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理念有何变化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体性与严格自由主义的统一。具体而言,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现为对实质正义、个别正义的追求,对人格权的关注以及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世渣失责任等三大近代民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悔迅现代搜前悄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对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扬弃,是人类朝着纯粹的理想的人文精神前进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时代精神,是对近代民法人文精神中二律背反的克服,具有辩证法的色彩,必将极大推动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来,民法以其自身逻辑获得发展。总的来说,依据一些学者的看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即指经过16、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西欧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括法、德、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和英美法系民法。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与近代民法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1]本文阐述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过程,并力争指出这一发展背后的力量和启示。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丁志忠推荐
2. 进入现代以来,法国民法典的原则和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化
法典的第213条至217条中规定妻子必须服从自己的丈夫,这在此后引起了很多保护妇女权益组织的不满,后来被废除。
1816年,法典中曾经废除了离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复。
1970年贺御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规定。
1972年又废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规定。
名称的变化:最早颁布时,它被称为法兰西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令称它为拿破仑法典。
1814和1830年的宪章又将其改回原名。
1852年3月27日的法令又把它叫做拿破仑法典,理由是为了尊重历史的真相。
实际上,1870年以后,按照政府的习惯称谓,乱拍厅这部法典一般都仅被称为民法典。时至今日,《拿破仑法典》一般被用来指这部法典的早期版本,借以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现行版本相区别。
(2)现代法国民法变化不包括什么扩展阅读:
《拿破仑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Civil Code)。《拿破仑法典》总共分为三大部分,2281条法律条文。
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关哗隐民事权利的规定。
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关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继承、遗嘱、还债、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法律条文。
这部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3. 法国民法典的发展
随着法国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该法典也经过100多次修改,以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其中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废止了第726、912两条,从而使外国人在继承法上和法国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废止了第22~33条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条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记法》改进了关于抵押权的规定。1871年开始的第三共和国得到巩固以后,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典改革运动。该运动主要针对婚姻法和亲属法,结果,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修改,特别是放松了对于父母同意的要求,对当事人较为方便。离婚制度一度于1816年废除,1884年得到恢复,但基于夫妻共同同意的离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复。关于亲权的行使,发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并且在1889年、1910年、1921年的《受虐待或遗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亲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剥夺或限制。由于战争的结果,1923年的法律曾对收养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进行了修改。关于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于1891年、1917年、1925年的法律补充规定了对配偶遗产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权而有所扩大。1965年的法律根本变更了在丈夫单独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废除了奁产制,并且许可妻子在不经其夫同意下开立银行帐户,并管理其个人财产。1970年的法律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长的原则。最后,1972年的法律废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可概括如下: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增多,民事主体从个人发展到合伙、法人、联合组织、公司、国家也进入民事主体之列;民事客体由物质财富扩及非物质财富。 对所有权限制日益增加。如对矿山、土地、草原等均以法律形式对绝对所有权予以限制。 契约自由受到限制与干预。契约种类增多,出现“集体契约”等。 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转向兼采过错和严格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方面,削弱了夫权,使已婚妇女享有完全的权利,家长干预子女结婚的“同意权”逐渐被取消等。 近年来,《法国民法典》修改幅度较大,主要涉及:人的身份能力、人格与人格权的保护等;此外2006年3月3日法律改变了自1804年问世以来未曾更易的三编制体例,它将法典由三编改为五卷。
4. 一道关于民法法系的论述题
封建-近代-现代,以法国为典型
(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它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也是影响最广泛的一部民法典,直到今天,虽经修改、增删,但仍在法国施行。
1.民法典的制定
