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二战时期,有什么国际规定,连希特勒都不敢违背
在二战期间《日内瓦公约》有过明确的规定,各国都是不允许击杀医护兵的,这一点其实就连希特勒这种战争狂人都不敢去违背。在英国敦刻尔克大撤退时,德国的一艘潜艇遭遇到了英国的两艘医护艇,德国的士兵在看到舰队上面插有十字旗后,便主动的放弃了进攻,放任这两艘舰艇离去。而德国的这一举动,也是让英国舰艇特别的感动,在离去之时也是向德国的士兵敬礼,而德国舰队为了回应也是鸣笛示意。
但是在二战时期,有一个国家却敢公然违背这个规定,这个国家就是日本。在硫磺岛战役当中,日本人就故意的去击杀美国的医护兵,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在这场战役当中的死亡率是特别的高,因为他们损失了很多的医护兵。实际上在中国战场上,日本人也经常干出这种非常下流的事情,在看到一些医护兵的时候,日本人经常会赶尽杀绝,甚至在看到一些女的医护兵时,日本人还会做出一些禽兽不如的事情来。
⑵ 二战中为什么医务兵手中没有武器尤指美军
医护兵携带枪支视作战斗人员,除执行救护作业时不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然而二战战场尤其日本有攻击对方医务兵前例,所以多配枪自卫。
医务部门之固定医疗所,及流动医疗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攻击,而应随时受冲突各方之尊重及保护。倘落于敌方之手,在俘获国自身对于发现在该医疗所及医疗队之伤者、病者未能保证必需之照顾期中,其人员仍应有执行其任务之自由。
负责当局应保证上述医疗所及医疗队尽可能如此设置,以期不致因对军事目标之攻击而危及其安全。
下列情形不得认为剥夺第十九条所保证的对于医疗队或医疗所之保护:
(一)医疗所或医疗队之人员配有武器,且因自卫或保护伤者、病者而使用武器;
(二)医疗所或医疗队因无武装勤务员,而由警卫或哨兵或护送卫士保卫;
(三)医疗所或医疗队发现有由伤者、病者身上所解除之小型武器及弹药而尚未缴送主管机关者;
(四)在医疗所或医疗队发现有兽医人员及器材,但并不构成该所或该队不可分之一部;
(五)医疗所或医疗队或其人员扩展其人道的活动及于伤病平民之照顾。
⑶ 为什么二战时德国士兵不射击盟军的医护兵
日内瓦公约有规定
日内瓦第1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受伤或患病的武装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与保护。冲突之一方,对于在其权力之下的此等人员应予以人道的待遇与照顾;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对其生命的任何危害或对其人身的暴行均应严格禁止,尤其不得加以谋杀或消灭、施以酷刑或供生物学的实验;不得故意不给予医疗求助及照顾,亦不得造成其冒传染病危险的情况。只有医疗上的紧急理由,可予提前诊治。对于妇女的待遇应充分顾及其性别。冲突之一方被迫委弃伤者、病者于敌人时,在军事考虑许可范围内,应留下一部分医疗人员与器材,以为照顾彼等之助(第12条)。交战国的伤者、病者之落于敌人手中者,应为战俘,对他们应适用国际法有关战俘的规定(第14条)。
2.无论何时,特别在每次战斗之后,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搜寻并收集伤者、病者,加以保护,使免受抢劫虐待,并搜寻死者而防其被剥劫。环境许可时,应商定停战或停火或局部办法,以便搬移、交换及运送战场上遗落的受伤者和搬移、交换被包围地区的伤者、病者(第15条)。
3.冲突各方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每一敌方伤者、病者或死者的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事项(所依附之国;军、团、个人番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或身份牌上所表明的任何其他事项;被俘或死亡的日期及地点,有关伤病的情况或死亡的原因)(第16条)。
4.军事当局得号召居民以慈善精神,自愿在其指导下,收集与照顾伤者、病者。任何人不得因看护伤者、病者而被侵扰或定罪(第18条)。
5.医务部门的固定医疗所及流动医疗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攻击,而应随时受冲突各方的尊重及保护(第19条)。对海上医院船不得自陆上加以攻击(第20条)。
