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国有海外领土
法国海外领土为殖民帝国扩张时期留下来的文化政治遗产。法国共有4个海外省,分别是:留尼汪、马提尼克、瓜德罗普与法属圭亚那;4个海外领地,分别是:新喀里多尼亚、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法属南半球和南极领地;2个地方行政区:马约特岛、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它们分布于大西洋、印度洋与太平洋。
这些领土构成法国国力向世界延伸的桥头堡。
一个半世纪以来,它们从昔日的法国“属地”,到现今的法国海外省、海外领土,设立了领土管理机构或省级政权。它们与法国本土享有同等权利和一样的立法权,而且,考虑到它们的特殊地位,海外领地还拥有更多的灵活性与自治权,以便适应当地情况。
哥伦比亚坠毁客机上的乘客全部来自马提尼克。马提尼克位于加勒比海中的安地列斯圆弧中心,面积仅有1100平方公里,是法国海外省中最小的一个省。最初,岛上居住着阿腊瓦克印第安人,17世纪末期成为法兰西王国的殖民地。
㈡ 心甘情愿被占领,殖民者想甩都甩不掉,这究竟是哪个国家
这个国家是圭亚那,他是南美洲的一个小国家,在前几个世纪成为了法国殖民地,结果在法国多次的征求意见下,不愿意脱离法国,反而愿意成为法国的一个省。
法国之所以愿意带着这个拖油瓶,是因为圭亚那也是一个好地方。位处于热带的圭亚那是一个有很多资源的地方,树木、药材、原材料还有矿产等,所以法国愿意带着圭亚那。还有一个方面是因为圭亚那是个低纬度国家,发射火箭更节约资源,所以也是有可取之处的,于是,欧盟就把欧洲发射中心设在了圭亚那,估计以后圭亚那想脱法国也是非常难的,跟着法国这条路是可预见的。
㈢ 英国。法国。北美大陆。古罗马。希腊的政治制度
法兰西共和国(République française),简称法国,位于欧洲西部,与比利时、卢森堡、德国、瑞士、意大利、摩纳哥、安道尔和西班牙接壤,隔英吉利海峡与英国隔海相望。
法国是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主要战胜国,故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议案拥有否决权;法国也是欧盟和北约创始会员国之一,亦是《申根公约》的成员国。
法国最早的根源大约在10世纪,查理曼帝国分裂;根据843年《凡尔登条约》,东部的部分形成现下的德意志,中部是在后来逐渐消亡的勃艮第,而西部则逐渐成为现在的法兰西。经历过与英国交战足足116年的百年战争后,在15世纪末,法国逐渐地形成了一个中央集权制和君主专制政体的国家,直到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才推翻了封建制度及君主制,并开始逐步建立起共和制、推向民主制;法兰西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法语: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这三个词就是从法国大革命中来的。而且在1792年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直到1804年拿破仑成为法国皇帝,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或称拿破仑帝国),结束了短暂的共和国岁月。
其后,法国于1848年因在国民议会的另一次革命和推翻帝制的背景底下,成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并由路易·拿破仑·波拿巴担任总统,直至1852年的帝制恢复。
1870年普法战争结束后,法国再次恢复共和制度(创立第三共和),并一度于1871年3月18日至5月28日间建立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的专政政权:巴黎公社,但随即被推翻。然后法国民众在普鲁士军队撤走后,又再次恢复了第三共和。经历了一战和二战,第三共和终于到1940年被纳粹德国(德意志第三帝国)所灭。在二战中,戴高乐将军在英国建立流亡政府,称为“自由法国”,与“纳粹德国”的附庸“维希政权”抗衡;抗战其间,再改名为“战斗法国”。
战后,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由戴高乐将军开始。虽然法兰西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主要战胜国,但是法兰西在这两次战争中的财富、人力等等均损失惨重。第四共和一直维持到1958年阿尔及利亚战争爆发,戴高乐将军宣布结束旧宪法,推行新宪法,并建立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即现在的法兰西共和国。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五共和建立时,汲取了前几次议会民主制度失败的教训,因此开始创立并执行半总统半议会民主制(双首长制),维持到现时法国的政体,并未改变。而最近几年法国和德国的密切合作成为欧洲经济一体化不可或缺的主要动力,例如在1999年欧元的流通就是一例。今天,法国站在欧洲国家寻求在更多领域进行更密切合作的最前端。
请参见:法国战争史、法国大革命、巴黎公社、一战时的法国和二战时的法国
[编辑] 政治
主条目:法国政治、法国党派、法国政府和法国政府内阁
第五共和国(即现在的法国)的宪法于1958年9月28日由法国民众全体公民投票通过。1958年10月4日制订的宪法决定了第五共和国的国家政体运作方式。此后宪法经历多次修订。它大大增强了行政机关与议会的关系。
共和国总统:国家元首由普选、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2000年9月24日法国全民公决之后确立总统任期5年制);并由法国总统任命总理,和根据法国宪法第8条,总理的提名来任命政府其他成员。总统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总统亦是三军统帅。另外,根据宪法第16条,在面临重大危机时,总统拥有采取非常措施的权力,例如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启动全国动员令等等。根据宪法第20和21条,在总理的领导下,政府决定并主管国家的政策;领导政府的运作,保证法律的实施;政府向议会负责。
尼古拉·萨科齐是现任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即现在的法国)的第六任总统,他于2007年5月16日正式就任;弗朗索瓦·菲永则于2007年5月17日被尼古拉·萨科齐任命为现任的政府总理。
