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国的行政法院由什么组成
法国行政法院沿革
作者:张海斌
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因此,对法国行政法院的沿革进行必要的梳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和精神。
众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 1790年8月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自此,普通法院便丧失了行政审判的权力。
虽然在大革命时期,制宪会议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力。但是在禁止以后的十年内,并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专门管辖行政诉讼。法国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申诉,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受理,而最终的裁判权属于国家元首。因此,这个时期虽然存在行政救济,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尚未产生。拿破仑上台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 1799年通过宪法,决定设立国家参事院(即现在的最高行政法院)。国家参事院除了起草和审查法律外,还受理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诉案件。但是,由于参事院的裁决必须以国家元首名义作出,此时行政裁判权仍由国家元首保留着。普法战争后,国家参事院一度被取消,但1872年即被恢复。同时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行政审判的权力。据此,行政审判权不再是法国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了最高行政法院。后来根据1872年的法律,又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专门裁决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由于 1799年国家参事院的设立,并没有取消部长对行政案件的裁决权。因此在当时,除非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向国家参事院起诉,一切行政案件必须先由部长裁决,不服部长裁决,当事人才可以向国家参事院起诉。此即所谓“部长法官制”。1889年12月,最高行政法院在着名的卡多案件的判决里,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起诉。自此,总体意义上的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才正式形成,从而奠定了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立的二元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