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国总理可以副署总统的文件和法令,副署是什么意思
就是需要两个部门同时同意才能生效下一级就是 副署
B. 外交部驻法国巴黎一等外交秘书是什么级别
正处级,再往上就是参赞了。
C. 法国公布新内阁是怎么回事
法国公布新内阁指:法国总统府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公布了新一届内阁成员名单。
新内阁由22名成员组成,包括18名部长和4名国务秘书。新任法国总统马克龙日前任命右派政党共和党成员爱德华·菲利普为政府总理并负责组阁,马克龙曾承诺将吸纳不同政治派别及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治理,新内阁的组成较明显地体现了马克龙跨越党派之分的主张。
法国新内阁的成员组成:
1、内政部长、外交部长分别由左派社会党人热拉尔·科隆和让—伊夫·勒德里昂担任。
2、经济部长由右派共和党人布鲁诺·勒梅尔担任。
3、司法部长、国防部长分别由中间党派民主运动党主席弗朗索瓦·贝鲁以及该党成员茜尔维·古拉尔担任。
D. 告诉我,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反正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各有什么权力
当然有区别:
西方国家狭义政府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行政机关。
在现代社会里,实行内阁制的国家中的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
关于出任国家元首的资格,元首产生的原则、方法和程序,按各国规定的分类方式可分为世袭制和选举制。
西方国家由公民投票直接选举国家元首可采用简单多数制、一轮选举制、半数选举制、二轮选举制。
按照君主掌握权力的大小,君主立宪制可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
议会共和制国家的总统与君主立宪制国家的“虚位元首”的地位、权力、作用大致相同。
根据国家元首组织构成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个体元首和集体元首。在西方国家中,实行集体元首制的国家是瑞士。
内阁制政府又称为议会制政府或责任内阁制政府。最早出现内阁的国家是英国。
英国内阁的前身是枢密院。
组阁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包括相容或不相容原则;不得兼职和从事营业的原则。
英国政治生活中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是首相。英国首相兼任的职务有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党魁。
英国首相的职责主要有:任免内阁成员和非内阁成员;领导内阁,决定内阁议事日程;主持内阁会议,形成内阁决议;在议会中代表政府为政府决策辩护;向英王汇报政府工作概况。
总统制肇始于美国。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中,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是总统。
总统权力主要来源于4个方面:宪法授权、国会授权、先例和最高法院裁决。此外,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这一职位的特殊性,也是构成总统权利的重要来源。
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中,总统的权力主要包括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作为行政首脑的权力、有关军事权、有关立法权和有关外交权。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有接见外国大使、同外国缔结条约、发布赦免令等。在美国,总统作为政府首脑的权力主要有任命权、免职权、监督执行法律权、宣布紧急状态权、召开内阁会议权。
美国联邦政府包括内阁和政府各部、总统办事机构、独立行政机构。组成美国内阁的人有总统、副总统、各部长。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总统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它享有司法审查权。
法国内阁政府既要对议会负责,又要对总统负责。在法国出席内阁会议的人有总理、国务部长、各部部长、部长级代表和国务秘书。
法国总理的权力主要有任免文职和军职人员;协调各部,指导政府工作;领导国防部,对国防负责;代表政府向议会负责。
在与议会的关系中,“总统有权不负责,总理无权要负责”说的体制是半总统半议会制。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担任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的总统。
“戴高乐体制”的基本特点有强化了总统的权力;提高了政府的地位;削弱了议会的地位和作用;建立了稳定而持久的多党制。
最能体现国家本质特征的是它的阶级性。
从政府职能作用的领域角度,可将政府职能分为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政府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政府职能作用的方式角度,可将政府职能分为计划职能、组织职能、指挥职能、控制职能、监督职能。
西方国家政府权力容量扩大的重要标志是经济管理职能的相对独立。
西方国家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在纵向上基本可分为政府首脑、内阁、政府各部、行政机构4个层次。
英国的独立机构包括岁入机构、支付机构、监督机构、国民经济发展委员会、英格兰银行。
在美国,素有“第四政府部门”之称的是独立管理机构。
在英国,根据政府各部的性质可将政府部门划分为职能性质的部门、地区性质的部门、带有中央统管的性质的部门。
在美国,居于美国政府各部之首的是国务院。而整个联邦行政机构的中枢和总统办事机构的核心是白宫办公厅。
美国政府各部关系的协调主要靠总统办事机构。美国总统办事机构主要有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国家安全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科学技术办公室。
在法国总统府中发挥作用最大的机构是总秘书处。在法国,总统府下设总秘书处、总统府办公厅、私人军事参谋部、私人秘书处。
英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行政机关都是内阁。
英国处理具体决策事务的组织是内阁委员会。法国政府的真正决策机构是总统主持的部长会议。
国家元首――是指主权国家形式上或实际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国家元首的世袭制――凡担任国家元首职务,不经民主选举,而按照血缘关系依法世代相传,属于世袭制。