国民议会(法语:Assemblée nationale)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总共有577名议员,每名议员代表单一的选区。议会成员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法国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
参议院(法语:Sénat)总共有321名参议员,参议员由一个选举机构选举产生,任期9年;而且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在2004年9月以后,参议员的任期缩短为6年;并且在2010年增加席次至346席。参议院的立法职能受到限制;当两个议会意见不同时,国家议会拥有最后裁决权。政府对议会的议事日程有很大的影响力。
法国有26个大区(行政区的一种,本土有22个)(法语:Régions administratives),这些行政区再进一步分割成100个省(本土有96个)(法语:Départements;中文翻译:区份、省、县)。这些区份都主要被按字母顺序编号,这些号码被用于邮递区号或车辆牌照。省由专区(法语:arrondissement)组成,每个专区被分为几个乡(法语:canton),每个乡包括几个市镇(法语:commune);而市镇是法国最小的行政区划单位
[编辑] 海外区份及殖民地
主条目:法国海外区份和法兰西殖民地
在海外的区份是法国的前殖民地,这些地区在法国享受着与欧洲国家相似的待遇。他们可以被认为是法国的一部分,或欧盟的一部分。 法国的海外属地包含:
4个海外省份(départements d’outre-mer, DOM):瓜德罗普(Guadeloupe),马提尼克(Martinique),圭亚那(Guyane),留尼汪岛(La Réunion)。
5个海外领地(collectivité d’outre-mer):法属玻利尼西亚(987)(Polynésie française),沃里斯伏塔那群岛(986)(Wallis et Futuna),马约特(976)(Mayotte),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975)(Saint-Pierre et Miquelon),法属南极领地(Les Terres australes et antarctiques françaises)。
1个特殊行政单位(Statut spécifique):新喀里多尼亚(La Nouvelle Calédonie)。
法国地理面积551,695平方公里,法国地势复杂,西部和北部地区为滨海平原,法国在此濒临英吉利海峡、北海和大西洋。南部地区有比利牛斯山脉,东南部是阿尔卑斯山地,中南部还有中央高原。主要的河流有卢瓦尔河、罗讷河、加龙河和塞纳河等。
巴黎的塞纳河左岸涵盖了塞纳河畔一个整体的扇形区域。在巴黎市区内如果你乘船由塞纳河顺流而下,船首左侧所展现的就是巴黎左岸的风光。塞纳左岸是巴黎建市之初的见证人,它的腹地集中了巴黎城创建初期的历史遗迹。
法国经济结合了现代化的资本主义经济以及政府干预。政府在各个行业的主要版块依然有重要影响;在铁路、电力、航空和电讯企业,政府还拥有主要的控制权。从1990年代初开始,法国政府就一直在逐渐放宽对这些版块的控管,并正在缓慢地释出在法国电信、法国航空以及保险、金融、国防企业的控股份额。除此之外,肥沃的田土、先进的技术以及政府的补助使法国成为西欧领先的农业生产的国家
1999年1月1日,法国和其他11个欧洲国家共同参与使用欧元,并在2002年初正式开始使用欧元硬币和纸币,完全取代之前的法郎。欧元与法郎之间的汇率固定为1998年12月31日的比价,即1欧元兑换6.55957法郎。
根据2006年1月1日法国人口普查统计数字显示,法国约有人口63,587,700,若不包括海外领地和海外地区(简称:DOM、TOM)则为61,044,684人 。另外法国大概有60万华人,主要以温州人和(中南半岛/印度支那)印支华人为主。
法国官方语言为法语;然而,最近法国政府开始鼓励学校和政府机构使用一些地方语言,例如:巴斯克语、布列塔尼语、阿尔萨斯语(属德语)、弗拉芒语(属荷兰语)、科西嘉语,朗格多克语, 普罗旺斯语 等;一些学校开始教授当地方言,但是法语依然是全国官方语言。阿尔萨斯人英语正在成为法国第二语言。[来源请求]布列塔尼人中的一些农村居民以布列塔尼语为口语。科西嘉人日常生活中亦常用当地的两种方言:一种与意大利托斯卡方言相近,另一种与撒丁岛北部方言相近。
法国主要宗教是天主教,其次是基督新教、东正教、伊斯兰教和犹太教。
基督教
天主教:有教徒4500多万。全国分17个教省,90个教区。
基督新教:比较大的派别有长老宗和信义宗。
东正教∶有教徒约53万人。其中约30万在巴黎。另外,法国有亚美尼亚正教徒约18万人。
伊斯兰教∶是法国的第二大宗教。有伊斯兰教徒约200万人,其中75万人集中在巴黎。
犹太教∶有教徒54万人,主要分布在巴黎。
法国文化富有多元性,13世纪以来法国都是世界文化中心之一。法国文化具有浓厚的哥德式和天主教式融合的风格。现代法国文化则因为经历了许多挫折,例如英法百年战争、法国王朝中央集权制专政时代、法国大革命、巴黎公社、普法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等等,这一切都对法国文化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和蹂躏践踏,但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不断涌现和产生出新的文化融合来,造就出今天的法兰西文化;然而,这自然就与古代古典的法兰克文化相对地显得曲折离奇和大相径庭了。
从历史的角度来讲,法国在远久的历史中,就一直夹杂着古罗马古典的文化气息和以前被认为“蛮族”的法兰克、哥特人和高卢人的文化特色;这一点在后来频临罗马帝国灭亡的3世纪到4世纪彰显得更为鲜明;法兰克地区的蛮族群越境进入古罗马在现今法国的疆界中进行军事政治和文化习俗等等领域上的入侵,再加上基督教得到在罗马帝国的合法地位(311年颁布罗马皇帝《米兰法令》)甚至国教地位(392年成立罗马基督天主教会,或称梵蒂冈教会);种种原因为这一文化糅合的色彩进一步推进罗马帝国法兰克地区行省而产生出崭新的“法兰西文化”提供了客观、有利和大势所趋的条件;文化糅合这一点不仅能从当时4世纪罗马帝国法兰克行省的市镇和村庄生活中看到——古罗马式的建筑与新兴蛮族风味的基督教堂兴起、蛮族生活方式进入罗马人体系中等等;甚至连罗马帝国官方的军队管理形式也受到了法兰克文化客观上的“入侵”——法兰克、斯拉夫和德意志人的大量移民改变了罗马军团在军营里面的管理和训练形式。种种客观的历史迹象综合起来,法兰克与古罗马的文化是相糅合而产生出崭新的中世纪文化,法兰西文化又在中世纪主流文化中担当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古罗马文化与法兰西文化平等地相辅相成:法兰西受到古罗马文化渲染而演成文化同化或是进步,而古罗马又从法兰克的大量移民中领会到了蛮族训练军队和管理民众的方式甚至是他们的文化特征,从而巩固罗马帝国对人民的统治。
