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国税收·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完整,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一、税收制度诸原则
法国税收制度的设立、运转、改革是根据一系列原则来进行的,现分别简述如下:
(一)法制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由法律确定税收规则、方式、税率等;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税收制度不仅根据国家利益,还根据地方利益来设立;
其次,整个法国税务体系是由税务总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来进行规定、规范的。所有税务的征收、分配、处罚、检查等均以税务总法为准,而各项政府有关政令实施细则也根据税务总法及宪法规定的税务制度性质来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监督;
第三,对税收范围、征税比率、新税种的设立、纳税种类的取消等,均须以法案形式通过议会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税务争执均须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法律加以解决。
(二)公立原则
税务制度是以国家为代表、对国民各种收入及经济行为课以税务的体制。因此,只有国家的代表才能实施征税行为。整个税务征收部门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中央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一元化领导。
(三)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表现在税务方面,即是个人与国家在税务上有争端、个人与税务机构有争端时,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法律来解决,还有税务征收平等原则,指的是税收规定如针对某一类型收入,则有该收入者均交同样的税,并无例外,对于已定的税收标准或规定而言,相应的纳税人是平等的,不会发生针对某些人以一个标准,另一些人以另一个标准的情况。
(四)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的原则
这是法国税率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收入所得税即实行高额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是法国税收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
二、税种一览
从大类而言,法国税种可归为四个大类,即收入所得税、消费税、资本税及地方税。
(一)收入所得税(IMPOTS SUR LE REVENU)
收入所得税的概念是指对工作、投资、经营等各类职业、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入进行征税;但是,在有关税收法中未对这一税种的概念作精确定义,看来这是给以后税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够的变动可能性。
具体而言,“收入”这一概念还不仅仅是金钱形式的,如实物等各种非金钱的收入也可被列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为获得这一收入而支付的开支、价格、负担等一般可从收入中相应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净收入才算作“可征税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税分作对法人征收与对自然人征收两部分。
1. 公司税(IS:IMPOT SUR LA SOCIETE)
这是对法人征收的收入所得税。凡是在法国进行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经营活动属何种类型,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均须征收这种税务;而一些人员组合公司类型如集体名义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则上不须缴纳这种公司税;但这些公司的人员可作选择:是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交还是按公司税交,一旦作出决定便不可改变。此外,合作社、协会、公立部门如其活动是盈利性质的,也须交纳公司税;一些互助组织、协会如其经营并非追求高额利润则可享受免税待遇。
公司税是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税,这一净利润是根据会计对公司年度营业成果进行核算而作出资产负债表(BILAN)来显示的,在税法与会计法中,对净利润的计算、折旧、成本、开支、库存等均有明确规定,故在净利润定义上不可能出现混淆。
目前对公司净利润的征税税率为36.6%。至于未有盈利,或是亏损的企业,则只须交规定的基本税类即可。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税率或减免税:
1)如果是新创公司,则前两年公司税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资产的长期升值部分,则只按18%的公司税率交税;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体民事公司经营房地产或动产,按10%至20%的低税率交税;
4)中小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左翼政府规定20万法郎以内只按20.9%税率征税。
2. 个人所得税(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这是一种对自然人即个人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是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其原则是根据收入不同而采用高额累进制:即依据人们收入数目而划分不同的征税档次;同时,又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而扣除家庭、职业等开支,来计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税参数。
