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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法国制度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8-08 06:37:02

1. 中世纪法国议会君主政体的形成

法兰西王国(843年—1791年)〔君主专制(大革命前)〕
君主立宪制(1791年—1792.8)〕→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2年9月—1804年)→
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年—1815年)→
波旁王朝复辟(1815年—1830年)→
七月王朝(1830年—1848年)→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年—1852年)→
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1870年)→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0年—1940年)→
维希政权(1940年—1945年)→
临时政府(1945年—1946年)→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年—1958年)→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58年—现在)。

①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实行的是波旁王朝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在路易十四时期(1643-1661-1715年在位),法国王权空前强化,“太阳王”实行“朕即国家”的中央集权的绝对君主专制统治,此时是法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鼎盛时期;路易十五时期,法国的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封建制度开始解体,法国日益衰落;路易十六时期,法国专制制度已到了腐败透顶的程度,社会矛盾十分尖锐,人民反抗情绪与日俱增,革命一触即发。

②1789年大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国王同时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三级会议转变为制宪议会,取代王室成为法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为改造旧制度,创立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作出了重大贡献。8月颁布着名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的的灭亡和一种全新的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诞生,1791年的法国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1791年制宪议会颁布了法国也是欧洲大陆历史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91年宪法》,规定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③1792年巴黎人民发动第二次起义,普选产生的国民大会宣布废除王权,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开始建立民主共和政体。1793年初宣判国王路易十六死刑,不久将其推上断头台。法国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的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中间经过吉伦特派掌权、雅各宾派专政和热月政变后的督政府的政权,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独裁体制,共和国名存实亡,但名义上仍属于共和政体。

④1804年拿破仑加冕称帝,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实行资产阶级的帝制。拿破仑代表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内革新政治,发展经济,颁布系列法典,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对外发动多次征服战争,沉重打击了法国和欧洲的封建势力,巩固了资产阶级统治秩序,推动了法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⑤1814、1815年,封建的波旁王朝两次复辟,恢复了法兰西王国,与第一帝国一样,都是君主专制政体。

⑥1830年的七月革命推翻复辟的波旁王朝,建立的七月王朝实行的是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新宪法明确限制王权,扩大议会下院的权力,取消贵族的特权,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

⑦1848年,二月革命后建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拿破仑的侄子君主派路易.波拿巴当选为总统,他一心恢复帝制,镇压共和派的反抗,强行通过新宪法,使总统独揽大权,建立了名为总统制共和制的个人独裁统治,共和形同虚设。

⑧1852年路易·波拿巴加冕称帝,建立法兰西第二帝国,又实行帝制。1870年普法战争中法国战败,第二帝国寿终正寝。

⑨1870年9月4日革命推翻第二帝国,经过共和派与君主派的激烈斗争最终恢复了共和国,即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最终确立了共和政体,总体上属于议会制共和制政体。为什么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呢?其法律依据如同高中历史选修二《近代西方民主思想与实践》第71页中的讲述:“1875年初,国民议会仅以一票的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认实行共和制。同年,国民议会又先后通过一系列法律,合称1875年宪法,又称第三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法国为议会制共和国。”《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有:A、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以普选方式选出;B、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总统与参议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内阁部长(即后来的总理)由总统任命。总统和内阁部长(总理)共同向议会负责。从中可以看出宪法赋予当时法国总统的权力还是相当大的,体现了当时法国君主派的力量还不小,企图凭此为以后借机复辟创造条件,也反映了它是共和派与君主派妥协的产物,但它又不同于总统制共和制,因为总统的产生由议会选出,其行政权被总理分享,还要对议会负责,故为共和国的长期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限制了君主派今后的复辟帝制活动。

