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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官僚机构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2-10-23 02:11:25

Ⅰ 官僚机构的对官僚机构的看法

(bureaucracy)
理性官僚制、官僚主义是和官僚机构相关的两个术语。
官僚机构问题从一开始就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马克思是凭他对摩塞尔地区饥馑时期国家行政机构运转失灵的亲身体会,形成了他的有关官僚机构的理论(参看他在1843年1月17、18、19日在《莱茵报》上发表的文章)。官僚机构这一概念,是他从存在于掌握权力的机构和从属于这些机构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官僚主义关系中引申出来的。他把这种关系称为一种主宰着决策者本身的主要的社会关系。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一个官僚主义国家的行政机构,即使是怀着最善良的意图、最充分的人性以及最大的智慧来行事,除了使日常生活中被称为官僚主义这种现象一再重现之外,是不可能完成自己的实际任务的。这些机构是根据它们自己的特殊利益来行事的,然而它们却把这些利益作为公共的或大家的利益来代表并强加给社会:“官僚机构掌握了国家,掌握了社会的唯灵论的实质,这是它的私有财产。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是秘密,是奥秘。保守这种秘密在官僚界内部是靠等级制组织,对于外界则靠它那种闭关自守的公会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02页)。
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官僚机构所进行的最初的批判是很激进的,但是他们对官僚机构的真正作用的估价决没有摆脱种种设想,而这些设想并没有被过去一个半世纪的历史经验所证实。马克思无论在他的早期或晚期的着作中,都把官僚机构局限为国家的行政管理,并且认为生活(指生产和消费)始于权力消失之时。例如,在《雾月十八日》第7章中,他把法官的行政权力描绘为“有复杂而巧妙的国家机器,有50万人的官吏队伍和50万人的军队”,一个“俨如密网一般缠住法国社会全身并阻塞其一切毛孔的可怕的寄生机体”;而其效果则是:“每一种共同的利益,都立即脱离社会而作为一个最高的普遍的利益来与社会相对立,都从社会成员自己行动的范围中划分出来而成为政府活动的对象”,他并且得出结论说:“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毁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1—692页)。然而,从上世纪中叶以来,一种具有官僚主义性质的管理方式日益在经济中产生影响,仅仅把它作为一个单纯的、经验性的事实来看待(“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资本论》第3卷,第43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他们的另一个大错误是跟他们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想象联系在一起的。他们没有考虑到即使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后,官僚主义的结构也还会继续存在、不断重现并且逐步占统治地位。他们的某些思想甚至为东欧国家的国家管理的辩护学说开辟了道路。例如,他们认为,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经济会象一个大企业那样进行运转,而权威的原则无论如何必须加以维持(见恩格斯的《论权威》)。他们的关于由自由生产者组成社会的概念,跟他们关于官僚机构的早期观点只发生支离破碎的联系。 在今天,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都带有以上两种错误的痕迹。在高度工业化的西方社会里,官僚主义化的过程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继续着,并达到了高度的水平。在商业企业中,管理的权力扩大了,而国家行政机构对经济决定的影响作用也大大地加强了。与此同时,工会和政党的领导变得越来越官僚主义化。对于这些过程,马克思主义未能及时地或是有效地做出反应。因此,对于这些变化进行分析,便主要留给其他学派的社会科学家去做了(从麦克斯·维贝尔和米歇尔斯开始,参看马克思主义的批评家条目)。
这一切对马克思主义起了双重的不良影响作用。一方面,在共产主义运动中依然保留着一种不合时宜的、浪漫主义的反资本主义倾向,这种倾向并没有考虑到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日益重要的意义。这种倾向是欧洲共产主义潮流(参看欧洲共产主义条目)的严重障碍,因为它阻碍了对西方现存力量对比关系展开现实主义的、批判性的社会主义分析。另一方面,在修正主义和改良主义的方针(即社会民主)中,这种情况则有利于一股官僚主义的而不是反官僚主义的潮流的兴起。工业官僚主义的主要口号乃是“参与制”(即西德的Mitbestimmungsrecht——参与决定权),它实际上确保对各种工人运动实行几乎是完全的控制。在东方,首先是俄国,新型的社会的经济结构是在列宁主义的思想基础上、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东方大教派”的一种成果而出现的。但这种结构主要仍然具有反资本主义而不是反官僚主义的特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类结构扩展到中欧和东欧的一些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并没有导致官僚机构的减少,事实上官僚机构甚至大有增加。这样,尽管议会对国家行政机构的控制被取消了,尽管资本家对企业管理的控制也被取消了,但是却没有以非官僚主义的社会控制的新形式来代替它们。
跟这种国家管理的模式相对立的,是南斯拉夫在1949年后所提出的自我管理的理论及其实践。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理论也具有一种卫道的性质,它捍卫着这样一种实践,在这种实践中,自治机构大都是在形式上起作用,而官僚主义机关才起着一种主宰的作用。因此,可以断言,要使马克思主义想在西方和东方复兴,其主要条件之一就是立即对官僚主义进行切中要害、卓有成效的批判。

Ⅱ 法国大革命前夕,路易十四统治的政府叫做什麽政府

波旁王朝

财政困难主要源于法国的贵族阶层不用纳税,以及路易十四的战争拖垮了国家机器

Ⅲ 政治学名词解释,什么是“官僚机构”

在政治学上,官僚机构是指所有大型组织中由受过训练的专职人员组成的行政管理机构。

Ⅳ 法国的公务员制度

各国对公务员的称谓有所不同,英国称“文职人员”,法国称“职员”或“官员”,美国称“政府雇员”。

论法国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作者:李和中 主题类号:D01/公共行政 【 文献号 】1-1314
【原文出处】《法国研究》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101
【原刊页号】104~120
【分 类 号】D01
【分 类 名】公共行政
【复印期号】200105
【 标 题 】论法国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 作 者 】李和中
【作者简介】李和中 武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 正 文 】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对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启动了公共行政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即是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与英国、美国八十年代中叶开始的激进化改革相比较,法国在整个八十年代由于两党交替执政的结果,其改革进程发展较缓慢。1995年希拉克出任总统之时,为了调整政府管理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多重矛盾,公务员制度现代化的进程被视为整个公共行政改革的突破口,“以国家全面改革这一更宏大的形式出现”(注:(法)吕克.鲁邦、雅克.齐耶:《从行政现代化到国家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1998年版,第85页。),至二十世纪末,其成绩卓着且已初见成效。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探讨法国公务员制度现代化的基本模式及其改革内容,无疑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现代化具有启迪作用。
一、法国公务员制度现代化改革的动因
法国公务员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改造旧的公务员规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约经历了近半个世纪(1946至1981年)而渐臻成熟。由于历史的传统原因,法国的公务员制度具有下述体制特征:其一:典型的科层官僚制。法国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受国家保护,官职等级按年晋升,职务可以调任,官职分立,同类同职级人员可在不同地区、不同机关间调任,从而形成终身雇用的封闭官僚系统。其二,瞻循化的默许规则。即机关行政首长可直接以“红包”形式奖励下属,此类“红包”系非法定给予,故以个别、秘密方式交付,双方秘而不宣,但预算上承认该项开支。其三,民主参与机制。公务员可通过“人事管理协议会”直接参与人事行政,并以此调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双方利益。其四,考试培训严格结合任用。其五,公务员队伍实行精英主义。
法国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所属的公共事业机构(如学校、医院等)编制内正式担任专职的工作人员。法国公务员在法律概念上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医护公务员,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机关各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等。其总数约400万人,其中国家公务员有220万人(185万人在政府机构中工作,其他则是军队工作人员与教师),地方公务员100万人,医护公务员80万人。公务员占法国就业人数的11%。
投入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政治的深刻变化,建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框架下的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全球化的国际环境及社会、经济日益深化的变革使法国政府及其公务员制度面临着愈来愈大的压力,因为高质量的公务员系统尤其是其管理的质量构成了一国经济总体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显然,旧的公务员体制及其积淀下来的传统价值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国际竞争战略。
具体而言,法国公务员制度直接面临着来自外部与内部的两方面压力。
从外部看,首先是国家公共行政日益面对来自地方权力机构的压力和企业竞争的挑战。西方国家公共管理改革的切入点之一是分权和权力的非集中化(法国也不例外)。分权是指削减中央政府职能或把中央政府的职能转移到地区、地方政府以及半公共组织中去。而权力的非集中化则是将运作责任而非决策责任下放给下级部门,赋予下级在管理活动中更大的职权与自由度。上述改革思路要求对公务员的组织结构与职能范围作出新的划分。其次,是公共服务的供方逻辑向需求逻辑转变的要求。过去“供方逻辑”观念指导下的公共服务,社会对国家公共管理的要求是被动的,国家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社会就接受什么样的服务。随着向“需求逻辑”的转变,企业、社会团体认为自己是用户,是政策的消费者,国家应该按市场中社会消费者的要求制定政策。政府为公众服务,应考虑公民需求方面出现的越来越大的差异,这就需要调整服务的功能使之更适应分散的和特殊的要求。相应地,公务员本身对参与、理解和分担责任的需求亦将日益增加。再次,传统的管理模式已成为更新的障碍。以科层制和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组织结构成为政府管理和效率的严重阻碍。以官僚制为特征的科层结构的底层所蕴含的巨大的能源和才能被压抑,低层员工和服务对象(顾客)最接近政府提供的服务,因而他们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对政府服务最有发言权,但他们的话语却往往被忽略。因此,唯有赋予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以外的低。。。。。。http://www.pp369.cn/lw/0408/2004/4-11/125537.html

