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籍的意义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由国籍法规定。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制和出生地制两种原则。采取出生地制的国家,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则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入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按照某国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该国国籍。另外还有通过结婚、收养等方式取得某国国籍的。
由于各国对国籍的规定不同,往往会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的现象。例如,在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原则国家生的小孩,就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反之,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中的公民,在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生的小孩,则不具有任何一国的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做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方式:或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或采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或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其国籍。我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定居外国,本人出生即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继有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须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二是须出于本人自愿。同时必备条件如下:①申请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②申请人定居在中国;③有其他正当理由。若本人未满18周岁,可由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在国内,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在国外,可向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申请。上述机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由中国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批准并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取得中国国籍,同时丧失外国国籍。
Ⅱ 双重国籍有什么用为什么中国不承认
因为这是当年东南亚国家开的条件,那些国家想用这一条对付华侨。
那些国家有大量的华侨,对那些国家很重要,那些国家想让这些华侨入籍并且不保留中国国籍,一般通过法律要求只有拥有本国国籍的人才能经营商业,迫使华侨入籍,但华侨一般不放弃中国国籍,这些国家又不敢放弃双重国籍(因为在那些国家西方人往往拥有双重国籍,废除双重国籍会得罪西方),于是要求中国废除双重国籍。
类似的要求还有让中国使馆出面劝说华侨入籍和劝说华侨不要回国之类的,中国都答应了。
Ⅲ 《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引渡 一般规则,都是国际的习惯法规则,比如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nonextradition of home nationality ,英国引渡本国国民。要求引渡时,所指称的罪行与审判罪行应当一致,专一规则,Singleness rule。相同规则sameness rule,引渡国与被引渡国都认为是犯罪的。引渡与航空法有关系,关于航空安全的公约,海牙、蒙特利尔、东京公约等。恐怖主义公约等,都有一个条款,不引渡即起诉。国家没有绝对的引渡义务,一般需要签订条约。 4、要说明的是,国际法上虽没有规定时效占领的法定时间,但它要达到长期的或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一国对别国领土要实施有效统治,必然有一个表现统治权或管辖权的过程,而这个过程非暂短时间可达到。 5、(三)领海内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两个方面。 关于刑事管辖权,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3)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4)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此外,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 6、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7、大使馆与领事馆的区别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而领事办则是领事馆的下设机构。 外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其两者认证业务区别在于: 1.文件使用国驻华使馆受理中方送往该国使用的票据和证件,并认证上面的外交部领事司印章和签字官签字属实。 2.文件使用国驻华领事馆受理其领区内中方送往该国使用的票据和证件,并认证上面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印章和签字官签字属实(领事馆名单附后)。 中国驻外国使馆、领事馆、代表团(处) 中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外国公证机关为其本国公民、中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出具的、送往我国使用的各类证书的认证。此类证书必须先办理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的认证。经中国驻外大使馆认证后的文书可直接在我国内使用。 我也是在学国际法
求采纳
Ⅳ 国际法 是什么
关于《国际法》的几个问题
1.积极的国籍冲突和消极的国籍冲突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么?
2.政治避难的主体是不是包括难民?
3.罪行待定原则是什么?再引渡的限制有哪些?
4.国际法中关于领土取得方式之一的时效有无具体时间限定?
5.海洋法中港口国对外商船在其港口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当然的刑事管辖权。请问当然的刑事管辖权具体指什么?
6.历史性海湾是什么实质来划分的?
7.领馆和使馆的区别是什么?二者如何区分?
麻烦懂的人帮忙回答一下。呵呵。这些都是我是我现在弄不太明白的地方。谢谢了。
Ⅳ 国籍的意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做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方式:或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或采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或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其国籍。我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定居外国,本人出生即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继有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须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二是须出于本人自愿。同时必备条件如下:①申请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②申请人定居在中国;③有其他正当理由。若本人未满18周岁,可由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在国内,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在国外,可向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申请。上述机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由中国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批准并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取得中国国籍,同时丧失外国国籍。
Ⅵ 关于国籍问题的定义
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每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籍法,来确定哪些自然人具有本国国籍。这似乎不会产生冲突。但实际上,由于各个国家赋予国籍的原则不同,有人可能具有多个国籍,有人可能没有国籍,因而产生国籍上的冲突。在国际司法上,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如果某一法律关系中,需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那么,在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就需要确定以他的哪一个国籍为准;在消极冲突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没有国籍国,就要确定应适用什么法律。�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发生,是由于各国对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规定不同。
1.国籍的取得�
(1)生来取得。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国国籍。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血统主义又有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与单系血统主义之分。出生地主义中,对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也不同。比如,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而美国认为,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如果一艘英国商船停泊在美国港口,则在该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时具有英美两国国籍。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
(2)传来取得,或称派生取得。国籍的取得不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是由于嗣后的原因。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内法上的原因,如归化(入籍),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一是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发生国籍变更时,如果所涉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也会出现双重国籍与无国籍的现象。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2.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申请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这一国籍。第二,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人,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国籍,而放弃其他。
(2)非自愿丧失。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入籍或领土变更等事实,造成自动丧失原有国籍。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剥夺国籍。�
3.国籍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丧失国籍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国籍。中国《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即如何确定当事人本国法的问题。�
1.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实践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往往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这一方式更为合理,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
有时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如他的日常行为与内心态度倾向于哪一国。
Ⅶ 国籍在国际法上具有什么意义
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表现于:
1、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的依据。
2、国籍是一个人的国籍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3、国籍是给以一国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依据。
Ⅷ 国籍问题
不是国际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简称国籍法。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你们看这个第五条,你家孩子难点在于,是不是他一出生,就有了西班牙或者荷兰的国籍?要看西班牙和荷兰的规定,因为我们不承认双重国籍的。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所以你和大使馆联系,看看不加入其他国籍或者退出其一出生就有的国籍,能不能加入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你孩子即使有外国国籍,按照这一条,也应该是能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
Ⅸ 同样是解决国籍冲突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目的有何不同
公法解决国家与国家,私法的思路是保障一个人有国籍而不是没有国籍,仅供参考
Ⅹ 有关国籍
关于国籍
国际法院在Nottebohn中,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bond),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人口),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1]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在此,应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一个人要拥有一国国籍,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原始国籍的取得条件,在国内法的研究中,经常被忽略。但在国际法的研究中,关于国籍取得的条件,是不可忽视的。因为,一系列的国际国籍问题,几孚都与各个国家国籍取得的条件有密切联系。如国际国籍立法主要的内容,即关于双重(多重)国籍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各个国家在国籍法上对国籍取得的规定存在巨大的抵触而产生的。可以说,国籍成为国际法上的研究对象,就是因为各国国籍取得的条件的抵触而需要国际法的调整。国际法不能因为国内法不关注国籍取得的条件,而放弃对它的研究。相反地,必须把它作为一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