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叫数字税
“数字税”是欧洲联盟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征税规则。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法提案,拟调整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征税规则。依据这项提案,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均可对境内发生的互联网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征税。而依据现行规则,互联网企业只需在总部所在地一次性交税,简称数字税。
② 加密数字货币征税大潮或开启,将会有哪些利弊呢
2020年极大可能开启加密数字货币的征税大潮,现在数字经济成为潮流,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加密数字货币带来的挑战。而加密数字货币的征税制度就成为了其中一个大方向。
加密数字货币征税大潮为何在2020
首先从2019年至2020年的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数据来总结,据得得智库数据显示,截止北京时间2019年12月31日24时,全球加密数字货币市场总市值为 1927.69 亿美元,2019年全年共计上涨53.35%。
截至2020年1⽉5⽇,全球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共有数字货币4993种,总市值共计1997.68亿美元。与2019年年初的1257.08亿美元的总市值相⽐,整个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上涨了740.6亿美元,同比上涨58.91%。
由此可以看出加密数字货币市场正在全球范围逐步扩大,尤其是2019年涨幅明显,数字化趋势已经势不可挡。
2019年虽然Libra是非常值得热议的海外项目,但中国区块链技术的进展和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则在另一角度也牵动着各国政府和业内人士的心。
Libra的研发带来了巨大冲击,在中国引领之下,全球各国政府陆续对央行数字货币进行了表态,同时也公布了各国央行数字货币研发的进展,全球各国央行数字货币呼之欲出。
央行数字货币的刺激加上全球加密数字货币市值的显着提升,全球各个国家不得不加快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管理。如何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有更加合规的管理,加密货币征税制度的完善仿佛成为了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管理的重要一环。
各国加密数字货币税收政策逐渐完善
2月14日一则美国国税局,免去纳税人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游戏交易的纳税义务的消息,就不胫而走。也让大家对各国对于加密数字货币的纳税政策有了很大的关注。
美国:国税局免去纳税人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游戏交易的纳税义务
美国在2014年就发布了“2014-21号通知”,其通知警告加密货币持有人如果不为加密交易缴纳税款,将受到处罚。
2019年10月,美国国税局(IRS)发布了有关加密货币的税收指南并明确表示,出于联邦所得税的目的,仅在投资者能够处置其持有的资产时才识别空投/分叉的代币。
一旦纳税人获得了转让,出售或交换加密货币的能力,则即将被视为接受加密货币。当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时,应税交易的价值就是平台以美元记录的金额。此外,纳税人的买卖价格将确定收益或损失是否已发生及其持续时间。
2020年2月美国国税局(IRS)修改了其网页上的措辞,美国纳税人已经免除了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游戏交易的纳税义务。根据美国政府问责局(GAO)的一份报告,美国纳税人对于如何处理加密货币持有和交易仍处于迷雾之中。认真对待数字资产避税,2020年税务申报变重要。
英国:认真对待数字资产避税,2020年税务申报变重要
2018年,英国数字资产特别工作组提交了一份特别报告后,首份加密数字货币指南问世了。指南阐明了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如何看待加密数字货币的一些重要细节。许多人认为这份指南是对加密数字资产采取更严格的征税措施的前奏。
2019年11月英国再一次发布了针对企业的新加密货币税收指南。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还向一些主要的数字资产交易所中心(包括比特币公司)发送了请求,以获取交易所中英国投资者在2019年8月份的交易信息。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似乎在很认真对待数字资产避税一事。这意味着,2020年税务申报将变得尤为重要。
泰国:泰国将对加密数字货币征税立法
2019年11月25日,泰国税务总局局长Patchara Anuntasilpa在接受《曼谷邮报》采访时表示,泰国税务部门将通过引入基于区块链的退税系统来改变目前的退税做法,并希望在2020年年中实施该系统。
根据上个月外媒报道称:泰国的财政部长Apisak Tantivorawong宣布了泰国政府对加密数字货币采取的税收框架问题,此次泰国政府对泰国加密数字货币的税收范围非常广阔,涵盖所有的加密数字货币投资回报以及零售交易。
投资者需要在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后支付7%的增值税,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目前泰国内阁已经批准了2项关于加密数字货币交易的法令草案。
韩国:预计2020年开始对加密货币交易征税
据《韩国时报》报道,对于出售加密数字资产所得的资本收益,2019年时还没有直接的征税框架。韩国经济和财政部正在制定这项措施,从2020年开始,它将成为税收法案。
