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存在争论:持有一元论的学者认为法律体系本并毁差质上只有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同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总的法律体系派生的两个方面,它们同属于一个法律结构中互有联系的两部分。该学说又存在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这两种观点;主张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我国学者主要持折中观点,一方面,同意二元论提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制定主体等方面存在的区别;另一方面,绝皮又不将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起来,而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统一性,即在对立中把握统一。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余拦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Ⅱ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什么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也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学者们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上提出了三种不同的主张,即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与国际法平行说,前两种被归结为" 一元论",第三种为"二元论".
1.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意志是绝对的、无限的,国际法的效力来在国内法。
2.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是在法律等级上,认为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属于低级规范,在效力上依靠国际法,国际法有权要求将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废除,而国际法的效力是依靠"最高规范"----"国际社会意志必须遵守".
3. 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其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调整的对象、主体、渊源、效力依据等方面都不同,两者各自独立、互不隶属,认为国内法的效力根据是一国的意志,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多国的“共同意志”,处于对等而对立的地位。
当代国际法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但由于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制定的参与者,所以两者彼此之间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于是在原则上,国家在国内立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规范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条约时也要注意他国国内法的原则立场。总之,可见两者关系: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彼此交叉,相互渗透,国际交往愈频繁,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联系愈加密切,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愈加复杂。
Ⅲ 当国际法和国内法冲突时候哪个优先
一般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一般以签署国家法为准。
国际贸易也就是国际民商事交易,我国是民商合一的体制,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但是不一定的,一般来讲一个国家既然签订了一个国际条约那么他就有义务遵守,所以当其国内法与之冲突的时候应优先适用国际法。但有时候一国签订条约时会有保留条款,在保留条款规定的范围内优先适用国内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条约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就自动适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有些则是各方约定适用的结果,所以,这个问题还是要个案判定,要看这个条约的性质以及规定了。
(3)国际法国内法哪个学者优先扩展阅读:
中国一贯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认真履行自己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义务。有的条约直接适用,如1980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但大多数条约是通过我国国内立法后在我国执行的,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我国一般还有部门法中以专条规定了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Ⅳ 当国际法和国内法相冲突时,那个法优先
基本观点: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分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派。
国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低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弊端:结果导致取消国际法。
国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国内法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国际法效力来源于“约定必守”、“法律良知”。弊端:否认了各个国家在制定国际、国内法上的作用,最后可能导致全面否定国家主权,甚至世界法代替国际法和国内法。
2
两元论:(平行说)
基本观点:法律体系不同、性质不同。效力根据、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互不包含。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1
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
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Ⅳ 国际法国内法哪个优先
在缔结了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国氏汪芹际法优先。否歼毕则,不适用国际法,国内法优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陵敏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Ⅵ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可分为三种学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基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理论。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谁优先的问题,进而又有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两种学说。
1、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这种学说强调国际法的效力,保证国际法具有无条件的优先地位,但却否定了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否定国内法的效力。另外,这种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以个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就完全否定了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的基本属性,根本改变了国际法的性质和方向。
2、国内法优先说理论产生于德国。它主张,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国内法优先说实质上是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现,通过把国家意志绝对化来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以达到把一个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世界的目的。国内法优先说在理论上是否定和取消国际法的,在实践中是不利于甚至是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国际上少有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逐渐衰落。
(二)二元论。二元论的观点被称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或“对立说”,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等或对立的关系,它们各自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不能适用于国内法,若要使国际法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二元论比较正确地分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特点,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表现,两者分属于独立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对国际法理论的一个发展。但二元论只是论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形式上的对立,没有看到或忽视了它们在实质上的联系。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Ⅶ 法律效力上有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之说么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在理论方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理论上的不同学说。 一、一元论持有一元论的学者认为法律体系本质上只有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同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总的法律体系派生的两个方面,它们同属于一个法律结构中互有联系的两部分。由于不同的学者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存在分歧,该学说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1、国内法优先说一元论的国内法优先说是由德国学者倡导的。耶利内克、考夫曼和文策尔是主要的代表人物。这种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国内法的效力高于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国际法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被称为“对外公法” [1]这个理论曾经为十九世纪末的一些德国公法学家所倡导,但是由于这个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提倡这种理论的国际法学者并不多。按照这种理论,由于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因此,每个国家可以通过其国际法来排除国内法的适用,取消国际法的效力,这样一来,在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不被遵守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2、国际法优先说一元论的国际法优先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凯尔森、孔兹等学者。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法学界中兴起的另一种理论。该理论同样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同国内法优先说不同的是,该理论认为:在法律的效力等级上,国际法的效率高于国内法,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法。该理论的倡导者,奥地利学者凯尔森曾指出:“一个业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和一个国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是较高和较低的规则之间的冲突。”[2]持国际法优先说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所组成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金字塔式的规范体系。其中,国际法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国内法的法律效力则位于国际法之下。这一学说主要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这一学说要求在任何条件下“条约必须遵守”,这就否定了国内法在国内的作用,从而否定了国家制定国内法律的主权,这显然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主权原则相违背。第二,他们认为,国际法的主体无论形式上如何,其实质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否认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二、二元论二元论的观点与一元论的观点有着质的差别。二元论的主要提倡者是现代实在法学派的学者特里佩尔和安其洛蒂,主张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第一,它们的渊源存在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第二,它们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三,强制力不同。国际法主要依靠各个国家的自觉遵守,而国内法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因此,国际法的强制力低于国内法。第四,效力依据不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为国家之间的约定,而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二元论的提倡者认为,国际法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适用于不同的场所。国内法所调整的属于国家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则调整平等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际法是对等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从属关系的法律。[3]与一元论相比,二元论得到更多的国际法学家的支持。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存在很多的不同,两者在法律规范性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配合等方面还是存在同一性的。因此,二元论也有缺陷,它过分的强调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联系,甚至将两者完全对立起来,这显然不利于国际法的发展。三、我国多数学者的主张我国学者目前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持折中观点。多数人既不同意一元论的观点也不同意二元论的观点,而是主张从实际出发,客观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同意二元论提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制定主体等方面存在的区别;另一方面,又不将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起来,而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统一性,即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1、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制定国际法的参加者。国内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两者并不矛盾。2、两者相互转化。一方面,国际法所公认的一些原则、规则可以因各主权国家的认可而成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另一方面,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需要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而成为国内法。3、两者相互配合。随着国际交往的密切,有些国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间的合作,国际法中通常规定了配合各国国内法实施的措施,同时,国际法中的原则、规则也只有通过各国国内法的接受才能在各国得以实施。由此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不是绝对对立的。我国学者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时主张既要看到两者之间的区别,反对一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混为一谈,又要看到两者之间的联系,反对二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绝对对立。对国家主权要辩证的认识,既要坚持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反对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从而借国际法干预国家的内政,又要坚持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反对任何国家以国家主权为由违反自己承诺范围内的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国际法处于混乱状态。
Ⅷ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一)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
1 、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
2 、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3 、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1 、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2 、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
3 、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在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