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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教育制度典型性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09-05 20:34:22

A. 各个国家不同的教育制度有哪些不同

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教育法制建设历史悠久,成效卓着。长期以来,对于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的教育问题,这些国家都无一例外地求诸法律手段,以其作为保证、巩固、促进和发展教育的基本措施。由于国家体制、民族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同,各个国家对法的运用及所强调的侧重点并不一致,如美、加教育立法的多样性,法、日教育立法上的高度集权,德国职教法规的独树一帜,等等,可谓各具特色。但是,各个国家通过教育立法来体现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这一原则,却是始终不变的共性。因此,对国外教育立法基本情况的考察,必定有益于我国教育立法的去弊纠偏。

一、主要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基本特色

分析美、英、加、法、德、日等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透过其斑驳陆离的表征,可以发现一些足以体现教育立法基本规律的共同之处,作为他国进行教育立法的借鉴。具体地看,他们在教育立法上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方面:

1.将教育立法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国外,人们已经认识到,教育之于社会稳定、政权巩固、军事强大极具意义,因此都非常重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而教育的振兴与进步,又无不依赖于教育立法的启动、保障及督导作用。在法国,近200年来,教育立法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始终持续而系统。日本可谓是典型的“无事不法”的教育法律主义国家,而在美国,其教育及社会的变迁与进步,更是深受教育立法的影响。可以说,这些国家的发达,首先是源于其先进的教育;而先进的教育,又是高度重视教育立法的结果。

2.丰富的教育立法内容

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在内容上已经十分丰富而宽泛:从教育行政体制设置、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培养目标、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到关于应开设课程、教育内容、授课时数的原则性规定;从教育经费的筹集、使用到教职员的责任、权力、利益、资格、进修、待遇、考核,以及私立教育、家庭教育等,几乎无所不包,内容极为丰富。

3.完备的教育立法体系

由于教育法制建设十分发达,这些国家已经建立起了相当完备的教育立法体系,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域宽广,由初始的义务教育到如今国民教育系统的所有领域,皆有相应的立法,如日本,教育立法已遍及学前、学校、社会、产业、边远地区教育,以及教育行政、财政、职员、私立教育、师范教育等方方面面;二是种类繁多,据不完全统计,仅国家教育立法的种类,美国联邦有成文法规80余个,日本则多达180余种;三是层次完整,这些国家都在宪法的教育条款下,以“教育基本法”为基础作原则性规定进行统率,以“学校教育法”为核心作一般性规定,下设各单项教育法规进行具体规范,并以“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使之更加具体可行,再加上因地制宜的各级地方教育立法和日趋重要的不成文法,构成了相当完整的立法层次。

4.严格的教育立法程序

虽然国外也不讳言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间的差异,但是,这却丝毫无损于其立法程序的严格规范。在国外,无论是法、日等“集权型”国家,还是美、加、德等“分权型”国家,其教育立法权限的规定都是十分明确具体的,任何机构不得逾越。同时,其教育立法大都包含了提出法案、审议通过、批准签署等过程。其中,对提案有各种具体规定,其法案审议更是复杂烦琐,如法国有的法案要经过10来个环节才可完成审议。

5.高明的教育立法技术

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已经愈益关注其技术性问题,往往对法规目的、用语限定、逻辑结构、文字表述等都予以高度关注。如加拿大教育立法就十分注重教育法规在形式、内容上的规范,其用语严谨科学,不借用大量篇幅对专门术语的含义作出具体说明,以避免概念不清影响实施,而且教育法规条款的逻辑规范结构十分完整。在法国教育立法中,不仅明确界定相关概念,而且对法律适用范围、执行时的过渡性办法、委任立法、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等一系列事项都予以明文规定,其高明的立法技术一览无遗。

6.注重教育投资立法

发达国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发展教育的根本措施在于具备充足的财力保障,这也正是他们十分注重教育经费立法的原因。在日本,《义务教育费用国库负担法》、《私学振兴财团法》等一系列法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国家负担和地方负担的数目、比例都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经费落实,促成教育兴邦。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学校法》有1/4的条款专论教育经费,从年度预算、决算,到征收教育税、专项教育拨款,都有具体规定。其重视投资之意确凿无疑。