法国制定民法典,一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法制,二是为了巩固大革命的成果。资产阶级需要一部大规模完整的民法典,系统而周密地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促进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进行。自1789年国民议会通过法律,要求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的民法典以来,法国先后于1793年、1796年和1799年由着名法学家康巴塞雷斯主持起草了三部民法典草案,但都因政局动荡、立法思想不统一而被否决陆悔。1799年拿破仑就任第一执政,他雷厉风行地进行了政治经济改革,以铁的手腕稳定了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为大规模立法工作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1800年,拿破仑任命包塔利斯、特朗舍、比戈?普勒阿默那、马勒维尔等着名法学家组成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后,民法典起草完毕。1801年,根据拿破仑命令,法典草案送交各法院征询法官的意见,并由参政院逐条早坦正讨论修改,在参政院讨论时,拿破仑亲自参加会议并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他倾听法学家们的讨论,当讨论纠缠不清时,他便出面清理头绪,并以醒目的方式,把结论归纳出来。1803年讨论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立法院通过。1804年3月21日经拿破仑签署,民法典颁布实施。通观以上全部过程不难看出,资产阶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政治经济需求是民法典所以产生的客观依据,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制定法典的重要条件,拿破仑等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活动和思想则对民法典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2.民法典的篇章结构及经典性条款
民法典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36章、2281条。总则是关于法律的公布、效力和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编编名为“人”,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的解除、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计11章。第二、三编是有关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规定。第二编编名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等4章。第三编编名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赌博性的契约、委任、保证、和解、民事拘留、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时效共20章。法典各章有的是对罗马法基本原则的继承,有的借鉴了日耳曼习惯法,还有的则是借鉴了教会法、大革命前王室颁布的某些法令以及大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法。
《法国民法典》作为在近代民事立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并且对近代西方国家民事立法有广泛影响的立法,其中包含了很多经典性的条款,主要有: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488条:“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民事生活上的一切行为”;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546条:“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第552条:“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第1101条:“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第1382条、1383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3.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1)以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营利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着重强调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无限信察私有、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17、18世纪至19世纪初,西方世界普遍泛滥着个人最大限度自由、国家和社会最小限度的干涉,为了营利的目的而追逐最高额的利润是合乎理性的这样一些思潮。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各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无一例外地遵循了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缔结契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效力神圣以及无过失便无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国是最早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它的民法典,即1804年民法典第一次用简明扼要的法律语言,用经典式的法律条文系统而准确地表达了以上所述民法基本原则,这在人类立法史上是一个创举。当然,个人权利、个人自由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这在民法典里都有所体现。但从民法典的内容里我们还是看到,它所刻意强调的乃是个人主义的民法原则,而不是对这种原则的限制。
(2)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
除以上所讲,它鲜明地体现了早期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外,法典里没有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民事权利主体“人”主要指的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这充分反映出当时的社会还处于早期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产阶级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商人个人的活动,法人组织还极为罕见。关于法典的编制顺序,由于法典产生于大革命刚取得成功之时,这时资产阶级迫切需要的是保护其通过革命而取得的私有财产权,同时这一时期资产阶级的债权债务关系还不够发达,所以法典突出了物权法的地位,而把债权法置于了物权法之后。
(3)注重维护小生产者的利益。
法国制定民法典时,小农经济在国家经济中还占有很大比重,农民和手工业者为数众多,因此维护这些小生产者的利益,特别是维护农民通过大革命获得的一小块土地就成了法国民法典的重要使命。另外,主持制定法典的拿破仑,虽然本质上代表了法国大资产阶级,但他也是小生产者特别是农民的皇帝,这也决定了民法典势必要十分关注农民的利益。正因为如此,注重维护小生产者利益成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例如,法典第二编有许多对小农和手工业者所有权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文,像所有权、役权、用益权等。马克思曾对法典的这一特征作出十分精辟的论述:“第一次革命把半农奴式的农民变成了自由土地所有者之后,拿破仑巩固和调整了某些条件,保证农民能够自由无阻地利用他们刚得到法国土地并满足其强烈的私有欲。”①
(4)保留了很多封建法残余。