2. 法国封建时期的等级制度

封建等级制度(feudal hierarchy)是指各地封建主之间依附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等级关系。大多建立在君权神授思想的基础上,利用宗教建立等级关系,扩大控制范围,古代被许多国家的多数君主采用以管理和巩固自己的统治范围。封建等级制度中等级最高的是帝王。而帝王以下的,通过行臣服礼和封受采邑(土地)等手段,两个封建主之间结成君臣关系,在上的称封君,在下的称封臣。封臣对封君行臣服礼并宣誓效忠,从封君那里接受采邑。封臣的义务主要是奉召为封君服军役(自备马匹、武器,每年服役期限一般为40天),出席封君法庭,提供意见并共同裁决某些案件,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封君被俘须赎身时)向封君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援。封君对封臣的义务主要是授予采邑以维持其生活,并在封建无政府状态下对其提供保护。9世纪以后,封建等级制度在西欧各地逐渐形成。爵位,它最早出现于中世纪,在近代的一些国家中仍然继续沿用。一般以占有土地的多少来确定分封爵衔之高低,主要可分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这五等。Oq8s"g*uSf b
公爵:在贵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级,地位最高。这个爵名的由来有三:一是欧洲氏族社会解体时期,日耳曼部落的军事首长;二是古代罗马部落的军事首长;三是古罗马时代的边省将领,后指地方军政长官,其拉丁文原意为"统帅"。随着封建关系的发展,王权的日益强化,公爵成了统治阶级中的上层人物。在英国,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纪的英王爱德华三世分封的,被封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员。十五世纪后才打破这惯例,少数非王室人员也被封为公爵。U.` l,j~+m ~
侯爵:侯爵是贵族的第二等级。查理大帝在位时它是指具有特别全权的边区长官,相当于藩侯,查理曼帝国分裂后,变成了独立的大封建领主。封建王权加强后,侯爵成为公爵与伯爵之间的爵衔,其地位与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纪后,才确认侯爵的地位在伯上之上。
1g:y3sP7Ely$Vp 伯爵:在罗马帝国时,伯爵是皇帝的侍从,掌管军、民、财政大权,有时也出任地方官吏,封建制度强化后,伯爵可割据一方,成为世袭的大封建领主。后来,其地位渐次低落,介于侯爵与子爵之间,为贵族的第三等级。在英国,伯爵之衔历史最久,在一二三七年黑王子爱德华被封为公爵之前,它是英国最高的爵位。这一爵名,来源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丹麦。
%d%J.G)` X4a 子爵:子爵原系法兰克王国的国家官吏名,最早是由国王查理曼于八世纪时封的,后来传到欧洲其他大陆国家。起初,子爵是伯爵的副手,后来独立存在,也可世袭。子爵爵位到十五世纪才传入英国,博蒙德·约翰于一四四○年第一个被封为英国子爵,其地位在男爵之上。
Q.Y i0v6S-rW3Q;[ 男爵:男爵是贵族爵位中最低的一级。在十一至十二世纪时,它是欧洲君主国国王或大封建主的直接附庸。在英语中,男爵(Baron)一词,是诺曼人在征服欧洲大陆时引进来的,本义为"只不过是普通的人",后来演变为"强有力的人"。当时,英国的那些直接从国王那儿得到土地的大佃主,概可称为男爵,但这并非由国王分封。到了一三八七年理查二世约翰·比彻姆为男爵后,男爵才成为英国贵族的正式爵位。~)H4p:q#v J
在上述的这五个贵族爵位中,又根据其能否传给后代,分为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两类。世袭贵族死后可由长子继承,终身贵族仅限本人活着时担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袭。英国的诗人拜伦的伯父是世袭贵族,他去世后,侄子拜伦获得了世袭的爵位。

3. 有人知道中古西欧的社会结构以及他的封建,骑士制度是什么样子的

中古时期的西欧处于封建领主的时代,最高一级的
是国王,然后全国有很多的领主,领主的权力很大,比如有收税权,储蓄家奴权,领主除了名义上接受国王的统治,定期向他交纳贡赋以外 基本上都是一个个独立王国,所以有时候,国王也得求助于各个领主,解决诸如国库的财政问题,所以领主对国王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也是为什么西方会出现民主制的很重要的一个历史背景,骑士阶层是当时最低的一个享受特权的阶层,仅比农民高贵,不需要人受剥削,相对有人身自由,但必须水是为国王卖命

