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1)如果没有预算法国家应该怎么办扩展阅读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总之,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3、做好新预算法实施与深化财税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
这次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它认真总结并继承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明确了今后预算管理活动的方向,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
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同时,我们要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具体方案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工作,做好新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与财税改革具体方案的衔接工作,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坚持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
❷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法律会怎么样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法律会非常混乱。
【法律】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个人建议】
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律法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修正,法律不仅是维护统治者的权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繁荣的工具,作为一名普通人来说,在生活中也应该积极响应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乱纪的事情,这样才可以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我建议你在生活中一定要熟读各种法律法规,避免产生其他问题。
【拓展资料】
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执行到位。主要不是强制性的执行,而是法律制度对自己国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
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经济、婚姻家庭、诉讼、教育文化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❸ 发达国家在财政预算方面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由于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及其弱质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财政对农业都给予了大量支持和保护。总结和借鉴发达国家政府财政农业投入的成功经验,对提高中国政府财政“三农”投入效率,以及制定“三农”财政政策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的一般做法
一般来讲,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农业发展,二是农业保护。财政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技术开发与农业技术进步、科研和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扩大再生产和改善农业结构等。财政农业保护主要包括农产品价格支持与保护、农村环境治理与保护、农村救济和农村社会保障等内容。具体讲,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的一般做法可以归纳如下:
(一)财政农业投入方式
1. 农产品价格支持。为了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维护和提高农民收入,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价格支持方式实施农业保护。美国从20 世纪20 年代开始实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主要手段包括平价(保证价格)、融资、政府收购。政府财政主要通过设立商品信贷公司进行价格支持。政府授意商品信贷公司向农场主发放贷款,该贷款以稳定价格为目标,并用农产品作为抵押。当市场价格高于贷款所定价格时,农场主就出售产品偿还贷款,当农产品出现剩余时,生产者可按平价的一定比率(但高于市场的水平)把产品卖给政府①。从1961 年实行《农业基本法》以来,为促进城乡收入平衡、刺激农业生产规模扩大、推动农业现代化,日本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价格,并对农产品实行“支持价格制度”,使农产品价格提高幅度大于工业品上涨幅度②。
2. 农民直接收入补贴。发达国家始终对本国农业发展、农民收入采取高保护政策。由于主要发达国家早期的国内价格支持政策导致了国内农产品生产过剩和国际贸易中农产品价格扭曲,进而产生了一些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因此,在WTO 农业规则约束下,各国不断改变本国农业支持方式。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支持政策逐渐由价格支持为主转向对农民直接收入补贴为主,如欧盟在2003 年取消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采取对农民直接的收入补贴政策。
(二)财政农业投入重点领域
1. 提高政府农业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了提高财政农业投入资金使用效率,很多发达国家注重提高政府在财政农业投入过程中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欧盟和日本在这方面较为突出,分别提供了组织培训农民、咨询服务、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通讯设施建设以及支持农业技术研究等服务。由于这类服务范围较广,有利于农业基础条件改善,而且不会产生扭曲,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采取了有利于农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的措施。
2. 重点支持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根据WTO 规则,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调整了本国财政农业支持政策。逐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从1995 年开始,日本较大幅度调整了对农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主要是在WTO 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范围内,从过去以补贴生产、流通环节转向支持农业的公共性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及支持生产结构调整等方面。欧盟与美国也不断地对国内农业支持政策进行调整,且其调整的方向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即增加直接补贴之外的其他“绿箱”政策的财政支出,尤其是大大加强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食品安全检验、病虫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服务支出,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贫困地区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三)财政农业投入资金管理