韩国经济部某官员表示:“相关的讨论已经开始。修订后的法案将于2020年的上半年起草。”
韩国国民议会也一直在研究一项加密货币税收法案。最终的法案将增加加密数字货币交易过程各个环节的透明度。但可以肯定的是,韩国将对出售加密数字资产的资本收益征税。
中国:法院描述比特币为虚拟资产,中国税务机关或出台加密税收政策
2019年7月一家中国法院正式将比特币描述为虚拟财产,从而获得了法律认可。
这一裁决是一家现已关闭的交易所与一名损失资金的用户之间纠纷的一部分。 目前,中国还没有关于加密税收的具体规定,但法院对加密货币作为一种资产的关注,可能会促使中国税务机关出台加密税收政策。2020加密数字货币市场持续火爆,中国出台加密数字货币税收政策也许就在今年了。
除以上国家在加密数字货币的征税政策方面,2020年有计划或者已经行动。其它很多国家也早就针对加密数字货币出台了相关征税政策。
其中包括百慕大,伊朗,法国,新西兰,日本等多个国家都颁布了加密货币的税收政策。当然也有一些国家表示暂时不会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进行征税。
加密数字货币征税的“利”与“弊”
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征税的问题,很多人都提出了疑问,大家认为加密货币的匿名性意味着很少有人知道交易的发送者或接收者。
但是,政府税收和其他管理人员都倾向于交易所引入KYC(Know Your Customer,即了解你的客户)的指导方针,然后再要求获取这些记录。这样就会导致大家的身份暴露,没有了区块链最初所提出的隐匿性。
这也确实是一个弊端,但其实绝对的自由就是隐患了,现在的世界文明是我们经过几千年的实践才获取的,而各个国家的监管和法律正是其中维护社会文明和制安的重中之重。其实去中心化并不代表绝对的去中心化。
目前各国相关政策其实并没有完善,可能最终会达成全球默认规则,但这需要基于加密货币的业务积累,然后用某种分配方式将这些税收按司法管辖区来分配。
换个方式想一想,其实各国对于加密数字货币的税收政策恰恰代表了加密数字货币正在逐渐得到世界的认可,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国家的监管也对用户有了更大的保障。
现在加密市场的严谨性无法与法币市场相媲美,并且有匿名化的特性,数字货币经常被用于走私、贩毒、洗钱、地下交易等领域,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在全球的接受度也在不断提升,交易量及交易数额逐渐增大,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管是各级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合理地税收政策自然会被提上日程。
2020年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应该会得到更大的关注和普及,而全球也极有可能开启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税收政策的大潮。
③ 国内外大事儿作文100字新闻
国内外大事儿作文:
入汛以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参与各类抗洪抢险救援4830起,营救遇险被困群众1.48万余人,疏散转移被困群众6.1万余人。
为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工作,国家发改委紧急下达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3.09亿元,专项用于安徽、江西、湖北、重庆受灾严重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应急恢复建设。
近期,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联络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湖北疫后重振建设,助力“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11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香港将在学校全面开展有关《宪法》、基本法、《国歌条例》及香港国安法的教育工作。
今年6月,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418.7万件,环比下降6.7%。
教育部等六部门明确,各地今明两年高职院校扩招要体现三个倾斜:向优质高职院校倾斜,向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和就业率高的专业倾斜,向贫困地区特别是连片特困地区倾斜。
中国疾控中心11日表示,北京新发地市场所有点位消毒均合格,已达到无害化。除牛羊肉大厅因溯源原因仍需封闭一段时间外,其他区域恢复常态。
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停售、封存部分厄瓜多爾尔尔冻南美白虾,予以销毁或召回。
11日,除中高风险地区外,全国其他地区进返京人员持健康码绿码且测温正常可自由流动,不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国际:
根据世卫组织最新实时统计数据,截至北京时间7月11日20时19分,全球累计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2322395例,累计死亡病例556335例。
美国拟对化妆品、手提包等价值约13亿美元的法国输美产品加征25%的关税,以回应法国开征数字服务税对美国科技企业造成不利影响。起征时间为2021年1月6日。
针对美国声称退出军控条约、世界卫生组织等举动,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批评美国蓄意破坏国际法和国际合作机制,以单边主义处理国际事务。
截至当地时间11日,以日本九州地区为中心的暴雨灾害已造成66人死亡,16人失踪。
④ 欧盟为何要拟对美国科技巨头加征数字税
3月21日,欧盟执委会公布了针对谷歌、Facebook、苹果等美国科技巨头公司加征新税的计划。
爱尔兰是欧盟成员国中的低税率国家,跨国科技公司如苹果、谷歌等均将自己的欧洲总部设在爱尔兰,以规避在欧洲的巨额缴税。