国家元首的选举制――凡按照宪法或法律规定,国家元首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并有一定任期,属于选举制。
虚位元首――在实行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中,国家元首由于主要从事象征性和礼仪性的事务,不掌握国家实权,因此被称为虚位元首。
实权元首――在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由于其往往兼任政府首脑,掌握很大权利。并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因此被称为实权元首。
6、二元君主制――是指在君主制国家中,君主大体上仍然保持着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政大权于一身,是国家权利中心的一种君主立宪制。
7、议会君主制――是指在君主制国家中,国家实权完全掌握在形式上对议会负责的内阁手中,作为国家元首的君主只是在形式上享有广泛权利的一种君主立宪制。
8、集体元首――凡由两人以上组成合议的机关,有它的全体成员共同担任国家元首职务合行使元首职权者,为集体元首。
9、内阁制――是指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利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0、内阁制政府首脑――内阁制政府首脑一般称首相或总理,通常由在议会总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
11、总统制――是指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独揽国家最高行政权利的一种政体形式,与内阁制相对。
12、半总统制半议会制――是指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以总统为国家权利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13、委员会制政府――是指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体形式。
14、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国家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E. 求古代或中世纪欧洲,如英国,法国等国的官职体制,和个官职的详细职责,覆盖范围,不胜感激!
学者大都认为早期中世纪或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西欧基本上没有较为完备的行政制度,由于权力的分割,国家对于地方的行政基本处于无力控制的状态。但自12世纪始,西欧开始国家重建,国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12、13世纪国家行政制度在西欧的发展虽然因国情不同而有不少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渐走向专门化和正规化。早期的王室官员只是国王的侍从而非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但从12世纪始,这些官员的职责相对明朗,出现了一些常设性的机构和官员。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明显。在英国一些机构逐渐脱离国王宫廷管理者的性质,而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名分与职能。中书省有中书令、副中书令等主要官员,他们负责王廷文书的颁发。文书分证书及令状两种。缮写文书是文书室主管及若干名文书之事。一般文书都盖有国王的玉玺,掌玉玺者为副中书令。后来因文书繁多,乃有锦衣库兴起,且有小玉玺出现,以便随王出巡时及时发出各种文书。财政署的出现则标志着独立的财政机关的逐渐建立。早期国王的国库被12世纪初年的财政署所取代。后者成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复杂而准确的收支计算方法,并裁决有关王室负担的各种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档案制度。从着名的《财政署对话集》中我们可以较为详尽地了解财政署的情况,它的成员分为上下两部,上部组成实际上是小会议的成员,主持者一般为宰相,参加者有中书令、司宫、司厩、国库长及其他贵族。下部称收支部,主要成员为国库长及司宫的代表。负责整个收支部的活动。上部是财政署的神经中枢,下部是其执行机构,做技术性的工作。其他机构还有锦衣库,它本是国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后来地位日重,发展到能够取代财政署而主管国家的财政税收。另有所谓的宰相一职也曾短暂地设置过,它在帮助国王主管司法财政等重大事务方面,代王行使职权,权力极大,后来废止。虽然这些机构及其官员往往相互重叠,但国家行政制度发展是明显而有效的。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类似,虽然它没有英国那样完备,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国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兴起是在12世纪初。1105年或1106年法国曾设置王家中书令一职,但1127年被废止。该机构负责国王的文书之类的事务,这类令状由文书们草拟,由国王的掌玺官加盖印玺,然后颁行。直到菲力普·奥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时的大量文书语言和格式统一的令状的颁布证明该机构是常设的,由一班专门官员组成。与西欧其他国家一样,法国直到13世纪仍然是国王的内府与国家政府没有明确地区分,国王的周围有一大帮亲戚朋友。但随着国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这样爱旅行、朝圣和战争的国王,使跟随国王行动的那些机构从其庞大的家庭成员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常设的行政机构。档案材料的保管有专门的官员,财政官员也出现了,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国人在国王的宫廷出现了。既能持刀舞剑又懂法律的骑士、大量的民法专家也出现在国王的宫廷,由他们丰富的罗马法知识为国王服务。法国中央政府制度发展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是王室代理人"贝利斯(Baillis)"的出现。代理人为国王的代表。当时因为国王常常要到东方参加十字军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将王室事务委托给一些重要人物,他们或是国王的亲属或是亲信。他们有解释王国事务之权力,他们的职位不能任意罢免,除非证明他们犯下滔天大罪。他们代王在国内各地行使各种权力,尤其是司法审判权。他们将审判情形做下记录,并呈之于国王。这一机构虽是临时的,却也反映国家行政制度的发展。
