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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参议院如何与总统形成制衡

发布时间:2023-03-10 22:16:09

A. 英国、法国、美国、德国、中国五个国家的议会是如何通过法律制约政府

美国:政体是实行代议、宪政与联邦制的共和政体。实行三权分立。在美国行政权归国会 、司法权归最高法院 、立法权归总统 ,这样彼此之间互相制约。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议会讨论的立法草案,都必须提交联邦参议院讨论表决,通过后才能实行。如参议院提出修改或反对意见,议会要进行修改。如遭到参议院的反对,议会可以单方面通过。但凡是涉及到国家宪法的和各州利益的,如参议院不同意,法律就不能生效。如发生意见不一致,两院通过调解委员会(议会和参议院各占16人)来进行协商谈判,达到统一。

法国:半议会半总统制 。法国议会至于总统的权利。法国议会最高立法机关。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议会两院拥有立法、监督政府、审批国家预算等项权力,但其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制约。法国国民议会的权力大于参议院。财政法案只能由国民议会提出。在两院对法案的审议发生意见分歧时,国民议会有权最后裁决。国民议会还拥有对政府的弹劾权。但弹劾案至少须有 1/10的议员署名,提出48小时后方能表决,并且必须得到国民议会的绝对多数才能通过。

英国:君主立宪制。英国立法机关是英国下议院(议会),行政机关是内阁。
关系:英国选举是先选出下议院执政党,执政党的领袖自然成为首相并开始组阁,所以首相的权力来自议会(就是立法机关)。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可以有两个选择:1.全体辞职2.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中国: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B. 分权制衡在英国和法国的体现

英国:分权国王作为虚伪君主行使礼仪性的职责,首相统领全局,议会行使立法,监督等权利,制衡,就是其三者的制衡,但首相在实际操作中已经统领了另两者。

法国:分权总统负责外交,并由议会同意,任命总理,总理负责内政,议会行使立法,和一定的财政监督权。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



(2)法国参议院如何与总统形成制衡扩展阅读:

不能把制衡学说等同于‘三权分立’。前者是由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而成的理论学说,后者则是运用这一理论学说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分权制衡理论符合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

因此,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考察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引下,各国检察权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的色彩。

C. 法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各方面异同

一、不同点

1、在权利方面参议院的权利比众议院的大。

2、在制衡方面,参议院的出现就是为了制衡众议院,防止民粹现象。

3、人员构成方面,众议院根据每个州的人数分配,有的州代表多,有的州代表少,而参议院实行平均制,每州有两名代表。

相同点:

1、都体现了法国的国家政体核心——制衡,为了防止各方势力相互做大,层层限制,法国最大的议会其内部也出现了制衡情况。

2、都保证国家永远处于正确的航道上来,防止一家独大的情况发生,制衡的结果最后也会导致效率的低下。

(3)法国参议院如何与总统形成制衡扩展阅读:

法国实行国民议会(议会下院)和参议院(议会上院)两院制。官方资料显示,法国议会两院的主要任务是立法和监督政府,当两院在立法投票中无法达成一致时,国民议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参议院议长则肩负着法国总统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总统职权的重任。法国国民议会提供的资料显示,法国将全国分为577个选区任期5年。

法国2017年国民议会选举的出现了一个新变化,由于法国2014年颁布法律规定,国民议会议员自2017年起将不得再兼任其他通过选举获得的职务。

D. 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

呃…可以看出。因为半议会制是由法国的政体决定的
就是说总统和议会都拥有很大的权利,总统的权利要受到议会的限制
而且总统的重要文件,命令都要由总理副署。
这些限制使总统权利受到很大限制,所以说“半总统半议会制”
而左右共制指的是总统和总理的来源不同。总统是由选民直接选出的,虽然总理是由总统任命,但是总理要对议会负责。
但是议会多数党不一定和总统是同一个党派,所以才会有“左右公治”
所以是可以看出的!~

