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战,德国希特勒和法国什么战胜签条约的
签订 《凡尔赛条约》。
1940年6月22日,德军发起总攻,法国投降。
在的《凡尔赛条约》签字之后,协约国又相继同德国的盟国奥地利签订了《圣日尔曼和约》、同保加利亚签订了《纳依和约》、同匈牙利签订了《特里亚农和约》、同土耳其签订了《色佛尔和约》。
这些和约统称为凡尔赛体系。
(1)二战德国有哪些条约扩展阅读:
谈判过程
谈判于1919年1月18日在凡尔赛宫镜厅开始。1870年德国取得普法战争胜利并统一德国后德皇曾在此举行加冕仪式。来自38个国家的70名代表参与了谈判。战败国德国、奥匈帝国被排除在谈判之外。俄国因于1917年和德国单独媾和且布尔什维克取得国家政权也被排除在谈判之外。
从1919年三月开始,谈判由五个战胜国(英国、法国、美国、意大利、日本)政府首脑和外长组成的“十人委员会”主导,该机构组成复杂,矛盾重重,难以做出有效决定。
谈判过程中日本和其余各国外长先后退出十人委员会,实际上只剩“四巨头”,后意大利因对南斯拉夫的阜姆(现里耶卡)的领土要求被拒绝也退出。
最终的谈判由三大国(英国、法国、美国)的政府首脑,即英国首相乔治、法国总理克列孟梭、美国总统威尔逊把持,意大利首相维托里奥·埃曼努尔·奥兰多的作用微乎其微。
甚至不准德国参与条约讨论。因为各国谈判目标不一致甚至存在冲突,每个决定都是经过“不愉快的妥协”后才能达成。亨利·基辛格称之为“美国式理想主义和欧洲式偏执狂之间的脆弱妥协”。
1919年4月29日由德国外长乌尔里希·格拉夫·冯·布鲁克多夫-兰祖率领的德国代表团抵达凡尔赛宫。5月7日德国代表团接受战胜国提出的条件,内容包括将德国领土分割一部分给邻国,战胜国瓜分德国海外殖民地,限制德国再次发动战争的能力等。
但因德国被排除在谈判之外,德国政府认为以上条件不公并提出抗议,随即退出和会。
6月20日以古斯塔夫·鲍尔为总理的德国新政府成立,在23日德国国会举行的投票中支持接受条约者以237票比138票胜出,28日德国新外长赫尔曼·穆勒在和约上签字。
1920年1月10日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宣告成立。
Ⅱ 二战苏俄和 德军签订的 友好条约
由于希特勒计划在9月1日攻击波兰,因此指示外长里宾特洛甫在8月23日前往苏联,希特勒更指示里宾特洛甫接受苏联的所有条件,以避免攻击波兰时两面受袭。最后,双方在8月23日签订德苏互不侵犯条约。
俄国十月革命后,由于意识形态等原因,西方国家与苏联的矛盾激化了。矛盾发展到1930年代末,英法的主要战略对手是苏联,同时在东欧地区利益问题上与德国冲突又日益尖锐。而纳粹德国向来仇视共产主义,要向苏联采取军事行动,也必须经由东欧的通道。对苏联而言,英法是所谓“老牌帝国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冲突显而易见,而纳粹德国的崛起更直接危及苏联的国防安全。故此,西方、德国与苏联三方之间的博奕与斗争便开始了。
希特勒一面声称要消灭社会主义苏联,一面又加紧准备向西方侵略扩张。面对德国咄咄逼人的气势,英法等国一味退让,不做抗击德国的准备,希望德国会停止扩张,这就是绥靖政策。为此,英法还与德国签定了慕尼黑协定。
当时,斯大林为了保护苏联的安全及利益,故此放弃与英法共同抗德,反而与之保持表面上的友好关系,以争取时间及空间应对德国在日后可能的军事行动。另一方面,希特勒为了达成闪电战军事效果,避免过早与苏联发生冲突,故也愿意与苏联签订非战条约。
Ⅲ 二战中,德意日同盟条约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1940年9月27日,德意日三国在柏林签订为期10年的同盟条约。条约开宗明义地写道,德意日三国合作的目的就是要在欧洲和“大东亚”地区建立并维持新秩序。第一、第二条规定,“日本承认并尊重德意志和意大利在欧洲建立新秩序的领导权”;“德意志和意大利承认并尊重日本在大东亚建立新秩序的领导权”。第三条规定,“如果三缔约国中之一受到目前不在欧洲战争或中日冲突中的一国攻击时,应以一切政治、经济和军事手段相援助。”第五条规定,本条约诸款“毫不影响三缔约国各与苏俄间现存的政治地位”。此外,为了实施本条约,条约还规定三国派员组成联合技术委员会。在三国条约签订的当天,松冈和德国驻日本大使欧•奥特还在东京互换了几项秘密议定书。议定书规定,如果日本遭到尚未参加欧洲战争和中日战争的国家攻击,德国将全力给予经济和军事援助,并预先尽力给予技术和物质援助,协助日本做好应付此类事变的准备;如果日本同英国开战,德国尽量援助日本;德国将尽全力促进日本与苏联之间的友好谅解;以前属德国而此时由日本受国联委托管理的岛屿,仍由日本统治,但日本应给德国一定补偿;此时由日本占领的前德国属地在欧战结束后应归还德国,届时双方可经过谈判,将这些属地卖给日本。
Ⅳ 二战时期德国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二战德国是在希特勒的独裁统治下推行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法西斯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变体)。国家社会主义一般又称作纳粹主义,“纳粹”(Nazi)是德语“国家社会主义者”(Nationalsozialist)的简称,原意是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NSDAP,简称国社党)的党员与拥护者。
