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看待法国阿尔斯通被美国通用电气收购
之前有在微信工作,好好看过一篇介绍这个惊天收购案的内幕,我来简单说两句吧。首先,阿尔斯通被美国通用收购,这是法国人民不愿意看到的。有新闻媒体称,这次收购简直就是一次抢劫。不知道题主对阿尔斯通了解有多少?阿尔斯通在法国的地位,就好比华为在中国。说错了,华为是私企,阿尔斯通是法国的国企,所以阿尔斯通在中国相当于中国电力公司被美国通用收购。想想看,一个关乎于国民日常用电的公司,被外国企业收购了,那人家想怎么定价就怎么定价。是什么促使这次跨国收购案呢?原因是美国抓住了阿尔斯通一些高管的把柄,以此来威胁,法国政府把阿尔斯通低价转让给美国通用。具体的一些细节,你可以去微信公众号上搜索一下,乌鸦上尉。
❷ 美国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以及深层次原因的分析!!
主要有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集中竞价交易收购,(一)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要约人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在要约期满后以一定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收购。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是按照一定价格购买股份的意思表示。由于控制权本身具有价值,因此一般认为收购价格应该高于市场价格;第二,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份持有人做出;第三,除收购失败的约定以外,要约不得附有条件。
根据收购人是否自愿发出收购要约为标准,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主动要约收购。前者是指收购人已经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拟继续增持或者从一定比例以下拟增持并超过该比例股份时,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约,以完成收购;后者是指收购人自主决定通过发出收购要约以增持目标公司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根据要约收购的标的是否是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全面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前者是以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为标的的要约收购,后者是指以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一部分为标的的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是一个颇多争议的制度,采用的国家主要有法国、英国及其原属殖民地。支持该制度的观点认为,收购人在收购成功后可能会以其控股地位侵害少数股东利益。因此,有必要要求已获得控制权的收购人以不低于其为取得控股权所支付的价格向其余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为小股东提供退出机会。
反对该制度的观点认为,首先,强制要约收购不过赋予受要约人全部出售其股份的机会,不能消除要约过程中小股东的受“压迫”问题。其次,强制要约制度会大大增加收购人的收购成本,减弱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我国,《股票条例》和《证券法》建立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证监会颁布的《收购办法》对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持股比例定在30%,规定收购人不论以何种方式从30%以下拟增持至30%以上,或者已持有30%而拟继续增持的,均应发出收购要约。
主动要约收购因其收购股份比例一般低于100%,因此各国在对待主动要约收购的态度上各不相同。如英国采取个案审批主义,《城市守则》规定,所有主动要约收购均应取得收购与兼并专门小组的同意。如果要约不会引致要约人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投票权,该要约收购通常会获得同意。如果要约可引致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股份,则一般不能获得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进行强制要约收购。而美国等国家对此则采取法律许可主义,收购人可自由地进行要约收购,这些国家通常没有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我国《收购办法》确立的主动要约收购制度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不同,即如果要约收购30%以下的股份,采取法律许可主义;当收购方预定收购的股份超过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30%,又只打算继续进行部分要约收购时,必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强制要约收购。从这点看,这种情形则又采取个案审批主义。简而言之,我们认为,根据现行规定,收购人可以主动要约的方法收购目标公司30%以下的股份,也可以以主动要约的方法向全部股东的全部股份发出要约。但是如果要以主动要约的方式向全部股东介于30%-100%的部分股份发出要约,则必须事先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二)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和目标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股份而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协议收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协议收购的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特定股东,受让方为收购人。而要约收购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出让方都是不特定的。第二,协议收购以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为形式要件。第三,协议收购的交易程序和法律规制相对简单,交易手续费低廉,可以迅速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第四,协议收购方式可以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同时使用,而要约收购只能单独运用。第五,虽然《收购办法》明文规定允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但在实践中协议收购的标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原由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都是非流通股,往往只有收购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才能达到控股目的,而且其收购成本远较要约收购低。
《收购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协议收购流通股的相关程序,对《证券法》规定的协议收购的标的是否包括流通股做出了明确,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监管与时俱进的精神。这些合理规定有必要通过《证券法》的修改,上升为法律。