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以英国为先。早在盎格鲁萨克森时期,英国就有郡、百户区、村之类的行政区划。诺曼征服之后,三级行政管理系统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长官为郡长;早期虽曾有郡长封建化的倾向,但在英国诸王的努力下,对其有很大的遏制。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几乎全部的郡长及其下属撤职,然后组织人员调查郡长是否有侵吞国王应得收入及榨取钱财等其他恶行。这就奠定了郡长一职成为国家公职的基础,避免了封建化的命运。郡长的职责包括行政、司法、军事等,相当广泛。郡下面是百户区,郡的百户区的大小及数目不一,有大至60多个百户区的郡,也有小至6个百户区的郡。虽然有不少百户区赐给个人,由私人掌握,但国王对它们的控制仍然很紧。一般百户区由郡长派管家管理,负责执行郡长所发布的各项行政财政指令,主持百户区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是村,它是一种组织共同体。它实际上是古代农村公社的变形,它履行着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职能,如维持治安、抓捕盗贼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长及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还要分担各种罚金及财政负担等。因此,英国地方行政管理相当发达,尽管人们对是否有村一级行政单位尚有疑问,但近来的研究证明它是存在的。
比较于英国,法国没有明确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早期法国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当于郡长的伯爵,但这一职务已经完全封建化,他们成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义上的统治者,而非公共权威的执行者。但法国也在发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统。这种尝试首先出现于王室领地。11、12世纪一种被称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现在王室领地上代王行使权力,从税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们的职位及其作为报酬的采邑被世袭化了,所以难以称其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官员。"贝利斯"作为国王的代理人出现,他们起先有盎格鲁诺曼人的巡回法官的某些职能,与英国郡长相类似,能够在许多事务上代表国王,他接受国王的指导.监督国王的财务并向国王报告工作,可审理国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诉讼。并且他们的职位由巡回变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区,在此管区他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则渐渐变成了贝利斯的下属。他们继续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执行国王的命令。他们由当地那些谨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担任,在地方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英法两国的情况可以看出西欧国家行政制度发展的大概轮廓和主要特点。
第一,王室官员逐渐分离发展为国家官员,国家行政机构增加,与之相适应的是大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入国家机构,成为国家行政官员。他们在从司法到财政的诸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的职能越来越明显,国家处理一应事务也就相应增加,司法审判在增加,颁布发行的令状在增加,征收税款也在增加。这些官员大都出身于中下阶层,但在当时兴起的大学中接受过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国家政府的形象与职能。受他们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当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们不是政府官员,但在帮助政府履行其职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国各种法庭上的陪审员,他们成了国家行政事务事实上的帮助处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法国在许多时候的征税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税人的帮助是难以完成的。成千上万的人进入帮助政府征收税款的列,如1314年征收一项骑士协助金,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税人。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当时西欧各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普及状况。
第二,行政制度的发展不仅是一个与封建世俗势力争夺权力及利益的过程,也是一个与教会势力争夺权力与利益的过程。前者可称为封建私法权力的"公法化",后者则可称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会是西欧各国不容忽视的政治实体,它在各国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王权不断削弱和限制教会的力量。这种斗争的直接后果是教会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中央政府与教会做斗争的重要武器是那些来自下层的地方世俗小官员,他们到地方上代理国王行使权力,干预教会事务,限制教会权力,使王权大伸。以至像图卢兹大主教那样的封建主必须寻求皇家枢密院的干预来保护其教会的基本权利。不仅如此,人们对世俗政府的观念已经有了改变,人们选择国王的政府而不是教会作为服役的对象,更有甚者,许多宗教人士也来到国王的世俗政府,而将其教会的义务抛诸脑后。
第三,虽然国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显然不能对此夸大。此时的行政制度表现出相当模糊、不定型、临时以及重叠、职责不分等较为原始的特征。它表明中央政府机构仍然没有完全从王室家庭中分离出来。地方行政系统则即使在英国也没有上通下达的管理制度。英国的郡长之于其下的百户区或村,没有如中国那样明确而直接的统辖权力。管理在更多的时候仍然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个人能力的表现,王权的发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古代罗马的政治制度P17