以下三类人须交个人所得税: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
3)凡是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 )申报纳税,凡是不属上述三类的人,即不在法国常住者,则须就其在法国所获收入交税。
从1998年起根据新税务法案,其征税税率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纳税;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税率纳税;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税率纳税;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税率纳税;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税率纳税;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税率纳税;
(7)年收入超过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税率纳税;
上述标准均为单身者的纳税标准,法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如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进行计算,标准同上;如有小孩须负担,两人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
因此上述标准只是一个参照标准。还有许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如在工资收入中一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减税,购买房子贷款的利息可减税,消费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可减税,装修、改善旧房设施可减税,抚养老人、向慈善机构捐款、投资人寿保险、投资出租房产业等也可减税,故在事实上,申报的须纳税收入是在享受各种减免后才按上述税率纳税。
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执政,为履行其竞选时的承诺,今年的个人所得税将减少5%,在本届政府任内,减税30%。
以上介绍的是收入所得税状况,不管是公司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收入的直接征税上,因此是直接税。
㈡ 人性化个税的法国高税高福
“共享社会财富”是法国税制一大理念。 法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具体征税对象的收入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目进行计算,对收入的定义是除去可免税优惠部分之后的家庭净收入。法国对年收入不足4192欧元者免税,对年收入低于8242欧元者开征7.05%的个税,年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如果年收入超过47131欧元,税率相应升至49.58%。
至于法国企业,不管员工收入多少,雇主均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福利税,其税率也采取高额累进制。法国以法定最低工资为基点向雇主征收4.29%的社会福利税,随着雇员工资的增加,税率逐步上调,当雇员工资超过最低工资的 1.6倍时,雇主交纳的社会福利税将高达30.29%。对企业征收的高额社会福利税是法国政府执行全面的社会福利计划的重要财源。
最具有 “削富济贫”特点的是社会团结财富税。法国从1982年开始征收“巨富税”。根据现行法国法律,如果纳税人财产净额超过76万欧元,即应交纳社会团结财富税,其税率从0.55%至1.8%不等。如果纳税人财产净额超过1581万欧元,该税种税率封顶至1.8%。社会团结财富税每年交纳一次,其纳税下限随居民收入增加而不断上调。2008年,这项税收44亿欧元,约占总税收的2%左右。 通过高税收,法国政府将社会财富集中起来重新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这主要体现在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教育在每年法国政府预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在法国,不仅中小学阶段全程免费,大学生也可享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以及各种各样的助学金。法国实行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家庭补贴保险为主的社保制度,全国所有就业人员都必须投保。在法国,大部分医院员工是国家公务员,其薪酬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享受医保者到医院就诊时一般只需交纳挂号费和少量诊费,主要医疗开销由医保系统从其医保账户中扣除。
法国还通过发放家庭补贴和各种减税政策减轻家庭税务负担,并向有孩子的贫困家庭发放补助,缓解其生活压力。政府每年还拿出大笔资金兴建廉租房等社会福利房,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㈢ 法国税收制度的法国税收制度(文章)
谈到法国的税收制度,其实中国是西方国家的老师 。
由于要维持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中国从秦汉以来就建立了完整、严密的赋税体制。要理解中国历史,就必须研究中国的赋税史。这和中世纪以来以贵族地方割据、国王地位软弱为特点的欧洲历史相比有很大差别。随城市发展和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兴起,欧洲历史走向王权上升、税制建立、地方贵族势力消弱的近代时期。马可波罗游记等有关中国体制的叙述,是欧洲君主获得灵感的来源。自17世纪以降,欧洲普遍出现了王国税制。法国大革命后,现代税制逐步建立,经历19世纪工人与各种社会运动,二战前后西方国家的税制在法理和运作上趋于成熟,成为维持政权和公立部门运作的稳定财源。