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之价值目标在于:保证收购各当事人处于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尤其是保障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免受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类似突袭行为以及有关当事人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行为的侵害。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是整个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的重点,也是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
和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出发点相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目的也在于使投资者充分获得信息,避免因为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操纵价格等现象发生。但是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又具有不同于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限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也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在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上不仅要求收购人披露收购交易的详细内容,还要求收购人根据其持股情况逐步披露其持股情况,用以提醒目标公司股东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况。
和国外相关制度比较,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首先,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弹性,更多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例如,在信息披露的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中,未根据披露人是否具有取得控制权的意图对股东持股变动的披露义务做出区别。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不一定是出于获得控制权的意图。再加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集中,使得对于不具有取得控制权意图的股东来说,根据持股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所作的信息披露似乎过于严格。因此,本文认为可根据购买股票的意图确定披露内容,一方面既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同时也节约整个社会信息披露的成本。
其次,信息披露制度在遵循重要性原则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所谓重要性原则主要是指信息披露不是越全面越好,而应将那些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予以披露。这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地获知信息,而不至于很多重要信息被湮没在信息的海洋中;另外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和收购过程来看,则可以达到节约成本与提高收购效率的双重目标。
第三,在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确定收购人意向阶段,潜在收购人是否应当披露有关信息,这些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何规定等。
第四,目标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制度中,没有规定在发生收购活动时,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在可知晓的范围内披露自身利益与要约收购成功与否之间的关系。而《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规定:董事会应声明公司全体董事没有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相关的董事已经予以回避。这一规定令人费解,因为出具董事会报告是一项披露义务,并非就一项决议进行表决,有利益冲突的董事应当重点披露,何来回避之说?我们认为应予以完善。
最后,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违反有关收购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问题内容涉及比较少。《收购办法》涉及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两条,而且这两条主要是针对收购人的,而对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涉及。我们认为,应当就进一步细化收购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❸ 法国的达能公司被收购了吗
没有被收购。
达能创立于1966年,从一家玻璃制造企业起家,资历不深。然而,在烽烟四起的市场上,达能以小搏大,羽翼渐丰。与同行相比,其鲜奶制品和瓶装水已坐上世界头把交椅,饼干和谷物食品位列世界第二,2006年营业额达140多亿欧元,净盈利13.53亿欧元,在亚洲市场的销售额比上年增长了26.6%。
2005年,百事曾计划花总价值250亿欧元至300亿欧元收购达能公司。消息传出后,法国民众对于这个消息表示出了前所未有的不满情绪。上至总统,下至各界,破天荒地表态要进行狙击,捍卫达能的法国蓝白红三色旗号,法国各大媒体不惜版面争相报道,法国政府更是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法国总理德维尔潘甚至提出了“经济爱国主义”的口号,明确表示“尽管目前政府还没有办法直接干预,但如果百事公司真要收购法国达能公司,政府将尽最大努力阻止。”他同时致电达能首席执行官弗兰克•里布,保证政府会支持达能抵挡任何不期望的收购。他还呼吁法国人捍卫自己的民族企业。
法国总统希拉克在马达加斯加访问时也表示,法国政府会对达能事件保持“特别警惕”。法国财政部长布雷东认为,法国的商业部门应当从达能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收购行为随时随地都在发生,各公司负责人应当竭尽全力避免被收购。”法国一位高级官员强调说,达能已经不只是法国工业的最佳代表而且是保证法国农业生产平衡的关键,是许多法国中小企业生存的载体,并且对于法国社会就业来说举足轻重。另外,达能还在法国人的日常生活中和身体健康中扮演重要角色。法国劳工部长波尔卢也表示,法国有大量的农场主以及中小型企业依靠给达能供应初级产品过活,达能对于法国的意义‘比珠宝还要珍贵’。波尔卢直言,政府将竭尽所能,反对一切针对达能的敌意收购。
与市场对大宗跨国并购的热切期待不同,法国主流媒体对任何有意染指达能的行为抱敌视态度。法国历史最悠久的报纸《费加罗报》把‘美国潜在的收购方’形容成‘食人恶魔’。在浓厚的法兰西情结影响下,一宗普通的跨国商业并购已变调成一场对民族文化财产的争夺。在该事件中,一位法国政府官员甚至号召法国人应保卫达能这家深受本国消费者喜爱的品牌并称“将全力捍卫达能公司的法国特性”。
2005年7月,法国《回声报》称,法国刚刚作出政策调整,使政府有权禁止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被外国公司控制。至此,法国政府不仅以“国家安全”及“民族情结”为由,公开阻止了美国百事公司收购法国达能公司,还随后颁布了产业保护名单,将法国十大战略性工业列入该保护名单中,禁止外国公司并购。
在各方干预收购遂告流产。
❹ 1989至2007年,美国并购(M&A)的经典案例有什么谢谢!
