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德国资讯 > 德国撤回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德国撤回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发布时间:2022-07-20 13:07:03

①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已经过了五年,而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② 撤销权起算时间是多久

法律分析: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1年,时间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如果当事人不知道,那么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五年内是撤销权的最长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③ 合同撤销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合同成立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

1、合同成立时间。
一般情况下,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例外情形:
(1)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
(2)当事人约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的;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以上三种情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即撤销权的消灭时效)。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④ 如何计算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⑤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一、合同法中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2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五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一年’期限为不变期间。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一年’期限的性质存有分歧。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五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一年’期限是不变期间,因此,该条中的‘一年’期限应当属于诉讼时效,对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态度。

拓展资料

一、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重要内容。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依该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项法定情形有如下含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至于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有所不同。如德国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亲近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重大忘恩负义的行为时,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最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以及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由此可见,对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德国的撤销条件较为宽松,并未特别指出是故意行为,也没有强调达到犯罪的程度,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条件则较为严格,既明确为故意行为,又需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撤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⑥ 撤销权一年是按法院立案开始计算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的民事制度。
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就会消灭。在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避免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失,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保全措施的一种。建议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需要了解清楚其相应的规定,避免盲目行使。

⑦ 撤销权到底是一年还是五年

法律分析::撤销权是一年,是指知道这个事实后一年内必须行使的撤销权。不然作废。五年,是指给五年的时间来知道这些债务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如果五年之内还没有发现债务人有诸如放弃债权、无偿赠与、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那么只要过了五年,才知道了债务人以上的几种行为,都无权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⑧ 撤销权期限是一年是从判决书下达之后算起吗

撤销权期限不是一年。而是六个月;也不是从判决书下达之后算起,而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he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fa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⑨ 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什么

有撤销权的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情的原由之日开始,一年之内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在一年之内不行使就会消灭,这一年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当事人也可以放弃撤销权。第二,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发生,撤销权人在五年之内知道可以随时行使,过了五年仍然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会消灭,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

⑩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如何计算

我国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有90天、1年和5年,这三者是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的规定:如果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人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如果过了五年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不管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撤销理由,债权人的撤销权均消灭。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阅读全文

与德国撤回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金华义乌国际商贸城雨伞在哪个区 浏览:773
俄罗斯如何打通飞地立陶宛 浏览:1148
韩国如何应对流感 浏览:933
在德国爱他美白金版卖多少钱 浏览:971
澳大利亚养羊业为什么发达 浏览:1410
如何进入法国高等学府 浏览:1486
巴西龟喂火腿吃什么 浏览:1418
巴西土地面积多少万平方千米 浏览:1278
巴西龟中耳炎初期要用什么药 浏览:1242
国际为什么锌片如此短缺 浏览:1645
巴西是用什么规格的电源 浏览:1469
在中国卖的法国名牌有什么 浏览:1370
在菲律宾投资可用什么样的居留条件 浏览:1281
德国被分裂为哪些国家 浏览:891
澳大利亚跟团签证要什么材料 浏览:1224
德国大鹅节多少钱 浏览:886
去菲律宾过关时会盘问什么 浏览:1208
澳大利亚女王为什么是元首 浏览:1040
有什么免费的韩国小说软件 浏览:769
申请德国学校如何找中介 浏览: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