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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人怎么解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05 19:12:55

‘壹’ 德国法学家是如何炼成的求解答

德国法学的学术创造性,有目共睹。每三五十年,便有一次改朝换代。私法领域经历了历史法学派及其传承的概念法学、因批判概念法学而成就自身的利益法学和源于哲学解释学的评价法学三大转变。从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沙伊特到耶林、黑科再到埃塞尔、拉伦茨和卡纳里斯师徒,每一次转变都造就了两三位一代宗师和若干个法学大家。这让我们不禁想问:这些法学家究竟是如何炼成的?
德国法学界的学子们在学成出山之前,一般要练好以下四样绝技:
绝技一:侧重案例分析的家庭作业
家庭作业就是案例分析,它是德国法学院低年级学生的主要考核方法。一般是任课教师发布一个或者几个复杂的案例,由学生按照德国案例分析的模式,逐层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后推导出答案。学生在写作过程中,也会遇到若干学术争议点,但只需要大概地说清楚各家观点,然后选择一个即可。家庭作业的评价标准在于学生的分析思路,取舍何种学术观点原则上不会影响学生的成绩。
绝技二:侧重资料整理的讨论课论文
德国法科学生进入高年级,就要进行初步的学术素养的培训,即上所谓的讨论课。讨论课一般由教授事先分配题目,每个人分别撰写自己的部分,然后在课堂上,学生逐个作报告,由其他学生参与评论并由教授点评。讨论课论文的题目一般都是描述性的,为的是让学生对相关学术领域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学生写作的时候,要查看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编,总之,这是一个细心的活儿。
绝技三:侧重学术观点评判的博士论文
德国法科学生参加完主要由案例分析构成的第一次国家考试之后,成绩优异者,找到导师之后,紧接着就可以开始博士论文的写作了。博士论文就是一本书,只是这本书可大可校我见过的最薄的一篇博士论文是一个日本人写的,关于日本的企业集团制度,几十页而已,最厚的博士论文是一个德国人写的,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个问题,千页有余。博士论文的评分不在于薄厚,而在于导师对这篇博士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拉伦茨当年在哥廷根大学的博士论文也只是刚过百页而已。一般来说,十本博士论文之中最多也只有一两本有比较大的学术价值,其余的都是水货。
绝技四:侧重学术创新的教授资格论文
若想写教授资格论文,前提是博士论文评价非常高,所以能够有此资格者已经是凤毛麟角了。德国的教授资格论文针对的主题往往是学术争议非常之大而久久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或者是非常新的而具有全局性的问题。由于对学术性要求非常之高,很多人要花上大约5年的功夫,才能完成教授资格论文。教授资格论文是这些将来的教授们最为厚重、最能体现研究水平的学术作品,写作起来,他们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否则,若是最终被认为质量低下,一是指导老师的那一关通不过,二则即使侥幸通过也是很难拿到教授席位。可以说,教授资格论文是绝大多数德国法学教授在青壮年时期的扛鼎之作,以此,才能挑战天下群雄!作者简介:作者毕业于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现供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贰’ 和德国人结婚、婚后生了孩子、婚前财产协议还有效吗如果离婚德国法律怎么保护妇女儿童呢