笔者采访巴黎一个税务部门主管F·勒马尚谈法国税制,他说到:其实税制原理都一样,中国有丰富历史经验,但我们在现代国家意义上建立了符合各项基本原则的复杂税务体系。在我们税制中,法制原则和公立原则问题不大,但在平等原则和富者多交贫者少交原则上就变动颇大,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看法和施政重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变化就很说明问题。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4档:年收入5615欧元到11198欧元纳税率5.5%,11199到24872欧元纳税率14%,24873到 66679欧元纳税率30%,66679欧元以上纳税率40%。考虑到实际购买力的比较,一欧元约相当于七块人民币(2015年一月汇率),这样的税率算是颇高的 。
问题是上述税率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是一个人独自生活,就按此比例;如果一对夫妻,就须将总收入除二再套这个税率;每加一个孩子,再加半个人算。由于欧洲国家都鼓励生育,第三个孩子起每个孩子算一个份额。这样的话,一个人口多的家庭和一个人口少的家庭有同样收入但税负就差别很大。举例而言:罗朗家夫妇两人无孩子,年收入丈夫4万妻子3万,两人相加7万欧元。7万除以2共3.5万欧元,就必须按30%税率纳税。但罗朗的同事佛朗索瓦一家有同样收入,但有3个孩子,因此总收入就除以4(夫妻每人各1份,2个孩子1份,第三个孩子再1 份)等于1.7万左右,纳税率降到14%。这里的原则仍然是公平,因为人口多显然负担大消费多,公平原则就如此体现。
从二十世纪初逐步确立高额累进税制度以来,西方国家就在税率上做文章,进行贫富调节。法国在左翼社会党上台后曾经大幅杀富济贫,最高税率曾达到创记录的 58%,致使大量富人外移,财产也大量流失。所以一位研究税制的学者B·里安说,太重的税制会祸害税收。事实上,法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在整体国家税收总量上不算多,大约在20%上下。和个人财富有关的税务也不仅仅是所得税,更有各种和资本有关的税收:财产转手税,如遗产继承最高税率可达60%,房屋转手一般在5%左右;财产升值税,如证券、房产等的升值要纳5%到15%左右的税。对总财产超过77万欧元的人还要就其财产总征收巨富税,名字好听得很“团结互助税”,把税额用于资助低收入阶层。税率从0.55%到1.8%。
正因对有钱阶层的这些税收,使法国、西欧的富人阶层都采用种种避税方法,因此他们就很少露富,在全球富人排名榜上也尽量少露面以免被税务部门“斩”。
在收入所得税方面,法国一位经济学家说到:欧洲大陆体系和英美体系有差异。欧洲大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税制力图使富人负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国家通过税务政策追求更多的财富平衡,以缩小贫富差异,保持一种社会和谐。但英美体现则鼓励人们追求财富,税制相应简单,对财产的征税率总体较少。以全民普遍缴税来区别于西欧“杀富济贫”的方式。但由此英美的贫富差异更大,社会矛盾也多一些。当然,此话也引起了争论,牵涉到两种西方的不同理念。
事实上,法国税收总额中比重最大的是增值税,达到税收收入的45%左右。一般商品和服务的税率都在19.6%,但在基本食品、基本药物、图书等文化用品方面,税率为优惠的5.5%,体现了照顾低收入阶层、鼓励文化事业的倾向。而对危害健康的烟、酒之类,则税率达到60%到70%。
在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上,法国是自己申报、当局审核,和美国等任何收入先行扣税、最后核算不同。因此,法国还保留强大的税检部门。法国税务总局隶属财政部,人员达到8万多,在一个只有6300多万人口的国家,算是很大的行政部门了。法国税务系统中央集权,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没有地方税务部门,这样提高了行政效率,又有利国家管理财源。据说也是学的中国。
加上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家庭福利等方面社保分摊金,法国的义务征摊金总额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45%左右。德国等西欧国家都面临这样的高福利负担。如何在保障社会福利和减少贫富差异的同时降低生产成本和税负,这是欧盟面临的一大挑战。法国右翼执政,也力图减少对财产阶层的税负。
㈣ 应该向富人多征税吗
个人认为是应该的。
税赋的功能在于起社会调节作用与国家财富的积累作用。富人相对而言占有社会资源要多些,同时具有承受能力。相反,贫穷人自身生存难保是征收不了税收的。
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首先要明确的是税收的根本目的包括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即劫富济贫,所以应该向富人多征税。
但是提高单品消费税税率的方法已经被实例证明是没有效率的,因为奢侈品的替代效应很大。举个例子,卖游艇的肯定都是富人,对游艇征收高消费税后富人们觉得性价比太低可以轻易的转玩飞机,赛车之类的替代品,被损坏的只有游艇制造服务企业。比如对高档女士皮包征收费税,女士们可以转向高档女鞋,女表之类的奢侈品来炫耀自己。知乎上有人问没钱代表什么,高票答案说导致可选的选择很少,同理有钱不就是可选择性更多嘛,所以对单品征收高消费税没有意义。
不光是消费税,整个流转税体系都是只能达到税率公平而不是税负公平。
㈤ 法国纳税标准
法国税收制度以方便企业投资、区域发展和国际发展为宗旨;同时, 通过对不同利益群体区别对待,充分体现法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法国与 100多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并保护投资者以避免重复缴纳税金。根据中 法两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自2014年12月28 日起生效),企业在法国已缴纳税收在中国可获减免。 法国税收制度十分完善,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代表。1959年税 50 法 国 制改革前,法国采取属地税制,而后改成综合所得税制。法国政府基于一 系列原则设立、运转和改革税收制度,其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原则、公立 原则、平等原则和富者多交、贫者少交原则。㈥ 芬兰等发达国家是怎么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
一、发达国家缩小贫富差距的主要做法
(一)发达国家缩小收入差距的主要做法
1.保护劳动者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收入水平
