,也未牢固确立;它的行动范围已经十分广大,但是它的行进步伐并不稳当,仿佛身临陌生之地,四周一片黑暗。这片可怕的黑暗将一切权利的界限都掩盖起来,它分布在一切权利周围,有利于国王剥夺臣民自由的企图,但对于保卫自由也常常有利。
政府自感涉世浅身世微,办起事来总是畏首畏尾,生怕途中碰到障碍。当人们读18世纪大臣和总督们的来往信函时,就会十分惊异地看到一种怪现象,臣民百依百顺,这个政府是如此地富于侵夺性和专制特征,但一当它遇到最微小的反抗,它便不知所措,最轻微的批评也会使它惶惶不安,简直到了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地步,于是它停顿下来,犹豫,商议,折中,常常不敢超越自己权力的天然范围。路易十五优柔寡断的利己主义和他的继位者的仁慈品德均有此倾向。况且这些君王从未想到会有人要推翻他们。他们丝毫不具备后来的统治者常因恐惧而沾上的那种不安的、冷酷的天性。国王们蹂躏的只是些他们看不见的人。
最不利于确立正规的、有益的自由的那些特权、偏见和错误思想,现在使大量臣民在心中保持着独立的精神,使他们坚决反对当局滥施权力。
贵族们极端蔑视严格意义的行政当局,尽管他们不时有求于它。即使他们放弃旧权力,他们仍保持着他们先辈的骄傲,既仇视奴役,也仇视法规。他们毫不关心公民们的普遍自由,对政府在公民周围加强控制心安理得;但是他们不能容忍政府的控制落在他们自己头上,为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必要时甘冒种种危险。当大革命开始之际,这个行将与王权一起倾覆的贵族阶级,面对国王,尤其是国王的代理人,态度比即将推翻王权的第三等级还要激烈,言语更为自由。贵族强烈要求我们在代议制的37年中所拥有的差不多所有反对滥施权力的保障。阅读贵族的陈情书,我们可以感到,除了偏见和怪癖外,贵族的精神和某些崇高的品质历历在目。永远值得惋惜的是,人们不是将贵族纳入法律的约束下,而是将贵族打翻在地彻底根除。这样一来,便从国民机体中割去了那必需的部分,给自由留下一道永不愈合的创口。多少世纪中一直走在最前列的阶级,长起来发挥着它那无可争议的伟大品德,从而养成了某种心灵上的骄傲,对自身力量天生的自信,惯于被人特殊看待,使它成为社会躯体上最有抵抗力的部位。它不仅气质雄壮,还以身作则来增强其他阶级的雄壮气质。将贵族根除使它的敌人也萎靡不振。世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完全取代它;它本身再也不会复生;它可以重获头衔和财产,但再也无法恢复前辈的心灵。
教士们自那个时期以来在世俗事务中常常俯首贴耳,屈从于不管哪一个尘世君王,只要君王稍有惠顾,他们就大事阿谀奉承;然而在当初,他们却是国民中最有独立性的团体,惟有这个团体拥有人们不得不尊重的特殊自由。
外省已丧失自主权,城市只保留下一点自治的影子。没有国王特准,贵族不得十人聚会商讨任何事务。法国教会一直到最后还保留着定期会议。在其内部,教权本身受到种种它必须遵守的限制。低级教士在这里拥有严肃的保障,防止上级的暴虐,也用不着担心主教凭籍淫威迫使他们屈从君主。
我无意对教会这一古老体制妄下评断;我只是说,教会丝毫未使教士们的心灵接受政治奴役。
此外,许多教士具有贵族血统,他们把贵族地位所具有的那种自豪、不顺从带入教会。再者,他们都是国家的上流阶层,享有各种特权。这种封建权利对教会的道义威力危害甚大,但却使每个教士在世俗政权面前具有独立精神。