Ⅳ 欧洲 法国

路易十四的专制主义
1642年黎塞留死去后,年仅5岁的路易十四(1643—1715年)即位,但国家大权则由首相马扎然掌握。
1648年,法国爆发了反对专制主义的“福隆德”运动。该年5月,巴黎高等法院联合各地法院通过决议,要求国王撤回派往各地的监督官,国王如要公布新税和其它财政法令时,须由法院审查登记,废除人头税和包税制,惩办贪官污吏与不法银行家,未经宣布罪状,不得任意捕人,被捕者需在24小时内交法庭审讯。马扎然下令逮捕高等法院中倡议福隆德运动的领袖。8月28日巴黎爆发了起义。法王与廷臣逃往圣日耳曼,而后调兵围攻巴黎。1649年3月起义被孔德亲王指挥的官兵镇压下去。1650年,又爆发了投石党运动,该运动坚持了两年,于1652年也被镇压。
1661年3月马扎然去世,路易十四亲政。法国专制主义进入鼎盛时期。路易十四凡事亲躬,把国家权力集中于自己手中。宣称“朕即国家”,“法出于我”,声明不再需要首相,自己单独行使王权。路易十四每周3—4天召开仅由3—5人组成的最高委员会处理国政。路易十四还建立了内政、外交、财政、陆军与宗教委员会等机构,但这些机构只起咨询作用,决定权仍操于路易十四之手。路易十四宣布教士会议必须听命于国王,各大臣未经国王同意不得发出任何政令。1665年又宣布,高等法院和地方高等法院不得讨论和表决国王的敕令。1664年他派出官员到各郡整肃地方官吏,完善监督官制度以加强对各郡的控制。到路易十四亲政的后期,监督官成为代表中央政府常驻各郡的行政官员。
路易十四针对当时法律混乱的状况,颁布了一系列新法律,即《民法》(1667年)、《水利森林法》(1669年)、《刑法》(1670年)、《商法》(1673年)、《海运法》(1687年),以及关于殖民地奴隶的《黑人法》(1685年)。路易十四凭借法治的手段有效地维持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秩序。
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路易十四加快了军队建设。法国军队的人数由其执政初年的8万增至统治末年的38万人。将军中大批平民出身的有才干者提升为将军,既而又封为贵族。对一些具有反叛倾向的贵族则采用削弱军权的办法,并将他们置于负责陆军的国务大臣和他任命的监督官的监视之下。军队因此完全置于国王的控制之下。路易十四为了与英国海军对抗,在布列斯特、罗什福尔等地建立5个海军兵工厂。1681年,法国已有战舰近200艘,海军1.1万人。路易十四还开办了几所炮兵学校,培养炮兵指挥人才,并在军队中建立炮兵团。
路易十四采取了重商主义经济政策。这一政策的坚决推行者是其财政总监让·巴蒂斯塔·柯尔伯(1619—1683年)。柯尔伯首先整顿财政,监督收税官吏,力求收支平衡,一年之内就使国库从亏空转为盈余。柯尔伯主张,要使法国富强,必须使对外贸易顺差,以增加国家的黄金储备,为此必须鼓励国家工商业的发展。柯尔伯推行保护关税政策,以保护本国工业。他鼓励在法国生产威尼斯式的镜子和花边,英国式的长袜,荷兰式的呢绒,德国式的铜器。他招聘外国工匠,给企业主以专利和各种补助。在柯尔伯执政时期,开办了45家手工工场,使手工工场增加到113家。柯尔伯制定手工工场条例,对不合格产品给以惩罚。他取消国内关卡,改善道路,开凿运河。他创办垄断公司,包括东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利凡特公司、北方公司,给这些公司以贸易垄断权,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柯尔伯竭力扩大海军,争夺海上霸权,以期建立一个法兰西世界帝国。他修造了1000多艘军舰和商船,并改造了马赛、罗什福尔、勒阿佛尔等港口设备。在柯尔伯执政时期,法国扩大了海外殖民地,在印度占领本地治理,在北美占领了路易斯安纳,在非洲占领了马达加斯加沿海、塞内加尔河口一带。
这个时期也是法国频繁进行对外扩张战争的时期。由于法国工商业在路易十四时期得到飞速发展,从而为法国的对外战争准备了充分的物质基础。路易乘德意志和意大利处于四分五裂状态,西班牙与葡萄牙开始衰落,英荷相互交战之机,先后发动了对西班牙的战争、与奥格斯堡同盟(荷兰、奥地利、勃兰登堡)的战争、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等。
持续的对外战争消耗了法国的大量财力和人力,臃肿的官僚机构开支浩大,贵族生活奢侈,国力不断消耗,国民的赋税负担越来越重,专制主义的法国开始迅速衰落。
路易十五时代
1715年路易十四去世,其曾孙路易十五(1715—1774年)即位,年仅 5岁,由奥尔良公爵摄政。路易十五时期法国专制主义的危机公开暴露出来。路易十四去世时留下24亿锂国债,其中1/3已经到期,1715年国家财政纯收入只有6900万锂,财政支出达到1.447亿锂,国家财政处于极大困难之中。1716年国家的财政赤字接近1亿锂。政府企图以打击投机与高利贷为名收取罚款,但只得到1000余万锂。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奥尔良公爵起用约翰·劳进行财政改革。约翰·劳是位苏格兰银行家。在1716年他创办一所私人银行,发行银行券,这种银行券在缴纳国家赋税时同现金一样有效。1718年,约翰·劳的银行,被宣布为国家银行,信誉大为提高。政府和贵族们都用这种银行券来清还自己的债务。约翰·劳还发行西印度公司股票,该公司享有对美洲进行贸易、殖民和种植销售烟草的权利。这在法国引起投机的狂潮,由此成为暴发户者大有人在。约翰·劳从此官运亨通,1720年升任为财政大臣。但是,这一改革由于没有坚实的经济基础,结果使法国的财政陷入了更大的混乱。1720年底,约翰·劳银行发行的银行券达30亿锂,而银行的储备仅有7亿锂。消息传出后,引起了兑换金银的狂潮,约翰·劳出逃它国,银行倒闭。许多持有银行券的贵族、富商纷纷破产。尽管政府利用银行券偿还了大部债务,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好又恢复了旧的财政制度,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不满。
1723年,路易十五亲政,但国家财政未见好转。路易十五荒淫无度,每年的宫廷开支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贵族集团效法宫廷生活奢侈。首相弗勒里曾一度改革财政,但终究无力挽救危机。下层群众生活贫困,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化。
路易十五继承了路易十四的扩张政策,不断发动对外战争。先后参加了波兰王位继承战争、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都以失败告终,并退出所占领的比利时、荷兰等地。在七年战争(1756—1763年)中,法国遭到惨败,失去了加拿大、俄亥俄河流域、路易斯安娜、塞内加尔的商站。它在印度也丢掉了大片殖民地,仅留下了5个商站。七年战争使英国确立了殖民霸权,而法国的强国地位受到严重损害。长期的对外战争大量消耗了法国的国力,使法国陷入了专制主义的危机。
18世纪法国社会经济状况和阶级关系
18世纪的法国,仍然是一个封建专制的农业国家。全国绝大部分的土地集中在以国王为首的贵族以及僧侣手中。占全国人口 95%以上的农民基本上是佃农,耕种地主的土地。虽然从18世纪初开始,法国东北部地区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农场,但总的说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像英国那样深入农村。
18世纪初,法国的资本主义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在一些工业较为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如里昂、奥尔良、阿尔萨斯—洛林等,出现了大量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其中雇佣千名以上工人的分散的手工工场和雇佣百人左右的集中手工工场也不为罕见。到18世纪中叶,一些工业部门如采矿、冶炼等行业,已经开始使用先进的机器。在贸易方面,卢昂、爱克斯、亚眠、波尔多等许多城市都是当时的对外贸易中心。法国对外主要出口酒类和各种奢侈品。进口货物主要有棉花、香料、皮革、咖啡等。由于工商业发达,法国集中了欧洲一半以上的货币。
但是,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受到封建生产关系的重重阻碍。在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金融资本始终处于领先地位。从16世纪开始实行的包税制和国债制度是法国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手段,通过包收国家各种捐税、向国家放债,法国的金融资本家获得了巨额收入,成为法国社会最为富有的阶层。但是,自路易十六即位后,为了缓和其财政危机,用各种手段从金融资本家手中获取金钱,使路易十一以来王权与资产阶级的合作关系遭到破坏,迫使金融资本家为代表的大资产阶级也走上了反对封建专制的道路。在工业部门中,由于封建行会制度的存在,使大批手工业作坊无法过渡到手工工场。因为受到封建制度保护的行会制度,对于工匠和学徒的数目、生产规模以及技术等都有严格的限制。路易十四时代制订的一系列工业法规,到18世纪不仅不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而成为生产发展的桎梏。使法国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举步维艰,加之封建割据残余的存在,使各省之间的法律、度量衡、币制等都有不同,从而导致各地商业联系的困难。在封建专制制度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下,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处于赤贫状态,购买力水平极为低下,使国内市场日益缩小。18世纪以来,法国在对外战争中迭遭败绩,不仅使国库空虚,民不聊生,而且丢失了许多海外市场。仅七年战争中,法国在北美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大片殖民地以及在印度的殖民地均被英国占领。以法国王室为首的各级贵族,视法国工商业为敛财的重要来源,征收极重的工商业税,使工场主和商人所获利润大部分流入他们的手中,从而大大地限制了资本的积累。这一切,使法国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旧的封建生产关系之间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
革命前的法国,仍保持着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所有的人被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天主教教士,第二等级是贵族,资产阶级、农民、城市贫民以及手工工场的雇工等构成了第三等级。
天主教会是法国封建专制制度的主要精神支柱。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天主教会竭力向人民宣传封建迷信思想和封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鼓吹人们守天知命,不做丝毫反抗。对于一切反天主教会和封建制度的“异端”,则实行残酷的迫害。天主教会反对科学,扼杀知识,拼命地推行蒙昧主义。因此,要发展资本主义,解放人的思想,首先必须铲除天主教会。天主教会也是法国最大的封建主。教会土地占全国土地的1/10,僧侣也和其他的封建贵族一样,剥削雇农,榨取封建地租。高级教士大多出身贵族,主要集中在城市里,过着与贵族一样奢华的生活。但第一等级中的低级僧侣则大都出身于贫苦之家,他们收入菲薄,生活拮据,对高级僧侣抱有敌视态度,同情第三等级。
作为第二等级的贵族,分为两个阶层,一为“佩剑贵族”,一为“穿袍贵族”。所谓佩剑贵族主要指的是世袭的封建贵族。他们中的大贵族大多远离自己的领地,住在凡尔赛,靠领取年金过着极为奢侈的生活。由于特权,他们垄断了军队、政府和教会中的要职。“佩剑贵族”中的中小贵族,则长年居住在乡间,尽管不能享受大贵族那样的奢侈生活,但由于直接剥削农民,成为农村中封建专制制度的主要代表。
“穿袍贵族”不是世袭贵族,他们的贵族头衔主要是靠钱买来的。因此,大多出身于资产阶级。“穿袍贵族”主要任各级法院中的法官,并可父子相传。他们通过包揽诉讼榨取民财,同样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但是“佩剑贵族”歧视他们,也不允许他们出入宫廷。因此,他们也对“佩剑贵族”心怀不满。
第三等级的成分较为复杂。其中资产阶级又有大中小之分。大资产阶级主要是包税商、军火商人、专卖商、银行家等。这些人与封建专制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时他们还花钱购买爵位,成为“穿袍贵族”。因此,他们不愿意推翻专制政府。但是,由于政治上他们没有任何权力,财产也得不到封建政府的切实保证,经济活动经常受到贵族或国王的干扰,因此他们反对革命而要求改良,只是希望通过在不触及他们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限制国王权力,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中产阶级主要是手工工场主和一般的商人等。他们深受封建专制政府的欺压和勒索,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愿望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他们极力要求消灭封建制度,建立保护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这些人构成了资产阶级中的共和派。