初次分配主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通过立法、建立劳资协商制度、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增加就业岗位、保护弱势群体等措施,确立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地位和收入水平,控制收入差距。
(1)通过劳资谈判,改善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在一些发达国家,工会是雇员重要的利益维护机构,雇员和雇主被看作是社会伙伴,而不是对立者。工资主要由工会和雇主协会相互协商形成,这样的工资形成机制能够平衡和保护双方的利益。劳资自治是雇主和雇员分别通过行业工会和雇主协会签订劳资协议,就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缔约、解约以及企业和企业组织等方面达成相应的规定,劳资自治决定了工资协议由雇员和雇主通过自己的组织谈判达成。比如,德国劳资谈判后的实际工资增长率是2. 4%,高于欧元区国家平均水平,通过工资协商制度,平衡了劳资双方利益,体现了社会公平,对缩小收入差距有着重要作用。
(2)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使劳动者享受均等教育机会。公平的教育在国民经济初次分配中具有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实力较弱时,就非常注重公平教育,有的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由政府承担,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较大,努力实现机会均等,即不论出身如何、来自何地,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为将来充分发挥其才能做准备(杜智萍,2006)。这些措施给低收入者提供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让低收入者更有信心和能力去创造财富,从而使整体国民素质得到提升,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差距缩小。比如,德国在19世纪初就颁布了《初等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得到切实贯彻,到19世纪末,初等教育入学率已达到百分之百。在完善教育体系时,政府提供了巨额资金和设备用于扩建和新建学校(孙敬水、张岚,2012)。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为5.1%。国家在投入巨额资金扩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同时,对职业教育也一视同仁。职业教育为德国的产业发展提供了优质和充足的职业技师。法国推行和实施义务教育已有百余年的历史,逐渐形成了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分担,以中央政府投资为主的经费体制,中央政府拨款占60%多。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法国教育投入占GDP比例较高,在20世纪70-80年代基本维持在6. 3%-6.8%之间,90年代达到7.4%,2010年后受金融危机影响,下降为5.9%。加拿大有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义务教育保障、高等教育基金制度、助学贷款制度。家庭牛奶金津贴制度、日托津贴制度和单身母亲津贴制度,以及免费的医疗制度,基本上满足了幼儿的生活和学习需要:提供12年免费义务教育,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2010年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为5.5%联邦、省和地方政府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和助学金的形式,资助学生完成高等教育的学业,其中,助学贷款是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保障:完善的教师福利制度是培养高素质教师的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在全社会属中等偏上水平。
(3)千方百计增加就业,保障低收入者生活水平。发达国家通过实施对下岗职工补贴制度,解决结构性失业,保护残疾人利益,保护女性就业者。实施雇用保险制度,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等措施,实施以保护弱势群体、寻求均衡发展、完善劳动力市场为目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保证就业环境的稳定。比如,日本政府设立了针对“夕阳产业”的就业安定补助金、职业转换补助金和职业训练补助金,对离岗人员采取特别优待措施,对录用此类人员的企业提供就业开发补助金;1966年通过《雇用对策法》,提出以解决结构性失业为目的的再就业对策,规定企业大量解雇或削减员工时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政府重点扶持就业指导与职业介绍事业,为就业者提供援助,帮助他们更换职业和跨地区调动工作,使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1960年通过《身体障碍者雇用法》,实施保障残疾人就业、提供康复训练、对雇用残疾人企业补助等措施;1972年制定《确保雇用领域男女机会与待遇均等的相关法律》,禁止企业歧视女性:设立“雇用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补贴”和“雇用保险三项事业”,构成强制性保险制度,妥善安置失业人员,保障国民生活。失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贴、促进就业补贴、教育训练补贴、连续雇用补贴组成,政府在各地设立网络机构,专门从事失业指导和提供再就业信息(徐哲根,2008)。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教育与培训,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