⑤ 法国留学生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计算公式目前是月收入超过2000起征,2008年3月1日开始执行此上调标准,此前是1600,也就是说,低于起征点的,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按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X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表如下: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二,你说的个人所得税包括那些,我理解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就是收入减去可以扣除的项目的剩下金额,定义如下:假定一下为一个月的收入,并且扣除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金额; 三,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五,如果你提的个人所得税包括那些收入,答案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第一条的计算公式只适用于工资薪金的计算,如果你的情况属于其他的,请补充说明.注:通讯费的扣除需要纠正一下,不是仅仅备案那么简单,各地税务主管机关对对通讯费的扣除有一些灵活的扣除标准,但是前提是据实合理,不可能每月扣1000的通讯费,税务也认可你,仅仅备案就完了?如果你有通讯费需要扣除的情况,最好和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先沟通一下,了解具体的执行情况.
麻烦采纳,谢谢!
⑥ 法国马上将要征收数字服务税,这个税是什么意思
这个数字税是针对那些海外的互联网巨头收的税,因为法国政府认为,它们缴纳的税收太低了。法国宣布将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之后,立即引来了美国政府的不满,美国政府认为这项税收就是针对美国的互联网公司征收的,并且美国政府随后宣布将对来自法国的红酒加税,但法国政府随即表示,这是征收税务是法国政府权力,美国不应该干涉。但最不高兴的应该还是美国的这些互联网企业们,亚马逊率先想出了对策,它决定把政府的税收,转嫁到卖家身上。
也正是因为有这么大的税收收入,法国政府才宁愿与美国政府对抗也要征收这项税收,毕竟这几年法国的财政收入已经捉襟见肘,能够增加税收,自然会受到政府的欢迎。
⑦ 什么是数字服务税
数字税指的是国家对一国境内的跨国公司通过境外子公司所销售的数字服务征税。这种新税种与许多公司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被广泛称为数字税。
⑧ 中国数字税地位是
数字经济带来税收新挑战新机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有待提升
我国数字税离落地有多远
●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数字经济成为全球对冲疫情影响、重塑经济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
● 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应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新挑战和新机遇,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制度体系的重建,增强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为维护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贡献智慧和力量
● 当下我国对数字税正处于研究阶段,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寻找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针对中国国情进行制度研究和探讨,至于进一步的立法甚至开征,还有相当长的时间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顾小妍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数字经济成为全球对冲疫情影响、重塑经济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
包括不少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在内的业内专家认为,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应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新挑战和新机遇,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制度体系的重建,增强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为维护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表示,我国目前尚未效仿欧盟推行数字税,但随着数字经济的日益发展,数字税可能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不过也有专家认为,目前数字经济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技术、市场规模以及落地应用都还有很大空间,当下我国对数字税正处于研究阶段,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寻找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针对中国国情进行制度研究和探讨,至于进一步的立法甚至开征,还有相当长的时间。
数字经济发展迅猛