纳粹德国指在1933年至1945年期间由阿道夫·希特勒和其所领导的纳粹党所统治的德国。纳粹德国有两个官方国名,分别为1933年至1939年使用的德意志第三帝国(德语:Drittes Reich)与1939年到1945年的大德意志帝国(德语:Großdeutsches Reich)。“第三帝国”一词指的是继承了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962–1806)“第一帝国”与近代的德意志帝国(1871–1918)“第二帝国”的德国。
纳粹德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起国之一。奥地利与捷克斯洛伐克分别在1938年与1939年被纳粹德国吞并,其中捷克被直接吞并,斯洛伐克则是纳粹德国的傀儡政权。1939年9月,纳粹德国与苏联共同瓜分波兰第二共和国,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至1940年,纳粹德国占领了大半个欧洲,其中包括法国。其占领区内的“不受欢迎的人”和另外一些民族亦不断受到迫害。1940年9月27日,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签订《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结成了侵略性军事同盟,1941年6月22日,纳粹德国对苏联宣战,发动苏德战争,德军一度兵临莫斯科。
在1943年遭到一连串的失败后,战争的天平开始向另一方倾斜。德国城市遭到盟军大规模、有规律地轰炸,而随着战争的进行,德军也面临着资源短缺问题。1945年初,西方盟国自西向东,而苏联则自东向西不断推进。4月,苏军攻入柏林,4月30日希特勒自杀。5月8日,德国投降,并签署投降书,纳粹德国宣告正式灭亡。
Ⅳ 二战后签订了哪些和平条约
二战后签订的条约主要有:
1、《苏德互不侵犯条约》:1939年8月23日,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与纳粹德国外交部长里宾特洛甫在莫斯科所秘密签订的一份协议。条约也称为苏德条约、莫洛托夫—里宾特洛甫条约或希特勒—斯大林条约。
2、《苏日中立条约》:1941年4月13日,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与日本在莫斯科签订的相互保证中立的条约。条约是在苏联为了避免东西两线作战、日本减少北方压力而实施南进战略的背景下,以牺牲中国的国家利益为前提签订的。
3、《大西洋宪章》,1941年8月13日,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大西洋北部纽芬兰阿金夏海湾的奥古斯塔号军舰上签署。
4、《开罗宣言》:1943年11月27日,由中华民国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开罗发表,并在1943年12月1日以新闻公报形式发表的对日作战宣言。
5、《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包括《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议》、《关于大连之协议》、《关于旅顺口之协议》、《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之协议》等附件,1945年8月14日,国民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订。
6、 《雅尔塔协议》:1945年2月4日-11日,苏、美、英三国首脑斯大林、罗斯福和丘吉尔,在雅尔塔会议中签订的协议。协调盟国对德、日作战,加速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进程和促进战后和平稳定局面的形成起到重要积极作用,为联合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7、《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美国总统杜鲁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和英国首相丘吉尔联合发表的一份公告。这篇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声明三国在战胜纳粹德国后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宣言等对战后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
Ⅵ 二战结束对德国有哪些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作为战败国,被当时国际两大阵营的老大——美国和前苏联接管,从中修起一面柏林墙,把德国分成了东德和西德,美国控制的是西德。不过90年以后柏林墙被推倒,东德西德又合并,于是成为现在的德国。