婚前财产协议任何时候都有效。

‘叁’ 德国人为什么那么严谨

德国人的严谨与精细
——欧洲见闻胡建萍前不久,有机会去欧洲走马观花地游了一回。
尽管从书本和其他途径间接获取了不少关于欧洲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风土人情的知识和信息,但能够置身于其间去直接体验、观察和感受这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和引领现代文明的地方,还是一件令人兴奋和好奇的事情。在欧洲的冬季白天时间很短,差不多只有八九个小时的情况下,把这次旅行称之为走马观花和浮光掠影的印象游恐怕是再恰当不过了。
即便如此,匆忙的旅程还是给我留下了一些颇值得一书和记忆的印象。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德国人严谨、精细的处事风格和他们深奥莫测的思想。
我丝毫不掩饰自己对德国人的良好印象和评价,他们的确是一个了不起的民族。
在德国期间我看到了现代德国人精明细致的另一面。
一到法兰克福,一位在德国谋业的中国年轻女士就热情地向我们介绍说,德国的酒店设施和服务是欧洲数得上名次的。我当时不太相信,觉得有些言过其实,但进房一看,不得不服。标准的硬件设施十分好,而且其材料绝对的坚实、优质、舒适。更令人赞叹的是,在每一设施处,该提醒顾客的,都有提示。在浴室显要位置,有一个写着七国文字的警示牌,告诉客人要避免被忽冷忽热的水烫伤。我仔细一看,与其他国家和国内使用的热水阀相比,如果不是主动去动它,绝对不可能产生水忽冷忽热的问题。但酒店还是给客人以警示,以免烫伤,这一点足以表明德国人的精细。
我们在欧洲所行一路,在高速公路上观察到的现象也让我为德国人的绅士作风所折服。除了行车和超车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外,基本看不到违章和野蛮行车,在出现交通堵塞时,那种约定俗成的礼让方式和行为是我们在其他国家很少看到的。在有一次行车中,前面车的速度明显慢下来,司机告诉我们一定是出了交通事故,他不是急着超车,而是很顺从地跟随其他车缓缓而行。缓行了一段路后,只见其由三路并两路,再由两路并一路,就这样缓缓有序的并成一路车前行。在并车道的过程中,各路车都非常遵守规矩,一边走一个,交叉并入,没有任何车违反和抢道,远处看去真像是一道礼仪风景线。越过路障后,又由一路车慢慢变成两路、三路。在这个过程中,每个车的严格规范和节制带来的整体秩序和效益是不言自明的,我不免联想到对这么简单的道理我们怎么就不懂呢?其实不是不懂,而是每个人想得更多的是自己而不是整体和他人。学习、借鉴外国人的先进文明东西,恐怕是我们永远应该去做的。
所以说,德国人被公认为是最为严谨和规矩的人,是一个有计划、有节制、有创造的民族,他们善于把一切事情都做得十分周全,把每个过程都设计得十分精密,这是绝对准确和恰当的。
说到这里,我自然联想到了德国民法上一个非常典型的法律问题,即在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即所有权转移除要有双方订立合同的债权行为外,还必须有双方合意交付的物权行为。在德国物权法上,这两个行为具有抽象性和分开性,要分别考察。买卖合同有效不必然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所有权转移还必须要有意思一致的物权合意即交付或登记行为;买卖合同无效也不必然使已经有效转移的所有权归于无效,一方只可以以合同无效因而所有权取得无法律原因为由,以给付性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德国物权法这种使所有权转移效力独立于债权行为效力的制度在同属欧洲的法国、意大利等多数国家法律制度中都没有采用,在这些国家,买卖合同和物权合意不分离,所有权转移随合同有效订立而完成。我国民法的传统理论也是这样的。
这个问题我在人民大学读研究生时印象就非常深刻,因为当年一位年轻的民法学教授在给我们介绍德国物权法的物权行为时神采飞扬,慷慨激昂,大加赞扬并称其为“精致”的设计,我感觉他佩服这个制度到了很深的程度。当然,以我的法学造诣,其中的深奥法理自然是说不完全的,深刻的印象就是德国人为什么要把一个简单的买卖问题搞得如此复杂。随着对物权法的了解和学习的进一步深入,我逐步感觉到:如果让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彼此独立并对其分别进行考察和评价,就有可能对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从理论上作出圆满的解释,而且可以为充分保护交易安全提供更为科学和更为直接的理论依据,很多纠纷也可以得到非常理想和圆满的解决。这也许就是那位民法教授称其为“精致”的缘故。这是一个有趣的联想和发现,它似乎令我找到了什么答案。
在浮光掠影的观察中感受到一些深层次的东西,找到一些也许本身并没有必然联系的事和理,我觉得特别有意思也特别有收获。
因为,我发现并喜欢、欣赏德国人的严谨和精细。