1996年,加拿大修订了《失业保险法》,更名为《就业保险法》,将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重新就业、职业训练密切相连。 《就业保险法》由一系列制度支持得以落实,主要包括就业信息管理体系、教育与培训体系、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等。当一个人失业时,他的失业记录立即从雇主、失业者本人、税务局等不同的渠道送入加拿大人力资源开发局。收到这些信息后,政府有关部门将立即对失业者做出妥善安排,发放失业金、求职补助,安排再就业培训等。加拿大联邦政府负责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的部门为人力资源开发部,该部在全国设有9个中心、600多个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援助计划等方面的工作。将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合并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孙道贺,2012)。职业教育培训以培养实用、适用人才为原则,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政府劳动部门为每一个公民和永久居民设定社会保险号码,个人的任何收入都记录在该号码之下。每个人根据这一号码申请包括就业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政府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社会保险号码建立对失业人员跟踪服务和监控系统,随时掌握失业者寻找工作、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与指导的情况。
(4)通过立法调节初次收入分配。一些发达国家长期以来通过国家立法对初次收入分配水平进行调节,政府通过立法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例如,德国先后颁布《劳资协议法》、《企业法》、《职工代表会议法》、《共同决定权法》、《家庭劳动法》、《公共救助法》、《失业救济法》等一系列社会法案。日本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主要由《劳动基准法》、《确保工资支付法》及《确保工资支付法实施令》和《最低工资法》规范(孙章伟,2013)。这些法案规定了一系列对弱势群体的特别救济和相关补助措施,从基本原则上防止了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
2.通过调节二次收入分配控制收入差距扩大
二次收入分配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最重要的措施,发达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在二次收入分配环节缩小收入差距。
(1)建立缩小收入差距的税收调节体系。发达国家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暴利税、存量财产征税等手段,对收入进行调节。
个人所得税。英国个人所得税分为3档,分别适用10%、22%和40%的税率:应税所得2150英镑以下征10%,2150-33300英镑之间征22%,33300英镑以上征收40%,通过超额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实施征税,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非常显着(刘桂山,2005)。法国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来征收的,个税起征点为年收入25万欧元。如果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2来进行计算;家庭中如果有1个小孩,1个小孩算半个份额,则除以2.5为纳税基数。以家庭收入总额征税,使高收入家庭负担更高的税率,税收负担更加公平,而高收入家庭成了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源,收入高的家庭最高税率高达56.896,保证了低收入家庭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
遗产与赠与税。设立遗产与赠与税防止巨额财富的代际转移,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英国税法规定,继承人除要对死者遗留的财产缴纳遗产税外,还要对死者7年内赠与的财产,根据赠与及死亡年限,按不同税率缴纳赠与税。美国的遗产税税率实行17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先税后分”,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法国遗产继承税税率则从5%至60%不等。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遗产税最高税率高达70%(崔成、牛建国,2011),如果按此税率连征三代,则相当于97.3%的税率,大宗应税遗产基本征收完毕,真正实现“富不过三代”。
“暴利税”。为缩小收入差距,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曾开征“暴利税”,这是英国政府为弥补国有资产流失,限制垄断企业利润,专门对私有化的垄断企业征收的一次性税收,规定到1997年7月2日.任何在私有化过程中从股票上市的意外所得中获取益处的企业,都必须交纳22%的暴利税,税基是企业在私有化后4年之内的超额利润,共累计征收52亿英镑(李江涛,2011)。美国曾在20世纪80年代针对石油行业开征暴利税,用于补助公共交通和帮助低收入家庭设立能源基金。
对居民存量财产征税。除个人所得税外,法国还通过财产转移税、财产升值税、巨富税等调节居民的存量财产。财产转移税是对动产、不动产交易、买卖、赠与和继承等征收的税,税率各不相同,如旧房买卖的转移税仅为9%左右。巨富税是对拥有一定数额财富者征收的税,又被称为“团结互助税”,当个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总额超出一定限额时,必须交纳巨富税,税率从0. 55%-1. 65%超额累进,财富越多,纳税也越多,具有很强的“劫富济贫”特色。
