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英国法国美国德国政治体制的基本内容和区别
英国 典型的君主立宪制 这个体制是资本主义体制的典范,为后世的资本主义国家体制树立了一个标杆 英国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英国国王一般只承担“礼仪性职责”,是“虚位君主”;英国是两党制,由议会多数党组阁;英国首相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权力很大。 法国 法国的政体比较特殊,既不属于议会制共和制,也不属于总统制共和制。因为其权利中心不再议会也不全在总统。 具体说应该称作 民主共和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 德国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权利中心集中于议会,政府首脑为总理。 美国 三权分立下的 总统制共和制 总统是国家权力中心 四个国家的体制不同源于其历史、背景 他们共同的优点是国家相对自由、平等、法治,公民私权得到较好的发展。 缺点则是稳定不足,容易产生贫富差距、过度的私权导致公共权力难以得到很好实现。 而各国之间的有点急缺点,其实各国来讲相差不大。在当前发展下也很难比较出各自明显的优点及缺点。 相比之下美国的总统制共和制更加稳定。而英国君主立宪制更利于国家的团结。 法国的制度在权利制衡方面有独到之处,但由于其党派分散等历史原因,导致政治稳定性差,也不能保证政治整体性的延续。至于德国,也存在党派分散的问题。但两党制也不能说一定完美,缺少活力是其主要问题。
Ⅱ 英国和法国的权力制衡原则是什么
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
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和3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理。在分权方面:根据美国宪法第1、2、3条之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因而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有权决定全国政策,掌握财政支出等大权;[9]行政权由民选的总统统一执掌;司法权属于法官,他们受到终身任命,并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为才被解职,从而使之能不受报复、没有恐惧地决定案件。为了保证分权原则的实施,根据宪法和惯例,凡在合众国政府下供职的官员,不得兼任国会议员,不得提出议案,不能出席国会会议,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总统对法官有任命权,但无罢免权,议会对法官的任命有同意与否决的权力,但非因法官犯罪而依法弹劾之外,也无罢免权。
在制衡方面,为了保护公民和防止专制政府的出现,美国宪法设计了一个不允许任何权力分支部门掌握全部政府权力,同时又能整体而有效地推进政府工作的权力关系模式。它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等,从而体现了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国会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则体现在:参议院有权审判弹劾案件,有权建议或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宣告惩治叛国罪的权力,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的权力。同时,美国宪法还规定了总统对国会的制约。表现在:总统有立法发掘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对立法机关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总统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表现在: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最后,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应当担任有关弹劾总统案的审判长,因而体现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此外,根据美国宪法惯例,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这样法院也当然获得了制衡立法的权力。
美国式的分权模式对其它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比如委内瑞拉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
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英国资产阶级曾经以下议院为阵地,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王权进行过激烈的斗争。斗争的一个重要结果是确立了所谓“议会至上”的原则,即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权力。[10]以后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议会至上原则与责任内阁制产生结合,从而导致在下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不仅控制了下议院的主导权,而且也获得了行政组阁权。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负责制转化为多数党的一种内部控制与反控制。但由于内阁行使权力形式上是以对立法机关尤其是对下议院负责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力的总代表国王只沦为一个名义的国家元首,因此我们可以说英国宪制对分权原则的体现是以“立法为重点的”。 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
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法国早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就依据孟德斯鸠的见解规定了:“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这一精神为法国现行宪法(1958年)所忠实地继承。法国1958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可见法国是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
