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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848年颁布了什么

发布时间:2022-09-20 10:27:38

❶ 法国大革命是颁布了什么法案

法国大革命中颁布的纲领性文件是《人权宣言》,宣称人们生来自由,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法国大革命,法国特定历史时期,是1789年在法国爆发的革命,统治法国多个世纪的君主制在三年内土崩瓦解。法国在这段时期经历着一个史诗式的转变:过往的贵族和宗教特权不断受到自由主义政治组织及上街抗议的民众的冲击,旧的观念逐渐被全新的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等的民主思想所取代。对法国大革命结束的时间,世界史学界看法众多,难成共识。在中国,以热月政变作为大革命结束标志比较普遍,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和教参也采用了此观点。
1794年7月27日,热月政变推翻了雅各宾派的统治,宣告了法国大革命中市民革命的结束。1830年7月巴黎人民发动七月革命,建立了以路易·菲利浦为首的七月王朝,至此法国大革命才彻底结束。在政变中建立了以热月党人为代表的政权。法国历史进入维护大革命成果时期。

❷ 法国历史上的政体

法国现行的政体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属明主共和制,国家机构为总统、议会和政府。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行政权力的中心。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国不设副总统,一旦总统不能履行职务,由参议院议长代理总统。 法国总统的主要职权有:
1、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
2、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3、有权解散议会;
4、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
5、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 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总理的主要职权有:
1、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2、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
3、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
4、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
5、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国民议会的主要职权:
1、立法权。
议会的立法权集中在公民权利与义务、婚姻与继承、税收与货币制度、公共机构的设立等领域。
2、财政权
议会有权对政府的财政法案和经济计划大纲进行审议、辩论和表决。法国国民议会召开会议
3、监督权
议会的监督权包括对政府的法律监督和活动监督。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参议院共321个议席,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参议院保证共和国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居住在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院中应有代表。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参议院和国民议会有同等的权力,但是无权弹劾政府。

❸ 法国发展史(详细点的)

法国发现的最早人类遗迹大约200万年以前。公元前1000年,凯尔特人在法国定居。公元前1世纪,罗马的高卢人总督恺撒占领了全部高卢,从此受罗马统治达500年之久。公元5世纪法兰克人征服高卢,建立法兰克王国。

10世纪后,封建社会迅速发展。1337年英王觊觎法国王位,爆发“百年战争”。初期,法国大片土地被英侵占,法王被俘,后法国人民进行反侵略战争,于1453年结束百年战争。

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形成中央集权国家。17世纪中叶,君主专制制度达到顶峰。

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发展,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废除君主制,并于1792年9月22日建立第一共和国。1799年11月9日(雾月18日),拿破仑·波拿巴夺取政权,1804年称帝,建立第一帝国。

1848年2月爆发革命,建立第二共和国。1851年路易·波拿巴总统发动政变,翌年12月建立第二帝国。

1870年在普法战争中战败后,于1870年成立第三共和国直到1940年6月法国贝当政府投降德国,至此第三共和国覆灭。

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举行武装起义,成立巴黎公社。同年5月底,被法国军队残酷镇压。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遭德国侵略。

1944年6月宣布成立临时政府,戴高乐担任首脑,1946年通过宪法,成立第四共和国。1958年9月通过新宪法,第五共和国成立,同年12月戴高乐当选总统。

(3)法国1848年颁布了什么扩展阅读

法国作为欧洲五大强国之一,与其的历史根源性有很大关系,法国有着欧洲交通枢纽的优越地理位置,让它能快速的发展变强,但是由于法国的面积并不太美好,又被欧洲其它五大强国包围,所以实力一直很一般。

当欧洲逐渐从罗马崩溃的阴影中走出,当时阿拉伯帝国也在东方崛起,在近东重创拜占庭帝国,沿着北非攻占西班牙,入侵法国。

由于阿拉伯军队在普瓦提埃战役中败给法兰克王国,最终入侵欧洲的核心区的理想没有实现,攻占西班牙已经是阿拉伯帝国对欧洲扩张的极限了。

阿拉伯帝国(倭马亚王朝)为欧洲带去沉重的灾难,同时也给欧洲人带来了适合他们的重骑兵技术。

但是当时的重骑兵的昂贵开销,让法兰克帝国难以承受,于是分封土地分摊成本的封建主义在法兰西渐趋流行,以至于封建主之间相互争斗,弱化了中央权威,此时的法国分崩离析,而这种时刻更大的灾难在等待着法国,法国周边的群狼正在等待法国的自相残杀,而后进行吞噬。