但是赋与教士们以公民的思想、需求、感情以及甚至公民热情的特殊条件,乃是土地所有权。我曾耐心阅读旧的省三级会议特别是朗格多克省三级会议遗留下来的大部分报告和辩论,因为朗格多克的教士比别省更多地参与公共管理细务;我还耐心读过1779年与1787年召集的省议会的会议记录,我带着我这个时代的思想去阅读,惊讶地看到这些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其中许多人以圣洁和学识出众——就道路或运河的修建撰写报告,以行家的知识论述修建原因,从科学与技艺各个方面探讨什么是增加农业产品、保障居民福利与增进工业繁荣的最佳途径,他们同那些负责同类事务的所有教外俗人相比不相上下,常常还更高一筹。
与普遍流行而且根深蒂固的一种意见相反,我敢认为,剥夺天主教教士一切土地占有权并将其全部收入改为薪俸,这种做法只有助于罗马教廷和尘世的君主们,人民自己却失掉了自由的一个极大成分。
一个人在他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服从于一种外来权威,而在他所居住的国度又不能有家室,这样的人可以说只有唯一一种牢固的联系可以将他维系在土地上,那就是地产。砍掉这道联系,他便不再有任何特殊归属。在这块他偶然降生的地方,他像一个陌生人生活在一个世俗社会中,在这个社会里几乎没有任何利益能直接触动他。在良知上,他只能依赖教皇;他的衣食只能仰赖君主。他的唯一祖国是教会。在每次政治事件中,他只辩别什么对教会有益,什么对教会有害。只要教会自由昌盛,其他无关宏旨。在政治上他最自然的状态是漠不关心:基督之城的杰出成员,其他各处的平庸公民。一个身为幼童导师和品德指导的团体,既有这样的情感和类似的思想,便不能不使整个民族的灵魂在触及公共生活的问题上变得软弱无力。
必须重读1789年教士等级的陈情书,才能对人们的地位变化所引起的精神革命有一个正确的概念。
教士在陈情书中常常表现出不宽容,有时顽固地依恋他们以往的特权;但尽管如此,他们同第三等级或贵族一样,仇视专制制度,支持公民自由,热爱政治自由,他们宣布个人自由应受保障,不靠许诺,而是要靠与人身保护法类似的法律程序。他们要求摧毁国家监狱,废除特别法庭和调案,一切法庭辩论公开,所有法官不得罢免,所有公民均可录用任职,才干是任职的唯一标准;征兵对于人民应少带侮辱性与压迫性,任何人不得免除兵役;赎买领主权利,他们说,领主权利源于封建制度,与自由截然对立;劳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废除内地关税;大办私立学校:按他们的计划,每个教区必须设一学校,实行免费教育;所有乡间均设世俗慈善机构,诸如济贫所和慈善工场;尽一切方法鼓励农业。
在严格意义的政治方面,他们比任何人都更强烈地宣布,国民拥有召开议会,制定法律,自由表决捐税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他们认为,未经本人或其代表投票表决,不得强迫任何法国人缴纳捐税。教士还要求自由选举的三级会议必须年年召开;三级会议必须在国民面前讨论一切重大事务;三级会议必须制定普遍法律,任何特殊惯例或特权不得与之冲突;三级会议编制预算,甚至控制王室,三级会议代表不受侵犯,大臣必须始终对三级会议负责。他们也要求各省都设立三级会议,各个城市都设立市政府。关于神权问题,则只字未提。
尽管他们成员中某些人罪恶昭彰,但总的来说,我不知道在这世界上还有哪国教士比大革命突然袭来之际的法国教士更加卓越,更加开明,更有民族性,更少仅仅固守私人道德,更多具备公共道德,同时信仰更坚定:对教士的迫害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我开始研究旧社会时对教士充满偏见;我结束这一研究时对他们充满敬意。老实说,教士身上的缺点只不过是所有行业组织固有的缺点,不论是政治组织也好,宗教组织也好,当它们紧密联合、结构严密时,就好侵占,少宽容,本能地、间或盲目地坚持本团体的特殊权利。