鼓励公益捐赠。国外对公益捐赠多有完善的免税政策。美国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达6700多亿美元,约占美国GDP的9%;巴西则对出资赞助教育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2)实施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从发达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来看,主要用于地方医疗、教育、社会保障,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目的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保证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大致相同。德国实施的财政横向分配政策出发点,是德国国内各个地区的居民具有享受相同生活条件的权利。财政横向分配将发达地区的税收收入转移给财政能力相对较弱的地区,使财政能力薄弱地区的财政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实施联邦补充补助制度,联邦政府给予贫困地区一定的补助拨款,目标是再次平衡各地区之间的财政能力,有效地缩小了德国的地区收入差距,日本中央政府将所得税、消费税、烟草税等税金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财源“支付”或“让与”给各地方政府,以缓解经济落后地区财力不足的状况,确保全体国民能够享用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有助于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意大利每年将中央财政收入的1/3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其中2/3是专项拨款,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开展文化教育、职业培训、住房供给、医疗卫生等事业;按人口规模支持各省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支出,约占拨付总额20%;财政均衡化支出,按照一定的公式计算各省的财政收入能力来确定给各省的转移支付额度,穷省多得,富省不得或少得,支付规模约占拨付总额的30%。
(3)构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等方面,社会保障覆盖面广、种类多、力度大。比如,德国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方面的费用占整个社会保险金总支出的90%,而法定养老保险更是覆盖了近9096的从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工人和职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医疗保险覆盖面极为广泛,目前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占德国人口总数的0.3%。德国失业保险的模式是“失业保险十失业救济”,这种模式体现了失业与救济相结合。事故保险与其他保险制度有一定的不同,其保险费全部由雇主缴纳,该保险己覆盖德国总人口近一半。社会救助是德国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基本生存权利,1961年颁布的《联邦社会救助法案》使每一个依靠自己的能力和财产无法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居民,均可要求获得社会救助。德国政府实行以教育补贴和住房补贴为主的家庭补给,向普通家庭提供子女抚养费、父母补贴费和住房补贴等各种福利。德国政府非常重视对家庭和儿童的保护,在家庭和儿童福利方面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1%,超过欧盟2.1%的平均值。
加拿大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就业保险、医疗保险、残疾抚恤金等。社会保障体系的来源是国家税收,具体包括年收入保障计划、老年保障金、保证收入补贴、配偶丧偶津贴、养老金计划、公共救助计划等内容。社会福利方面,包括广覆盖、高投入的教育体系,实行十二年免费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是政府与公民各负担一半。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负担,除了看牙科以外,其他的医疗服务免费,65岁以上人群、以及得到政府社会福利救济金的人群用药免费。
(4)反贫困调节措施改善贫困地区收入状况。反贫困调节措施是政府为了消除贫困、体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维护政局稳定、实现经济稳定与增长,运用财政工具对贫困人口或贫困地区进行救济、补贴或者扶贫开发,以消除绝对贫困或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制度。东德与西德合并后,为了缩小东西德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德国政府接连实施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在合并初期以及合并后多年来一直实行西部向东部的资金转移和政策倾斜。根据《投资资助法》,联邦政府有义务帮助贫困州和有经济发展需要的州进行投资,对某些贫困州根据需要拨付补助金,同时要求财力强的州拿出部分税收收入“捐给”财力弱的州。
(二)发达国家缩小地区差距的主要做法
1.制定明确的区域政策目标
美国在早期以农业立国,后来能够迅速变成第一工业强国,根源之一是实施了西部开发。在实施西部开发的过程中,制定了明确的区域政策目标,即促进落后地区的自我发展,缩小区域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日本60年代以后,为了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确定的区域政策目标是促进均衡发展,消除经济布局中的过疏与过密问题,缩小经济活动的地区差距。
2.采取立法及行政措施
发达国家为了保证各区域共同发展,还适时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不断采取坚定的、富有吸引力的立法措施。德国《基本法》第106条明确规定,“要保证在联邦领域内生活条件的统一”;第107条规定,“应保证各州不同的财政实力获得适当平衡”,“在联邦领域内各地区和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同等的生活条件”;第72条指出,区域规划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达到实现各地区生活条件均等化”。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从基本上防止了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为保证收入分配公平和区域共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治保障。日本为了开发不发达地区,先后颁布了相关法律,如《国土立法》、《北海道综合开发计划》、 《冲绳岛振兴开发计划》等,实现了对不发达地区实行有计划开发。