法国这个欧洲枢纽的位置早有多人贪慕,这次恰好给了这些国家机会,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在此刻发生了,当一个国家内部分裂外部入侵的时候,往往国家会放弃私仇选择大义法国就是这样,法国的统一也由此开始;

一个叫做勃艮第的态度影响了当时法国的统一,勃垦第是第一个愿意在英法战争中鼎力相助的诸侯,而后更多的诸侯加入进来,一起为法国而战,那一刻法国是统一的,是一心对外的。

在英法百年战争中,法国重骑兵在英国长弓、火药、防御工事面前极其脆弱,而更强大的军事投入需要中央集权对资源的统一调度,这再一次让法国看到统一的必要性,这次法国的统一势在必行,因为法国人面对的外敌不仅仅是英国人。

由于法国兼具陆地与海洋国家的地缘属性,在维持一支海军抗衡英国人的同时,也要有一支庞大陆军面对来自欧洲大陆的竞争,法国面临的是多线作战,这种情况也迫使着法国政治朝着集权化发展。

❹ 1848年欧洲革命的法国

法国二月革命是1848年欧洲的革命浪潮的重要部分之一,法国人民面对奥尔良王朝的失政,成功推翻当时的法国国王路易·菲利普,建立共和国(法兰西第二共和国),鼓励了欧洲其他地区的革命运动,令十九世纪时由奥地利帝国首相梅特涅组织的反动机制受到进一步打击。 中产阶级及自由主义者的不满
1840年至1848年,亲政府的保守党派领袖弗朗索瓦·基佐(Guizot)当了首相【弗朗索瓦·皮埃尔·吉尧姆·基佐(François Pierre Guillaume Guizot,1787年10月4日-1874年9月12日),是一名政治家和历史学家,他在1847年—1848年间任法国首相,是法国第二十二位的首相】。为了赢取大支持,他以官位为奖赏,并滥用权力乱批商业合同,以讨好资本家。政府官员在国家资助的计划中投资,政府答应以高息支付银行家借给政府以填补巨额赤字的款项。各种丑闻陆继涌现,令政府信誉受损。
中产阶级要求温和的改革,希望藉扩大选举权加强民主性以清除政府中的贪污行径。但吉佐和路易腓立拒绝回应这些要求,并继续其“无为”(do nothing)政策;路易·菲利普更逐步加强警察审查出版的制度及群众集会的限制。这显示他不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民主领袖。因此,“七月王朝”的统治基础从一开始便很薄弱。
路易·菲利普拒绝支持1830年的意大利及波兰独立运动,亦使法国的自由主义者失望。
面对政府的贪污及专制,知识分子及中产阶级十分不满政府的统治。共和主义者更希望推翻君主制,成立共和政府,他们要求全民投票,对路易·菲利普的专制完全失望。
工人阶级及社会主义者的不满
随着法国工业化在1830年代以后突飞猛进,工人阶级兴起及社会主义思
想亦广泛流行。圣西蒙(Saint-Simon)、傅里叶(Fournier)、卡贝(Cabet)、路易·布朗(Louis Blanc)及蒲鲁东(Proudhon)皆是法国着名的社会主义者。他们成立民间组织,提倡社会主义及人道思想,希望政府加强保障国民的就业机会、老弱者的权益。这种思想亦直接激发“主权在民”的观念及对普选的争取。社会主义的宣传行动,更增加了人民的普遍不满。
天主教会及正统主义者的不满
法国的天主教会不满基佐偏重资产阶级的腐败统治,并对于政府带有自由主义倾向的宗教政策亦表示猜疑和忧虑。
正统主义者认为路易·菲利普是一个篡权者,他的统治亦没有波旁王朝的合法性,相比之下,查理十世的孙子尚博尔伯爵更有资格继承王位。
拿破仑支持者及民族主义者的不满
路易·菲利普以“平民皇帝”自居,生活简单而没有风采,加上施政倾向保守谨慎,没有拿破仑支持者强调的军事荣耀,不免叫人失望。
温和的外交政策亦是奥尔良王朝(Orleanist monarchy)失败的主要因素。民族主义者谴责路易·菲利普卑躬屈膝的外交政策,让法国的外交政策臣服于英国之下,更不满路易·菲利普未能善用时机使比利时受制于法国。加上1840年代拿破仑崇拜的复兴,以令拿破仑的缺失被遗忘,其成就却被歌颂。拿破仑被认为是国威的象征,被看成是一个英雄,且是社会的改革者。对拿破仑的崇拜最终加深人民对路易腓立政府的失望,人民将之与拿破仑的功绩比较,更认为现政权在外交上的不济。
