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的《预算法》有几部,分别在什么时候颁布并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95)国务院令第186号
颁布日期:1995.11.22 实施日期:1995.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已经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95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 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六条 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八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预算的部分。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成投产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串,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农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四)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五)上解上级的支出;
(六)下级上解的收入。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中,预备费设置的比例由本级政府在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 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政府预算草案不符合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复的预算,为当年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预算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预算安排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项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四十条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中央国库北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办理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四条 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所称“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调拨、周转、冻结、扣拨、退付已入国库的库款。
第四十五条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与国库的业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制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费项目,罚没财物处理,企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会计核算以及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本级政府规定。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一)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 3日内报送财政部;
(二)预算收支月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月终了后 5日内报送财政部;
(三)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
(四)年报即年度决算的编报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报送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每月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五十六条 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有关预算收支、企业缴款完成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得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六十条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一条 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第六十三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决算
第六十四条 预算法第五十九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六十六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十九条 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收入年报及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定,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一条 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七章 监督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七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上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七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
(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的;
(三)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的;
(四)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的;
(五)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
(六)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帐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的。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⑵ 谁能查到近三年法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表
这又不是什么国家机密,你搜国内财政收支不也找的到。。。
我找到了这些:
根据法国财政部的月度统计数据,2009年法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为2372.50亿欧元,财政支出为3670.97亿欧元,中央政府赤字1298.47亿欧元。按照年平均汇率计算,收入3309.16亿美元,支出5120.27亿美元,赤字1811.11亿欧元。根据法国2009年财政预算案数据,2009年法国国防预算为373.34亿欧元,按年平均汇率折合520.73亿美元。根据法国2010年财政预算案,2010年法国国防预算为392.60亿欧元(按当天汇率约为574.88亿美元。
还有2001年的收支,是一个表。。
下面地址
还有找到一个2006年法国政府财政总收入为2250亿欧元。2007年的预算中,法国政府用于教育的经费比重最大,占600亿欧元,其次为国防360亿、科研210亿、社会保障160亿、劳动就业120亿、司法系统27亿、文化7亿。我们可以看到,前3项比重最大的支出。。。45%为公务员工资(包括公立大中小学老师的工资)、12%为公务支出(不知道公务招待在其中占多少)、5%为投资。令人吃惊的是用于国债利息偿还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几乎达20%,每年为400亿欧元。按照目前法国的财政收入规模,再考虑社会福利等由于政治因素,已经成为刚性支出,这10000万亿欧元的债务看来是几乎没法还的。其实政府为了公共建设,稍微举债也不是不可以,但每年2250亿欧元的财政收入,光付利息就付掉400亿欧元,这实在是有点冤了。。。。
都是各处贴来的,,
很辛苦的,给分吧。。。
⑶ 法国税收·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完整,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一、税收制度诸原则
法国税收制度的设立、运转、改革是根据一系列原则来进行的,现分别简述如下:
(一)法制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由法律确定税收规则、方式、税率等;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税收制度不仅根据国家利益,还根据地方利益来设立;
其次,整个法国税务体系是由税务总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来进行规定、规范的。所有税务的征收、分配、处罚、检查等均以税务总法为准,而各项政府有关政令实施细则也根据税务总法及宪法规定的税务制度性质来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监督;
第三,对税收范围、征税比率、新税种的设立、纳税种类的取消等,均须以法案形式通过议会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税务争执均须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法律加以解决。
(二)公立原则
税务制度是以国家为代表、对国民各种收入及经济行为课以税务的体制。因此,只有国家的代表才能实施征税行为。整个税务征收部门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中央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一元化领导。
(三)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表现在税务方面,即是个人与国家在税务上有争端、个人与税务机构有争端时,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法律来解决,还有税务征收平等原则,指的是税收规定如针对某一类型收入,则有该收入者均交同样的税,并无例外,对于已定的税收标准或规定而言,相应的纳税人是平等的,不会发生针对某些人以一个标准,另一些人以另一个标准的情况。
(四)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的原则
这是法国税率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收入所得税即实行高额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是法国税收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
二、税种一览
从大类而言,法国税种可归为四个大类,即收入所得税、消费税、资本税及地方税。
(一)收入所得税(IMPOTS SUR LE REVENU)
收入所得税的概念是指对工作、投资、经营等各类职业、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入进行征税;但是,在有关税收法中未对这一税种的概念作精确定义,看来这是给以后税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够的变动可能性。
具体而言,“收入”这一概念还不仅仅是金钱形式的,如实物等各种非金钱的收入也可被列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为获得这一收入而支付的开支、价格、负担等一般可从收入中相应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净收入才算作“可征税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税分作对法人征收与对自然人征收两部分。
1. 公司税(IS:IMPOT SUR LA SOCIETE)
这是对法人征收的收入所得税。凡是在法国进行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经营活动属何种类型,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均须征收这种税务;而一些人员组合公司类型如集体名义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则上不须缴纳这种公司税;但这些公司的人员可作选择:是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交还是按公司税交,一旦作出决定便不可改变。此外,合作社、协会、公立部门如其活动是盈利性质的,也须交纳公司税;一些互助组织、协会如其经营并非追求高额利润则可享受免税待遇。
公司税是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税,这一净利润是根据会计对公司年度营业成果进行核算而作出资产负债表(BILAN)来显示的,在税法与会计法中,对净利润的计算、折旧、成本、开支、库存等均有明确规定,故在净利润定义上不可能出现混淆。
