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国,德国总统是否可以任命内阁
议会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这种政体形式又称议会君主制。国家的行政管理由内阁负责。内阁的首脑为首相,他由通过选举而在议员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再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然后提交君主任命,组成内阁。君主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并无实际行政权力。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这时,君主亦只能照例表示同意,所以,君主是按内阁的意见行使形式上的权力,并代表国家进行礼仪活动。君主尽管是“虚位元首”,但仍具有显赫的政治地位和象征国家的尊严。这种类型的政体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某些国家情况特殊,当由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时,革命不彻底,而保留下君主制的形式特点所致。它首先于1686年出现于英国。通过“光荣革命”,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然后,一些国家亦仿效英国建立此种政体。目前,除英国外,君主立宪的国家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日本、泰国等国。
1)总统制。总统制是指总统既担任国家的元首又担任政府的首脑的一种政体形式。它不在于国家是否有总统。例如,意大利设有总统,但是在意大利,总统只担任国家元首,而作为政府的首脑则是总理。因此,尽管在意大利有总统这一职位,但是意大利实行的并不是总统制,而是内阁制。
总统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议会的议员也是定期由公民选举产生。但是,总统与议会是相互独立的,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只向总统负责,不向议会负责。总统不能解散议会,议会也不能用不信任票迫使总统辞职。总统虽然可以对重大问题进行个人决策,但是议会最后通过的议案,总统必须执行。
总统制始于美国。在1787年,美国在制定国家宪法时,采取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通过选举来确定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具有极大的权力,同时又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
总统可以指定人员担任政府公职和组成内阁,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总统领导内阁,但内阁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重大事务由总统个人决定。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是国会有立法权,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以否决,但国会可以再以2/3多数通过后,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要得到国会的认可,同时国会还有权根据法律对总统与政府高级官员的违宪犯法行为进行弹劾。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认可方能担任,而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反宪法为由宣布无效。
总统制是当前各国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政体。除美国外,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还有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印尼、埃及等国。
(2)内阁制。内阁(cabinet)一词来源于法语,有“内室”、“密室”之意。内阁作为政府机构始于英国,它是由英国国王的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该词后来被其他国家采用,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内阁的首脑由议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国家元首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国家实际权力在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国家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都必须由内阁首脑或有关阁员签署。内阁向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只有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脑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阁提议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大选,然后,根据大选结果组织内阁。内阁总揽国家政务,其首脑有权任命所有政府高级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一切重大方针与政策。
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属于这类政体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家。
不论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不尽相同,其宪法所规定的政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可以说大同小异,依其主要特点可分属于二者中的某一类。但是,也有介于二者之间的,例如法国就是这样。法国有总统,也有总理。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的权力核心。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虽向议会负责,但却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其政府成员亦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虽拥有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但却受到总统与政府的限制。由于上述职权的划分,故称法国的政体为半总统制或总统制内阁制。