‘肆’ 德国的法律,为什么德国人这么守法

二战结束后德国被分为美英法苏四个占领区(算上波兰的话实际上是五个)。一九四八年二月到六月间,美英法及德国邻国荷比卢共六国的代表们在伦敦召开六方会谈,决议在美英法占领区建立联邦制民主国家。七月时三个占领区的州总理被召集到法兰克福,签署建国计划性质的《法兰克福文件》,内容之一就是要制宪。八月十日开始,英德法三个占领区下辖的十一个州所推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德国制宪委员会在巴伐利亚州基姆湖心的大岛上呆了两周,起草了一部法律。

制宪者们认为,宪法的任务是确立法律秩序,树立一个政治上的统一体。但一方面德国尚有四分之一没有参与到这一法律制订过程中来,另一方面这部法律事实上是在盟军的监督下、而非具有独立主权的状况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而来,所以怎样给这部法律起一个名字,既能满足从中树立起法律标准的要求,同时又不会让两德的分裂就此持续而变成永久的事实,并为名符其实的宪法留下空间,是个法律哲学和宪政理论上的难题。时任汉堡市长的 Max Brauer 为这部不能被叫做宪法的宪法提出“基本法(Grundgesetz)”这一称呼。美英法等方面对此实际上并不满意,但迫于苏联扩张的压力,他们急切需要一个正常运转起来的联邦德国,也就依从了德国人的这一要求。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生效,联邦德国同时成立。与此相对的是,一九四九年十月七日生效的第一部东德宪法实打实地称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宪法(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十月七日也在东德称为“共和国日”。

在起草者们心目中,基本法是一个临时措施(Provisorium),其第 146 条内容如下:

Dieses Grundgesetz verliert seine Gültigkeit an dem Tage, an dem eine Verfassung in Kraft tritt, die von dem deutschen Volke in freier Entscheing beschlossen worden ist.
(此基本法失效于德国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的宪法生效之日。)

但他们之中应该没有人想到两德分裂会持续四十年。一九八九年柏林墙倒下时,民主德国以解散政府、加入联邦德国的方式完成统一,理论上此时是个制宪的好机会,但是出于加速统一进程等一系列考量,原有基本法直接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合并之后的全德境内,对于宪法的改进也变成了对基本法的改进,一直延续到现在。虽然第 146 条仍旧留在基本法里面,只是措辞略有变更,但目前的德国基本上已经失去制订一部正式宪法的动机了。

‘伍’ 德国人是如何处理垃圾的

德国自1991年起建立家庭废弃物回收制度以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公司在其产品消费完毕后收回外包装等举措在德国已深入人心,回收已经成了德国人的生活习惯。

德国人去买东西一般会自备布制购物袋,他们家里一般会放置数个不同垃圾箱,平常将垃圾分成可回收塑料、玻璃、纸张等各种类别。德国主要的生活垃圾回收公司绿点公司的海克·席夫勒说,对德国人来说,垃圾分类已经变得“像刷牙一样平常”。

德国人认为回收对环境保护很关键,并认为德国在这方面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他们通过垃圾分类“正在日常生活中为环境保护做一些具体的事”。

(5)德国人怎么解决法律问题扩展阅读:

垃圾分类从鼓励到强制 重拳出击“中国式”垃圾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发布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20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

《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前,一些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这些城市一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这意味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大连、青岛和深圳等都在其中;二是住建部等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包括河北邯郸、江苏苏州、山东泰安、湖北宜昌等。

46城市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企业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强制”分类。

‘陆’ 碰到德国人拖欠工资怎么办(>

劳务公司拖欠工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柒’ 中德两国在着作权保护上适用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懂行的解答

楼主你好!