6.专门从事寻觅、收集、运送、医治伤者、病者及预防疾病的医务人员,专门从事管理医疗队及医疗所的职员以及随军牧师,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和保护(第24条)。经本国政府正式认可并核准的各国红十字会及其他志愿救济团体的人员担任上述任务时,应与上述人员处于同样地位(第26条)。上述医务人员、职员、随军牧师、红十字会及其他救济团体的人员落于敌手者,仅在战俘健康状况精神需要以及人数上均有此要求时,方得留用,留用人员不得视为战俘。他们在执行其医疗及精神任务时应享受应有的便利(第28条)。武装部队中曾受特别训练以备需要时充分医院勤务员、护士或辅助担架员,从事寻觅、收集、运送或诊疗伤者及病者的人员,如其执行任务时与敌人接触,或落于敌方之手,应受尊重与保护(第25条)。
7.武装部队的流动医疗队落于敌方之手者,其器材应留作照顾伤者及病者之用。武装部队的固定医疗所的建筑物、器材及物资,应仍受战争法规定的拘束(第33条)。
8.伤者及病者或医疗设备的运输队,应与流动医疗队受同样的尊重及保护。不得袭击医务飞机,医务飞机在各交战国间约定的高度、时间及航线飞行时应受各交战国的尊重(第36条)。
9.白底红十字的旗样,留作武装部队医务部门的标志与特殊记号,但已采用白底红新月或白底红狮与日者亦为本公约所承认(第38条)。上项标志应标明于旗帜、臂章及医务部门所使用的一切设备上(第39条)。
⑷ 日内瓦公约有个规定,为何这个国家却无视,最后导致美军伤亡惨重
医护兵在二战时期可以穿行在各个战场,他们的职责不是杀敌,而是救自己部队的伤员,在任何一场战争,医护兵的价值都是非常高的,所以在当时,作战双方都默许了一个规则,那就是在战场上,不允许杀医护兵。
电影《血战钢锯岭》里面的主人翁扮演的就是医护兵的角色。
相比德军,日军就显得有些可恶。
虽说是医护兵,但是战场瞬息万变,同样要保护好自己。
⑸ 为何二战期间,盟军医护兵不怕暴露在德军枪口下
提到这件事,不得不提的是《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该公约从1950年生效,但是在二战中任然存在作用。
反观日本就很不人道,经常派一些狙击手专门射杀敌方的医疗人员。在电影《血战钢锯岭》中主角多斯的战友就要求多斯摘掉自己的袖标并换上没有红十字图案的钢盔,要不然会死得更快。而且剧情里我们总是看到日本人对着主角一点也不手下留情。在遵守规则这方面,我们不得不说德国人做的很优秀。
⑹ 为什么二战时德国士兵不射击盟军的医护兵
楼上说的很全面了,是有规定的,其实虽然是站在非正义的一方,德国人还是很遵守战场规则的,当时德国人的士兵证扉页上印了十条规矩,时刻提醒德国士兵要去遵守:
1.德国士兵在为胜利而战斗时,必须遵守侠义战原则。残暴与不必要的破坏是不可取的。
2.战士必须穿戴制服或佩戴特制的、易于辨认的徽章。禁止穿便装或不佩戴类似徽章的情况下投入战斗。
3.禁止处决投降的敌人,包括游击队员和间谍。法院会对他们依法处理。
4.禁止侮辱虐待战俘。将战俘身上的武器、地图及各类记录取走,但不允许动他们的个人物品。
5.禁止使用达姆弹,禁止将子弹改造成达姆弹。
6.红十字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对受伤的敌人给予人道主义对待,医疗人员和军队牧师要对受伤的敌人进行救助。
7.禁止伤害平民,禁止士兵抢夺或恶意破坏。具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建筑和用于宗教、艺术、科学或慈善等目的建筑要给予特别的保护。只有在得到上级命令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征用居民服务等行动,并且必须给予补偿。
8.禁止进入中立区,飞机也禁止飞越中立区,禁止对中立区进行射击,禁止将中立区作为一切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的目标和工具。
9.如果德国士兵被俘,被问及姓名和军衔时,必须如实回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透露所在部队的名称,也不准透露任何德国军队、政治和经济形势的信息。无论是威逼还是利诱都不得透露。
10.违抗命令者必须受到惩罚。敌人违背原则1到原则8时,必须向上级报告。只有得到上级指示时才可以实施报复行动。
⑺ 二战日本和德国为什么不救对方受伤的士兵。而美国为什么会救日本受伤的士兵,美军有那么善良吗
这个说法不准确吧。
举几个例子:
区分医护兵和普通士兵,双方默认了将带有红十字的头盔作为医护兵的标志,后来《日内瓦公约》详细规定了这一准则。
开始的时候,各方都是遵守这一准则的;但是到了战争后期,由于战损,日本打破了这个准则:
硫磺岛战役中,日本却公然违抗了这一规则,毫无防备的美国医护兵,其头盔上的红十字反而成了他们最为醒目的标志,一时间,所有的日本兵的枪口都纷纷瞄准了这些红十字,一个个红十字的倒下,也就意味着更多的伤员得不到救治,因此,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美军的伤亡十分严重。
其实到了后期,美军面对日军伤兵的时候,通常都不会去救:
1,日军会袭击医护人员,而且袭击的还是正在救自己战友的美军军医
2,日军伤员似乎不领情,他根本不想被救治,而是拉响了早就准备好的手榴弹,选择与美军同归于尽,在此之后,美军统帅范德格里夫特也强调:“今后无论什么情况,不再救治日军伤员,通通击毙。”