小资产阶级主要是城市居民。这些人主要是小商贩和小作坊主等。这些人既反对大资产阶级对他们的压迫,又痛恨封建专制制度对他们的无穷盘剥。但他们也反对无产者,害怕革命会使无产者摆脱旧日政治经济地位,从而危害他们的利益。
第三等级中人数最多的是农民。他们遭受着残酷的封建剥削,不仅要向地主缴纳地租,而且还要向地主交纳各种苛捐杂税。此外,他们还必须向国王交纳所得税(收入 1/20的土地税)、人头税、土地税;向教会交纳什一税。经过层层盘剥之后,农民所剩无几,很难维持温饱。18世纪后期,法国进入了历史上的“封建反动”时期。国王又恢复了农民修筑道路和建造营房的徭役。地主则竭力提高封建地租,同时还强占农村公社的公有地,使广大农民更加贫穷困苦。法国大革命爆发前夜,法国2300万农民中,竞有150万人沦为乞丐。因此,在第三等级中,农民阶级最痛恨封建专制制度,最富有革命精神。尽管第三等级内部各阶层之间也存在着矛盾,但在反对封建制度这一问题上,则是一致的。因此,第三等级与国王为首的僧侣和贵族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只能通过暴力革命才能解决。
启蒙运动
18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是适应资产阶级和广大下层劳动人民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需要而开展起来的。这是一些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为使人们从封建专制的禁锢和宗教神学中解放出来而发动的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他们激烈地抨击封建专制制度以及教会的腐朽和反动性,指责国王为首的封建贵族占有了社会的全部财富,而别人却呻吟在极端的贫困之中。他们反对宗教迷信,指出上帝是不存在的,《圣经》是编造出来的,显圣奇迹则是教士随意编造出来的谎言。他们宣扬个性解放,要求人所应有的全部自由。同时,启蒙思想家论证了摧毁封建制度的必要性,主张社会改革,并勾画出未来社会的美好图景。
启蒙运动是在17世纪唯理主义思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唯理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是笛卡,尽管他的哲学思想是唯心主义的,但他所提出的用人的理性,代替神的启示,用人的分析论证来代替对神的盲目崇拜的思想,对于打破天主教会的精神和文化垄断,有着重大的进步意义。思想家提出以理性原则代替权威和传统的原则,提出对过去的一切,包括旧的传统宗教和国家政体都要用理智加以研究和批判。这种理智和批判的精神,就是启蒙运动最突出的特点。此外,启蒙运动的发生,还受到18世纪在欧洲发展起来的自然权力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分权理论的影响。启蒙运动在推动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革命方面,起了重大的作用,也使法国革命不同于英国革命,完全抛掉了宗教的外衣,采取了公开的政治斗争的形式。
启蒙运动的先驱和创始者是伏尔泰(1694—1778年)和孟德斯鸠(1689—1775年)。他们的学说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要求,属于资产阶级的温和派,成为大革命时期大资产阶级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的指导思想。
伏尔泰原名弗朗索瓦·马利·阿鲁埃。他的着作浩丰,涉及政治、哲学、文学、历史以及自然科学等多方面。他的代表作主要有《哲学辞典》、《路易十四时代》、《论各民族的风俗与精神》等。伏尔泰无情地批判了作为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的天主教会,提出了“消灭丑行”的口号,公开反对教会所造成的宗教迷信、宗教迫害和人们的愚昧无知,以及社会上的种种弊病,指出这一切弊病的根源就在于天主教会的欺骗。他痛斥天主教会是“九头鸟”,罗马教皇是“骗子”。天主教教士是“文明的恶棍”。他在政治上主张仿效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主张将天赋人权交与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消特权,限制王权。但是,由于他站在大资产阶级的立场上,思想上又经常处于矛盾之中。他一方面批判天主教会,但又认为社会不平等是不可改变的现象,一方面主张将“天赋人权”归还人民,但又认为人民是“群氓”,没有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需要“聪明人”的监护。伏尔泰的社会政治观点的两重性,反映出大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斗争中的暧昧和妥协的态度。
孟德斯鸠出身贵族,曾担任过地方高等法院的法官。他的主要着作有《论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等。孟德斯鸠与伏尔泰一样,在反对天主教会的思想专制方面极为坚决。在其着作中,无情地批判和嘲讽了天主教会和教会的残忍和无能。同时,他也强烈反对特权阶层的专制和残暴。但是,他并不主张废除王权,认为法国应该效仿英国,建立起君主立宪政体。他的全部政治主张都体现在其着作《论法的精神》中。在这部着作中,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便可限制王权,因此,没有必要进行一场革命来达到这一目的。这一思想,后来被大革命中的君主立宪派所利用,并体现在《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宪法中。
在启蒙运动中,代表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是网络全书派和重农学派中的经济学家魁奈。网络全书派的主要代表有狄德罗(1713—1784年)、霍尔巴赫(1723—1789年)、爱尔维修(1715—1771年)等人。由狄德罗主编的《科学、艺术与工艺网络全书》反映了他们的全部政治思想观点,因此他们被人称为“网络全书派”。网络全书派是16世纪法国革命时代最具代表性的唯物论和无神论的代表。但是,他们的唯物论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他们认为自然世界是物质的,没有超自然的上帝存在。他们通过出版网络全书,向人们传授自然科学文化知识,以揭露宗教封建迷信的荒谬,抨击天主教会和教士的愚昧和残暴,并指出宗教是用来抬高国王身价压迫人民的。在论述社会现象时,他们运用机械唯物论的观点,认为封建制度是不合人性的,而资本主义制度才是人类合理的政治制度。从这一观点出发,他们提出应该将王权限制到最小的限度,换言之,也就是实行君主立宪,但不必要采取革命的手段。魁奈(1694—1774年)是经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着作有《经济表》等。他是第一个系统的理解和分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剩余价值问题的经济学家。他极力推崇资产阶级的经济自由的思想,并创造性地论述了再生产的理论。
启蒙运动中代表小资产阶级利益的思想家是卢梭(1712—1778年)。卢梭出生于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的家中,早年由于家境贫寒,过着到处流浪的生活,深刻体验了下层人民的疾苦和心情。因此,他的思想较为激进和革命。其代表作主要有《爱弥尔》、《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忏悔录》等。卢梭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不平等及一切罪恶和不幸的根源。因此,在其着作中,他激烈地抨击了社会上存在的贫富不均的现象。但是卢梭又不主张铲除私有制,而希望通过保留小私有制达到经济上人人平等的目的。在政治思想上,他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在民”的理论。他认为,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自由平等,应按社会契约的原则建立国家。他针对路易十六提出的“朕即国家”的谬论,提出国王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仆人,对不称职的仆人,人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撤换他。“主权在民”的理论是卢梭政治思想中的基本原则。卢梭与伏尔泰和孟德斯鸠不同,他极力主张推翻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卢梭的思想对于后来大革命中的雅各宾派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在启蒙运动中,还出现了一批反映下层人民群众革命要求的思想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梅里叶( 1664—1729年)、玛布里(1700—1785年)和摩莱里(生卒年不详)等人。这批思想家的思想中都带有明显的机械唯物主义和空想共产主义色彩。梅叶里在其代表作《遗书》中,痛斥了私有制,指出私有制和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是万恶之源,并将教士、投机商人、官吏统统称为“富足的懒虫”,称封建地主是“魔鬼”。他主张每个人在社会中都应做有益社会的事,社会财富应由大众共同享受。号召人民起来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摩莱里在其着作《自然法典》中,提出应该消灭私有制,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共产主义社会。但是他并不主张通过革命来达到这一目的,而是认为只要消灭社会上的偏见和谬误,就可以实现他的主张。玛布里的观点与梅里叶的观点大致相同。他认为只有消除社会不平等才能消除暴政和罪恶。在其着作《论法制或法的原则》和《论公民的权力和义务》中,玛布里描绘了他的理想共和国的图景:在这个共和国里“人人平等,人人自由,一切人皆为兄弟,禁止占有财产是这个共和国的第一法律”。但是,他又不切实际地提出,这一理想的国家,不能建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只能建立在荒无人烟的海岛上。这种空想共产主义思想,正是当时社会上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对现实绝望心情的一个侧面反映。
由于启蒙运动,18世纪被称为“启蒙时代”。启蒙运动是继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而且是在更高的理性主义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理性主义的旗帜下,启蒙思想家们将封建专制制度的神圣外衣—天主教和天主教会,以及在这一神圣外衣掩盖之下,封建统治阶级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统统放在理性主义的天平上让人们自己去思考和评断,从而暴露出它的虚伪和欺骗性。启蒙运动的哲学前提是社会应建立在自然法则之上。启蒙思想家们提出既然根本不存在神授的特权,那么人就是生而平等和自由的,追求幸福、生存是每一个人的权利,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这种以人的自然权利来对抗和否定封建特权的思想,是启蒙主义运动对人类最重要的贡献。启蒙运动在提倡科学,反对蒙昧主义方面,也起了重大的作用。伏尔泰、狄德罗等人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同时,也是自然科学的狂热的倡导者和宣传者。启蒙主义思想家对于第三等级的胜利满怀信心,为未来的新的社会描绘了一幅美好的蓝图,从而为法国大革命的到来,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动员人民投身于革命,推动法国革命的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尽管他们的思想反映了不同的政治和阶级派别的要求,但就整个法国革命的过程来说,每一个阶段都可以找到启蒙思想家影响的痕迹。同时,法国的启蒙运动,对欧美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Ⅵ 求古代或中世纪欧洲,如英国,法国等国的官职体制,和个官职的详细职责,覆盖范围,不胜感激!