这集中体现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法典强调夫权、亲权,在亲权中父权居于首要地位。法典还剥夺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5)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法国民法典》的名称直译意为“法国市民法典”,仅此便可看出它与罗马法之间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是多方面的。它的体例仿照了《罗马法大全》中法学阶梯的模式,它的很多制度、原则,乃至法律概念、术语都来自罗马法,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内容更直接渊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关于以个人权利为本位,高度重视公民个人私权的立法精神,关于对所有权本质属性的认识以及所有权、用益权、役权等物权法的规范,关于债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关于债的原因的理论等等,所有这些无不对民法典有着深刻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并不是简单的照抄照搬,而是把罗马法的制度和原理资本主义化、法国化,这就为近代西方其他国家继承罗马法树立了样板。
(6)法律用语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立法注重实际运用。
民法典贯彻了拿破仑的意图,没有刻意追求体例的严密性,而是从使用方便的角度出发,其编排体例密切结合实际,法律用语言简意赅,很少抽象概念和弹性条款。
4.民法典的意义和影响
1804年法国民法典内容丰富,风格突出,对近代西方国家具有经典的意义。它颁行后,在世界各地产生了广泛影响,在欧洲,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希腊、丹麦、罗马尼亚、葡萄牙等国,或者采用了这部法典,或者在制定本国民法典时不同程度地参考了它的立法成果。在拉丁美洲、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国编纂民法典时也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亚洲,它对日本和中国的民法典,对一些前法属殖民地,如中东、印度支那地区的民法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即使在素有普通法传统的北美,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其民法制度也承袭了《法国民法典》的传统。正因为如此,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形成了世界一大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恩格斯评价这部法典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在财产法方面实行改革时所依据的范本。”
(二)现代时期法国民法的变化
民法典颁布后,自19世纪下半叶,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法国民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在保留民法典原结构体例不变的前提下,对法典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另一方面颁布了大量单行法,用来弥补法典的不足。这一时期新的民事立法主要有:
1.关于法人制度的法律。
(1)1884年工会合法化法令。它宣布废除1791年关于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夏普利埃法,允许“从事同一职业、同类职业的人均可自由组织工会或产业联合会”,“资方产业工会和工人产业工会都有权提出诉讼”。(2)1901年结社自由法。它规定“自然人的结社可以自由组织”,“一切按正常手续申报过的结社有权进行诉讼,有权购置财物。”(3)1978年法律对合伙制度作了全面修订,除隐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记之日始取得法人资格。
2.关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以及非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
(1)1927年8月10日法律。废除了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妻从夫之国籍的规定。(2)1938年2月18日法律。废除了民法典关于妻应顺从夫的规定。①(3)1942年9月22日法律。它规定“已婚妇女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只有婚约和法律能限制这种权利能力的实现”。(4)1970年6月4日法律。它改变了1804年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规定,宣布“夫妻在道德上和物质上共同管理家庭,负责子女的教育,并安排子女的未来”,(5)1972年1月3日法律。它规定“原则上,非婚生子女在其与父母的关系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非婚生子女在继承其父母与其他直系尊血亲及其兄弟姊妹和其他旁系血亲的遗产时,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3.关于所有权关系的法律。
(1)20世纪30年代、40年代以及80年代初的国有化法律。它们先后对铁路部门、军备工业、飞机制造业等一些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以及法兰西银行实行了国有化。特别是80年代初的国有化法律把12家大工业公司、两家金融公司和36家实业银行收归了国有。(2)1885年7月28日法律和1906年6月15日法律。规定可以不给任何赔偿而在他人私产上空架设电报、电话线等,只有发生损害时才给予赔偿。②(3)1924年、1935年关于为航行利益的地役权的法律。它们规定航空公司享有“为航行利益的地役权”,其飞机有权在任何地段上空飞行,禁止在机场一定距离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其土地上建设或保存有碍飞机航行的设备和林木,政府有权拆除妨碍航行的一切障碍物。(4)1956年在以往有关经营矿产的法律基础上汇集而成的《矿山法典》。它规定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定期特许证才能开采矿藏,地面所有人对矿藏已没有任何权利。
4.关于契约关系的法律
(1)1918年3月9日和1919年10月23日法律。他们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强制出租制度,严禁非法抬高租金。(2)1940年8月16日和9月12日法律。它决定成立分配工业品中央局和工商组织委员会,它们有权责成企业出卖或不出卖自己的产品,有权责成生产企业建立商品储备,违者受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3)1968年对民法典第1125条的补充条款。它规定“非经法院批准,任何在养老院或精神病院担任职务的人,不得买住院人的财产,也不得租他们住院前所居住的住房。”
5.关于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
如1898年工业事故法,该法第1条指出:“在建筑业、工厂……以及在一切生产或使用爆炸物的企业和在使用不以人力、畜力为动力的机器的企业中,工人或职员因工作本身或在工作时发生事故,以至停工4天以上者,有权从企业主那里领取事故赔偿。”当然,根据该法受害者能够得到的赔偿金额是很低的。
对于上述立法,学界主流意见认为它们的产生说明了19世纪以来在法国的民法领域中:第一,传统的个人主义、自由放任等法律观念已逐步转向个人权利社会化,财产权应为公共福利服务,以及国家和社会应加强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和控制等新观念。第二,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受到了现代社会的全面冲击。第三,传统的公、私法之间的严格界限已经打破,出现了公、私法互相渗透的倾向。现代法国民法之所以发生这样重大的变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垄断资本出现,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迅速提高,工人运动、妇女运动等人民民主运动的强大压力,资本主义各种社会问题的复杂化等等。
5.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是什么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它包括35章,总计2281条,其核心思想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典》首先确定了资产阶级所有权的原则,进一步固定了小农土地所有制,保障它不受封建复辟势力的侵犯;其次,《法典》确认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的原则,维护并保证资产阶级的自由买卖、等价交换和雇佣关系;第三,《法典》确认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