虽然合并,但是东西德经济差距还是不小,每年前西德要补助给前东德500亿欧元左右的资金。
1945年5月8日希特勒无条件投降。根据《克里米亚声明》和《波茨坦协定》规定,战败的德国应该成为一个统一、独立、爱好和平与民主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没有出现以前,德国暂由苏联、美国、英国和法国四国分区占领,首都柏林也由四国分区管制。
由于东西方盟国的立场、目的和利益不同,对各项协议都作了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就德国的统一和柏林问题等,四国及其占领区的各派政治力量展开了激烈复杂的斗争。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合并,并于1949年5月23日单独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联邦德国或西德,9月20日阿登纳组成第一届联邦政府;同年10月7日,苏联占领区也宣告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民主德国或东德。自此,统一的德意志国家一分为二,在世界舞台上同时出现两个德国。两个德国均是主权国家,都获得了许多国家的承认,并与之建立了外交关系;1973年又同时被接纳为联合国的成员国;双方又都参加了不同性质的军事、政治、经济集团。近年来,两国之间的关系已有所改善,1972年签订了《关系基础条约》,各自承认对方为主权国家,相互建立正常的睦邻关系,互设常驻代表机构;两国领导人进行互访,就两国关系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两个德国要不要统一,在什么基础上实现统一,应由两国人民自己决定。
“西柏林问题”是怎么回事?
柏林原称“大柏林市”,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为德国的首都。战后,根据有关国际协定,柏林同整个德国一样被苏、美、英、法四国分区占领,初期还设有统一的反法西斯市政府。1948年,美、英、法占领区合并,成立了“三联占区”;同年,苏联占领的东部地区成立了大柏林临时民主政府;1949年,西方三国又在西部搞市议会选举,组成西柏林市政府。至此,一个完整的柏林分裂成东、西柏林两部分。西柏林座落在民主德国境内,成了“孤岛城市”;东柏林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首都。
西柏林面积为480平方公里,占整个柏林的54%,1981年有人口190万,是全柏林人口的62%。西柏林是一个不独立立的特殊政治单位。它远距离联邦德国,最近距离也有180公里。它与西德的交通联系,有航空线三条(称为空中走廊)、铁路三条、公路三条和二条水路。它虽然在司法、经济、财政、货币和社会制度等方面同联邦德国一体化,西德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可代表西柏林的利益,但不是西德的组成部分;尽管它也成立了市政府,但仍处于西方三国军事占领之下,美、英、法三国还是西柏林的最高当局。四国的军事车辆仍可以在整个柏林市巡逻。
由于苏、美、英、法四国及两个德国的立场、利益不同,东西方就有关西柏林的主权及其重大问题展开了激烈斗争,两个柏林也同两个德国一样在六十年代初以前关系非常紧张,特别是1961年8月民主德国在西柏林周围修筑“柏林墙”后,柏林的紧张局势达到了顶峰。后来随着两个德国关系的不断改善,特别是1971年9月四国签订了“四方协定”后,柏林局势有所缓和。但由于各方对关协定条文均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因此,双方围绕柏林的地位等问题仍不时发生争执。
Ⅶ 德国二战战败后签订了什么条约
二战中的条约比较多,只能拣几个影响大的说:
1. 《苏德互不侵犯条约》:1939年8月23日,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与纳粹德国外交部长里宾特洛甫在莫斯科所秘密签订的一份协议。条约也称为苏德条约、莫洛托夫—里宾特洛甫条约或希特勒—斯大林条约。
2. 《苏日中立条约》:1941年4月13日,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与日本在莫斯科签订的相互保证中立的条约。条约是在苏联为了避免东西两线作战、日本减少北方压力而实施南进战略的背景下,以牺牲中国的国家利益为前提签订的。
3. 《大西洋宪章》,1941年8月13日,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大西洋北部纽芬兰阿金夏海湾的奥古斯塔号军舰上签署。宣布两国不追求领土或其他方面的扩张,不承认法西斯通过侵略造成的领土变更,尊重各国人民选择其政府形式的权利,恢复被暴力剥夺的各国人民的主权,各国在贸易和原料方面享受平等待遇,促成一切国家在经济方面最全面的合作,摧毁纳粹暴政后重建和平,公海航行自由,各国必须放弃武力削减军备,解除侵略国家的武装。
4. 《开罗宣言》:1943年11月27日,由中华民国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开罗发表,并在1943年12月1日以新闻公报形式发表的对日作战宣言。