㈣ 东西方封建制度有什么不同。。
是一种社会制度。狭义的封建制指分封制,而广义的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一、概念: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应当分成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两个概念来理解,同时又要注意二者之间的联系。 1、专制主义:是与民主政体相对立的概念,指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独裁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在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上,其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的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政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2、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的,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 3、二者之间的联系:①地方和中央都必须服从皇帝一人。②专制主席皇权加强时,往往是中央集权比较有效时,专制主义皇权削弱时,往往也是中央集权不力时。
二、实行原因
1、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导致旧的生产关系解体,秦国商鞅变法确立了封建经济的统治地位,这种经济的特点便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封建的个体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模式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新兴的地主阶级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其土地所有制度。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2、巩固、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秦吸取周无子在诸侯割据局面下无能力的教训,在统一全国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 3、法家思想奠定理论基础。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韩非子总结诸子百家学说,创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为秦始皇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三、基本内容
1、皇帝制;2、中央行使制度;3、地方行政制度,其核心是集一切权力于皇帝。
四、特点:
1、皇权至上原则;2、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3、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4、皇帝从决策到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独断权力;5、宣扬“君权神授”;6、思想文化的专制统治。
五、基本矛盾:
1、中央政府与地方割据势力的矛盾。
2、皇权与相权矛盾(中央政府内部矛盾)。
六、发展演变:
1、萌芽(战国):商鞅建立县制,百官服,从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建立。
2、确立(秦朝):一整套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的建立。(确立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皇帝制,中央三公九卿的官制,地方推行郡县制)。
3、巩固(西汉):①汉景帝“削藩”平定七国三乱。②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削夺王侯爵位,解决王国问题。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加强思想专制,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4、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制,三省长官相当于宰相,相互牵制和制约,避免宰相的专权,又一定程度上牵制君主专制,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②科举制,使门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参加到政权中来,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 5、加强(北宋):采取“杯酒释兵权”将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加强了中央集权。 6、发展(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是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保证了中央统一政令的实行。在地方设“行省”实行行省制度,对后也影响深远。 7、强化衰落(明清):明朝废丞相,形成君主独裁的局面,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进一步削弱地方势力,还遍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强化的突出表现。清朝沿用明制,后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君权空前加强,形成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达到顶峰。
