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罗斯福新政 对工人好在什么地方
罗斯福新政调节了劳资关系,设立了社会救助站,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使得工人具备与资本家谈判合同的权利,资本家不得禁止或阻止工人罢工行为,设定了工人每周最高薪资和最低薪酬,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
‘贰’ 法国新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延伸阅读:在法国加班为何惹麻烦
在法国人的理解中,加班有罪是因为对不加班的人构成了不平等。这一逻辑可从历史中寻根溯源: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后,社会平等的理念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法国逐渐建立起“均贫富”的高福利制度。值得肯定的是,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并为弱势群体撑起了一把强大的保护伞。
然而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对“平均”的过分强调,却对法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负面效应:工时短、待遇高导致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僵化的用工制度令企业失去竞争力,并导致很多大型跨国企业纷纷将工厂外迁,由此引发的后果就是失业率居高不下,政府又要多征税来发放失业救济,但高税收会加剧企业的生存压力,于是越发不敢雇佣工人。
“我们混淆了平等与平均主义”——法国前总统萨科齐的这句话算是找对了法国的“病灶”。而他的观点也与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萨缪尔森不谋而合,在后者看来,法国需要一位强力领导人来推动社会朝着“少一些平均主义”的方向发展。
法国晚上加班违法
法国是全球工作环境最为轻松的国家之一,每周法定工作时间仅为35个小时,此外员工每年还必须配至少5个星期的带薪假期。为了保护劳工的权利,法国还有严格的劳动法。
据法国现行法律,如无必要原因,每天晚间9点到凌晨6点加班,原则上属违法行为。法国严格的劳动法在去年苹果被罚款一事中得以体现,苹果去年由于让员工在夜间工作遭罚款。
2013年巴黎上诉法院还曾裁定,法国知名化妆品连锁店丝芙兰位于香榭丽舍大道的旗舰店夜间加时营业违法,勒令其必须在21点后关门歇业。尽管200名员工中有50余人自愿轮值夜班至午夜或凌晨1点,但是法院的判决意味着,他们不但不能领到补贴,连饭碗都受到了威胁。
实际上,德国大众公司早在2011年就曾有类似的规定。该公司宣布他们会在员工下班后30分钟后停止发送工作邮件,直到其上班前30分钟才会发工作邮件。他们的这项提议随后被德国劳工部采纳。
‘叁’ 法国劳动法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社会法博士郑爱青撰文介绍了法国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情况如下: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劳动合同立法较为全面的国家,其劳动合同立法经历了一个由规范较弱、对劳动者利益保护较少到加强对劳动关系规范、注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历史过程。其法律制度中的诸多方面对我国完善劳动合同立法不无借鉴意义。
一、劳动合同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法国劳动法中一项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内容,因为据此将劳动合同划分为最基本的两大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定期劳动合同,调整雇主雇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也因此而异。
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1-5条明确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确定期限,即雇主与雇员一般均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例外情形,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订立。劳动法律规范在无特别指明的情形下,均是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1-1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下:一是替代休病假、产假等劳动合同暂停执行的雇员的工作;二是企业经营活动变化时,在季节性或临时增加的工作岗位上适用;三是为解决某些人员失业问题而订立的某些特殊的劳动合同,如针对青年人和长期失业人员而订立的就业互助性、适应性和获得资格性的劳动合同。同时,第122-3条还明确列举了两种禁止签订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一是在招聘雇员替代因集体劳动冲突(如罢工)而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雇员时;二是在部颁规章所列的特别危险的工作岗位上。
