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哪位高人熟悉法国的婚姻法吗关于离
一、结婚条件
1、实质要件
(1)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未满18岁、女未满15岁,不得结婚。但出于重大原因,结婚举行地的共和国检察官同意免除年龄限制的除外。
(2)双方同意。
(3)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不得再婚。
(4)未成年人结婚须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对缔结婚姻意见不一致时,仍产生同意的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达意愿的,他方同意即可。
(5)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得结婚。
2、形式要件
(1)无论普通的婚姻还是宗教的婚姻,都必须在合格的民事官员面前按照规定的形式举行隆重的庆祝仪式。
(2)结婚的告示必须在市政厅的入口处公布,要求至少在举行结婚仪式前10天公布,这样任何阻碍结婚的事由都可以被提出。如果存在严重阻碍结婚的事由,结婚的告示将被取消。
(3)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市政官员提供出生证书(3个月之内签发的)、医生的证书(2个月之内签发的)证明他或她已经进行了医学检查。
(4)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前财产协议。
(5)结婚仪式在任何一方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城市市政厅举行,要求有2个或2个以上的证人出席。由主管出生、结婚和死亡的登记官签发结婚证书。
二、无效婚姻
法国只有无效婚姻的规定,而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婚姻无效:
(1)未经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2)在应得到父与母、直系尊亲属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情况下,未经此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3)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
(4)未经同意,无结婚合意的婚姻;
(5)结婚时本人未到场的婚姻;
(6)重婚的婚姻;
(7)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间产生的婚姻。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婚的条件
法国的离婚法具有有责主义和破裂主义并存的特点。该法第229条规定:“下列情形得宣告离婚: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离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过错。”
1、因夫妻双方互相同意而离婚。
因夫妻双方相互同意而离婚又分为两种情形:
(1)协议离婚。
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请求而离婚,夫妻双方无须说明离婚的原因,只需向法官提交确定离婚后果的协议草案,请予批准即可。
法律对协议离婚有下列限制:
第一,结婚时间的限制,即夫妻双方在结婚后6个月内不得相互同意离婚。
第二,考虑期的限制,即如果夫妻双方坚持离婚意愿,法官应当指出,他们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限之后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原来的共同离婚申请即失去效力。
第三,离婚后果的限制,即法官如确认双方达成的离婚后果的协议对子女利益或者对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保护不够,得拒绝认可并且不宣判离婚。
(2)认诺离婚。
夫妻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接受而离婚的被称为认诺离婚,即夫妻一方提出具体的事实证明其不能忍受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而请求离婚。如果另一方配偶对法官承认此种事实,法官得宣判离婚而无须对双方分担过错进行裁判。如果另一方配偶不承认此种事实,法官不得宣告离婚。
2、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如夫妻事实上分别生活已达6年,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续中断而请求离婚;如果配偶一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达6年,并且此种损害将来也无法康复,另一方得请求离婚。
3、因过错而离婚
法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复严重违法婚姻权利与义务得事实,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时,得请求离婚。”例如,配偶一方被处以刑罚,另一方配偶得请求离婚。
(二)离婚的程序
在法国,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才对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才能对离婚及其后果做出宣告。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过错请求离婚得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试行和解,和解也可在诉讼之间再次试行。
四、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
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根据法定财产制或夫妻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的不同形式,产生不同的效果。
配偶双方可以在离婚判决下达前久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协议,或者由离婚判决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在进行夫妻财产清算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公布所有的相关动产和不动产。如果一项财产不在婚姻财产中予以公布,则会导致拥有该财产的一方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
五、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两种:一是离婚过错赔偿,二是离因赔偿。前者以离婚过错存在为前提;后者以离婚导致双方生活条件产生差异为依据。
补偿金的数额根据受领补偿金的一方的需要以及他方的收入情况而定,还应考虑双方离婚时的情况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情况的变化。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可以依合意确定补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此合意经法官批准认可,即具有与法院的判决同样的执行力。如法官认为合意有失公平,应当拒绝认可。
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抚养
法国法律规定,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的情况下,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完全负有救助责任。如果时因对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而宣告离婚的,救助责任包括负担有病的一方配偶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
