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国纳税标准
法国税收制度以方便企业投资、区域发展和国际发展为宗旨;同时, 通过对不同利益群体区别对待,充分体现法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法国与 100多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并保护投资者以避免重复缴纳税金。根据中 法两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自2014年12月28 日起生效),企业在法国已缴纳税收在中国可获减免。 法国税收制度十分完善,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代表。1959年税 50 法 国 制改革前,法国采取属地税制,而后改成综合所得税制。法国政府基于一 系列原则设立、运转和改革税收制度,其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原则、公立 原则、平等原则和富者多交、贫者少交原则。❷ 法国中世纪的税收制度变革,能从君主确立征税权看出来吗
在中世纪法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个人所有的财富与赋税是一种对立的关系,王室对民众征税就意味着对民众财富的掠夺和剥削。到了中世纪晚期随着对常规赋税征收法令的颁布,赋税取代了法国王室与其附庸之间的“协助金”,向臣民征收的赋税成为了王室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法国在中世纪晚期所施行的税制改革和向民众征税方式的确立是法国历史上的一大变革,这一变革推动了欧洲封建国家向近代国家转变的进程。
英法百年战争
不过随着盐税、交易税和达依税相继成为法国王室每年向法国民众征收的常规税,法国君主取得了不经过三级会议通过便可自行征收赋税的权力,这也为三级会议逐渐退出中世纪法国的政治舞台埋下了伏笔。当国王以整个王国最高统治者的身份要求全体臣民纳税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法国王室与其附庸之间所建立“经济援助”的关系开始瓦解。
法国中世纪时期的“协助金”向国家赋税的转变不只是法国君主制的一种变革,它同时伴随着中世纪晚期法国税权观念的转变和法国王室管理体制的革新,这一变革为法国向近代国家的转变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❸ 法国税收·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完整,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一、税收制度诸原则
法国税收制度的设立、运转、改革是根据一系列原则来进行的,现分别简述如下:
(一)法制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由法律确定税收规则、方式、税率等;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税收制度不仅根据国家利益,还根据地方利益来设立;
其次,整个法国税务体系是由税务总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来进行规定、规范的。所有税务的征收、分配、处罚、检查等均以税务总法为准,而各项政府有关政令实施细则也根据税务总法及宪法规定的税务制度性质来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监督;
第三,对税收范围、征税比率、新税种的设立、纳税种类的取消等,均须以法案形式通过议会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税务争执均须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法律加以解决。
(二)公立原则
税务制度是以国家为代表、对国民各种收入及经济行为课以税务的体制。因此,只有国家的代表才能实施征税行为。整个税务征收部门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中央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一元化领导。
(三)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表现在税务方面,即是个人与国家在税务上有争端、个人与税务机构有争端时,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法律来解决,还有税务征收平等原则,指的是税收规定如针对某一类型收入,则有该收入者均交同样的税,并无例外,对于已定的税收标准或规定而言,相应的纳税人是平等的,不会发生针对某些人以一个标准,另一些人以另一个标准的情况。
(四)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的原则
这是法国税率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收入所得税即实行高额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是法国税收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
二、税种一览
从大类而言,法国税种可归为四个大类,即收入所得税、消费税、资本税及地方税。
(一)收入所得税(IMPOTS SUR LE REVENU)
收入所得税的概念是指对工作、投资、经营等各类职业、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入进行征税;但是,在有关税收法中未对这一税种的概念作精确定义,看来这是给以后税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够的变动可能性。
具体而言,“收入”这一概念还不仅仅是金钱形式的,如实物等各种非金钱的收入也可被列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为获得这一收入而支付的开支、价格、负担等一般可从收入中相应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净收入才算作“可征税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税分作对法人征收与对自然人征收两部分。
1. 公司税(IS:IMPOT SUR LA SOCIETE)
这是对法人征收的收入所得税。凡是在法国进行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经营活动属何种类型,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均须征收这种税务;而一些人员组合公司类型如集体名义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则上不须缴纳这种公司税;但这些公司的人员可作选择:是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交还是按公司税交,一旦作出决定便不可改变。此外,合作社、协会、公立部门如其活动是盈利性质的,也须交纳公司税;一些互助组织、协会如其经营并非追求高额利润则可享受免税待遇。