3,美军成为日军俘虏,在被俘虏期间,不少美军受伤、生病,然而他们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基础治疗,反而在他们乞求援助的时候,日军医护人员有的直将他们处死
⑻ 二战时,敌对双方杀对方的医疗兵吗
是的,不杀,是有规定的,其实虽然是站在非正义的一方,根据日内瓦公约是不允许杀害医疗兵的。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
公约于1906年、1929年进行过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关于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63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上,将原来的2个公约扩充为4个,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3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4公约)。
目前,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4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在战时,敌对双方均应遵守,否则可以以战争罪、反人类罪起述。对个人可以通过国际法庭(大家知道的纽伦堡、东京国际大审判就是依据《日内瓦公约》的。目前的海牙国际法庭,把南斯拉夫内战各方政治、军事人员均起述判刑,如米诺舍维奇)判刑,被点名有罪的国家也声誉大损,极为狼狈,为人不齿。
在战争中,还有些不成文的规定,如:敌方不得冒充对方人员从事间谍活动(必须有确切的识别标志),否则,逮捕后可以处死(如二战“阿登”战役,德军冒充美军破坏,美军军服内未穿德军军服,被俘后不受《公约》战俘待遇,全部处死);军医不得从事反人道的研究、试验、战斗(如二战德国、日本很多军医从事谋杀、虐待战俘、平民的试验,全部处死;对失去战斗力的伤病员、俘虏不得虐杀等
德国人还是很遵守战场规则的,当时德国人的士兵证扉页上印了十条规矩,时刻提醒德国士兵要去遵守:
1.德国士兵在为胜利而战斗时,必须遵守侠义战原则。残暴与不必要的破坏是不可取的。
2.战士必须穿戴制服或佩戴特制的、易于辨认的徽章。禁止穿便装或不佩戴类似徽章的情况下投入战斗。
3.禁止处决投降的敌人,包括游击队员和间谍。法院会对他们依法处理。
4.禁止侮辱虐待战俘。将战俘身上的武器、地图及各类记录取走,但不允许动他们的个人物品。
5.禁止使用达姆弹,禁止将子弹改造成达姆弹。
6.红十字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对受伤的敌人给予人道主义对待,医疗人员和军队牧师要对受伤的敌人进行救助。
7.禁止伤害平民,禁止士兵抢夺或恶意破坏。具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建筑和用于宗教、艺术、科学或慈善等目的建筑要给予特别的保护。只有在得到上级命令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征用居民服务等行动,并且必须给予补偿。
8.禁止进入中立区,飞机也禁止飞越中立区,禁止对中立区进行射击,禁止将中立区作为一切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的目标和工具。
9.如果德国士兵被俘,被问及姓名和军衔时,必须如实回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透露所在部队的名称,也不准透露任何德国军队、政治和经济形势的信息。无论是威逼还是利诱都不得透露。
10.违抗命令者必须受到惩罚。敌人违背原则1到原则8时,必须向上级报告。只有得到上级指示时才可以实施报复行动。
⑼ 战争时,是否不会开枪打医务兵
理论上是不能,所以二战德国,在欧洲战场上都没有做出来这个事情
这个事情做的最多的是日本,不仅杀,还专门特设奖励,后来果然被清算了
根据日内瓦公约,是不可以,但是由于战场混乱,还是有大量的医务兵死亡,顺便说一下,二战一个医务兵的培养花费大约为10-20个步兵,属于陆军里极高的技术兵种,再加上世界上总有一些丧心病狂的人,所以我只能说,看各种情况……
⑽ 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军为什么不射杀盟军的医护兵
废话……德国是海牙公约的签署国之一,然后德国人很有骑士风度,不像不要脸的毛子,医务人员受国际法保护,自然德军不敢射杀……另外德军士兵十诫中有“要像骑士一样,堂堂正正的战斗,对打黑枪的敌人绝不心慈手软”这一条另外楼上说的不对,盟军的医务人员,我拿美军举例子了啊:他们的钢盔上一般有3-4个红十字,比较醒目,所以德军不会射杀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