目前对公司净利润的征税税率为36.6%。至于未有盈利,或是亏损的企业,则只须交规定的基本税类即可。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税率或减免税:
1)如果是新创公司,则前两年公司税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资产的长期升值部分,则只按18%的公司税率交税;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体民事公司经营房地产或动产,按10%至20%的低税率交税;
4)中小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左翼政府规定20万法郎以内只按20.9%税率征税。
2. 个人所得税(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这是一种对自然人即个人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是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其原则是根据收入不同而采用高额累进制:即依据人们收入数目而划分不同的征税档次;同时,又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而扣除家庭、职业等开支,来计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税参数。
以下三类人须交个人所得税: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
3)凡是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 )申报纳税,凡是不属上述三类的人,即不在法国常住者,则须就其在法国所获收入交税。
从1998年起根据新税务法案,其征税税率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纳税;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税率纳税;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税率纳税;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税率纳税;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税率纳税;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税率纳税;
(7)年收入超过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税率纳税;
上述标准均为单身者的纳税标准,法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如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进行计算,标准同上;如有小孩须负担,两人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
因此上述标准只是一个参照标准。还有许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如在工资收入中一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减税,购买房子贷款的利息可减税,消费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可减税,装修、改善旧房设施可减税,抚养老人、向慈善机构捐款、投资人寿保险、投资出租房产业等也可减税,故在事实上,申报的须纳税收入是在享受各种减免后才按上述税率纳税。
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执政,为履行其竞选时的承诺,今年的个人所得税将减少5%,在本届政府任内,减税30%。
以上介绍的是收入所得税状况,不管是公司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收入的直接征税上,因此是直接税。
⑷ 国外有哪几种类型的审计体制
1、立法型审计模式
立法型审计模式及特点: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西欧、北美等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
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在政治体制上基本上属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
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机构。立法型审计体制模式,采取审计机构向代表人民的议会负责,向议会提供服务,审计结果对议会负责。
国家审计机构都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2、司法型审计模式
司法型国家审计模式,国家最高审计机构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该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强调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审计人员具有司法地位,并享有司法权力,强化了国家审计的功能。
3、行政型审计模式
行政型审计模式下的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对政府负责,是国家加强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部门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审计处理。
4、独立型审计模式
独立型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机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不属于任何国家机构,独立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只对法律负责。该模式的组织形式是会计检察院或审计院。审计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免受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干涉。
审计监督的作用
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的初期,我国选择了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模式。
这种选择是符合一定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特点的。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财经领域中违法乱纪和有法不依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弄虚作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普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好转。