7.完善的教育法律监督

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总是连同教育执法、司法一并考虑设计,已经形成一套广泛的法律监督系统。在法国,其完善的教育执法监督体系,确保了教育法规的顺利推行。日本对私立教育有极强的立法监督力度,直至依法关闭私立学校,以保障私立学校法的施行。德国职教因其广泛的法规监督而成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

8.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良性互动

在发达国家,教育立法开端于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与巩固,并逐步形成了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良性循环;教育改革促成新的教育立法,教育立法巩固教育改革成果并推动其进步深化。日本二战后由军国主义教育体制向和平教育体制的顺利转换,得益于其《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立法的促进和保障。在美国,学科结构运动、生计教育运动、跨世纪教育改革等战后教育改革的实施,无不与其《国防教育法》、《生计教育法》、《美国教育改革法案》等教育法规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

二、主要发达国家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教育立法基本特征的分析考察,我们可以获得一些有助于我国教育立法的启示:

1.切实重视教育立法,坚持“依法治教”

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历史教训,都要求我们,必须坚决转变以行政命令、党委文件直接插手具体教育事务的做法,而应更多地通过法律规范来调节错综复杂的教育关系,政府和党委应从愈益繁重的教育行政事务中摆脱出来,抓好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的调研和决策,以促进教育的更大发展。这既是现代教育法制化趋势的必然要求,又是国内外经验教训的明确昭示。

2.加快教育立法进程,完善教育法规体系

有法可依,乃是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在发达国家,其教育法规体系已经完备到几乎”无事不法”的程度,极大地促进和保障了教育的飞速发展。我们理应纠正教育立法进展缓慢的倾向,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一些急需的重要法规,如《教育投资法》、《民办教育法》、《师范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法》等,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形成较为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为教育法制化奠定坚实基础。

3.严格教育立法的程序和过程

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十分注重程序的严格以及过程的规范,其教育法规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实施相当顺利。我国的一些教育法规,由于立法程序、过程不够严格规范,长期存在着效力权威受损、实施不够有力的痼疾。国外的这一经验,足资我们借鉴。

4.改进教育立法技术,提高法规的操作性

在发达国家,由于立法技术相当高明,其教育法规有很强的操作性,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约束力和规范调整功能也因此得以尽情发挥。而在我国,因为立法技术的不足,人们面对教育法规往往不知如何遵守与执行,违法者也没有什么后顾之忧。由此形成立法、执法、司法间的恶性循环。大力改进教育立法技术,使教育法规语言简洁、规范,含义明确,既定性又定量,准确界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么做”、“违规责任与后果”等方面的问题,增强教育法规的操作性,这已是我国教育法制化的关键环节。

5.强化包括立法监督在内的教育法律监督

发达国家教育法规的良好施行,同他们拥有完善健全的监督机制密不可分。我国教育法规监督不力的后果已经相当明显。为此,加强教育法规监督,并首先从立法监督的完善着手,已成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必要环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权力机关的权威监督,改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会极大地促进依法治教的实现程度。

此外,美国、日本教育法规因为系统性方面的差异所带来的不同效果,也提醒我们:注重教育立法的预测、规划,增强教育法规的系统性、科学性,是教育法规兴教促教、富国兴邦的重要条件。同时,必须充分估计教育判例法对“依法治教”的意义,潜心研究教育判例法在我国教育立法中的运用前景、可能性和条件,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立法的表现形式,更有力地促进教育法制建设。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经济一体化、信息全球化的当代,我国教育立法也面临着与世界潮流相互融合的趋势。为此,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植根于深厚的民族传统,奠基于现有的教育法制成就,借鉴国外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将使我国的教育法制化建设如虎添翼,势不可挡。

B. 简述法国教育领导体制形成的过程

教育制度,教育行政,学制结构,各级各类教育,教育行政体制指一个国家的教育行政组织系统,也可以理解为国家对教育领导管理的组知,结构形式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C. 法国的教育制度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一、教育行政