救助义务,以抚养金形式履行。抚养金数额可以根据夫妻各方的财力与需要加以变更。
如作为抚养金债权人的一方再婚或公开与他人姘居,抚养金当然停止给付。
如作为抚养金债务人的一方死亡,抚养金的给付由该方的继承人负担。
七、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父母无论是否有监护权或其他权利,仍然有抚养子女的责任。
抚养费的数额由法官决定,法官可以命令分期给付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给付授权监护孩子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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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养费的计算上,法官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如果父母的经济能力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了改变,则抚养费的数额可以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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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条件
1、实质要件
(1)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未满18岁、女未满15岁,不得结婚。但出于重大原因,结婚举行地的共和国检察官同意免除年龄限制的除外。
(2)双方同意。
(3)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不得再婚。
(4)未成年人结婚须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对缔结婚姻意见不一致时,仍产生同意的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达意愿的,他方同意即可。
(5)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得结婚。
2、形式要件
(1)无论普通的婚姻还是宗教的婚姻,都必须在合格的民事官员面前按照规定的形式举行隆重的庆祝仪式。
(2)结婚的告示必须在市政厅的入口处公布,要求至少在举行结婚仪式前10天公布,这样任何阻碍结婚的事由都可以被提出。如果存在严重阻碍结婚的事由,结婚的告示将被取消。
(3)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市政官员提供出生证书(3个月之内签发的)、医生的证书(2个月之内签发的)证明他或她已经进行了医学检查。
(4)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前财产协议。
(5)结婚仪式在任何一方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城市市政厅举行,要求有2个或2个以上的证人出席。由主管出生、结婚和死亡的登记官签发结婚证书。
二、无效婚姻
法国只有无效婚姻的规定,而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婚姻无效:
(1)未经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2)在应得到父与母、直系尊亲属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情况下,未经此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3)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
(4)未经同意,无结婚合意的婚姻;
(5)结婚时本人未到场的婚姻;
(6)重婚的婚姻;
(7)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间产生的婚姻。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婚的条件
法国的离婚法具有有责主义和破裂主义并存的特点。该法第229条规定:“下列情形得宣告离婚: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离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过错。”
1、因夫妻双方互相同意而离婚。
因夫妻双方相互同意而离婚又分为两种情形:
(1)协议离婚。
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请求而离婚,夫妻双方无须说明离婚的原因,只需向法官提交确定离婚后果的协议草案,请予批准即可。
法律对协议离婚有下列限制:
第一, 结婚时间的限制,即夫妻双方在结婚后6个月内不得相互同意离婚。
第二,考虑期的限制,即如果夫妻双方坚持离婚意愿,法官应当指出,他们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限之后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原来的共同离婚申请即失去效力。
第三,离婚后果的限制,即法官如确认双方达成的离婚后果的协议对子女利益或者对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保护不够,得拒绝认可并且不宣判离婚。
(2)认诺离婚。
夫妻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接受而离婚的被称为认诺离婚,即夫妻一方提出具体的事实证明其不能忍受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而请求离婚。如果另一方配偶对法官承认此种事实,法官得宣判离婚而无须对双方分担过错进行裁判。如果另一方配偶不承认此种事实,法官不得宣告离婚。
2、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如夫妻事实上分别生活已达6年,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续中断而请求离婚;如果配偶一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达6年,并且此种损害将来也无法康复,另一方得请求离婚。
3、因过错而离婚
法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复严重违法婚姻权利与义务得事实,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时,得请求离婚。”例如,配偶一方被处以刑罚,另一方配偶得请求离婚。
(二)离婚的程序
在法国,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才对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才能对离婚及其后果做出宣告。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过错请求离婚得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试行和解,和解也可在诉讼之间再次试行。
四、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
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根据法定财产制或夫妻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的不同形式,产生不同的效果。
配偶双方可以在离婚判决下达前久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协议,或者由离婚判决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在进行夫妻财产清算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公布所有的相关动产和不动产。如果一项财产不在婚姻财产中予以公布,则会导致拥有该财产的一方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