财政农业投入是一个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和财政监督均被纳入整个国家财政支出管理框架。分析国家的财政支出管理,也就可看出财政农业投入的一些规律和特征。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资金管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预算管理。发达国家一般有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以欧盟和德国为例,欧盟及德国政府农业财政预算程序,大致分为预算编制、预算审计、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后的检查及绩效考评四个阶段①。
(1)预算编制。欧盟农业预算编制是在《欧盟预算法》、预算条例和有关欧盟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中长期农业发展规划(七年规划)进行的。其目标主要是: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农业人口的充分就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证农业的持续发展。
(2)预算的审议与通过。欧盟农业预算审议程序是,欧盟理事会将本年度农业财政预算上报欧洲议会,理事会上报的申请由欧洲议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第一次审议结果将反馈给理事会,由理事会组织进行修改后重新报议会再次审议。确保欧盟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平衡是欧洲议会审议通过农业预算的基本原则。预算经欧洲议会审议通过后,将被严格执行。
(3)预算执行。欧盟及德国农业财政预算一经议会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效益,各成员国和德国农业财政预算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更好预算执行工作,欧盟委员会设立了两个基金会用于发放农业补贴。一个是欧洲农业保障基金会,主要负责管理直接补贴、出口退税、仓库补贴和农业生产津贴;另一个是欧洲农村发展基金会,主要负责管理农村机构。
(4)预算的检查和评价。在欧洲和德国,预算的检查主要由独立于行政的审计机构来执行。审计院在农业财政预算执行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执行单位的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是否经济节约。此外,审计工作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从而保证了审计机构的审计效率和合理性。
2. 财政支出管理。除了有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外,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财政支出管理。以日本为例,日本政府建立了由国会、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财政支出管理体系。国会的管理主要是预算管理,通过审批预算,控制财政支出规模及其使用方向;审计部门主要审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确保财政资金高效、依法使用。此外,日本财政支出管理具有依法管理、全面管理、经常性管理和实行财政公开等特点。
3. 财政监督。由于历史制度传承性不同、各国政权形式不同等多方面的原因,其采取的财政监督类型亦各有不同。国内学者罗剑朝②(2004)将国际上财政监督总结为四种主要类型:立法监督制度、司法监督制度、行政监督制度和日本型的财政监督制度。本文仅以第一种类型即立法型监督制度为例进行说明。立法监督制度主要通过制定财政、财务管理、会计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国家预算机关,审计机关和监督机关向国会负责。一般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宪法对财政监督做出明确规定,如英国是在《宪法》中对财政支出最早作出规定的国家。意大利、德国和瑞士的《宪法》对财政收支的一切活动也均有规定,从预算、税收、国库到审计等均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二是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还设有专门对财政监督作出的更为具体的规定,如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
二、中国与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比较
近些年,中国对农业支持和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中国财政农业投入总量偏小和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相比,目前中国财政农业投入总量严重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虽然,中国财政农业支出金额呈增长趋势,但是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1952 年至1998 年,中国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除了个别年份超过10%以外,其余年份均在10%以下徘徊。1998 年至今,国家财政农业投入规模虽有了较大幅度增加,但是财政支农在全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仍没有显着提高,一直在8.2%以下徘徊。而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的绝对量和比例都是不断增长的,如美国用于农业方面的财政投入额,从1970 年的64.3 亿美元上升到1982 年的145.5亿美元,占当年联邦预算总支出的2.95%。如果把联邦、州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农业支出计算在一起,则农业预算在联邦预算中仅次于国防支出。日本农业投入大量来自国家的财政资金。日本财政农业投入从1970 年的1785 亿日元上升到1980 年的8859亿日元,政府的农业投入在农业总投入中所占的比重,1960 年为23.4%,1970 年为49.8%,1975 年为65.7%。不仅总量是不断增长的,而且比重也不断增长,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远远超过中国。
(二)中国财政农业投入结构不合理
中国财政农业投入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对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科研投入不足。目前,中国大量财政补贴用于弥合购销差价、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以及贴息贷款等方面。对农业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组织结构等方面补贴很少,中国农业科研和推广费用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份额不仅很低,而且还不断下降。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目前每年对农业的科研投入为60 亿元,约占农业总产值的0.25%左右,而发达国家平均为2.3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7%-1%。中国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占农业GDP 的比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现行不合理的补贴结构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力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不符合WTO 农业规则,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和国际化。
(三)中国财政农业资金投向不利于现代农业发展