4. 欧洲中世纪的政治制度是什么样的

在 5~17世纪中叶,欧洲各封建国家的政治制度以封建君主制为主体,11世纪以后,少数自治城市采用城市共和制。同时,作为欧洲封建社会主要支柱之一的基督教教会的神学统治体系也是当时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封建君主制 在欧洲封建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封建君主制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 9~13世纪)、等级(议会)君主制(13~15世纪)、君主专制制(16~17世纪中叶)等形式。
封建割据君主制 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9世纪末叶,封建制度在欧洲已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不同等级的领主统治。大领主的势力日益扩大,他们常与小领主在契约的基础上结成宗主与附庸的关系,以对抗国王而独据一方。在这种分裂割据状态下,国王只是形式上的一国君主,实际上只是一个大领主,其统治权仅限于自己的领地;而各大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政治、经济、司法等独立的权力,国王不得干涉,他们的领地成为半独立性的国家。国王与大领主之间虽是封君与封臣的关系,但大领主只根据契约服从国王并履行应尽的封建义务,而国王却不得不遵循“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国王与大封建主之间的主从关系是当时政治制度的核心。随着王权的加强,中央统治机构日趋完善,如英国亨利一世(1100~1135在位)时期建立了中央管理机关——枢密院,设有专司财政的度支部和管理司法的星室法庭。法国自12世纪起,也先后设立具有顾问咨询性质的御前会议,起着枢密院和最高法庭的作用。它规定在国王领地内禁止私斗,王室领地外实行"国王四十日"的和平制度;各领主之间的纷争由国王裁决;实行募兵制,以此训练国王的常备军,代替骑士服役。在封建割据君主制下,国王和大封建主之间始终存在着强化王权与限制、削弱王权的斗争。因此,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是欧洲早期封建政治制度的特征之一。
等级(议会)君主制 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12世纪起,由于封建城市的复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农民反封建斗争的加剧,国王为了强化王权,削弱大封建主的势力,镇压农民的反抗,在中小封建主和城市市民的支持下逐步改制,实行等级(议会)君主制,设立等级代表机关,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英国亨利三世(1216~1272在位)由于得到以S.de孟福尔为首的大封建主的支持,与骑士、市民结成同盟,于1265年召集会议,它成为英国议会的开端。法国在争取国家统一和加强王权的斗争中,与罗马教廷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国王腓力四世(1285~1314在位)为取得反对罗马教廷斗争的胜利,于1302年首次召开了有高级骑士、世俗贵族、富裕市民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它是国王的咨询机关,也是国王同封建贵族、市民上层结成联盟的形成。
君主专制制 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15世纪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反封建斗争日益激烈,市民力量不断壮大,国王依靠掌握的军队和税收取消了各封建领主的一切权力,逐步控制了国家全部权力,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国王将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成为真正的一国之君。英国都铎王朝 (1485~1603)依靠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支持,打击和削弱大贵族势力,实行专制统治。亨利七世(1485~1509 在位)设立的枢密院名为国王的咨询机关,实际上起着行政中枢的作用。枢密院在国王直接操纵下,制订法令,掌握最高司法权,主持星室法庭。枢密官是国王的得力助手,一般从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中选任。国会虽然没有停止活动,但只能按国王的旨意行事,实际上成了国王的御用工具。枢密院在地方乡绅中选任的治安法官,代表国王管理地方各郡(省),执行枢密院制定的政策,审理司法案件,逮捕和审判犯人,镇压叛乱和骚动。治安法官是地方上的实际统治者。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始于路易十一统治时期(1461~1483在位)。经历了查理八世、路易十二、法兰西斯一世三代君主才最终确立。在此期间,原有的三级会议停止召开,国王凭借自己的军队任意征税,一切重大决策都由国王及其少数近臣决定。如枢机主教A.-J. P.黎塞留担任宰相时(1624~1642),国王凡事都依靠宰相,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会议徒具虚名,实际权力集中在宰相和他主管的部门。中央政府向各省派遣一个主计官,负责监督地方司法和财政,其实际地位高于各省的总督。主计官由中央政府任免,官职不能买卖、转让和世袭。黎塞留在其任宰相时期,为法国君主专制制的鼎盛奠定了基础。
城市共和制 12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力量的强大,意大利的威尼斯、米兰、佛罗伦萨, 俄国的诺夫哥罗德等少数城市,相继通过武力或赎买方式,摆脱封建领主的束缚,取得自治权,实行类似于古希腊的城邦共和制。这些城市共和国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以及对外宣战和媾和等权力,但共和国的权力仍掌握在由贵族选举产生的封建主集体手中。如威尼斯共和国的大议会是最高立法和监察机关,由富裕者的上层选出480名议员组成;总督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终身任职;国家实权由大议会选出的小议会(元老院) 掌握。后来选举大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大姓贵族控制,商人受到排斥;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独揽一切大权,成为秘密监督政府、总督和人民的政治机构,具有寡头独裁政治的性质。又如佛罗伦萨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长老会议,长老会议首领称正义旗手,他既是城市的最高行政首脑,又是城市自卫军的指挥;总督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
基督教教会统治体系 基督教教会的神学统治体系是欧洲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欧洲封建化过程中,基督教逐渐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支柱,教皇权势不断扩大。8世纪中叶,罗马教皇在意大利中部建立了政教合一的教皇国,还在西欧各国建立了一整套与各国行政体系并行的教阶体制。以罗马教皇为中心,形成了一个中央集权的教会统治体制。教会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等权力,设有专门的法庭——宗教裁判所,残酷迫害异教徒和反对封建势力的人。12~13世纪教会势力达到鼎盛。14世纪以后,随着市民阶级和民族国家的兴起,教会势力受到沉重打击。

5. 法国什么制度

半总统共和制,国是一个单一制的资本主义半总统半议会制共和国,实行多党制,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尝试过很多政治制度,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君主制,委员会制、国王制、督政府制、内阁制、总统制。

在1789年爆发法国大革命之后,推翻君主专制政体,先后经历两次帝国和三次共和国,国力于19-20世纪时达到巅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法国是当时世界第二大殖民帝国,殖民地面积等于本土的20倍。二战后,建立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58年被夏尔·戴高乐建立的第五共和国所取代。

(5)中古法国制度是什么扩展阅读:

还有法律制度,法国法律制度属于欧陆法系,是成文法律,不容许法官制定法律。法官只能够根据以往的判例来诠释法律,法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仍然跟从《法国民法典》,根据《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会被禁止。

法国司法制度拥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两者并行运转。两个法院系统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能够作出最终的判决。

行政法院系统,由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所组成,而普通法院系统则由基层法院(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等)、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为了解决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范围上的争议,法国还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