E. 英国和法国的权力制衡原则是什么

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

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和3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理。在分权方面:根据美国宪法第1、2、3条之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因而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有权决定全国政策,掌握财政支出等大权;[9]行政权由民选的总统统一执掌;司法权属于法官,他们受到终身任命,并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为才被解职,从而使之能不受报复、没有恐惧地决定案件。为了保证分权原则的实施,根据宪法和惯例,凡在合众国政府下供职的官员,不得兼任国会议员,不得提出议案,不能出席国会会议,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总统对法官有任命权,但无罢免权,议会对法官的任命有同意与否决的权力,但非因法官犯罪而依法弹劾之外,也无罢免权。
在制衡方面,为了保护公民和防止专制政府的出现,美国宪法设计了一个不允许任何权力分支部门掌握全部政府权力,同时又能整体而有效地推进政府工作的权力关系模式。它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等,从而体现了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国会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则体现在:参议院有权审判弹劾案件,有权建议或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宣告惩治叛国罪的权力,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的权力。同时,美国宪法还规定了总统对国会的制约。表现在:总统有立法发掘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对立法机关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总统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表现在: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最后,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应当担任有关弹劾总统案的审判长,因而体现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此外,根据美国宪法惯例,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这样法院也当然获得了制衡立法的权力。
美国式的分权模式对其它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比如委内瑞拉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
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英国资产阶级曾经以下议院为阵地,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王权进行过激烈的斗争。斗争的一个重要结果是确立了所谓“议会至上”的原则,即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权力。[10]以后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议会至上原则与责任内阁制产生结合,从而导致在下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不仅控制了下议院的主导权,而且也获得了行政组阁权。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负责制转化为多数党的一种内部控制与反控制。但由于内阁行使权力形式上是以对立法机关尤其是对下议院负责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力的总代表国王只沦为一个名义的国家元首,因此我们可以说英国宪制对分权原则的体现是以“立法为重点的”。 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
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法国早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就依据孟德斯鸠的见解规定了:“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这一精神为法国现行宪法(1958年)所忠实地继承。法国1958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可见法国是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
法国在现行宪法颁布前,仍然坚持议会主权,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只是象征性领袖,他协助政治机构的联合,但并不实际参与政治。由于现行宪法制定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立宪动机,因而改变了原有的政治体制,而大大加强了总统权力。宪法第5条对总统赋予众多首要责任:“共和国总统监督对宪法的遵守。总统进行仲裁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国家的连续性。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民族独立、领土完整,以及条约和共同体协定的遵守。”第6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司法独立。”因此有学者认为“共和国总统乃是全国利益的超级法官。”[11]同时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它政府官员;他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因而掌握着超越于政府之上的行政大权。他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所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他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因此总统拥有参与立法的重大权力。此外总统主管军事和国防,共和国总统应上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他应主持高级国防会议和委员会,而且总统还有紧急状态处置权,在紧急状态权力行使期间,总统的权力可扩展至议会的立法权。综上所述,法国现行宪法已将分权制衡的权力中心由议会转移到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系统,从而塑造了一个“共和君主”。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宪法是在一种新型的国家理念下,来规划国家权力的所属和运行以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力图克服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而产生的诸多弊端,更强调国家权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更强调国家权力的统一与行使效率。但社会主义宪法并未因此而放弃权力制约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就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表现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 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循了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
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但我国宪法并不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第四,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编辑本段适用和有关问题(一)民主和法治的矛盾
各国在适用权力制约原则的过程中,通常把经由选举产生的民意机关(国会、人民代表大会)视为民主的重要表征,而把非由选举产生且稳定性极强的司法机关看作法治的代表。当我们一方面遵循人民主权的原则,努力追求和实现民主的时候,又经常让司法机关祭起法治之盾,去审视和检查民意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这样少数人有权改变和撤销多数人的意志表达的合法性源泉到底在哪里?宪法的意志能高于民意机关意志的正当性如何得到证明?我们判断是少数人或者是多数人代表了正义的根据凭借如何确定等等,这些都是法学和政治学中难解的命题
(二)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常不仅占有社会重要的物质资源和文化资源,而且享有重要的权力资源。其决定和行为不仅公民利益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也起着极大的支配和控制作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权力是在法律之外存在和活动的,它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公民权力的有效保障都是一种潜在的隐忧。现在我国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出发,决心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但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使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以及人民权利之间达成一种最大的均衡,从而实现正和的博弈,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最困难和最关键的课题。
(三)分权思想是资产阶级法律和政治学者根据牛顿静力学说所作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设计,其核心内容是国家如同机械一样,国家的权力亦可机械均匀地分为三个部分,并且可以保持一种稳定的关系。国家只是执行保护公民权利的被动工具。随着政治、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事务的日益复杂和人类利益的日趋多元化,客观上要求国家更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生活,因此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扩张乃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如何应对客观情势的变化,使国家能为所当为,建立高度权威,又能规制权力的恣意与任性,避免因权力的异化所产生的腐败,无疑也是人类政治领域所要解决的一个急务。

F.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总统、内阁、议会三者的关系示意图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是议会制与总统制的混合制度,但实际上是议会制,那么在政治实践也是这样的。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内阁总理掌握行政实权,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拥有形式上的巨大权力。

确认一种政体是否是议会制的关键是其总理是否是实际意义上的首脑。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从1870年开始,到1940年6月,法国战败投降,存在了70年。只要是截取1875年宪法之后的历史就可以说明问题。

政权组织形式具体阶段特征如下:

(1)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是君主专制政体。

(2)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了国王,建立起君主立宪制。

(3)1792年,巴黎人民第二次起义,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中经吉伦特派统治、雅各宾派专政,热月政变后的督政府的政权,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独裁体制,共和国名存实亡,但名义上仍属于共和政体。

(4)1804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1814、1815年,波旁王朝两次复辟,恢复了法兰西王国,与第一帝国一样,都是君主专制政体。

(5)1830年的七月革命推翻复辟的波旁王朝,建立的七月王朝是君主立宪政体。

(6)1848年,二月革命后建立第二共和国。1852年,法兰西第二帝国建立,直到1870年9月4日巴黎人民起义推翻第二帝国再建共和国,即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属于议会共和制政体。

(7)1940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国投降,存在了七十年的第三共和国解体,被法西斯德国占领和维希傀儡政权统治。二战结束后,法国进入第四、第五共和国时期。权力中心逐渐由议会转移到总统。这表明法国已逐渐成为一个半总统制共和制的国家。

“1875年初,国民议会仅以一票的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认实行共和制。同年,国民议会又先后通过一系列法律,合称1875年宪法,又称第三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法国为议会制共和国。”

G. 法国国民议会有哪些功能他能对总统形成制约吗为什么

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国家政权带有鲜明的阶级性。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5年(之前是7年,于2000年6月根据全民公决结果改为5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任免总理和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在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 总统还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也一定程度上控制议会,所以法国总统权利很大。
国民议会共有577个议席,任期5年,采用两轮多数直接投票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共321席,参议员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以省为单位,由国民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组成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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