可以写:联想收购DELL的PC业务
明基收购西门子的手机业务
TCL收购法国的阿尔卡特业务
❺ 法国阿尔斯通公司是如何被美国肢解的
《反海外腐败法》于1977年通过,规定禁止美国企业针对一切国外企业、政府、政党的贿赂行为。自生效以来,该法长期受美国主要行业巨擘的质疑,被认为会使本国企业在出口市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初期并未大力实施。
1998年,美国国会修改了该法,使其拥有域外效力,同样适用于外国企业。只要一家企业用美元计价签订合作,支付发生在美国领土,或仅仅通过设在美国的服务器发送、存储邮件,这些都被视为“国际贸易工具”,美国就认为自己有权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阿尔斯通正是使用设在美国的银行账户,以“咨询费用”的名义将贿款打入印尼官员的账户而引起美国顺藤摸瓜的调查。
该法律貌似“公正”,但在操作上往往存在“美国例外”。据皮耶鲁奇调查,在试用该法的近40年里,美国司法部从未在本国的石油巨头或国防业巨头的海外交易中挑出什么毛病。
据调查,1977年至2014年,外国企业遭受的“罚单”占总额的67%,其中尤以欧洲企业“贡献”最高。2008年以来,最终支付罚金超过一亿美金的公司共有26家,欧洲企业占14家,法国企业占5家,道达尔、阿尔卡特、法兴银行、阿尔斯通等大型法企均“上榜”。而这些罚金最后统统进了美国国库。
(5)美国如何收购法国公司扩展阅读
2019年年初,由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前高管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和一名法国记者合着的《美国陷阱》一书在法国出版,引起巨大反响。这本书以皮耶鲁齐的亲身经历,揭露了美国政府打击美国企业竞争对手的内幕。近日,央视记者在巴黎采访了皮耶鲁齐,他以当事人的身份,为我们讲述了美国陷阱的始末。
2013年4月14日,美国纽约肯尼迪机场。时任法国核心能源企业“阿尔斯通集团”锅炉部全球负责人皮耶鲁齐刚下飞机,就被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探员逮捕了。
当被逮捕那一刻,皮耶鲁齐知道,自己的东家与美国通用电气在全球市场竞争得很激烈,所以他们也被美国司法机构盯上了。
皮耶鲁齐说,尽管自己不是贿赂案的主谋,也不是13名涉案人中职位最高的,但他还是被美国检方以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密谋洗钱罪等10项罪名提起诉讼。如果诉讼成立,将面临共计125年的监禁。
直到2014年4月,一则新闻让皮耶鲁齐恍然大悟。原来,皮耶鲁齐只是个“经济人质”,美国最终“围猎”的目标是美国通用电气的最大竞争对手——阿尔斯通。
❻ 跨国并购的途径~~~~
编辑本段简介
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支付手段,包括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形式。而跨国公司的国内并购是指某一跨国性企业在其国内以某种形式并购本国企业。
编辑本段内容
兼并(Merge)指公司的吸收合并,即一公司将其他一个或数个公司并入本公司,使其失去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企业变更、终止的方式之一,也是企业竞争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在西方公司 跨国并购
中,企业兼并可分为两类,即吸收兼并和创立兼并。收购(Acquisition)意为获取,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而实现对该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的行为。有接管(或接收)企业管理权或所有权之意。按照其内容的不同,收购可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两类。 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经济意义是一致的,即都使市场力量、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结构发生了变化,对经济发展也产生相同的效益,因为企业产权的经营管理权最终都控制在一个法人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国家通过把Mergers和Acquisition连在一起,统称M&A。企业兼并的涵义与M&A相似,兼指吸收合并与收购,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兼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改变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因此,在,通常把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统称为企业并购。 从1995年以来,全球跨国并购浪潮风起云涌,到2000年进入高潮,近几年则回归步入调整期。跨国并购额从1990年的1866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1.1万亿美元,跨国并购额占全球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995年的57%上升到2000年的85%.近三年来年跨国并购总额比2000年有所下降,但跨国并购在国际直接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并未动摇。
编辑本段主要类型
横向跨国并购、纵向跨国并购和混合跨国并购