1.中央教育行政机构
中央设国民教育部,教育部长由政府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通过分工精细的下属部门和地方学区长及各级督学员,对全国各级公立学校的教学与行政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对同政府签订合同的私立学校实施监督。
教育部内设总督察署,负责各级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评审与调研,即把握总的教育方针,并就固定的题目开展调研,帮助部长掌握基层学校的情况。另设教学大纲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教学大纲的工作。对教师的督察工作则完全交给地方学区的督学。
2.地方教育行政机构
法国国民教育部通过下设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区实现其领导。全国共分28个学区(其中包括一个海外领地学区),它们的地理范围大部分与经济区相同。每个学区包括几个省,由一名学区长领导。学区长属于国家高级官员,学区长代表国民教育部长,负责落实中央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
此外,每个学区内的各省,均设有省级督学员。

二、学制结构

法国现行学制,分初等、中等和高等三级。

三、各级各类教育

1.学前教育
在法国,学前教育是初等教育的组成部分,由幼儿学校(ecolematernelle)实施。学前教育的目标是,通过对美感的启蒙。对身体的意识,对灵巧动作的掌握和对集体生活的学习,发展幼儿的语言实践能力和个性,同时还注意发现儿童在感觉、运动或智力方面的障碍并及早诊治。
2.初等教育
小学教育是初等教育的主体,构成法国义务教育的第一阶段,由小学实施。
除了公立小学之外,法国还有私立小学,多为宗教团体所办,大多数与政府教育机构签订了合同,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施教,同时也得到政府少量的资金补贴。
小学教育的任务包括“口笔头常用法语的实践及算术和数学简单运算的实践,包括启蒙活动及与之相关的基本概念的传授,包括艺术教育、手工教育和体育”,为中等教育打基础。
全国小学教育的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课程有7门:法语、数学、科学技术、历史地理、公民教育、艺术教育和体育。
3.中等教育
(1)初中。法国的小学毕业生都可就近注册进入初中学习。初中学制4年,分为两个阶段:前两年(六年级、五年级)是观察阶段,后两年(四年级、三年级)为方向指导阶段。课程有:法语、数学、现代外语、史地、经济、公民教育、物理、生物、地质学、科技、艺术、体育等,初中开始实行毕业考试制度,合格者可获得“初中毕业证书”。
(2)高中。高中是法国中等教育的第二阶段,学制3年,也称长期高中,分为普通和技术两类。初中毕业生根据方向指导的结果就近入学。
普通高中的主要任务是为高等教育的文理专业输送人才。课程有:法语、史地、公民教育、外语、数学、物理、体育。
技术高中的主要任务是培养技术员和为高等教育的技术专业输送人才。它们有共同开设的课程但课时不同,根据本方向的特点有所增减。此外,普通高中还有大量的必修课和自选课,而技术高中则有每周10—20课时的专业教育。
高中毕业时要进行中学毕业会考,以此衡量学生对知识掌握的程度和教学的质量。考试合格者获得会考合格证书,可直接进入综合大学第一阶段学习,不再受任何考试选拔(名牌大学校除外)。
4.职业技术教育
高中阶段,出现三种形式:普通高中设技术选修课,技术高中设技术专业课,而职业高中则培养技术工人和技术职员。
职业高中是实施短期中等职业教育的机构,是义务教育的重要补充,是以培养“就业”学生为主要任务的全日制公立或私立学校。
在法国,还存在短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相当于专业教育的第三教育等级。其实施机构有:在高中设立的“高等技师班”,综合大学设立的高等技术专科学院,以及高等职业专科学院。它们为那些希望早就业或具有某一专业特长和爱好的毕业生提供了升学与就业的机会。
高等技术专科学院也称短期技术大学,虽设在综合大学内部,但自成体系。高等职业专科学院是1991年才开始出现的。
5.高等教育
在法国,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包括普通(或综合)大学、高等专科学校(或大学校)、以及短期高等教育机构,如高等技术学院和高等职业学院,此外,还有传统的高等教育机构,如法兰西学院、国家天文台等。
1968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法国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建立与传播知识、发展科学研究和培养人”,必须“有助于社会晋升培训,并由此促进社会朝着使每个人对自己的命运具有更大责任感的方向发展”。
(1)大学。现代的法国大学是根据“自立”、“参与”和“多学科”的办学原则而改组成的教学与科研并重、行政管理自主、教学安排自定的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是法国高等教育的主体。
大学分阶段(cycle)组织教学。第一阶段是基础课,第二阶段是专门化,第三阶段是深造和从事科学研究。
大学实行学分制,获得规定学分是获得学位的先决条件。课程分必修、必选、自选三种。
(2)大学校。大学校是高级官员、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科技人才的主要培养基地。
大学校人学考试不统一进行,一些学校单独组织,一些方向、水平相近或有传统联系的学校联合组织。各校的主要共同点是,学制大多三年,基本不实行学分制,要求严,重实际应用,人文、社会、经济、语言等普通课占有相当比重,只颁发本校毕业文凭。一些学校还独立地或与大学等其他高教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大学校是法国高等教育的一大特色,它起点高,要求严,重应用,讲实效,规模小,学生出路保险且待遇优于受过由其他机构实施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形成良性循环,是英才主义的典型产物,与气氛松弛、淘汰率高、出路没保证的群众性(或说普及型)的大学形成鲜明对照。
6.师范教育
自1889年7月起,法国教师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代表,由政府任命,从国家税收中分得薪水,晋升、提级有规则可循,一进入师范学校就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并领取津贴,毕业后工作有保障,退休后生活有依靠。
初等教育师资即幼儿教师和小学教师的培养主要在师范学校。自1986年秋季开学起,现行师范学校不再面向高中毕业会考合格者招生,而是直接招收大学第一阶段毕业生,即持有大学普通教育文凭者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中学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师资必须首先在大学第一阶段毕业、并在第二阶段学习了一门专业。
要当普通中学教师者,通过考试后再到“地区教育中心”实习1~2年。
要当职业高中教师者,通过考试后要进入“职业教育师范学院”实习。最后,实习生要通过两次授课考核,通过者获得正式的职业教育教师文凭。