学者大都认为早期中世纪或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西欧基本上没有较为完备的行政制度,由于权力的分割,国家对于地方的行政基本处于无力控制的状态。但自12世纪始,西欧开始国家重建,国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12、13世纪国家行政制度在西欧的发展虽然因国情不同而有不少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渐走向专门化和正规化。早期的王室官员只是国王的侍从而非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但从12世纪始,这些官员的职责相对明朗,出现了一些常设性的机构和官员。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明显。在英国一些机构逐渐脱离国王宫廷管理者的性质,而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名分与职能。中书省有中书令、副中书令等主要官员,他们负责王廷文书的颁发。文书分证书及令状两种。缮写文书是文书室主管及若干名文书之事。一般文书都盖有国王的玉玺,掌玉玺者为副中书令。后来因文书繁多,乃有锦衣库兴起,且有小玉玺出现,以便随王出巡时及时发出各种文书。财政署的出现则标志着独立的财政机关的逐渐建立。早期国王的国库被12世纪初年的财政署所取代。后者成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复杂而准确的收支计算方法,并裁决有关王室负担的各种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档案制度。从着名的《财政署对话集》中我们可以较为详尽地了解财政署的情况,它的成员分为上下两部,上部组成实际上是小会议的成员,主持者一般为宰相,参加者有中书令、司宫、司厩、国库长及其他贵族。下部称收支部,主要成员为国库长及司宫的代表。负责整个收支部的活动。上部是财政署的神经中枢,下部是其执行机构,做技术性的工作。其他机构还有锦衣库,它本是国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后来地位日重,发展到能够取代财政署而主管国家的财政税收。另有所谓的宰相一职也曾短暂地设置过,它在帮助国王主管司法财政等重大事务方面,代王行使职权,权力极大,后来废止。虽然这些机构及其官员往往相互重叠,但国家行政制度发展是明显而有效的。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类似,虽然它没有英国那样完备,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国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兴起是在12世纪初。1105年或1106年法国曾设置王家中书令一职,但1127年被废止。该机构负责国王的文书之类的事务,这类令状由文书们草拟,由国王的掌玺官加盖印玺,然后颁行。直到菲力普·奥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时的大量文书语言和格式统一的令状的颁布证明该机构是常设的,由一班专门官员组成。与西欧其他国家一样,法国直到13世纪仍然是国王的内府与国家政府没有明确地区分,国王的周围有一大帮亲戚朋友。但随着国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这样爱旅行、朝圣和战争的国王,使跟随国王行动的那些机构从其庞大的家庭成员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常设的行政机构。档案材料的保管有专门的官员,财政官员也出现了,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国人在国王的宫廷出现了。既能持刀舞剑又懂法律的骑士、大量的民法专家也出现在国王的宫廷,由他们丰富的罗马法知识为国王服务。法国中央政府制度发展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是王室代理人"贝利斯(Baillis)"的出现。代理人为国王的代表。当时因为国王常常要到东方参加十字军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将王室事务委托给一些重要人物,他们或是国王的亲属或是亲信。他们有解释王国事务之权力,他们的职位不能任意罢免,除非证明他们犯下滔天大罪。他们代王在国内各地行使各种权力,尤其是司法审判权。他们将审判情形做下记录,并呈之于国王。这一机构虽是临时的,却也反映国家行政制度的发展。