1. S平民与贵族的矛盾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即土地问题、债务问题、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权利问题。其中心内容是土地问题
2. S古罗马王政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它是氏族制度向国家的过渡时期,其特征是军事民主制;主要内容有:1.库里亚大会即罗马的人民大会;2.元老院即长老院(相当于库里亚大会的预决机构);3.王或勒克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
3. S古罗马共和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它打破了由氏族贵族垄断政治的局面,是以大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新老贵族联诀执政,全体罗马公民有限参与的寡头民主制;其内容有:1.人民大会(两种形式:森杜里亚大会即百人队大会;以及特里布大会即平民大会);2.元老院:处于权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执政官(两人组成,拥有军事权和民政权),独裁官(国家紧急状态下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职,有最高的军事权和民政权),行政长官(诉讼方面的最高长官),监察官,保民官,
4. S古罗马帝国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实行的是军事独裁统治.先后采取了三种体制: ⑴元首体制(奥古斯都体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军事长官的称号,实际上凌驾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体制,戴克里先把帝国划分四个部分,由四个统治者治理,两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⑶君士坦丁体制,他废除四帝共治体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
5.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元首体制的含义;即奥古斯都体制,奥古斯都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监察官,保民官等机构仍然存在,他本人通过共和制的合法程序当选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会的首席公民,并被任命为终身执政官(兼监察官),终身保民官,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称号;实际上是凌驾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同时还建立了一套与共和制政权并存的元首制新机构:元首的督办员,元首的御前会议,元首的内务府.帝国的实质在于行省.
6.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四帝共治体制的含义;宫廷卫队首领戴克里先由军队拥立为帝从此君主取代元首成为帝国君王的称号,罗马进入正式的君主制统治时代.他把罗马分为4个部分由4个统治者治理,2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他掌握帝国的最高权力.在四帝共治体制下,元老院的权力被剥夺,所有与共和制相关的职位均成了荣誉称号,全部权力集中在君主和以君主为首的官僚机构中.
7.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君士坦丁体制的含义; 君士坦丁废除了四帝共治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所有高级军政官员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为唯一的法律,皇帝本身也已神话. 君士坦丁体制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
8. L古罗马氏族社会解体向城邦过渡的必然性;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某些氏族逐渐变成氏族贵族,并掌握权力,而平民无权分得公地且无权参加库里亚大会和担任公职,却要纳税和服兵役,这种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力的地位引起平民和贵族间的斗争.随着平民的人数超过贵族,且在经济和军事上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政治上受排挤受摆布和受歧视的地位越来越不能忍受,他们要求形成中的罗马城邦国家按照财产的多寡而不是按照氏族门第来确定管辖下的居民的权力和义务.此外,氏族制度也越来越表现出它不适应罗马统治和扩张的性格.导致了罗马第六王塞维.图里乌的改革,并且打乱了氏族血缘关系.
9. L古罗马政治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经历了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帝国时代
10. Y古罗马政治制度对现代西方国家共和政体的影响和意义:⑴古罗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国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⑵古罗马共和政体被认为是一种混合政体⑶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资本主义法权概念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最宝贵的遗产之一
11. B帝国时代军事独裁制的社会根源:⑴土地私有制运动造成的贫贫富极化趋势愈演愈烈,一方面导致贵族和富有者进一步垄断政权,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参政的经济基础⑵罗马的对外扩张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军队,股役的军人本是各等级的产者和自耕农。马略改革把征兵制改为募兵制,形成了职业军队⑶共和国晚斯不断发生的奴隶起义沉重打击了贵族势力动摇了贵族寡头的统治。罗马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不得不任命军事统帅为独裁者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君主制
1. S封建君主制的含义: 是对5-17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产物.它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子制和专制君主制三种形式.