一、初等教育改革

1985年法国教育部公布了新的小学教学大纲,并从该年秋季开学起实施。新大纲规定小学均开设法语、数学、科学与技术、史地、公民教育、艺术教育、体育7门课程,废止白1969年开始实施的课时三分制教学计划,恢复传统的分科教学,以加强基础学科的教学。
19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初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其主要内容是:
(1)取消留级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即将初等教育分为准备学习阶段(2~5岁)、基础学习阶段(5~8岁)和巩固加深阶段(8~11岁)。
(2)调整课程设置,把小学的7门课程分为3组。第一组包括法语、史地、公民教育,第二组包括数学、科学与技术,第三组包括艺术、体育。
(3)在同班或同年级中建立学科同质小组。即学校允许学生某一学科的进度快些或慢些或暂时落后,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使具有相同兴趣和学习节奏的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学习优势。
(4)重新安排学年,调整学习节奏,使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5)推进阅读计划。
(6)增设外语。

二、中等教育改革

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在中等教育领域的改革措施主要有:
1.改革初中
(1)革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实现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现代化。1985年法国教育部公布了初中新教学大纲,新大纲的特点是:①加强法语教学,强调提高学生的阅读和书写能力;②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重新安排初中各年级数学的深度和进度,加强数学基本技能的训练;③加强外语教学,鼓励更多的学生学习第二外语,以适应欧共体统一市场的需要;④独立开设公民教育课,加强道德教育;⑤设置必修的综合技术课,使每个学生在结束义务教育时都受过一定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教育。
(2)加强体育和艺术教育。法国教育部强调,艺术教育要给学生创造自我表现的条件,扩展其文化修养和知识,通过激发学中的灵感和启迪他们的智力,达到使其个性得以充分的发展。
(3)建立“教育优先区”。即在辍学现象严重的地区发动社会与学校合作,帮助家庭条件差和功课差的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
2.改革高中
1991年4月,教育部长若斯潘宣布了高中改革计划。其主要内容是:
(1)重新组合各科类的设置。通过调整高中的课程设置和毕业会考中各科类分数所占的比重,把学生分为文学、科学和经济三大类,使原来各科类之间明显的等级差别被同科类内部的竞争所取代,以便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此外,特别要加强科技类的普通文化课的教学。
(2)增加机动课时,用于补习和指导。即在高中的前2年,让学生每周有3个小时的机动课时,用于在教师指导下按学习水平分成小组活动。落后生可以借此弥补差距,其他学生则接受掌握正确学习方法的帮助。对毕业班,机动课时用于强化学生所学的专业深知识。
(3)增加学生选择的机会,打破旧的上下等级和平行隔断。建立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相互变通的渠道,使学生即使接受职业教育也可以根据自己今后的能力继续完成普通高等教育各科类的学业。
此外,还提出了提高教育效率,克服高留级率问题,以及普及信息科学教育。