美国政府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开发西部,并取得成功。政府成立了地区再开发署等专门机构,负责落后地区的开发工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令,如《地区再开发法》、《加速公共工程法》、《人力训练与发展法》、《经济机会均等法》、《公共工程与经济开发法》、《农村发展法》等,极大地调动了联邦与地方、官方与私人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美国以立法形式将其2/3的贫困县划入137个经济开发区,要求每一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几个新兴城市,使之成为带动全区经济增长的中心,把促进落后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差距作为政策目标。
3.制定优惠政策
发达国家为了帮助落后地区发展,往往给予多种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涉及财政、税收和信贷等各个方面,包括给予财政补贴、减免税收、优惠贷款、贷款担保、提供信息服务和帮助培训人员等(潘春晖,2000)。如美国政府直接对落后地区实行能够自动调整地区收入差距的累进税制;德国联邦政府将财政支出的20%用于补贴低于各州平均水平的落后地区;日本政府在金融体系内设有专门面向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基金;意大利政府曾专门建立南方发展基金局支持落后地区发展。
4.重视和加强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开发西部时就已经认识到交通运输在区域开发中的巨大作用。西部开发初始即筹措资金修筑横贯大陆东西的铁路,1830-1860年对铁路的投资达12.5亿美元,先后修成了南北太平洋铁路、中央与联邦太平洋铁路等5条铁路,形成了西部铁路网,并沟通了与东部的交通。伴随着交通运输的发展,首先,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的产业化。到19世纪末,小麦、棉花和畜牧构成了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基本轮廓;其次,促进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西部地区的谷物、木材、矿产等直接与美国的东部乃至世界经济连接在一起,同时,东部工业化地区和世界市场上的工业品迅速沉入西部地区,从而扩大了国内各地区之间以及与世界市场的联系;第三,刺激了投资热。在竞争和利润的驱动下,东部、中部的企业家们纷纷向西迁移,西部地区迅速建成了一批新的工业基地。意大利政府为开发中南部地区,在强调工业发展的同时,曾拨专款用于落后地区的土地改革、农业技术改造和道路工程、港口、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些技术与建设不仅为南方的工业化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社会各方面向南方投资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5.以增长点带动区域经济开发
各发达国家对落后地区的开发,并不是全面开发,而是有所侧重。在美国长达100余年的西部开发过程中,曾兴起了一大批层次不同的增长点,既形成了像芝加哥那样的全国性中心城市,也形成了类似旧金山那样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正是增长点与周围地区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使美国西部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种全新的城乡经济关系得以出现,从而又成为西部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点。在日本,开发的重点则是由西向东、向北逐渐进行,北海道、九州和冲绳岛地区曾成为开发过程中的增长点。
一、发达国家缩小贫富差距的经验与启示
(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发达国家在初次收入分配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善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对缩小收入差距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在中小企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低,在工资议价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地位不对等,资本在企业分配中处于明显强势地位,这是造成收入分配失衡、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症结所在,导致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就已经拉开了收入差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该具有工资分配的主导权。但是,“企业决定”并不是由经营者单方决定,而是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决定。因此,我国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劳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保证义务教育本身的公平性