法律对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还有很多限制。如第122-1-2条要求定期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应明确规定到期日。此外,该条还明确限定了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定期劳动合同只能续订一次,续订期限加上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法律规定雇主不得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与某一雇员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如需要续订定期劳动合同,必须等待前一合同期限的三分之一时间过后才能订立(替代某些雇员的情形除外);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即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雇主在多个岗位上与某一雇员连续订立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也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而因季节性工作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续展条款,但合同不论怎样续订,都是定期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根据法国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可以在合同订立时由当事人商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雇员职务发生变化时再约定,如学徒合同转为定期合同之时。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试用期,通常根据本行业的惯例或集体合同确定;但即使集体合同没有涉及试用期,个人劳动合同也可以约定试用期条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期限,法律不做规定,由当事人执行集体合同规定或约定,但约定的试用期不得长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定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如集体合同中无规定,则依照劳动法典的规定执行。该法典法律篇第122-3-2条规定,合同期限为6个月的,按照合同期限一周试用期为一天的方法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为1个月。如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短于法律规定,则按照优惠原则,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期限。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因为法国劳动合同的最主要形式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必须对这些合同的解除做出合理的规范,才能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不至于滥用或忽视,使双方都既享有自由又受到应有的约束。因此,劳动合同解除规范的完备,是有效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需条件。这也是我国进行劳动合同立法时必须注意的方面。
基于雇主工商经营自由和自由管理的理念,法国1973年以前的劳动法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雇主的一项特权,与之相对的雇员则没有单方解除合同关系的权利。这样的规范,往往使雇主滥用权利,雇员工作毫无保障。在工会组织和学术界的努力呼吁下,1973年7月13日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确立了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的原则,提出了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并建立了有利于雇员的举证倒置原则。该法在劳动合同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1982年8月4日、1986年7月3日、1986年12月30日和1989年8月2日的法律又分别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补充规定。
法国劳动法把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因个人原因的解除和因经济原因的解除两大类。前者是指因为与雇员个人密切相关的因素及其可追究过错的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后者是指因企业经营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完全与雇员个人无关的因素而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分类便于针对不同原因和情况做出不同的法律调整。
(一)因个人原因的劳动合同解除
1.解除的法定理由
1973年7月13日的法律要求,任何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都必须具有“实际的严肃的理由”,不论企业规模的大小。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解雇完全是雇主自由裁量权的状况,使雇主的解雇行为受到更具体的法律约束:从一项“无须说明理由”的权利变为一项“必须说明理由”的权利,而这“理由”是否属于法定的“实际的严肃的理由”则由法官做出判断。
何为“实际的严肃的理由”?法律并未给出一个定义,其具体涵义和要求是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得出的。
法国最高法院社会庭的判例认为,“实际的理由”要求雇主提出的解雇理由首先必须是“客观的、而非主观推测或先入之见、也不得与雇主的心情好坏有关”,其次必须是“具体的、现实存在的理由”,最后必须是“确切的、而不是把真实动机隐藏其后的一个借口”,例如,在某一案件中,雇主提出的解雇的真正理由是雇员参加了罢工,而不是雇员所犯的一个轻微过错。