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以英国为先。早在盎格鲁萨克森时期,英国就有郡、百户区、村之类的行政区划。诺曼征服之后,三级行政管理系统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长官为郡长;早期虽曾有郡长封建化的倾向,但在英国诸王的努力下,对其有很大的遏制。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几乎全部的郡长及其下属撤职,然后组织人员调查郡长是否有侵吞国王应得收入及榨取钱财等其他恶行。这就奠定了郡长一职成为国家公职的基础,避免了封建化的命运。郡长的职责包括行政、司法、军事等,相当广泛。郡下面是百户区,郡的百户区的大小及数目不一,有大至60多个百户区的郡,也有小至6个百户区的郡。虽然有不少百户区赐给个人,由私人掌握,但国王对它们的控制仍然很紧。一般百户区由郡长派管家管理,负责执行郡长所发布的各项行政财政指令,主持百户区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是村,它是一种组织共同体。它实际上是古代农村公社的变形,它履行着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职能,如维持治安、抓捕盗贼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长及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还要分担各种罚金及财政负担等。因此,英国地方行政管理相当发达,尽管人们对是否有村一级行政单位尚有疑问,但近来的研究证明它是存在的。

比较于英国,法国没有明确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早期法国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当于郡长的伯爵,但这一职务已经完全封建化,他们成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义上的统治者,而非公共权威的执行者。但法国也在发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统。这种尝试首先出现于王室领地。11、12世纪一种被称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现在王室领地上代王行使权力,从税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们的职位及其作为报酬的采邑被世袭化了,所以难以称其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官员。"贝利斯"作为国王的代理人出现,他们起先有盎格鲁诺曼人的巡回法官的某些职能,与英国郡长相类似,能够在许多事务上代表国王,他接受国王的指导.监督国王的财务并向国王报告工作,可审理国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诉讼。并且他们的职位由巡回变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区,在此管区他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则渐渐变成了贝利斯的下属。他们继续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执行国王的命令。他们由当地那些谨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担任,在地方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英法两国的情况可以看出西欧国家行政制度发展的大概轮廓和主要特点。

第一,王室官员逐渐分离发展为国家官员,国家行政机构增加,与之相适应的是大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入国家机构,成为国家行政官员。他们在从司法到财政的诸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的职能越来越明显,国家处理一应事务也就相应增加,司法审判在增加,颁布发行的令状在增加,征收税款也在增加。这些官员大都出身于中下阶层,但在当时兴起的大学中接受过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国家政府的形象与职能。受他们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当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们不是政府官员,但在帮助政府履行其职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国各种法庭上的陪审员,他们成了国家行政事务事实上的帮助处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法国在许多时候的征税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税人的帮助是难以完成的。成千上万的人进入帮助政府征收税款的列,如1314年征收一项骑士协助金,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税人。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当时西欧各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普及状况。

第二,行政制度的发展不仅是一个与封建世俗势力争夺权力及利益的过程,也是一个与教会势力争夺权力与利益的过程。前者可称为封建私法权力的"公法化",后者则可称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会是西欧各国不容忽视的政治实体,它在各国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王权不断削弱和限制教会的力量。这种斗争的直接后果是教会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中央政府与教会做斗争的重要武器是那些来自下层的地方世俗小官员,他们到地方上代理国王行使权力,干预教会事务,限制教会权力,使王权大伸。以至像图卢兹大主教那样的封建主必须寻求皇家枢密院的干预来保护其教会的基本权利。不仅如此,人们对世俗政府的观念已经有了改变,人们选择国王的政府而不是教会作为服役的对象,更有甚者,许多宗教人士也来到国王的世俗政府,而将其教会的义务抛诸脑后。

第三,虽然国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显然不能对此夸大。此时的行政制度表现出相当模糊、不定型、临时以及重叠、职责不分等较为原始的特征。它表明中央政府机构仍然没有完全从王室家庭中分离出来。地方行政系统则即使在英国也没有上通下达的管理制度。英国的郡长之于其下的百户区或村,没有如中国那样明确而直接的统辖权力。管理在更多的时候仍然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个人能力的表现,王权的发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古代罗马的政治制度P17
1. S平民与贵族的矛盾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即土地问题、债务问题、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权利问题。其中心内容是土地问题
2. S古罗马王政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它是氏族制度向国家的过渡时期,其特征是军事民主制;主要内容有:1.库里亚大会即罗马的人民大会;2.元老院即长老院(相当于库里亚大会的预决机构);3.王或勒克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
3. S古罗马共和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它打破了由氏族贵族垄断政治的局面,是以大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新老贵族联诀执政,全体罗马公民有限参与的寡头民主制;其内容有:1.人民大会(两种形式:森杜里亚大会即百人队大会;以及特里布大会即平民大会);2.元老院:处于权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执政官(两人组成,拥有军事权和民政权),独裁官(国家紧急状态下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职,有最高的军事权和民政权),行政长官(诉讼方面的最高长官),监察官,保民官,
4. S古罗马帝国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实行的是军事独裁统治.先后采取了三种体制: ⑴元首体制(奥古斯都体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军事长官的称号,实际上凌驾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体制,戴克里先把帝国划分四个部分,由四个统治者治理,两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⑶君士坦丁体制,他废除四帝共治体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
5.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元首体制的含义;即奥古斯都体制,奥古斯都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监察官,保民官等机构仍然存在,他本人通过共和制的合法程序当选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会的首席公民,并被任命为终身执政官(兼监察官),终身保民官,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称号;实际上是凌驾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同时还建立了一套与共和制政权并存的元首制新机构:元首的督办员,元首的御前会议,元首的内务府.帝国的实质在于行省.
6.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四帝共治体制的含义;宫廷卫队首领戴克里先由军队拥立为帝从此君主取代元首成为帝国君王的称号,罗马进入正式的君主制统治时代.他把罗马分为4个部分由4个统治者治理,2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他掌握帝国的最高权力.在四帝共治体制下,元老院的权力被剥夺,所有与共和制相关的职位均成了荣誉称号,全部权力集中在君主和以君主为首的官僚机构中.
7.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君士坦丁体制的含义; 君士坦丁废除了四帝共治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所有高级军政官员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为唯一的法律,皇帝本身也已神话. 君士坦丁体制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
8. L古罗马氏族社会解体向城邦过渡的必然性;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某些氏族逐渐变成氏族贵族,并掌握权力,而平民无权分得公地且无权参加库里亚大会和担任公职,却要纳税和服兵役,这种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力的地位引起平民和贵族间的斗争.随着平民的人数超过贵族,且在经济和军事上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政治上受排挤受摆布和受歧视的地位越来越不能忍受,他们要求形成中的罗马城邦国家按照财产的多寡而不是按照氏族门第来确定管辖下的居民的权力和义务.此外,氏族制度也越来越表现出它不适应罗马统治和扩张的性格.导致了罗马第六王塞维.图里乌的改革,并且打乱了氏族血缘关系.
9. L古罗马政治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经历了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帝国时代
10. Y古罗马政治制度对现代西方国家共和政体的影响和意义:⑴古罗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国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⑵古罗马共和政体被认为是一种混合政体⑶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资本主义法权概念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最宝贵的遗产之一
11. B帝国时代军事独裁制的社会根源:⑴土地私有制运动造成的贫贫富极化趋势愈演愈烈,一方面导致贵族和富有者进一步垄断政权,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参政的经济基础⑵罗马的对外扩张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军队,股役的军人本是各等级的产者和自耕农。马略改革把征兵制改为募兵制,形成了职业军队⑶共和国晚斯不断发生的奴隶起义沉重打击了贵族势力动摇了贵族寡头的统治。罗马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不得不任命军事统帅为独裁者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君主制
1. S封建君主制的含义: 是对5-17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产物.它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子制和专制君主制三种形式.
2. B封建领主占有制: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居支配地位的土地占有形式.即土地由享有特权的大地主占有者占有.
3. S封建割据君主制的含义;它出现于9-13世纪,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不同等级的领主统治,大领主的势力日益扩大,他们与小领主在契约的基础尚结成封主与附庸的关系,割据一方以对抗国王.大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的行政,司法,经济与政治权力不受国王的干预,大领主只是按照封建契约规定的义务服从国王.国王与大领主之间的松弛的主从关系是封建割据君主制的核心.
4. S等级君子制的含义; 即议会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设立等级代表机构,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 法国的等级代表机构称作三级会议,即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机构,英国是国王,骑士和市民.
5. S专制君主制的含义;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个人之手,君主的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成为一国之君. 专制君主制的特点:一是等级会议对王权的牵制作用丧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对国王负责的官僚机构;三是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
6. S分封采邑制的含义;
7. B墨洛温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点:法兰克王朝的宫相查理马特,对统治阶级内部的土地占有关系进行改革,实行新的封建土地占有形象即分封采邑制。采邑是连同居住其上的农民一起分封的,农民过去对国家履行的赋役,现在全部转移到采邑主手里。特点:国王是全国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给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长;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小封建主->骑士.
8. 中世纪欧洲封建领主土地分封制的结果:在各个封建领地内,政治统治权力与土地所有权实现高度合一,而整个国家层面上,王权或国家权力则极为分散。第一在这种政治结构中,没有一个人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第二这使封建领地不仅成为一个经济实体,而且成为一个政治实体
9. S领主和附庸臣属关系的含义: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各个等级依照一定的契约关系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10. L欧洲封建君主制形成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关系及其作用; 从封建领主制到封建君主制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中,封建主始终面临着基督教会的强大的政治压力,基督教会凭借上帝的权威威慑和索取封建王权的合作,而王权在与教会合作的同时也依持从封建经济中积累起来的种种优势试图抵御教权对世俗领域的侵夺.这种教权和王权既合作又抗衡的政治互动是推动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
11. B欧洲封建君主制形成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冲突:教权与王权的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主教授职权之争是教权与王权冲突的一个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内容是关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职务是由皇帝任命还是由教皇任命
12. L封建君主制的历史演变过程:p37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子制和专制君主制三种形式. 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等级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子制与专制群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专制君主制是封建群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