传统税制受到冲击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网红经济迅速兴起,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网络直播等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者大量增加。据有关数据显示,2019年新就业形态的平台企业员工达623万人,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约7800万人。同时,疫情常态化之下“买菜靠网购,吃饭靠外卖,教育靠网课,开会靠视频,全民直播带货”,“宅生活”激发大量“宅经济”,涌现大批“宅就业”。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对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中提到,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可以预见的是,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会不断提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壮大,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加剧,各国都在探讨数字税的问题,我国也需要摸索基于数字化的新税制。
“现在提出‘数字化新税制’是非常迫切的需要。由于数字经济的深度发展,数字化改革已经不只是数字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整个市场经济共同面临的挑战。”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基于数字化的新税制”是一种基于数字化经济的新经济形态,它是传统税制优化升级后的新税制。这就表明了数字化逐步融入企业的生产发展之后,数字化进程对于整个税制同样发起了挑战,传统税制需要结合数字化工作进行升级改革。目前,我们国家18个税种都受到了数字经济的影响。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传统税制受到一些冲击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比如有人提出,传统的征税理念、征管制度、征收技术、税收管辖和税源分享办法等,已远远不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对此,施正文表示认同,他认为“原本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税制有待改良”。
“目前,数字化发展速度太快,而关于税务方面的政策调整还是在传统框架内进行。而由于线上的税收征管制度并不完善,企业和个人之间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的交易行为目前是没有办法征税的,并且我们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没有制定协助收税的相关要求与规定,所以国家征税尚无法波及互联网企业。这就出现了诸如电商企业发展迅猛却又在政策上避税的现象,造成了国家的征税问题,继而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性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施正文说,“互联网企业实则存在着税收和税源背离的问题,其收入可能主要集中在一些数字企业发达的地区,但实际创造用户价值和承担缴税的消费者(税源)却分布在全国各地,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不公平性进一步加剧。”
在刘尚希看来,数字革命对人类经济社会带来的深刻影响,不仅影响企业组织架构,对相关法律、制度等也可能带来颠覆性改变。现在主要的税种建立在工业经济的基础之上,未来无论是税收征管、税种、税基等,可能都需要进行适应性的改革。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会带来一个税收上的问题,即税收的征收究竟应该在生产地还是消费地?虽然在工业经济的基础下,也存在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但互联网经济加剧了这个矛盾。”刘尚希说,比如发达地区有个数字平台,可以向全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税收该怎么在不同地区间分配呢?在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我们的传统税制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
理顺税制设计思路
完善税收配套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催生新模式、新业态、新要素,传统税收制度、政策及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各国已在开展适应数字经济趋势的税制调整。
2019年7月,法国率先通过数字服务税征收法案,英、德等欧洲国家相继发布征税意向,美欧关于数字税的激烈博弈,引发各国对数字经济税收政策议题的关注。正因如此,不少学者指出,目前,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世界第二位,理顺相关税制设计思路、完善税收配套政策,对于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到底何谓“数字税”?数字税,即数字服务税,由欧盟委员会在2018年3月提出构想,不到3年的时间就吸引了至少23个国家立法征收,涵盖欧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经济,各国财政吃紧,加拿大等国在近期宣布了征收数字税的计划,这一新税种大有席卷全球之势。
据施正文介绍,数字税主要目的是解决国际上跨境进行数字服务的征税问题。传统的国际税制通常以企业所在注册地为基本对跨境企业实施征税,但一些数字企业在提供跨境服务时并不需要在当地建立常设机构,那么由于没有在对方国家领土内建立企业,这些数字企业则可以既产生盈利,又无需向对方国家缴纳税费。目前,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欧洲和美国两地,因为规模较大的数字服务供应商基本都在美国,但是产品服务、在线广告、在线销售以及媒体互动等大部分消费行为却在欧洲或是其他国家,而这些大型数字企业从不向欧洲等国缴税,引起了欧洲国家尤其是法国的不满,所以国际上也一直在寻找数字税征收的解决方案。自2019年开始,以法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就在反复强调财政公平以及征收数字税,但由于美国以增加关税为由进行施压,这些建议不断被搁置。