法国在现行宪法颁布前,仍然坚持议会主权,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只是象征性领袖,他协助政治机构的联合,但并不实际参与政治。由于现行宪法制定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立宪动机,因而改变了原有的政治体制,而大大加强了总统权力。宪法第5条对总统赋予众多首要责任:“共和国总统监督对宪法的遵守。总统进行仲裁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国家的连续性。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民族独立、领土完整,以及条约和共同体协定的遵守。”第6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司法独立。”因此有学者认为“共和国总统乃是全国利益的超级法官。”[11]同时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它政府官员;他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因而掌握着超越于政府之上的行政大权。他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所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他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因此总统拥有参与立法的重大权力。此外总统主管军事和国防,共和国总统应上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他应主持高级国防会议和委员会,而且总统还有紧急状态处置权,在紧急状态权力行使期间,总统的权力可扩展至议会的立法权。综上所述,法国现行宪法已将分权制衡的权力中心由议会转移到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系统,从而塑造了一个“共和君主”。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宪法是在一种新型的国家理念下,来规划国家权力的所属和运行以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力图克服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而产生的诸多弊端,更强调国家权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更强调国家权力的统一与行使效率。但社会主义宪法并未因此而放弃权力制约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就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表现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 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循了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
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但我国宪法并不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第四,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编辑本段适用和有关问题(一)民主和法治的矛盾
各国在适用权力制约原则的过程中,通常把经由选举产生的民意机关(国会、人民代表大会)视为民主的重要表征,而把非由选举产生且稳定性极强的司法机关看作法治的代表。当我们一方面遵循人民主权的原则,努力追求和实现民主的时候,又经常让司法机关祭起法治之盾,去审视和检查民意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这样少数人有权改变和撤销多数人的意志表达的合法性源泉到底在哪里?宪法的意志能高于民意机关意志的正当性如何得到证明?我们判断是少数人或者是多数人代表了正义的根据凭借如何确定等等,这些都是法学和政治学中难解的命题
(二)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常不仅占有社会重要的物质资源和文化资源,而且享有重要的权力资源。其决定和行为不仅公民利益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也起着极大的支配和控制作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权力是在法律之外存在和活动的,它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公民权力的有效保障都是一种潜在的隐忧。现在我国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出发,决心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但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使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以及人民权利之间达成一种最大的均衡,从而实现正和的博弈,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最困难和最关键的课题。
(三)分权思想是资产阶级法律和政治学者根据牛顿静力学说所作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设计,其核心内容是国家如同机械一样,国家的权力亦可机械均匀地分为三个部分,并且可以保持一种稳定的关系。国家只是执行保护公民权利的被动工具。随着政治、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事务的日益复杂和人类利益的日趋多元化,客观上要求国家更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生活,因此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扩张乃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如何应对客观情势的变化,使国家能为所当为,建立高度权威,又能规制权力的恣意与任性,避免因权力的异化所产生的腐败,无疑也是人类政治领域所要解决的一个急务。
Ⅲ 概括分权制衡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衡学说,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尚未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主分享统治权并反对封建主的专横,便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18世纪中叶,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着《论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强调了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火不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如果国家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里,那么人民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由分权制衡学说引申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应当指出,不能把制衡学说等同于‘三权分立’.