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利于更好得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⑸ 克林顿的经济顾问们采用什么样的政策配合实现了这两个看似矛盾的经济目标
评克林顿政府国内外经济政策
陈宝森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从里根经济学到克林顿经济学是美国总统经济学的一大变革。在今年的总统经济报告中克林顿说:“美国是靠变革而繁荣的……但是我们这个国家在太长的时间中用太多的方法放任自流”。“12年来,利益逐层渗透的经济理论在堆积如山的联邦债务上造成一种虚假繁荣。全国放任自流的结果使如此众多的美国家庭,甚至连双亲工作的家庭都不再为他们的孩子作提高生活的美国梦了”。这是克林顿对里根经济学的批判,也是他矢志变革“放任自流”为“行动主义”的主要依据。转眼两年快过去了,克林顿实行变革的国内外经济政策进展如何,成绩怎样呢?这是人们颇感兴趣的问题。下面试作一点粗浅剖析。
初见成效的财政政策
为解决困扰美国经济的大赤字问题,克林顿把削减联邦赤字摆在优先地位。为此,他决心在布什1990年与国会达成削减赤字5000亿美元的基础上再削减赤字4930亿美元。其中在未来五年中总共压缩支出2470亿美元,增加税收2460亿美元。增税本来是逆水行舟,但克林顿提出合理负担政策把90%的增税压在收入最高的6.5%的纳税人的肩上。所得税率的提高更只限于1.2%的高收入者。这样他就取得了大多数纳税人的支持,赢得了策略上的胜利。尽管如此,这项预算法案的通过仍然是艰难的,特别是在参议院,如果没有戈尔的最后一票几乎变成了僵局。为了表示削减赤字的决心和诚意,1994年预算法案把1994-1998财年的支出冻结在5480亿美元的水平上(按现价未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即比1993年的名义支出还要低25亿美元。这个名义支出是按年通货膨胀率2.8%估算出来的,如果通货膨胀率低于预计,还要对支出作进一步削减。此项预算紧缩包括白宫以身示范的减少联邦工作人员10万人以及推迟对联邦雇员工资的生活指数调整。在权利项目方面医疗照顾到1998年将削减180亿美元。经过这样的努力预计到1998年财政支出将由削减前的18255亿美元减少到17382亿美元,财政收入将由14922亿美元上升到15508亿美元。财政赤字将相应地由3332亿美元降到1874亿美元,减少1458亿美元,占GDP的比重将由4%降到2.2%左右。克林顿政府把1993年所采取的财政政策称之为真实的、可信的赤字削减政策,并认为这是得到华尔街的响应使他们改变了对通货膨胀的预期,长期利率因而得以下降的原因。以10年期政府债券为例,克林顿上台前的1992年利率是7.01%,与三个月国库券利率相比要高出103%;到了1993年前者下降为5.87%,与后者比利差下降到92%。1994年联储为了进行宏观调控,连续提高短期利率,长期利率自然也受到影响。但长期利率上升的速度远远慢于短期利率,到1994年7月为止,10年长期政府债券仅比3个月国库券高66%。长期利率的下降有利于企业投资和消费者购买房产和耐用消费品。克林顿政府认为在其财政政策中军费的削减和税收的增加都对经济增长有负面效应,但长期利率的下降对经济的刺激却产生了抵销作用。这是美国经济能在1993-1994年有良好表现的重要原因崐。
着眼未来的投资政策
克林顿政府与里根、布什政府在经济政策上的重要区别不在于削减赤字的财政政策而在于面对未来的投资政策。奉行行动主义的克林顿政府向人们宣告:“把联邦开支重点从消费转向投资是本届政府经济政策的标志,我们不仅致力于控制政府开支,而且把它导向更有生产性的用途上。”
克林顿首先强调的是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其目的在于提高美国劳动队伍的素质,以应付国际上日益激烈的经济竞争。在1994年联邦预算中提出一项378亿美元的四年“终身学习计划”。其中包括对弱智儿童的启蒙计划;提高美国教师和学生成绩的“2000年目标计划”;教育部和劳工部合作对高中学生进行职业训练的“由学校向工作过渡”计划;帮助学生进大学并使学生有机会为社会服务从而获得职业技巧的国家服务计划;降低贷款利息帮助更多美国青年上大学的贷款改革计划以及对失业工人的再培训计划。
在这些计划中饶有新意的是国家服务计划。首先,这项计划由国家为参加者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工资和每年高达4725美元的教育补助以帮助参加者在接受有价值的职业训练的同时接受大学或大专教育。这件事由政府花钱是因为雇主不愿意支付学习费用,他们担心一旦雇员辞职,这笔钱就白费了。第二,此项计划由州和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执行,解决了地方政府需要社会服务而又资金无着的困难。第三,国家服务计划为所有美国人提供了既能获得工资报酬又能得到多种职业培训的双重机会,而过去他们是难以做到两全的。这项计划在1994年将有两万人参加,以后每年10万人。
投资计划的第二方面是基础设施。克林顿政府制订了四年投资480亿美元的重建美国计划。克林顿认为长期以来美国对公共基础设施严重欠账。据交通部估计几乎有20%的高速公路处于极糟或勉强的状态,有20%的桥梁有结构性缺陷,许多机场过度拥挤,污水处理设施负担过重。因此必须进行投资以改变现状。克林顿政府认为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计划完善的投资将给国民经济带来可观的效益。在重建美国的计划中还包括4年80亿美元的对提高水质、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森林科研、住房和社区开发,以及农村发展的投资。 投资计划的第三方面是科学技术。在重建美国计划中技术投资占了不小的比重。克林顿政府认为有形资本不是提高生产力的决定因素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因素,从长期看生产率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改善主要取决于技术进步。从工业国进步的历史看,要紧的是工作得更巧妙而不是工作得更辛苦。 但是技术变革和技术进步要靠科学家、工程师在实验室和工厂车间的新发现。他们为此进行的科学研究在资本和智力上的投资是非常巨大的。在美国大量的科研与开发要靠私人企业去做,但支持性和基础性的研究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政府的法定职能,因为信息有外溢效应。意思是说一家公司通过科研获得的技能会很快传播给别的公司,使别的公司得到便宜而创新者获得的回报却很有限。据估计科研与开发的资本收益率要高达50%-100%,而实际上创新的企业所获得的不足一半。因此,克林顿政府要求国会延长研究与实验的课税减免,同时增加同产业界合作研究的投入。增设几十个新的制造技术推广站以加速新技术的发明和推广,等到技术成熟后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如何使国防科研与开发转轨是克林顿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考虑。随着国防费的大量削减,政府应当减少对国防领域的科研支出呢,还是把这项支出转向民用技术呢?克林顿认为后者是明智的选择。因此政府已决定把国防部的科研力量和国家实验室转向与产业界合作进行科研与开发。