五、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两种:一是离婚过错赔偿,二是离因赔偿。前者以离婚过错存在为前提;后者以离婚导致双方生活条件产生差异为依据。
补偿金的数额根据受领补偿金的一方的需要以及他方的收入情况而定,还应考虑双方离婚时的情况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情况的变化。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可以依合意确定补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此合意经法官批准认可,即具有与法院的判决同样的执行力。如法官认为合意有失公平,应当拒绝认可。
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抚养
法国法律规定,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的情况下,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完全负有救助责任。如果时因对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而宣告离婚的,救助责任包括负担有病的一方配偶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
救助义务,以抚养金形式履行。抚养金数额可以根据夫妻各方的财力与需要加以变更。
如作为抚养金债权人的一方再婚或公开与他人姘居,抚养金当然停止给付。
如作为抚养金债务人的一方死亡,抚养金的给付由该方的继承人负担。
七、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父母无论是否有监护权或其他权利,仍然有抚养子女的责任。
抚养费的数额由法官决定,法官可以命令分期给付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给付授权监护孩子的其他人。
在抚养费的计算上,法官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如果父母的经济能力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了改变,则抚养费的数额可以随之改变。
㈢ 法国离婚要赡养前妻吗
是的。这是因为离婚的代价太大了。婚姻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甚至养老金都需要均分。另外,法律也会给女性多一些保护。离婚后,只要母亲想要孩子,不管它是否有条件,都会将孩子判给女方。男方不仅每个月要支付几百欧的抚养费,还要将自己工资的七分之三作为给前妻的赡养费,直到前妻再婚。(法国人人均收入1800欧元左右,相当于人民币15000元人民币。需要给前妻抚养费1000欧,相当于人民币8000元人民币,基本上一半的工资要用来交抚养费。)所以在法国经常出现前夫想方设法给前妻介绍对象,以及前妻找到了男朋友就是不结婚的奇葩现象。
《法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抚养费的金额和时间,与离婚原因没有关系,不考虑过错因素,只凭借“被抚养方的经济需要”和“抚养方的支付能力”而定。
㈣ 国外研究过离婚冷静期的比较知名的民法学者有哪些
5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却引起了极大争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参与了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撰的研讨。在他看来,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不仅是避免草率、冲动型离婚,还有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实现离婚协议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界面新闻:“离婚冷静期”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我国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曾规定了“审查期”,但是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当场发证,你认为当时取消审查期的原因是什么?
冉克平:1994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但是,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后取消了审查期,而是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我看来,2003年取消了“审查期”是有特殊的时代背景。2000年随着我国加入WTO、改革开放日渐深入,要求逐渐减少公权力机关对私人生活的介入。此外,这个条例的变更和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精神是相匹配的,即强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以及简化离婚程序。在此之前,离婚当事人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后来也不需要了,当时甚至取消了婚检制度,因此协议离婚的审查期限也顺应趋势被取消了。
界面新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重新规定了30天“离婚冷静期”,立法初衷是什么?
冉克平:从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来看,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2017年的3.2‰。其中,2017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上年增长5.2%,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70.4万。这说明登记离婚比诉讼离婚要多得多。我们可以看到,取消审查期之后,导致离婚更加容易、甚至非常草率,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此外,我国现阶段的买房、买车、贷款等政策都和家庭密不可分。为了获得不当的利益,很多人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法律,导致离婚变得非常随意,这与离婚成本过低有关。当然,有些政策性规范的正当性本身也值得探讨。
离婚冷静期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过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制度的一种回归,以适度的限制离婚自由,追求家庭与社会稳定。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总则部分新增了一条倡导性规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我国这样一个特别重视家庭文化的国度,我们通常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家庭不稳定,则会影响社会稳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希望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方式减少随意性、冲动型离婚,以及规避法律的离婚,适当增加离婚成本,维护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利益。
界面新闻:“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否会使更多人被迫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这是否会导致提高离婚成本?