前者是由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而成的理论学说,后者则是运用这一理论学说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分权制衡理论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关于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察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引下,各国检察权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的色彩.首先,从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权的起源看,检察权就具有明的分权制衡和法律监督的色彩.“创设检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在于以一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约束之公正客观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德国当代刑事法大师骆克信(Rokin)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初构想出检察官的目的, 自始乃责令其作为“法治国之栋梁”及“政治自由的支柱”.战后,联邦德国着名的检察官华格纳、亦指出:“检察官制之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国之明显指标.”林钰雄先生在考察检察官史时特别指出:“欧陆德国法系设置检察官还有另一项重要的法治国功能: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的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护民权.特重检察官保障民权的功能,乃政治大革命及思想大启蒙的时代产物,准此,检察官乃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追诉犯罪,更要嵬集有利被告的事体,并注意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简言之,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罪犯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德国20世纪的刑事诉讼法着名学者史密特(Eb. Schmidt)也曾一语道破: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尽管在19世纪初不乏将检察官设想为“君王的耳目”的议论,但定稿的检察官制完全背离了“君王的耳目”的构想,被设定为彻底的“法律守护人”.与之相适应,在德国法上认为检察官是单纯的行政官的主张却少有响应,而司法官说则最获认同,且鲜有标新立异者.由上可见,法律监督在西方国家也是被公认的检察权的基本属性.其次,从社会主义中国检察权的职能看,法律监督权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思想,是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我国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侦查、公诉犯罪和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能,是遵循分权制衡理论专门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将分权制衡理论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联系起来加以探讨,对于充实我国检察制度的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分权制衡的理论基石上认真思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理应被看做是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自我调节功能,均衡国家机器运行的国家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Ⅳ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里都体现了全力制衡,就英、美、法等国概述制衡在这些国家的具体表现
从古代希腊到近代,西方哲人从未停止对政府形式以及政府原理的探索,这一探索的过程同时也是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梁漱溟先生曾不无赞叹地说:西方文化有两大异彩,一是民主精神,二是科学精神。前者正是西方政治文明之精髓所在,而这一精髓通过何种政府体制才能将其表现出来,一直是西方政治学研究的中心。其实质是对政治生活的核心——权力——问题的反思,既权利应当如何行使才是至善而合乎正义的,其中直接民主制和代议制是两大主要成果。 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来看,自然带有明显的资产阶级印迹。但较之于封建专制,代议制自有其不可磨灭的历史进步性。代议制民主是古代民主制的复兴与发展,从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来分析,既是对古代文明的承继,又是一次全新的发展。 代议制原理的核心是回答人民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其理论逻辑是,人民只有通过选举代表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由此可见,代议制是直接民主难以实现的情景下的一种最好的选择,而这一制度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是普选。普选制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础,其普及与完善与否是衡量是否符合民主原则的重要因素。 概而言之,代议制原理是近代西方国家构建政府体制的哲学基础,其根本点是企图寻求对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力二者关系的合理解释,即提供政府与人民间制度性分权和合理划分权力的原则。代议制政府的原则是间接民主,体现这一形式的最好途径是完善普选制。代议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议会主权形式,主要以英国为典型;另一种是人民主权形式,主要以美国为典型。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繁荣,资产阶级力量的成长壮大,要求打破封建王权的束缚,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以维护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自17世纪后期起约两百年的时间里,资产阶级代议制在英、美、法和德等国先后建立起来。其核心是经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议会,它形式上代表着民意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一过程中,民主与专制之间的斗争激烈异常,民主制度的确立几经曲折和反复,但总体上看,其本质是一样的,即资产阶级力图通过议会的设置把国家的主要权力,也就是立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限制君主或总统等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并通过立法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确立,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从而保证了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