在全球引起广泛关注的美国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是克林顿政府技术政策的光环。这项计划主要是由政府倡议但不是由政府出钱。以商务部长罗恩·布朗为首,有副总统戈尔和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泰森以及一批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和电讯工业界代表参加的“信息基础设施特别小组”正在紧锣密鼓地工作。其计划是由联邦政府负责总体设计,由工业界投资并负责建造和运行。当前联邦政府正致力于修改1934年的《通讯法》,要求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彻底消除对电视、有线电视、电话和卫星等各种电讯手段所施加的不必要限制,鼓励工业界的相互合作和竞争。现在特别小组已向国会提交三项法律草案。新法律还有待国会的讨论和批准。 克林顿着眼于未来的投资计划表现了新政府的新姿态。但它所采取的这些措施都难有立竿见影的功效。因此并不会给总统的支持率增加多少份量。
阻力重重的社会福利政策
改革美国的现行健康保险制度是克林顿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重心。在今年的总统经济报告中克林顿说:“今天美国花在保健上的费用与它的经济规模相比要高于任何先进的工业国。然而我们只为人口的较小一部分保险,我们在重要的总体健康指标方面如平均寿命、婴儿死亡率等都落后了。超过15%的美国人——接近3900万人——直到1992年没有保险,还有数千万人保险不足或者在失去工作后也将丧失保险。同时,保健费用继续攀升,给美国家庭增加了医药开支和保险费,加剧了各级政府的预算危机。”这是美国目前健康保险状况的真实写照。 克林顿向国会提交的保健改革计划着眼于解决四方面的问题。第一、还有数千万美国人没有享受健康保险;第二、私人保险业对健康状况欠佳者收费太高;第三、现行健康保险缺乏有效竞争,致使医院和病家不关心成本;第四、保险支出已成为政府预算难以承担的重负。为此,克林顿在他的改革计划中提出:(1)从1998年1月1日起为所有美国人提供健康保险,使每个美国人都能享受常规门诊、住院、急救、预防、处方配药、康复、家庭保健和护理、化验和诊断。精神病和各种恶习的治疗也将有限度地被纳入保健计划;(2)要求各州为大型消费者群体建立“保健联盟”,由它们收取保险费并按竞争原则同医院和保险公司谈判保健计划,同时负责管理费用开支。所有少于5000名雇员的公司都必须通过保健联盟购买保险;(3)要求雇主至少负担未婚工人平均健康保险费用的80%,负担工人家庭平均保险费用的55%。但5000人以下的公司在健康保险方面的开支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7.9%。企业雇员少于75人,平均工资在24000美元或以下的企业有资格得到政府补贴;(4)增税。香烟税每包从现在的24美分提高到99美分,对不参加“保险联盟”有5000或更多工人的公司课征1%的工资税并允许保健联盟在保险金上追加2.5%的摊派用于行政开支;(5)2000年以后限制健康保险费每年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通货膨胀率,并为政府的保健开支规定上限。
这项计划是在1993年10月27日提出的。围绕着这个计划民主、共和两党展开了激烈的攻防战。少数党领袖共和党议员多尔,众议院多数党领袖民主党议员格普哈特,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民主党议员米契尔都提出了自己的修正案。格普哈特的方案与克林顿方案的差别在于把实行全民保健的时间表推迟一年。政府征税主要是提高香烟税45%,此外在所有保险金上加征2%的销售税;不足百人的企业可以参加政府命名为“医疗照顾第三部分”的保险计划;不要求组织“保险联盟”。对私营医药业的医疗费用在2000年以前不控制。显然他的立场比克林顿的计划已经后退了一步。但仍坚持了全民保健的原则。即使做了这样的让步,据测算要使方案获得通过还少70票的支持。
8月3日,与格普哈特同一天,米契尔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它比格普哈特的方案更加温和。它只要求到2000年使95%的美国人享受健康保险;不强制各州建立保健联盟;资金来源主要靠削减医疗照顾和医疗救济开支,不再要求雇主负担80%的保险费;在2002年以后如果达不到把95%的美国人纳入全民保险时才要求雇主在某些州帮助工人缴纳保险费;雇员在25名以下的企业,由雇主承担保险费的50%,少于25人的雇主不承担保险费;在增税方面最大的一笔是在健康保险金上崐加征1.75%的附加税和对枪枝弹药征收消费税,此外对享受医疗照顾的富裕老人提高其保险金。这一方案能否通过取决于至今仍持骑墙态度的10名民主党参议员。
共和党议员多尔的方案明显是同克林顿唱对台戏的。它的方案口头上以美国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健康保险为目标,实际上是将把很大一部分穷人置于健康保险之外,只对最贫困的没有享受保险的工人提供补贴,允许但不要求企业和个人组织保险同盟一类的组织;不要求雇主或个人购买保险;有2至50名工人的企业将能购买联邦雇员健康福利保险。不增加任何税收;对自营人员支付保险费享受25%课税扣除的原规定改为提高到100%;对医疗费用不进行价格控制。
如果把上述四个方案加以比较就可以看出: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根本分歧就在于要不要全民健康保险;由谁负担费用以及要不要控制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险开支。这些问题涉及数千万至今未享受到健康保险者的利益,企业主的利益以及医疗保健业和保险者的既得利益。克林顿显然是要抓住维护前者利益的旗帜,多尔则站在维护后者利益的立场。格普哈特和米契尔方案试图在保持克林顿方案基本精神的基础上作出某些让步。 米契尔目前表示他有信心能在有限度的改革方案上争取与温和派达成协议。但国会休会在即,这种前景已日趋暗淡。有消息说克林顿已经发出悲观信号,他将不再把健康保险改革当作今年国会会议的工作重点,同时表示他将否决任何不把全民保健作为内容的议案。看来曾经作为克林顿改革旗帜而大事宣传的保健制度至少今年在各方面的阻力下已经搁浅。结果如何要到明年再见分晓。
咄咄逼人的贸易政策
克林顿的对外贸易政策既有继承性又有新特点。继承的是里根、布什政府的两大变革:一是由自由贸易转向公平贸易,用公平贸易之名行保护主义之实;二是由多边主义转向双边主义,以双边促多边。克林顿政府外贸政策的新特点:一是强调提高本国的竞争力,把扩大出口视为提高工人工资,振兴美国经济的必由之路。二是把“行动主义”国际化,为打开国际市场不惜用“制裁”的大棒咄咄逼人。
在贸易领域克林顿视为自己的业绩引以自豪的有两件事:一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二是旷时日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在最后一刻终于完成。