七、作用:
1、积极作用: ① 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 在统一的环境下,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利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
2、消极作用:① 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② 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箝制了思想。③ 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
国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欧封建主义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论题。许多学者将封建主义的萌芽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晚期的社会结构和日耳曼蛮族原有的军事组织。其中,法兰克人的扈从制度(或称亲兵制度)对封建主义形成的影响尤为巨大。一个领域内的统治者为确保其政权的稳固,往往“通过依靠他的可以信赖的军人组成的扈从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为统治客体的下层民众之间架起桥梁”,为此他“从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区中赐给他们土地作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时常把他们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块授予他们的扈从成员”。这种土地的分封,乃是蛮族统治者试图把个人关系的框架纳入正在运行的统治结构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作为个人联盟的国家 封建社会最初是一种“军事性的社会”。[5](p.249)而随着公元6-8世纪法兰克人统治的扩展,这种政治运作机制也逐渐扩及了整个西欧。
但在公元9世纪中叶以前,西欧所存在的还只能算作是一种“准封建”(quasi-feudalism)状态,只有在查理曼帝国崩溃以后,西欧的封建主义才步入其成熟时期。[6](p.353)所谓“准封建”状态与成熟的封建主义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封建领地是否世袭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兰克王国中,统治者给予其封臣领地只是作为该封臣个人对其效忠的一种报酬,封臣对领地的拥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终身,当封臣去世后其领地将由统治者收回。[7](p.160)通过这种方式,法兰克国王们避免了政治统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纪法兰克王国兴盛时期,商务贸易和货币仍然通行,统治者还能用货币来酬常其臣属,[8](p.82)故封地并非是获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实上,查理曼很注意国家权威的完整性,他对分封领地非常谨慎,除了恰巧驻在边境上或蛮族所居地区的伯爵以外,查理曼“从不授给任何伯爵一个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凭那份进款或那份地产……我就可以使某个臣属效忠,而他也会像随便哪个主教或伯爵一样好,或者还要好些。”[9](p.50)这种政策的实际效果是使贵族的领地保持在较小的规模并与基督教会的教区体系犬牙交错,从而排除了贵族领地独行其是的危险性。
然而,查理曼死后,卡洛林帝国便陷于内战不已,并遭受来自马扎尔人、维金人和阿拉伯人外来入侵的混乱局面,查理大帝约束大贵族割据倾向的努力付诸东流了。查理曼子孙之间的骨肉相残致使帝国权威急剧衰落。查理曼的几个孙子为击败竞争对手,争相拉拢一些有权有势的大贵族,而在战乱频繁、贸易中断的情形下,货币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土地成为君主收买臣属的主要手段。于是,他们抛弃查理曼那套限制贵族领地规模的策略,开始允许同一个人拥有不止一个郡的领地。当一些贵族因领地膨胀而实力大增时,国王们自然而然地又向他们作新的让步,给予他们对其领地的世袭权利。西法兰克王国的秃头查理开此风气之先,877年他颁布诏令,承认由儿子继承父亲领地的做法。在北意大利,由于查理曼长孙罗退尔的软弱,贵族领主的独立更加彻底。当奥托一世及其后人征服该地时,罗退尔被迫承认北意大利诸侯世袭制的既成事实。在东法兰克王国境内,领地世袭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时期,以1037年着名的《米兰敕令》为标志,神圣罗马帝国内的贵族领地也世袭化了。《米兰敕令》确立的原则是:任何领主(无论主教、修道院院长、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领主)都不得被剥夺其领地,除非是按我们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级领主集体裁决他犯了罪;附庸在认为受领主或同级领主不公正对待而可能失去领地时,可以向帝国最高法庭上诉;领主的领地应由儿子或孙子继承,如无子嗣则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异母的兄弟继承。[10](pp.383-384)