中国 德国均是《伯尼尔公约》成员国,根据该条约规定,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因此中国出版社可以不经许可出版他的作品。

不能出口到德国,这会侵犯德国本土的着作权法,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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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德国民法典是怎样炼成的


谈到《德国民法典》,人们总是免不了拿它与《法国民法典》作一番比较。和《法国民法典》一样,《德国民法典》也继承了罗马法的因素。大陆法系的这两个代表性法典,彼此有着很多相似之处,但又各有千秋。

▲德国民法典

从日耳曼人公元476年攻灭西罗马帝国并在帝国废墟上建立了相对落后的社会开始,这个民族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便与罗马文明结下了不解之缘。15世纪后半叶开始,德意志国家全面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继受。一方面,形成于日耳曼习惯法渊源的法律及其相应的形式与制度在中世纪后期给日耳曼人社会提供了现成的典范;另一方面,当时的德意志并未真正确立起中央集权的帝国司法机构与体系,一个代表着德意志民族法律文化本身的法律职业阶层也尚未形成。因此,体系完备的罗马法便顺利地进入德意志人的法律生活。

1495年,帝国法院的建立也为对罗马法的继受提供了一个实际的保障。当时帝国法院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以作为整个德意志的普通私法。创造新法或是采用习惯法都未必恰当,于是他们选择了利用现成的罗马法。法律学家们看重罗马法的态度在司法界随之而蔚然成风。既然全体法官都成了罗马法学家,罗马法的全盘继受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1871年,德国实现了统一。此前的德国处于割据状态,各地实施的民事立法主要有三类:在继受罗马法和教会法、日耳曼习惯法基础上形成的普通法;各王国自己的地方法;特定地区实施的拿破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统一后的德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确立和巩固,然而法律的不统一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对于统一的法律规范的要求日益强烈。就此而论,德国和法国在制定民法典时的背景也是相似的。

但是,《德国民法典》又别具特色。仅用四个月就起草完毕的《法国民法典》饱含了法国人令人倾倒的激情,而制定过程历时二十余年的《德国民法典》则体现了德国人严谨深邃的理性精神。



在制定《德国民法典》的所有条件齐备之前,德国不同的法学流派之间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争论。这场围绕应否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

1814年,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博就在其论文《论统一民法典的重要性》中提出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他认为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的统一,编纂统一的民法典就成了德国独立和复兴的基础。

与此对立的是历史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时任柏林大学校长的萨维尼同年出版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书,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他认为马上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应该对德国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为立法创造条件,之后才谈得上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双方由此而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这两位代表人物的立场迥异,其后的背景,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蒂博站在启蒙主义的立场,主张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

当时的德国的确不具备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政治基础,萨维尼的观点获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而蒂博倡导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而在德意志法学界销声匿迹,事实上,他的这一思想与费尔巴哈的刑法学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了哲理法学派的形成。
▲萨维尼在论战中取得胜利,《德国民法典》的出台因此拖延了将一个世纪

萨维尼在论战中取得胜利,《德国民法典》的出台因此拖延了将近一个世纪。最初的历史法学派,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以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所组成。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这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分道扬镳。这也是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发展的必然走向。

在“外”与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罗马法派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也由于萨维尼的观点和这场论战,19世纪德国的法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为后来的法典编纂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后的德国不同法学流派围绕着德国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进行了几十年的争论。



19世纪后半叶,秉承罗马法继受的传统,萨维尼的后来者们建立了潘德克顿法学派。它是历史法学派的第一分支,因对《学说汇纂》进行了深入研究和重新组合而得名,而《学说汇纂》的德文译名就是“潘德克顿”。这个学派创立了新的五分法理论体系,由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构成。在继受了《学说汇纂》的基础上,把债法放到比物权法优越的地位,反映了当时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债法理论的成熟。

随着德意志帝国的建立,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终于有了可靠的政治基础。1873年,德国对宪法作了修改,明确了统一民法典的立法权归属帝国中央。在经过周密准备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实际领导人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温德沙特。