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村发展离不开政府大力支持和投入。同时,政府农业投入应根据农业发展阶段和程度而有所不同。目前,中国财政对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科研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对发展现代农业极为不利。相比而言,发达国家则是逐步按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来确定资金的投向,其补贴机制也相对比较合理而全面。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发达国家用于农业方面的财政资金不再只局限于农业生产、开发等领域,而是逐步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确定农业投入方向,并把资金投向有关流通部门。发达国家都把农业研究、开发作为投入重点,例如美国和日本等国在农业资源环境养护、培养农业人才、基础设施投入、种植结构调整、乡村建设以及农民的直接收入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给予很高补助。
(四)中国财政农业投入没能很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调控作用
农业是一个投入产出水平低的物质生产部门,发展农业要求有较多的物质、资投入,仅靠财政资金是不够的,必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个人资本合理投向农业。除了直接支农的职能外,财政资金还应具有调动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调控农业资金投向的职能。目前,中国财政农业支持实行分块管理,部门分割严重,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而且政府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监督机制落后,资金使用效果差,在现行体制下,普遍存在支农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问题,不能有效吸引社会金融资本、个人资本向农业投入,就更谈不上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和个人资本结合形成农业投入的合力。在这一点上,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就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日本的“制度金融”的做法就值得借鉴。日本政府通过“制度金融”,不仅起到了调动私人资本投向农业的作用,而且还能够左右投资全局,引导投资方向,为贯彻产业政策,不断促进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了基本保证。
(五)中国财政农业投入的有效监督不足
有效的财政监督是保障财政资金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中国现行财政农业投入政策缺乏有效监督,在宏观上表现为国家缺乏对财政农业投入到位状况的监督保障,以补贴为例,国家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和投入往往有一定比例不能及时到位或根本不能到位,被短期或长期移作它用,补贴资金流失严重。在微观上表现为财政缺乏对农业补贴立项预算、审核和效益跟踪管理,监督不力和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极大地影响了补贴政策整体功能发挥。在法国就有一套相对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和机构,设有审计法庭、财政总监和财务监督官,他们对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进行事前和事后监督,通过监督体系来检查财政收支是否合法。
三、发达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管理经验借鉴
在长期的财政农业投入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和农业发展,发达国家不断调整财政农业投入政策目标,并不断调整财政农业支持方式保证财政农业投入效率。随着现代农业的不断推进,财政农业投入的项目选择也日益公益化。此外,财政农业投入的引导功能逐步增强,即依靠一定的财政资金,调动较多的金融资本、个人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入到农业发展中,形成农业投入合力。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经济引擎”的牵头作用,引导和增强其他投入主体对农业投入的积极性。
发达国家财政对农业投入与管理经验,对中国政府财政支农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的财政支农政策,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要确保政府财政农业投入总量持续增长,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投入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二要加快农业立法工作进程,逐步将财政农业投入法律化,把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国家行为。加快制定《农业投资法》和《农业财政投资监督保障法》,并通过投资立法,约束政府财政农业投入行为。三要顺应WTO《农业协议》要求,用足黄箱,同时将“黄箱”支持转为“绿箱”政策范畴的支出。改变和改革低效率的价格支持政策,将更多的财政资源,转为直接补贴等支持措施。同时,将投入重心转变为以间接投入为主,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开发、推广、教育和服务、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的投入。四要转变财政农业投入监督方式,构建“立法监督+ 行政监督”的复合型农业财政投入监管体系,可考虑设立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农业补贴(拨款)和监督委员会,将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逐渐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国家行为。
❹ 如果没有预算法,政府能不能正常运转
没有预算法,政府就不能够正常的运转,可能入不敷出,可能出现财政赤字。常常拆东墙,补西墙,进行堵窟窿。
❺ 工程建设没有预决算和招投标应怎么处理
依法必须招投标但未招投标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❻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陷强有力的财务预算管理意识
政府拨款或补贴是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的资金来源,也就是说行政事业大单位运作所需资金并需要任何的运营手段就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得,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对于单位的资产更是毫无限制的挥霍,缺乏财务预算管理的意识。在他们的思想里,财务预算管理就是抓紧“钱袋子”,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资金的有效分配等并没有形成科学严谨的意识,而领导人员出现的这种思想进一步的导致了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不科学、不完善。
2、财务预算编制存在质量问题
预算编制是进行财务预算的前提和基础,是财务预算的一种方式。它就相遇数学计算中的数学公式,公式用得不对,计算结果就一定会出现错误,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来说,预算编制用得不正确,财务预算结果就肯定会出现问题。
3、财务预算执行力度严重缺乏
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固定资产的随意挥霍和资金的随意使用是最为突出的问题,这与单位内部的预算决策执行力度不够有着直接的联系,在管理制度当中缺乏强制性的手段,责任制定不清晰,各部门该完成的任务你推我攘,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四)财务预算考核流于形式