总括而言,政府的失政、以及统治者缺乏政治魅力是令二月革命爆发的原因。 1847年,自由主义者开始举行很多“宴会”(banquet),他们在此讨论了很多关于改革的问题,这些“宴会”后来被禁止。在1848年2月22日,工人和学生聚集一起纳喊,要求推行改革。他们高唱《马赛曲》,并在街上燃烧杂物。2月23日,国民卫队奉命恢复秩序,但他们没有执行命令,反而投向革命的群众。
路易·菲利普唯有作出某些无用的挽救措施,如撤销基佐的职务以讨好革命者,但最后他还是要放弃王位。拉马丁(Lamartine)成立了临时政府,宣布建立共和国(史称法兰西第二共和国)。 1848年2月29日,慕尼黑起义,大学生、工人、市民联合占据军械库,要求巴伐利亚国王路德维希一世以及他的宠妾“罗拉内阁”下台,皇帝被逼成立一个由中产阶级代表组成的新内阁。如此。内阁的风潮厉行整个南德意志地区,史称“三月内阁”。
1848年3月18日,柏林革命,中产阶级与工农阶级聚集王宫广场,要求实行出版自由、召开联合会议、组织人民自卫团,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被逼部分同意人民的要求,但人民并不罢休。3月20日军队撤退,3月22日,起义胜利,国王在群众注视下为一百八十三名烈士脱帽致哀。3月29日,柏林自由派内阁组成。腓特烈威廉四世意识到原先的改革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的要求,于是召开了一个立宪会议。他宣称希望成立一个联邦制的德意志帝国,在这个帝国中将会有一个民选的议会,国民拥有言论和出版自由。
由于普鲁士作为德意志邦联中的一个大邦也愿意支持自由主义者,某些德意志邦国便也群起仿效。同年3月底,约五千名决心实行民主、自由和平等的德意志领袖齐集于法兰克福,召开了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由1848年5月18日开会直到1849年4月21日。这个议会主要是由中产阶级组成,希望预备一份联邦宪法,有代表支持成立由奥地利帝国统治的大德意志,将奥地利与波希米亚并入德国;有代表则支持由普鲁士统治的小德意志,不包括任何奥地利领土。
最后,议会的与会者认为,应采取“小德意志”方案统一,并将德意志皇位给予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不过,腓特烈·威廉四世拒绝这个建议,因为他害怕奥地利反对,而且新宪法规定国王没有对法案的否决权,这是他极力反对的,他甚至形容接受由议会赋予的帝位是“拾取在沟渠上的皇冠”,而奥地利和德意志南部诸邦的代表因议会通过“小德意志”方案而退出(害怕北部的新教势力会主导整个国家)。仅余的“小德意志”议会代表面对失败,惟有把立宪议会解散,不久之后普奥联军攻进各邦议会,数千中产阶级的自由主义者被迫逃走至美国。德意志革命力量虽然曾经强大,但最终在封建专制势力的镇压下失败。但国王被迫接受宪法。 19世纪中叶,奥地利仍是一个多民族的封建专制国家,而维也纳作为奥地利的首都,便成为了保守势力的中心。当地的革命也是由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所激发的。1848年3月13日,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爆发了推翻梅特涅政府的示威游行,高呼“自由、宪法”、“打倒梅特涅”等口号,维也纳的革命者包括了所有的社会阶层,例如宫廷人士,崇尚自由主义的贵族、中产阶级和专业人士,他们均要求民主的改革,大批群众示威,更筑起街垒与政府军展开战斗,示威人士限令奥皇立即解除首相梅特涅的职务;在国民的压力下,奥皇被迫让步,年届七十五的梅特涅辞职并举家逃至英国伦敦,皇帝承诺“颁赐”宪法,并于3月17日改组成责任内阁,迫使奥皇及其皇室在5月17日由维也纳逃至因斯勃鲁克(Innsbruck),国王在7月同意召开立宪会议。
波希米亚
1848年3月,“青年捷克党”在布拉格举行会议。他们要求实行责任内阁,承认捷克语和德语之间的平等地位,反对奥皇以诏书形式颁布的宪法和奥地利元帅温迪施格雷茨的军事挑衅行动,皇帝在压力下同意了该等要求。布拉格市民更于6月12日早晨举行革命。革命者和奥地利军队进行战斗,并逮捕了地方议会议长。但被温和的中产阶级释放。这位地方议长逃出后便遂同温迪施格雷茨一起进行反攻,引致6月17日革命失败。