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签署既是双边谈判的成功,也加强了克林顿在亚太经济合作会议以及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地位。所以当这一协定在国会获得通过时克林顿是得意非凡的。 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意义不能只看美、加、墨三国地缘经济的优势互补,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是美国全球战略的一部分,是美国在经济大三角的争夺战中为对抗日、欧而为自己建立的坚强桥头堡。这一步迈出之后,下一步就是建立自北向南包括整个西半球的“美洲经济圈”和“太平洋共同体”。这个总体战略意图的实现自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美国在此过程始终掌握主动,紧紧抓住领导权,它就能保证自己在夺取美亚市场的斗争中对日、欧获得优势地位。
克林顿对北美自由贸易区所起的作用在于排除多数民主党人、工会和环境保护主义者的干扰促成了协议的签定,这是通过签署三项附属协议而达成的。
在劳工保护方面,签署了“北美劳工合作协定”,该协定要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健和安全标准以及最低工资。此外墨西哥政府还保证把最低工资的提高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挂起钩来。在劳工问题上美国还保留了使用1974年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权利。
在环境保护方面,成立了“北美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制订了一个十年“边境环境计划”,全面解决空气、土壤和水源质量以及有害垃圾的处理问题。建立了两个机构为美加边境兴办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提供资金。
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经过这番曲折终于在1993年11月17日签订。它给美国带来的近期利益是可以扩大出口。据统计,1991年美国共出口商品4220亿美元,创造了720万个就业机会,其中对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出口为1180亿美元,创造了210万个就业机会。到1995年由于美国的资本货物对墨西哥出口增长,可增加17.5万个就业机会。届时美国将有100万人在美国对墨西哥的出口行业中就业。在增加就业的同时,工资水平也将有所提高。据统计现在美国出口行业的人均工资比其他行业平均高17%。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也被克林顿看作是自己的成就,因为美国的谈判策略具有举足轻重的份量。这一谈判之所以旷时日久,既反映了美国与日、欧之间的矛盾,也反映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害冲突。达成协议固然对世界各国都有好处,但美国显然是最大的得主。
对美国最利害相关的除关税减免以外,第一是把农产品贸易在6年内逐步纳入关贸总协定原则的管辖下。欧洲国家承诺把非关税壁垒的配额转化为关税并降低36%,同时把农产品价格补贴减少20%。这一成果虽然还达不到美国提出的在10年内完全取消农业补贴的要求,总算前进了一大步;第二是服务性贸易的基本原则首次纳入新的服务贸易协定之中;第三是知识产权问题也被首次纳入关贸总协定之中,各国一致承诺保护与贸易有关的专利、商标和版权,惩治假冒;第四是在协定中列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要求逐步取消对外国投资的限制。这四个问题涉及美国对外经贸活动的重大利益。但在历次关贸总协定谈判中都未涉及。美国在美加自由贸易区谈判和美加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对这几个问题都极为强调并取得重大进展。所谓以双边促多边就是要用这些谈判成果加强美国在关贸总协定谈判中的地位,这一目的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成果中得到了体现。不过在美国人看来这还只是开端,还没有完全达到美国的愿望。
对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美国开始是反对的,最终作了让步。美国担心的是在该组织生效后美国在贸易摩擦中将必须遵守该组织的仲裁而不能再靠美国国内法挥舞301条款的大棒。美国副贸易代表在国会作证时声称新的世界贸易组织生效后美国仍然能够对所谓“不公平贸易国家”采取单方面行动。他说“新的贸易体制不会削弱美国贸易法的有效实行,特别是301条款和反倾销法的执行”。充分显现出强权政治的面孔。
尽管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收获很大,但并没有能完全满足国内各个利益集团的胃口。例如影片、音像产品一类的服务业就在一些国家的坚决抵制下未能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之中。又如,金融行业、电信业也被排除在协议之外。航运则是由于美国航运业自己的保护主义而未被列入协定的范围。在纺织品方面《多种纤维协定》的配额制度将在2005年以前分三步取消,这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是在降低高关税方面美国并没有走向发展中国家所希望达到的地步。
美国在法国的支持下曾要求在协定中列入“社会条款”,内容是把劳工利益同国际贸易标准联系起来。东盟国家一眼识破西方是想利用社会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要么把它们的劳动力成本提高到商定的最低水平,要么因生产成本大大低于西方而被征收惩罚性特别关税的图谋,进行了联合抵制。最后达成协议把这个问题转给未来的世界贸易组织去讨论,从而打破了僵局。
颇有争议的金融政策
上面谈到的四大政策是克林顿总统在1994年总统经济报告中作为克林顿政府总体经济战略提出的。金融政策不在其中,这是因为在美国的经济体制下联邦储备系统是由国会领导的。然而实际上总统对金融政策仍然有很大影响。在克林顿执政的两年,金融政策经历了由降低利率刺激经济复苏到提高利率防止通货膨胀的转折。继1992年2月4日联储公开市场委员会作出决定把联邦基金利率从3%提高到3.25%之后,接着于3月22日进一步提高到3.5%。4月1崐8日再提高到3.75%。5月17日迈出更大步伐把联邦基金利率提高到4.5%,贴现率则从3%提高到3.5%。连续四次提高利率对美国经济的冲击很大,引起了激烈争论。
联储这一决策主要是以所谓“自然失业率”为依据的。早年通过的《联邦储备法》中把“促进最大限度就业”定为联储的政策目标之一,1978年通过的汉弗莱-霍金斯法又把最大限度就业规定为失业率不超过4%。但是货币学派认为存在一种货币政策对之不起作用的自然失业率。在他们看来,由于近年来经济条件的变化,自然失业率应当是6%-6.5%而不是4%。如果决策者对自然失业率置于不顾,硬要实现4%的目标,必然会把经济推进到超过其潜在能力的水平之上,结果只能引起通货膨胀,最终导致经济增长的放慢和失业率的剧增。他们认为今年2月美国失业率已由1992年的7.4%下降到6.5%,5月更降到6.0%。加上设备利用率和经济增长率也都接近了警戒线,因此抽紧银根是必要的。联储称这种紧缩政策为中性货币政策,即既不刺激也不阻碍经济增长的政策。