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对于财务预算考核并不重视,一方面缺少完善、严谨的考核形式、考核制度,另一方面则是对考核结果利用程度不高,缺少对考核结果的全面性评价。
二、如何解决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提高对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
改变行为的第一步应该是改变思想,因此想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从行动上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首先就要改变他们轻视、无视、错误的思想意识,提升他们对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重视程度意识灌输的内容主要有:财务预算全面管理意识、关于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廉政作风思想意识三个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快传统财务管理思想的转变,并迅速建立现代化财务预算管理的“思想根据地”,首先排除单位内部的腐败思想、懒散思想。
2、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
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就是要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提供一套正确的预算方法。根据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结构、管理性质、政府职能、发展内容等对财务预算与分配进行全面的考虑和参详,立足于辖区内未来的发展以及未来政府职能的改变选择或创新新的编制办法,综合考虑财务管理的影响因素,拒绝单一、拒绝表面,追求深刻、追求全面,可以采用“零基预算法”的编制方法进行财务预算,正确计算当年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下一阶段的财务利用计划。总之,要以职能开展、节约资金、经济建设为出发点对预算编制进行管理,提高其质量。
3、提升财务预算执行与控制力度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预算执行与控制直接影响财务预算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如果预算决策无法执行,那么之前的一切管理手段都将是为无效。提升财务预算执行与控制力度首先应当主要分化或是财务预算决策的指标,降低其执行的难度,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及下属各个部门的职能要求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分配管理,最好确保每人一项财务预算指标;然后还需要制定各部门关于财务预算指标执行与控制的制度,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决策执行的监督与检查,对各部的指标执行与控制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和管控,制定关于财务预算执行的内容、要求和目标,控制预算执行的方向,避免出现轨迹偏离问题;最后,还可以对部门财务分配和利用进行量化管理,并对与财务支出相关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对于未申报的建设项目、各项效益指标低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分配资金,严查超标支出、资金流向不明以及资金记述与实际不符的现象,控制单位内的财务管理风险。
4、建立全面完善的财务预算制定考核机制
①建设完善的考核体系。对于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不同的所属部门应该执行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对资金的收支以及固定资产的消耗与购进进行考核,不能单一的只对资金使用进行考核,考核项目以及考核标准也应当有所差异。
②建设关于考核结果的评价体系。考核结果的评价体系主要有两项内容:第一是结果的分析评价制度,第二是考核结果的利用制度。考核是为了能够更加准确的把握财务预算管理的方向和内容,对结果进行分析和利用是财务预算管理方向与内容制定的重要参考资料,需要对评价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利用。
❼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评析:社保预算、国库、地方债、税收返还 杨志勇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加快进行,现代财政制度也在加快建立和完善之中。近日,新预算法实施条例颁布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巩固财政改革前期成果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让财政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预算法涉及面广,预算法实施条例同样如此。本文只就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库管理、地方债管理、税收返还等谈点看法。
财政补贴体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公共属性
新预算法实施以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位一体,形成了统一的预算体系。四本子预算各有特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更是如此,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对所服务的人员更有针对性。
但四本子预算均有公共属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得到财政补贴。新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一规定可见一般公共预算在预算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对于一个人口老龄化且老年人存量较大的国家来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是个大问题。最近几年,一般公共预算补助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金额越来越大。2019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83152.13亿元,支出74740.78亿元,结余8411.35亿元,而当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来自财政补贴(即来自一般公共预算)的有19103.12亿元,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财政补贴,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可持续运行都成问题。人口老龄化意味着领取养老金人口占比的增加,意味着医疗费用的增加。前者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后者加大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医疗费用水平与医疗技术进步有关。一些疾病本来不可治疗,但随着技术进步,或可治愈,或不能治愈但可以带病生存,相应的医疗费用增加,相应的养老金支出也会增加。医疗技术与其他许多技术进步不太一样,在短期内医疗费用有可能不降反升。而且,医疗保险支出还与社会进步有关。一些疾病原先未纳入医保范围,随着社会进步纳入医保,医保支出就会增加。当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可持续性遇到困难时,或改革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或加大财政补贴,新实施条例为加大财政补贴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国库管理最为引人注目。有人费心费力要在新实施条例中找到相关争论的解决方案,但实际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早在2000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之初就已确定了大方向。
