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古代西方官职表
营造官,罗马官员,负责庆典赛会和神庙的维护。
监察官,罗马官员,负责公共道德,还要照管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工程项目。
执政官,罗马官员,相当于现代国家的首相或总统,在帝国时代,这个官职依然声望卓着,但是已不重要了。
独裁官,具有非常大权的罗马官员,在紧急情况下任命。
罗马大祭司,本身并不是是一名真正的罗马官员:他的任期不是一段时间而是终生的,正式说来,他还继续是一名公民。他们要对罗马国家宗教祭祀仪式负总责,并对某些祭祀仪式——即那些没有自己的祭司团的祭典——直接负责。
大法官,罗马官员,负责司法事务的管理。
禁卫军长官,罗马官员,负责掌管皇帝禁卫军,以及司法事务。
代执政官,罗马官员,负责掌管一个行省的前执政官。
行省代理人/行省财务代理官/督察使/财政使,罗马长官,由罗马皇帝或行政官员指定。
代大法官,是罗马官员,作为前任大法官负责一个行省。
财务官,罗马官员,类似于会计。
副帅,助手,副手,诸皇帝直辖行省的元老级总督。
行政长官,或称长官,是一系列罗马官员的头衔,他们由其他官员或由皇帝指定或委任。
下列长官职位是属于元老级别的。
由青年元老出任的低级职位,拉丁大典期间在阿尔班山岗上代表执政官。 由四位前大法官担任的职位,负责给罗马人民分发食物。由前大法官担任的职位,负责军团士兵的退役金管理。共有3人。由前大法官担任的职位,共两人,负责保管国库的金钱。由一位前执政官担任的职位,其执掌等同于罗马市长。由一位前执政官担任的职位,负责象孤儿提供抚恤金。
下列长官职位是属于骑士级别的。
.”埃及长官”,是作为元首私产的埃及行省的总督,一般都是担任过“谷物供应管”的某位骑士。
“谷物供应官”,负责罗马的食品供给,其上司是罗马市长。
.”公民长官”,这种长官职位是由行省总督委任的,统治该行省的一部分,
“道路长官”负责公共道路事务。
警卫长官”,负责罗马的3个大队城市卫队(作用为防火队,警察)。
禁卫军长官(近卫军长官)”,掌管皇家卫队,并负责法律审判事宜。
㈡ 省高院法院长相当于什么官和市长比那个大
省高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正厅级单位,院长高配为副部级。县级市市长为正处级,地级市市长为正厅级;直辖市市长为正部级。
因此,省高院院长的行政级别大于县级市和地级市市长,小于直辖市市长。
各级法院的院长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级别,也就是比同级政府小半级,省高级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级。庭长为正处级,不排除极个别年资高的副厅级庭长。
(2)法国法官和市长哪个大扩展阅读: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㈢ 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序号 法官职务 行政职务 法官等级 对应级别 行政职级 对应级别
1 首席大法官 级 国家级副职 级
2 一级大法官 级 省部级正职 级
3 二级大法官 级 省部级副职 级
4 一级高级法官 级 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级
5 二级高级法官 级 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级
6 三级高级法官 级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级
7 四级高级法官 级 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级
8 一级法官 级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级
9 二级法官 级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级
10 三级法官 级 科员 级
11 四级法官 级
12 五级法官 级第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第三条 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 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四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
㈣ 为什么西方国家的城市行政体制比较特殊
一、西方国家城市行政体制的特点:
西方国家的市政体制具有不少区别于社会主义国家市政体制的特点,这不仅是因为二者的国体不同,而且也由于制约市政体制的各种具体国情不同。
(一)市政体制的形式多样化
西方国家市政体制也不尽相同,具有多种形式。英国的市议会就是市政府。法国的市长和市政府在办理中央事务方面,不受市议会的监督,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市长反而拥有若干监督市议会的权力。日本的市长和市议会虽然分别由市民选举产生,但市议会却有较大的监督市政府的权力。美国市政体制的形式有市长议会制、市委员会制和市议会经理制等。德国的市政体制除了有美国的部分形式外,还有市议会参事会制、市议会监督委员会制等。
西方国家市政体制形式多样化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不同。英国是号称"议会之母"的国家,在地方,干脆由议会独揽议决权和行政权。法国历来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的国家,城市政府的双重性质中,作为中央政府下级机关的性质,远胜于作为市议会执行机关的性质,使它的市政体制也带有中央集权的色彩。日本的政体以及市政体制是二战后在美国指导下设计的,旨在建立民主的政体,防止法西斯主义复活,因而扩大了议会的权力,加强市议会对市长的监督。其次是由于在联邦制国家,领导地方政府是州政府的专有权力,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各州有权通过州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各自的市政体制,所以,各州有不同形式的市政体制,就不足为怪了。再次是由于西方国家实行地方自治,在地方自治事务范围内,市议会有权决定与市政府的职权划分、市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监督市政府的方式。
