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期如何计算
刑期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
刑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羁押一日折抵拘嫌余役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备历,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仿者搜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⑵ 欧美国家的设定,没有上限的刑期,是怎么计算和执行的
在刑罚方面,西方国家近年来开始逐步取消四星,改为超长期限的刑期,而我国保留死刑以示威慑的观念,欧美国家把无上限的刑期作为死刑的替代方式,来向国际社会展示自己的人道主义。那么欧美国家没有上限的刑期,是怎么计算和执行的呢?
然而人的一生是有限的,即使刑期再长,也不可能让骨灰待在监狱里继续服刑吧。那么如此长的刑期,是如何有效执行的呢?原来,无上限的刑期一方面为了长期监禁做准备,另一方面也是在威慑罪犯,如果服刑期间他死了,就正常的以死人处理了,不会监禁尸体的。此外,那些获得数百年乃至上千年刑期的犯人,就算是可以获得减刑,但想要在生命结束之前出狱,也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基本断绝了罪名深重之徒再次进入社会的机会。
⑶ 判刑时间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刑期计算是对罪犯宣告刑罚的执行期间的计算。包括刑期的起始计棚首雀算日期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与刑期的折抵。中国刑法规定,管芹猛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曰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时执行,从执行链早之日起计算,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羁押超刑期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审查、起诉、审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内完成的,即使羁押时间超过刑期均不应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⑷ 服刑时间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服刑的时间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期限还可以折抵相应刑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桐仔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天可抵扣刑期一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天可抵扣刑期两天。
法律依茄轮斗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颤磨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⑸ 刑期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刑期计算方法:拘役和有哪腔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陵薯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李汪衫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⑹ 坐牢的日期怎么算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慧大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是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算起,之前羁押的日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判决确定之日算起,之前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一、坐牢时间从什么时候算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仿陆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前行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0年。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⑺ 坐牢的时间是怎么算的
计算方法并不统一,有两种方法:
在刑期起止的计算上,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统一的计算方法,仅规定了计算的基本原则,继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由该原则产生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常见的有二种。由于历法中存在月大月小的问题,因此反应到同一案件中,当被告人被羁押期间不连续时,法官使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刑期终止日,通常相差一天。
常用的二种计算方法,一是“扣减羁押期间法”(简称“减法”),即依据刑法第41、44、47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用最后一次被羁押的时间(Mh)为开始计算时间,然后加上所判刑期(MP),再扣除此前被羁押的期间(Mj)。计算公式为:Mh+MP-Mj;二是“顺延取保期间法”(简称“顺法”),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自最初羁押日(MC)起,加上所判刑期(MP),羁押期间取保候审(MB)的,刑期终止日顺延。计算公式为:MC+MP+MB。
现在,我们通过实例来验证使用这二种方法计算刑期,在刑期终止日上所产生的差异。例一,甲3月3日(MC)被逮捕,4月10日取保,5月4日(Mh)被逮捕,判拘役4个月(MP)。刑期终止日,按“减法”计算:Mh+MP-Mj,即5月4日+4个月-1个月零8天,为7月26日;按“顺法”计算:MC+MP+MB,即3月3日+4个月+23天,为7月25日。例二,甲1月30日被刑拘,2月21日被取保,6月8日被逮捕,判拘役3个月。刑期终止日,按“减法”、“顺法”计算均为8月15日。例三,若例二的刑期判拘役5个月,则刑期终止日,按“减法”计算为10月15日;按“顺法”计算为10月16日颂笑。
从上述三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历法中大小月在不同计算方法的不同环节出现,造成了二种计算方法对刑期的终止日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有时“减法”多一天,有时“顺法”侍和多一天,也有时结果相同,比较不出哪一种计算方法更加科学。由于法官惯用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案件,老樱盯出现刑期终止日的不同。这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与统一性,所以关于刑期的计算方法有必要引起重视,应该执行统一且单一的计算方法,以避免执法中出现混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期的起止表达规定,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统一使用“顺法”为宜。
⑻ 监狱的刑期是如何计算的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毁塌桥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刑法第45条规定,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衫茄死刑。第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纤猛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