6. 法国的君主制度。

欧洲君主专制制度是从封建国家向资产阶级国家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政治形态。16世纪,欧洲诸国封建制度逐渐解体,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发展,是实现这种转变的经济基础。趋于没落的封建贵族和羽翼未丰的资产阶级势均力敌,均不足压倒对方,君主以双方仲裁者和保护者的角色取得了他们的支持,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法国、英国、西班牙和俄国都形成君主专制制度。但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专制统治的方式各具不同的特点,君主权力所能达到的限度也有差别。
专制王权在本质上属于封建性质,它是在新兴资产阶级的支持下,粉碎了地方割据势力之后逐渐建立起来的。所以君主是全国最大的封建土地所有者,是封建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他虽然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封建割据势力,使贵族丧失独立地位,但他处处维护这个阶级的特权和封建秩序。当资产阶级的势力进一步发展起来之后,资产阶级必然与专制王权彻底决裂,并将君主和专制王权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对象。

(一)法国的专制制度:法国资本原始积累的特点是通过国债和包税两种形式进行的,因此金融和商业资产阶级是新兴生产力的代表。他们在政治上和封建王权保持密切的关系。双方互相利用和支持。国王法兰西斯一世借助资产阶级财力的支持,不但削弱了贵族力量,而且使教会摆脱了教皇控制而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即“教会的民族化”。随后,法国君主通过1叨多年的战争才最终完成封建专制制度的形成过程。(1)掠夺意大利的战争,法德两国经过叨余年战争,法国虽领土略有收获,但未能占领意大利的领土,且耗费了大量人、财、物的力量,使王权一度削弱。(2)“胡格诺战争”,这是法国南北两大贵族集团借宗教旗号争夺统治权的混战。经30余年战争,南方贵族占了上风,建立了波旁王朝,两大贵族集团也在人民起义的威胁下达成和解,放弃分裂,拥立王权。
如果有人读这本书到此释手,那他对旧制度政府只得到一个很不完全的形象,他就理解不了产生大革命的那个社会。
公民们四分五裂,闭关自守,王权四处扩展,强大有力,看到如此景象人们可能认为独立精神已同公共自由一起消失了,以为所有法国人都同样地百依百顺。但情况并非如此;政府已然独断专行地指挥一切公共事务,但它还远未成为所有个人的主宰。
在为专制政权制订的许多规章制度中,自由仍未死亡;不过这是一种我们今天很难设想的奇特的自由,要想搞清它对我们能有什么利弊,就必须详细加以考察。
当中央政府取代所有地方政权,日益充斥整个行政领域时,它原先允许存在的或是它一手创立的规章制度,古老习俗、旧风尚,乃至种种弊端,均在妨碍着它的行动,并在众多人的灵魂深处保持着反抗精神,使形形色色的特征保留其坚固性和鲜明性。
中央集权制那时便已具有同我们今天一样的性质、一样的程序、一样的目的,不过尚未具有同样的权力。为了千方百计捞钱,政府出售了大部分官职,因而自己也就失掉了任意封官免职的能力。政府的这一欲望大大地妨害另一欲望:它的贪婪与它的权欲相抗衡。为了办事,它被迫不断地使用那些并非它自己制造而它又没能力捣毁的那些工具。结果它的最专制的意志,经常在实行中变得软弱无力。公职这种古怪而有害的结构成了抵挡无所不在的中央政权的一种政治保障。这就好比一道堤防,尽管歪歪扭扭建造低劣,却能分化它的力量,缓和它的冲击。
当时的政府还不能像今天的政府那样支配无穷无尽的恩典、赈济、荣誉和金钱;因而它掌握的诱惑性手段与强制性手段都远不如今天多。
况且政府自己对其权力的准确限度也并不了解。它的权利均未经正式确认,也未牢固确立;它的行动范围已经十分广大,但是它的行进步伐并不稳当,仿佛身临陌生之地,四周一片黑暗。这片可怕的黑暗将一切权利的界限都掩盖起来,它分布在一切权利周围,有利于国王剥夺臣民自由的企图,但对于保卫自由也常常有利。
政府自感涉世浅身世微,办起事来总是畏首畏尾,生怕途中碰到障碍。当人们读18世纪大臣和总督们的来往信函时,就会十分惊异地看到一种怪现象,臣民百依百顺,这个政府是如此地富于侵夺性和专制特征,但一当它遇到最微小的反抗,它便不知所措,最轻微的批评也会使它惶惶不安,简直到了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地步,于是它停顿下来,犹豫,商议,折中,常常不敢超越自己权力的天然范围。路易十五优柔寡断的利己主义和他的继位者的仁慈品德均有此倾向。况且这些君王从未想到会有人要推翻他们。他们丝毫不具备后来的统治者常因恐惧而沾上的那种不安的、冷酷的天性。国王们蹂躏的只是些他们看不见的人。