国库库款如何支配,看似争议最大,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新预算法第五十九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而且,新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还有人员问责的规定,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新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预算法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作了明确的界定,直指六种行为: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延解、占压国库库款;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无疑,这些规定让国库库款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国库管理的现代化。
建立健全地方债风险防范机制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此作了细化,即:“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地方政府违规担保一度是地方债风险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新预算法的规定已经堵上这一漏洞,强化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新实施条例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作了明确的界定,即使用的是债务限额大口径的概念,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如何管理本地区债务作出规定;“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突出了各级政府债务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突出了地方债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这是对新预算法“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规定的细化和扩展,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全流程管理。
税收返还似应明确划归转移支付
新实施条例在细节上仍有一定完善空间。关于“税收返还”的处理就是一例。先来看现实是怎么做的。根据2019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有“税收返还及固定补助”。
根据新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界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我们可以将“税收返还”理解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一种。
但是,新实施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均有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的表述。第十二条规定:“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三条规定:“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也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显然,新实施条例这四条的规定未将税收返还视为转移支付的一种。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关系的现实处理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税收返还是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一种;接着,税收返还单列,不作为转移支付;后来又把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放在一起,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在做法上二者并列;再后来,转移支付又包括税收返还。从最近的转移支付分类来看,新实施条例在这一点上似未全面吸收改革的成果。
从理论上看,税收返还既然是一级政府给另一级政府的财力转移,那么它就完全符合转移支付的定义,将它归类为转移支付是站得住脚的,没有必要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
(作者杨志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❽ 如何解决只有预算,没有管理
企业问题没有预算管理:
1、不进行预算;
2、只有预算编制,没有执行控制分析考核等整个管理过程;
3、虎头蛇尾,开始振振有辞,未到年中就悄无声息;
4、走两个极端:要么定得太高无法执行,要么定得太低没有动力;
5、只停留在财务预算,真正做到生产、业务、物流等全面预算的甚少;
6、没有很好的执行机制,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过程随意性很大,无法起到应有功效;
7、高层领导对预算管理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8、没有将预算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模式来看待和执行;而看作一个财务的局部工作;
9、没有建立起包括组织、流程、方法、工具、数据等8大要素在内的预算管理体制,导致预算最终不能很好地执行;
10、没有调动整个企业全部门全员参与和执行,而是简单看作财务部门的事。
如何做好预算管理:
1、 保持预算的一致性
预算一旦制定,就不应当轻易进行调整。因为企业管理者在编制预算时一般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的,倘若所依赖的假设条件存在变化,那么就会导致预算产生偏差,所以预算的编制在起始阶段就应当特别注意考虑预算的调整,通常,如果日后在企业预算的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项属于之前编制预算时考虑的范围之内,则不应当进行调整。一般而言,企业管理者不应当轻易调整预算,除非受到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该影响对企业原预算的执行产生影响较大,而且需要经过企业管理者和决策部门认可之后,才可以进行调整。通常情况下,企业调整预算的时间为半年一次,不易过于频繁。
2、 保持对预算执行的实时监督
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应当重点把握对执行过程的实时监督。一般而言,预算执行的过程或结果,反映了预算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因此,企业管理者对预算执行的评价和检查不能等到预算执行结束后才开始,而应当在预算执行的整个过程中实施监督。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力求及时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分析预算执行的偏差,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追根溯源,找出偏差产生的原因,并探讨改进措施。只有如此,企业管理者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预算执行的效果,把握各种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差错防弊,避免错误或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另外,在对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对工作的评价之后所进行的措施。很多企业管理者在进行预算管理时会将企业预算实施的成果同相关人员的业绩进行挂钩,通常而言,对于奖惩的实施应当注意分段执行,不可操之过急、不可一步到位,因为阶段性的成果并不等于整体工作的结果;一般而言,对于企业在执行过程取得的良好效果,应当及时加以奖励,以便增加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而对于工作当中出现的瑕疵,应当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谨慎的予以惩罚,除非查明原因,方可酌量惩罚。