从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的实施来看,为了落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州政府大约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75%。在义务教育方面,我国的普及性己较高,但是,城乡教育仍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县及县级以下政府承担。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教育经费的做法,不能保证全国所有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受到同等对待。无论是从机会均等、过程均等、还是从结果均等的标准来衡量,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均严重受损。为了提高受教育公平度.我们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使这些地区居民享受到同等的教育。
(三)改革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体系
发达国家属于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健全,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也比较大,国民普遍拥有较高水平的福利待遇,享有较高的医疗卫生、教育与生活保障。相比之下,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覆盖面小、财力薄弱、管理落后等诸多问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我国应更加重视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鉴于农村贫困问题更为突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更为滞后,因此,首先应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建立不分城乡、不分地区、不分年龄、不分性别和不分职业的全社会均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健全税收体系,调节高收入群体
发达国家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不同税种,对收入进行调节,有效地缩小了收入差距。在我国,除了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与财产税制度不够健全外,遗产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等还没有开征,加上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以及征管制度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弱化。因此,我国要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就需要建立健全税收体系和征管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可以适当提高起征点,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更多的税,强化监管功能。同时,也可结合国情,逐步开征遗产税、赠予税、财产税、特别消费税等税种。
(五)完善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公共财政收支体系
由发达国家实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做法可以看出,各国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是比较健全的,现阶段我国政府应该把公共服务作为核心职能,尽快实现建设型财政向服务型财政的转变,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目前,我国主要是中央政府集中地方政府收入的纵向转移支付,没有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政府、财力转出和财力转入地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地方政府的横向转移支付既能减轻中央政府的压力,又能使财力转出地区与财力转入地区直接见面,形成明确的授受关系,有利于增强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重视立法在市场机制中的调节作用
一项正确的社会制度只有通过立法的途径才能保证其有效实施。发达国家重视国家立法,从基本原则上防止了收入差距的扩大。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使收入分配制度法制化。收入分配制度法制化是用法律和规则去规范和约束收入分配行为,而不是直接介入分配过程,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应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各项制度,用法律制度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缓和或避免劳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让更多低收入的人群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七)加大区域间的合作和帮扶力度
中央政府加大中西部内陆和沿边欠发达地区开发开放的步伐,加强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间的合作和完善帮扶机制,给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和动力。首先,拓展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合作,推动经贸和科技创新合作,深化农业、水利资源合作,加强服务业发展和合作,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其次,加快贫困落后地区开发开放试验区和经济合作区建设,借助“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培育增长点,加大西部大开发力度;第三,加快东部向西部地区的产业转移,通过产业发展拉动中西部地区发展,增加当地人民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水平:四是建立东部地区帮扶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机制,结成经济共同体,形成共谋发展、共同富裕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