联储第四次提高利率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论。美国商会责怪华尔街的金融界不应当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大马路的工商界。劳联-产联也发表声朋说在美国仍然有840万失业人口和660万人打零工的时候联储却在提高利率给经济泼冷水,其结果只能使失业者找不到工作。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在5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要求格林斯潘对提高利率的理由作出解释。争论的焦点就在于美国经济刚才好转而又没有任何通货膨胀的迹象,联储为什么要对经济刹车。议员们在听证会上则要求格林斯潘对今后不再提高利率作出保证。
这次提高利率一个月以后,由于对日贸易逆差扩大,外汇市场美元对日元的比价在6月21日跌破了1∶100的大关。这就把联储置于提高利率以挽救美元颓势和维持利率以防经济滑坡的两难选择之间。在经过两个月的观察和思考之后联储消除了对后者的顾虑,在8月16日作出把联邦基金利率提高到了4.75%,贴现率提高到4%的决定。联储官员声称这个利率水平是与美国潜在的经济增长能力相适应的。
克林顿政府对联储连续提高短期利率致使长期利率猛增的情况开始是不满的,但在经过研究之后认为联储的做法可以把美国经济保持在2.5%-3%的持续温和增长的水平上,有利于克林顿在1996年的竞选,因而对联储的决策给予了支持。
但是这种暂时的一致并不能完全消除双方在金融政策上的分歧。这种分歧的第一个迹象是在1993年的总统经济报告中经济顾问们否认自然失业率自70年代初期以来有什么大的变化,强调目前的失业率远远超过了自然失业率。同时宣称用通货膨胀的加速来说明刺激经济的措施超过了自然失业率是不科学的,因为影响通货膨胀的加速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另一个迹象是新任联储副主席具有凯恩斯观点的布林德同格林斯潘在联储召开的年会上对联储政策目标的不同提法。布林德主张西方中央银行在确定利率水平时既要考虑到通货膨胀,又要考虑就业问题。而格林斯潘则主张修改《联邦储备法》,把控制通货膨胀作为利率政策的唯一目标。
克林顿内外经济政策的内在矛盾
对执行已近两年的克林顿国内外经济政策应当给以什么样的客观评价呢?第一、克林顿采取“行动主义”的政府干预方针对美国经济的振兴有积极意义。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今天单靠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均衡发展。新保守主义执政12年实行“自由放任”政策的结果是由大赤字所造成的国民经济崐结构性失衡,它的恶果已在美国第九次经济衰退中暴露无遗。克林顿反其道而行之是时代的要求。第二、克林顿振兴美国经济的战略以消除结构性失衡,增加积累,扩大投资;改善生活;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为目标,对美国经济是能起积极作用的。就政策本身说是美国当前的较好选择。第三、美国经济目前正处于高涨时期,但这同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有关,不能完全归功于克林顿的政策,但政策显然也在起一定作用。
客观的评价如是说,那么为什么美国老百姓对克林顿的支持率只有40%,而不支持他的反而占55%呢?(8月20日美国《时代周刊》和CNN电视台公布的联合民意调查结果)这个问题看来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在政治和外交方面克林顿所受的挫折是比较多的。其中有决策失误也有两党斗争的复杂因素。其次在经济方面应当说也是有许多内在矛盾的。
第一,雄心壮志有余而国力不足的矛盾
历届美国总统为了争得选票总是许愿多而兑现少,这是通病,克林顿也跳不出这个窠臼。“行动主义”是要以国力为后盾的,遗憾的是克林顿继承的是里根和布什政府留下来的大赤字烂摊子,因而使他的行动不能不受到许多约束。在这一点上他的处境同肯尼迪和约翰逊时代已不可同日而语。克林顿的健康保险改革之所以阻力重重,联邦政府财力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多极化的现实与强权政治言行的矛盾
冷战后的全球格局已呈多极化趋势,美国尽管仍然是超级经济大国,但实力对比今不如昔,已经很难我行我素。但是观念落后于现实,克林顿政府在对外经济政策上仍动不动就要挥舞301大棒。然而现实是无情的,美国与其贸易伙伴已经不再是美国单方面施舍或援助的关系,而是相互依赖、互有所求的关系。实行单方面制裁只能两败俱伤,美国并得不到好处。这是克林顿政府在国际谈判中常常碰壁,因而威信受损的原因之一。
第三,多样化的现实与意识形态褊狭症的矛盾
克林顿政府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强调促进民主与人权。要以美国式的民主和美国的人权定义一统天下,这是和世界多样化的意识形态相矛盾的。多样化的意识形态来源于多样化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它们百花齐放,争奇斗艳,和平竞争,这本来是好事,而美国则动辄指责这个国家是极权政治,那个国家是权威主义,还为所谓的“持不同政见者”张目。这就超出了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国际准则,因而常常引起它同许多国家的摩擦以及由此而来的碰壁,这也使克林顿的威信遭受损失。 看来克林顿要想提高选民的支持率,蝉联白宫宝座,不仅要搞好国内的政治和经济,也要搞好同世界各国的共处关系,在这里抛弃大国主义心态是十分重要的。
⑹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哪几个步骤
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
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
(一)预算的编制
预算的编制,是指国家制定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的年度计划的活动。是一种基础性的程序。这一阶段编制的预算实际上是预算草案。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
1.预算年度
我国采取的是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必须依法自下而上地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预算批准后要向国家机关备案。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国库是预算执行的中间环节,是国家进行预算收支活动的出纳机关。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的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预算调整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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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和项目预算细化
尽管全面的预算系统全面消失,项目预算继续在美国良性运行。国会在1974年通过预算法案,预算科目体系的任务,职能和程序,有先进的分析技术,国会预算办公室和总会计办公室(高等),业绩指标的开发利用和高级会计和信息系统。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现在,联邦预算的决策者有可能产生程序和性能数据以及开销.