旧制度的资产阶级同样比今天的资产阶级更善于体现独立精神。甚至它的构造上的许多缺陷也有助于这种独立精神。
我们已看到资产阶级在当时占据的职位比今天的数量多,而且中产阶级为获得这些职位表现了同样的热忱。但请注意时代的不同。由于这些职位大都是政府既不能授与也不能夺走的,因而任职者的重要增加了,而他不必受政权的任意摆布,这就是说,今天迫使那么多人俯首贴耳的因素,在那时恰恰最有力地促使他们受到尊重。
此外,使资产阶级与人民大众不幸分离的各种各样的豁免权将资产阶级变成了假贵族,而在假贵族身上也往往表现出真贵族那种骄傲与抗拒精神。特殊的小团体把资产阶级分割成那么多部分,以至人们在每一个这样的联合体中,自然地忘掉整体的利益,一心只顾小团体的利益和权利。人们在这儿要捍卫共同的尊严、共同的特权。从没有一个人会隐没在人群中苟且偷生。每个人都站在舞台上,舞台确实非常小,但灯火通明,台下始终有同样的观众,他们时刻准备报以掌声或喝倒彩。
那时,平息一切反抗的手法较之今日还很不完善。那时的法兰西还没有变成我们今天生活的万马齐喑的地方;相反,它响声隆隆,尽管法兰西还没出现政治自由,只须拾高嗓音远处就能听见。
那个时代被压迫者使自己的呼声上达的唯一途径,就是司法机构。法国当时因其政治与行政制度已成为一个专制政府的国家,但是由于它的司法制度,法国人民仍然是自由的人民。旧制度下的司法机关十分复杂、阻力重重、手续缓慢、费用昂贵;毫无疑问,这些是严重的缺陷,但是在司法机关从不存在对政权的屈从,而屈从不过是卖官鬻爵的一种形式,甚至更糟。这项致命弊病不仅腐蚀法官,而且很快毒害了全体人民,但在当时,司法机关却无这种弊病。法官实行终身制,不求升迁,这两点对其独立性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即使用万般伎俩进行收买仍不能迫其就范,这有何妨?
王权确实已从普通法庭手中窃得几乎所有涉及当局的讼案审理权,但尽管剥夺了它们的权力,王权对法庭还是心怀恐惧。因为王权虽然阻止法庭审理,但也不敢永远阻止法庭听取控诉,陈述意见;古法语爱给事物正名,而当时的司法语言保持着古法语的这一风格,所以法官们经常把政府的举动直截了当地称为专制与武断行为。法院不正规地干预政府,这经常使行政事务无法正常进行,这种情况有时倒成了个人自由的保障:正所谓以毒攻毒。
在司法团体内部及其周围,旧风尚在新思想中间保持着活力。高等法院无疑对它们自己比对公共事物更加关心;但必须承认,在捍卫自己的独立与荣誉时,它们始终表现得顽强不屈,并把这种精神传给所有接近它们的人。
1770年,当巴黎高等法院被撤销时,高等法院的法官们丧失了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但是在国王的意志面前,没有一个人屈服退让。不仅如此,种类不同的各法院,如审理间接税案件的法院,虽然并未受到株连和威胁,但当国王的严厉处罚已经确定无疑时,他们情愿挺身而出,同受处罚。还有更精彩的事例: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的首席律师们甘愿与最高法院共命运;他们抛弃荣华富贵,宁可缄口不言,也不在被羞辱的法官面前出庭。我不知道在各自由人民的历史上还有什么比此时此刻所发生的事件更加伟大,可是这事件就发生在18世纪,发生在路易十五宫廷附近。
司法习惯在很多方面变成了民族习惯。人们从法庭普遍接受了这一思想,即一切事务均可提交辩论,一切决定均可复议,利用公开性,讲究形式——这些都与奴役性格格不入:
这就是旧制度留给我们的自由人民教育的唯一部分。政府自己也从司法用语中借取了很多语言。国王认为在发敕令时必须说明缘由,在下结论时必须阐明原因;御前会议在下达的判决中冠以长篇前言;总督派执达员传达他的法令。在渊源古老的所有行政机构内部,例如在法兰西财政官或当选人团体内部,人们对各类事务进行公开讨论,经辩论之后才作决定。所有这些习惯,所有这些形式,都是君主专横跋扈的障碍。