维也纳
19世纪中叶,奥地利仍是一个多民族的封建专制国家,而维也纳作为奥地利的首都,便成为了保守势力的中心。当地的革命也是由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所激发的。1848年3月13日,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爆发了推翻梅特涅政府的示威游行,高呼“自由、宪法”、“打倒梅特涅”等口号,维也纳的革命者包括了所有的社会阶层,例如宫廷人士,崇尚自由主义的贵族、中产阶级和专业人士,他们均要求民主的改革,大批群众示威,更筑起街垒与政府军展开战斗,示威人士限令奥皇立即解除首相梅特涅的职务;在国民的压力下,奥皇被迫让步,梅特涅辞职并逃至英国,皇帝承诺进行改革,并于3月17日改组内阁,4月25日颁布帝国宪法,但新内阁继续推行反对自由主义的政策,于是整个局势急转直下。5月15日维也纳人民再次起义,迫使奥皇及其皇室在5月17日由维也纳逃至因斯布鲁克(Innsbruck),国王在7月同意召开立宪会议。
匈牙利
1848年3月,匈牙利人拉约什·科苏特(Kossuth)、裴多菲·山陀尔等发起了一场反抗奥地利专制统治的运动,他虽认同匈牙利民族主义,却否定了传统以来马札尔贵族的特权。他指责这些贵族有免税的特权,要求废除封建的法庭和随意强迫农民作工的做法。他的方案包括成立一个民选国会,商人、贸易者、专业人士、中产阶级皆有选举权;他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引入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于是在1848年3月,群众在拉约什·科苏特的领导下要求整个奥地利帝国确立以英国模式为本的宪法和国会,废除人头税,由选举产生匈牙利政府,并草拟匈牙利法典。3月15日,旧有的国会被迫接受这些建议,在维也纳成立一个立宪政府。匈牙利的地方议会迅速通过了一连串自由主义的法案。然而,当俄国军队在5月开始援助奥地利时,局势便变得对革命者不利。在八月至九月份,革命更在俄奥联军镇压下迅速终结 在1848年1月,西西里首先爆发了反抗国王费迪南多二世专制统治的革命,迫使他赋与国民一部宪法。这引发了亚平宁半岛上的人们纷纷争取自由主义及民族主义,在同年的2月和3月,那不勒斯、托斯卡尼、皮埃蒙特均颁布了宪法。3月18日,米兰及热那亚亦爆发革命,迫使奥军撤出该地。威尼斯亦爆发了起义、共和主义者恢复了威尼斯共和国,迫使奥军彻退。结果,伦巴底、威尼托、帕尔马、摩德那亦出现了起义。
萨丁尼亚-皮埃蒙特王国在国王查理亚伯特的领导下联同伦巴底向奥地利帝国宣战。然而,教宗不想与奥地利开战,因为同是天主教的国家。其他邦国亦遵从教宗的决定,仅给予查理亚伯特很有限的支持。于是,萨丁尼亚-皮埃蒙特王国,查理亚伯特让位与儿子伊曼纽二世。
除君主立宪主义者支持萨丁尼亚-皮埃蒙特王国对奥地利的战争外,与此同时,共和主义者也在罗马发动革命,他们由马志尼和加里波底带领,攻入罗马城,迫使教宗出走,成立了罗马共和国。然而在1849年7月,共和主义者的革命遭到和君主立宪者同样的结果,法国派兵推翻了罗马共和国,并进占罗马。罗马的革命被镇压,教宗庇护九世在法军的保护下复辟。最后在8月28日,威尼斯共和国亦被奥地利派军镇压,整个革命到此失败。1850年,加里波底流亡美国纽约市。 1848年3月21日,丹麦国家自由党人组织了一次前往克里斯蒂安堡宫的游行。新的国王,弗雷德里克七世接受了自由主义者的要求,制定了新的宪法并成立了由国家自由党主导的新内阁。弗雷德里克七世同时也同意了与一个两院制议会共同分担权利。丹麦成为君主立宪国家,尽管权利依然高度集中。很多军官对此表示不满,但最终也接受了新政府。与欧洲其他国家不一样,丹麦革命从始至终都处于一个相对和平的状态,革命之后并没有爆发反动主义政变。但是新的宪法并没有延伸到南部的石勒苏益格公国,丹麦与德意志联邦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问题仍然没能得到解决。第一次石勒苏益格战争随后在同一天爆发。