三、高等教育改革

1984年法国社会党颁布了《萨瓦里法》,要创立“高等教育公共事业”,提出“全部中等教育以后的、包括大学校与继续教育,都应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开始了1968年以来又一次重大的高等教育改革。
这次改革的侧重点是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调整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在重申“自主自治、民主参与、多科性结构”三原则之外,进一步提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现代化、职业化和民主化的原则。
所谓现代化,主要是指办学方向和方法要面向现代社会,教学内容应迅速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提出要改革综合大学各阶段的教学:
(1)加强对第一阶段学生出路的指导,开设一些职业性质的课程,在第一阶段结束时发给结业文凭。
(2)统一第三阶段学位的名称。
(3)增设博士后阶段的课程。
(4)在整个大学阶段增设一些新兴的跨学科专业,鼓励高等学校加强对应用学科的研究。
(5)加强外语教学。为了尽快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该法还鼓励高等学校之间开展自由竞争,支持他们广泛地开展国际教育交流,并加强政府对高等学校质量的审查和评估。
所谓职业化,是指在高等教育的各个阶段,应进一步克服纯理论教学的倾向,重视对学生进行职业技术的教育与出路指导,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技能,提高他们的职业竞争能力。
所谓民主化,则是指进一步赋予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更多地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其措施有:
(1)在高等学校内部设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业与大学生活委员会,它们分别对学校的管理行使决定权、咨询权和建议权。
(2)给予高等学校更多的自主权。
(3)进一步改变高等学校招生中存在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增加对工农出身的学生的资助。
1986年法国国民议会批准了教育部副部长德瓦凯起草的《高等教育改革法案》(又称《德瓦凯法案》),再次对高等教育进行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办学指导思想上,以“竞争、创造性和责任感”代替“现代化、职业化和民主化”原则。鼓励学校之间、学生之间进行竞争,支持学校与个人敢于冒尖。为保证新生质量,规定高等学校可对新生进行筛选。
(2)在高等学校自身管理方面,强调高等学校必须拥有自主权和竞争力,实现经费自主,在一定限度内自主确定学生的注册费;可颁发本校的文凭;确保教授、研究人员在高等学校中的领导地位。
(3)恢复1984年以前的两级博士制度。这个法案直接触及了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引起了他们的强烈抗议与抨击,以致法国政府不得不撤消该法案,使这次改革夭折。

四、师范教育改革

1989年公布的法国教育改革法案着重强化了师范教育,废除了现行的师范教育制度,包括师范学校和地区教育中心,对全国各地教师培训进修机构进行综合改造,使中小学教师的理论培养、现场实习、教育实验结合在一起,统一由设立在大学的教师培训学院(IUFM)承担。

五、面向21世纪的教育改革

1988年出版了题为《教育与明天的社会——面对21世纪的挑战》的调查报告。报告提出,最紧迫的改革应在初等、中等教育和大学的第一阶段。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是多方面、多形式的。报告出版后引起了法国各界的广泛重视,被认为是法国教育改革的纲领。
1988年“教育与经济高级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教育与经济2000年的教育体制》的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是:
(1)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中学无文凭肄业现象,因此,要在幼儿学校提供个别帮助,到小学推行三年技能教育,在初中前两年设观察阶段,进一步发展初中后两年的职业教育。
(2)在1995年以前,把每年获得最低职业教育文凭(CAP和BEP)的人数从现在的38万减少到15万。把最初职业教育BEP改造成为可以适合多行业的基础技能训练,并到1995年逐步提高CAP的教育水平。此举可望使18岁青年在校率迅速达到80%。
(3)现在每年只有15万中学生获得高中毕业证书,到2000年应该达到每年25万人,其中,应该有10万人获得职业教育高中会考合格证书,使毕业会考合格证书获得者占毕业生人数的3/4以上。
(4)发展大学高级技术教育,使毕业人数从现在的每年8万增加到16万。加强职业教育师资的培训,定期检查课程设置是否与实际需要相结合。
(5)提高大学第一阶段的教育质量,从中学教学大纲分科内容人手,提高学习的连续性和分科指导的准确性。到2005年,使大学毕业人数从现在的每年9万增加到19万,达到同龄青年的45%。长线的高等教育也要围绕未来五大热门职业进行,即侧重于培养工程师、企业管理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商业人员、医生和教师。
(6)发展工程技术教育,建立国际水平的工程师学院,培养高水平的工程师和高技术研究人员。
(7)改善大学与企业的联系,建立职业培训委员会和就业指导机构,使企业对培训更有效地实行监督,使继续教育更具活力。企业同实验室合作,以投资形式取得研究成果的股份并尽快开发,建立真正的技术转让中心等。

