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产证丢失了怎么快速补办
房产证这般重要的东西一般是好好慎重收着的,没有房产证,房子不仅住得不踏实,也无法上市交易,即使有个急用,无证的房子也办理不了抵押贷款等手续。因此,房子产权证这事有多重要,大家得掂量掂量了。
那么,房产厂丢失如何补办?补办房产证要多久时间?
首先,产权人先要到当地的产权管理部门的档案处提出申请,档案处核对产权人申请新证的房产的存档,开具房产证遗失的证明。
其次,申请人要携带相关材料去省级以上报刊媒体公告声明。公告满六个月后,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新证。
申请人办理新证所要提交的材料:
1、补办的书面申请(无固定格式,但要写清楚);
2、原售房单位(如开发商)出具的曾领证证明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已公告声明的报样;
5、登记机关会提供登记表和房产的平面测绘图,由产权人核对;
6、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最后,产权机关认为符合颁发新证的条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根据通知单上的时间领取新证。
那么,补办房产证要多久时间?这主要取决于两个时间段,第一是报纸的公告时段,在公告期间内是不能补办的,大部分地区的公告时间是6个月;第二是房管部门重新办证的时间,这在各地具体又是不同的。
补办房产证的费用有哪些?
补办房产证肯定是要花钱的,但并不是所有费用都由房管部门收取,由于补办房产证涉及到查询档案、报纸公告等程序,所以补办房产证的费用主要包括:
1、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档案一般是免费的;
2、到报社登报作废房产证统一收取一定的费费用,办理土地证登报作废统一收取一定的费用;
3、办理新的房产证需缴纳一定的工本费,办理新的土地证需缴纳一定的工本费。
以上就是对“房产证可以补办吗”“房产证丢失如何补办”“补办房产证要多久时间”所作的解答。总之,房产证是非常重要的证件,丢失以后应当及时补办。如果没有房产证,房子也是不可以交易的。房产证的补办程序一般包括查档、公告和申请三个步骤,补办时间一般也在半年左右。如果您对补办房产证还有不懂的地方,不妨直接向律师咨询,他们会为您做出耐心细致的解答。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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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房产证遗失了怎么补办
一、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或损坏是可以申请补办的,申请遗失补证手续分两步,一是申请遗失登报手续,二是申请补办手续,补证手续只收取房产证印花税5元,不收其它费用。
二、补办房产证必须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售房单位出具的已领证说明原件(房改房,登记部门可以确认申请人已领取证书的除外);
4、已设定他项权利或预告登记的,应出具权利人提供同意办理遗失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
5、刊登《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6、登记部门提供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申请人确认)。
③ 房产证不见了怎么办
申请挂失补办。
办理程序:
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5、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6、三十日后领证。
提交文件:
1、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证书;
2、补证书面申请;
3、声明原房产证作废的报纸;
4、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一式两份(登记部门提供,申请人确认);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其他要求提供的必要材料。
合同补办:
一般来讲,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的购买者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第二,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应当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制度,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生效,但产权获得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只能主张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若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就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
④ 房产证遗失,补办需要什么手续呢
您好,补办房产证需要以下材料:
☑ 补证申请表、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 国土局网站公告(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
☑ 他项权利证原件
☑ 所贷款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银行委托书
☑ 银行盖章的抵押申请表
☑ 银行盖章的询问笔录
注:如无抵押,无须提供4-9
⑤ 房产证如果丢了的话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分析:房产证丢了可以补办。房产证丢失并不代表你丧失了所购房产的所有权,拿出相关凭证,依照流程是可以补办的。房屋产权证补办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