公司税是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税,这一净利润是根据会计对公司年度营业成果进行核算而作出资产负债表(BILAN)来显示的,在税法与会计法中,对净利润的计算、折旧、成本、开支、库存等均有明确规定,故在净利润定义上不可能出现混淆。
目前对公司净利润的征税税率为36.6%。至于未有盈利,或是亏损的企业,则只须交规定的基本税类即可。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税率或减免税:
1)如果是新创公司,则前两年公司税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资产的长期升值部分,则只按18%的公司税率交税;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体民事公司经营房地产或动产,按10%至20%的低税率交税;
4)中小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左翼政府规定20万法郎以内只按20.9%税率征税。
2. 个人所得税(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这是一种对自然人即个人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是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其原则是根据收入不同而采用高额累进制:即依据人们收入数目而划分不同的征税档次;同时,又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而扣除家庭、职业等开支,来计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税参数。
以下三类人须交个人所得税: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
3)凡是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 )申报纳税,凡是不属上述三类的人,即不在法国常住者,则须就其在法国所获收入交税。
从1998年起根据新税务法案,其征税税率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纳税;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税率纳税;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税率纳税;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税率纳税;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税率纳税;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税率纳税;
(7)年收入超过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税率纳税;
上述标准均为单身者的纳税标准,法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如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进行计算,标准同上;如有小孩须负担,两人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
因此上述标准只是一个参照标准。还有许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如在工资收入中一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减税,购买房子贷款的利息可减税,消费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可减税,装修、改善旧房设施可减税,抚养老人、向慈善机构捐款、投资人寿保险、投资出租房产业等也可减税,故在事实上,申报的须纳税收入是在享受各种减免后才按上述税率纳税。
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执政,为履行其竞选时的承诺,今年的个人所得税将减少5%,在本届政府任内,减税30%。
以上介绍的是收入所得税状况,不管是公司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收入的直接征税上,因此是直接税。
❹ 法国税收制度的法国税收制度(文章)
谈到法国的税收制度,其实中国是西方国家的老师 。
由于要维持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中国从秦汉以来就建立了完整、严密的赋税体制。要理解中国历史,就必须研究中国的赋税史。这和中世纪以来以贵族地方割据、国王地位软弱为特点的欧洲历史相比有很大差别。随城市发展和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兴起,欧洲历史走向王权上升、税制建立、地方贵族势力消弱的近代时期。马可波罗游记等有关中国体制的叙述,是欧洲君主获得灵感的来源。自17世纪以降,欧洲普遍出现了王国税制。法国大革命后,现代税制逐步建立,经历19世纪工人与各种社会运动,二战前后西方国家的税制在法理和运作上趋于成熟,成为维持政权和公立部门运作的稳定财源。
笔者采访巴黎一个税务部门主管F·勒马尚谈法国税制,他说到:其实税制原理都一样,中国有丰富历史经验,但我们在现代国家意义上建立了符合各项基本原则的复杂税务体系。在我们税制中,法制原则和公立原则问题不大,但在平等原则和富者多交贫者少交原则上就变动颇大,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看法和施政重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变化就很说明问题。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4档:年收入5615欧元到11198欧元纳税率5.5%,11199到24872欧元纳税率14%,24873到 66679欧元纳税率30%,66679欧元以上纳税率40%。考虑到实际购买力的比较,一欧元约相当于七块人民币(2015年一月汇率),这样的税率算是颇高的 。
问题是上述税率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是一个人独自生活,就按此比例;如果一对夫妻,就须将总收入除二再套这个税率;每加一个孩子,再加半个人算。由于欧洲国家都鼓励生育,第三个孩子起每个孩子算一个份额。这样的话,一个人口多的家庭和一个人口少的家庭有同样收入但税负就差别很大。举例而言:罗朗家夫妇两人无孩子,年收入丈夫4万妻子3万,两人相加7万欧元。7万除以2共3.5万欧元,就必须按30%税率纳税。但罗朗的同事佛朗索瓦一家有同样收入,但有3个孩子,因此总收入就除以4(夫妻每人各1份,2个孩子1份,第三个孩子再1 份)等于1.7万左右,纳税率降到14%。这里的原则仍然是公平,因为人口多显然负担大消费多,公平原则就如此体现。
从二十世纪初逐步确立高额累进税制度以来,西方国家就在税率上做文章,进行贫富调节。法国在左翼社会党上台后曾经大幅杀富济贫,最高税率曾达到创记录的 58%,致使大量富人外移,财产也大量流失。所以一位研究税制的学者B·里安说,太重的税制会祸害税收。事实上,法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在整体国家税收总量上不算多,大约在20%上下。和个人财富有关的税务也不仅仅是所得税,更有各种和资本有关的税收:财产转手税,如遗产继承最高税率可达60%,房屋转手一般在5%左右;财产升值税,如证券、房产等的升值要纳5%到15%左右的税。对总财产超过77万欧元的人还要就其财产总征收巨富税,名字好听得很“团结互助税”,把税额用于资助低收入阶层。税率从0.55%到1.8%。