Ⅳ 法国政体有体现三权分立原则吗
有体现这个原则,基本上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器都体现这个原则
三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原则:分权与制衡
美国是一个代表
一定要3种权力互相制约才算3权分立原则
Ⅵ 结合史时说明当时的法国是如何建立起一种长期稳定存在的政治制度的
动荡与变迁:近代法国政府制度演变
自法国大革命爆发(1789年)以来,法国先后经历了三次君主立宪制、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制的交织,1875年宪法颁布以后共和制最终在法国得到确立。在共和制下具体来看,第二共和国(1848—1852年)实行总统制,第三共和国(1875—1940年)和第四共和国(1946—1958年)实行议会制。自第三共和国建立至今,法国政府主要由总统、内阁、参议院(议会上院)、国民议会(议会下院)等组成。
从法兰西第二共和国至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法国议会的职能不断地扩大,其组织结构更加完备,地位作用也日益增强。1848年的二月革命和六月工人起义导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和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诞生,在浩浩荡荡的政治革命的力量下,公民获得了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国民议会也获得了较大职权,这使得第二共和国议会相较之前的代议机构,其职能、选举方式和成员成分方面都有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很大部分都是积极的,在职能方面,议会被赋予更大范围的职权和主动权。根据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一院制,该议会称为立法议会。立法议会有权通过法律、开征新税、批准政府预算,唯有立法议会自身作出决定才能提前解散议会,任何人包括总统在内不得解散议会或延长议会的法定任期。在选民资格方面,立法议会每3年选举一次,议员由普选产生,凡年满21岁、在本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到了第三共和国时期,议会的权力进一步扩展,第三共和国宪法强化了众议院的权力使总统的权力中心逐步消失,议会成为了真正的权力中心。众议院对立法提案有很大的修正权,政府从众议院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的监督。此外,议会还设置了与政府部门相对应的专门委员会,使议会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议员可以对政府进行质询,并可导致政府的倒台。到了第四共和国时期,法国人将民主传统推向极端,将民主传统的化身——议会置于不可挑战的“至上”地位,以毁坏行政权威为代价来维护议会权威,议会动不动就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使其倒台,行政权沦为立法权的附庸,这偏离了分权制衡的原则;另外,国民议会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由于比例代表制相对有利于小党的发展,从而促成了议会中政党林立的复杂局面,没有任何一个党派可以获得国民议会的过半数席位而单独组阁,势均力敌的多个党派只能形成联合内阁执政,各政党间围绕着组成和运作联合内阁勾心斗角、争权夺势。以上两个方面导致内阁严重不稳、行政效率低下,在第四共和国短短的12年间竟然走马灯般更迭了25届内阁,也曾经有一次因无人能满足组阁条件致使国家连续185天无人治理,导致政局和整个社会动荡不安。
由动荡到稳定:戴高乐的政治变革
如前所述,频繁的内阁更迭使得法国证据始终处于激烈的变革之中,公共政策难以得到持续有效的推行,1958 年驻阿尔及利亚的法国殖民军发生叛乱,反对现存的软弱政府,支持戴高乐上台,至此第四共和国崩溃。当时的法国总统科蒂承认:“从基本上说,我们(第四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步伐了。”为了应对危机,议会授权戴高乐组阁并主持制定新宪法即1958 年宪法。新宪法经全民公决以79.2% 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后于1958 年10月4日正式生效,法国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政府制度,第五共和国自此开始,戴高乐当选第五共和国第一任总统。
戴高乐对法国政治结构的改革主要指向在于强化国家能力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内阁的相对稳定。归结起来,其宪政改革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大大加强总统权力和削弱议会权力,使行政权威高于议会权威,大大降低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影响。(戴高乐认为,“政府(内阁)绝不可以从议会产生出来”,“应由全国人民直接委任的一个超党派的元首遴选出来”)第二,在保留议会制因素的前提下,改革国民议会选举制度,采用两轮投票制,促进政党的两极化,以促成一党主导的清一色左翼或右翼内阁的建立。与第三和第四共和国经常以中间派政党为主体拼凑中左或中右内阁致使政局动荡相反,左、右两极轮流替换上台有利于第五共和国政局的稳定。1958 年以后,新的政府制度对于法国能够较好地处理国内危机和较快地提升国际地位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小 结:
从制度史的角度来审视近代法国政治制度变迁,可以看出,在经历由议会制向半议会半总统制过度的过程中,法国的国家能力也不断增强。如果说法国总统是集权传统的象征,议会是民主传统的象征,那么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法国确立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度就是历史上法国这两种传统的结合体,相对稳定的政府保证了公共政策的持续推行,法国政局也由动荡走向了稳定。
Ⅶ 法国政治制度