Ⅶ 英国.法国.美国三国政治制度的比较 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最高权力机关三个方面

1、英国

国家元首是女王,政府首脑是首相,最高权力机关是议会。

2、法国

国家元首是总统,政府首脑是总理,至于法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个人觉得是国民议会,不过法国的国民议会和英国的议会不同,权力要小很多。

3、美国

国家元首是总统,政府首脑是总统,美国是没有最高权力机关的,因为实行三权分立,大权分散到各个机关手中。

(7)法国的官僚机构怎么样扩展阅读

由于国体、政体不同,各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也不同。

在君主专制国家

君主或独裁者集中掌握国家权力,并通过其军政官僚机构对国家实行统治与管理。

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

国家权力一般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与平衡。

在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权力机关

Ⅷ 官僚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区别

官僚制度:

官僚制度一般分为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发展了的官僚制度。前者以秦始皇时的中国、新王国时的埃及和后期的罗马帝国为代表。这个时期超凡魅力的权威是统治社会的基础,法制却很不完备.后者始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西方国家法制逐渐完备,科层组织日益严密,并建立起正式的文官制度,这时充分发展的官僚制度已成为维持现实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工具。

韦伯曾论述过官僚制度一般具备的条件:

1、有强大的中央集权;

2、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办事的依据;

3、有经过专门培训,通过公平竞争、择优任用,以办理公务为职业,靠工资为生的公务人员;

4、有维持国家开支的经费;

5、有层层授权,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科层组织;

6、公务人员有按照法规自由支配的强制手段和自由处理的权力;

7、公务人员的职位有一定任期;

8、公事与私事、办公室与私人住宅、公产与私产有明确区分;

9、机构内部有固定的办公机关与档案资料等。

官僚制度适应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需要;它为行政活动,为管理者行使权力提供了正式的规则,因而对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目标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官僚制度的发展,它也暴露出种种弊端,如滋生官僚主义、出现享有某种特权的阶层等,引起了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批评、关注。


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或称为执法部门的工作就是执行法律,是三权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在现代社会,负责执行法律的公共机构通常称为政府,执行由立法部门订立的法。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各自独立行使,互相制衡。

在总统制的国家中,如美国、法国,政府首脑就是国家最高元首,单独选举。

在总理制的国家中,国家最高元首是礼仪性的,如德国的总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总督,政府首脑是总理,通过选举,由国家最高元首任命。

在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国家最高元首是国王,如日本的天皇,英国的女王等,政府首脑汉语中称为“首相”,由议会选举中获胜的党派首脑担任,经国家最高元首形式任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是国务院,首脑是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

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执法权,如果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就是“滥用职权”;如果没有完全行使执法权,就是“不作为”,两者都是政府的错误。


Ⅸ 过去欧洲一个王国的官僚制度是怎么样的

国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欧封建主义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论题。许多学者将封建主义的萌芽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晚期的社会结构和日耳曼蛮族原有的军事组织。其中,法兰克人的扈从制度(或称亲兵制度)对封建主义形成的影响尤为巨大。一个领域内的统治者为确保其政权的稳固,往往“通过依靠他的可以信赖的军人组成的扈从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为统治客体的下层民众之间架起桥梁”,为此他“从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区中赐给他们土地作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时常把他们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块授予他们的扈从成员”。这种土地的分封,乃是蛮族统治者试图把个人关系的框架纳入正在运行的统治结构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作为个人联盟的国家 封建社会最初是一种“军事性的社会”。[5](p.249)而随着公元6-8世纪法兰克人统治的扩展,这种政治运作机制也逐渐扩及了整个西欧。

但在公元9世纪中叶以前,西欧所存在的还只能算作是一种“准封建”(quasi-feudalism)状态,只有在查理曼帝国崩溃以后,西欧的封建主义才步入其成熟时期。[6](p.353)所谓“准封建”状态与成熟的封建主义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封建领地是否世袭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兰克王国中,统治者给予其封臣领地只是作为该封臣个人对其效忠的一种报酬,封臣对领地的拥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终身,当封臣去世后其领地将由统治者收回。[7](p.160)通过这种方式,法兰克国王们避免了政治统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纪法兰克王国兴盛时期,商务贸易和货币仍然通行,统治者还能用货币来酬常其臣属,[8](p.82)故封地并非是获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实上,查理曼很注意国家权威的完整性,他对分封领地非常谨慎,除了恰巧驻在边境上或蛮族所居地区的伯爵以外,查理曼“从不授给任何伯爵一个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凭那份进款或那份地产……我就可以使某个臣属效忠,而他也会像随便哪个主教或伯爵一样好,或者还要好些。”[9](p.50)这种政策的实际效果是使贵族的领地保持在较小的规模并与基督教会的教区体系犬牙交错,从而排除了贵族领地独行其是的危险性。