正因对有钱阶层的这些税收,使法国、西欧的富人阶层都采用种种避税方法,因此他们就很少露富,在全球富人排名榜上也尽量少露面以免被税务部门“斩”。
在收入所得税方面,法国一位经济学家说到:欧洲大陆体系和英美体系有差异。欧洲大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税制力图使富人负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国家通过税务政策追求更多的财富平衡,以缩小贫富差异,保持一种社会和谐。但英美体现则鼓励人们追求财富,税制相应简单,对财产的征税率总体较少。以全民普遍缴税来区别于西欧“杀富济贫”的方式。但由此英美的贫富差异更大,社会矛盾也多一些。当然,此话也引起了争论,牵涉到两种西方的不同理念。
事实上,法国税收总额中比重最大的是增值税,达到税收收入的45%左右。一般商品和服务的税率都在19.6%,但在基本食品、基本药物、图书等文化用品方面,税率为优惠的5.5%,体现了照顾低收入阶层、鼓励文化事业的倾向。而对危害健康的烟、酒之类,则税率达到60%到70%。
在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上,法国是自己申报、当局审核,和美国等任何收入先行扣税、最后核算不同。因此,法国还保留强大的税检部门。法国税务总局隶属财政部,人员达到8万多,在一个只有6300多万人口的国家,算是很大的行政部门了。法国税务系统中央集权,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没有地方税务部门,这样提高了行政效率,又有利国家管理财源。据说也是学的中国。
加上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家庭福利等方面社保分摊金,法国的义务征摊金总额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45%左右。德国等西欧国家都面临这样的高福利负担。如何在保障社会福利和减少贫富差异的同时降低生产成本和税负,这是欧盟面临的一大挑战。法国右翼执政,也力图减少对财产阶层的税负。
❺ 财政收入占GDP40%,法国税收为何如此之重
虽然财政收入看着很高,其实对居民来说并没有多少,法国居民还是比较富裕的。法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主要收入肯定不止这一方面,其他方面也为居民分摊了不少。
而且法国是一个高福利的国家,国家对居民很好。税收除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外,剩下的就是加强国民的福利待遇了。只要在法国有合法居留身份,就可享受社会福利,法国公民最多可以享受400多种社会福利,社会福利非常的好。
❻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这么高
高福利国家必然是通过高税收才能实现的
❼ 人性化个税的法国高税高福
“共享社会财富”是法国税制一大理念。 法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具体征税对象的收入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目进行计算,对收入的定义是除去可免税优惠部分之后的家庭净收入。法国对年收入不足4192欧元者免税,对年收入低于8242欧元者开征7.05%的个税,年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如果年收入超过47131欧元,税率相应升至49.58%。
至于法国企业,不管员工收入多少,雇主均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福利税,其税率也采取高额累进制。法国以法定最低工资为基点向雇主征收4.29%的社会福利税,随着雇员工资的增加,税率逐步上调,当雇员工资超过最低工资的 1.6倍时,雇主交纳的社会福利税将高达30.29%。对企业征收的高额社会福利税是法国政府执行全面的社会福利计划的重要财源。
最具有 “削富济贫”特点的是社会团结财富税。法国从1982年开始征收“巨富税”。根据现行法国法律,如果纳税人财产净额超过76万欧元,即应交纳社会团结财富税,其税率从0.55%至1.8%不等。如果纳税人财产净额超过1581万欧元,该税种税率封顶至1.8%。社会团结财富税每年交纳一次,其纳税下限随居民收入增加而不断上调。2008年,这项税收44亿欧元,约占总税收的2%左右。 通过高税收,法国政府将社会财富集中起来重新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这主要体现在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教育在每年法国政府预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在法国,不仅中小学阶段全程免费,大学生也可享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以及各种各样的助学金。法国实行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家庭补贴保险为主的社保制度,全国所有就业人员都必须投保。在法国,大部分医院员工是国家公务员,其薪酬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享受医保者到医院就诊时一般只需交纳挂号费和少量诊费,主要医疗开销由医保系统从其医保账户中扣除。
法国还通过发放家庭补贴和各种减税政策减轻家庭税务负担,并向有孩子的贫困家庭发放补助,缓解其生活压力。政府每年还拿出大笔资金兴建廉租房等社会福利房,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❽ 法国税收制度的税种比例
法国的总体税收中,各税种所占的比例是很不相同的,这反映了法国税收制度的一系列基本特点 。
1.公司税(IS),它占税收总额的9%至12%。公司税比例大小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经济好,公司税所占比例就大,反之就小。
2.个人所得税(IR),一般为16%至21%左右。在国家经济好转,税收来源充足的情况下,政府倾向于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这就使这一税种占总税收的比率下降。而经济不好,税收数额下降,则个人就须交更多的税。
3.增值税(TVA),这是在国家税收中占比例最大的税种,故国家对此税十分重视,向企业追讨不遗余力。其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占30%至45%左右。
4.石油产品国内税、烟酒税等,这一税种所占的比例一般在5% 至10%。
5.地方税,占税收总额的10%至15%左右。
6.各种财产转移、金融交易的转移税、交易税等,占税收总额的6%至10%左右。
从上述比例可见,法国对个人收入所得的征税压力不大,但各种间接税如增值税、石油产品税、烟酒税、各种财产转移税、金融交易税等,则税负沉重。这是法国税收制度的一大特点。此外,除了这些税负外,社会分摊金(Cotisations Sociales)的重负更加沉重。另外,据近年来数据显示,法国PIB(即GDP)中48%是来自于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