对于“严肃的理由”,判例要求,首先,必须是雇员所犯过错“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以至于劳动关系存续下去可能给企业带来持久损害的理由”。1973年7月13日的法律之前,雇员轻微的过错就可导致雇主的解雇。自该法实施以来,轻微过错不再构成合法解雇所要求的“严肃的理由”。其次,该过错还必须是“与职业相关的”,通常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时间内、与其工作有关的过错;但如果雇员在工作场所之外所犯的过错足以引起所在企业的混乱时,也得视为解雇的“严肃理由”成立。根据司法判例,该类“严肃过错”是雇主合法解雇的“最低线”,雇主得遵守法定的解雇预告期,并支付雇员解雇补偿金。它既不同于“轻微过错”,即不具有使劳动关系不可能延续的特性的、较轻的过失行为,不构成解雇的合法理由;也不同于导致立即解除合同关系并剥夺解雇预告期和解雇补偿金的“严重过错”;更不同于导致立即解除合同关系,并剥夺解雇预告期、解雇补偿金和带薪年休假补偿金的“重大过错”。最高法院将“严重过错”视为“雇员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义务以至于劳动关系的维持立即成为不可能的一项或多项事实”,而“重大过错”则界定为雇员的“破坏雇主或企业的故意行为”。
由此看来,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建立了关于雇员过错程度与解雇关系的分类对照原则:“轻微过错”不能构成解雇的合法理由、“严肃过错”才是解雇的合法理由、“严重过错”和“重大过错”则构成立即解雇的合法理由。判断原则是这样提出来了,然而,具体的认定仍是由法官视个案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因此,在法国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中,法官的作用就成为至为关键的了,他如何认定过错的程度直接关系着雇主雇员的切身利益。
法国法官对过错程度的认定和监督直接来自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14-3条的授权,而这一规定所体现的是公共秩序的要求。有鉴于此,任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协议、乃至企业内部规章都不得事先规定何种过错构成“严重过错”而授权雇主解雇雇员,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不得约束法官对过错的认定和判断。因此,可以认为,自1973年7月13日的法案以来,法国对雇主解雇职工的司法监督得到了强化。
2.解除的法定程序
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并使之得到遵守,对于防止雇主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利益。法国1986年12月30日和1989年8月2日的法律对因个人原因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具体来说,雇主因为雇员的个人因素解雇雇员,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通知面谈。雇主必须以挂号信或派人当面交付的方式书面通知雇员面谈解雇一事。通知书要载明面谈的目的、日期、时间、地点,并告知雇员有权邀请一名企业员工代表协助参加面谈。面谈过程中,雇主有义务向雇员说明解雇的理由,并听取雇员自由地为自己所作的解释和辩护。
二是寄发解雇通知书。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14-1条规定,雇主得以挂号附接收人签字的方式将解雇通知书寄给被解雇的雇员。雇员接收之日即为解雇预告期的起算点。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14-2条要求雇主在解雇通知书中说明解雇理由。司法实践认为,如果解雇通知书中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够具体,则认为解雇不具备法定的“实际的严肃的理由”,因而被宣布为无效。
(二)因经济原因裁员
1.特征
法国劳动法中的因经济原因裁员是一类特定规范所指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劳动法典法律篇第321-1条对因经济原因裁员作了定义:(特别是)由经济困难或技术工艺改变致使雇员工作被取消或变更,或致使劳动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雇主基于这些与雇员没有固有关系的一项或多项原因而解雇雇员,就是因经济原因的裁员。这一定义明确了这类裁员具有三大特征:
一是与雇员个人没有固有的关系,即解雇不是基于诸如雇员的过错、身体健康、职业技能等与雇员个人有着固有关系的因素。这一“定性”,将该类裁员单独出来,单独适用法律规范。
‘肆’ 巴黎公社是怎样体现出工人政权性质的
巴黎公社
Paris,Commune de
巴黎工人在1871年3月18日革命后建立的无产阶级政权。世界历史上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尝试。
公社的诞生 1870年9月2日拿破仑三世在普法战争中战败投降。巴黎人民掀起9月4日革命,推翻第二帝国。胜利果实却落入资产阶级共和派右翼和帝制派奥尔良党人之手,成立了“国防政府”。1871年2月17日,L.-A.梯也尔出任法国政府首脑。28日签订法德和约,法国割让阿尔萨斯、洛林大片领土给德国,并赔款50亿法郎。梯也尔政府的丧权辱国行为激起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巴黎民众纷纷要求成立公社,以监督政府。3月15日,国民自卫军251个营队的代表选出中央委员会 。3月18日晨,梯也尔政府出动军队袭击蒙马特尔和梭蒙高地 ,企图夺取国民自卫军的417门大炮,逮捕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成员,从而触发武装起义。当晚国民自卫军控制巴黎所有政府机关和塞纳河上的桥梁。梯也尔政府成员及其军队 、警察和官吏仓皇出逃凡尔赛。3月26日巴黎进行选举,3月28日正式成立巴黎公社。
公社设立10个委员会(执行、军事、财政、司法、治安、劳动与交换、粮食、教育、社会服务、对外联络)作为新的政权机构。公社解除资产阶级常备军,取缔旧警察机构。颁布教会与国家分离法令,根本改造司法机关,实行法官选举制。公社通过全体公职人员需经选举始得任命的决议,颁布废除国家机关高薪法令,规定公职人员最高年薪6000法郎,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工资水平,以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公社在所有制、分配、管理和劳动立法方面实施某些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通过将逃亡业主遗弃的工场转变为工人协作社法令,改变薪金收入高低悬殊现象,实行保持合理差别的劳动报酬制度,并着手劳动者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的试验。公社还制定若干保护工人直接利益的劳动法令,如取缔面包房夜班制、禁止任意罚款和克扣工资法令等。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社先后通过若干减轻人民负担和解决生活困难的法令。其中有一切债务延期在3年内分批无息偿还法令、无偿发还典当金额不足20法郎低档典押物品法令、免收3个季度房租法令等。
