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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国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4-14 10:21:58

㈠ 各个国家不同的教育制度有哪些不同

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教育法制建设历史悠久,成效卓着。长期以来,对于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的教育问题,这些国家都无一例外地求诸法律手段,以其作为保证、巩固、促进和发展教育的基本措施。由于国家体制、民族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同,各个国家对法的运用及所强调的侧重点并不一致,如美、加教育立法的多样性,法、日教育立法上的高度集权,德国职教法规的独树一帜,等等,可谓各具特色。但是,各个国家通过教育立法来体现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这一原则,却是始终不变的共性。因此,对国外教育立法基本情况的考察,必定有益于我国教育立法的去弊纠偏。

一、主要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基本特色

分析美、英、加、法、德、日等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透过其斑驳陆离的表征,可以发现一些足以体现教育立法基本规律的共同之处,作为他国进行教育立法的借鉴。具体地看,他们在教育立法上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方面:

1.将教育立法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国外,人们已经认识到,教育之于社会稳定、政权巩固、军事强大极具意义,因此都非常重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而教育的振兴与进步,又无不依赖于教育立法的启动、保障及督导作用。在法国,近200年来,教育立法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始终持续而系统。日本可谓是典型的“无事不法”的教育法律主义国家,而在美国,其教育及社会的变迁与进步,更是深受教育立法的影响。可以说,这些国家的发达,首先是源于其先进的教育;而先进的教育,又是高度重视教育立法的结果。

2.丰富的教育立法内容

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在内容上已经十分丰富而宽泛:从教育行政体制设置、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培养目标、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到关于应开设课程、教育内容、授课时数的原则性规定;从教育经费的筹集、使用到教职员的责任、权力、利益、资格、进修、待遇、考核,以及私立教育、家庭教育等,几乎无所不包,内容极为丰富。

3.完备的教育立法体系

由于教育法制建设十分发达,这些国家已经建立起了相当完备的教育立法体系,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域宽广,由初始的义务教育到如今国民教育系统的所有领域,皆有相应的立法,如日本,教育立法已遍及学前、学校、社会、产业、边远地区教育,以及教育行政、财政、职员、私立教育、师范教育等方方面面;二是种类繁多,据不完全统计,仅国家教育立法的种类,美国联邦有成文法规80余个,日本则多达180余种;三是层次完整,这些国家都在宪法的教育条款下,以“教育基本法”为基础作原则性规定进行统率,以“学校教育法”为核心作一般性规定,下设各单项教育法规进行具体规范,并以“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使之更加具体可行,再加上因地制宜的各级地方教育立法和日趋重要的不成文法,构成了相当完整的立法层次。

4.严格的教育立法程序

虽然国外也不讳言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间的差异,但是,这却丝毫无损于其立法程序的严格规范。在国外,无论是法、日等“集权型”国家,还是美、加、德等“分权型”国家,其教育立法权限的规定都是十分明确具体的,任何机构不得逾越。同时,其教育立法大都包含了提出法案、审议通过、批准签署等过程。其中,对提案有各种具体规定,其法案审议更是复杂烦琐,如法国有的法案要经过10来个环节才可完成审议。

5.高明的教育立法技术

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已经愈益关注其技术性问题,往往对法规目的、用语限定、逻辑结构、文字表述等都予以高度关注。如加拿大教育立法就十分注重教育法规在形式、内容上的规范,其用语严谨科学,不借用大量篇幅对专门术语的含义作出具体说明,以避免概念不清影响实施,而且教育法规条款的逻辑规范结构十分完整。在法国教育立法中,不仅明确界定相关概念,而且对法律适用范围、执行时的过渡性办法、委任立法、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等一系列事项都予以明文规定,其高明的立法技术一览无遗。

6.注重教育投资立法

发达国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发展教育的根本措施在于具备充足的财力保障,这也正是他们十分注重教育经费立法的原因。在日本,《义务教育费用国库负担法》、《私学振兴财团法》等一系列法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国家负担和地方负担的数目、比例都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经费落实,促成教育兴邦。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学校法》有1/4的条款专论教育经费,从年度预算、决算,到征收教育税、专项教育拨款,都有具体规定。其重视投资之意确凿无疑。