D. 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的当前教育方针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的当前教育方针具体是什么

摘要 一、美国现行教育制度

E. 法国教育制度的教育制度

法国强调教育治理要统一,教育部垂直治理基础教育。基础教育结构全国统一,小学为五年制,初中为四年制,高中为三年制。初中分为适应阶段、中间阶段和专业定向三个阶段。高中阶段分为确定阶段和最后阶段。
尽管法国基础教育是统一治理,但在小学、初中拓宽知识的基础上,高中教学越来越注重学科选择的多样化,共有文科、经济与社会、科学三大类专业和第三产业科学技术、工业科学和技术、实验科学和技术以及医学社会科学四个技术专业供学生选择。法国的职业高中属于短期教育,学制为二年,通常出路只有就业,做普通技术工作,但对进入职业高中的优秀学生,政府为其打通了进入普通与技术高中的通道。
法国借鉴地方分权制国家的教育治理经验,将部分权利下放给地方。地方教育行政分为大区、省和市镇三级治理,大区负责高中和一些专科学校;省负责初中;市镇负责小学和幼儿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中小学的教育规划,分级负责中小学的基建和日常教育经费投入及其日常教学治理。例如,里昂玛利王市政府拨付学校的日常经费,以一所只有200名学生的小学为例,一年就支出40万法郎。与此同时,在人事治理上实行减政放权,将中小学教师由国家治理改为由学区治理;赋予小学教师新的职责,教师在教学安排和教学方式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其他诸如学制、教学大纲、教材治理等方面也逐步下放权力,有步骤地进行改革,形成了教育治理体制的多样化。
法国中小学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的一员,既是校长又是任课教师。法国校长同教师一样,均是国家公务员,聘任权在国家,而不在学校,工资直接由国家教育部发放。法国对校长的选拔非常严格,既注重资格,也注重经历,竞聘校长职务的教师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这些措施既保证了校长的质量,又提高了其权威。

F. 法国的康多塞提出的教育方案有哪些内容

康多塞(1743年—1794年)是大革命时期,大资产阶级执政党吉伦特党的领袖之一。他是一位哲学家和数学家,负责公共教育委员会。1792年4月,由他负责组织五人小组起草了一份全面的教育方案,提出由国家举办世俗性免费学校。

方案提出,国家应担负教育其男、女公民的责任,建立起包括初级小学(四年)、高级小学(三年)、中等学校(五年)和专门学校(大学)的统一的相互衔接的学校体系。其中初级小学是普及性的,所有的学龄儿童均应入学,实施广泛的普通教育和劳动教育;高级小学招收初级小学毕业生,有较好的设备,注重实科教育;中等学校除完成普通教育外,还进行农业、军事和医学等专业知识的教育;专门学校是代替旧大学的高等教育机关,培养担任政府公职和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才。

康多塞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学校管理体制。他主张废除宗教教育,给学生们讲授资产阶级宪法和《人权宣言》;加强科学教育,尤其是数学、物理知识的教学,因为这些知识不仅对发展工业有巨大的实用价值,而且有利于人的智力发展。

康多塞方案的基本精神对19世纪法国教育有很大影响,但它反映的是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它提出了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各级学校均实行免费制度,但是它没能为贫苦儿童接受教育规定任何物质保证。