按跨国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跨国并购可以分为横向跨国并购、纵向跨国并购和混合跨国并购。横向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扩大世界市场的份额,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直至获得世界垄断地位,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在横向跨国并购中,由于并购双方有相同的行业背景和经历,所以比较容易实现并购整合。横向跨国并购是跨国并购中经常采用的形式。 纵向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生产同一或相似产品但又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通常是为了稳定和扩大原材料的供应来源或产品的销售渠道,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的销售。并购双方一般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 跨国并购
熟悉,并购后容易整合。混合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球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减少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增强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实力。
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
从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是否接触来看,跨国并购可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直接并购指并购企业根据自己的战略规划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所有权要求,或者目标企业因经营不善以及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而向并购企业主动提出转让所有权,并经双方磋商达成协议,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在没有向目标企业发出并购请求的情况下,通过在证券市场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与直接并购相比,间接并购受法律规定的制约较大,成功的概率也相对小一些。
编辑本段优势
迅速进入他国市场并扩大其市场份额
一国企业进入他国市场,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向他国出口产品。由于跨国运输的高昂运费和他国关税壁垒的阻碍,使得企业产品的价格变得非常高,从而在他国市场丧失了价格竞争力;第二种是在他国建厂,也就是所谓的“绿地投资”。但是这种方式耗费的时间比较长,从选择厂址、修建厂房、购买和安装生产设备、招聘并培训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一直到安排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的销售,这些都要耗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由于国际市场变化很快,当新厂建设完成时,原来建厂所依据的市场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并购可以使一国企业以最快的速度进入他国市场并扩大市场份额。
有效利用目标企业的各种现有资源
目标企业在东道国一般都有比较成熟和丰富的资源,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内容:( 跨国并购
1)成熟完善的销售网络;(2)既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3)稳定的原材料供应保障体系;(4)成型的管理制度和既有的人力资源;(5)成熟的客户关系网。这些资源的存在可以使并购方绕开初入他国市场的困难,迅速投入生产,完善和开拓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减少竞争压力。这些都是其他跨国投资方式难以获得的。
充分享有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便利
一国企业向他国投资常常需要融资。与“绿地投资”相比,并购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融资。具体说来,跨国并购完成后,并购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资金:(1)用目标企业的实有资产和未来收益作抵押,通过发行债券获得融资;(2)用目标企业的实有资产和未来收益作抵押,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3)并购方通过与被并购方互相交换股票的方式控制目标企业,从而避免现金支付的压力。
可以廉价购买资产或股权
跨国并购常常能够用比较低的价格获得他国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这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目标企业低估了自己某项资产的价值,而并购方对该项资产却有真实地认识。这样,并购方就能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他国企业的资产; 第二种情况是并购方利用对方的困境,低价收购亏损或不景气的企业; 第三种情况是利用目标企业股票暴跌的时候收购其股票。
其他优势
跨国并购还可以有效降低进入新行业的壁垒,大幅度降低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充分利用经验曲线效应,获得科学技术上的竞争优势等等。
编辑本段特点
强强联手盛行,超大型跨国企业不断产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企业的并购规模日益增大,并购金额连创新高,诞生了许多超大型跨国公司。比如1998年德国的戴姆勒-奔驰公司和美国的克莱斯勒公司合并,成立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新公司的市场资本额在世界汽车业中名列第二。又如1999年1月15日,英国沃达丰移动电话公司宣布与美国空中火炬公司合并成立沃达丰空中火炬公司,新公司成为世界最大的移动电话公司。
