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内法与国际法。它们的区别:
第一,调整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二,制定主体不同:国内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内立法机关,国际法制定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即国家本身。
第三,表现形式不同:国内法通常为制定法和判例法,国际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等。
第四,执行主体不同:国内法有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强制执行,而国际法一般由国家自己执行,不得强制执行。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 一元论:
基本观点: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分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派。
国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低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
弊端:结果导致取消国际法。
国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国内法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国际法效力来源于“约定必守”、“法律良知”。弊端:否认了各个国家在制定国际、国内法上的作用,最后可能导致全面否定国家主权,甚至世界法代替国际法和国内法。
2 两元论:(平行说)
基本观点:法律体系不同、性质不同。效力根据、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互不包含。
3国内观点
对一元论、二元论都不完全赞成,试图调和之,避免对立。一方面承认二者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和不同,但强调联系而不是对立:联系密切、彼此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
Ⅱ 本国法、国内法、内国法有什么区别
你所提问的是国际私法所涉及的系属公式问题。本国人指当事人国籍所在国的法律。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国内法一般相对于外国法和国际法而言,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内国法一般用于法律冲突范畴,指当事人所在国或行为发生地国或受理法院所在地国的法律。
Ⅲ 国际法是指什么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法律分析:1、法的主体方面:国内法的主体是国内民众;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关系中的国家本身。
2、法的对象方面:国内法的对象主要是私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或政府间的关系。
3、 法的渊源方面: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习惯法。
4、法的本质方面:国内法是一国的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集体表现。
5、 法的效力方面: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单个国家的意志;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各国的共同意志或共同同意。
6、 法的实施方面:国内法的实施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国际法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是什么?
(1)效力根据不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该是国家本身,即国家意志。而国内法的效力根据,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2)制定主体不同。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本身,无专门的立法机关,法律的制定者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国内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
(3)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还有一些国际组织等。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构成国内法的主体。
(4)法律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等。而国内法的法律渊源是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经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国内法的法源还包括法院的判例等。
(5)实施方式不同。对违反和破坏国际法的国家,可以由被害国单独或集体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或由国际组织实行必要的制裁。国内法的实施是以国家暴力机器为保证的。
(6)调整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
Ⅵ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一、国际法特征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Ⅶ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主要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主要是指由多数国家缔结的对他们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条约。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不断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为了便于寻找,在现代产生了以公约的形式将国际习惯编纂起来的需要和实践。
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外,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Ⅷ 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法律分析: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法截然不同,国法是一个国家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内法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生效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Ⅸ 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区别
法律分析:主要区别如下: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而国内法的主体也包括个人、法人等。 2.从调整对象来看,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而国内法的对象也包括个人关系、法人关系等。 3.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国内法则不是。 4.从形成方式来看,国际法的形成主要靠各国在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间谈判缔结的协议,即条约,而国内法主要依靠立法机关制定。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国内法具有强制性。6.从实施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而国内法是有的。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国际争端,国内法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Ⅹ 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区别在于
法律分析:第一,调整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二,制定主体不同:国内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内立法机关,国际法制定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即国家本身。
第三,表现形式不同:国内法通常为制定法和判例法,国际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等。
第四,执行主体不同:国内法有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强制执行,而国际法一般由国家自己执行,不得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凑合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条约:凡是符合国际法和有效的条约,对缔约国均有拘束力,都是法律渊源。
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专门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国际习惯:随着国际关系的产生,国家交往中必然会形成许多惯例,这些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着前后一致的实践,惯例便产生了。
另一个要素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它的拘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然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