最不利于确立正规的、有益的自由的那些特权、偏见和错误思想,现在使大量臣民在心中保持着独立的精神,使他们坚决反对当局滥施权力。
贵族们极端蔑视严格意义的行政当局,尽管他们不时有求于它。即使他们放弃旧权力,他们仍保持着他们先辈的骄傲,既仇视奴役,也仇视法规。他们毫不关心公民们的普遍自由,对政府在公民周围加强控制心安理得;但是他们不能容忍政府的控制落在他们自己头上,为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必要时甘冒种种危险。当大革命开始之际,这个行将与王权一起倾覆的贵族阶级,面对国王,尤其是国王的代理人,态度比即将推翻王权的第三等级还要激烈,言语更为自由。贵族强烈要求我们在代议制的37年中所拥有的差不多所有反对滥施权力的保障。阅读贵族的陈情书,我们可以感到,除了偏见和怪癖外,贵族的精神和某些崇高的品质历历在目。永远值得惋惜的是,人们不是将贵族纳入法律的约束下,而是将贵族打翻在地彻底根除。这样一来,便从国民机体中割去了那必需的部分,给自由留下一道永不愈合的创口。多少世纪中一直走在最前列的阶级,长起来发挥着它那无可争议的伟大品德,从而养成了某种心灵上的骄傲,对自身力量天生的自信,惯于被人特殊看待,使它成为社会躯体上最有抵抗力的部位。它不仅气质雄壮,还以身作则来增强其他阶级的雄壮气质。将贵族根除使它的敌人也萎靡不振。世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完全取代它;它本身再也不会复生;它可以重获头衔和财产,但再也无法恢复前辈的心灵。
教士们自那个时期以来在世俗事务中常常俯首贴耳,屈从于不管哪一个尘世君王,只要君王稍有惠顾,他们就大事阿谀奉承;然而在当初,他们却是国民中最有独立性的团体,惟有这个团体拥有人们不得不尊重的特殊自由。
外省已丧失自主权,城市只保留下一点自治的影子。没有国王特准,贵族不得十人聚会商讨任何事务。法国教会一直到最后还保留着定期会议。在其内部,教权本身受到种种它必须遵守的限制。低级教士在这里拥有严肃的保障,防止上级的暴虐,也用不着担心主教凭籍淫威迫使他们屈从君主。
我无意对教会这一古老体制妄下评断;我只是说,教会丝毫未使教士们的心灵接受政治奴役。
此外,许多教士具有贵族血统,他们把贵族地位所具有的那种自豪、不顺从带入教会。再者,他们都是国家的上流阶层,享有各种特权。这种封建权利对教会的道义威力危害甚大,但却使每个教士在世俗政权面前具有独立精神。
但是赋与教士们以公民的思想、需求、感情以及甚至公民热情的特殊条件,乃是土地所有权。我曾耐心阅读旧的省三级会议特别是朗格多克省三级会议遗留下来的大部分报告和辩论,因为朗格多克的教士比别省更多地参与公共管理细务;我还耐心读过1779年与1787年召集的省议会的会议记录,我带着我这个时代的思想去阅读,惊讶地看到这些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其中许多人以圣洁和学识出众——就道路或运河的修建撰写报告,以行家的知识论述修建原因,从科学与技艺各个方面探讨什么是增加农业产品、保障居民福利与增进工业繁荣的最佳途径,他们同那些负责同类事务的所有教外俗人相比不相上下,常常还更高一筹。
与普遍流行而且根深蒂固的一种意见相反,我敢认为,剥夺天主教教士一切土地占有权并将其全部收入改为薪俸,这种做法只有助于罗马教廷和尘世的君主们,人民自己却失掉了自由的一个极大成分。
一个人在他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服从于一种外来权威,而在他所居住的国度又不能有家室,这样的人可以说只有唯一一种牢固的联系可以将他维系在土地上,那就是地产。砍掉这道联系,他便不再有任何特殊归属。在这块他偶然降生的地方,他像一个陌生人生活在一个世俗社会中,在这个社会里几乎没有任何利益能直接触动他。在良知上,他只能依赖教皇;他的衣食只能仰赖君主。他的唯一祖国是教会。在每次政治事件中,他只辩别什么对教会有益,什么对教会有害。只要教会自由昌盛,其他无关宏旨。在政治上他最自然的状态是漠不关心:基督之城的杰出成员,其他各处的平庸公民。一个身为幼童导师和品德指导的团体,既有这样的情感和类似的思想,便不能不使整个民族的灵魂在触及公共生活的问题上变得软弱无力。
必须重读1789年教士等级的陈情书,才能对人们的地位变化所引起的精神革命有一个正确的概念。