2. B封建领主占有制: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居支配地位的土地占有形式.即土地由享有特权的大地主占有者占有.
3. S封建割据君主制的含义;它出现于9-13世纪,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不同等级的领主统治,大领主的势力日益扩大,他们与小领主在契约的基础尚结成封主与附庸的关系,割据一方以对抗国王.大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的行政,司法,经济与政治权力不受国王的干预,大领主只是按照封建契约规定的义务服从国王.国王与大领主之间的松弛的主从关系是封建割据君主制的核心.
4. S等级君子制的含义; 即议会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设立等级代表机构,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 法国的等级代表机构称作三级会议,即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机构,英国是国王,骑士和市民.
5. S专制君主制的含义;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个人之手,君主的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成为一国之君. 专制君主制的特点:一是等级会议对王权的牵制作用丧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对国王负责的官僚机构;三是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
6. S分封采邑制的含义;
7. B墨洛温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点:法兰克王朝的宫相查理马特,对统治阶级内部的土地占有关系进行改革,实行新的封建土地占有形象即分封采邑制。采邑是连同居住其上的农民一起分封的,农民过去对国家履行的赋役,现在全部转移到采邑主手里。特点:国王是全国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给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长;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小封建主->骑士.
8. 中世纪欧洲封建领主土地分封制的结果:在各个封建领地内,政治统治权力与土地所有权实现高度合一,而整个国家层面上,王权或国家权力则极为分散。第一在这种政治结构中,没有一个人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第二这使封建领地不仅成为一个经济实体,而且成为一个政治实体
9. S领主和附庸臣属关系的含义: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各个等级依照一定的契约关系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10. L欧洲封建君主制形成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关系及其作用; 从封建领主制到封建君主制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中,封建主始终面临着基督教会的强大的政治压力,基督教会凭借上帝的权威威慑和索取封建王权的合作,而王权在与教会合作的同时也依持从封建经济中积累起来的种种优势试图抵御教权对世俗领域的侵夺.这种教权和王权既合作又抗衡的政治互动是推动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
11. B欧洲封建君主制形成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冲突:教权与王权的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主教授职权之争是教权与王权冲突的一个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内容是关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职务是由皇帝任命还是由教皇任命
12. L封建君主制的历史演变过程:p37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子制和专制君主制三种形式. 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等级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子制与专制群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专制君主制是封建群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
F. 法国的什么是最高行政机关
法国的(政府)是指法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法国政府由总理、国务部长、部长、国务秘书等成员组成。总理由总统任免,政府其他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建议任免。
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政府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是政府首脑,领导政府的活动,负责国防,以政府的名义宣布戒严令,行使制定条例权,任命文武官员,并代表政府享有立法创议权和修改宪法的建议权。总统在宣布解散国民议会或决定行使非常权力前,必须与总理磋商。
G. 法国政治制度
法国实行议会共和制。1958年,宪法扩大了总统权力,限制了议会职权, 但仍保留议会制关于政府对议会负责和议会监督政府的基本原则。
总统
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7年,期满后可再次当选。