❺ 休息权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劳动者休息权的由来及发展 劳动者休息权的产生及其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演进过程,从产业工人的自发要求到写入宪法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劳动者休息权,诞生于职业劳动社会化、契约化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在19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自由竞争时期,产业革命带来了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在雇佣关系下为获取报酬出卖劳动力,同时也给全社会带来了自由竞争引起的社会问题,即工作时间尽可能延长,[5]大量廉价雇佣童工、女工,工伤事故频发,工人职业病习以为常。[6]由此激发了劳动工人强烈的反抗和斗争,他们要求增加报酬、改善劳动条件和限制工时,也引发了各种社会力量的批判与抗议,迫使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劳动立法,规范如何保障劳动者有起码的休息时间。最早出台和完善工作时间政策与法规的是英国。1784年,第一部明确将每日工作时间限定在10小时的工厂规章在英国工业重镇曼彻斯特诞生。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18岁以下的学徒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10时至凌晨5时之间从事夜工。[7]1815年着名的“10小时”运动在英国各地声势浩大地展开。1818年,英国上议院组织了专门针对童工劳动条件的调查,并于1819年颁布了棉纺织厂法令,规定9岁以下儿童不得被雇用,9至16岁儿童每日最多只能工作12小时。1833年这一规定扩展到所有纺织行业,并进一步抬高了标准:13岁以下儿童每日工作不得超过9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18岁以下未成年者不得从事夜班工作。1843年,英国出台了每日10小时工作制法令。英国这一制度的出台,对其他工业国家在工作时间方面的规定,乃至对世界范围内劳工权益的保障都起到了推动作用。普鲁士于1839年颁布了含有限制童工劳动时间的《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瑞士1848年制定了一项法律,禁止九种工厂使用12岁以下的童工。法国在1841年推行了对童工的年龄和工作种类、强度、时间的限制,在1848年对巴黎地区的工人实行每日10小时工作制、外省11小时工作制。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于1836年通过了童工法,1843年和1879年又规定进一步限制女工和童工工作时间,加利福尼亚州则于1848年颁布了相应的法律。[8]
从1919年德国颁布《魏玛宪法》开始,劳动者休息权成为宪法权利。《魏玛宪法》最早将劳动者休息权写入宪法,使劳动者休息权成为宪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类型。该法第139条规定:“星期日及由国家所认可之休息日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休养日,以法律保护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权意识和权利观念进一步增强,增加国家经济总量、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保障人权成为各国政府的主要任务,越来越多的国家陆续在宪法或劳动法中确认公民的休息权。曾经有两位荷兰学者对1976年前142部各国宪法的研究表明,在宪法中规定了劳动权的国家78个,占55%,没有规定劳动权的国家64个,占45%;规定了公正的和优惠的报酬或平等工资权的国家46个,占32.4%,没有规定的国家96个,占67.6%;规定休息和休假权利的国家46个,占32.4%,没有规定的国家96个,占67.6%。[9]除此之外,亦有国家虽然在宪法的正文之中未曾明确规定劳动者休息权,但却在实际的法律和制度的范围之内,事实上实施着某种程度的保障。如美国《宪法》的修正条款没有对劳动权加以保障,但“自由选择职业权,在美国宪法中属于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自由权的一部分”,[10]在1935年《全国产业复兴法》中规定了最低工资和最长劳动时间,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和推选代表与资方集体商订雇佣合同的权利。
在各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定化的同时,国际社会基于和平、正义、人道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文本,都写明了劳动者休息权是人权的内容之一。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把人们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共识和意义从道德层面提升至国际法的层位,规定人人有权工作,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其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要保证“休息、闲暇的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从此,劳动者休息权由国内法调整步入国际法的调整,从国内保护发展为国际保护。在《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休息权纳入基本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后,反过来又推动更多的国家实践人权宣言的精神,制定宪法保障公民的劳动者休息权。
国际劳工组织也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一些供各国立法参照的劳动标准。从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到2012年第一零一届国际劳工大会,该组织总共通过了约400项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各个方面,内容包括就业机会均等、废除强迫劳动、最低工资保障、工作时间、社会保障等方面,如1921年《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规定工业企业每周休息一日,均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24小时的休息时间;1957年《每周休息公约》规定应保证每周至少休24连续小时,对某些历外情况,应尽可能地给予补休;1970年《给薪休假公约(修订)》规定每年工作的带薪休假至少是三个工作周;等。
欧盟作为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其《欧洲社会宪章》的第一部分规定人人有机会在其自由选择的职业中谋生,所有工作者均有权享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第二部分具体规定了工作权等普遍权利,其中第2条规定享受公正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包括:“1.提供合理的每日及每周工作小时,在生产率增长和其他相关因素允许的情况下,工作周将随之递减;2.提供公共假日报酬;3.提供每年不低于两周的付薪休假;4.为从事危险或有害健康职业的劳动者提供附加的付薪休假或缩短工作小时;5.保证每周的休息时间,如果可能,这一时间应与该国或该地区传统或习惯上承认的休息日相吻合”。第7条规定了儿童与年轻人受保护的权利,如“不得被雇来上夜班”、“有权享受每年不少于三周的付薪休假”等;第8条规定了就业妇女享受保护的权利,如“妇女在分娩前后一共至少休息12周”、“正在哺乳的母亲将有权享受足够的休息时间”等。在《欧洲社会宪章》的框架下,通过订立有约束力的法令来规范欧盟范围内工人的工作时间政策,形成统一的劳工工作时间标准。欧盟委员会还于2000年12月通过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其第31条规定“公平合理之劳动条件:1.劳工享有尊重其健康、安全与尊严之劳动条件的权利。2.劳工享有最高工时限制、每日与每周休息时间与支薪年休期间之权利”。之后,《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载入2004年通过的《欧盟宪法条约》,标志着欧盟基本人权保障体系的宪法化。