跨国并购集中在北美和欧盟等发达国家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发布的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对10亿美元以上的大宗跨国并购案的统计,世界跨国并购活动以英国、法国、美国、德国、瑞士、荷兰和加拿大这七个国家为主。特别是排在前四位国家的大宗并购额超过2000亿美元,其流出量共计12612亿美元,约占总额的73.8%。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英国,其大宗并购额约占总流出量的36.2%。如果加上西欧各国的并购额,那么在2000年,并购额共计8267亿美元,占大宗并购总额的95.4%。从上述这些国家和地区流出的金额为8381亿美元,占世界流出总额的96.8%。其中,流入美国的并购交易额高达2554亿美元;德国为2339亿美元,英国为1400亿美元。 3、从吸收外资的行业构成看,发达国家以服务业为主,发展中国家则集中在制造业部门 2001年,美国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中有1/3投向了金融保险领域;欧盟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业主要在公共服务、媒体、金融等领域;日本跨国公司在英国的投资50%以上集中在金融保险部门。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劳动力优势促使跨国公司加速向这些地区的制造业转移生产投资。
战略性并购占有绝对优势,恶意并购减少
与80年代出现的大量恶意收购行为不同,90年代以来的跨国并购主要是企业出自长远发展的考虑,并购协议也是经过当事人双方谨慎选择、长时间接触、耐心协商之后达成的。因此,恶意收购案件明显减少。由于战略性并购是一种理性并购行为,虽然给产业、市场等各方面带来较强的震动,但是却是一种双赢的交易,不会像恶意收购那样,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
水平并购为主
90年代以来的跨国并购主要是水平(横向)并购。无论在传统产业领域还是新兴产业领域,水平并购都占主导地位。传统产业领域的水平并购主要实为了减少过剩的生产能力,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以取得行业领先地位。其所涉及的行业几乎遍布传统产业的各个领域,包括汽车、医药、石油、化学、食品、饮料、烟草、航空航天等在内的制造业和电信、金融和能源等服务业,其中资本和技术密集 跨国并购研讨
型的行业尤为突出。新兴产业的水平并购是为了增强实体规模,提高科技研发能力,确立技术上的领先地位。比如思科公司就是通过并购成为市值超过微软的世界最大企业。垂直收购虽然有所增加,但是所占比例一直低于10%,所涉及的行业集中在电子和汽车工业,其目的在于降低生产链前向和后向关联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以及获取范围经济收益。混合收购的重要性则大幅度下降,其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和深化范围经济。
大型并购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
通过股本互换实现跨国并购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产物。80年代曾流行一时的以大量发行垃圾债券特征,以追求短期内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杠杆收购给企业长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这些不良后果在90年代完全暴露出来,不少企业由于难以承受沉重的债务负担而走向衰退,甚至破产倒闭。因而,在90年代,人们更乐于接受以股票互换作为并购的交易方式。换股方式对于并购方企业来说,既可以解决企业筹资难的问题,又可以避免由于债务过多、利息负担过重而对企业财务状况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被并购企业来说,换股交易可以避免现金交易造成的纳税问题,又可以分享新企业继续成长的好处,还可以享受股市走强带来的股价上涨的收益。因而,换股并购成为90年代企业并购的潮流。
中介机构在跨国并购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在90年代的企业并购中,中介机构功不可没。特别是投资银行的专业顾问和媒介作用起了重要支持和推动作用。根据汤姆森证券数据公司的资料显示,1999年高盛、摩根斯坦利和美林参与顾问的全球兼并与收购交易总值均超过一万亿美元。这些投资银行为了保持自己在业界的霸主地位,不遗余力,积极参与各大并购,从而成为90年代的并购潮的一大推动力。
❼ 美国是如何控制千里之外的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是由美国开凿的一条内河航线。自1914年通航至1979年,长达六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由美国独自掌控。
但是,最早开凿巴拿马运河的却不是由美国。
19世纪末,有一家法国公司和哥伦比亚政府签订了一项合同,打算在哥伦比亚的巴拿马省境内(当时巴拿马尚未独立),开凿一条联通大西洋和太平洋的运河。
罗斯福在开工仪式上(像)
后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巴拿马运河的控制权也发生了变化。
1979年后,巴拿马运河的控制权转交给了巴拿马运河委员会(由美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共同组成的一个联合机构)。
1999年12月31日后,巴拿马运河的控制权才全部归属巴拿马。
美国总统的智慧
老谋深算的西奥多•罗斯福,为了廉价地得到巴拿马运河,从而为美国谋取巨大利益,欲擒故纵,形退实进;既网开一面叫法国人、哥伦比亚人有“甜头”可尝,又趁火打劫,捞取了更大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