只有人民,尤其农村人民,除使用暴力外,对于压迫几乎始终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
我刚才列举的大部分抵御手段人民都不具备;要想使用这些手段,就必须在社会上有一个能为世人看到、声音达于四方的地位。但是在人民之外,在法兰西没有人——只要他存心——不能巧妙地指责顺从,在屈从中抗争。
国王以首领而不是以主子的口吻对国民讲话。路易十五统治初期,在一道敕令前言中说道:“我们统率着一个自由慷慨的民族,无尚光荣。”路易十五的一位祖先早就用更古老的语言,表达过同一思想,他在感谢敢于进谏的三级会议时说道:“我们宁愿向自由人而不是向农奴讲话。”
18世纪的人没有那种培育奴性的对安逸的贪求,这种欲望萎靡柔弱,然而又顽固不化,它很容易与一些私德混合、甚至交织在一起,如爱家庭、崇尚风化、尊重宗教信仰,甚至对现行教仪采取不冷不热但按时参加的态度;它使人笃诚,但排斥英雄主义,它善于造就规规矩矩的人和怯懦的公民。18世纪的人比现在的人要好,但也坏些。
当时的法国人喜爱欢快,崇尚享乐;和今天相比,他们的习惯更放荡不羁,感情和思想更杂乱无章;但是他们对我们眼下的这种有节制的、有礼貌的肉欲主义一无所知。在上层阶级中,人们倾心于装饰生活,而不是使生活更舒适方便,更关心出人头地,而不是发财致富。即使在中产阶级中,人们也从不是一心追求安逸;他们常常抛弃对安逸的追求,而去寻找更美妙更高雅的享乐;他们除金钱之外到处置有某种其他财富。当时有个人用古怪但不乏自豪感的口吻写道:“我了解我的民族:他们精于铸造和浪费金银,但不会用惯常的信念去崇拜金银,他们随时准备回复到他们古代的偶像——
价值、光荣,我敢说,慷慨宏伟——那里去。”
此外,决不能根据对最高权力的服从程度去评价人们的卑劣:这样就会应用一个错误的尺度。不管旧制度的人们怎样屈服于国王意志,他们却不接受这样一种服从:他们不会由于某政权有用或者能为非作歹而屈服在一个不合法的或有争议的、不为人尊重的、常常遭蔑视的政权下,这种可耻的奴役形式对他们来说始终是陌生的。国王在他们心中激发起种种情感,已往世界上最专制的君主们都办不到,大革命将这些情感从他们心中连根拔掉,所以我们也几乎无法理解它。
他们对国王既像对父亲一样满怀温情,又像对上帝一样充满敬意。他们服从国王最专横的命令,不是出于强制而是出于爱,因此他们往往在极端的依赖性中,保持着非常自由的精神。对于他们来说,服从的最大弊病是强制;对于我们来说,这是最微不足道的毛病。最坏的弊病是迫使人服从的奴性感。
不要瞧不起我们的先辈,我们没有这个权利。但愿我们能够在发现他们的偏见与缺点同时,发现一点他们的伟大!
因此,如果认为旧制度是个奴役与依附的时代,这是十分错误的。那时有着比我们今天多得多的自由:但这是一种非正规的、时断时续的自由,始终局限在阶级范围之内,始终与特殊和特权的思想连在一起,它几乎既准许人违抗法律,也准许人对抗专横行为,却从不能为所有公民提供最天然、最必需的各种保障。这种自由,尽管范围狭小、形式改变,仍富有生命力。在中央集权制日益使一切性格都变得一致、柔顺、暗淡的时代,正是自由在大批个人心中,保留着他们天生的特质,鲜明的色彩,在他们心中培育自豪感,使热爱荣誉经常压倒一切爱好。我们行将看到的生机勃勃的精灵,骄傲勇敢的天才,都是自由培育的,他们使法国大革命成为千秋万代既敬仰又恐惧的对象。要是在自由不复存在的土地上,能成长譬如此雄健的品德,这才是怪事。
但是,如果说这种不正规的、病态的自由为法国人推翻专制制度准备了条件,那么,这种自由使法国人比其他任何民族也许更不适于在专制制度的遗址上,建立起和平与自由的法治国家.