7.完善的教育法律监督

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总是连同教育执法、司法一并考虑设计,已经形成一套广泛的法律监督系统。在法国,其完善的教育执法监督体系,确保了教育法规的顺利推行。日本对私立教育有极强的立法监督力度,直至依法关闭私立学校,以保障私立学校法的施行。德国职教因其广泛的法规监督而成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

8.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良性互动

在发达国家,教育立法开端于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与巩固,并逐步形成了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良性循环;教育改革促成新的教育立法,教育立法巩固教育改革成果并推动其进步深化。日本二战后由军国主义教育体制向和平教育体制的顺利转换,得益于其《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立法的促进和保障。在美国,学科结构运动、生计教育运动、跨世纪教育改革等战后教育改革的实施,无不与其《国防教育法》、《生计教育法》、《美国教育改革法案》等教育法规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

二、主要发达国家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教育立法基本特征的分析考察,我们可以获得一些有助于我国教育立法的启示:

1.切实重视教育立法,坚持“依法治教”

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历史教训,都要求我们,必须坚决转变以行政命令、党委文件直接插手具体教育事务的做法,而应更多地通过法律规范来调节错综复杂的教育关系,政府和党委应从愈益繁重的教育行政事务中摆脱出来,抓好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的调研和决策,以促进教育的更大发展。这既是现代教育法制化趋势的必然要求,又是国内外经验教训的明确昭示。

2.加快教育立法进程,完善教育法规体系

有法可依,乃是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在发达国家,其教育法规体系已经完备到几乎”无事不法”的程度,极大地促进和保障了教育的飞速发展。我们理应纠正教育立法进展缓慢的倾向,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一些急需的重要法规,如《教育投资法》、《民办教育法》、《师范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法》等,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形成较为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为教育法制化奠定坚实基础。

3.严格教育立法的程序和过程

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十分注重程序的严格以及过程的规范,其教育法规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实施相当顺利。我国的一些教育法规,由于立法程序、过程不够严格规范,长期存在着效力权威受损、实施不够有力的痼疾。国外的这一经验,足资我们借鉴。

4.改进教育立法技术,提高法规的操作性

在发达国家,由于立法技术相当高明,其教育法规有很强的操作性,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约束力和规范调整功能也因此得以尽情发挥。而在我国,因为立法技术的不足,人们面对教育法规往往不知如何遵守与执行,违法者也没有什么后顾之忧。由此形成立法、执法、司法间的恶性循环。大力改进教育立法技术,使教育法规语言简洁、规范,含义明确,既定性又定量,准确界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么做”、“违规责任与后果”等方面的问题,增强教育法规的操作性,这已是我国教育法制化的关键环节。

5.强化包括立法监督在内的教育法律监督

发达国家教育法规的良好施行,同他们拥有完善健全的监督机制密不可分。我国教育法规监督不力的后果已经相当明显。为此,加强教育法规监督,并首先从立法监督的完善着手,已成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必要环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权力机关的权威监督,改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会极大地促进依法治教的实现程度。

此外,美国、日本教育法规因为系统性方面的差异所带来的不同效果,也提醒我们:注重教育立法的预测、规划,增强教育法规的系统性、科学性,是教育法规兴教促教、富国兴邦的重要条件。同时,必须充分估计教育判例法对“依法治教”的意义,潜心研究教育判例法在我国教育立法中的运用前景、可能性和条件,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立法的表现形式,更有力地促进教育法制建设。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经济一体化、信息全球化的当代,我国教育立法也面临着与世界潮流相互融合的趋势。为此,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植根于深厚的民族传统,奠基于现有的教育法制成就,借鉴国外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将使我国的教育法制化建设如虎添翼,势不可挡。

㈡ 世界上最早对教育进行立法的国家

中国..