领地世袭化的意义是领主把所属领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王权或政府权力连带地产—起分散给了权贵,再无王权能予回收。大世袭领主在自己的世袭领地上可以独行其是,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类事务,排斥王权对领地内部事务的干预。他们可以进一步分封听命于己的附庸,并设置法庭来解决附庸之间的纠纷。[11](pp.45-50)亨利·哈兰姆总结了封建主义鼎盛时期法兰西的封建主拥有的特权:(1)铸造货币;(2)发动私人战争;(3)除向领主提供财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税;(4)摆脱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领地内行使司法权威。“这些特权是如此地广泛,与一切主权原则如此地相对,会令我们从严格的意义上把法兰西看作是一个诸多国家的联合体。”[7](p.205)
这种中央政府权威被排挤出地方政治领域的事态,与欧洲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与9-11世纪西欧普遍的领地世袭化进程同时进行的一个事态是,伴随着内战和私战的绵延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权的有效保护,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的强大领主以求在混乱时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领主的方式是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某个领主,再在封建条件下取回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认自己是某个领主的臣属,从而承认从来就不存在的所谓地产的“授予”;作为领主的附庸,自由民获得了领主的庇护,但同时必须向领主履行提供劳役等义务,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剥夺,沦为了农奴。这个进程在遭维金人入侵最严重的西法兰克王国地区发展最早,逐渐也扩散到意大利和德意志。由于有了大批农奴的依附,封建领主就掌握了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因此封建主义从最初的军事性机制扩展为组织经济生产的纽带。[12](p.38)由封建主义组织的经济是一种封闭型的自然经济,西欧各地普遍修筑起来的城堡(注:城堡的兴起在西法兰克地区发生较早,在德意志则较晚,大约到11世纪后期才出现,见J.W.汤普逊:《封建时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页。)则是这种经济形态的象征。随着封建主义的成熟,西欧的城堡结构也逐步改进,在西法兰克地区,10世纪时的木结构堡垒建筑让位于11世纪以后的石块建筑。城堡强调了这样的事态,“即领主的权威是基于拥有土地基础上的地方性现实”;它是力量的象征,虽然有时是用作镇压的武器,但也被当作保护周围村庄的手段。“领主和附庸、仆役和农民在城堡内高大的厅堂中一同按序进餐,这反映出这些人组成了一个由双向性义务约束的、存在于国家之内的社团
城堡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层核心,但在最高王权与最底层的农奴之间,不止是有一层领主,而是有好几个层次,每个领主都可将自己的领地划成数块封给自己的属下,从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形的阶梯网络。一个大领主相对于国王或皇帝来说是附庸(vassal),国王和皇帝是他的领主(lord),但相对于这个大领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贵族来说他就是领主,由他分封的人则是他的附庸;依次类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骑士。各级领主与附庸相互按契约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欧洲大陆,通常情况下附庸只对他的直接领主负责,形成了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但英格兰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体大小封建主宣誓尽忠王室,各级领主便与英王发生了直接的主臣关系。[14]这是英国封建主义的特点。事实上,欧洲各地区领主与附庸间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及运作方式各有所差,并无统一的规则;神圣罗马帝国的封建制度与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大相径庭,法国与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远,德意志与意大利的做法也不尽然。这正是西欧封建主义之“非系统性”的一个方面,恰如着名史家威尔斯强调的那样:“处在其鼎盛时期的封建主义什么都是,就是没有系统性。它是粗略组织起来的混乱状态。”[15](p.638)
不过西欧的封建制度毕竟还有一些普遍性的规范。总的来说,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他们必须相互承担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资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大致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如领主被俘需赎金赎身、领主之儿女婚嫁等)时捐献款项等。[10](pp.367-368)附庸必须遵守封建契约中规定的各种应尽义务,否则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义务,其采邑即可父子相传,领主不得无故籍没。同样,如果领主不能尽到保护附庸的责任,或对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对领主效忠的誓言。12世纪后期开始有一些法学家阐述封建主从关系,这些受罗马法影响的采邑法法学家们非常注重“领主对领地的权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权利”(dominium utile)之间的区别,[2](p.220)他们对两者的权利给予了同等的重视,认为“封建依附关系是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而不只是约束附庸的契约”。[16](pp.98-99)阿拉贡王国贵族向国王效忠的传统誓言是最好的佐证:“与您一样优秀的我们,向并不比我们更优秀的您起誓,承认您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领主,只要您遵从我们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无效。”[17](p.54)