10此外,在此期间,该计划的预算方针也引入其他国家。
随着联合国1965年出台运作一系列计划和绩效预算,计划和预算执行得到了加强,成为发展规划的工具。20世纪60年代,近50个国家推出计划和绩效预算的变种,但也从未达到美国的规模。随后传至发展中国家,这样,60年代末,几乎所有的拉美国家,亚非一些国家已实施项目预算版本。整体而言,影响预算决策过程是令人失望的,这或许表明,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它的通过还为时过早。联合国的做法,很大程度上基于美国的经验,也为发展中国家自身的成功绩效预算提供了先决条件:健全的财政运作程序,财务纪律的有效方法记录,报告财务和实物资料,密切配合中央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的预算。这在发展中国家通常是没有的
⑻ 法国政治
国民议会
宪法详细规定,国民议会的577名代表均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公民只要年满21岁就享有被选举为国会议员的权利, 年满18岁就享有选举权。 国会成员代表的选区包括大城市的分区, 海外省以及海外领地。 每一省或领地根据其人口又被分成小的选区。
法国的选举法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它却规定着代表的产生方式。在法国, 有关议会选举应怎样进行这一重要问题经常产生分歧。 在第三共和国时期, 选民通过两轮选举依照多数原则仅选出一名候选人, 仅有1885、1889和1919年的立法机构的选举是例外。 头一轮选举在某个星期天举行, 获得绝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没有候选人赢得绝对多数票, 将在下一个星期天进行第二轮选举, 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这一能较好的适应有许多政党的情况并有许多组织良好的政党参选的选举机制, 在1958年被废止, 从而又回到了以前的选举方式, 只是在1986年是例外, 因为在1985年通过了一项法律确立了比例选举制, 但是其后, 决对多数选举制很快又被赢得1986年大选的右翼多数成员重新确立起来。
虽然多数投票制并不经常被采用, 法国人发现这一制度在第一轮选举中使每一政党都能提出其候选人, 从而为其提供了广泛的选择空间。 在第二轮选举中, 它允许根据传统的政治行为表现进行重组的过程, 从而经常导致产生左、右两派力量。 绝对多数选举制背后的理性因素导使人们坚信多数原则有利于巩固执政党的地位。 在当今法国, 这一体制对社会党以及共和国戴高乐主义集团以及法国民主联盟是有利的。 但是, 对于较小的政党或诸如法国共产党左翼, NATIONAL FRONT右翼以及生态保护主义者这样一些执极端政见的党派就不利了。
分区或选区在1986年被取消了。 1986年的法律被宪法委员会所认可。 它宣称在取消分区的条款中并非有明显的擅权意图, 这一条款每12年会被重新审议一次。 代表在每年3月产生, 任期5年。 其任期还会因议会被解散而缩短。 根据宪法, 共和国总统在征求总理和国民议会以及参议院议长的意见后, 有权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解散国民议会是基于政治权宜(便利)或宪法制衡的考虑。 而无须给出任何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第五共和国下的议会曾五次被解散: 1962年政府被国民议会否决, 这一争议最后诉诸公决; 1968年为了结束使国家大部瘫痪的学生和工人的示威活动, 议会被解散; 1981年和1986年的议会在共和国左翼总统(FRANCIOS MITTERRAND)当选后被解散, 他们在1981和1986年分别受到了国会党政的右翼势力的抵制。新当选的或再次当选的总统必须赢得议会中多数的支持。 1997年, 议会第五次被解散。
参议院(Senate)
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参议院的321名议员“应代表着共和国的各个组成部分。” 这一规定也曾适用于第三共和国和第四共和国。 参议院并非由直接选举产生, 而是由每一省选出的代表组成选举团产生。 选举团由市长、 国民议会代表、 各省议员(省议会)以及地方议员(地方议会), 来自市政的代表也被任命为选举团成员, 其数目取决于每一社区的人口数量。 这些十分复杂的条款使得参议员选举团中农村代表比例高于城市代表比例, 从而体现出一种保守而非激进的倾向。
参议员是由多种复杂的途径产生的。 在较小的选区, 在两轮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的个人当选; 在拥有五个以上参议员名额较大的选区, 则根据平均获得最高数额选票的比例代表制产生。 有关参议院的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集中在是否应改变选举团的组成以求得在城市和乡村间的平衡, 以及是否所有的参议员都应由同样的方式产生, 或者比例代表制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予以坚持。
参议员任期九年, 每三年改选1/3。 参议院不能被解散, 这种体制使得参议院永久性的存在并超然于政治斗争之上。
⑼ 波兰匈牙利将继续否决预算草案,他们为什么这么做
主要是因为这两个国家对草案中的一些法治标准不认同,所以在预算案的投票过程中,选择了否决。据欧洲媒体报道,波兰总理和匈牙利总理进行了一次短暂的访谈,在这个访谈中,双方都表示两国将一致决定否决欧盟推出的下一阶段预算草案,据悉,这份预算案中,还包括欧盟关于疫情的救助方案。这两位国家的领导人表示,这项草案可能导致整个欧盟发生分裂,对欧盟未来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决定一致对即将到来的预算草案进行否决。
奥地利总理也表示,这次的预算草案十分重要,必须对其制定相应的法治标准,否则无法对这笔预算进行很好的分配。相关分析师表示,波兰和匈牙利的否决,不会给阻碍这项计划,很快这项草案就将重新开始审议,并且通过,市场对此并不担心。
⑽ 通过预算法的修改历程得出什么结论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高立、韩洁)我国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2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预算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预算透明度不足、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存争议等。
2004年,我国启动预算法修订。然而,修订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而延后。直到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审。此时距2004年启动预算法修订已有七年之久。
2012年6月,预算法草案迎来二审。随后,草案通过全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引了1.9万人参与,征集到33万条意见,其中3.4万条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足见社会各界对这一法案的关注。
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由于社会各界对预算法如何修改争论不休,修改工作曾有两年杳无音讯。直到2013年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总体部署,人们看到了重启这一法案修改的重要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