㈢ 求欧洲贵族的详细等级

爵位是欧洲封建君主国内分封贵族的等级制度。它最早出现于中世纪,在近
代的一些国家中仍然继续沿用。一般以占有土地的多少来确定分封爵衔之高低,
主要可分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这五等。

公爵:在贵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级,地位最高。这个爵名的由来有三:一是
欧洲氏族社会解体时期,日耳曼部落的军事首长;二是古代罗马部落的军事首长
;三是古罗马时代的边省将领,后指地方军政长官,其拉丁文原意为"统帅"。随
着封建关系的发展,王权的日益强化,公爵成了统治阶级中的上层人物。在英国
,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纪的英王爱德华三世分封的,被封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员
。十五世纪后才打破这惯例,少数非王室人员也被封为公爵。

侯爵:侯爵是贵族的第二等级。查理大帝在位时它是指具有特别全权的边区
长官,相当于藩侯,查理曼帝国分裂后,变成了独立的大封建领主。封建王权加
强后,侯爵成为公爵与伯爵之间的爵衔,其地位与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纪
后,才确认侯爵的地位在伯上之上。

伯爵:在罗马帝国时,伯爵是皇帝的侍从,掌管军、民、财政大权,有时也
出任地方官吏,封建制度强化后,伯爵可割据一方,成为世袭的大封建领主。后
来,其地位渐次低落,介于侯爵与子爵之间,为贵族的第三等级。在英国,伯爵
之衔历史最久,在一二三七年黑王子爱德华被封为公爵之前,它是英国最高的爵
位。这一爵名,来源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丹麦。

子爵:子爵原系法兰克王国的国家官吏名,最早是由国王查理曼于八世纪时
封的,后来传到欧洲其他大陆国家。起初,子爵是伯爵的副手,后来独立存在,
也可世袭。子爵爵位到十五世纪才传入英国,博蒙德·约翰于一四四○年第一个
被封为英国子爵,其地位在男爵之上。

男爵:男爵是贵族爵位中最低的一级。在十一至十二世纪时,它是欧洲君主
国国王或大封建主的直接附庸。在英语中,男爵(Baron)一词,是诺曼人在征
服欧洲大陆时引进来的,本义为"只不过是普通的人",后来演变为"强有力的人"
。当时,英国的那些直接从国王那儿得到土地的大佃主,概可称为男爵,但这并
非由国王分封。到了一三八七年理查二世约翰·比彻姆为男爵后,男爵才成为英
国贵族的正式爵位。

在上述的这五个贵族爵位中,又根据其能否传给后代,分为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两类。世袭贵族死后可由长子继承,终身贵族仅限本人活着时担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袭。

爵位制度

㈣ 西欧封建社会的封建制度是怎样的,等级又是怎样划分的

关于封建等级,从地位高下来说,国王是最大的封建主,以下大、中、小封建主依次降等。地位越低,人数越多,因此封建等级制度被喻为封建金字塔。但是从分封关系来说,并不限于国王只封大封建主,大封建主只封中等封建主,以此类推。封君分给封臣的土地,有多有少,依从于封君的封臣,可大可小。特别是骑士,骑士制度是随着采邑制的推行而发展起来的。原来法兰克军队由自由农民组成,随着自由农民的不断破产,兵源减少,于是改用以服骑兵兵役为条件封赐土地的办法,以充实国家的战斗力量。骑士土地较少,自备盔甲、武器、战马。他们作为以战斗为业的队伍,对各级封建主来说,都很需要。因此国王有自己直属的骑士,其他封建主也一样。遇到战争,骑士有义务随封君作战。后来由于火炮的应用、雇佣兵的服役,骑士的作用减少,骑士阶层趋于贫困没落。《堂吉诃德》所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

关于封建金字塔下面的劳动者,原来高中课本提到被压在塔下面的是农奴,而本书图解中注的是农民和城镇平民。这是为了更全面地反映剥削关系。农奴处在封建社会的底层,是基本的被剥削群众。但是大小封建主的剥削对象,并不限于农奴。独立的小农和其他身分的农业劳动者,都处在封建主的统治下,其所受的剥削与农奴相比,在程度上会有差别,但受剥削则是其基本的方面。因此,这里的农民总的指农村广大的劳动者,含义比较广泛。至于城镇平民,也同样受封建主的压榨,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而已。城市最初是在封建主的领地上重新兴起的,封建主以种种手段加以勒索,城市越富,勒索越重,城镇居民都受其害,普通平民尤其不堪负担。因此图解将城镇居民也列在金字塔下面。

关于封建等级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按照惯例,封君必须保护封臣,裁决封臣之间的纠纷。封臣的最高义务是效忠封君,并在封君被俘需赎金,或有其他需要时,献上一定的助金。这种关系发展的结果,会形成“我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的现象。根据西方一些学者研究,这种情况历史上曾存在于今天法国的一些地区,但还不能说极其普遍。法国由于封建主的强大,查理大帝死后,王权日渐衰落。后来历代国王经过几百年的努力,才建立起中央集权制度。而在英国,情况有所不同。诺曼征服以后,威廉一世即申明国王是一切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法律规定,依附农民的份地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国王。威廉并要求大小封建主,包括封臣的封臣,一律宣誓效忠于他,并服军役。这与法兰克国家只要求直属封臣效忠的情况不同。因此威廉从一开始就建立起强有力的国家权力。