世袭化的封建领主们珍视他们的权利,坚持这些权利对他们来说就是一项维护荣誉的神圣事业;与这项事业相比,对上级领主的忠诚——在最高层次上即是对王权(也即国家权力)的服从——似乎只能处于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卢瓦公爵厄德致其领主法国国王罗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态。布卢瓦公爵在得知国王将通过一次法庭审判来剥夺他的采邑时,拒绝出席受审而代以致信国王以示抗议。他在信中称:“……任何人都会认为我配得上继承〔财产〕。至于我从你那里领得的采邑,很明显它不是你以国王身份而拥有的,而是我感谢你的恩宠通过从我的祖先那里继承而得到的……真的,我为什么不能去捍卫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证明我自己的灵魂,我宁可死得光荣而不愿生活没有自尊。”[4](pp.36-37)
基于这种信念,中世纪领主与领主之间、领主与附庸之间发生争执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一些争执能通过同级领主的集体裁决或上级领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决,但还有一些争执靠裁决无法解决,便只能诉诸武力,由此引发的贵族之间的私战十分普遍。13世纪中叶法国国王再三颁布禁止王室直属领地内附庸间相互私斗的诏令可证明这类私斗的普遍性。另一个证明贵族私战普遍性的佐证是基督教会约束私战的努力:9世纪末法兰西地区几次宗教会议(989、990、994年)规定了一种称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惯例,号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劫掠教会财产和老弱病残人等。此惯例在11世纪中叶时在欧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广,名目变成了“上帝的休战(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会,每周从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间停止一切争战。[10](pp.412-417)但从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话,“上帝的休战”意味着封建武士还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来解决相互间的争端。
封建主们与国王及皇帝之间的争执,也应包括在私斗范畴内,因为在封建主们看来,君主并非最高权力拥有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权利的维护者、《保卫权利反对暴君》一书的作者宣称:“上帝授予国王到其王国,与附庸被其领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国王是上帝的附庸,他们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剥夺他们从领主那里得到的权益……既然上帝占据着最高领主的位置而国王是附庸,谁敢否认我们必须服从上帝这个领主而非身为附庸的国王呢?”[16](p.99)那么由谁来行使这种对君主的剥夺?自然是那些自认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们往往以上帝之名义集体反抗君主。如在13世纪初反抗国王约翰的英国贵族武装的首领便自称是“上帝和神圣教会之军的统帅”,[18](p.67)这场争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告终,英国贵族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保护了自己的许多权利。
在德意志地区,封建诸侯对抗其领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意向更加坚决。德意志的封建割据势力源于日耳曼部落军事首领制,查理曼曾对古老的诸日耳曼公爵权势进行大力抑制,但始终未能将其彻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后,东法兰克王国境内诸侯割据局面逐渐又恢复起来。从奥托一世起,神圣罗马帝国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内部,他们始终只能是几个大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王冠相继在萨克森家族(919-1024)、法兰克尼亚家族(1024-1125)、萨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间轮换传递。日耳曼人几大公国的首领可以承认国王和皇帝的职位,也时时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们决不愿承认他们从国王处获得他们的公国,或者说从国王处得到他们的领地,他们声称他们的领地是“太阳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阳的领地,以此来强调他们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时机来临,德意志诸侯总是毫不犹豫地反抗皇帝权威,坚持自己独立的权利。
封建主义政治机制便是这样建立在各级领主与附庸个人之间很不稳固的行为规范基础之上。这套规范,本质上是属于私法范畴内的东西,它们不能与现代国家的那种公共法律混为一谈,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几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学者称“在封建国家里,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对此威尔斯作了这样的补充:“更确切地说是公法沦丧并消失了,而私法则来填补了这个真空;公共责任变成了私下的义务。”[15](p.640)