⑵ 德国总统是怎么产生的
德国是议会制国家,总统是个虚职,没有实权,联邦总统由联邦会议(联邦下院与各州议会组成)选出,任期为五年.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主要是荣誉性质的,比如正式任命高级政府官员,签署法律生效,外交礼仪等。
行政权来自联邦内阁.内阁以联邦总理为首,他是政府首脑.联邦议会下院多数党(议会选举席位多的政党)领袖或执政联盟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理。总理的职权很大,大部分的行政权都在总理手里,相比总统就没什么实权了。
类似的国家还有以色列。
⑶ 法国总统的选举
法国总统是法兰西共和国(第五共和)的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总统任期5年(旧宪法规定的任期为七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目前法国总统选举程序依照的是1962年颁布的《法国选举法》,采取“多数两轮投票制”,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总统。也就是首先进行第一轮投票,如果无人获得50%以上绝对多数票,则第一轮中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进入第二轮投票选举。第二轮投票将第一轮投票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如果前两位候选人中有中途退出竞选的,则由得票次多者替补上来,以保证在第二轮投票中有两位候选人。
自1962年实行总统普选以来,尚无一人能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50%以上的选票当选总统,因此历届法国总统大选都进行了两轮选举。
本届法国总统选举于4月22日举行了首轮选举,结果人民运动联盟主席萨科齐和社会党人罗亚尔得票名列前两位而进入第二轮投票选举。
第二轮投票选举在5月6日进行。结果萨科齐成为法兰西新一任总统。
CNTV2012年5月7日凌晨消息,据最新消息,法国总统大选5月6日第二轮投票结果已经出炉,社会党领导人弗朗索瓦-奥朗德以51.9%的支持率当选法国总统,成为近20年来首位社会党总统,前总统萨科齐成为第11个因欧债危机下台的欧洲领导人。
奥朗德于1954年出生于鲁昂,曾就读于法国高等商学院、巴黎政治学院和国立行政学院,主修经济和法律。他从政经验丰富,25岁开始跟随密特朗,27岁在密特朗成为法国总统后,任总统府经济顾问,34岁当选国会议员,还曾担任市长和省议会主席职位。从1997年至2008年,奥朗德担任法国最大反对党法国社会党的第一书记,时间长达11年之久,是社会党任期最长的第一书记。2011年10月16日,奥朗德赢得党内初选,成为法国社会党2012年总统大选候选人。2012年4月22日,奥朗德获得最高支持率,击败其他的八名候选人,同萨科齐一齐胜出,进入第二轮投票选举 。
⑷ 比较一下历史上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的国家元首产生的方式。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国王,世袭制
美国是联邦制的总统共和国,国家元首是总统,由民主选举产生
法国是共和制,国家元首是总统,由民主选举产生,
德国是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皇帝,世袭
⑸ 法国总统选举制度和德国的差别
法国总统候选人由正党提名,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德国总统由总理提名,国会选举产生。
⑹ 德国国家元首法
德国有总统也有总理,总统由联邦众议院议员与同样数目之各邦议员共同组成之特别联邦会议所选出,任期五年,得连任一次。
德国是一个民主共和国,由国会及各级地方议会议员投票选举产生。因此拥有一位总统,不过这一位"总统是虚位元首,也就是有名无权",宪法虽然赋予他最后裁决总理人选的权力,但宪政运作上,从未有机会让他实现这项职权。
由于德国是内阁制国家,因此行政大权掌握在总理手上。德国虽是两院制国会,但内阁只需对下院负责。
德国的政府体制有一个特别的专有名词叫“总理民主制”。主因是德国联邦众议院选举时,各党除了在各选区推出候选人外,还得向选民表明,哪一位会是该党成为第一大党后的总理人选,因此除了选议员,程度上也是在选总理。
加上德国内阁的建设性不信案设计,以及近似两党的政党体系,让德国行政部门十分稳定,每一位总理都能享有大约十年的任期,因此又有学者称德国的内阁制为“阁揆制”。同样也必须接受反对党的严密监督 !
⑺ 谁知道法国—德国选举制度的利弊
法国选举制度简介 目前法国的国家体制是戴高乐总统于1958年创立的第五共和国的 体制。这一体制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也不同于英国的议会制, 而是二者的结合。第五共和国的宪法规定, 法国的总统选举实行单记名多数两轮淘汰制, 由每个法国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总统选举规则 1.4月21日举行首轮选举。 2.若没有候选人获得大多数选票(指超过50%), 获得最多票数的两位候选人便会进入第二回合选举, 定于5月5日举行。 3.选举结果定于5月15日或者之前宣布,总统任期为5年。 法国总统选举第一轮投票4月21日举行。 在总统选举两轮投票产生新一届总统后,选民还将进行两轮投票, 选举出国民议会议员。 德国 选举制度 选民以第一票选举他所在选区的联邦议员候选人。299名议员, 也就是议员中的半数将通过这一途径进入联邦议院。在此, 适行的是简单多数票原则。 联邦议院中的多数取决于选民所投的第二票。 选民们用第二票决定议席的另一半和各党派在联邦议院中的席位。 各党派在各联邦州拟出候选人名单。 获得第二票的议员将前往柏林就职。 但第一票和第二票最终进行一次合并。 第一票选出的席位与该党第二票席位统计结果相加。计票时, 比如某一党派应得席位是100个,获得的直接席位是40个, 那么州竞选名单上的席位就应当是60个。 如果直接席位只有30个,州竞选名单上就应当有70个。 额外席位 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 即一个政党在各选区中得到的直接席位多于按州竞选名单所分得的席 位。2002年多出了5个,1998年多出了13个, 1994年多出了16个。各政党可以保留这种所谓的额外席位, 在这种情况下,联邦议院的议员人数就相应地增加了。 额外席位在任期内也有可能损失掉。 假如一位直接选举的议员退出联邦议院, 并且他所在的党拥有额外席位的话,这个空缺将不予填补。 此外德国选举法还规定了百分之五限制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 只有至少获选民所投第二票的5% 席位或3个直接席位的政党才能进入议会。这样, 真正意义上的第二票数目就成为席位分配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