刘尚希认为,世界各国都在探讨数字税,它可以理解为一个税类,也可以说是一个税种,或者是一种税收措施。大家都在基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采取一些新的税制改革措施,世界各国都在摸索,我们可能也要跟上相应的步伐。
有业内人士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中国此前在数字税领域一度低调,不过近期情况开始出现转变。2020年11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文章《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提到,要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
2020年末,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表示,是时候对数字税收进行总体研究了。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表示,平台价值来自用户,基于“用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值得深入研究。
据了解,中国正被呼吁提上议事日程的数字税,主要针对的并非跨境交易,而是快速增长的中国国内数字经济。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测算,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2万亿美元,居全球第二,占GDP的比重超过30%。
规模庞大的数字经济,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便利的同时,也带来相应的困扰和隐忧:数字经济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造成竞争不公平;一些平台凭借其主导地位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千人千面”或大数据“杀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趋凸显。
充分运用数字技术
加强数字税收监管
改革之路并非坦途。
“由于目前我国尚缺乏关于数字化税收制度的顶层设计,所以目前有必要去考虑一些关于税制构造、征管方式等问题的根本改变。”施正文说,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将传统经济政策完全抛却,当前传统经济在我国还是占据50%的比例,所以对于传统经济仍可以通过优化升级将政策与现实更好的匹配,而对于数字化经济产品,则需要我们去做一些根本性的改变和创新。
对此,刘尚希也表示,基于数字经济的新税制,需要不断摸索,很难一下子就设计出来。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陕西省委会副主委、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香菊指出:“我们还应该认识到,数字经济新业态的产业链复杂,一些新业务模式甚至处于税收征管的空白地带,加大了税源管理难度和跨境交易监管难度。目前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利益严重不对等,多边性质的协调方案始终难以得到实质性推进。”
中国的数字税仍在研究阶段,也有一些监管层、专家以及企业家进行了探讨。比如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丁磊曾建议,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数字税”预判研究和储备应对。
对于我国如何完善数字经济的税收体系,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除了制度设计之外,还要健全税收征管机制,组建专业化税收征管人员,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全方位加强数字税收监管。
对此,施正文给出了四方面建议:其一,在缴税主体方面,未来在数字经济的环境下,用户在消费的环节中创造出巨大的价值,这是以往传统环境下所不能比拟的。因此,目前可以考虑在消费和分配的环节面向自然人进行征税,也就是考虑通过买方缴税的形式收取税费,致力于买方在购买产品时直接缴税的方式来完成收税这一工作,降低企业所得税,增加个人所得税。
其二,国家也可考虑利用“销售税”代替“增值税”。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它是对于生产、流通到销售、零售所有环节征收税款,主要是针对以工业为代表的传统经济,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目前的新经济日益趋于扁平化,并不需要经过如此多的环节,所以现在很多国家也在考虑开征“销售税”,来代替增值税。我国的海南自贸港使用单独的税制,其目的也就是要取消增值税,把原先多环节的税费征收变成零售环节,它实际上就代表了我国目前发展和改革税制的一个尝试。
其三,在税收监管方面,期待借用新技术与第三方平台协助进行税收征管。数字化经济发展后,企业避税的手段增加,但是税收监管的手段也同样增多了。新近发展的通信信息技术同样可以帮助国家进行征税,例如,平台方的大数据可以帮助保存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化凭证并追踪到个人的消费记录,所以未来势必要增加与互联网企业、各第三方交易平台税收征管的协同工作。
其四,国家需要解决税收收入的收益权问题。不同省份合理划分税收收入,是保障地区经济公平发展的重要前提。过去按照企业生产地和注册地来划分税收管辖地的政策,已经不适用于目前的数字化生活。消费者创造了巨大的用户价值,消费者所在地有权对其征税,所以日后也需要考虑根据消费品零售总额来划分税务征收,而非互联网企业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