教士在陈情书中常常表现出不宽容,有时顽固地依恋他们以往的特权;但尽管如此,他们同第三等级或贵族一样,仇视专制制度,支持公民自由,热爱政治自由,他们宣布个人自由应受保障,不靠许诺,而是要靠与人身保护法类似的法律程序。他们要求摧毁国家监狱,废除特别法庭和调案,一切法庭辩论公开,所有法官不得罢免,所有公民均可录用任职,才干是任职的唯一标准;征兵对于人民应少带侮辱性与压迫性,任何人不得免除兵役;赎买领主权利,他们说,领主权利源于封建制度,与自由截然对立;劳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废除内地关税;大办私立学校:按他们的计划,每个教区必须设一学校,实行免费教育;所有乡间均设世俗慈善机构,诸如济贫所和慈善工场;尽一切方法鼓励农业。
在严格意义的政治方面,他们比任何人都更强烈地宣布,国民拥有召开议会,制定法律,自由表决捐税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他们认为,未经本人或其代表投票表决,不得强迫任何法国人缴纳捐税。教士还要求自由选举的三级会议必须年年召开;三级会议必须在国民面前讨论一切重大事务;三级会议必须制定普遍法律,任何特殊惯例或特权不得与之冲突;三级会议编制预算,甚至控制王室,三级会议代表不受侵犯,大臣必须始终对三级会议负责。他们也要求各省都设立三级会议,各个城市都设立市政府。关于神权问题,则只字未提。
尽管他们成员中某些人罪恶昭彰,但总的来说,我不知道在这世界上还有哪国教士比大革命突然袭来之际的法国教士更加卓越,更加开明,更有民族性,更少仅仅固守私人道德,更多具备公共道德,同时信仰更坚定:对教士的迫害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我开始研究旧社会时对教士充满偏见;我结束这一研究时对他们充满敬意。老实说,教士身上的缺点只不过是所有行业组织固有的缺点,不论是政治组织也好,宗教组织也好,当它们紧密联合、结构严密时,就好侵占,少宽容,本能地、间或盲目地坚持本团体的特殊权利。
旧制度的资产阶级同样比今天的资产阶级更善于体现独立精神。甚至它的构造上的许多缺陷也有助于这种独立精神。
我们已看到资产阶级在当时占据的职位比今天的数量多,而且中产阶级为获得这些职位表现了同样的热忱。但请注意时代的不同。由于这些职位大都是政府既不能授与也不能夺走的,因而任职者的重要增加了,而他不必受政权的任意摆布,这就是说,今天迫使那么多人俯首贴耳的因素,在那时恰恰最有力地促使他们受到尊重。
此外,使资产阶级与人民大众不幸分离的各种各样的豁免权将资产阶级变成了假贵族,而在假贵族身上也往往表现出真贵族那种骄傲与抗拒精神。特殊的小团体把资产阶级分割成那么多部分,以至人们在每一个这样的联合体中,自然地忘掉整体的利益,一心只顾小团体的利益和权利。人们在这儿要捍卫共同的尊严、共同的特权。从没有一个人会隐没在人群中苟且偷生。每个人都站在舞台上,舞台确实非常小,但灯火通明,台下始终有同样的观众,他们时刻准备报以掌声或喝倒彩。
那时,平息一切反抗的手法较之今日还很不完善。那时的法兰西还没有变成我们今天生活的万马齐喑的地方;相反,它响声隆隆,尽管法兰西还没出现政治自由,只须拾高嗓音远处就能听见。
那个时代被压迫者使自己的呼声上达的唯一途径,就是司法机构。法国当时因其政治与行政制度已成为一个专制政府的国家,但是由于它的司法制度,法国人民仍然是自由的人民。旧制度下的司法机关十分复杂、阻力重重、手续缓慢、费用昂贵;毫无疑问,这些是严重的缺陷,但是在司法机关从不存在对政权的屈从,而屈从不过是卖官鬻爵的一种形式,甚至更糟。这项致命弊病不仅腐蚀法官,而且很快毒害了全体人民,但在当时,司法机关却无这种弊病。法官实行终身制,不求升迁,这两点对其独立性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即使用万般伎俩进行收买仍不能迫其就范,这有何妨?
王权确实已从普通法庭手中窃得几乎所有涉及当局的讼案审理权,但尽管剥夺了它们的权力,王权对法庭还是心怀恐惧。因为王权虽然阻止法庭审理,但也不敢永远阻止法庭听取控诉,陈述意见;古法语爱给事物正名,而当时的司法语言保持着古法语的这一风格,所以法官们经常把政府的举动直截了当地称为专制与武断行为。法院不正规地干预政府,这经常使行政事务无法正常进行,这种情况有时倒成了个人自由的保障:正所谓以毒攻毒。
在司法团体内部及其周围,旧风尚在新思想中间保持着活力。高等法院无疑对它们自己比对公共事物更加关心;但必须承认,在捍卫自己的独立与荣誉时,它们始终表现得顽强不屈,并把这种精神传给所有接近它们的人。
