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国人当总统要什么条件
根据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法国总统由普选产生,采用“多数两轮投票制”。即在第一轮投票中如无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则要进行第二轮投票,由选民在首轮选举中得票率第一和第二的两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担任总统。如进入第二轮的两名候选人中有人退出竞选,则由其他候选人按第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但其得票率应达到5%)。第二轮投票在第一轮投票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
宪法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是年满23岁的法国公民,同时还需获得来自法国至少30%以上省份的500名民选代表的连署支持。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核候选人资格并正式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还必须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密封的本人财产状况报告,以备当选总统后开启公布。
Ⅱ 法国总统如何产生是民选还是议会选
民选。
法国法律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是年满23岁的法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还需获得来自法国至少30%以上省份的500名民选代表的连署支持。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核候选人资格并正式公布候选人名单。总统候选人还必须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密封的本人财产状况报告,一旦当选总统后就须开启公布。
按规定,总统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得到确认的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将获得国家资助,同时全国各广播、电视机构需向所有候选人提供同等的宣传机会和时间。
法律规定,法国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如果第一轮选举无人获得绝对多数就进行第二轮选举,由选民在首轮选举中得票分列第一和第二的两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担任总统。
Ⅲ 法国近期的总统选举,谁能给我介绍介绍!
法国宪法委员会19日宣布了有资格参加今春总统选举的12名候选人名单,其中包括执政的人民运动联盟候选人萨尔科齐、社会党人罗亚尔女士和中右的法兰西民主联盟候选人贝鲁等。
法国法律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是年满23岁的法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还需获得来自法国至少30%以上省份的500名民选代表的连署支持。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核候选人资格并正式公布候选人名单。总统候选人还必须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密封的本人财产状况报告,一旦当选总统后就须开启公布。
按规定,总统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得到确认的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将获得国家资助,同时全国各广播、电视机构需向所有候选人提供同等的宣传机会和时间。
本届法国总统选举预定于4月22日举行首轮选举,第二轮选举预定5月9日举行。法律规定,法国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如果第一轮选举无人获得绝对多数就进行第二轮选举,由选民在首轮选举中得票分列第一和第二的两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担任总统。
最新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右派代表人物萨尔科齐的支持率稍占优势,紧随其后的是罗亚尔和最近一段时间民意支持率大幅上升的贝鲁。极右政党国民阵线候选人勒庞2002年曾出人意料地击败社会党候选人若斯潘进入第二轮选举,他今年仍将竞选总统,不过目前民调支持率落后较多。有分析人士指出,民调结果往往代表的是一时民意,今年总统选举形势错综复杂,谁能最后胜出尚难预料。
Ⅳ 法国1885年众议院议员人数是多少请指教
不好找啊
1885年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参议院是300名。众议院议员为600人,4 年改选一次,由普选产生。但成年男子须居住一定地区6 个月以上,才有选举权。妇女、服军役者、殖民地居民都被剥夺了选举权。
Ⅳ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西方国家现代选举制度从产生至今,形成了一系列的比较固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普选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些原则主要是:普遍选举原则,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等等。 1.普遍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是与有限选举相对而言,所谓普遍选举原则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选举权曾受到严格的限制。西方国家早期的选举法中普遍存在对选民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有财产限制、受教育程度限制以及性别限制,而财产限制是最为根本性的规定,其他限制均与财产资格规定联系在一起。如法国1789年大革命后制定的宪法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规定只有缴纳土地税和人头税的人(即积极公民)才拥有选举权;而美国建国初期,各州普遍规定了拥有一定财产或纳税的白人成年男子才享有选举权,直到19世纪30-60年代才开始逐渐取消财产限制。此外妇女长期没有选举权也是极为突出的例证。大多数西方国家妇女到20世纪才开始享有选举权。这种存在各种限制的选举是一种有限选举,不是普遍选举,普遍选举的真正出现只有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才真正得到实行。即规定凡18岁以上,不分种族、性别、教育程度和财产资格等的限制,都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2.平等选举权原则 所谓平等选举权原则,指的是每个选民所投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同等数量的代表应该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这一原则是早期选举中曾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确立的。