㈢ 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4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接受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㈣ 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法的是哪个国家

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法的国家是德国,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宗教领袖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人。改革胜利后,为使人们都有学习《圣经》的能力,路德颁布了义务教育法。

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在1763年到1819年,德国基本完善了义务教育法规。工业革命后,义务教育发挥着使人们掌握工业知识的任务,义务教育的时间也由最早的3个月至6个月,发展到6年,直至9年。

(4)教育立法国家有哪些扩展阅读

义务教育的指导意见:

一、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三、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四、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五、深化关键领域改革,为提高教育质量创造条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开创新时代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㈤ 什么是教育立法,我国已颁布了哪些教育法律

教育立法指的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规。 教育的法规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和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家地方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已颁布了的教育法律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

㈥ 哪个国家是世界上最早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国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国家,早在1790年就制定了《环境教育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公众对环境教育的更高要求,美国多次修改和完善环境教育法。现行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是1990年颁布实施的,确定了美国环境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环境教育监督和协调机构、环境教育经费保障机构,使国家环境教育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法律保障下,环境教育经费纳入联邦预算,为美国环境教育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㈦ 我国教育法律有哪些

我国教育法律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作为国家教育的根本大法,为我国实现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落实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维护学校、教师以及受教育者等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作出了法律规范。义务教育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适龄儿童、青少年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法对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以及家庭、父母所应承担的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用法律来保障我国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保障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地位;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的待遇和教师的管理制度以及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进一步提高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标准和审批,以及全社会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等重大问题,对于建立职业教育制度,培养各种应用人才和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推动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发展,为高等教育的健康、全面发展,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此外,国务院制定了十几个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如《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或者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了数百个有关教育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也制定了大量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与这些教育法规和规章共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束了在教育领域中无法可依的现象。

㈧ 为保障教育公平发展,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首先,考试应用法律规制。

高考对个人来讲,是接受正规系统的高等教育所必需经过的一个门槛。而就读的学校对一个人一生的走向具有重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家庭产生很大影响。对国家来讲,高考是为国家选拔优秀后备人才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参加高考的学生一般17、18岁左右,正处于学习知识、增长技能和培养责任感的黄金时期,集中到大学校园里学习、成长,更利于以后成为国家的优秀人才。

通过考试进行人才的选拔,相对于其他方式更公平。我国除了高考这项举国关注的国考之外,还有其他各种不同的社会性考试,如各种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每一个人都渴望享有平等的考试机会,渴望公平的考试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录用程序,渴望不被其他人为因素干扰和影响。

在我国,这些考试领域除了构成渎职、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会使用法律手段解决以外,多数情况下是由政策进行调整的。有的方面有国家统一的政策,但政策具有宏观性,不可能面面俱到;有的方面各地有不同的政策规定,但不可避免会存在某些政策空白。

尽管每年高考各地都会采取多种防弊措施,但在高考结束后,仍然不断传出高考作弊的新闻,作弊手段和形式也在不断变换。今年的高考被称为“史上最严高考”,但还是出现了作弊事件。其他社会性考试也存在多种问题。

为了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使考试更加规范,更加公平,就需要一项公平、公正、透明和相对稳定的制度来规制这个领域,规范各种社会关系。法律制度是理想的选择,考试必须走法治化道路。必须用明确的、稳定的法律制度,确定考试各方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使考试真正能起到选优去劣的作用。

其次,考试立法应具有宪法依据和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育。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发展教育,无论是教育规模、教育投入、办学水平和办学条件都有了很大进步。

政策是立法的重要参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强国必先强教”,“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学校依法自主招生”,“推进依法治教,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全面实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纲要的要求,到2020年这些法律应该出台。

无论是“学校依法自主招生”,还是“推进依法治教”,都是以存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前提的。可是,我们目前教育领域的法律缺失比较严重,已有的法律也存在一定缺陷。教育立法是社会的迫切需要。

追求平等,反对特权和歧视,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状态。平等地接受教育是实现其他方面平等的文化基础。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地区差异,所以,各地教育资源的配置并不均等。教育公平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一步一步去实现。目前,高考这个环节完全可以也必须实现从制度上保证均等的机会,不应该设置制度障碍,对一些有碍高考公平进行的行为,应该用法律的手段予以改正。

我国没有形成系统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考试领域一直是法律空白。我们应该加快考试法的制定进程,制定考试法,保障公平高考。建议:

依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作为规范考试的基本法律。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基本原则、高考、社会性考试、法律责任等。制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实施条例》,细化《考试法》的有关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补充“破坏考试罪”。

根据我国《立法》的规定,允许地方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矛盾和抵触的条件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调整地方性考试问题。进一步形成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保障考试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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