㈤ 法国封建时期的等级制度

封建等级制度(feudal hierarchy)是指各地封建主之间依附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等级关系。大多建立在君权神授思想的基础上,利用宗教建立等级关系,扩大控制范围,古代被许多国家的多数君主采用以管理和巩固自己的统治范围。封建等级制度中等级最高的是帝王。而帝王以下的,通过行臣服礼和封受采邑(土地)等手段,两个封建主之间结成君臣关系,在上的称封君,在下的称封臣。封臣对封君行臣服礼并宣誓效忠,从封君那里接受采邑。封臣的义务主要是奉召为封君服军役(自备马匹、武器,每年服役期限一般为40天),出席封君法庭,提供意见并共同裁决某些案件,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封君被俘须赎身时)向封君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援。封君对封臣的义务主要是授予采邑以维持其生活,并在封建无政府状态下对其提供保护。9世纪以后,封建等级制度在西欧各地逐渐形成。

㈥ 急求西欧封建等级制,等级君主制,君主专制的产生时间,内容,和主要影响!

从网上整理了一些东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1.西欧封建等级制度(feudal hierarchy),一般指西欧封建主之间依据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等级关系。封建等级制度又称为中世纪等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等级的划分及其之间的关系首先以一种人身的依附关系为依托,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在西欧典型地表现为封君封臣制度。

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从6世纪开始,到11世纪前后基本确立的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西欧封建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两个不同的社会历史交叉,两种社会历史因素相互综合的结果。


2.等级君主制是王权借助等级代表会议实施统治的一种政权形式,贵族和市民阶层共同参政,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权力。这是西欧“封建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等级君主制时期司法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利渐渐集中到中央,等级代表会议则主要掌控国家赋税的批准权和分摊权,市民阶层的利益和要求开始受到重视。等级君主制相对于中世纪早期的政治混乱和割据状态而言,具有历史进步意义,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265年召开的英国议会和1302年举行的法国三级会议,标志着英、法两国等级君主制的初步形成。


3.封建君主制是对5-17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产物。君主专制,实行君主独裁的政体形式。主要特点是: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他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依靠官僚军事机构,维护其专制统治,对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


附:

㈦ 法国封建等级社会时期,国王在教士之上

灵魂交给上帝,身体交给国王。

感觉楼上说的不是很明白。其实我也不明白。按照我们一般的理论“枪杆子里出**”,国王有军队、有贵族效忠,但是教会也有军事力量,比如十字军、骑士团。同时教会在经济方面也有独立性。说白了还是看谁的拳头大。

楼主要知道教会权与王权的强弱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请参考网络《西欧中世纪政教冲突》。比如牛一点的教皇如“英诺森三世”在位的时候当然是教会在上面,但是遇到拿破仑这个教会就是一块遮羞布。(拿破仑自己加冕)

楼主的提问是:法国封建社会的时间。

这个时间段指的是481年从墨洛温王朝开始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间跨度那么大很难说谁在谁之上。当然但从地位上看国王当然是在教士之上了,国王向教皇
下跪的时候教皇都只是代表上帝。有这么一句名
言:An emperor is subject to no one but God and justice.除了上帝和正义之外,没人可以支配皇
帝。

国王在名义上当然在教士之上,除非你能代表上帝了才能比国王大。

㈧ 法国封建时期的等级制度

应该是分为3级
1皇帝
2贵族,教士
3资产阶级,地主阶级
农民,奴隶
具体来说,
西欧封建国家实行有条件的土地分封 得到封地的人必须为封主服兵役
西欧封建国家建立起以土地为纽带的封建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
加强了中小封建地主阶层 是西欧封建社会骑士制度的基础
后来国王以下个封建主也纷纷效仿
形成了不同等级的封建主
西欧的封建社会虽有等级贵族之 但不同等级贵族间没有严格的上下级制约关系

㈨ 中世纪法国封建君主制的演变经历了哪三个阶段

地方分封的封建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和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

阅读全文

与法国封建等级怎么算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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