1770年,当巴黎高等法院被撤销时,高等法院的法官们丧失了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但是在国王的意志面前,没有一个人屈服退让。不仅如此,种类不同的各法院,如审理间接税案件的法院,虽然并未受到株连和威胁,但当国王的严厉处罚已经确定无疑时,他们情愿挺身而出,同受处罚。还有更精彩的事例: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的首席律师们甘愿与最高法院共命运;他们抛弃荣华富贵,宁可缄口不言,也不在被羞辱的法官面前出庭。我不知道在各自由人民的历史上还有什么比此时此刻所发生的事件更加伟大,可是这事件就发生在18世纪,发生在路易十五宫廷附近。
司法习惯在很多方面变成了民族习惯。人们从法庭普遍接受了这一思想,即一切事务均可提交辩论,一切决定均可复议,利用公开性,讲究形式——这些都与奴役性格格不入:
这就是旧制度留给我们的自由人民教育的唯一部分。政府自己也从司法用语中借取了很多语言。国王认为在发敕令时必须说明缘由,在下结论时必须阐明原因;御前会议在下达的判决中冠以长篇前言;总督派执达员传达他的法令。在渊源古老的所有行政机构内部,例如在法兰西财政官或当选人团体内部,人们对各类事务进行公开讨论,经辩论之后才作决定。所有这些习惯,所有这些形式,都是君主专横跋扈的障碍。
只有人民,尤其农村人民,除使用暴力外,对于压迫几乎始终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
我刚才列举的大部分抵御手段人民都不具备;要想使用这些手段,就必须在社会上有一个能为世人看到、声音达于四方的地位。但是在人民之外,在法兰西没有人——只要他存心——不能巧妙地指责顺从,在屈从中抗争。
国王以首领而不是以主子的口吻对国民讲话。路易十五统治初期,在一道敕令前言中说道:“我们统率着一个自由慷慨的民族,无尚光荣。”路易十五的一位祖先早就用更古老的语言,表达过同一思想,他在感谢敢于进谏的三级会议时说道:“我们宁愿向自由人而不是向农奴讲话。”
18世纪的人没有那种培育奴性的对安逸的贪求,这种欲望萎靡柔弱,然而又顽固不化,它很容易与一些私德混合、甚至交织在一起,如爱家庭、崇尚风化、尊重宗教信仰,甚至对现行教仪采取不冷不热但按时参加的态度;它使人笃诚,但排斥英雄主义,它善于造就规规矩矩的人和怯懦的公民。18世纪的人比现在的人要好,但也坏些。
当时的法国人喜爱欢快,崇尚享乐;和今天相比,他们的习惯更放荡不羁,感情和思想更杂乱无章;但是他们对我们眼下的这种有节制的、有礼貌的肉欲主义一无所知。在上层阶级中,人们倾心于装饰生活,而不是使生活更舒适方便,更关心出人头地,而不是发财致富。即使在中产阶级中,人们也从不是一心追求安逸;他们常常抛弃对安逸的追求,而去寻找更美妙更高雅的享乐;他们除金钱之外到处置有某种其他财富。当时有个人用古怪但不乏自豪感的口吻写道:“我了解我的民族:他们精于铸造和浪费金银,但不会用惯常的信念去崇拜金银,他们随时准备回复到他们古代的偶像——
价值、光荣,我敢说,慷慨宏伟——那里去。”
此外,决不能根据对最高权力的服从程度去评价人们的卑劣:这样就会应用一个错误的尺度。不管旧制度的人们怎样屈服于国王意志,他们却不接受这样一种服从:他们不会由于某政权有用或者能为非作歹而屈服在一个不合法的或有争议的、不为人尊重的、常常遭蔑视的政权下,这种可耻的奴役形式对他们来说始终是陌生的。国王在他们心中激发起种种情感,已往世界上最专制的君主们都办不到,大革命将这些情感从他们心中连根拔掉,所以我们也几乎无法理解它。
他们对国王既像对父亲一样满怀温情,又像对上帝一样充满敬意。他们服从国王最专横的命令,不是出于强制而是出于爱,因此他们往往在极端的依赖性中,保持着非常自由的精神。对于他们来说,服从的最大弊病是强制;对于我们来说,这是最微不足道的毛病。最坏的弊病是迫使人服从的奴性感。
不要瞧不起我们的先辈,我们没有这个权利。但愿我们能够在发现他们的偏见与缺点同时,发现一点他们的伟大!
因此,如果认为旧制度是个奴役与依附的时代,这是十分错误的。那时有着比我们今天多得多的自由:但这是一种非正规的、时断时续的自由,始终局限在阶级范围之内,始终与特殊和特权的思想连在一起,它几乎既准许人违抗法律,也准许人对抗专横行为,却从不能为所有公民提供最天然、最必需的各种保障。这种自由,尽管范围狭小、形式改变,仍富有生命力。在中央集权制日益使一切性格都变得一致、柔顺、暗淡的时代,正是自由在大批个人心中,保留着他们天生的特质,鲜明的色彩,在他们心中培育自豪感,使热爱荣誉经常压倒一切爱好。我们行将看到的生机勃勃的精灵,骄傲勇敢的天才,都是自由培育的,他们使法国大革命成为千秋万代既敬仰又恐惧的对象。要是在自由不复存在的土地上,能成长譬如此雄健的品德,这才是怪事。
但是,如果说这种不正规的、病态的自由为法国人推翻专制制度准备了条件,那么,这种自由使法国人比其他任何民族也许更不适于在专制制度的遗址上,建立起和平与自由的法治国家.