公社把自己的斗争看作国际性的事业,宣告“公社的旗帜是世界共和国的旗帜”。公社团结许多国家的侨民为共同事业并肩战斗。波兰人、意大利人、比利时人组成侨民兵团。参加保卫公社的波兰人多达500~600人,其中有将领J.东布罗夫斯基及W.符卢勃列夫斯基等。5月6日,公社拆毁沙文主义和民族压迫象征的旺多姆纪念柱,将旺多姆广场改名国际广场。
公社的失败及其原因:从4月2日起,公社战士与凡尔赛政府军在巴黎近郊展开激战。由于德国在4月间释放10万余战俘以补充法国军队,至5月中旬,凡尔赛政府已能调集13万兵力进攻巴黎。而与之相对抗的公社第一线作战部队的全部兵力仅有18000人。5月8日,凡尔赛军开始炮击巴黎城防工事。5月10日,法、德正式签署《法兰克福条约》,并达成秘密协议,允许凡尔赛军越过德军防线进攻巴黎,德军对巴黎实行封锁,切断粮食供应。同日,新雅各宾派领袖L.-C.德勒克吕兹临危受命,担任公社军事代表。公社将士顽强奋战,多次主动出击。5月17~20日,凡尔赛军集中300门海军炮和攻城炮猛轰巴黎西区各城门。5月21日,凡尔赛军由叛徒引路从圣·克卢大门废墟攻入巴黎城区。23日,凡尔赛军经德军防线前面“中立”地带包抄蒙马特尔,占领该地。公社战士逐区进行街垒战。25日,德勒克吕兹殉职,E.瓦尔 兰继任军事代表。28日,瓦尔兰、C.T.费雷等公社委员率领公社战士进行最后的抵抗。凡尔赛军对巴黎人民实行血腥大屠杀,据统计共有29804人遭残杀,72941人在作战中牺牲,60971人被投入监狱或流放。
公社革命的失败由多方面因素所决定。当时的法国,以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客观历史条件远未成熟。国际、国内阶级力量对比于无产阶级不利。在普法战争失败的特定历史时刻,法国资产阶级极端虚弱,因而出现革命形势,起义获得胜利。一旦德法议和,俾斯麦政府支持梯也尔政府镇压公社,力量对比将发生根本变化。公社革命未能取得外省革命运动有力配合,亦未争取到广大农民的支持,陷于孤军奋战境地,在力量悬殊情况下不可避免地招致失败。主观因素方面,由于法国无产阶级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出现若干严重失误,如没有抓住敌人立足未稳之机,及时进军凡尔赛,没有没收拥有30亿资产的法兰西银行,听任其向凡尔赛政府提供经费等。公社委员会内部在作战紧要关头对面临的严重局势和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出现重大分歧,围绕成立救国委员会及其职权、组成问题产生多数派和少数派,并在5月中旬一度濒于分裂。由此表明,没有一个成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坚强领导,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不可能紧密团结革命队伍,采取正确斗争策略,去夺取胜利。
巴黎公社革命是法国无产阶级自发进行的一场革命,第一国际并没有以任何行动直接促使公社诞生,而是以其思想和影响孕育了公社革命。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的40名成员中半数以上是国际成员。当选的81名公社委员中有36名国际成员。除了某些重大失误,公社所采取的重大措施,尤其是社会经济措施,都与国际的原则相符合。
K.马克思、F.恩格斯3月19日得悉巴黎爆发起义,满腔热情地赞扬巴黎无产者的革命创举。公社革命期间,国际总委员会共举行7次会议,主要讨论公社问题。马克思还与公社委员弗兰克尔·莱奥、瓦尔兰建立了通信联系。公社失败后,国际及其各国支部强烈抗议反动派镇压公社,谴责梯也尔政府暴行,发动营救、支援和救济公社流亡者的活动。巴黎公社革命检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积累了极其宝贵的历史经验,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总结巴黎公社历史经验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伍’ 法国保护伞工人法国
Quoi?
‘陆’ 法国人是如何留住威尼斯工人的
还想留住它们的功能的话,必须有很好的待遇,待遇上上去的人自然就留住了
‘柒’ 法国福利很好,为什么法国的工人还是会经常闹罢工呢
因为对于那些法国工人来说,罢工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理想和文化的一部分,再加上在法国罢工是具有法律保护的,所以他们才可以这么肆无忌惮,再加上每一次的罢工都会给他们带来实际的福利,而人总是贪心的,所以法国罢工才这么常见。
法国罢工是历史惯例,有前人给他们做引导,所以他们就仿照着前人的模样,持续性的罢工。美国有关于历史工人罢工的新闻,一般都是法国工人又罢工了,什么叫又就是次数很多很无奈,法国人简直对罢工达到了乐此不疲的地步,而这一次全法大罢工的导火索,跟其他的罢工原因一样,都是由于法国社保制度改革所引起的,他们罢工就是为了讨回自己的利益,而由于在法国罢工是有法律保护的,所以他们才这么肆无忌惮。
因为法国大革命直接燃起了法国人的浪漫主义以及理想主义,在他们眼里罢工是上天赋予他们的权利,而罢工更是包含了他们理想和文化,所以罢工这种无利于国家设计的事情慢慢的变成了法国工人对于浪漫追逐的手段。
其次,法国工人为什么敢这么肆无忌惮的罢工,是因为法国罢工是有法律保护的,当然法国一不是一开始就允许罢工,而是在二战结束之后罢工才正式的被法律承认且保护,所以说这相当于是法国宪法赋予法国工人的权利。
‘捌’ 法国为什么会发生大罢工
最近的大罢工,是针对大学体制改革而引发的。
法国大学教师分为3类,本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其中一类教师的利益。
另外,法国大学本科是3年制,本次改革提出增加为5年。
所以引发了学生的不满。
(我人在法国,这都是我法国老师告诉我的。)
其实罢工罢课早成为法国的一种文化现象。不用都惊讶。
法国人的民主就是太过头了!
还有就是他们也太天真了,就希望等着欧元杂到他们身上,睡着都有喝的,他们就不会整天罢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