G. 拿破仑创立的帝国大学的教育行政体制是什么

1808年拿破仑创立帝国大学,作为全国教育行政的最高领导机关。帝国大学的总监(相当于教育部长)由拿破仑直接任命,凡学校的开办、取缔,教职人员的任免与提升都由总监掌管。帝国大学还设有评议会和总督学署,协助总监管理全国的教育事务。在帝国大学之下和全国司法区平行设置29个大学区,每一学区设总长一人,由总监任命。同时还设学区评议会和督学,全国的大、中学校均由帝国大学统一领导,各级各类学校的规章制度、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均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监督实施。总监、总长和教师都是国家的官吏,由国家支付薪金。这种严密的中央集权的教育行政体制成为法国教育制度的最大特点,并一直影响到现在。

H. 法国高等教育体制有哪些特点

法国 法国高等教育体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培养课程的极为多样化:既有长期课程,又有短期课程;即开设普通与职业化课程,又区分应用性和研究性培养训练; 既能就读综合大学,又能报考专业学院;每一类课程都有其特殊的录取条件、学制时间、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既能满足不同的目的,又能使所有人都有机会获得一项受认可的文凭。 有些专业如:法律、医学、人文科学等只有在综合大学才开设,但是,象工程学,管理,艺术类等学科专业则即可在综合大学学习,也可在私立或公立的专科学院或学院注册就读;当然,在录取方式、学制、教学形式以及培养目标上会有所不同。 法国高等教学专业学科的多样化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了根据学业经历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培养课程的机会。而且,法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对外国留学生与本国学生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不仅入学要求相同,而且颁发的文凭也一样。

I. 教育制度是什么意思

教育制度 [jiào yù zhì dù]
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①根据国家的性质制订的教育目的、方针和设施的总称。由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以及生产发展水平所决定。 ②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的体系。有的指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和成人教育机构所组成的体系;有的指上述机构再加上各级教育行政机构所组成的体系;有的专指一个国家的学校教育制度。
网络释义
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有机构成的总体及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种种规范、规则或规定的总和。它包含有学前教育机构、学校教育机构、业余教育机构、社会教育机构等,还包括各机构间的组织关系、各机构的任务、组织管理等,它的设立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教育方针制度化的体现。 教育制度是一个社会赖以传授知识和文化遗产以及影响个人社会活动和智力增长的正式机构和组织的总格局。是社会制度中的一种,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家庭制度并存于社会结构之中。

J. 德国与法国的教育体制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一、 综合大学(Universität)这是一种学科较多、专业齐全、特别强调系统理论知识、教学科研并重的高等学校。此类大学设有工科 (Ingenieurwissenschaft)、理科 (Naturwissenschaft)、文科(Geisteswissenschaft)、法学 (Rechtswissenschaft)、经济学 (Wirtschaftswissenschaft)、社会学(Sozialwissenschaft)、神学(Theologie)、医学(Medizin)、农学(Agrarwissenschaft) 以及林学 (Forstwissenschaft) 等学科。类似的院校还有:理工大学 (Technische Universitaet, TU)、师范大学 (Pädagogische Universität / Hochschule, PU/PH) , 全科大学 (Gesamthochschule, GH) 以及体育大学、行政管理和国防大学等。全科大学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建立的,它集传统综合大学、师范大学、应用科学大学和艺术院校之大成,设有多学科、多层次的专业和课程。二、 应用科学大学 (Fachhochschule, FH;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此类大学大部分历史较短,规模不大,一般只设有一、两个或最多几个专业,但其特色极为突出。分别设有工程、技术、农林、经济、金融、工商管理、设计、护理等专业,原则上不设一般意义上的文科类专业。其课程设置和内容除必要的基础理论外,多偏重于应用,专业分类较细,教学安排紧凑,学制较短。三、艺术学院 (Kunsthochschule, Kunstakademie) 和音乐学院 (Musikhochschule),其中包括戏剧学院 (Theaterhochschule) 和电影学院 (Filmhochschule) 等。此类大学相对来说数量不多,规模不大,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实行小班或个别教学,以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和艺术才能。以上三类大学属同等的高等学校,通过毕业考试和论文答辩的毕业生可获得"硕士" 或相应级别的学位,并具有国家承认的同等证书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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