起草委员会的人员不仅有市民阶级的代表、法官,还有官员和教授。德国人严肃的天性赋予他们对私法规范全部加以研究的使命,以制定出既能符合民族情感又能解决不断增长的社会复杂关系的民法典。于是,直到1887年,《德国民法典》的第一草案才呈现在人们面前,这距离着手准备制订法典已经整整过了13年零4个月。

尽管如此,这部草案还是招致了各个方面的批判,因为它比较强调自由主义的观点,与德国的传统和现实有些脱节。1890年,联邦议会不得不重新任命了一个起草委员会重新制定民法典。第二草案框架基本与第一草案相同,但是吸收了一些反对意见,对不合时宜的自由主义作了长达5年之久的反复修改。1896年,该草案经联邦会议审议改动后就成为了第三草案,并被提交帝国国会审议通过,经帝国皇帝批准,得以在1896年8月正式公布。



《德国民法典》共有5编、 35章、2385条,比《法国民法典》还多了103条,是19世纪末资产阶级国家编纂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其基本内容反映出它仍是一部传统的民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制定以来的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

但《德国民法典》也有着自己的一些特点:

首先,法典的编纂有很浓厚的学术色彩。大量出现的严谨而抽象的法律术语,诸如“法律权力”、“法律行为”等,以及严密的逻辑性,只有受过专门教育的人才能准确理解其含义,所以《德国民法典》更像是一部法学家的法典,是法律专家的工具书,而不是普通民众的权利圣经。这是《德国民法典》与语言平易的《法国民法典》最显而易见的不同。

其次,从内容上看,《德国民法典》深受理性主义的影响。《德国民法典》诞生的时候,理性主义已趋于完善,但是德国人恪守保守的传统,并没有像法国那样在理性主义的思想影响下直接爆发政治行动。理性主义对德国的影响在法学上表现为各种私法原则朝着系统化方向发展。萨维尼更是深受理性主义的影响,他晚年的巨着《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开辟了体系性原理法学的道路,这种模式就是后来的潘德克顿体系的原型。《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和立法技术方面全然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潘德克顿法学的五编体例为传统民法的发展带来了一丝活力。

《德国民法典》至今仍然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的又一个民法发展的里程碑。它用语洗练、论理精致,对20世纪各国民法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标志着一种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的全新风格的民法流派的形成。这一民法流派以严谨、抽象、逻辑性着称,影响了许多国家的民法发展,大陆法系从此法、德并立,各有所长。

《德国民法典》制定后的百年中,德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动,这样的社会变迁直接影响到民法典的实施。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的经济恶性膨胀、魏玛共和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纳粹德国以及战后东西德国的对峙、90年代德国统一,《德国民法典》不断地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司法官员与学者们不断用判例学说来丰富法典内容,力求使法典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一致。有意思的是,虽然一个多世纪以来140余次的修改删减使《德国民法典》实际上的条文数目不断变化,但它在形式上仍然保持2385条。我们今天看到的《德国民法典》,已经不是1900年1月1日生效的那部民法典,虽然人们对《德国民法典》的最新修改有很大的争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作为一部强调自由和独立的文化纪念碑,始终值得人们高度重视。

‘玖’ 一个美国人在中国杀了一个德国人,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怎么处理

2、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一个美国人在中国杀了一个德国人,由中国的司法机关管辖。 3、例外:这个美国人如果是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应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如果与德国、美国有引渡条约,也可以应德国、美国的请求,将美国人引渡给德国或者美国,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引渡给德国、美国的,因为这样的刑事犯引渡给第三国会损害国家主权。 追问: 什么是外交豁免权? 回答: 外交豁免权就是根据国际法公约规定,外交人员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例如:一个美国人外交官在中国杀了一个德国人,中国政府不能对美国的外交官进行逮捕和审判,只能通过外交途径交由美国政府,由美国的法院审理,这个美国外交官不受中国司法机关管辖的特权就是外交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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