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骗钱犯罪和杀人犯罪哪个更严重
杀人属于严重犯罪,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故意杀人指有蓄意或头脑清醒的情况下杀人,一定为死刑,过失杀人包括防卫过当或头脑过激杀人是情节来严重判处,最高为无期徒刑。
骗钱责根据骗钱数目进行判处,骗钱:涉嫌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存在诈骗行为的,就触犯刑法,最少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诈骗100块钱,就是3年刑。
但是我个人觉得杀人犯罪是更严重的那个。
2. 哪个国家杀死人不被判死刑
1. 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即法律对任何罪行不实行死刑,这些国家包括:安道尔, 安哥拉, 亚美尼亚, 澳大利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比利时, 不丹, 波黑,保加利亚, 柬埔寨, 加拿大, 佛得角, 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哥特底瓦,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 丹麦, 吉布提, 多米尼加共和国,东帝汶, 厄瓜多爾尔尔,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格鲁吉亚, 德国, 希腊, 几内亚比绍, 海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意大利,基里巴斯, 利比里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马其顿, 马耳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 墨西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尔多瓦, 摩纳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泊尔, 荷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纽埃, 挪威,帕劳, 巴拿马,巴拉圭,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萨摩亚, 圣马力诺, 圣多美岛和普林西比岛, 塞内加尔,塞尔维亚,黑山, 塞舌尔群岛,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 南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图瓦卢, 乌克兰, 英国, 乌拉圭,瓦努阿图, 梵蒂冈, 委内瑞拉。
2、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11个。
法律只为例外的国家罪行,譬如根据军法或叛国罪而产生的罪行设置死刑。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 阿根廷, 玻利维亚, 巴西, 智利, 库克群岛, 萨尔瓦多, 斐济,以色列, 拉脱维亚, 秘鲁。
3、 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24个。
对普通的罪行譬如谋杀保留死刑,但在过去 10 年期间,实践中未执行任何人死刑。名单中还包括虽然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做出国际承诺不使用死亡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 比宁, 汶莱,伯金那法索, 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 冈比亚, 格林那达, 肯尼亚, 马达加斯加, 马尔代夫,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摩洛哥, 缅甸, 瑙鲁, 尼日尔爾尔,巴布亚新几内亚, 俄罗斯, 斯里兰卡, 苏里南, 多哥, 汤加, 突尼斯。
4、 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75个。
即对普通罪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包括:阿富汗、安提瓜和巴布达, 巴哈马, 巴林, 孟加拉国, 巴布达,贝拉鲁斯, 伯利兹,博茨瓦纳, 布隆迪, 卡麦隆, 乍得, 中国, 科摩罗, 刚果民主共和国, 古巴, 多米尼加, 埃及, 赤道几内亚,厄利特里亚,埃塞俄比亚, 加蓬, 加纳, 危地马拉, 基尼, 圭亚那,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伊拉克, 牙买加, 日本,约旦, 卡扎克斯坦,朝鲜, 韩国, 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 黎巴嫩, 莱索托, 利比亚, 马拉维, 马来西亚, 蒙古, 尼日尔爾利亚, 阿曼, 巴基斯坦,巴勒斯坦, 菲律宾, 卡塔尔, 卢旺达,圣克里斯托夫和内维斯,圣罗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沙特阿拉伯, 塞阿里昂, 新加坡,索马里, 苏丹, 斯威士兰, 叙利亚, 中国台湾(地区), 塔吉克斯坦斯坦、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乌干达,阿联酋, 美国,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也门, 赞比亚, 津巴布韦。
3. 欺诈敲诈勒索并有杀人未遂要怎么量刑
恐吓敲诈勒索杀人未遂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求:民法通则中关于敲诈勒索、故意杀人、乘人之危的法律法规
首先,你可以向当地的公安局报案,通过刑法使犯罪分子接受惩罚。
其次,估计也是你最关心的,就是通过民法途径需求救济。在这里给你分析一下。
第一,你说的故意杀人在民法中很简单,就是起诉责任人要求他承担一系列的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医疗费用以及死者生前所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等。
第二,你说的敲诈勒索和乘人之危在民法上成为“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你在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在民法上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你可以通过诉讼回复到原来的状态。相关的法条有:
1.《民法通则》 :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法通则意见》: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相关司法解释1篇1处;相关判例1篇1处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 法国、美国、德国故意杀人罪是怎么判的
好像没有故意杀人罪吧,是按谋杀罪判的,一级谋杀,二级谋杀.一级谋杀的罪名是刑事罪里面最重的.一般是美国都可以判终身监禁.美国的终身监禁可不是中国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是真正让你老死在牢房里的.如果罪实再重,比如用极其残酷的手法杀害多人,那在美国有死刑的州是要判死刑的,一般没有枪决,一般是绞刑,电椅,现在开始用毒药也有.差不多三十几个州是有死刑的.
但是,假如一个犯人,从有死刑的州逃到没有死刑的州,那么根据州际引渡法,他的判决是按照罪最轻的一州的法律来判.也就是他可以逃过一死.
还有美国的罪名不是法官定的,是陪审团定的,这是宪法规定的陪审团判罪制度.在陪审团判决罪名成立后,然后才是法官判决刑期.