6. 民法三大原则的现代化变迁及其原因
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近代大陆民法的三大原则。它们代表了19世纪民法的特征,贯彻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各民法典之中。
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近代大陆民法的三大原则。它们代表了19世纪民法的特征,贯彻在这一时期制猛凳定的各民法典之中。19世纪末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也发生了变化:由个人主义本位发展到团体主义本位。
一、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被视为神圣的天赋权利。所有权可以上达天空、下及地心,法律对所有权的内容也极少实质性的限制,从而形成了一种绝对所有权观念。《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这是对绝对所有权原则的准确表达。依据《法国民法典》,财产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其财产,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卖、出租或出借,可以闲置不用,甚至还可以破坏。对这类处分行为,任何人不得干预,即使这种干预对财产所有者或社会有返陪益亦是如此。
然而所有权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制度,它总是要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等的演变而变化。19世纪末以来,个人主义本位的所有权观念日渐式微,社会本位的所有权观念日益发达。这种观念认为,法律保障所有权旨在发挥物的效用,使物被充分利用并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所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顾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允许个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便体现了这种时代精神。尽管它确立了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但已摒弃了诸如“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用语,并对所有权的行使规定了一系列限制,表现在:其一,所有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便是违反“善良风俗”,为法律所不容。其二,所有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其三,所有权的行使要有助于发挥物的社会职能,不能只为个人利益而伤害社会整体利益。比如规定“土地所有人对于他人在地下或高空所为的干涉,无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其四,所有权的行使要有助于发挥物的社会效用。例如第904条规定:“在他人为防止当前的危险而进行必要的干涉,而其所面临的紧急损害远较因干涉对所有人造成的损害为大时,物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对物的干涉。”
二、契约自由的限制
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含义:其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的订立、变更与撤销均应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决定。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便可以包含任何事项,其他人不得干预或变更。其二,国家尊重个人意思。这意味着国家在契约方面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除个别情况外,它只能制定任意性规范,而对这类规范,当事人可以不予遵从。其三,契约即法律。漏知蠢契约一经订立,便等同于法律,国家应当以强制力予以保证。这是契约法领域内国家的基本任务所在。
契约自由是资本主义自由平等原则的逻辑延伸。但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在拥有财产及经济实力上的巨大差异导致了契约当事人间实际上的不平等。现代社会的发展也证明,一味追求契约自由有时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家应当更多地介入契约法领域,以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在这种观念支配下,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各国对契约自由设置了种种限制,主要表现在:1)改变以往契约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的状况,增加强制性规范的比重。2)为维护平等竞争,制定特别法规限制垄断企
业订立契约的自由。3)以行政手段规定契约的订立和条件。国家干预的触角广泛延伸到战略军备物资、外汇、投资、证券交易、价格、工资以及劳资关系等各种领域中,制定了大量强制性规范。对于这类规定,订立人很少有商量余地,只能照章执行。4)普通商业企业中广泛采用的“标准契约”也限制了确定契约内容方面的自由。
三、从过失责任原则到无过失责任原则
整个19世纪,在大陆法系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过失责任原则,尽管在个别领域中开始出现某些无过失责任立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造成损害赔偿责任要有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要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二是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责任原则是个人主义精神在私法领域中的重要表现。
19世纪末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大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观念逐渐发生变化,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上得到确立。无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它意味着损害一经发生,即使对方没有任何过错,也应负赔偿之责。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在特别法中采取无过失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广泛涉及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航空器、核能的采用所引起的损害等。另一个相关的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兴起。通过社会保险,使得整个社会分担一部分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这是弥补赔偿不足和不及时缺陷的有效手段,它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这些发展动摇了传统民事责任法律的基础。既往的当事人过错学说正在由社会过错或客观过错学说取代,甚至有人主张以风险概念取代过错概念。这些变化让人强烈感受到一种社会化和非伦理化的趋势。
总之,从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变迁中可以看出,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民法对个人主义的强调相比,现代民法更注重尊重公共利益,强调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
7. 现代时期法国民法的变化
20世纪以孙塌桐来,法国民衫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途径为,其一,对法典进行修改;其二,颁布单行法规。新的民事立法涉及法人制度;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则坦以及非婚生子女地位;所有权关系;契约关系;侵权责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