近年来,还有一些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推出内容包括劳动者休息保护的国际标准,如SA8000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主要设定了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的9项基本准则,在工时中规定“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应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及短期业务需要时不得要求加班;且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SAS000标准的制定和认证机构是民间组织,而非政府立法机关,该标准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由于该标准是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制定出的,具有很强的道德感召力,客观上推动着劳动者休息权的国际保护。
我国宪法把劳动者休息权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954年《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第三章专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关基本权利的条款共15条,主要内容有劳动权和休息权等。在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宪法确定了实现权利的途径和条件,如第87条规定,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1978年《宪法》第49条规定,国家规定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一权利。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休息权的内容,“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在《刑法》中规定了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女性劳动者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休假的要求。还明确了休息权的一些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为劳动者休息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量化标准。
劳动者休息权从无到有,从靠各国国内立法发展到国内立法和国际法的双重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二、劳动者休息权的属性
劳动者休息权作为一项制度化的法定权利,使休息权能够更好地得到一国政府行政权力的保障,然而,劳动者休息权本身是每个人按其本性应该具有的天然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权是指每个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具体说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只要“把人当人看待”,就要承认人权,如果否认某个人或某些人享有人权,就意味着他或他们排除在人类成员之外了。[11]人权的客体是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一般而言,权利具有三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12]依凭这一逻辑,休息权的权利形态也可以做出这种界分,即应有休息权、法定休息权与实有休息权。应有休息权是伦理意义的、自然法意义的休息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休息权的人权属性为理解其涵义提供基石和标尺。一方面,应有休息权不是约定权利,而是基于人的尊严、人的本质所应享有的道德权利;另一方面,应有休息权也不完全等同法定休息权,而是法定休息权的根据和源泉。法定休息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休息权的总和,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度表达。实有休息权是社会成员已经享有和实现的休息权,是社会成员已经实现的法益。在这两种形态的休息权中,理想的关系是二者达到一致。但这只是逻辑推演,现实生活中二者很难完全一致,往往是应有休息权大于法定休息权,法定休息权大于实有休息权。严格意义的权利即法定权利,人权意义的权利即应有权利,就是人权。可见,休息权首先是人权,进而才是法定权利。
劳动者休息权的人权属性突出地表现为它是人人所享有的,体现主体维持尊严、谋求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第一,劳动者休息权的必要性。休息权是一项实现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必要的手段性权利,集中体现每个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深度与广度。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公理,人类一切权利的享有都以获得生存为前提。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如一些国家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为出发点而设计的每天8小时、每个星期5天工作,特殊工作岗位的最低休息时间数,夜班、倒班作业工作的最低时间间隔标准,在职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有的特别休息时间,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使劳动者的劳动力得以恢复、生命和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劳动者不仅能够健康地生存,而且能够有保障地生活,这是休息权的生存理念。第二,劳动者休息权的自主性。休息权使得劳动者在参加劳动的同时,具有自己自由支配的空闲时间,可以从事工作以外的其他生活,包括享受学习、旅游、度假、休闲、娱乐等,做到自立不依附于人,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马克思说过,“自由时间,可以支配的时间,就是财富本身”。[13]随着社会发展,休息权不断显示其功能和重要性。只有更加多的自由时间,才能享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是劳动者人权保护的崇高宗旨。第三,劳动者休息权的单一性。劳动者休息权是与生俱来的基本的权利,是社会成员个体不可缺少的,也是不可替代的,不能被抛弃或被转让。由于时间是单向的、不可存储的,一旦过去就再也无法追回。表面上看,休息日工作可以获得补休,但是超时劳动对劳动者的损害已经造成,很难获得完全的补救。由此法律必须对工作时间标准作出强制性规定,避免过劳损害的发生。
从世界历史发展来看,一部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争取和实现人权的历史。在阶级社会,人权的发展史表现为被压迫者反抗压迫,争取确认人的自由、尊严、价值等基本权利的历史,反压迫、反剥削和反歧视是人权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劳动者休息权作为一种标示社会成员人格独立、蕴含人之本性的人权类型,从劳动者休息权诞生之时起,劳动者休息权的发展与保护就成为人权事业发展与人权法律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