5. 《苏、美、英三国德黑兰宣言》和《苏、美、英三国德黑兰协定》:1941年12月1日,苏、美、英三国首脑斯大林、罗斯福和丘吉尔,在德黑兰会议结束时发表的,规定盟国在西欧开辟第二战场,实行“霸王战役”计划,发动“诺曼底登陆”的时间。确定在各战场配合这一行动的作战计划。宣言的发表,对于加强反法西斯联盟各国间的团结与合作,彻底击败德国,加快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进程起了重要作用。
6. 《雅尔塔协议》:1945年2月4日-11日,苏、美、英三国首脑斯大林、罗斯福和丘吉尔,在雅尔塔会议中签订的协议。协调盟国对德、日作战,加速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进程和促进战后和平稳定局面的形成起到重要积极作用,为联合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会议的某些协议未经有关国家同意,具有明显的大国强权政治和绥靖政策的倾向,严重损害了中国等国的主权、利益和领土行政完整。三大国在会议上作出的战后世界秩序的安排被称为雅尔塔体系,对战后世界影响巨大。
7. 《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美国总统杜鲁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和英国首相丘吉尔联合发表的一份公告。这篇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声明三国在战胜纳粹德国后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宣言等对战后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
8.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45年8月14日,国民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订。包括《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议》、《关于大连之协议》、《关于旅顺口之协议》、《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之协议》等附件,并互换了关于外蒙古问题的照会等。协同双方在对日作战的协作,苏联取得了在东北地区的一系列特权,并迫使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的独立。
Ⅷ 二战后的德国被签定了什么不平等条约吗
二战后没签定不平等条约因为德国的政权和政府机构已经被彻底摧毁了国土已经被各国军队所占领这点是最主要的
Ⅸ 谁能告诉我一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并简介内容
凡尔赛和约
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和约之一。全称《协约和参战各国对德和约》。1919年6月28日在巴黎西南郊凡尔赛宫签订,1920年1月10日生效。签字国有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古巴、厄瓜多爾尔尔、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汉志(今为沙特阿拉伯一省)、洪都拉斯、利比里亚、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暹罗(今泰国)、捷克斯洛伐克、乌拉圭等战胜国为一方,战败国德国为另一方。美国代表虽签了字,但因参议院未批准该和约,故签字无效。
和约包括15部分、440条约文和1项议定书。主要内容有:
①国际联盟盟约。主要规定了国际联盟的组成、宗旨,会员国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建立委任统治制度的规章。
②关于德国的疆界。恢复1870年以前的德法边界,德将阿尔萨斯和洛林归还法国;萨尔煤矿的所有权、开采权归法国所有;萨尔区的行政管理由国际联盟负责,为期15年,期满后由公民投票决定其归属;德国在莱茵河以东50公里所划界线以西领土内,不准保留或建筑工事,不准留驻或集结军队;莱茵河以西的德国领土连同各桥头,自本条约实施后15年内均应由协约和参战各国军队占领;如德国忠实遵守本和约的条款,协约国军应逐步缩小占领区,5年期满后从德国科隆地区撤军,10年期满后从科布伦茨地区撤军,15年期满后从美因茨地区撤军;奥伊彭和马尔梅迪划归比利时,并承认比利时对莫雷内的主权;德国与丹麦的边界由石勒苏益格北部边境地区居民举行公民投票确定(1920年2月石勒苏益格北部划归丹麦);上西里西亚南部划归新成立的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获得上西里西亚一部分、波兹南全部、西普鲁士和东普鲁士各一部分;但泽(今格但斯克)作为国际自由城市交国际联盟管理,但在经济上划入波兰关税区,成为波兰的出海口;波兰政府负责但泽自由市的所有对外关系,并对在国外的但泽人提供外交上的保护;易北河、奥得河、涅曼河、多瑙河的指定河段为国际河道,基尔运河应永久开放,“所有与德国和好各国之军舰、商船一律平等、自由地出入”。根据和约,德国领土共减少1/8。