然而,查理曼死后,卡洛林帝国便陷于内战不已,并遭受来自马扎尔人、维金人和阿拉伯人外来入侵的混乱局面,查理大帝约束大贵族割据倾向的努力付诸东流了。查理曼子孙之间的骨肉相残致使帝国权威急剧衰落。查理曼的几个孙子为击败竞争对手,争相拉拢一些有权有势的大贵族,而在战乱频繁、贸易中断的情形下,货币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土地成为君主收买臣属的主要手段。于是,他们抛弃查理曼那套限制贵族领地规模的策略,开始允许同一个人拥有不止一个郡的领地。当一些贵族因领地膨胀而实力大增时,国王们自然而然地又向他们作新的让步,给予他们对其领地的世袭权利。西法兰克王国的秃头查理开此风气之先,877年他颁布诏令,承认由儿子继承父亲领地的做法。在北意大利,由于查理曼长孙罗退尔的软弱,贵族领主的独立更加彻底。当奥托一世及其后人征服该地时,罗退尔被迫承认北意大利诸侯世袭制的既成事实。在东法兰克王国境内,领地世袭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时期,以1037年着名的《米兰敕令》为标志,神圣罗马帝国内的贵族领地也世袭化了。《米兰敕令》确立的原则是:任何领主(无论主教、修道院院长、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领主)都不得被剥夺其领地,除非是按我们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级领主集体裁决他犯了罪;附庸在认为受领主或同级领主不公正对待而可能失去领地时,可以向帝国最高法庭上诉;领主的领地应由儿子或孙子继承,如无子嗣则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异母的兄弟继承。[10](pp.383-384)

领地世袭化的意义是领主把所属领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王权或政府权力连带地产—起分散给了权贵,再无王权能予回收。大世袭领主在自己的世袭领地上可以独行其是,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类事务,排斥王权对领地内部事务的干预。他们可以进一步分封听命于己的附庸,并设置法庭来解决附庸之间的纠纷。[11](pp.45-50)亨利·哈兰姆总结了封建主义鼎盛时期法兰西的封建主拥有的特权:(1)铸造货币;(2)发动私人战争;(3)除向领主提供财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税;(4)摆脱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领地内行使司法权威。“这些特权是如此地广泛,与一切主权原则如此地相对,会令我们从严格的意义上把法兰西看作是一个诸多国家的联合体。”[7](p.205)

这种中央政府权威被排挤出地方政治领域的事态,与欧洲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与9-11世纪西欧普遍的领地世袭化进程同时进行的一个事态是,伴随着内战和私战的绵延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权的有效保护,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的强大领主以求在混乱时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领主的方式是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某个领主,再在封建条件下取回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认自己是某个领主的臣属,从而承认从来就不存在的所谓地产的“授予”;作为领主的附庸,自由民获得了领主的庇护,但同时必须向领主履行提供劳役等义务,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剥夺,沦为了农奴。这个进程在遭维金人入侵最严重的西法兰克王国地区发展最早,逐渐也扩散到意大利和德意志。由于有了大批农奴的依附,封建领主就掌握了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因此封建主义从最初的军事性机制扩展为组织经济生产的纽带。[12](p.38)由封建主义组织的经济是一种封闭型的自然经济,西欧各地普遍修筑起来的城堡(注:城堡的兴起在西法兰克地区发生较早,在德意志则较晚,大约到11世纪后期才出现,见J.W.汤普逊:《封建时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页。)则是这种经济形态的象征。随着封建主义的成熟,西欧的城堡结构也逐步改进,在西法兰克地区,10世纪时的木结构堡垒建筑让位于11世纪以后的石块建筑。城堡强调了这样的事态,“即领主的权威是基于拥有土地基础上的地方性现实”;它是力量的象征,虽然有时是用作镇压的武器,但也被当作保护周围村庄的手段。“领主和附庸、仆役和农民在城堡内高大的厅堂中一同按序进餐,这反映出这些人组成了一个由双向性义务约束的、存在于国家之内的社团
城堡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层核心,但在最高王权与最底层的农奴之间,不止是有一层领主,而是有好几个层次,每个领主都可将自己的领地划成数块封给自己的属下,从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形的阶梯网络。一个大领主相对于国王或皇帝来说是附庸(vassal),国王和皇帝是他的领主(lord),但相对于这个大领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贵族来说他就是领主,由他分封的人则是他的附庸;依次类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骑士。各级领主与附庸相互按契约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欧洲大陆,通常情况下附庸只对他的直接领主负责,形成了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但英格兰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体大小封建主宣誓尽忠王室,各级领主便与英王发生了直接的主臣关系。[14]这是英国封建主义的特点。事实上,欧洲各地区领主与附庸间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及运作方式各有所差,并无统一的规则;神圣罗马帝国的封建制度与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大相径庭,法国与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远,德意志与意大利的做法也不尽然。这正是西欧封建主义之“非系统性”的一个方面,恰如着名史家威尔斯强调的那样:“处在其鼎盛时期的封建主义什么都是,就是没有系统性。它是粗略组织起来的混乱状态。”[15](p.638)

不过西欧的封建制度毕竟还有一些普遍性的规范。总的来说,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他们必须相互承担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资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大致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如领主被俘需赎金赎身、领主之儿女婚嫁等)时捐献款项等。[10](pp.367-368)附庸必须遵守封建契约中规定的各种应尽义务,否则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义务,其采邑即可父子相传,领主不得无故籍没。同样,如果领主不能尽到保护附庸的责任,或对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对领主效忠的誓言。12世纪后期开始有一些法学家阐述封建主从关系,这些受罗马法影响的采邑法法学家们非常注重“领主对领地的权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权利”(dominium utile)之间的区别,[2](p.220)他们对两者的权利给予了同等的重视,认为“封建依附关系是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而不只是约束附庸的契约”。[16](pp.98-99)阿拉贡王国贵族向国王效忠的传统誓言是最好的佐证:“与您一样优秀的我们,向并不比我们更优秀的您起誓,承认您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领主,只要您遵从我们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无效。”[17](p.54)

世袭化的封建领主们珍视他们的权利,坚持这些权利对他们来说就是一项维护荣誉的神圣事业;与这项事业相比,对上级领主的忠诚——在最高层次上即是对王权(也即国家权力)的服从——似乎只能处于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卢瓦公爵厄德致其领主法国国王罗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态。布卢瓦公爵在得知国王将通过一次法庭审判来剥夺他的采邑时,拒绝出席受审而代以致信国王以示抗议。他在信中称:“……任何人都会认为我配得上继承〔财产〕。至于我从你那里领得的采邑,很明显它不是你以国王身份而拥有的,而是我感谢你的恩宠通过从我的祖先那里继承而得到的……真的,我为什么不能去捍卫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证明我自己的灵魂,我宁可死得光荣而不愿生活没有自尊。”[4](pp.36-37)

基于这种信念,中世纪领主与领主之间、领主与附庸之间发生争执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一些争执能通过同级领主的集体裁决或上级领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决,但还有一些争执靠裁决无法解决,便只能诉诸武力,由此引发的贵族之间的私战十分普遍。13世纪中叶法国国王再三颁布禁止王室直属领地内附庸间相互私斗的诏令可证明这类私斗的普遍性。另一个证明贵族私战普遍性的佐证是基督教会约束私战的努力:9世纪末法兰西地区几次宗教会议(989、990、994年)规定了一种称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惯例,号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劫掠教会财产和老弱病残人等。此惯例在11世纪中叶时在欧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广,名目变成了“上帝的休战(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会,每周从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间停止一切争战。[10](pp.412-417)但从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话,“上帝的休战”意味着封建武士还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来解决相互间的争端。

封建主们与国王及皇帝之间的争执,也应包括在私斗范畴内,因为在封建主们看来,君主并非最高权力拥有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权利的维护者、《保卫权利反对暴君》一书的作者宣称:“上帝授予国王到其王国,与附庸被其领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国王是上帝的附庸,他们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剥夺他们从领主那里得到的权益……既然上帝占据着最高领主的位置而国王是附庸,谁敢否认我们必须服从上帝这个领主而非身为附庸的国王呢?”[16](p.99)那么由谁来行使这种对君主的剥夺?自然是那些自认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们往往以上帝之名义集体反抗君主。如在13世纪初反抗国王约翰的英国贵族武装的首领便自称是“上帝和神圣教会之军的统帅”,[18](p.67)这场争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告终,英国贵族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保护了自己的许多权利。

在德意志地区,封建诸侯对抗其领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意向更加坚决。德意志的封建割据势力源于日耳曼部落军事首领制,查理曼曾对古老的诸日耳曼公爵权势进行大力抑制,但始终未能将其彻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后,东法兰克王国境内诸侯割据局面逐渐又恢复起来。从奥托一世起,神圣罗马帝国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内部,他们始终只能是几个大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王冠相继在萨克森家族(919-1024)、法兰克尼亚家族(1024-1125)、萨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间轮换传递。日耳曼人几大公国的首领可以承认国王和皇帝的职位,也时时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们决不愿承认他们从国王处获得他们的公国,或者说从国王处得到他们的领地,他们声称他们的领地是“太阳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阳的领地,以此来强调他们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时机来临,德意志诸侯总是毫不犹豫地反抗皇帝权威,坚持自己独立的权利。

