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具体修改了哪些方面
1、完善国旗、国徽尺度;
2、增加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
3、明确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
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国旗、国徽尺度。
国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国徽法修正草案明确,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二、增加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
国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根据实践发展,增加规定宪法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增加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升挂国旗的要求,并对居民小区在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作出规定等。
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徽法修正草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乡镇人民政府悬挂国徽,以及宪法宣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三、明确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
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1)国旗法国徽法属于什么法扩展阅读:
新修改的国旗法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新修改的国徽法明确,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根据新修改的两部法律,国旗、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贰’ 国徽国旗管理办法条例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是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叁’ 国旗法国徽法迎来重要修改
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予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2、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3、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1年3月2日通过,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1、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2、第十一条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3、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3)国旗法国徽法属于什么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释义》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组织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撰写释义。
详细讲解我国国家标志制度的相关问题,并附有相关法律草案、历次审议报告等立法资料。
国旗、国徽、国歌代表着国家的尊严,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
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国歌,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对任何侮辱国旗、国徽、国歌以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肆’ 国旗国徽法
国旗和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权威与尊严,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国旗和国徽的特点,把握不同要求,对于国旗是强调鼓励与规范并重,鼓励公民、组织在适当场合升挂、使用国旗和国旗图案;对于国徽是坚持以规范为主,主要是规范国家机关的使用。”
国旗法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国徽法明确,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国旗、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同时,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该法还明确,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国旗、国徽、国歌代表着国家的尊严,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
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国歌,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对任何侮辱国旗、国徽、国歌以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伍’ 与国旗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着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陆’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
你好,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具体分为:
1、宪法
2、行政法
3、经济法
4 、民商法
5 、劳动法
6 、环境法
7 、诉讼法
8 、刑法
9 、军事法
‘柒’ 国旗法是不是特别法
国旗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为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二)国务院各部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十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边境管理、治安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四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
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五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六条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
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保存。
第十七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着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八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九条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第二十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捌’ 新修改的国旗法、国徽法开始施行了,新修改的是如何规定的
国旗法和国徽法这两个规定,是在北京时间2021年1月1日规定并执行的,这两个法规的执行让我国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完善,也让我过国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健全。
首先,我们要了解这两个法规
第一是国旗法: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第三,规定了商业是市场和广告对于国旗的使用的范畴,让我们对外推广的国旗和国徽都是代表政府机构和爱国群体,而非那些变了味的商业机构。
总而言之,这次国旗法和国徽法的出台,大大地加强了我们的爱国情怀操作方法,很大一定程度对爱国主义进行了规范。
‘玖’ 中国所有法律分类
中国法律共分为七大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类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37.反分裂国家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民法商法类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行政法类包括: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3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5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60.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6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6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6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7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7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7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7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7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7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经济法类包括: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3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3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4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社会法类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刑法类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旗”与“国徽”,有什么新的规定
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徽象征着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颗大五角星,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大团结;齿轮和麦稻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首都北京的象征。因为天安门是“五四”运动的发源地,又是新中国举行开国大典、第一面五星红旗升起的地方。国徽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黄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
国徽是代表国家的徽章、纹章,为国家象征之一,也是民族的象征。只有特定的国家重要文件才能盖上国徽大印,正式生效。国徽上通常有来自自然的元素,如动物植物,但也可能有其他事物,用以表现该国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或意识形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徽属于盾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