7. 法国是什么制度国家

法国是半总统共和制国家。

它是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国家政权形式。主要特点是:总统由普选产生,权力很大,是国家权力的核心。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其权力和地位比以前大为提高。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其地位和作用较第四共和国有所下降,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


产生原因

一、内部原因:

1、法国人民深受启蒙思想家影响,重视自己的权利的维护。

2、法国人民富有革命激情,勇于斗争甚至革命。

3、法国政治力量复杂,各派系不断斗争。

二、宗教原因:天主教集团同新教集团矛盾尖锐,进行过长期战争。而路易十四却取消了信仰新教自由,使宗教矛盾激化。

三、地理原因:

1、法国国土较小,革命容易扩散。

2、法国主要势力集中在巴黎,适合“中心城市暴乱”。

四、外部原因:外敌入侵。无论是历次反法同盟进攻法国,还是普法战争,二战,阿尔及利亚战争,苏伊士河战争。对外战争失败,使法国被迫改变政体。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法国

8. 法国的旧制度是欧洲最经典的封建制度,包括哪两大特征

1、封建庄园制度
2.封建农奴制度
3.封建等级制度
4.封建宗法制度

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日耳曼民族建立了很多国家,如法兰克王国,这个国家后来发展成为查理曼帝国,后分裂为三个国家,成为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的雏形,它们与同时出现的英吉利王国一起,成为欧洲早期的主要封建国家.这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同时实现了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的转变.
封建庄园制度,封建农奴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以及基督教的作用和影响成为当时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最大特点.

9. 中世纪的德国,法国,英国三国的国家体制有什么区别

德国,也就是神罗,实行的是选举继承法,三国封建制度最强的国家,内部各种制度,有封建骑士国家,主教国,自治城市,商业联盟,选帝侯国,甚至农民共和国。
英法百年战争之后,法国封建制度遭到极大摧残,法国最大的封建公爵,诺曼底公爵兼任英格兰国王彻底滚蛋,法王一家独大,走向君主专制。

10. 中世纪的等级制度

首先9~13世纪的法国非常的分散。当时法兰克王国(就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卢森堡等等的前身)刚刚崩溃。哪个时候基本上王室对地方根本没有办法掌控。各个城镇甚至庄园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系统。教会的力量也很强大。总之,国王的权利分散于各个领地的领主。在领地内,领主决定一切(毕竟还是农奴)。有些商业发达的城市依靠强大的资金力量。挤压了贵族成为了自由市。各个领主之间甚至领主和王室的战争不断。依照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勋爵(后加)的爵位制度。

然后到了13~16世纪。这段期间内,国家外部环境开始好转。战争的次数减少了(但规模变大)。王国开始对内部进行统治加强。但其实有换汤不换药之嫌。只是把过去松散的机制稍微制度化了。巴黎也设立了最高法院。全国行政开始统一。法律统一成了罗马法。并开始制度化。教会也由于前期的频繁征战,大量兼并土地。进而得到了对一部分地区的治理权。

在16~18世纪。法国才真正确立君主专制制度(哭泣啊~~~~~~)。王权有了法律保障。规定了国王享有法国的所有权力。终于划分了行省(继续哭)。省长由王室任命。但地方势力仍然存在。但是之后就要大革命啦。

总之。中世纪的法国的官阶制度主要是一种封君和陪臣的制度。大体上是:法兰西国王形式是宗主,但实际上也属于第一等级封建主,第二等级是由最高等级封建主封给土地的较小贵族,有男爵,从伯爵,子爵等。第三等级是由第一,第二等级封建主封给土地的贵族,是封建武装的组成人员,就是骑士。各等级封建主之间,对上一级来说是陪臣,对下一级来说则是封君,建立封君与陪臣的关系需举行隆重的“册封式”。封君与陪臣之间互有权利义务。陪臣对封君的义务主要有:应封君的征召亲自率领骑士到指定地点,听候封君调遣;应封君的要求参加其法庭的调查,审讯和执行判决等诉讼过程;在任何问题上同封君保护一致意见等。陪臣违反这些义务,将终身丧失采邑(就是指领地)。封君对陪臣的义务主要有:非仍法庭判决,不得分割陪臣的人身和采邑,保护陪臣免受其他封建主的侵犯等。等级制是封建主之间互相协作,维护封建制度的重要工具。封建割据时期,大贵族在自己领地上拥有独立统治权,因而在封君与陪臣的关系上国王不得不承认“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的原则。进入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之后,所有贵族都从属国王,实行的原则变为“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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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古法国制度是什么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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