由于领主—附庸间阶梯型网络的破毁,封建国家的界限也是杂乱无章,一个君主所统治的东西,不是对某个确定的地域的统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之延伸。在所谓的封建“权利”中,由联姻所致的王朝继承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王朝继承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是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联姻可以导致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们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嫁妆事宜上,嫁妆事宜乃是有关遗产继承或潜在遗产继承的一种国际交易”。[21](p.94)这种情形,在法国加佩王朝(987-1328)时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与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继承人爱丽娜结婚,有望使普图瓦(Poitou)、桑顿日(Saintonge)和圭亚那(Guienne)等大片领地并入王室直属领,使法国王室领的规模扩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爱丽娜与路易七世的离婚却一下子使这个成果消失殆尽,而随后爱丽娜与安茹伯爵亨利(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这个附庸的领地扩大到可怕的规模。[22](p.107)
基于时时变化的联姻继承体系和不确定的私人契约关系,封建国家(如果姑且把这些君主的领地称作“国家”的话)的疆域显得极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统治着英格兰,同时又是诺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图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权限“从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脉”,英格兰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为诺曼底等领地的领主,又应是法国国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见法王以示忠诚。[23](pp.184,187)而此时的法国国王名义上是亨利二世的领主,对亨利二世的英格兰王国并无统治权,就连对诺曼底等地,他实际上也无法行使有效管辖。法国国王腓力普二世在决意控制诺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领主身份剥夺英王约翰在法国的采邑,随后再派兵攻占诺曼底公国。[24](p.7)而当1213年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废黜约翰并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国国王时,法国国王甚至可能把英格兰归入他的个人统治。[25](p.32)确定法国国王的统治区域是一件为难之事,虽然法兰西王国理应含括大致相当于原西法兰克王国的疆域,但当时人却往往只把巴黎周围的那一小块王室直属领地视为法国。迟至13世纪末,当法国国王的权力已大大扩展之时,法国南部一些地方如土伦等地的官员还习惯于说“派信使到法兰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样,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名义上是德意志、北意大利众多诸侯的领主,但他对这些地区的统治却极为软弱。可他作为西西里国王,却能在这个基督教国度的外围地区行使着极其严酷的统治,剥夺了贵族、教士和城市的诸多权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为耶路撒冷国王,使自己的权力伸展到地中海东岸地区。[27](p.466)
这些缺乏稳定疆域范围的西欧封建国家的君主不仅对内无法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外也不能以主权者的身份进行平等的交往。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访问法国,在亚眠受到法国国王腓力普五世的热情接待,但爱德华三世对是否应向法国国王表示臣服(按惯例是采用交握双手置于领主两手之间的仪式)迟疑不决,他的谋士建议他等回英国查阅有关古代契约后再决定对待法国国王的礼仪。在查阅了旧有契约后,爱德华三世致书腓力普五世称:“吾等已查悉〔英王对待法王的〕礼仪若何,故谨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亚眠尊奉法国国王之礼仪应是臣属朝见领主之礼。[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两国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两国君主的祖先之间订立的契约规范,而不是由国家间的平等法规来决定。九年之后,爱德华三世为对抗腓力普五世,积极地追求同神圣罗马帝国结盟,他与德意志皇帝结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亚的路易斯效忠,自愿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则封爱德华三世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随后爱德华便召集西德意志诸侯,要求他们出兵为他进攻法国国王。[28](p.22)可见,中世纪西欧国家之间的联盟也是建立在个人契约的基础上的,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性质完全等同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不过在层次上有所差别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尔顿·海斯声称在中世纪欧洲没有“国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