法国的政治制度其实一直处在变化之中,没有美国英国那么稳定。很多东西也都在发展变化之中,比如总统任期原来是7年,最近几年(好像是2000年)改为5年,原来不限制连任,现在好像也限制2届了,我们现在总过于强调制度的作用,但其实看法国其实人的作用也是不小的,不然怎么没出现长期的准独裁总统,宪法虽然可以规定,但宪法也可以修改,关键还要看掌权者和人民的总体力量对比了,在一个85%是农民的国家,再完备的宪法也可能是废纸,在一个公民权力充分,社会进步程度高的国家,即便没有严密的成文宪法一样可以天下大治。现在回答你的问题:
1,法国第五共和国似乎还没出现弹劾总统的先例,也就是说没启动过弹劾程序。但是有因为全民公决不过半而下台的,比如戴高乐。最近似乎有弹劾希拉克的迹象,而且最近几年法国似乎加强了议会对总统的监督力度-----法国两院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宪法中关于弹劾总统的条款。据报道,宪法修正案得以通过,在总统没有履行义务致使其职务与责任明显不相称时,议会将有权对其进行弹劾。当然弹劾程序非常苛刻,即使弹劾了,裁定估计得送到宪法委员会去。按照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得到58名议员的签名,才能将弹劾议案提交到法国国民议会。此后还必须以相同的条件分别在下院(就是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获得通过。通过后估计是送到宪法委员会,而宪法委员会其实相当于元老院,根据1958年宪法第56条之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为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所以想真正扳倒法国总统,是很难的。
2,总理由总统在议会多数派中任命,也就是说,总统的任命自由是有限的,尤其是在议会多数和总统不是一个阵营的时候,也就是常听说的“左右共治”。法国《新观察家》社论曾说,当议会多数派跟总统多数派一致时,总统是“无可争议的君主”;当这两者不一致而出现共治时,总统则形同“赋闲的国王”。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宪法虽未规定须由国会同意,目前则由国会行使同意权,总统则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解散国会,将法案交付公民投票,行使部分权力时不必总理副署。法国第五共和实施将近三十五年,最近十馀年出现两次左右共治局面,一九八六年到一九八八年,以及一九九三年迄今。法国总统必须任命国会多数党派人士出任总理,因此,可能出现总统与总理不同党派。虽然宪法明定总统与总理的职权,可是实际上有些职权无法完全区分,例如外交与经济密不可分,无法一分为二。总理所属政党如果在国会占了多数,与总统不同党派,总统的权力式微,总理权力上升。总统与总理同一党派,总统的权力则高度集中。所以人民可以选择不同的多数,不用担心总统独裁。法国总统拥有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1958年宪法第12条规定,当总统或政府同国民议会发生冲突时,总统在同总理、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力解散国民议会,重新进行选举。但大选后一年之内,不得再解散国民议会。总统的这项权力可以有效地制约议会中的反对派,对付政敌,从而保持政府的稳定。所以议会真的要弹劾总统是要冒着被解散的危险的,但是总统也不能总解散议会,况且总统也不能总当总统,一旦下台,他就没那么大权力了,所以为自己考虑总统也不会为避免被弹劾而轻易解散议会的,那样很可能会下台后身败名裂被报复得很惨的,做人总得留点后路的。
3,议会制衡政府主要是行使不信任案,如果议会对政府通过不信任案,那么总理是要辞职的。所以在法国总理比较难做,既要和总统保持比较好的合作关系还要对议会负责,在权力的实际运作中,总理“在煤堆干活”,出事背黑锅,总统则居高临下,谁也动不得。一位前总理这样比喻过,总理是总统的“保险丝”,总统叫熔化就熔化。这种体制带有戴高乐将军的个人色彩,此乃形势使然。然而,即使戴高乐,他也针对任期过长采取了因应做法,经常就国事举行全民公决,借以检验权力的“合法性”。他在任11年,除例行选举外,公决举行过4次,且每次都将自己的去留做赌注。1969年,他提出的一项行政改革遭公决否决,他当即宣布中止总统职务,请人民另择贤能。其后的总统虽继承了7年任期,却很少搞全民公决,4位总统30多年只搞过3次。这给民众留下的印象是全民直选的总统不敢再次接受全民的检验。
另外谈一点总理对总统的制约,法国总统的很多命令都是要总理副署的,否则不能生效。这个和中国古代的宰相副署权一样,很多人以为中国古代皇帝什么都说了算,其实是天大的误会,很多朝代都有不成文的规矩,皇帝的诏书不经过宰相是不能生效的,有的时候即便生效,效力也很低很低,只是到了明朝和清朝,相权才被大幅度削弱,但是文官集团对皇帝的牵制仍然是很大的,有名的比如明万历朝的历史就可以看出。
Ⅷ 分权制衡在英国和法国的体现
英国:分权国王作为虚伪君主行使礼仪性的职责,首相统领全局,议会行使立法,监督等权利,制衡,就是其三者的制衡,但首相在实际操作中已经统领了另两者。
法国:分权总统负责外交,并由议会同意,任命总理,总理负责内政,议会行使立法,和一定的财政监督权。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
(8)法国政治如何体现制衡扩展阅读:
不能把制衡学说等同于‘三权分立’。前者是由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而成的理论学说,后者则是运用这一理论学说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分权制衡理论符合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
因此,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考察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引下,各国检察权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的色彩。
Ⅸ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里都体现了全力制衡,就英、美、法等国概述制衡在这些国家的具体表现
英国的话,国王(是国家象征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任命上议院(贵族,教士),下议院的官员由选民选举,成为多数党后可获得执政地位,党的领袖会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上下议院的权利中心是议会,(议会)负责监督内阁首相。首相也要对议会负责。美国的话,1787年宪法将国家权利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则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总统有权提名任命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有最高司法解释权。法国的话,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可连任。行政大权在总统手里,兼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有权任命部长等高级官员、缔结条约和实行特赦;经众议院同意有权任命内阁;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三国基本都是三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