所谓不平等选举,指每个选民所拥有的投票次数不相等,或投票次数相等却效力不相等。如英国下议院议员选举中曾长期存在的“复数投票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那些拥有固定资产的选举人可以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此外还可以在其产业所在地或其营业所选区再次投票;牛津、剑桥等大学的毕业生可以分别在其住所选区和大学选区投票。依此规定,某些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可以投票数十次。复票制的存在使有产者享有更多的政治特权,造成了选民之间的不平等。1948年英国最终废除这种制度,确立了“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和“等级投票制度”。(即选举人按照纳税多少排列顺序,并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级别的纳税额总数都是全部选民纳税总额的1/3,从而使三个级别的选民人数不相等,纳税较多的选民所组成的级别人数较少,相反纳税较少的选民级别人数较多。每个选民知各投一票,每一级各选出相同数量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每个选民选票的实际价值是不同的,纳税较多的选民的选票价值要高出很多。) 3.直接选举权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权原则,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议会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目前很多西方国家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如美国国会议员的选举,英国下议院议员的选举,法国总统及国民议会议员的选举,等等。实行直接选举,可以相对公正、准确地表达并实现公民的意愿,并有利于加强选民对当选者的监督作用。 与直接选举方式并存的还有间接选举制,即由选民将选票投给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选出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美国、芬兰、意大利、德国等国的总统选举,法国参议院议员的选举采用的都是间接选举制。 直接选举的发展水平与一个国家公民的文化水平、政治参与热情和政治环境密切相关。如果一个国家处于高强度的政治动员时期,且公民都具有较高的政治判断力和参与热情,那么直接选举水平也会相应地得到提高。 4.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指的是选民遵循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秘密地投票,选票不向他人公开,也无须记名。实行秘密投票制是为了保障选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并能够真实地表达选民的意见。 与秘密投票相对应的是公开投票。在资本主义初期,一些西方国家实行公开投票,即在公开的环境条件下公开地表明投票意向。其主要方式有举手表决、欢呼表决、双记名表决(选举人在选票上须同时填写候选人和自己的姓名)等方式。公开投票有利于统治者操纵选举,以权势等影响选民,使选民在表决时因害怕受到报复而不能真实表达个人意见。 1856年澳大利亚开始实行秘密圈选制,将候选人的姓名印在选票上,由选举人按其意愿,而且选举可以在密室中进行。后来,英、美、日等国纷纷采取这种形式。 5.自由投票原则 所谓自由投票原则,指的是有选举权的公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自己的投票权。与之相对的是强制投票原则,也就是义务投票原则。后者认为,公民的投票行为是履行社会义务,因此,公民无权放弃自己的投票权。历史上的比利时、墨西哥和现今的一些拉美国家均实行强制投票制。主张实施自由投票制的国家,则认为选举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既可行使,也可放弃。美、英、法等主要西方国家都实行自由投票原则。
Ⅵ 一个国家享有选举权的人数
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选举权。
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产物,其选举的基本原则是在长期选举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这些原则反映了中国选举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从1953年颁布第一部《选举法》至今,选举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时期都有具体内涵,并逐步发展完善。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主要有:
(1)普遍选举权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3)等额、差额相结合原则;
(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5)秘密投票原则。
(一)遍选举权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这一原则源于18世纪美国激进主义平等派,他们提出了“无选举权则不纳税”的口号,主张所有人在政治上完全平等,建议每一年满18岁的人都应有选举权。其后,1789年法国大革命所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最早宣布了普选权。在西方近代宪政史上,曾经存在对选举权的各种各样的限制。具体制度包括:居住条件限制、财产限制、种族限制、性别限制、教育程度限制、职业限制、品行限制等[1]。选举权的普遍享有是衡量一国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人民主权实现的重要条件。选举权的普遍享有原则意味着只有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
全体公民有权选择自己所信赖的政府,奠定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普遍选举权的功能在于,周期性的通过非暴力的、有序的方式,即公民普选的方式,实现权力机构的产生、让渡与更换,有利于保障选出合格的权力机构,防止破坏选举的情况发生。正如杰弗逊所说:“人们可以减轻买卖选票的危险的方法,正是大大增加投票的人数,以至于无法进行任何收买;如果把选举权普及到那些决心反对使用行贿手段的人,那么就会更有效地制止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中国公民普遍享有选举权,不仅在选举资格方面没有限制,而且在被选举资格方面同样没有什么限制。在中国只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上述权利。
Ⅶ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
【法律分析】
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只适用于选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享有政治权利、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精神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