预算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对信息进行及时和准确的反应。企业管理者通过进行预算管理来最终促进企业价值的提升。
❾ 我国预算法修改,颁布有什么意义
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行,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里程碑事件,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用什么角度来看新预算法的意义
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全局角度横向看。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如果仅仅专注于预算法的内容和内涵,难以真正理解新预算法的深远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设立了单独的一章进行了阐述,并首次将“财政”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可见财税体制改革工作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局的重要性。《决定》分17、18、19三节从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事权和支出责任,指明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三大任务。其中,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在第一位的,楼部长在回答财税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时也指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要先行”。因此,从宏观上看,新预算法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是突破口,而财税体制改革又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的先行军。新预算法的颁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的重新修订,更意味着吹响了财税体制改革的冲锋号,意味着我们已经置身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之中。
站在历史进程的角度纵向看。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财政体制主要经历了四段时期三次变革,即:计划经济时期的统收统支制度,78年改革开放到94年期间的大包干制度,94年分税制改革至当下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新预算法颁布后的新时期。预算是财政的核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如果说94年的分税制保证了我国20年的高速发展,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财税体制基础,那么,现在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就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阶段,新预算法的颁布和执行的意义,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一些条款的修改,一些内容的增加,而是财政体制和财政理念的一种变革,是中国经济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历史新时期的一种必然要求。若干年后回过头来看,新预算法的颁布必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
二、怎么理解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新预算法的第一条指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内容丰富,亮点很多,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这8个字,实际是新预算法最显着特征的集中表述,具有丰富的内涵。
“全面”体现在:一是所有的财政资金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没有了预算外资金的提法。二是原先不属于财政资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及或有债务,也要通过政府债券的形式,逐步纳入到预算监管的范围内,做到预算管理无死角。三是实现四本预算制度,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都纳入到全口径预算中来;四是建立跨年度预算调整机制,更加全面的体现了预算的周期性、波动性和长期属性。
“规范”体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支出都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有依据不得支出,强化预算的硬约束,防止原先财政支出的随意性和开口子;预算的编制、执行,都要按规定的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体现预算的严谨性、统一性、规范性。对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明确的处罚条款,追究违规单位和违规人员的责任,保证预算法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公开透明”体现在:除开涉密的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级政府以及部门,都要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报告及报表,并且老百姓关心的三公经费、民生支出、政府采购等重要事项,都要公开并进行说明,从而实现透明预算,阳光预算。
因此,新预算法,通过“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来概括最重要的特征,是十分精确到位的。
三、新预算法与专员办工作的联系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专员办的工作重心通过财预352号文件,已经转移并嵌入到财政主体工作之中,实际就是嵌入预算管理的主体工作之中。专员办的业务,过去侧重于事后监督,而现在是全面嵌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全过程之中。对于专员办监督检查处来说,虽然是保留的唯一对口部监督检查局的业务处室,但这并不和服务于预算管理工作相矛盾,相反,监督检查工作应该和预算管理是一个整体,朝着同一个方向前进。预算管理的职能主要涵盖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而监督是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重要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寓于预、决算编制之中,看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规,是否复合既定程序,也可以体现在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之中,比如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的绩效,执行的合规性,当然,监督检查还可以用于发现违反预算法、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总之,新预算法和财预352号文,赋予了专员办更大的一个舞台,而监督检查工作,在这个大舞台上,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