③关于德国的境外权利和利益。德国将海外属地的一切权利交与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其前殖民地按国联委任统治制度被主要协约国瓜分:德属东非大部(坦噶尼喀)让与英国,多哥和喀麦隆由英法瓜分,卢旺达和乌隆迪归比利时,西南非洲由英自治领南非联邦统治;德属太平洋岛屿之马绍尔群岛、加罗林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归日本,新几内亚归英自治领澳大利亚,西萨摩亚归新西兰。此外,和约还规定,取消德国在中国、埃及、利比里亚、暹罗、摩洛哥、土耳其和保加利亚的特权,但将它在中国山东的特权和利益转让给日本。
④关于德国的军事。解散德国参谋部及其类似组织;废除德国义务兵役制;严格限制德国军备的数量,陆、海、空军总数分别不准超过10万人、1.5万人和1000人;禁止生产和输入坦克、装甲车等重型武器装备;禁止拥有飞机和潜艇;海军舰只最高限额为战列舰、轻型巡洋舰各6艘,驱逐舰、鱼雷舰各12艘;成立协约国监督委员会以监督上述军事条款的实施。
⑤关于德国的经济和赔偿。德国关税不得高于他国;战胜国对德国输入货物不受限制;战胜国成立的赔偿委员会须在1921年5月1日前确定德国在30年内应付清的赔偿总额;在1921年5月1日以前,德国应付清总值200亿金马克的赔偿,可用黄金、商品、船只、有价证券及其他物资支付;德国应负担其境内外国占领军的维持费用。
⑥关于德国的战争责任和审判。组织特别军事法庭,审判犯有“侵害国际道德及条约尊严”罪行的前德皇威廉二世;协约国及参战各国有权对被控违犯战争法规与惯例的行为者交军事法庭审判。
中国作为战胜国参加了签订《凡尔赛和约》的巴黎和会,理应收回战前德国在中国攫取的一切特权和利益,但和约却规定将德国霸占中国山东省的铁路、矿山、电讯设备,胶州湾地区的租借地及其他权益转让给日本。这一屈辱性规定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引发了“五四运动”,迫使当时参加巴黎和会的中国北洋政府代表拒绝在和约上签字。
《凡尔赛和约》是在美、英、法、意、日等国操纵下缔结的,是帝国主义列强重新瓜分殖民地和划分势力范围的掠夺性和约。它的签订加剧了战胜国和战败国之间的矛盾。随着和约而建立的凡尔赛体系虽然暂时调整了帝国主义列强的关系,但无法解决它们之间的根本矛盾,从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埋下祸根
华盛顿会议及一系列公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英、日等战胜国为重新瓜分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殖民地和势力范围,于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 月6日在华盛顿召开会议,又称太平洋会议。有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国北洋政府的代表团参加。华盛顿会议实质上是巴黎会议的继续,其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凡尔赛和约》未能解决的彼此间关于海军力量对比及在远东太平洋地区特别是在中国的利益冲突。会议最后签订3个条约。1、《四国条约》。1 2月13日,美、英、日、法签订《关于太平洋所有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条约》,通称《四国条约》。条约规定,缔约各国互相尊重它们在太平洋区域内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权利,一旦遭受别国侵略行动的威胁时,缔约国应协商采取有效措施。条约批准后,英日同盟即行废除。2、《五国条约》。1922年2月6日,美、英、日、法、意5国签订《关于限制海军军备的条约》,即《五国条约》。规定美、英、日、法、意主力舰总吨位的比例为5:5:3:1. 75:1.75。规定美、英、日在太平洋地区所占有的岛屿的要塞一律维持现状,不得建立海军基地或新的要塞,但日本本土和附近岛屿夏威夷群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除外。3、《九国公约》。 1922年2月6日,出席会议的9国代表签订《九国关于中国事件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通称《九国公约》。规定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给予中国完全无阻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力的巩固的政府;施用各种之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这就确认了“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为列强对华政策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