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国第三共和国参议院怎样产生
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以普选方式选出。
众议院以普选方式选出 参议院在众议院普选的基础上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选民实际上受财产资格和在法国居住时期的限制。
参众两院联合组成国民议会 选出总统
总统与参议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
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 参议院赞同下有权解散众议院
B. 法国的议员怎么产生
法国议会由国民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国民议院由直接选举的577名议员组成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的321名议员组成
C. 议会议员怎么选举
西方国家议员产生的方式有3种:选举、任命和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后两种仅出现于部分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
1.选举产生议员
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议员(包括大多数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都是经由直接选举产生。其具体方式,或采用多数制,或采用比例代表制。
采用多数制的国家,大都采用小选区制(即每一选区只产生1名议员)。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大都采用大选区制或全国选区制(即将整个国家作为一个选区)。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以混合制方式产生议员时,则全国选区、大选区采用比例代表制,小选区采用多数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的“多数”要求,各国并不一致,有些国家仅要求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即得票最多者当选),而另一些国家则要求获得绝对多数始能当选(即只有获得超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在采用绝对多数制时,往往会出现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时通常以对第一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两个候选人再投票,这时仅要求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采用多数制的国家通常是两党制国家。
比例代表制常见于西欧多党制国家。选举在大选区或全国选区中进行,选民对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投票。名单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选举结果依据各名单所得票数在总选票中所得比例份额分配当选议员名额,再按名单上候选人排列顺序产生当选议员。比例代表制在决定议员时,常伴有极其复杂的公式,且各国所采用的公式也极不相同:阿根廷、比利时采用最大平均数法,意大利、瑞士采用最大余数法。
混合代表制近年来常成为一些国家选举制度改革的一种选择。在这种体制下,半数议员从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另半数议员则从各地小选区中按多数制产生。1999年俄罗斯国家杜马议员选举采用的就是这种体制。各国采用比例代表制时,为防止议会出现因内部政党过多而影响有效运作的局面,大都对进入议会的政党或政党联盟设置了最低限额(一般为总选票数的5%),只有得票超过这个限额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能参加全国选区议席的分配。
间接选举产生议员一般出现在两院制的上院议员选举中,如法国参议员由选举团选出,选举团则按省组成,由本省的国民议会(法国下院)议员、省议会议员、本省各市议会议员组成;荷兰上议院议员也是由省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2.任命产生议员
在一些两院制国家,上院议员常有由国家元首任命产生的情况:如共和制的意大利,总统有权依据宪法任命在社会活动、科学和艺术方面有巨大成就,为国争光的公民为终身参议员,但不得超过5人;君主制的英国,女王有权任命终身贵族,作为终身贵族即成为上院议员(例如撒切尔夫人卸去首相职务后,被女王授予勋爵爵位,进入上议院)。此外,加拿大参议院全部议员都是任命产生的。
3.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
在某些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有一些是由于其本人的特殊身份而成为上院议员的。具体情况分为两种:
在共和制国家,有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卸任后进人参议院成为终身参议员,意大利、智利宪法都有此规定。
在君主制国家,特别是英国上院议员,大都属于这类情况。英国上院议员包括这样几部分人:王室贵族(君主的男性亲属)、世袭贵族、大法官(由英王任命的)、高级僧侣(教区大主教)和因功受封的终身贵族,其中教区大主教卸职后则离开上议院,不是终身议员,其余都是终身议员。1999年英国上院进行改革,将取消世袭贵族作为上院议员的资格。
4.因递补成为议员
在一届任期中,当议员因死亡、职业不相容或其他原因出现职位空缺时,则出现因递补而产生的议员。各国具体作法不同,通常会采用补缺选举,原选区选民重新选举产生,如英国。但也有其他作法:由原拥有该议席的政党按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排名顺序,依次替补,如芬兰、以色列;另一种作法是在选举时就规定替补者,即候选人在提出竞选申请时,同时提出替补者的名单与资料(替代者所需资格条件与候选人一样),当候选人在竞选中或当选后出现意外,就由原定的替补者替补,比利时、瑞典、墨西哥都采用这种作法。人们通常都倾向于补缺选举,而认为后两种作法只能反映选举当时而不是现时的民意,忽略了可能出现的变化。
D. 法国议会的议员是不是直接选举产生的
法国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国民议会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参议院议员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
E. 法国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国民议会拥有司法权么
作为成熟的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法国的议员全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法国的政体按照三权分立确立,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去哪分属不同的机构