封建主义政治机制便是这样建立在各级领主与附庸个人之间很不稳固的行为规范基础之上。这套规范,本质上是属于私法范畴内的东西,它们不能与现代国家的那种公共法律混为一谈,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几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学者称“在封建国家里,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对此威尔斯作了这样的补充:“更确切地说是公法沦丧并消失了,而私法则来填补了这个真空;公共责任变成了私下的义务。”[15](p.640)

由于领主—附庸间阶梯型网络的破毁,封建国家的界限也是杂乱无章,一个君主所统治的东西,不是对某个确定的地域的统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之延伸。在所谓的封建“权利”中,由联姻所致的王朝继承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王朝继承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是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联姻可以导致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们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嫁妆事宜上,嫁妆事宜乃是有关遗产继承或潜在遗产继承的一种国际交易”。[21](p.94)这种情形,在法国加佩王朝(987-1328)时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与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继承人爱丽娜结婚,有望使普图瓦(Poitou)、桑顿日(Saintonge)和圭亚那(Guienne)等大片领地并入王室直属领,使法国王室领的规模扩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爱丽娜与路易七世的离婚却一下子使这个成果消失殆尽,而随后爱丽娜与安茹伯爵亨利(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这个附庸的领地扩大到可怕的规模。[22](p.107)

基于时时变化的联姻继承体系和不确定的私人契约关系,封建国家(如果姑且把这些君主的领地称作“国家”的话)的疆域显得极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统治着英格兰,同时又是诺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图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权限“从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脉”,英格兰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为诺曼底等领地的领主,又应是法国国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见法王以示忠诚。[23](pp.184,187)而此时的法国国王名义上是亨利二世的领主,对亨利二世的英格兰王国并无统治权,就连对诺曼底等地,他实际上也无法行使有效管辖。法国国王腓力普二世在决意控制诺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领主身份剥夺英王约翰在法国的采邑,随后再派兵攻占诺曼底公国。[24](p.7)而当1213年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废黜约翰并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国国王时,法国国王甚至可能把英格兰归入他的个人统治。[25](p.32)确定法国国王的统治区域是一件为难之事,虽然法兰西王国理应含括大致相当于原西法兰克王国的疆域,但当时人却往往只把巴黎周围的那一小块王室直属领地视为法国。迟至13世纪末,当法国国王的权力已大大扩展之时,法国南部一些地方如土伦等地的官员还习惯于说“派信使到法兰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样,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名义上是德意志、北意大利众多诸侯的领主,但他对这些地区的统治却极为软弱。可他作为西西里国王,却能在这个基督教国度的外围地区行使着极其严酷的统治,剥夺了贵族、教士和城市的诸多权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为耶路撒冷国王,使自己的权力伸展到地中海东岸地区。[27](p.466)

这些缺乏稳定疆域范围的西欧封建国家的君主不仅对内无法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外也不能以主权者的身份进行平等的交往。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访问法国,在亚眠受到法国国王腓力普五世的热情接待,但爱德华三世对是否应向法国国王表示臣服(按惯例是采用交握双手置于领主两手之间的仪式)迟疑不决,他的谋士建议他等回英国查阅有关古代契约后再决定对待法国国王的礼仪。在查阅了旧有契约后,爱德华三世致书腓力普五世称:“吾等已查悉〔英王对待法王的〕礼仪若何,故谨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亚眠尊奉法国国王之礼仪应是臣属朝见领主之礼。[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两国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两国君主的祖先之间订立的契约规范,而不是由国家间的平等法规来决定。九年之后,爱德华三世为对抗腓力普五世,积极地追求同神圣罗马帝国结盟,他与德意志皇帝结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亚的路易斯效忠,自愿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则封爱德华三世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随后爱德华便召集西德意志诸侯,要求他们出兵为他进攻法国国王。[28](p.22)可见,中世纪西欧国家之间的联盟也是建立在个人契约的基础上的,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性质完全等同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不过在层次上有所差别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尔顿·海斯声称在中世纪欧洲没有“国际关系”。[29](p.3)

Ⅹ 法国政府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是由第五共和国的法国宪法确定的半总统制政府。国家宣称自己是一个“不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宪法规定三权分立并声称法国是“由1789年宣言明确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的连接体”。法国国家政府被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分支,许多像美国政府。总统和由他任命的总理分享行政权。整个内阁,包括总理,能被国民议会,国会的低级院通过“不信任案”撤销;这确保总理总是被议院多数议员支持。国会包括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它通过法规并就预算案做表决;它通过在国会大厦的底层正式的质询并由成立调查委员会控制行政机构的行为。法规的合宪性由宪法委员会检查,委员会成员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共和国前总统也是委员会成员。独立的司法基于从拿破仑法典演变来的民法系统。它被分为司法分支(处理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和行政分支(处理对行政决定的申诉),每个分支都拥有自己的独立的最高上诉法院:针对司法法院的翻案法院和针对行政法院的国务委员会。法国政府包括各种检查权力滥用的机构和独立机构。法国是单一制国家。然而,各种法定区划——大区、省和市镇——有各种不同的来源,并且国家政府被禁止干扰它们的正常立法活动。法国是欧洲煤钢共同体,后来的欧洲联盟的创建成员。因为这,法国把它的部份主权移交给欧洲机构,如同由它的宪法所提供。法国政府因而必须遵守欧洲的条约、指令和规章。 法国有一个独创的系统,其行政分支由两位官员——总统和总理领导。 传统上,政府包括三个级别的成员。部长是政府最高级的成员;副部长在部长职责的特殊领域协助部长;国务部长在不太重要的领域协助部长,并偶尔出席内阁会议。在第五共和国之前,一些有特殊政治重要性的部长被叫做“国务秘书”;这种做法在第五共和国以一种纯粹表示敬意的方式继续;被命名为国务秘书的部长在政府中被虚设有较高的重要性。部的数量和职责的拆分和它们之间的行政管理从一届政府到另一届政府不断变化。当每个部的名字和确切的职责领域可能变化时,一个人通常至少发现:经济、工业和就业部(税务、预算), 内政部(法律执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司法部(监狱、运行法院系统、诉讼事务的监管), 国民教育部, 国防部, 外交部, 运输部。 独立机构的一些例子:法兰西银行,中央银行,是独立的。这是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整合的先决条件。 电子通讯和邮政规章监管局,从前的名字是电信规章监管局,是对电信和邮政服务的开放市场的一个独立行政机构。 能源规章监管局是一个煤气和电力的开放市场的独立行政机构。 金融市场监管局监管金融市场。 视听设备高级理事会监管无线电广播和电视以及公共广播的发射频率的发放和收回。 国家竞选活动帐户和政治融资委员会监管政党和政治竞选活动的融资和开支。 政府也为它自己的活动的看守者做准备;这些独立行政机构由通常由高级律师或国会议员组成的委员会领导。国会两院之一时常有它自己的委员会,但有时他们合作创建一个单独的国家调解委员会(Commission nationale mixte paritaire)。举例说:国家计算和自由委员会;公共服务机构必须在创建关于个人信息的档案前请求它的核准,而且它们必须听从它的建议;私立机构只须申报它们的档案;公民在反弊端委员会前有追索权。 国家安全侦听控制委员会;有关国家安全角势的有限数量的行政机构委员会的窃听核准(在其它形势中,窃听可能只在司法-行政刑事调查中被核准)。 政府也规定监管关键性的市场和有限的资源,以及由法规创设的市场的专门机构。虽然,作为行政部门的一部份,它们次于部长,但它们时常以高度独立性活动。竞争、消费和舞弊抑制总指导机构监管和控制在对所有经济角色和私人消费者开放竞争的市场上可得到的产品和服务,并能在弊端情况中发送行政制裁。 民用航空总指导机构监管国家航空交通并发出对航空公司和其它私营或公共组织及民众的核准。 国家就业局维持失业民众的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共注册处(但现在一个单一的注册处与独立的工业和贸易就业协会,一个雇主联合会和工会的共同协会共享支付给他们),协助他们成为与雇主寻求人的一样好的人,并控制他们。法国国家指派它的董事长,国会提供它的经费和人事,但它在它的董事会只拥有三分之一的席位(其它席位由雇主联合会和工会平等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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