首先,在18世纪反对资产阶级剥削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思想中,主张尊重劳动者,反对资产阶级的剥削和经济强权,并从中引申出尊重工人利益的思想,认为休息是人的本性、劳动者应该得到休息,具有进步的意义。18世纪中叶以后,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剥削进行了反抗和斗争,如破坏机器、集体罢工。这一时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对资本主义的剥削实质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初步提出了保护工人利益的学说,其代表人物有莫尔、康柏内拉等。莫尔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是整个社会的基础,但劳动者却丝毫没有得到社会的关怀,繁重的劳动折磨着每一个劳动者,他提出了“人人都参加劳动”、“6小时以外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有选择技艺作为专门职业的自由”等有关劳动者休息权的思想。康柏内拉认为社会中不应该存在过度劳动和游手好闲的对立,男子应该从事较为繁重的劳动,女子应该从事较为轻便的劳动,老人可以对各项工作提出有益的意见,身体有缺陷的人也应该得到适当的安排,使人人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14]后来,在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欧文等人提出的各种学说中,包括了劳动者休息权的思想。在摩莱里看来,劳动是人的权利,参加工作是人人具有的同等权利,爱好休息是人的活动的本原,“对于有理性的创造物来说,爱休息和喜欢宁静是朝着一定的幸福之点前进的趋向,”[15]在《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提出,“各行业的首长定出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并规定应做的工作”、“每五天有一个公休日,全年为此分成七十三等分。在闰年,把多出的这一天作为休息日”、“公共的娱乐节日总是由公休日开始,连这一天在内可以延续六天”。[16]欧文在他拟定的《人权宪章》中提出,“为了替世界上每一个人创造最大量的财富,应在全国范围内使一切不能用其他方法找到生产工作或有益职业的人得到工作”,“采取全国性的措施,使穷人和失业者立即得到有益的工作,同时要改造他们的情感和习惯,保证他们生活舒适和幸福”。[17]进而,有人提出劳动者需要社会福利,即需要“能给人带来幸福的因素,其中既包含物质的因素,也包含精神和心理的因素”。[18]
其次,在19世纪反对资产阶级剥削的斗争中,反压迫、反剥削和反歧视,争取维持生存的自由时间和确认人的基本尊严,迫使政府承认劳动者有休息权。人权史是一部斗争史,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随着工人运动发展而逐步得到各国法律规定的。在反对资产阶级剥削的工人运动斗争中,人们要求重视生命、捍卫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劳动者休息权成了必须争取的基础性权利。19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进入自由竞争阶段。这一时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先进机器的应用,迅速提高了生产效率,出现了机器排斥工人的现象,使劳动力过剩,工人失业。工人的富余,又使资本家压榨工人、延长工作时间有恃无恐。英国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工业化生产模式的发源地,最早暴露出工作时间方面的社会问题,遭受工作时间引发的社会冲突,也最早运用立法方式限制工作时间,如《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一些旨在保障劳工权益的工人组织相继成立,例如1824年英国议会开始承认工人有结社权,1871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1864年在伦敦成立了国际劳工协会(史称第一国际),1919年根据凡尔赛公约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在这些国际组织中,英国都是最初的倡导者和积极的参与者、拥护者。19世纪中期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工业革命中,相应的对工作时间在内的劳工权益也为进入工业化国家所关注。在法国,里昂工人起义、二月革命,迫使法国政府在1848年2月颁布《为全体市民提供劳动机会的宣言》,对全体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在美国,150多万工人通过在1883年到1887年4年时间的4434起罢工争取到了8小时的工作日制。[19]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发布了“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确立了国际性劳动标准并渐渐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普及。
第三,进入20世纪,西方各国纷纷制定宪法,把劳动者休息权写入宪法予以确认和保护。休息权的历史性发展,表现为休息权成为宪法规定的权利。人类制宪史说明,宪法自产生时起,就是以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为目的,几乎没有哪一部宪法不确认和不保障人权,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必须要借助于宪法。20世纪初,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雇佣劳动与垄断资本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已严重威胁到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秩序,资本主义国家放弃传统的“守夜人”理论,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来调节市场经济。其中,在运用法律方式调整劳资关系中,不仅将劳动的权利写进宪法,还在宪法中规定了劳动者休息权,以期社会的稳定。德国在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中明确规定,星期日及由国家所认可之休息日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休养日,以法律保护之。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用宪法的形式来规定公民有劳动及休息的权利,首创劳动者休息权为宪法权利的先河,具有重大的意义。自此之后,劳动者休息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成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及人权相继被一些国家载人宪法,并通过劳动立法加以具体化。[20]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既是对已有人权的确认,也是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宪法所确立的人权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和法律价值日益提升的结晶,是人的主体意识反复强化并不断超越的必然结果。
第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尊重人权的思想和观念也得到不断的发展,人权从一国国内法律体系走向国际法律领域更加普遍化。在各国把劳动者休息权纳入宪法加以确定的同时,国际社会也重视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在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宣言、公约等国际约法中被确认为人权保障的内容。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3、24、25条中明确规定了在劳动领域的基本人权标准,如工作权、自由择业权、休息休假权、生活保障权等。这标志着人权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也标志着休息权的概念有了世界范围的共识。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通过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规定,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由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系列文件,构成了国际社会在人权问题领域中的为各国所接受的人权体系,主要包括以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劳工标准及其实施程序为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和决策程序的准则。
劳动者休息权正是基于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理性诉求,人在社会中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最起码的要求,是人们在现代社会的一项权利,一项基本人权。