(二)权力由选举产生
西方国家的政党通过竞选市议会议席,主导城市的议决权;被选举人通过当选市长,主导城市的行政权。西方国家绝大多数的市长和市议员,都是某个政党的成员,并且经过竞选任职。但也有少数的市长和市议员,由于一部分选民对政党政治的厌倦,以无党派人士身份参加竞选后任职的。市长和市议员属于某个政党,并代表该政党从政,使他们的行为受到政党的纲领、组织和纪律的约束。表面上看,市长和市议员是否当选,是由选民决定的,实际上,由于竞选资金、媒体的舆论导向和所有制结构等原因,其当选主要是由富人决定的。
(三)权力对选民负责,相互制衡
市长、市议员和市法官一般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各自对选民负责,相互制衡。为了遵循所谓"司法独立"的原则,西方国家城市的法官多数由市民选举产生。美国、德国实行市长议会制的城市和日本的城市,市长和市议员分别由市民选举产生,市长不对市议会负责。从内容上看,由于西方国家的普选制和竞选主要操纵在富人手里 ,所以,表面上市长、审议员和市法官由市民选举产生,实际上他们由财富较多者决定;表面上他们对选民负责,实际上是对财富较多者负责。但从形式上看,市长、市议员和市法官都由市民选举产生,属于直接民主制;他们直接对选民负责,优于市长和市法官直接对市议会负责、间接对选民负责;城市的议决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符合"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走向腐败"的政治规律。
(四)地方政府独立平等
在西方国家,除了极少数大城市辖区外,绝大多数城市都不辖区和县,市和县、乡、镇的政府是独立平等的地方政府。之所以不辖区和县,首先是因为多数城市的人口规模不大,在几万至几十万之间。类似于我国的县级市,没有必要设市辖区。其次是因为少数大城市随着人口规模的扩大,市区人口向郊区迁移,大城市的卫星城镇增加,这些卫星城镇的人口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就单独设置市或镇,与大城市的行政区域脱离。再次是因为地方自治的传统。从历史的角度看,县先于市而存在,县有传统的地方自治权限。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县的辖境内不断有市镇出现,脱离县的管辖,但县仍然主要代表农村居民的利益,它不会同意受市管辖,进一步减少原有的地方自治权限。
(五)城市的利益集团具有影响力
西方国家的法律允许经过向政府登记的利益集团向市议会和市政府开展游说活动。城市的利益集团比较活跃,制约着政党组织对城市的国家机构的影响力。利益集团对市政体制的作用表现在:向城市的政党组织和国家机构反映自身的利益要求;动员选民支持政党组织的候选人竞选市长、市议员和市法官;引导利益集团的成员拥护和支持符合自身利益的市议会决议、市政府命令和市法院判决;组织成员用各种形式抗议不符合自身利益的城市国家机构的决定等。商会、农场主协会等富人的利益集团在对城市的政党组织和国家机构的影响中占主导地位;而城市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工会、妇女团体、教师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有助于缓和资本主义的社会矛盾。
二、我国市政体制特征:
①全国城市的市政体制比较统一;
②中共市委在市政体制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
③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对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④社会团体在市政体制中发挥重要的参与作用;
⑤市拥有对区县的绝对领导权。
㈤ 法官对应的行政级别
法官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也就是说,首席大法官只有一人,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同时就成为首席大法官。根据这一规定,首席大法官是法定的,不需要再通过任何批准或者授予程序。大法官。根据有关规定,大法官一共包括两级。高级法官,共包括四级。法官,共包括五级。
而法官目前是纳入公务员体系当中的,公务员的任职,分为科、处、局、省、国家等几个级别,这个大家都很清楚了。法官的行政级别,也是按照这个来确定的。
而法官的行政级别,通常是相当于同级政府的行政副职,也就是说,区法院院长相当于副区长,市法院院长相当于副市长,省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长,最高法院院长相当于副总理。各级法院内部法官的行政级别,按照法院编制情况确定。
㈥ 法院的官职是怎么排的(从小到大)
法院的官职排序: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级、二级;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人民法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商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以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法国法官和市长哪个大扩展阅读:
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㈦ 法院院长和普通副市长哪个权大
法院院长和普通副市长的职权分析:
1、县级市法院院长一般高配为副处级;县级市普通副市长为副处级,普通副市长一般不是市委常委,两者级别一样大。
2、地级市法院(中级法院)院长一般高配为副厅级;地级市普通副市长为副厅级,非市委常委,两者级别一样大。
3、直辖市法院(高级法院)院长一般高配为副部级;直辖市普通副市长为副部级,非市委常委,两者级别一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