国民议会长官立法权 政府行政权 法院 司法权
因此国民议会没有司法权
F. 议员是如何产生的
议会选举出来的
1.政党,对的
2参议员是6年,众议员是2年。
每2年一次的中期选举中,参议员改选1/3,众议员435个席位全部改选。
参议员是每周2名,众议员根据各州比例选举。
3都是参议员才能参选总统,所以他的权利大些
4同2
5参议院商议,总统审核,发布
G. 法国议员选举
国民议院的选举实行“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选举均在星期天进行。在第一轮选举中,如某一候选人获得了参加选举的半数以上选民的支持,而票数又至少等于登记选民数的 25%,他就当选为该选区的议员,无须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某一选区的投票率是45%,而某一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只得到 51%的选票,他会因得票数达不到登记选民的25%而不能当选。如第一轮选举中无人得到50%以上的选票,则在随后的第二个星期天组织第二轮选举。只有在第一轮选举中得到了超过12.5%的登记选民人数选票的候选人才有权参加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某一候选人只需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便可当选。得票相等时,年长者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参加竞选的政党可实行联合,互相让票。
除非总统在国民议院任期结束前下令将其解散重新选举(在自解散之日起的20天后到40天前举行),国民议院的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每届国民议院的任期在第5年4月的第一个星期二结束,新的选举应在此日期的60天前进行。为防止举行过多的部分选举,每位候选人在参选时必须同时提出自己的候补人选。一旦他当选,而又在任期内去世、参加政府、参加宪法委员会、或接受一个政府委派的超过6个月的临时任务时,其候补人自动接替他的议员席位。只有在他辞职、被选为参议员、其选举结果被撤销时,国家才组织部分选举以填补其席位的空缺。在某一届国民议院任期的第5年内不得组织部分选举。此外,如某一候补人在本届国民议院任期内被任命为部长,则他在下届国民议院选举中不得与他的正选人竞选。
H. 法国议会的国民议会选举
国民议会议员不得超过577名,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2007年,参加国民议会议员选举的每名候选人竞选经费总额不得超过一个上限(380000欧元+所在选区居民数×0.15欧元)。政治组织可以资助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公民个人也可以提供资助,但每个公民资助不得超过3000欧元。在所有资助中,现金部分不超过其竞选费用上限的五分之一。凡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超过5%的候选人,国家为其报销部分竞选费用,但报销额不超过竞选经费上限的50%。
候选人指定专人负责为他筹集和管理竞选经费。候选人要准备一份有关选举费用的筹集和支出情况的清单,这份清单在选举日后的两个月内连同一切发票、收据和证明等送交全国竞选及政治捐款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的6个月内宣布自己的审计意见:接受或拒绝。 参议员选举中的选民资格与国民议院选举的选民资格完全一致。除只有30周岁以上的法国公民才能参加参议员竞选外,参议员候选人资格与国民议院议员的也基本类似。
根据有关规定,选区内的省长、大区长官、法官、中央高级行政官员等在当地掌握相当权力的人在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至3年内不享有被选举权,以免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影响选举的公正性。 与国民议会议员的直接选举方式不同,参议员是由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每省为一个选举人团,由本省选出的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以及市镇议会代表组成。由于参议院的功能之一是代表地方政治或行政地方的利益,所以市镇议会的代表们在选举人团中占较大比例。在海外领地中,每个海外领地选举一名参议员。
对参议员选举人团成员来讲,投票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实行多数制选举时,候选人既可以个人名义参加竞选,也可作为政党提名名单中的一员参加竞选。
而在实行比例制选举时,候选人只能作为政党提名名单中的一员参加竞选。 参议院选举的选区是省,各省依其人口的多寡占据不等的参议员名额。有的省只有1个名额,而巴黎市则有9个。但一般来讲,拥有3至5个名额的省最多。
从整体上看,参议院选举的方式是一种混合制选举,即多数制与比例制的混合。
I. 法国选举制度
法国选举制度简介
目前法国的国家体制是戴高乐总统于1958年创立的第五共和国的体制。这一体制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也不同于英国的议会制,而是二者的结合。第五共和国的宪法规定,法国的总统选举实行单记名多数两轮淘汰制,由每个法国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总统选举规则
1.4月21日举行首轮选举。
2.若没有候选人获得大多数选票(指超过50%),获得最多票数的两位候选人便会进入第二回合选举,定于5月5日举行。
3.选举结果定于5月15日或者之前宣布,总统任期为5年。
法国总统选举第一轮投票4月21日举行。在总统选举两轮投票产生新一届总统后,选民还将进行两轮投票,选举出国民议会议员。
德国
选举制度
选民以第一票选举他所在选区的联邦议员候选人。299名议员,也就是议员中的半数将通过这一途径进入联邦议院。在此,适行的是简单多数票原则。联邦议院中的多数取决于选民所投的第二票。选民们用第二票决定议席的另一半和各党派在联邦议院中的席位。
各党派在各联邦州拟出候选人名单。获得第二票的议员将前往柏林就职。但第一票和第二票最终进行一次合并。第一票选出的席位与该党第二票席位统计结果相加。计票时,比如某一党派应得席位是100个,获得的直接席位是40个,那么州竞选名单上的席位就应当是60个。如果直接席位只有30个,州竞选名单上就应当有70个。
额外席位
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个政党在各选区中得到的直接席位多于按州竞选名单所分得的席位。2002年多出了5个,1998年多出了13个,1994年多出了16个。各政党可以保留这种所谓的额外席位,在这种情况下,联邦议院的议员人数就相应地增加了。额外席位在任期内也有可能损失掉。假如一位直接选举的议员退出联邦议院,并且他所在的党拥有额外席位的话,这个空缺将不予填补。
此外德国选举法还规定了百分之五限制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只有至少获选民所投第二票的5%席位或3个直接席位的政党才能进入议会。这样,真正意义上的第二票数目就成为席位分配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