❻ 谁能告诉我法国大革命后法国的历史

历史发展如下:

1、波旁王朝(君主专制)

2、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三级会议改组为国民公会,《人权宣言》颁布

3、波旁王朝(君主立宪制)

4、1791年路易十六出逃,1792年,国民公会宣布成立共和国

5、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吉伦特派)

6、1793年,路易十六被处死,雅各宾派夺权

7、法兰西第一共和国(雅各宾派)

8、1794年,热月政变

9、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督政府)

10、1799年,雾月政变↓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执政府)

11、1804年,拿破仑称帝↓法兰西第一帝国

12、1814年,拿破仑第一次被流放,波旁王朝复辟

13、波旁王朝(君主专制)

14、1815年,拿破仑回国,路易十八出逃↓法兰西第一帝国(百日政权)

15、1815年,拿破仑第二次被流放,波旁王朝复辟

16、波旁王朝(君主专制)

17、1830年,七月革命↓七月王朝,又称奥尔良王朝(君主立宪制)

18、1848年,二月革命

19、法兰西第二共和国

20、1852年,路易·波拿巴称帝

21、法兰西第二帝国

22、1871年,普法战争,拿破仑三世(即路易·波拿巴)被俘

23、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24、1940年,二战亡国

25、自由法国(只是一个组织而非国家,但日后在戴高乐的领导下成功复国)维希法国(纳粹扶植的伪政权)

26、1946年,战后复国

27、法兰西第四共和国(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28、1958年,修改宪法↓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半总统半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❼ 1848年发生了什么历史事件

1848年发生的历史事件是法国二月革命。

1848年2月22日,法国“二月革命”爆发。人们冒雨走上街头,高喊口号冲向基佐住宅。2月23日,起义群众同政府军进行激战,工人也举行了自发的总罢工。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军队发生了动摇。路易·菲利普感到局势严重,下令把基佐免职,授命莫尔伯爵组阁,以内阁交替转移起义者视线作为缓兵之计,以保全王位。但广大人民吸取了1830年“七月革命”的教训,不再受欺骗了。他们决定推翻七月王朝,建立共和国。

二月革命的意义:

对于法国来说,声势浩大的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王朝的统治,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了道路。拿破仑帝国时期以法律形式确立起资本主义发展的正常统治秩序,以后的各个王朝也都担负着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的任务。

二月革命推翻了阻碍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和损害工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金融贵族的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确立起资产阶级的全面统治,为资本主义在法国的进一步发展扫清了道路。二月革命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继续,是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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