法国总统为国家元首,掌 握国家的行政权、军事权和外交权。法国宪法规定,在共和国总统因死亡、患 病、出国访问等各种原因无法行使其权力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代行总统职务。 法国政体中不设副总统。
总统有权任免总理和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 会议;有权解散议会;可超越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交公民投票表决。
议会
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 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
涉及国防、行政、教育、劳动权和私有制等立 法问题时,议会只能制定一般原则,具体细则和实施措施则由政府制定。 国民 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员任期5年。
政府
政府由总理、部长、国务秘书等成员组成。
法国政府成员的人数和各部设 置的数目并无法律上的限制。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政府对议会负责。
地方权力机构由地区议会、行政区议会和市镇议会组成。每一级地方政府 享有极大的行政和财政权力。
政党
法国实行多党制。主要政党有:保卫共和联盟、社会党、法国民主联盟、法 国共产党、国民阵线等。
H. 英法两国组织形式的特征
英国:1.英国是虚位国家元首制度:英王世袭产生,终身任职,但处于虚位状态,没有实质上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不了决定性作用,仅仅是国家的一种象征。 2. 英国中央政府(内阁)的组成程序是:由国家元首任命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内阁其他成员由国家元首根据首相的提名任命。英王是英国国家元首,每次下院大选后,英王即任命多数党领袖为首相,授权其组织内阁,首相在与其他多数党头目商量后提出政府和内阁成员名单,直接报请英王任命。
3.英国是实行内阁制政府制度的国家。在这样的政府制度下,中央政府是首相领导下的全体政府大臣的总称。中央政府由全体大臣,国务大臣、各部政务次官、执政党的督导员以及王室官员共约100人组成。中央政府成员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核心内阁大臣、其他内阁大臣和不入阁大臣。内阁主要由政府中一些重要部的大臣和执政党各派重要领袖人物组成。除首相外,一般有外交大臣、国防大臣、财政大臣、内政大臣、大法官、枢密院长、掌玺大臣,还有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事务大臣等,人数在20人左右。在内阁中,首相经常与其中若干阁员一起商讨一些重大问题,从而形成5-6人的“核心内阁”。不入阁大臣主要包括次要部长(大臣)、政务次官(副部长)、执政党的督导员、各部出席议会的秘书长及少数皇室官员等。
4.由于种种原因,英国中央政府的机构设置在早期不甚稳定,政府各部的设置尤为突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中央政府各部的设置趋于稳定,部的数量基本保持在17-21个之间。主要包括:外交和联邦事务部、财政部、国防部、内政部等。随着内阁和政府各部的发展,枢密院已没有什么实权和职能,其主要职权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告和枢密院令。公告和枢密院令的内容由内阁决定,内阁对此负政治责任。内阁是英国中央政府内部的领导核心,是实际上的最高行政机关。内阁一般由政府中一些重要部的大臣和执政党各派领袖人物组成。其主要职权是制订政府各部的政策并提交议会讨论,负责监督和贯彻执行议会所通过的政策,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范围。。
法国:1.法国是实权国家元首制度:总统由普选产生,有一定任期,拥有很大权力,在国家机构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总统任命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内阁会议;总统可以在与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等。 2.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8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法国中央政府产生的程序依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就是由总统任命总理;政府其他成员由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 3.法国中央政府,由总理、国务部长、部长、部长级代表、国务秘书等成员组成。政府不设副总理和副部长。内阁由总理和部长组成,总理为内阁会议主席。国务秘书为非内阁成员,不能参加内阁会议,只有在内阁讨论某一有关问题时,才被邀请列席会议。法国中央政府成员的数量,由总统根据需要决定。第五共和国历届政府成员在25至45之间。
4.法国中央政府机构设置主要有总理府、总理直属机构、政府各部以及咨询机构和独立行政机构。总理府是协助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亦是法国内阁办事机构,下设总理府办公厅、总秘书处、和军事办公室三个机构。总理直属机构是由总理直接领导的,为协助总理主管某项专门业务而设立的。其数量和名称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决定。在法国。中央政府的组织完全独立于立法权之外,宪法和法律条款对政府机构设置数目及名称没有作出确切的规定。政府机构的建、撤、分、合以及政府机构的名称等完全由共和国总统和总理根据需要自由审定,不受任何限制。中央政府机构的数量,虽然各届政府不尽相同,但大体保持在20个左右
I. 法国实行的是何种政府体制
法国的政体非常特殊,名义上是总统制民主共和制,实际上采用的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行政双头制”,即总统、总理同为政府首脑。