6. 德国诈骗金额立案标准
行为人就事实进行欺骗,导致被害人或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这种认识错误进行了财产处分,而且这种财产处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欺骗行为只能针对事实成立,单纯的价值判断不能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必须是明示或默示地虚构事实或者歪曲真相,或者是不作为地隐瞒事实,并由此引起或维持了被害人或受骗人的认识错误。财产处分意味着被害人或受骗人在知道尚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有意识地自愿处分了财产,并由此直接造成了财产的减损。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则应当从法律-经济财产说的立场出发,借助客观的经济标准比较财产处分行为前后被害人整体财产的状态。例外情况下也应当承认个人化的财产损失。
7. 二战德国和日本哪个战争罪行更重
从来就没有好的战争,也没有坏的和平,在二战之中,使帝国主义国家,为了争夺自己的殖民地,与利益的,而发动的一场非正义的战争,日本和德国,是战争的发起者,是破坏和平的罪魁祸首,这两个国家都是非正义的代表,稀饭人类的罪魁祸首,要说德国和日本谁的罪孽更重一些呢?在不同的人之中,有不同的看法,像欧洲的国家,嗯一定会rain,德国的罪行更重,因为它们是其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而且德国,在对待犹太人的问题上,有种族灭绝的倾向,所以,欧洲人非常痛恨德国,而在亚洲,特别是中国,因为日本人给中国人民带来的伤害,非常巨大,而且日本人用一些非常规的非人类所应有的手段,对亚洲人民犯下了无比的罪行,所以,亚洲人民更恨日本人,只要战是战争的发起者,对人类,富有不可饶恕的罪行的人,都是罪孽深重的,日本和德国,当时的执政者,都应该受到历史的,审判一惩罚,他们的罪行是一样重的
8. 为什么现在的德国判杀人犯那么轻
在德国,每人都有rights,所以他们不杀死杀人犯。然而犯人会永远的在监狱里
9. 抢劫过失杀人,和抢劫后故意杀人,是不是都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其二,我国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并未排除抢劫罪所采用的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我国新刑法典第263条(1979年刑法典第150条)明确把暴力手段作为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由此笔者可以看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暴力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有不少犯罪,例如,刑法典第270条的妨碍公务罪、第316条第2款的劫夺被押解人罪、第257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但很显然,这些犯罪中的暴力内容是不完全相同,而是存在差别的。就抢劫罪的暴力手段而言,其内涵就是侵犯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强暴行为,其外延包括从身体强制、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的一系列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之含义是最为广泛的。前述第一种观点理由之一是,我国刑法典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也反映出抢劫罪中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因为刑法典并不将抢劫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这一理由是难以成立的。我国刑法对犯罪分类是以犯罪侵害的客体为基本标准的,但在少数情况下,犯罪侵犯的并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在这种情况下,将这一犯罪归入哪一类犯罪,只有由犯罪的主要客体来决定。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是主要客体,因为抢劫罪是以劫取财物为目的的犯罪,暴力是手段,属于次要的地位。因此,我国刑法典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是有道理的。但不能由此而得出结论,说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说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可以作为其暴力手段不包括故意杀人的理由,那么,基于同样的逻辑,故意伤害、过失致死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内容岂不是都应当从抢劫罪中排除出去呢?这显然不能。当然,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并非指抢劫罪的两款都可以包含故意杀人的内容。笔者认为,刑法典第263条前半段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其暴力手段仅限于轻伤害;只有刑法典第263条后半段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才能包含故意杀人的内容。
其三,从立法原意上看,刑法典第263条后半段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涵义并不限于过失而不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不能一概而论。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立法例看,有些国家和地区在抢劫罪中包含“致人死亡”的同时,又另设“抢劫杀人罪”的专条或专款,其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当然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因为故意杀人的内容已经被明确地分离出去了。例如,保加利亚刑法典第184条规定了抢劫罪的一般构成,其第186条又分项规定了一些加重构成,其中该条第2项规定的是抢劫致死,该条第3项规定的是抢劫杀人。显然,保加利亚刑法典中的抢劫致死就是指抢劫罪中过失致人死亡,而抢劫杀人则是抢劫中故意杀人。有些国家刑法典如1976年联邦德国刑法典第251条的强盗致死更是载明是指“过失致人死亡”。而在另一些国家刑法中,在抢劫罪外没有另设抢劫杀人罪,未将抢劫中的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区分开来,因此致死的内容不仅包括过失致死,而且包括故意杀人。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40条规定的强盗致死罪,理论与判例一般认为是包括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典中规定“致人死亡”的条款有很多:如第133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第236条强奸致人死亡、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第115条放火、爆炸等致人死亡、第263条后半段中的抢劫致人死亡。其中的4个条款即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放火、爆炸等致人死亡,既可以是过失致死,也可以是故意杀人。那么,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刑法典仅在抢劫罪里规定了“致人死亡”的加重构成,而没有把抢劫罪中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分别规定,也没有抢劫杀人罪的专条专款规定。因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以故意杀人为手段的抢劫行为,理应包括在抢劫罪的“致人死亡”里。自始至终参加刑法典起草工作的高铭暄教授在解释1979年刑法典中的抢劫罪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时认为,应当包括抢劫财物当场使用暴力把人杀死或者用毒药把人毒死的情况,因为实践中杀人常常被用来作为抢劫财物的手段。参见高铭暄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06页。对此,应该认为是符合1979年刑法典的立法原意的,笔者也自始至终参加了修订1997年刑法典的工作,据我所知,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典对抢劫罪致人死亡并未作任何修改,因此,对现行刑法典第263条中的抢劫“致人死亡”理解为包括故意杀人,亦是符合现行刑法之立法原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