冉克平: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据我了解,在诉讼离婚中,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话,人民法院通常第一次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当事人6个月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在立法新增离婚冷静期的情况下,离婚冷静期和诉讼离婚相比,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还是要低得多。
相比过去的高度自由的离婚,增加离婚冷静期后的确会增加时间上的成本。但是考虑到过去的离婚成本太低,甚至跟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成本都要低得多,以至于草率、冲动离婚比较多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也是我国10多年以来离婚率增多的一个重要因素。现在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增加离婚成本是正常的。因此,那种认为离婚冷静期会将协议离婚推向诉讼离婚的观点未必全面。
界面新闻:有很多人提出“离婚冷静期”限制离婚自由,公权力过度介入私人生活,对此,您如何看待?
冉克平:我们不能够把离婚自由绝对化,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包含诸多价值,例如婚姻自由、家庭和睦、妇女等弱势利益保护、未成年子女保护等,这些相互价值之间需要立法者进行妥当地调和。离婚自由属于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价值维度,但是家庭和睦、妇女等弱势利益保护、未成年子女保护也是立法者需要维护的重要价值。如果因为离婚自由成本过低而导致弱势一方尤其妇女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到侵害,那么这样的离婚自由肯定是不可取的。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公权力机关对于婚姻家庭的介入的确是增加了。通常情形,夫妻之间的经济能力、强弱程度均存在差异,为了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西方很多国家的公权力机关(法院或公证机构)会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实现夫妻之间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我国婚姻登记机构通常不会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与子女抚养条款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仍然是比较宽松的,公权力介入非常有限。“离婚冷静期”只是公权力非常有限地介入离婚的方式,只是设定一个期限,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与未成年子女条款进行审查,在我看来,公权力机关如果后续真的要介入的话,应该是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总的来说,我们也要把握一个度,进行有限的介入。
界面新闻:国外的法律制度中是如何规定“离婚冷静期”?
冉克平:我国的登记离婚需要三个条件,双方达成离婚合议,对子女的抚养、夫妻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对比法国和德国这两个着名的大陆法系国家来看的话,我们在离婚方面的自由度是非常大的。德国是不允许有协议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因为立法者认为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变更这样重大事项,不得采用协议的方式。
法国在2016年以前,对于离婚要求是很严格的。在结婚6个月内是不允许离婚的,同时,还规定了三个月的考虑期的限制,如果考虑期届满后3个月内未提出离婚申请的,原来申请的离婚协议失去效力。2016年法国修改了法律,协议离婚的双方必须在律师见证之下签订离婚协议,同时到公证机关由公证人发予存档证明,在15天之内夫妻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协议。
从西方国家的法律的配置来看的话,他们一向认为离婚很慎重、严肃,要避免随意性,因为离婚不仅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更为重要的是它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那么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或者是对子女的抚养进行商讨时,如果时间过短、且没有其他专业机构的介入,会存在着强势的一方利用优势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现象,强调公权力机关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是为保障弱势一方尤其是女性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实现离婚协议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界面新闻:你提到“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保护弱势、实现公平,要如何使得“离婚冷静期”发挥真正的作用?
冉克平:就大家比较关心的家暴问题、虐待等问题,如果在离婚冷静期期间撤回离婚申请的一方有家暴或者虐待行为的,可以视为该撤回失效,冷静期终止,另一方可以要求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
此外,在离婚冷静期离婚协议所针对的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值得思考。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是离婚协议已经成立,而且可能是经过双方艰难的谈判才达成,结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离婚申请就导致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条款都归于无效,这一点是需要慎重考虑。
㈤ 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
您好,我国对于离婚妇女有很多的相关规定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例如,无过错赔偿,家暴的保护等等。
如果对方对您实施家庭暴力,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进行反映、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需要及时出警,制止家暴,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会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若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男方是因为婚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行为,女方没有过错的,可以在诉讼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㈥ 法国涉外离婚有怎样的规定
法律分析:法国涉外离婚的规定有: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订立合同,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即使居住地不在法国,法院也可以受理诉讼,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要求其履行义务,法国法院对相关诉讼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法兰西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成立契约者,纵然不在法国居住,法院亦得传唤,使之履行义务。即外国人在外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而负有义务,法国法院仍得管辖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