法国政府是法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国务部长、部长、国务秘书等成员组成。总理由总统任免,政府其他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建议任免。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政府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是政府首脑,领导政府的活动,负责国防,以政府的名义宣布戒严令,行使制定条例权,任命文武官员,并代表政府享有立法创议权和修改宪法的建议权。总统在宣布解散国民议会或决定行使非常权力前,必须与总理磋商。当国民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说明时,必须由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由于总理由总统任免,所以事实上总理的职责名不副实,须听命于总统,只能起辅佐总统的作用。
总统由全民直选产生,总理由占国民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因此,在2003年以前,就出现了总统为右翼总理为左翼的情况,直接造成政府职能效率低下。宪法规定,总统主外,总理主内。也就是说,与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进行会晤、谈判、代表法国政府签字的是法国总统,而日常对政府进行管理和指挥的为总理。但是,国务会议却由总统来主持召开。
J. 法国政府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是由第五共和国的法国宪法确定的半总统制政府。国家宣称自己是一个“不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宪法规定三权分立并声称法国是“由1789年宣言明确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的连接体”。法国国家政府被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分支,许多像美国政府。总统和由他任命的总理分享行政权。整个内阁,包括总理,能被国民议会,国会的低级院通过“不信任案”撤销;这确保总理总是被议院多数议员支持。国会包括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它通过法规并就预算案做表决;它通过在国会大厦的底层正式的质询并由成立调查委员会控制行政机构的行为。法规的合宪性由宪法委员会检查,委员会成员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共和国前总统也是委员会成员。独立的司法基于从拿破仑法典演变来的民法系统。它被分为司法分支(处理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和行政分支(处理对行政决定的申诉),每个分支都拥有自己的独立的最高上诉法院:针对司法法院的翻案法院和针对行政法院的国务委员会。法国政府包括各种检查权力滥用的机构和独立机构。法国是单一制国家。然而,各种法定区划——大区、省和市镇——有各种不同的来源,并且国家政府被禁止干扰它们的正常立法活动。法国是欧洲煤钢共同体,后来的欧洲联盟的创建成员。因为这,法国把它的部份主权移交给欧洲机构,如同由它的宪法所提供。法国政府因而必须遵守欧洲的条约、指令和规章。 法国有一个独创的系统,其行政分支由两位官员——总统和总理领导。 传统上,政府包括三个级别的成员。部长是政府最高级的成员;副部长在部长职责的特殊领域协助部长;国务部长在不太重要的领域协助部长,并偶尔出席内阁会议。在第五共和国之前,一些有特殊政治重要性的部长被叫做“国务秘书”;这种做法在第五共和国以一种纯粹表示敬意的方式继续;被命名为国务秘书的部长在政府中被虚设有较高的重要性。部的数量和职责的拆分和它们之间的行政管理从一届政府到另一届政府不断变化。当每个部的名字和确切的职责领域可能变化时,一个人通常至少发现:经济、工业和就业部(税务、预算), 内政部(法律执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司法部(监狱、运行法院系统、诉讼事务的监管), 国民教育部, 国防部, 外交部, 运输部。 独立机构的一些例子:法兰西银行,中央银行,是独立的。这是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整合的先决条件。 电子通讯和邮政规章监管局,从前的名字是电信规章监管局,是对电信和邮政服务的开放市场的一个独立行政机构。 能源规章监管局是一个煤气和电力的开放市场的独立行政机构。 金融市场监管局监管金融市场。 视听设备高级理事会监管无线电广播和电视以及公共广播的发射频率的发放和收回。 国家竞选活动帐户和政治融资委员会监管政党和政治竞选活动的融资和开支。 政府也为它自己的活动的看守者做准备;这些独立行政机构由通常由高级律师或国会议员组成的委员会领导。国会两院之一时常有它自己的委员会,但有时他们合作创建一个单独的国家调解委员会(Commission nationale mixte paritaire)。举例说:国家计算和自由委员会;公共服务机构必须在创建关于个人信息的档案前请求它的核准,而且它们必须听从它的建议;私立机构只须申报它们的档案;公民在反弊端委员会前有追索权。 国家安全侦听控制委员会;有关国家安全角势的有限数量的行政机构委员会的窃听核准(在其它形势中,窃听可能只在司法-行政刑事调查中被核准)。 政府也规定监管关键性的市场和有限的资源,以及由法规创设的市场的专门机构。虽然,作为行政部门的一部份,它们次于部长,但它们时常以高度独立性活动。竞争、消费和舞弊抑制总指导机构监管和控制在对所有经济角色和私人消费者开放竞争的市场上可得到的产品和服务,并能在弊端情况中发送行政制裁。 民用航空总指导机构监管国家航空交通并发出对航空公司和其它私营或公共组织及民众的核准。 国家就业局维持失业民众的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共注册处(但现在一个单一的注册处与独立的工业和贸易就业协会,一个雇主联合会和工会的共同协会共享支付给他们),协助他们成为与雇主寻求人的一样好的人,并控制他们。法国国家指派它的董事长,国会提供它的经费和人事,但它在它的董事会只拥有三分之一的席位(其它席位由雇主联合会和工会平等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